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法 总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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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_民法总论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民法总论(全)

民法总论(全)

民法总论一、单选1、民法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2、清政府起草中国第一部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3、古罗马时代,达到辉煌高度标志是《国法大全》4、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十二表法》,是罗马有史可查的第一部成文法5、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6、《民法通则》采用定义式的方法7、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8、人格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

9、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著作人身权10、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抽象性、统率性、非规范性11、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事主体参与所有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在民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12、F的核心内容是公正13、从本质上说,民法关系是以物为中介而体现于民事主题之间的社会关系14、财产关系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所占数量超过人身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15、只有那些由民法规则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16、民法关系是民事法律实施引起的结果。

17、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18、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9、婚姻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20、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的监督和保护。

21、住所的认定的解释:1、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2、公益法人: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科研机构、宗教教堂,宗庙等23、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的内部表现机构;法人的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24、即使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或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25、合伙合同是各方就合伙上述重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和体现26、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27、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28、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29、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30、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有依靠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民法学总论

民法学总论

教材配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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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
1. 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
2.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 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4.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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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 •公平原则 法 •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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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2.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 准则
学 3. 解释民法和民事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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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 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民 济特区的民事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 法 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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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自公布日后的一段时期届满生效或直接规 定特定日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1、新法明令废止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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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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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民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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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1、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 法,即民法典。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刘运亚江苏工业学院教案簿课程名民法总论教学单位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主讲教师刘运亚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总学时56 总学分 3授课班级法061-2 总人数58课程授课学期2006-2007-2 起止时间2007年3月-7月本册教案用于第2006-2007-2学期起止时间2007年3月-7月所用教材及编者《民法》、郭明瑞、高等教育出版社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主要参考书及编者:1、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勒内·达维德:《英国法和法国法》,潘华舫、高鸿钧、贺卫方译,中国政法大学印行,1984年版。

4、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3年。

5、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6、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9、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高鸿钧、贺卫方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

11、丹皮尔:《科学史》,李衍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

12、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4、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59年版。

民法学总论(全)

民法学总论(全)
杨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六间房屋和1.2万元钱)均由胡乙及其孩 子继承。不久,胡乙携子及 1.2万元钱改嫁邻村,只将房屋留给杨甲的姐 姐。 胡乙改嫁不到半年,杨甲意外回归,原来,他遇洪水后大病一场且失 忆,随后的生意亏本,遂又恢复记忆。回家后见妻子改嫁,就要求复婚并 偿还外债,但其要求遭胡乙拒绝。
四、监护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诉讼终止
案例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和程序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程序: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梁慧星_民法总论_笔记

梁慧星_民法总论_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起源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

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

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

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

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

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

民法总论教育大纲

民法总论教育大纲


(二)事后调整
1、修补。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 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例如民法中关于合同 当事人对某些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充性 规定。 2 、保障。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 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调整方法。如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等。 3 、惩罚。就是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 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 形式有: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和证据规则 等。

三、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权利是民法的核心。 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而刑法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行政法多为 强行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鼓励人们去创造理想的生活秩序,而禁止性规范、强行性规 范则侧重于维持人们所创造理想的生活秩序。 确认民法是权利法,使全社会都意识到尊重和保护民众的权利是国家的 义务,防止国家利用国家权力不正当干预市场经济和市民的社会生活。 确认民法是权利法,在全社会确认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有利于在 民众和政府官员中树立尊重个人权利的观念。 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三个基本点。 人格权神圣的起码要求是将人当人来对待,可援用一般人格权理念,人格权 是人的权利的基础。 确认财产权神圣可促进整个财富的追求,从而增进整个社会的财富,意 义巨大。 契约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从身份到契约,反映了社会组织工具 的变迁过程。

三、民法与亲属法 亲属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亲属法是民 法的组成部分,是种属关系。我国关于亲 属法的内容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收 养法中。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一、概述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 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 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 的规范性文件。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第一章
(七)法理
我国目前不承认
民法渊源的法理是指立法精神演绎 而形成的处理民事关系的原理。 法国: 绝对准则主义 1907年《瑞士民法典》开法理为民法渊 源之先河。
第一章
四、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 确定其内容。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人的效力:属地为主,属人和保护主义结合。 包括我国境内的一切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是,外国人身份 法上的行为适用其本国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不在我国民法的 适用范围之内。 (二)对空间的效力: 以属地法为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中国 法。 “领域”:领土、领海、领空和其他国土的延伸(驻外使领馆、领域外 航行的船舶和飞行的航空器) 例外:1.当事人可选择; 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民事规范 3.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法律 台湾地区民法 (三)对时间的效力:生效、失效与溯及力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第二章
7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权利的对象,或是标的。各国民法典 一般仅对最重要的客体作出规定。
不同的权利类型针对的客体也不同。 1、物——物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2、给付(行为)——债权关系客体; 3、人身利益——人格权、身份权关系客体; 4、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5、权利本身——他物权、债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6、法律关系本身——形成权关系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讲: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刘启正
什么是“法”

