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法 总 论理论与实务141

合集下载

《民法理论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法理论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法理论与实务》课程标准一、课程标准的框架结构(一)课程性质《民法理论与实务》是高职高专法律职业教育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它以民事法律原理、基本制度为基础,并以民事法律现象的识别能力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能力的培养为核心任务。

依据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岗位所对应的典型工作任务及其职业核心能力,通过基础知识的教授并辅以案例为载体的步骤化实训,达到训练学生民法思维能力,培养学生认知、分析基层常见民事法律事务的知识、素质与能力的目的。

该课程前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后续课程是《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婚姻与继承法理论与实务》《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律师实务》等。

表1:核心课程性质对应的典型工作任对应的职业核心课程前导课程后续课程务能力/技能名称《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婚姻与继承法《民法理《法理学》、理论与实务》《知识1、法律关系的识别; 沟通交流能力论与实《宪法学》产权法理论与实务》、2、法律关系的分析; 法律分析能力务》《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律师实务》(二)学习目标本课程按照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培养学生适应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以及中小企业法务等工作岗位处理基层民事法律事务的知识与技能的要求。

课程目的在于:学生在掌握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同时,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解决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法律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掌握从事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以及中小企业法务等工作岗位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能力。

该课程主要以案例为载体进行教学,在对真实案例中法律现象的识别的基础上进行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训练,从而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民法的法律意识,熟知民事法律术语,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掌握民法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能够初步运用民法规范识别民事纠纷或民事社会事件中的民事法律现象,从而具备对民事基本理论的认识能力和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

专业能力:熟知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掌握民法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能够初步运用民法规范识别民事纠纷或民事社会事件中的民事法律现象,从而具备对民事基本理论的认识能力和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

司法考试指南之民事法理论

司法考试指南之民事法理论

司法考试指南之民事法理论一、引言在司法考试中,民事法理论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民事法理论是指民事法律的原则、观念和逻辑的总称,是指导民事法律适用和解决民事纠纷的理论基础。

本文将从民事法理论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以及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法理论的基本原理民事法理论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主体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与自由。

这一原则保障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和交易,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应当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民事行为中应该保持真实、诚信的态度。

这一原则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石。

3.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民事主体有权自由订立合同,约定合同内容和方式。

这一原则保护了民事主体的自主权和合同权利,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4.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和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承担方。

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助于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三、民事法理论的适用范围民事法理论适用于各种民事关系,涵盖了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多个方面。

具体而言,民事法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1. 合同原则:民事法理论指导着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环节。

在合同解释方面,解释合同条款应当遵循习惯解释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

2. 侵权责任原则:在侵权纠纷中,民事法理论提供了侵权的认定标准和责任的划分原则。

侵权责任的适用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形式。

3. 物权保护原则:在物权保护方面,民事法理论规定了权属的取得方式、保护的范围,以及权益的侵害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 民事赔偿原则:在民事赔偿方面,民事法理论提供了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和赔偿方式的选择原则,保护了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法理论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1. 合同纠纷案例: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法官需要根据民事法理论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合同的成立与否,以及约定内容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私法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律科学中的一大分支。

民法的基本理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构成要件、效力和保护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是研究民事法律规则的一般性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是指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所必需的基本规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自由行使、自由订立、修改、解除合同等权利。

自由原则强调自由意志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协商一致原则体现了人的个体意愿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要保持真实、诚实、信用和遵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劳动价值原则劳动价值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劳动价值原则体现了公平、合理和效益的原则。

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主体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消除、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遗嘱等。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等。

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的处置方式。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在生前自愿将财产赠予他人。

