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韩松)
民法总论(韩松)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我国古代《尚书孔传》中出现,但并非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词源●私法意义上的词源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法”一词清末由日本传入我国重点提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指一国所有人。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书: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形式民法: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法律文件。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调整所有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全体私法而言。
民商一元体例,通常为广义民法,如《意大利民法典》。
2、狭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一部分。
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其民法则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1、区别联系:民法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对象和资料,民法学为民法的立法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指导促进了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丰富了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
重点提示: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部门,而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门学科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概说1、概念: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对象: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民法属于私法3、公私法的划分1)主体说:参与主体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德国学者的通说)2)性质说:性质来考察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权利关系说:平等关系●统治关系说:非统治关系●生活关系说:私生活关系(日本学者的通说)重点提示: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平等关系、私生活关系4、本书: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民法总论》课件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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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民法总论专题
双重功能说
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将道德规那么与法律规那么合为一体,因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有以下三种功能: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
两种诚信说
诚信原那么是适用于全部民事关系的民法根本原那么,它可分化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两个分支,前者要求人们正当地行为;后者要求人们具有尊重他人的意识。 客观诚信具有明显的道德内容,要求当事人除了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必要外不得损害他人之利益,以及自己责任。 主观诚信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具有符合道德内容的个人确信;主体在形成这种确信时尽到了注意义务,未发生成心和过失;法律因为主体的这种确信赋予其行为以有利的待遇。〔即“善意〞〕
三分法
从民事行为能力中分出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和广泛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 四种限制: 第一,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 第二,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 第三,结婚权利能力的限制; 第四,劳动权利能力限制。
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
1、?民法通那么?为根本法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3、?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4、行政法规或者包含有民事法律标准的其他立法
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
民法通那么
〔物权法〕
合同法
〔人格权法〕
婚姻法
收养法
继承法
〔总论〕
〔债权法〕
〔身份权法〕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法定监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在B-D之间进行指定。
民法总论完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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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都是公法 二、公法和私法区分: 为私法划定保障的范围,此领域内私法自治。 为国家划定边界,越此无效。 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区分为基础。 三、所有都是私法,私法是公法的基础。 凯尔森强烈反对公私法之分:“私法规范无疑体 现了保护国家利益,所谓‘公’益的职能。故且不 论这一特殊情况,人们总不能否认维护私人利益也 是合乎公共利益的。如果不然的话,私法的适用也 就不至于托付国家机关。”
• ◆法理:法理多以基本原则的方式体现出 来,并得到应用。
第四节 作为民法法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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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 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 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 平等原则具体含义包括:
第一编 民法本质论
• 第一节 基本范畴的理解 • 1、民法的概念: • 2、民法的性质与品格:
• 一、民法的性质:功能法还是条件法 • ,私法只是提供一种公正的程序 ,让各个交易主体各显神通 , 只要是遵循了这一程序 ,交易结果就本认为是公正的、可 以接受的 ,质言之 ,法律行为制度的正义观在本质上是一种 程序正义观 ,更确切地说 ,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观。诚如 Canaris所言,“契约正义也明确地具有‘程序的’ 性格。会这样说 ,是因为……主要考虑契约缔结的自发性 , 只有在像暴利行为这样特殊案例中才考虑契约内容的问 题 ;当事人透过契约交涉达成妥协 ,找出一个对二者而言妥 切的解决方法 ,这样的思想明确地又是一种‘程序的’性 格之会性法律渊源进入的途径。立法中 心主义,不能称为立法独尊主义。 • 希腊神话: • 习惯: • ◆习惯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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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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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
1.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自愿原则。
实质上指意思自治,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其它民事主体的非法干涉;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善意;公序良俗原则。
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公平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民事内容:民事权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义务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具有强制力。
民事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3.宣告失踪:必须有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的事实;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间:一般情况满4年;意外事故自发生事故起2年;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普通失踪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3个月。
