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总论名师讲义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即:自然人、法人。
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要么作为自然人的特殊形态要么作为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因为它们不能承担独立的责任。
国家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作为法人的特殊形态的,因此也是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无法落实。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作为私法以权利为本位,其目的乃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权利并对其提高充分的保护;但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以权利就必须赋予主体之外的其他人以义务,对于相对权来说是积极履行的义务,对于绝对权来说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干涉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故对义务的规定是法律不得以而为之,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若所有的义务人都履行了其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固然得到了维护,但是若有人竟然违反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此时法律必须提供救济,其手段便是让违反义务之人承担不利之后果,即为民事责任,故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反义务侵害到权利,而其目的则在于对权利进行救济。
民法学讲义1
民法学教案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1.民法概念的起源:民法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
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
罗马法的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类似于今日的内国法。
罗马法的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类似于今日的涉外法。
比起市民法,万民法实际更具有今日民法的特点,已经有了今日民法概念的雏形。
现代民法的概念:现代民法的概念形成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
但国际社会尚无同一的、公认的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不通过定义的方式给民法下定义;少数国家定义为私法。
公有制国家----通过民法调整对象给民法下定义。
二、中国民法的定义与特点1、《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点:主体的平等性调整内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实质:法律规范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的民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
民法典指以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理解: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与私法意义相同;存在于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国家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商人、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并列,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公法与私法公法的概念--以政治、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核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私法的概念--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
民法学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总论部分阅读书目:•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第一章绪论•一、法、公法和私法• 1.法的含义:•中国:刑也。
灋:fǎ,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所以具有法的意思,也是中国古代最早明文记载表示法律含义的字之一。
•关于此问题,可以参看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收录于《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西方:权利、正义。
•西方法皆起源于古罗马,所以,想要厘清西方“法”的含义,须从罗马说起。
在拉丁语中能够译作“法”的词汇不胜其多,但主要的只有两个:即Jus和Lex。
•Jus的基本含义有二:一为法,二为权利。
此外,Jus还有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含义。
•相比而言,Lex的含义较为简单,是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除拉丁语的Jus外,法语的Droit,德语的Recht,意大利语的Diritto以及西班牙语的Derecho都可以读作“法”和“权利”,此外,它们还具有正义、平衡的含义。
英语中的Law虽然不可以读作“权利”,不过英语中与Jus相近的词还是有的,就是Right,这个字的基本含义是权利,但也指作为一切权利基础的抽象意义上的法。
•因此,西方的“法”从来就是与权利与正义连在一起的。
• 2.公法和私法:•(1)区分标准: (区分标准不一,有代表性的学说如下)• A.利益说,也称为目的说。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
二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的地位; •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 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 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二)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
平的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 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诚实信用原则
•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
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总论讲义民法考试必备
第一编民法总论学习索引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 (2)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3)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4)第二章民事主体一——自然人 (11)本章知识点详解 (11)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1)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12)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13)第四节监护 (13)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4)第六节个人合伙 (16)第七章期限 (47)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点导读:法律制度因其传统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法系特征,依其不同表现形式及推理模式而大致可分为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民法作为部门法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在大陆法系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广义上的民法等于私法,而狭义上的民法则要除去作为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法。
作为私法的“民法”其调整对象乃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无非两种:一种是所谓的由“身内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人身关系,由于是身内之物所以是不可以让渡的、专属的;另一种则是由“身外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财产关系,由于是身外之物所以是可以让渡的和非专属的。
由其作为私法的性质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等…。
本节结构导图. 公法{1、主体地位是平等还是隶属2、保护的利益是公益还是个人利益3、自治抑或强制\ 厂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匚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3 私法一一广义上的民法VI商法知识点详解:一、民法的概念。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分析(一)民法的法系特征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民法作为部门法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二)民法作为私法作为私法的性质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
民法总论讲义(含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
• (二)分类及体系
• 1、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
• 分类的依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 •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债 权。 •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 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 所谓综合性权利,就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 一类民事权利。如知识产权、社员权等。 • 分类的意义: • 第一,权利的内容不同; • 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不同; • 第三,保护方法不同。