民法理论与实务

民法理论与实务

▲请分析题中所涉物的所 有权 ③于某将其已损坏的电脑 委托吴某扔掉。 委托吴某扔掉。吴某将之 搬出后认为还有用,遂拿 搬出后认为还有用, 回家经修理后正常使用。 回家经修理后正常使用。 于某得知后要求吴某返还 ④孙某清理父亲遗物时发现 玉石一块, 玉石一块,将之雕刻为玉雕 后被刘某5万元购得。后张某 后被刘某 万元购得。 万元购得 向王某要求返还其委托孙父 保管的玉石(市价1万 保管的玉石(市价
A公司自2004年至2005年向王某借款310万。2005年6月6 公司自2004年至2005年向王某借款310万 2005年 2004年至2005年向王某借款310 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A 10亩土地的使用权作 日,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A以10亩土地的使用权作 抵押,约定该宗使用权价值为327 327万 同日, 抵押,约定该宗使用权价值为327万。同日,双方到国土 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国土局对该土地使用权作价为82 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国土局对该土地使用权作价为82 在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时,填写的抵押物为10 10亩土 万,在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时,填写的抵押物为10亩土 抵押担保金额为82万元,抵押期限为一年。 82万元 地,抵押担保金额为82万元,抵押期限为一年。 2006年 宣告破产。经评估,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价210 210万 2006年A宣告破产。经评估,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价210万 被李某购得,李某另向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100 100万 被李某购得,李某另向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100万。 ▲请分析:王某优先受偿的数额? 请分析:王某优先受偿的数额?
☆第二章 物权 第二章
王某委托好友李某保管电脑。 王某委托好友李某保管电脑。陈某 以为是李某的电脑, 以为是李某的电脑,便和李某商量 甲将房屋卖给乙,得到10万元 甲将房屋卖给乙,得到 万元 一、物权概述 购买。李某将电脑以500元卖给陈 购买。李某将电脑以 元卖给陈 陈某继承其父的财产 二、所有权 某后告诉王某电脑不慎丢失, 某后告诉王某电脑不慎丢失,王某 张某采摘自家果林的果子 1、所有权的概念 碍于情面未要求李某赔偿。后王某 碍于情面未要求李某赔偿。 王某将自己的电脑送给李某。 王某将自己的电脑送给李某。 2、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 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 的取得 无意中得知真相,要求陈某返还电 无意中得知真相, 国家没收罪犯丙的财产 (1)取得方式 ) 脑被拒。 脑被拒。 陈某捡到一手机,公告6个月后 陈某捡到一手机,公告 个月后 ▲原始取得 请分析谁对电脑享有所有权? ▲请分析谁对电脑享有所有权? 无人认领。 无人认领。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他人财产的,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他人财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 ▲请判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 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 ○受让人受让时善意 ○ 合理价格 ○财产已依法登记或交付

民法理论与实务

民法理论与实务

民法理论与实务1民法:民法是调节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2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3民法的原则1平等——民事主体地位。

2意思自治——民事行为自由。

3公平——名师权利和义务。

4等价有偿——商事活动。

5诚实信用——民事活动。

6公序良俗二民事法律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调节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

2内容;主体权利和义务。

3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3民法法律事实: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关系产生,更变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三:民事主体,1公民1概念: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行为能力——能通过独立意思表达,进市民是行为的能力2法人概念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律特性——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四诉讼时效的含义——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

权利人在时效期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由法院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1诉讼时效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2年2特别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20年诉讼时效起算:原则:从权利人知道或因知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3中断、中止、延长中止:▲概念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致使诉讼时效暂停,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条件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第二章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支配权▲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物权法定▲永久性和长期性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一章测试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A:权利法B:市民法C:万民法D:私法答案:B2.并不是所有的习惯都能成为民法的渊源,经过()认可的才能成为民法的渊源。

A:国家主席B:国家C:社会D:国家机关答案:B3.根据民法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B: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C: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自然人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中国人答案:AC4.民法的效力包括()A:在空间上的效力B:对物的效力C:对人的效力D:在时间上的效力答案:ACD5.下列属于民法渊源的是()A:宪法B:地方性法规中的民法规范C:民事法律D:经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答案:ABCD第二章测试1.甲参加某旅行团,被导游带至购物场所,强行要求购买商品。

