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5.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
6.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7.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1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5.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16.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
姐—其他亲属、朋友—协议确定—指定—有关组织—变更
17.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18.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9.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一般为4年,因意外事故的为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0.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1.法人特征:是社会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2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3.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24.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25.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成为人的组
合,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等。
26.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27.非法人组织的特征: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8.其要件: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须有自己的名称,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29.合伙: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
30.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31.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32.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
33.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3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35.民事客体的范围: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36.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37.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
38.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主要有票据、债券、股票、提单等类型。
3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行为和非行为事实。
40.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41.民事权利的分类:a.以其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与人身权(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配偶权、亲属权等);b.以其作用为标准,分为支配权(物权等)、请求权(基于物权、债权等基础权利产生)、形成权(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等)、抗辩权;c.以其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与相对权(债权等);d.以其依存关系为标准,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e.以其与主体的关系,分为专属权(人格权、身份权)与非专属权(财产权);f.以及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g.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42.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