民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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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是指在民法领域中常见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按照章节划分段落,为您提供准确无误的解释。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1.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原理中强调人的自由和平等,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

1.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个人和财产利益。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平等、公平和公正。

1.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

民法原理中强调遵守合同、遵循善意原则、保护他人权益,以及追究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1.4 事实效力:事实效力是指依法发生的法律效果。

民法原理中强调事实的重要性,要求诚实信用、恪守承诺,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1.5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自由意志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2.1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关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名誉荣誉的权利。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人格权利,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

2.2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关于财产的权利。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财产权利,鼓励合法的财产积累和自由的财产交易。

2.3 合同法律行为:合同法律行为是指通过合同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公正。

2.4 不当得利与不当竞争: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不当竞争是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2.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原理中强调履约诚实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违约责任。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民法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1(二)课程英文名称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64学时学分数: 4学分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要点: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及其内容。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

第十八章债权概述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 第二十章债的保全 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 第二十二章债的转移 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
第二十四章合同总论 第二十五章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十六章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第二十七章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八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九章技术合同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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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民法原理与实务》的内容包括民法总论、人身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继承法等。作者江涛阐述 了民法概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人格权、亲 属权等问题;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相邻关系、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取得时效;知识产权法概论、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等。为读者理解民法原理,更好地进行实务操作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章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条件 第三十三章侵权责任的方式和免责事由 第三十四章数人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六章特殊侵权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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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它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规范人们在经济、家庭、个人等方面的行为。

在实践中,了解并应用民法原理,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首先,民法原理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应当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即依法自愿达成合同、与他人建立关系等。

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对当事人进行公平对待,保障各方的利益平衡。

平等原则则重视个人之间的平等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充分理解并应用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在法律事务中做出明智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民法原理在实务中的应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

例如,在经济活动中,自由原则是核心原则之一。

自由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行使经济权益,自主决定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和内容。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法律强调充分揭示、平等交易和质量保证等原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受益权。

此外,在家庭关系中,平等原则、互助原则和良俗风化原则的应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我们应该在实际操作中注重原则的灵活应用。

不同的案件和争议可能涉及多个原则的平衡和权衡。

解决复杂问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各项原则的利弊得失,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国情民情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等。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和借鉴相关案例和先例,逐步提高应用原则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民法原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准确理解和应用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解决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同时,灵活运用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才能更好地贯彻民法原则的精神。

作为公民和法律工作者,我们应该不断深化对民法原理的理解和应用,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课程名称:民法原理与实务适用专业:高职高专法律事务及相关专业1、前言1.1课程的性质《民法原理与实务》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中的基础课,该课程前置课程为《法学基础与宪法》,后续课程是《法律咨询》、《民间纠纷调解》、《仲裁代理》、《民事诉讼代理》。

该课程的设置,是为后续课程提供民事法律基础知识并进行初步的民事案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训练。

1.2设计思路:1.2.1课程总的设计思路该课程主要以案例为载体进行教学,在对真实案例中法律现象的识别的基础上进行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训练,从而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民法的法律意识,熟知民事法律术语,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掌握民法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能够初步运用民法规范识别民事纠纷或民事社会事件中的民事法律现象,从而具备对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的认识能力和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

首先,在课程内容体系的设计上,基于基层法律事务工作岗位所需完成的工作任务,构建了全新的模块式课程内容体系,突出职业性。

本课程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法律的基本知识,按照由普通法到特殊法的部门法逻辑结构展开理论部分;第二部分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则是以基层典型民事案例为载体来重新构建学习内容和设计教学进程,通过民事法律思维训练突出培养学生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真正体现本课程学习的理论必需性、职业针对性,为将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在教学模式的设计上,以培养学生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为重点,采用了案例教学等教学模式,突出实践性。

本课程以培养学生民事法律分析能力为目的,充分运用校内外实训基地,全面开发教学资源,创新实践教学环节,采用案例教学、角色扮演、“模拟演练与诊所实训相贯通”等教学模式。

使学生能够得到充分职业化的思维操练和技能训练,从而使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相适应。

再次,在考核方式上,该课程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为出发点,改革传统的考核方式,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实践教学评价,尤其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状况的评价。