这违反了民法的()。

A:公序良俗原则B:公平原则C:平等原则D:自愿原则答案:D2.甲认为因为犯罪被关进监狱服刑的人没有名誉可言。

这违反了民法的()。

A:公平原则B:平等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自愿原则答案:B3.甲自小就与父亲乙关系不好,长大后也疏于来往,父亲乙都是由甲的姐姐丙照顾。

其父去世后,甲的姐姐分得较多遗产,甲分得少量遗产。

这体现了()。

A:公序良俗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平等原则答案:C4.甲以自己翻新后的旧手机,冒充新手机进行出售,甲的行为违反了()。

A:诚实信用原则B:绿色原则C:公序良俗原则D:公平原则答案:A5.甲承租乙的房屋,从事色情服务,严重影响了周围邻居日常生活。

甲的行为违反了()。

A:公序良俗原则B:自愿原则C:绿色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答案:A6.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

A:民法上的平等就是实质的平等B:民事主体资格平等C:民事主体平等适用法律D: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答案:BCD7.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包括()。

A:指导立法B:惩罚教育C:规范和约束行为D:弥补法律漏洞答案:ACD8.民法的自愿原则是指()。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一)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一)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一)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详解1. 民法原理的基本概念与分类•民法原理的概念–民法原理是指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它是指导和约束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原理的分类–学科性原理:包括民法学的对象、任务、方法和关系等原理。

–性质性原理:包括法律名分平等原则、法律保障原则等。

–总则性原理: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等。

2. 民法实务的基本知识与应用•民法实务的概念–民法实务是指运用民法理论和原则,处理具体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实践活动。

–它是实践中将民法原理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实践途径–民事权利是个人、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等。

–民事义务是个人、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践操作–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法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所导致的结果。

–在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侵权行为的判定等。

3. 民法实务中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方法•民事主体的认定与权利义务的判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内容。

–方法包括查阅相关证据,调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与责任–当合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可能面临损失和风险。

–解决方法包括履行违约责任、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

•侵权责任的判定与赔偿额的确定–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时,需要判定侵权责任并确定赔偿额。

–方法包括查明侵权事实、构成侵权的法律要件、确定损失的程度等。

4. 民法原理与实务的互动关系•民法原理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民法原理为处理具体案件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方法。

–在实务中,应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民法原理。

•实际工作对民法原理的反馈作用–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发现和总结新的实务问题和特点。

–这些反馈可以为发展民法学理论提供新的观点和思路。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第一编民法概论1、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实质民法,就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与。

2、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1)民事财产关系: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①以财产关系为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内容;③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就是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与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就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

(2)民事人身关系: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①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与存在的基础;②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③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民事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就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就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渊源,就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1)民法的直接渊源,即制定法,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与优先性。

包括法律与准法律。

法律,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如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综合性单行法等。

准法律,就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大纲一、考试方式平时表现(10分)+期中技能训练(20分)+期末考试(70分)=100分即平时学习情况占10%,阶段性技能训练考核占20%,期末考试(理论)占70%。

二、考试内容平时学习情况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态度、上课的互动性、作业的完成情况和出勤率等。

期中技能训练主要考核学生对运用各个所学关键知识点,分析解决问题综合能力。

期末考试是对整个学习过程的检查、督促,是对学习内容的复习和巩固。

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五种类型。

三、考核点(一)专业知识考核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握,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

重点在于学会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能够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考核专业知识点包括: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民事权利2、物权概念、特征;物权的保护;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3、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合同分则4、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结婚制度、亲属制度、收养制度、离婚制度、扶养制度;继承的基础知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5、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的构成、侵权责任的形态、共同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二)专业技能考核针对每个学习单元准备讨论案例,在课堂讨论中锻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时间问题的能力,在条件准备充分情况下,开展模拟法庭,通过法庭审判程序使学生掌握更多法律技能,达到学以致用。