4.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人进行的是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合法行为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6.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时期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区别:设立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维护现有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民 法 总 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学概述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之分,所谓实质意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或民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规定于一部法典内的体系化的民法基本规范。
我国是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
因此,制定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走向。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所谓平等的主体是指在相互关系中彼此均以社会普通成员身份出现的个人和团体。
不论其财产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种差异,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服从和被服从关系。
因此,这里的平等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
这种社会关系就是黑格尔所讲的市民社会,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
由于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民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和政治国家关系截然分开。
(二)所谓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对象。
包括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财产权利和劳动力),但不包括人的独立、尊严和自由。
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两种类型。
所谓支配型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的直接控制与利用关系。
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物质财富的支配和非物质财富的支配。
流转型的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进行交换和转移的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四、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不同于权力,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受法律保障之活动空间或称行动自由。
权利有三个要素: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的内容是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
民法之所以是一部权利法,主要是因为:1、民法的精髓是人权和自由,是人类的解放,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神圣。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是民法学科的入门课程,它系统地研究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条文和基本制度。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维护秩序性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分类:正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宪法和民法等。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能力的基本条件,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特定组织形式下,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成立、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四、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1.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的客体: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然资源等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形式。
2.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履行义务等。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权利的产生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合同的变更、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利的灭失和义务的完全履行等。
七、民法总则和民法典1.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性质:民法总则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的集合,具有规范和制度性的性质。
2.民法典的制定和内容: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编、债权编、合同编等。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透过对这些重点进行学习和理解,可以对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有更深入的认识,为进一步学习民法的其他分支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法总论读后感
民法总论读后感
《民法总论》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著作,通过阅读本书,我收获了很多关于民法方面的知识和思考。
书中详细介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很大的帮助。
首先,在阅读本书时,我被作者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所打动。
民法是调整人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在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
作者在书中不仅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界定,还深入分析了其内涵和适用范围。
这对于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我对于民法的基本理论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民法的基本理论是指民事关系、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基本论述,对于民法的制定和适用具有指导作用。
在阅读本书时,我对于民法的基本理论的内涵和发展历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这些理论包括民事权利主体、民事行为、民事责任和民事法律行为等,通过对这些理论的探讨,我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了民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
最后,通过阅读本书,我对于民法的具体应用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在书中,作者通过丰富的案例和实践经验,结合具体法条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通过这些案例,我能够更好地理解民法的适用方法和各项规定的具体实施步骤。
这对于我在将来的实践中能够正确运用民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总之,通过阅读《民法总论》,我不仅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而且对于民法的具体应用也有了
更具体的认识。
这本书的阅读不仅丰富了我的法律知识,还提供了我思考和判断问题的新思路。
相信这些知识和思考对于我的未来发展和学习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启示。
民法总论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enRechts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域区分价值
如果能够了解,法律行为概念之创造,系用以 指称私法领域中法律效果为意志所规定的自治 行为,那么,以之为私法专有概念,实属理所 当然。因为,在私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公法) 领域中,当事人行为并不奉行自治原则。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治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基础
一、法律行为的自治途径
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与行为人意志无 关,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民法通则》 93 条),建造、拆除房屋(《物权 法》30 条),拾得遗失物(《物权 法》109 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 藏 物 或 者 隐 藏 物 ( 《 物 权 法 》114 条),创作行为(《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3条1款)。
生效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由、一致, 目的合法、妥当、可能、确定(处分行为)
第十节 法律行为效力自治的时间维度
一、法律行为的附款