• • •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内容(权利和义务) 3、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 • • •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变动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情况。 • 分类: 事件:状态、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 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 由上可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须对法律的概 念加以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上最重要、 最困难的工作,所谓法律人的素养,多取决于 其解释法律及论证说理的能力。
• • • • • • • • •
民法解释本身就是指在法律规定含义不 明确、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法律解 释的方法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 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目的限缩与目的扩张) 当然解释(举重明轻,举轻明重) 历史解释 合宪性解释 比较法解释
• 4、利益衡量 • 所谓利益衡量,也称为利益的考量、 利益的平衡等,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 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 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 • 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 既不同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同于法律漏 洞的填补,因为,在后两种情况下,都 存在可供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民法讲义
第五章 法人
5.1 概述 5.2 法人的成立 5.3 法人的民事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5.1 概述
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 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制度价值
社团法人:筹集资本、永续存在、 分散风险、成员自治
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 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法人据以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4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 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 财产或者名称、依据、隶属关系等重 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意义:
实质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
民法的私法属性
公私法划分的依据(利益说、主体说、意思 说)
区分的相对性
在私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那些自由的、 无须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公法上则是受约束 的决定
私法自治(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批评:法典编纂追求的是形式理性, 其编排方式与价值判断无涉。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可以享有权利以及负担义 务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民法总论部分讲义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绪论民法的体系: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不当的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1.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功能、性质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及民法的发展规律2.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3.民法学说史4.民法方法:民法研究方法和民法解释方法总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1、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亲属法 继承法 物权法 合同法 债权法 不当得利法 无因管理法 债法总则 债法 民法总则民法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私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2、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作为基本的逻辑起点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市场经济的一般法5、民法的大部分规范具有任意性6、民法对民事权益的救济为同质救济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含义:1、法律地位平等即主体地位平等,没有等级和身份之分,互不隶属2、主体意思自主即主体能够独立自主的做出意思表示,不受他人的干涉3、权利义务一致,即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相应义务,权利义务一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主要由民法来调整,但也有其他的法律调整):主体平等、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即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财产的特点:能满足人的某种需求即经济价值、能为人力所支配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法律原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法律原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内容上的根本性2、效力上的始终性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4、功能上的补救性5、适用上的强行性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民事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2.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3.法官审判的审判准则4.补充功能:补充法律漏洞和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则2、权利神圣原则:是指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
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总论(一)(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涵义甚多,应加以区别。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上的民法和狭义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的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平等主体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指出了我国民法的任务,明确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划分了我国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应为广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些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
分述如下:(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
第三,等价有偿。
这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中形成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并非所有的人身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前者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亦即法的发生原因;后者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等。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总论讲义
第四,自助行为、侵权行为与抗辩权。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本问题的难点在于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通说认为,自助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形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采取的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自助行为是针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的自力救济;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侵权行为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而侵权行为是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权利。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பைடு நூலகம்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难点辨析]