民法理论与实务

民法理论与实务

民法理论与实务1民法:民法是调节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2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3民法的原则1平等——民事主体地位。

2意思自治——民事行为自由。

3公平——名师权利和义务。

4等价有偿——商事活动。

5诚实信用——民事活动。

6公序良俗二民事法律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调节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

2内容;主体权利和义务。

3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3民法法律事实: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关系产生,更变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三:民事主体,1公民1概念: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行为能力——能通过独立意思表达,进市民是行为的能力2法人概念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律特性——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四诉讼时效的含义——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

权利人在时效期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由法院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1诉讼时效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2年2特别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20年诉讼时效起算:原则:从权利人知道或因知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3中断、中止、延长中止:▲概念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致使诉讼时效暂停,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条件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第二章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支配权▲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物权法定▲永久性和长期性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民法原理与实务(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特征中,不属于...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特征的是()A.平等性B.自愿性C.有偿性D.与主体不可分性2.陆某与王某因继承权纠纷而诉至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该院裁判依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B.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C.德国民法典D.权威学说3.村民刘某与张某系邻居。

某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刘某为泄愤特意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堵高墙,使得张某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A.平等原则B.公平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4.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B.张某与其女儿之间的监护关系C.某税务机关与商户的税款征收关系D.贾某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5.林某借给杜某2万元现金用于购置房屋。

五年后,林某要求杜某还款,但杜某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偿还。

杜某拒绝还款所依据的权利的性质为()A.抗辩权B.形成权C.请求权D.支配权6.张某虽然只有9周岁,但是天资聪颖,具有表演天赋。

由于经常参加电视剧拍摄和代言广告,年收入达20万元。

张某的行为能力为()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D.无民事行为能力7.蒋某与邢某协议离婚,并约定由蒋某照顾刚满周岁的女儿晓华。

不到一年,蒋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

此时,作为晓华监护人的应当是()A.蒋某的父母B.邢某的父母C.邢某D.蒋某所在单位8.张某外出打工,多年杳无音讯。

张某的妻子管某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某死亡后,嫁给了同村的吴某,张某所有的两处房产分别由管某和其儿子继承。

管某随即将自己继承所得房产卖给了秦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半年后,张某回到家中,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一)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一)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一)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详解1. 民法原理的基本概念与分类•民法原理的概念–民法原理是指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它是指导和约束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原理的分类–学科性原理:包括民法学的对象、任务、方法和关系等原理。

–性质性原理:包括法律名分平等原则、法律保障原则等。

–总则性原理: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等。

2. 民法实务的基本知识与应用•民法实务的概念–民法实务是指运用民法理论和原则,处理具体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实践活动。

–它是实践中将民法原理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实践途径–民事权利是个人、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等。

–民事义务是个人、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践操作–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法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所导致的结果。

–在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侵权行为的判定等。

3. 民法实务中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方法•民事主体的认定与权利义务的判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内容。

–方法包括查阅相关证据,调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与责任–当合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可能面临损失和风险。

–解决方法包括履行违约责任、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

•侵权责任的判定与赔偿额的确定–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时,需要判定侵权责任并确定赔偿额。

–方法包括查明侵权事实、构成侵权的法律要件、确定损失的程度等。

4. 民法原理与实务的互动关系•民法原理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民法原理为处理具体案件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方法。

–在实务中,应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民法原理。

•实际工作对民法原理的反馈作用–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发现和总结新的实务问题和特点。

–这些反馈可以为发展民法学理论提供新的观点和思路。

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大纲一、考试方式平时表现(10分)+期中技能训练(20分)+期末考试(70分)=100分即平时学习情况占10%,阶段性技能训练考核占20%,期末考试(理论)占70%。

二、考试内容平时学习情况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态度、上课的互动性、作业的完成情况和出勤率等。

期中技能训练主要考核学生对运用各个所学关键知识点,分析解决问题综合能力。

期末考试是对整个学习过程的检查、督促,是对学习内容的复习和巩固。

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五种类型。

三、考核点(一)专业知识考核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握,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