民法是什么?
法律在现实中的表现有哪些?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近代民法:19-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表现为高度体系化,出现了总则、债法、物权法的分类,并形成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3)现代民法:20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各项原则均进行了调整,并通过判例对原有的制度体系进行了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法的立法、司法、守法的根本思想,是贯穿民法各个部门和制度的总的指导原则。

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6)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7)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一致强加给对方。

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有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

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在形式权利是不侵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10)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造成他人和社会利益损失的,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1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13)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民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P16)(红色为名词解释部分)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着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离的观点。

前者是指民法指导统帅商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后者是指民法和商法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通常在民法典外在制定商法典。

民商分离的体制在19世纪以前已经形成。

从19世纪开始,商法开始在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并已经开始法典化。

许多国家在民法典外制定了商法典,从而形成民商分离的体制。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人特殊利益的消失,需要用统一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

特别是为了立法技术上的科学性,需要消除因民商分立带来的民商法之间的规范重复,矛盾等现象。

由于民商合一适应了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因而成为当代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

我国民事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

第一,我国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是各种商品抽象化的法律表现,是民法规范在某些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化。

民法和商事法规之间是基本法和补充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只有有了民法的指导,商事法规才有归依。

第二,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才能使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系统化,避免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相互重复和矛盾现象,并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和协统一。

第三,民法和商法不可能形成合理的区分标准。

因为它们都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在本质上和职能上不可能存在重大区别。

而且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并使商法形成一个法律部门也没必要。

所以,我们应该在民商合一的立场下,逐步形成私法范围下统一和谐的民商法体系。

【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P10)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有如下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身份关系包括署名权、发表权。

民法总论教案(新)

民法总论教案(新)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

最初的罗马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称市民法;对于被罗马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则适用由裁判法官形成的规则,称为万民法(jus gentium)(与罗马公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

`后来非罗马市民逐渐获得罗马公民权,两法的区别逐渐消失。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进一步汇总整理编成法典,到12世纪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见罗马法)。

恩格斯说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

罗马法的理论体系对私有制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极大的影响,以至欧洲大陆都根据拉丁语(jus civile)分别将民法定名为droit civil(法)、civil law(英)、Zivilrecht(德)、граданскоеправо(俄),都有市民法律和公民法律的含义。

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对民法一词的第一次正式使用。

据学者考察,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系来自日本语中的“民法”。

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于1929年5月民国政府公布的民法总则。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

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

民法总论教案大纲备课人:朱庆育授课时间:2007年3月—7月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本科生课时数:54导言一、前提观念二、教学目的三、教学思路四、讲授体例第1章民法与民法典(1—2节)第一编基础理论第2章私法自治(3—5节)第3章私法规范与法律方法(6—9节)第4章自然人(10—14节)民第二编人第5章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15—19节)法第6章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20—21节)总第7章权利的一般原理(22—26节)论第三编权利第8章权利的救济(27—28节)第9章权利的时间属性(29—30节)第10章法律行为的规范构造(31—38节)第四编法律行为第11章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39—45节)第12章代理(46—48节)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一)体系教科书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45元;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48元;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27元;(二)专题教科书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7.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2001,定价19元;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62元;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69元;10.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39元;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32元;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9元;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36元。

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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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 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 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 典》等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 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 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法” 1、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2、法与阶级国家共生; 3、法以强制力作为后盾; 4、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 秩序和安全; 5、法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 不同的地域各不相同,呈现不断的变化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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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民”的理解 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民” 1、民事主体 2、市民社会 3、民事 4、民事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二)主要内容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故又包括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 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 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民 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 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 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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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任意 性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 为与不为,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民法 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 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制压,主体 不得违反,且无自由决定是否遵行之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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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任务与功能的概括