法律行为中,行为人所设定的控制法律行为效 力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效力系于一项将来不确定事件者, 谓之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效力系于一个特定期限之到来者, 谓之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条件与期限的例外:事关公益之法律行为,单 方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及其相邻概念
法律行为 Rechtsgeschäft 合法行为 准法律行为 rechtmäßiges Verhalten geschäftsähnliche Handlung 事实行为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Realakt Handlungen im Rechtssinne 犯罪行为 (juristische Handlungen) Straftat 违法行为 不法行为(侵权行为) rechtswidriges Verhalten unerlaubte Handlung 公法上的违法行为 rechtswidrige Handlung im öffentlichen Recht
民法专升本知识点总结
民法专升本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民法是国家基本的民事法律,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关系的法律。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础部分,包括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法人与非法人的一般规定、法律行为和代理的一般规定、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等内容。
民法总论是民法专升本考试的重点内容,考生应该重点掌握相关知识点。
1. 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在民法总论中,考生需要掌握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2. 法人与非法人的一般规定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在民法总论中,考生需要了解法人和非法人的概念、种类、设立条件以及法人地位的取得和丧失等内容。
3. 法律行为和代理的一般规定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或者单个民事主体与国家、集体之间建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代表自己的名义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一种行为。
考生需要重点了解法律行为的要件、效力条件以及代理的种类、权利义务和代理合同的效力等内容。
4. 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是指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
在民法总论中,考生需要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种类和保护方式,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要求、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的一般规定、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内容。
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
1. 物权的一般规定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总论
名词解释:民法:(1)形式意义上:指民法典。
(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
)(2)实质意义上: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3)我国《民法通则》中,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经济法:即经济行政法,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发挥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
民法解释: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性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的规范意旨。
(1)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义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来进行解释。
一般仅限于对法律用语的字面上的含义进行解释。
(2)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3)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依据来阐述法条的疑义。
(4)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5)历史解释:又称法意解释或沿革解释,就是通过对历史及立法过程中所参考的资料以及对立法过程中的记录、文件、立法理由书等的考察,来探求立法者在立法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和所要实现的目的。
(简言之:就是根据各种历史性的因素来探求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从而对法条做出妥当的解释。
)(6)合宪解释:是指依据宪法以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含义。
(7)比较法解释:在确定现行法上某项法律规范含义的时候,可以通过比较法方法的运用,参考域外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妥当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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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作者: ————————————————————————————————日期:民法总论(一)一、单项选择题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C )A、都是无偿的B、都是有偿的C、一般是无偿的D、一般是有偿的2、甲知其房屋南边领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出售与乙。
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
在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D)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B、平等互利原则C、情势变更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3、12岁的甜甜与他人订立了一个与其年龄和智力均不相符合的买卖合同。
后来,甜甜的父亲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甜甜的父亲行使的权利属于()A、形成权B、抗辩权C、请求权D、支配权4、8岁的儿童属于( C)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行为能力人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5、高中生赵某于1990年9月2日出生,200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3000元。
2008年7月赵某毕业后进入一家工厂工作。
200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A、赵某承担,因赵某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具有经济能力。
B、赵某父母承担,因赵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赵某父母承担,赵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赵某承担,赵某父母适当赔偿。
6、在下列类型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 )A、股份有限公司B国务院C、市公安局D、县人民政府7、甲以个人所有的2万元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甲应当以( )来承担。
A、个人财产B、合伙所取得的收益C、合伙时投入的2万元D、家庭共有财产8、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A、房子和房子上的门窗B、桌子和凳子C、鞋和袜子D、电视机和遥控器9、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赵某在路上捡到一个钱包B、刘某与孙某签订买卖合同C、张某的狗将路人吴某咬伤D、王某做出一项重大发明10、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因去国外考察未归,便委托其兄丙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法丙( )A、在取得委托授权时可以代理B、不能代理C、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代理D、可以代理二、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事实: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
2、监护: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三、简答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3、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参考答案: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3)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消灭具有任意性。
2、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开始后的任何时间,而中止只能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2)法定事由不同。