重点在于学会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能够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考核专业知识点包括: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民事权利2、物权概念、特征;物权的保护;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3、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合同分则4、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结婚制度、亲属制度、收养制度、离婚制度、扶养制度;继承的基础知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5、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的构成、侵权责任的形态、共同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二)专业技能考核针对每个学习单元准备讨论案例,在课堂讨论中锻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时间问题的能力,在条件准备充分情况下,开展模拟法庭,通过法庭审判程序使学生掌握更多法律技能,达到学以致用。

(三)能力水平考核每个单元学习前布置课前准备作业,组织最新案例讨论小组,锻炼学生正确分析案例材料、正确识别民事法律现象、正确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的能力,进而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职业素养能力。

003年0月自学考试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003年0月自学考试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003年0月自学考试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自学考试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文档模板范本一、试题概述该试题主要涉及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实际应用,包括民事行为、权利、义务、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

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并提供相应的样例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

二、民事行为1. 概念:民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双方达成协议、签署合同、履行合同等行为。

2. 要素:民事行为需要满足以下要素:主体、客体、目的、方式和效力。

3. 分类: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表明其效力合法、合理,非法行为则表明其效力不合法或不合理。

4. 实例分析:当甲乙双方在购卖合同中签署协议并履行合同时,该行为为合法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

三、民事权利1. 概念: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2. 特征:民事权利具有法定性、性债性、绝对性、相对性等特征。

3. 保障方式:保障民事权利的方式包括行政保护、民事保护和司法保护等。

4. 实例分析:当甲乙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独占某个市场,即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此时乙方不能干涉该权利。

四、民事义务1. 概念:民事义务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2. 类型:民事义务可以分为债务型义务、非债务型义务等。

3. 履行方式:履行民事义务的方式包括实物履行、金钱履行、抵押品抵押等方式。

4. 实例分析:当甲方违约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该义务,或者要求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等。

五、民事合同1. 概念:民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协商达成的合理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2. 要素:民事合同应该包含名义、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和约定方式等要素。

3. 类型:民事合同可以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类型。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民法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1(二)课程英文名称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64学时学分数:4学分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要点: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及其内容。

教学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实务民法必看知识点总结

实务民法必看知识点总结

实务民法必看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基本原理1. 民法的功能民法是调整人民之间以平等的、自愿的方式进行社会交往的规则,其功能是通过规范公民之间的日常行为,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2. 民法的权利平等原则民法的最基本原则是权利平等原则,即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平等的。

在实际工作中,要时刻牢记这一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

3. 民法的保护性原则民法的保护性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宗旨,对损害公民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予以保护和补偿。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在法律的指导下,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民事权利1. 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2. 财产权财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处理财产权纠纷时,要根据法律规定,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3. 合同权利合同权利是合同各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同权利。

三、民事责任1.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时,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

2.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处理合同责任纠纷时,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

3. 不当得利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是指在无故获利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归还不当得利所得。

在处理不当得利责任纠纷时,要根据不当得利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不当得利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归还标准。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在民事实务中,了解民法原理是非常重要的,它作为指导实务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首先,民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等。

平等原则强调人人平等,不论种族、性别、财产等因素都应平等对待。

自由原则指个人在合法范围内享有自由的权利。

公正原则则规定了正当程序和公正裁决的要求。

其次,民法涉及到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婚姻家庭权利包括结婚自由、离婚权、继承权等。

此外,民法关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实务问题。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法则规定了因过失或故意侵犯他人权益所产生的责任,并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要求和程序。

在实务中,职业教育应该注重掌握和应用以上的民法原理。

这有助于职业教育从理论到实践的无缝衔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民法原理的学习和理解也有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文化素养。

综上所述,民法原理是实务教育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它涉及到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关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实务问题。

通过学习和理解民法原理,可以提高职业教育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法律文化素养。

自考律师民法原理与实务大题

自考律师民法原理与实务大题

1.人格权: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2.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3.不可抗力: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5.意思表示: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内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观,合为一体。

6.企业法人: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7.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9.遗嘱继承: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10.名誉权: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11.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2.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3.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法律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法律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法律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一、课程概述民法原理与实务是法律专业的一门核心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民法基本原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使其能够熟练掌握民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则,并能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准确的分析和解决问题。

本课程涵盖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重要内容,具有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的特点。