民法总论整理

民法总论整理

民法整理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含义一、民法与私法1、市民法与万民法(罗马帝国时期)(1)市民法:“民族精神的体现”,成为民法的渊源(2)万民法:“人类理性的体现”,成为国际私法渊源2、《国法大全》与公私法理论(1)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新律》(2)注释法学派后将私奔专著汇编为《国法大全》(民刑合一、实体与程序合一)3、公私法理论(由乌尔比安最早提出,是传统经典的分类方法)(1)公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国家事务及其统治权的法(公权力的界定),是政治社会的法②特征:权力与服从关系;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强行性法律规范(2)私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是市民社会、世俗社会的法,具体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②私法特征:以主体人格独立、自由、平等为出发点;以对“私”的利益的确认、保护和妥善协调为中心任务,以对世俗的人、世俗的需求的关怀为己任;存在大量任意性规范(用以解释和补充私人约定)(3)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基础,私法是公法基础二、民商分离、民商合一1、民商分离(1)概念:将民法与商法分离开,各自自成法律(2)标准:事项性质;主体性质(3)意义:能够体现和保障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安全(4)其他:①商法典主要包括:公司、保险、破产、海商、票据②商法与民法关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有特殊规定则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殊规定的则补充适用一般法规定(特别法如果没有自足性,则必须依附于一般法之下)2、民商合一(1)立法上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2)具体某一类关系则由制定单行法方式来解决(3)原因①民商分立是历史产物,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商法与民法分类标注模糊(界限不明,易重复或者冲突)③立法技术进步,法典的形式要求(抽象——具体;适用的逻辑顺序)(4)我国尚无统一民法典:内容重复、规定冲突,上下位法适用冲突三、几个概念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前者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后者指调整“私”的关系的法律2、大民法与小民法:前者指一切民法,后者指不包含民法总则的民法特别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构成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财产关系及保护1、目标:规范市场关系及商品关系2、内容(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如物权(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如债权*权利、义务的大小往往与经济关系中利益多少正相关3、财产关系的保护(1)静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静的安全(享有的安全),现有利益的享有不受侵犯(2)动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交易安全),对取得新利益的保护*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动的安全(二)人身关系1、内容,(1)人格:生命、自由、名誉(2)身份:局限于亲属关系2、特点(1)人身关系具体内容受文化传统、习俗、道德、宗教等影响,地域性强(2)依附于人身关系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并不能简单运用市场交换原则(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二、我国民法的构成(一)体例形式1、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核心2、辅之以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及综合性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二)渊源制定法、习惯、法理、判例(我国尚无判例,只有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三)内容构成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①任何民事权利与责任都归属于民事主体②大量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需经由民事行为,且民事权利行使须符合民事行为规范③责任是对权利的保障第三节民法的指导原则及民法的解释适用一、指导原则意义1、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2、解释民法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3、民法案件裁决时基本依据(不同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二、具体原则(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1、权利、利益(1)少数有明文规定的权益——权利;多数无明文规定的权益——利益(2)没有规定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但并非所有(取舍的问题);法律不能分散、填补所有的损害(3)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应该分开2、问题(1)无原则的民事调解(2)过度保护原告的利益(基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保护的民事主体既有原告,也有被告(二)平等原则1、具体内容(1)不承认所有制性质带来的特权(2)不承认行政地位带来的特权(3)不承认经济力量带来的特权2、理解(1)民法是抽象地对人进行把握,所以平等亦是抽象的平等(2)由于是抽象平等,所以并非针对个体,而是群体,是身份(3)采用类型化处理方式,运用制度保护3、发展(1)近代(强式平等),抽象的形式平等(2)现代(弱式平等),社会情绪上的弱者有更多优厚的保护政策(三)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中的“意思自治”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3、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传统意义的契约自由已经逐渐减少、消亡,国家公权力介入了私的生活领域——相对自由(四)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的同时要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利益。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曹 鹏 主讲第一讲 民法与民法学 - 1 - §1-1民法 - 1 - §1-2民法学- 2 -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内容) - 2 - §2-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 2 - §2-2民事权利体系 - 3 - §2-3民事责任- 3 - 第三讲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4 - §3-1 自然人 - 4 -§3-2 法人 - 5 - §3-3 非法人组织- 6 - 第四讲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7 - 第五讲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 8 - §5-1 法律事实 - 8 - §5-2 民事法律行为 - 9 - §5-3 代理- 12 - 第六讲 民法上的时间 - 13 - §6-1 期日与期间 - 13 - §6-2 时效 - 14 - 参考文献- 16 -第一讲 民法与民法学§1-1民法一、 含义与调整对象1. 2.(二)历史1. 西方:古代(罗马法)--近代(法国民法典)--现代(德国、瑞士)2. 中国:古代(礼)---近代(大清民律草案)---现代(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新中国四次起草民法典(三)调整对象二、性质与任务三、基本原则(参考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概述1.含义2.效力3.功能(二)各民法基本原则四、法源与效力范围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五、适用与解释(一)适用(参考龙卫球著《民法总论》)1.含义(狭义:司法)2.民法适用的逻辑a.传统民法学中的确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论b.找法(找什么、如何找等)(二)解释1.含义及必要性2.目标3.方法§1-2民法学一、体系与内容1.体系对学习之重要性2.民法学体系与民法体系请阅读我国民法通则,了解其体系二、如何学习民法学参见曹鹏:《民法研习方法大家谈》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内容)§2-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与特征1.法律关系含义及重要性: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要素、变动及变动的原因(王利明);法律关系乃私法的工具(梅迪库斯);法律关系分析法2.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二、三个要素1.主体(第三讲)2.客体(第四讲)3.内容(第二讲第二节)三、分类(标准与意义)(一)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四)权利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2-2民事权利体系引子: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即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萨维尼)。