(三)能力水平考核每个单元学习前布置课前准备作业,组织最新案例讨论小组,锻炼学生正确分析案例材料、正确识别民事法律现象、正确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的能力,进而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职业素养能力。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民法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1(二)课程英文名称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64学时学分数:4学分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要点: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及其内容。

教学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总论与实务

民法总论与实务

第一章民法总论一、概述1、民法: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2、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的原则▲平等--民事主体地位▲意思自治--民事行为自由▲公平--民事权利和义务△等价有偿--(商事活动)▲诚实信用--民事活动▲公序良俗二、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和分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要素▲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3、民事法律事实: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1、事件;2、行为三、民事主体1、公民(自然人)(1)概念--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行为能力--能通过独立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2、法人(1)概念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法律特征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他(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2)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四、民事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含义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效力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由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3、诉讼时效的计算(1)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2年▲特别诉讼时效:1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况: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经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起算(3)中断、中止、延长中断▲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条件:提起诉讼。

民法理论与实务课件494页

民法理论与实务课件494页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依法正 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 和社会公序良俗。其具体含义是: • (1)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清楚地知晓自己的权利 范围,自觉接受合法正当的行为限制。 • (2)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和社会 公德的正当限制,更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 (3)民事主体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滥用权利而实施了损害他 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 1.宪法 2.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 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4.行政规章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6.民事习惯 7.判例与学说
(二)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也叫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 律上的约束力,故民法的效力包括 时间上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 自愿原则 • 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自关系。该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 (1)民事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参加某项民事活动,是否设立、变 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 • (2)民事主体作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充分自由地表 达其真实意愿,以实现其民事行为目的。 • (3)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相互协商,彼此就某 一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达成一致的协议。 • (4)民事主体依法自由从事民事活动,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 人的非法干预。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渊源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和经济 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基本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 则》)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由人 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 法等组成。

民法的专业性知识点总结

民法的专业性知识点总结

民法的专业性知识点总结1. 民法概论民法概论是民法学的基础课程,它包括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

民法概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民法的概念与分类:民法是以定义人民个人和家庭生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

按照内容、对象、性质等方面的不同,民法可以分为一般民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多个分支。

- 公民的法律地位:公民是民法中的主体,其法律地位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法律地位。

-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包括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等。

这些原则贯穿民法的各个分支和具体规定,是民法适用的基本准则。

2.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入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的知识点包括:- 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能力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几种类型。

- 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包括依法取得和非法取得两种方式,而物权的转让包括占有、使用、收入和处分等多个方面。

- 物权保护:保护物权主要包括物权归属纠纷、侵权行为、守护物权等方面的知识,其中包括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合同法的知识点包括:- 合同的基本要件:合同的基本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等几个方面。

-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变更等多个方面。

-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履行义务、请求履行、履行期届满等多个方面。

4. 侵权法侵权法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法的知识点包括:-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主体:侵权行为是指以过错行为、违反法律或因特殊关系等情形造成损害的民事行为。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在民事实务中,了解民法原理是非常重要的,它作为指导实务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首先,民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等。

平等原则强调人人平等,不论种族、性别、财产等因素都应平等对待。

自由原则指个人在合法范围内享有自由的权利。

公正原则则规定了正当程序和公正裁决的要求。

其次,民法涉及到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婚姻家庭权利包括结婚自由、离婚权、继承权等。

此外,民法关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实务问题。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法则规定了因过失或故意侵犯他人权益所产生的责任,并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要求和程序。

在实务中,职业教育应该注重掌握和应用以上的民法原理。

这有助于职业教育从理论到实践的无缝衔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民法原理的学习和理解也有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文化素养。

综上所述,民法原理是实务教育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它涉及到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关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实务问题。