第一,形成权与请求权。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两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依附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等。应予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属于形成权的情况,主要是针对政府定价而言,如果是当事人约定的价格,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通常属于债权请求权;二是物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是依附于物权而产生,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主要包括撤销权、所有权的抛弃、其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至于夫妻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再次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适诉讼时效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此条规定,此处的再次分割共有财产为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学理上存有争议。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主要包括婚约撤销权、解除婚约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子女认领权、撤销收养、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抛弃、遗产分割权。至于侵害继承权的纠纷,则为行使请求权而非行使形成权,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那么第一章节:根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那么: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承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识别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那么: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完毕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1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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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任务)在于解释法律、续造法律与……整合 法律素材。
只要如何公正解决相互层出不穷的利益冲突之追问 不会停止,如何合理建立彼此唇齿相依的生活秩序 之追问不会停止,法学就会存在,它对于人类即是 不可或缺的——这不仅是因为它有着实践功用,更 在于它表述着人类精神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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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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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教学
陈寅恪:“前人讲过的,我不讲;近人讲过的,我 不讲;外国人讲过的,我不讲;我自己过去讲过 的,我不讲。现在只讲未曾有人讲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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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考评
八千学生通过了联大的入学考试,但仅有三千八 百人毕业,许多人被“自然选择”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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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毒的罗素
“学生们热情而又渴望获得知识,但是他们所知不 多,缺乏训练,而且很懒,梦想着别人能够把知 识灌进他们的大脑,而自己可以毫不费力。”
“他像一只绣花枕头,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他照本宣科,但他宣得比别人——好— 。”
罗素的偏见
“罗马人没有创造过任何的艺术形式,没有形成过 任何有创见的哲学体系,也没有做出过任何科学 的发明。他们修筑过很好的道路,有过有系统的 法典以及有效率的军队。但此外的一切,他们都 唯希腊马首是瞻。”
—— 约翰·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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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逻辑体系》(王路:“是古典归纳逻 辑的集大成者。自他以后,归纳成为逻辑的一 部分。”)
1848年《政治经济学原理》(萨缪尔森:“该 书 在 1890 年 以 前 , 可 以 说 是 凡 俗 人 的 圣 经。”)
1859年《论自由》(以赛亚·伯林:创立了近代 自由主义。“它对个人主义与宽容思想的阐 扬,远超过早一些人的成就,从弥尔顿、洛 克,以至于孟德斯鸠及伏尔泰等人,相形之 下,都要略逊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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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法学院
“写诗不会对法律大唱赞歌——决不会,因为很 多诗人就是从法学院逃逸学生。”歌德席勒
海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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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trand Russell 18051872-02021970
Three passions, simple
but overwhelmingly
strong, have gover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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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法学
杨荫杭:“欧美学生以考入法科为最难,而中国 则最易,凡不学凿空之徒皆趋之……法学精深, 本不易习,而中国法学,诸事苟且,文凭贱如粪 土,学士多如苍蝇。”
蔡枢衡:“现代中国法学使人看不起的原因有很 多,法学自身之贫困却是重要因素之一。”
“他真的是他们之中还值得一提的,其实他一无 所长。”
——陈寅恪
教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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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教义法学,超越教义法学。 Durch d.Rechtsdogmatik über d. Rechtsdogmatik
hina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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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偶在现象为其研究对象者,自身亦终沦为偶 在。立法者修改三个字,所有法学文献将因此 变成一堆废纸。
——Julius Hermann von Kirchmann
民法总论
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
授 课 人:朱庆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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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本科生
课 时 数:54
授课时段:201302-201307
授课时点:周三、周四1330-1600
授课地点:阶五
➢ 教学公邮:pandektenrecht@ ➢ 密 码: digesta ➢ 教学个邮:qingyuzh@
“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 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 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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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dwig Wittgenstein 26041889-29041951
He was perhaps the most perfect example I have ever known of genius as traditionally conceived, passionate, profound, intense and dominating
1861年《代议制政府》 1863年《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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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Stuart Mill 20051806-08051873
米尔(J. S. Mill)智 商之高,据说是人 类纪录。
——张五常
“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 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
“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 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 点。” ——约翰·密尔《自传》
——Karl Larenz
1966,in der Berliner Juristischen Gesellschaft Ü ber die Unentbehrlich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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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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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有的天赋并不在一般人之上而在其下,凡 是我能做到的,无论哪个具有中等智力和健康 体格的男孩和女孩肯定也能做到。……由于父亲 的教导,我开始的时间要比同代人早二十五 年。
my life: the longing for
love, the search for
knowledge,
and
unbearable pity for the
suffering of mankind.
——Bertrand Russ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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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寅恪 18900703-19691007
来世不可知者也。 先生之著述,或有 时而不彰。先生之 学说,或有时而可 商。惟此独立之精 神,自由之思想, 历千万祀,与天壤 而同久,共三光而 永光。
——Bertrand Russell
讲授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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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民法基础(1-3节)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2章 民法规范理论(4-6节) 第3章 法律行为的本质(7-8节)
第4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治(9-10节)
第5章 法律行为的类型(11-12节) 第二编 法律行为 第6章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3-15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