民法总论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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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
–1955年《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授权最高 法院解释“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 令的问题”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 定》:解释、规定、批复、决定
–司法解释的新形式:指导性案例——2010《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三、习惯法
• 习惯法的两个要素:普遍奉行;法的确信。 • 习惯法的变迁
– 法官的“说理”义务(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直接运用) – 法律规范的“意义”如何?——法律解释的问题 – 所谓“应然”与“实然”——透过(运用合理的法学理论)解释
规范,使其获得最合理的“意义”,并予以适用。法律的进步与 合理化并不总是需要修改立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认知
一、“民法”的语源 • 非中国本土自产(中国传统文化缺乏产生“民法”的社会基础),系
• 价值判断是法律生命之所在。只讲逻辑,不讲价值判断, 行不通。二者缺一不可。
– 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并非“科学”) – 价值法学对概念法学的超越 – 仅有价值判断(公平衡量)也不行:法律确定性(安定)的价值
• 价值判断(尤其是上述第2个层面)并非什么高深的东西, 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要诉诸我们的直觉(对公正的认知) 基本可以得出合理结论。
二、制定法
《立法法》、《裁判规范规定》 (一)宪法 • 宪法中的权利保护条款
– 第13条第1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
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 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 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第4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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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瑞玲一纸诉状,将昌平医院告上法庭,要 求被告赔偿原告延误一年考试所造成的学杂 费、生活费共计17000多元。
• 2005年12月1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 理此案。
• 法院认为:原告到昌平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 服务合同关系,
• 原告入住急诊观察室治疗,被告已经尽到告知义 务及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没有做到谨慎 注意,导致财物被盗,对此原告应自己负责。
•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谢瑞玲的诉讼请求。
(三)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 1.实质民法——重在其内容 •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 例如:
• 《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
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法]勒内.达维德
• “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历史中,民法典诞生 的深远意义是无与伦比的.法国民法典
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元,整个大陆 法系都因而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历史成就:
• 一、确立了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奠定了近代民法的思想基础
• 二、结束了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 的状态,将诉讼法从民法中分离。
• 谢瑞玲:自考办说你得办一个户籍证明。
• 谢瑞玲的原籍在山东微山湖,亲自回去显然 已经来不及。
• 谢瑞玲只好打电话请家人代办,不巧的是,那一天又恰逢
周末,好不容易找到派出所的人,才知道要办户籍证明必须 要有本人照片,但家里竟然找不到一张谢瑞玲的照片。