通过学习和理解民法原理,可以提高职业教育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法律文化素养。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第一编民法总论1. 民法的概念2. 民法的调整对象3. 民事财产关系4. 民事人身关系※民法与行政法、商法以及劳动法的关系5. 民法的性质6. 民法基本原则(自愿与平等原则)7. 民事法律关系8.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9.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分类)※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10. 民事义务的(概念,特征,分类)11. 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12. 10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民事责任13. 物(概念,特征,分类)15.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16.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7.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分类)18.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19.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20.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23.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24.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4个设定条件要求25. 代理(概念,特征)27. 代理的分类(看熟)※代理权行使的原则28.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29. 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30. 无权代理(概念,特征,种类,法律后果)31.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名词解释)(2010年考到简答题)32. 时效制度的(概念,分类,作用)33. 诉讼时效的(概念,分类)※37.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38. 期限的概念、意义第二编自然人4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43.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划分)※分类44. 监护的概念45. 监护人的设定46.宣告死亡的条件49. 法人的(概念,分类)※特征50.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法人应当成立的4个实质性条件5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52.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特征)53.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54. 合伙企业(种类、概念、特征)55. 人格权(概念,特征)※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内容※62. 收养人的条件第三编物权法63. 物权法的概念64.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65.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用)66. 物权的(概念,特征)67. 物权的4个效力※物权的分类里用益物权69. 物权的保护※70. 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71.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72. 善意取得(概念,条件)(2010年考到案例分析题)73.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4. 共有的(概念,特征)75. 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权利和义务)76. 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形式)77.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78. 用益物权的(概述,特征)79. 用益物权的分类81. 担保物权的(概述,特征)82. 抵押权的(概念,特征)83. 质权的(概念,特征)85. 权利质权86. 留置权的(概念,条件,※权利和义务)89. 占有的(概念,分类※看熟)第四编知识产权法(2010年此编未考-其为2009年的范围)90.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101. 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和个人发明)104.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发明和实用新型)105. 发明的种类(2009年考到选择题)107.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必考】(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专利权人的义务【必考】(1)实施专利发明创造(2)缴纳专利年费(3)按国家要求推广专利※专利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专利权的民法保护“两个问题都必须要把握”114. 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商标权的期限、续展118.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五种侵权行为※第五编债法总论123. 债的概念,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125. 债的分类(三,六为重点)127. 债的履行(概念,原则)128. 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运用)129. 债的不履行(五类)130. 债的保全的概念131. 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特征,构成条件)133. 保证、抵押、留置、定金134. 定金的概念,分类135. 债权让与的概念,特征137. 债的消灭抵消提存混同141. 合同概述,特征,分类142. 要约的概念,特征,效力143. 承诺的概念,特征,效力144. 缔约的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146.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147. 合同解除的条件1、法定解除2、约定解除150. 违约责任151. 违约责任的形式152. 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153.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看熟”,效力(运用)155. 侵权行为的概述,特征,分类“看熟”156.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重要)157.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大小都可以出,判断:无过错原则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侵权责任的方式“选择题”158. 特殊侵权责任(职务侵权,尤其是环境污染侵权)注:“※”为较去年范围,今年新增的重点。

自选角度,谈谈对《民法原理与实务这门课程的认识》

自选角度,谈谈对《民法原理与实务这门课程的认识》

自选角度,谈谈对《民法原理与实务这门课程的认识》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

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性质。

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再说,法律研究是根据法律的特征,是私人社会的法,还是政治国家的法,分为公法和私法。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

它保护的.是私权。

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允诺在法律上的履行,只有在允诺是作为 一种交换条件做出时才是合理的,即作为回报, 要求对待履行,其中允诺人允诺具有利益。— —“约因理论‛ 约因的证据功能,约因的存在是判定当事人有 意缔结一具有法律拘束力契约的客观证明;
பைடு நூலகம்
约因的警示功能,约因具备后,使契约发生强 制履行的效果,促使当事人事前谨慎行为,减 少交易行为的瑕疵;保障交易,对于经深思熟 虑的交易行为,法律上采取不加干涉政策,以 保障交易的确定性和尊重当事人的正确选择。
如道德的调整。它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如德国民法中有‚好意施惠行为‛一说 注意:区别于我国‚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 行为‛。
例1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 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 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 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2005/三/22)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民 法 总 论 专题 (2014)