二、课程目标(一)知识目标1、学生能够系统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熟悉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法律特征。

3、了解我国民法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渊源。

(二)能力目标1、能够运用民法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2、具备起草简单的民事法律文书的能力,如合同、遗嘱等。

3、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提高其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素质目标1、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培养学生的公正、公平、诚信等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3、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使其能够在法律实践中与他人有效地合作。

三、课程内容(一)民法导论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分类和特征。

(三)民事主体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制度。

3、法人的分类、成立条件和法律责任。

4、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和法律地位。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和法律后果。

(五)代理1、代理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代理权的产生、行使和消灭。

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六)物权1、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类型和法律规定。

(七)债权1、债的概念、发生原因和分类。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第一编民法总论1. 民法的概念2. 民法的调整对象3. 民事财产关系4. 民事人身关系※民法与行政法、商法以及劳动法的关系5. 民法的性质6. 民法基本原则(自愿与平等原则)7. 民事法律关系8.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9.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分类)※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10. 民事义务的(概念,特征,分类)11. 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12. 10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民事责任13. 物(概念,特征,分类)15.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16.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7.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分类)18.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19.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20.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23.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24.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4个设定条件要求25. 代理(概念,特征)27. 代理的分类(看熟)※代理权行使的原则28.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29. 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30. 无权代理(概念,特征,种类,法律后果)31.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名词解释)(2010年考到简答题)32. 时效制度的(概念,分类,作用)33. 诉讼时效的(概念,分类)※37.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38. 期限的概念、意义第二编自然人4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43.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划分)※分类44. 监护的概念45. 监护人的设定46.宣告死亡的条件49. 法人的(概念,分类)※特征50.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法人应当成立的4个实质性条件5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52.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特征)53.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54. 合伙企业(种类、概念、特征)55. 人格权(概念,特征)※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内容※62. 收养人的条件第三编物权法63. 物权法的概念64.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65.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用)66. 物权的(概念,特征)67. 物权的4个效力※物权的分类里用益物权69. 物权的保护※70. 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71.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72. 善意取得(概念,条件)(2010年考到案例分析题)73.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4. 共有的(概念,特征)75. 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权利和义务)76. 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形式)77.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78. 用益物权的(概述,特征)79. 用益物权的分类81. 担保物权的(概述,特征)82. 抵押权的(概念,特征)83. 质权的(概念,特征)85. 权利质权86. 留置权的(概念,条件,※权利和义务)89. 占有的(概念,分类※看熟)第四编知识产权法(2010年此编未考-其为2009年的范围)90.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101. 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和个人发明)104.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发明和实用新型)105. 发明的种类(2009年考到选择题)107.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必考】(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专利权人的义务【必考】(1)实施专利发明创造(2)缴纳专利年费(3)按国家要求推广专利※专利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专利权的民法保护“两个问题都必须要把握”114. 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商标权的期限、续展118.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五种侵权行为※第五编债法总论123. 债的概念,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125. 债的分类(三,六为重点)127. 债的履行(概念,原则)128. 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运用)129. 债的不履行(五类)130. 债的保全的概念131. 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特征,构成条件)133. 保证、抵押、留置、定金134. 定金的概念,分类135. 债权让与的概念,特征137. 债的消灭抵消提存混同141. 合同概述,特征,分类142. 要约的概念,特征,效力143. 承诺的概念,特征,效力144. 缔约的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146.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147. 合同解除的条件1、法定解除2、约定解除150. 违约责任151. 违约责任的形式152. 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153.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看熟”,效力(运用)155. 侵权行为的概述,特征,分类“看熟”156.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重要)157.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大小都可以出,判断:无过错原则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侵权责任的方式“选择题”158. 特殊侵权责任(职务侵权,尤其是环境污染侵权)注:“※”为较去年范围,今年新增的重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民法原理是指在民法领域中,对法律规定和裁判实践进行总结与抽象的基本理论原理。

在实务职业教育中,对民法原理的学习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从民法原理和实务职业教育的角度,详细介绍一些相关知识点。

一、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实务职业教育中也是关键的知识点。

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在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方面应当是平等的。

根据这个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权利,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货物,而卖方则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二、自治原则自治原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和调整民事关系。