谢瑞玲:没有照片,怎么着也补不及。

得到这个消息,已经是考试前一天的下午五点多了,这
• 目前的赔偿突破了这样的数额。26 日第一次公布赔偿数额是包括事故
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 心捐助款构成,总计人民币50万。 29日,由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宣布遇 难人员赔偿标准为91.5万,受伤人 员赔偿标准还没有具体公布,现在 还在进一步洽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 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 地。”
2.形式民法——重在其法典化 的表现形式
指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例《法国民法典》——“法律的艺术杰作” 第一卷 人 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 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 共2283条
民法总论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 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孟德斯鸠
动车追尾案的法律反思
• 2011年7月23日约20:34(时间上各主 流媒体报道会有几分钟内的出入),在离 温州南站不远的铁路高架桥上,从北京开 往福州的D301和从杭州开往福州的 D3115两车发生追尾事故,截止到目前, 造成40人死亡,受伤人数上百人。事故初 步原因,根据最近的一次说法是因为温州 南站的信号灯设备存在故障。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2010年6月30日起施行
•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 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 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 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009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
• 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 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财产在不同权利主体间的移转、 买卖、互易、赠与。
3.特点
• (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 • (2)可以被支配 • (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包括在内,
如人的器官、血液。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基于彼此人格或人格要素形成的社 会关系。
人格:与生俱来的,人人可得享受并受法律保护 的主体性要素。不得抛弃、不得转让且不得被 剥夺。
(四)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 1.广义民法——所有的司法规范, 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 2.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 1.静态财产关系(支配型)——
主体对特定财产的控制与支配 • 2.动态财产关系(流转型)——
• 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 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 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由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在十 日内登报向原告钱缘赔礼道歉,并赔偿25万 元精神损失等费用。终审改判为:一、屈臣氏 向女大学生赔礼道歉。二、赔偿女学生人民币 1万元精神损失费。三、被告负担两审诉讼费 共计人民币820元。
• 医生、护士都离开了观察室,同学和狗的主人 也都散去了,病房里只剩下她一个人,谢瑞玲 当时感到有些害怕。 她想去趟洗手间,临出 观察室前,她警惕地将随身携带的包放在了床 头,并拿被子盖住。
• 破案需要时间,离考试仅仅只有一天,要想找 回身份证和准考证显得希望渺茫,但是没有身 份证和准考证,马上面临的考试又该怎么办呢? 谢瑞玲一夜未眠,第二天清晨就给同学打电话, 让他们去自考办问问,能不能重新补办一张准 考证。
法规链接: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000年三月一日)
第十三条 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搜查他人的 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三)辱 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四)私自为他 人提供保安服务;(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六)为客户追索各类债务或者解决 劳务纠纷;(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 为。
推荐书目:
1.《民法总论》梁慧星著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徐国栋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3.《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 王卫国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 4.《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著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徐国栋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民法通则》的基本结构
• 共9章156条 •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联营
2.身份关系
基于彼此身份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指人在一定社会组织体系所形成的 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其内容关系到 身份利益的确认与维护,在现阶段,身 份对民事权利的取得及义务承担所发生 的影响仅局限于亲属法和继承法领域。
时候要把照片传回山东老家,办好证明再转到北京,还要在
北京自考办补办准考证,时间上显然是来不及了,谢瑞玲只
好决定放弃参加这次考试,并于当天傍晚办了出院手续,回
了学校。

2003年10月18日早上,谢瑞玲虽然已经不能进入考场参
加考试了,但还是早早来到了考点,带着复杂的心情目送同
学进入考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 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 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 1979年11月成立民法起草小组——1982年5月 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
• 1982年后开始走制定民事单行法的道路 • 先后制定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
专利法、继承法等
• 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 • 后又相继制定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收养法等 • 1998年3月,全国人大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
人格要素: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 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 要素和姓名、肖像等精神性要素。
典型案件:
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的 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在离开时,防盗铃骤 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 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 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 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 事后,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为由告状上 海市屈臣氏有限公司和屈臣氏四川北路店,要求 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
————《尚书·孔氏传》
(二)定义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 的总和。
中国政法大学自考学院学生 谢瑞玲
• 2003年10月18日,她将参加全国统一自 学考试,前两天,也就是10月16日晚上 十点,谢瑞玲从学校附近的朋友家出来, 准备返回学校。
•意外发生了!
• 为了防止意外,大夫马上给谢瑞玲注射了狂犬 疫苗,然后再对伤口进行处理,因为伤势较重, 医生建议她留在急诊观察室进一步观察。
•民法典是指按一定的逻辑 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 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 的法律文件
• 凡是我“树立”《民法典》的地方, 我都是大把的播种自由。
•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几个战 役,滑铁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利…… 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 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拿破仑
• “在19世纪,民法典在法国一直被视为核 心,是法律真正的心脏”
•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二节 债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四节 人身权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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