张 力
引论 民法的私法属性
民法是什么?
民法有什么用?
民法怎么用?
一、私法的认定标准
调整对象标准
调整方法标准
形成过程标准
第一题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边界)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与功能 静态结构——主体、客体、内容 动态 结构——法律事实、法律后果 功能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的纲领 民法调整生活的工具 确定民法调整对象边界的工具
三/1)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
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
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 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 溺水身亡
答案【C】民事法律关系与礼仪关系或道义关系不同,后者属于 道德范畴,不为法律关系。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产生民事法律后果。本题A选项中,虽 然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但具体的合作事宜 尚未明确,双方之间并不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故不为民事 法律关系。本题B选项中,甲对与乙结婚附乙考上研究生的条件, 其对婚姻行为附条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其条件无效,甲与乙 之间并未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 本题C选项中,虽然甲不知乙不胜酒力,但其作为正常人,应当 知道过度饮酒会损害饮酒人的身体健康,其极力劝酒的行为存在 主观上的过错,该行为与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甲应对乙负过错赔偿责任,甲、乙之间形成损害赔偿的法律 关系。本题D选项中,乙在水库中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系因自身 原因而遭受损害,与乙邀请一同前往游泳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 系,乙邀请同事一同游泳也属于礼仪关系,故双方当事人之间不 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2)评注法学家们又对这些原因进行了
进一步推广,要式口约里的‚言辞‛,
书面契约里的‚文字‛、合意契约里的
‚合意‛、要物契约里的‚给付‛都成
了原因。
在此,形式、交付标的物的肢体语言, 都成为比单纯协议‚多一点‛的,令协 议获得法律效力的,比‚类型‛更为宽 泛的‚原因‛
(3)‚原因‛理论的近代发展 1)大陆法:《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1131—1133条 明确将‚合法的原因‛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第 1131条规定:‚无原因的债,基于错误原因或者不法 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 《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条与《西班牙民法典》第 1261条仿照《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原因对合同效力的 影响,但是,德国学理与判例对原因做过深入的探讨。 原因不是指当事人心目中要达到的各种各样的目的, 而是指所承担的义务的近前的、典型的‚目的‛。每 一类合同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拉内尔(Lenel) 所谓的典型的交易的目的。 从司法实践,在合同因缺少原因而被视为无效的情况 下,原因多是指对待履行。——合同的交易性。
C、令合同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成为法律上的债因,但
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关键点是什么?
‚具有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次订立的、没有被 错误、欺诈或者胁迫玷污的协议,是否都应产生或者
引起可履行的合同义务呢?没有一个法律制度这样认
为。他们都承认只有在比单纯的同意这样的事实多一 点什么时,某种允诺才是有效或者可履行的。这种 ‘多一点什么’的东西是什么呢?‛ [德]海因· 克茨.欧洲合同法[M]. 法律出版社,2001 这其实是一种特别的合同生效要件
(三 )民法只调整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
系与人身关系
◆ 平等主体间在民事生活中不受公权力
的强制,原则上彼此自由协商。
公权力:体现命令与服从—让你怎样
你就怎样
◆ 平等主体‚不问出身‛
思考题
1、张三是劳动者,李四是资本家,张三
为李四干活,他们之间平等关系吗?
2、李四一脸杀气,张三十分软弱,李四
看中了张三的房子,强买,张三迫于李
反思例2 A 选项目为何就不能是预约合同而产生 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B 选项为何就不能是合同违反公序良俗 无效——无效法律关系也是法律关系而 非道德关系
例3,‚欠条‛和‚借条‛在法律上有什
么区别?
小结