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是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而引起中断的法定事由则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事实。
(3)法律后果不同。
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的暂停,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是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欲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所应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论述题试述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参考答案:(1)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律确认当事人在民事交往活动中的意志自由,不受行政手段和他人非法干预的原则。
(2)意思自治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须有参与民事活动的自愿,不受行政干预,不得违背一方意志而欺诈和胁迫他方;当事人须有自己的经济决策权,自主地、独立地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自治独立地行使经营决策权和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协商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等。
意思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私法性质,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的膨胀,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增强人们的主体意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民法总论(二)A、单项选择题1、张某因工厂锅炉爆炸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 A)1、民事法律行为B、民事法律事件C、生活事实D、偶发事实2、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功能的是( )A、评价功能B、约束功能C、指导功能D、补充功能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D)A、抵消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是不具有排他性的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D、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1、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E、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已经存在但未清偿的债务,对外( )A、承担有限责任B、承担按份责任C、承担连带责任D、不承担任何责任6、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若甲的儿子2010年考上大学,则甲将房子租给乙。
此约定属于()A、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期限的民事行为D、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7、意思表示不包括下列哪个要素( )1、表示行为B、效果意思C、目的意思D、主体适格B、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
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3、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C、简答题1、欺诈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民法上物的概念与特征。
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1.欺诈行为的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受对方的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所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要件: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
3、须受骗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
4、须受骗方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2.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
特征:(1)存在于人体之外。
(2)须为有体物。
(3)能为人力所实际支配。
(4)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3.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经费或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甲住A地,常往来于A、B两地经商,自2003年7月起离开A地住所后有无音讯。
甲有妻乙及10岁的女儿丙。
邻居丁在此期间对乙、丙时常照顾。
到2008年6月,丁请求与乙结婚,并收养丙,要求乙对甲申请死亡宣告。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乙、丙、丁三人中哪些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死亡宣告?(2)法院宣告死亡时,应当通过什么样的程序确认甲死亡及死亡时间?(3)如果甲失踪后,居住在B地,且2009年购买了戊的房子,而后楼房涨价,戊能否以甲已被宣告死亡无权利能力为由,而否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4)如果甲于死亡宣告后返回A地,发现乙与丁已经结婚,丙已由丁收养,此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参考答案:(1)甲妻乙有权向法院申请死亡宣告。
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的相关规定,只有甲妻有权提出死亡宣告申请。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时,应当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期为一年。
如公告期满后甲仍未出现,或仍未有甲的下落,法院可推定甲已死亡,做出死亡宣告,判决宣告之日为甲死亡日期。
(3)不能,这是关于死亡宣告效力范围的问题。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事实上果然死亡的,其权利能力归于消灭。
实际上尚生存的,其权利能力仍然存在,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都不受影响。
所以戊不能以甲已被宣告死亡为由,否认甲的权利能力,主张合同无效。
(4)这时甲与乙的夫妻关系,甲与丙的父女关系应当消灭。
而丁与乙的夫妻关系,丁与丙的父女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即使当丁去世后,甲、乙之间原有的夫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甲与丙之间的父女关系经丙同意后可恢复。
民法总论(三)A、单项选择题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哪一原则?( D )1、等价有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平等原则D、公平原则2、王某因出车祸而死亡,这在民法上属于(D)D、民事法律行为B、生活事实C、民事法律事件D、偶发事件3、关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E、既得权B、期待权C、相对权D、绝对权4、甲乙二人合伙经营一家快餐店,甲欲转让其份额,甲之父想以10万元购买,乙也想以同一价格购买。
依法甲应该转让给()A、甲之父B、乙C由甲来决定D、每人一半E、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5、孙某扔掉自己的一台旧电脑B、宋某将书卖给王某C、郑某偷窃邻居一头牛D、李某赠给侄女一套童话书6、甲装修公司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装修材料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
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装修材料的业务。
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1、属于无效民事行为B、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C、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D、属于有效民事行为G、甲因出国留学,将其所有的汽车暂时交由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
两年后,乙见甲没回来,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将汽车卖给丙,丙以公道的价格买得汽车。
乙出卖汽车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行为B、有权代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超越代理权行为8、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该五年期间属于()A、除斥期间B、取得实效期间C、普通诉讼时效期间D、长期诉讼时效期间I、债权人的代理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到期的债务,这在法律上会引起()A、诉讼时效的中断B诉讼时效的中止C、除斥期间的中断D、诉讼时效的延长10、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经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B、不负责任B、适当分担C、负连带责任D、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B、名词解释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