该原则体现了自由意志和自主性的原则,鼓励当事人依法自主约定并遵守。

在实务职业教育中,了解和掌握自治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很多民事关系中,当事人通过协商和约定来解决争议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例如,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自主约定租金标准、租期等。

三、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法律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在实务职业教育中,了解和掌握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合同成立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同时,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反映了诚实信用和守信原则的要求。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争议。

也就是说,法律应当在当事人的权益之间进行平衡和协调。

在实务职业教育中,了解和掌握公平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公平原则是裁判实践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之一、例如,在民事争议的解决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做出公平的判决。

五、意思表示的真实和明确原则意思表示的真实和明确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真实和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也就是说,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和清晰,以便对外界形成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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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①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概念与调整对象
3、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事件2)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
三、物的分类
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
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2、民事义务分类
3、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成立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行为〈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
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区别;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始期与终期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
3、无权代理:种类
4、表见代理:含义、要件、法律后果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债权(第三编)复习要点
一、债权总论
1、债的含义及其要素
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2、债权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
(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期限性。

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3、债务
(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保密义务等)
(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
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4、债的发生原因:合同(契约)、缔约过失、单独义务、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其他原因
5、债的分类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二、债的履行
含义以及原则
重点:适当履行
三、债的保全与担保
1、认识保全的含义与意义、方式(代位权与撤销权)
2、担保的含义及其方式
3、保证:保证法律关系、保证人、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效力(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
4、定金:含义、效力(证约、预付、担保效力)、定金罚则
四、债的移转与消灭
1、债权让与:条件通知
2、债务承担:条件同意
3、债的概括移转:方式
4、债的消灭:方式及其适用
五、不当得利
1、概念
2、构成要件
3、法律效力
六、无因管理
1、概念
2、构成要件
3、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复习方法建议
一、精读教材
二、细看法条
三、适当做题
第三部分期末题型
一、判断题 10分
民法总论为主
二、简答题 20分
民法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的成立要件与分类;代理(特别是无权代理)概念、类型等;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等
三、案例分析 70分
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事实分析;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效力等
一哥们突然接到初恋的电话,,正在想着初恋时的美好,犹豫了好久接了电话:“喂
以为她会说什么,电话那头只是沉默。

“还好吗?”他问
依旧没有回答,他发狂地的说道:你知道不知道我有多么想你!“
电话那头终于传来悠远熟悉的声音:宝贝别玩妈妈电话,乖,瞬间有东西碎了有木有
今天一向淡定的哥们,表情凝重的望着戴耳机听音乐的我,我在想怎么了这是,他深呼吸后对我说,“还是有线耳机的好啊,我就纳闷了,此话何来,他几乎流眼泪的跟我说,“电话让人给偷了,离了蓝牙范围我才智大,要是有线耳机,我打死那贼,
邻居俩公婆是球迷,上次中国对泰国那场烂比赛,我跟邻居大叔大妈一起看,他们两公婆看的那一个激动啊,比赛快结束的时候大妈很愤怒破口一阵大骂,然后走到电视机前对着电视吐了口口水,大叔也很愤怒的站起来,也边走边骂,剩
下我在那里凌乱了,这是我家电视啊
微信男的收到一条打招呼的消息,不是美女至少要是女的吧,结果打开语音,传来粗狂的男音“你那无线密码多少,借我用一下。

我一朋友,三年前qq个性签名写着:自从买了人身保险,过马路再也不用看红绿灯了!到现在三年了他QQ头像就没亮过。

公司一姐,可爱至极,一日,对面桌坐着,我忙着手头的事儿,就听姐姐一遍抱怨家里空调坏了一边找电话。

终于找到,拿起电话拨通;喂?你好!请问是美的的售后电话吗?哦我想问个事儿,你知道格力的售后电话是多少码?
宿舍有一胖子,脾气暴躁,胖子有两个手机,早上醒来发现一个不见了,就拿这个往不见的那个打电话,然后手机在被窝里面响了,胖子顺手接了电话:“喂,喂?喂!XXX你说话!你谁啊!你xxx怎么不说话!靠!挂了电话继续找手机,我手机呢?然后其他人当场凌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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