A、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成立要件:有主体、有意思表示、标的确定可 能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确定当事人名称、 姓名、标的物数量,合同一般成立。
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 法(以及公序良俗)
但这些,都与例1中判断行为效力的根据无直 接关系
B、在经验上,考察一个民法上的合同的 成立与生效要件前,前置了一个考察— —关于法律上的合同与单纯伦理上的合 同的区别,以求防止合同法调整范围的 扩大化。
二、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范围 ◆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 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都受
民法调整
◆并非所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都能获得民法的调整
1:自由呼吸的空气是否是财产,为什么?
反思例1:‚乙在甲的请求下同意在A站唤醒甲,并不
能说甲和乙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为道义关系‛
的依据是什么? 如此判断,则是在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前就进行了一次
判断——该合同不是法律上的合同,而只是道德上的
合同,所以不存在民法上的成立,更无生效问题。 那法律上的合同与单纯道义上的合同界限在哪里?
例2下列哪种行为成立民事法律关系?(2005/
四的杀气将房子卖给了李四。这时候他
们之间又是平等关系吗?
3、如果政府需要一台办公电脑,那它是
去没收一台呢,还是去购买一台呢?如
果是购买一台,对这里的买卖关系民法
是否调整?
4、请问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关系中是否存
在父母对子女人身进行约束,甚至强制
的情况。如是,监护关系是否属于平等
主体间的身份关系?
总结
(二)法律关系效力的来源——以合同为例 1、合同如何具有法律约束力——历史经验
(1)古罗马合同法创造出了最早的合同的类型法定。 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家认为罗马法上法定类型契约以外 的单纯的允诺只能产生自然法上的债而无法产生可以 执行的市民法之债,要成为市民法之债必须具有‚形 式或者衣服‛,他们称之为‚原因‛(causa)。这些 原因包括为契约‚所给的某物或所作的某事‛,被归 为四种:以物换物(do ut des)、以物换做(do ut facias)、以做换物(facias ut des)、以做换做(facias ut facias) ‚类型‛就是效力的来源。
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合同争议最为明显的 领域。它大概分布在非交易性、涉及人 身性合同方面。尤其是涉及人身自由合 同方面。
第一组例子 1
曾明1999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贾雨虹相识。 经过短暂接触,他们在几个月后登记结婚。由于双方 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 过‚友好协‛,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 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 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 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 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 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婚后不久,贾雨虹就发 现丈夫曾明与其他女子有染,因此起诉离婚并要求支
前,一般要有某种行为或许诺作为另一方的报答这样
一个事实。即使说一个合同可能包括一系列的许诺, 也并没有说明,这些许诺通常是对他方许诺的报答。‛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个有强制执行力的
契约需要以下几个要素:合意(meeting
of mind);允诺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 或以盖印契约(under of seal)替代;创 设法律关系的意图(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缔约能力(capacity); 形式(Formalities);不违反法律或者公 共政策(public policy)。
2:甲乞丐抢夺了乙乞丐从垃圾桶里拾到的
半个烂苹果,这也许是乙今天唯一能找到的早
餐,问乙乞丐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甲乞丐侵害 自己的‚财产权‛ 。 启发:民法上的‚敝帚自珍‛
◆ 可支配性
一个东西再好、再有用,却是镜花水月,
也无法纳入民法调整对象
思考题 1、 张三对李四道:我明日卖给你一条 龙, 东海龙王,以解决你家田地灌溉缺 水问题,如何?李四大喜,于是订立书 面合同,问民法是否保护该合同? 2、李四对张三道 :我明日卖给你火星 上的一块地皮,以解决你家人多房少地 也少的问题,如何?李四大喜,于是订 立书面合同,问民法是否保护该合同? 启发:民法并不阻止人们仰望星空,但 也告诉人们,只有脚踏实地才能形成受 民法保护的财产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