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PPT
梁慧星民法总论(课件)
• 三、民法的基本原理
• (一)私法自治的意义
• 所谓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 的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 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 私法自治是贯串民事立法的主线。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 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营业自由。
• (二)私法自治的功能 • 观念、效率 • (三)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 私法自治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功能之发挥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 一、民法的本质
•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 *市民社会: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政治支配下获得解放 的近代市民阶层。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和 财产。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被称作市民法, • (二)民法是私法 •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 传统观点: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者为公法;以平等关 系为基础者为私法。 • 现代观点:公法调整的是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 授权机关参与的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是非以公权主体 身份参与的法律关系。
• (一)义务本位
• 义务本位观点认为:自然人在社会中各有不同的身份, 不同的身份形成不同的等级。 权利本位观点认为:人来到世上是来做人的,自然人各 个体都享有做人的资格。现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是权利本位主 义。
• (二)权利本位
•
• 三、社会本位
•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本位思想。表现: 契约自由的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之限制;无过错责任原 则之采用。
• (二)原则的功能
• 其一,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
• 其二,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的作用
• (三)原则的分类
• 其一,关系法律全体的原则,如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的原 则;
• 其二,作为制度根据在学问中所主张的原则,如私法自治 原则; • 其三,表明民法典内在基本价值的原则,如权利能力平等 原则;
民法总论-课件
一、 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人或两人以
上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 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 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2.基本法律特征: (1)须依据合同成立; (2)合伙是一种联合、是一种组织; (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2.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3.特殊权利能力问题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
一、 法人机关的概念 代理说、代表说 二、法人机关的结构 1.权力机关 2.执行机关 3.监察机关 三、法人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承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和发展趋 势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内容体现商品经济规律 2.效力贯彻始终 3.属不确定条款 4. 属强行性规定
二、西方国家民法基本原则 1.绝对私有权————限制 2.契约自由—————干预 3. 过失责任—————无过失
三、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与等价有偿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Fra bibliotek一、宣告失踪 1. 什么是宣告失踪; 2. 宣告失踪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的代管; (2)债务清偿和费用支付。
二、宣告死亡 1.什么是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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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 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 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三)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为任意法 (五)民法为国内法 (六)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如18条)
二、民法的任务 (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及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
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 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之中。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协商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形式与民事责任的 承担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1、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 2、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权利者,限制其权利的行
使。
五、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一)含义
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 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二)主要体现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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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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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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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 2,当事人的意志往往起重要作用。 3,体现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并重。 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二、构成要素 民事主体;民事客体;民事权利义务
判断: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c.甲应同事乙之邀请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四、行为 五、智力成果
(一)概念与特征 (二)种类 六、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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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8岁的李某是一名文学青年,致力于诗歌创作, 多年来一直为创作一步中国的史诗而神魂颠倒。 某日,李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以方便创作。 但该电脑技术上存在瑕疵,李某一个月内修理了3 次。李某愤而要求退货,多次交涉未果。遂找到 销售经理,盛怒之下,李某用该电脑拍了经理的 脑袋,随后将电脑扔进垃圾桶。不料经理当场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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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念与体系 是指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之中的民法
根本规则,即对民法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 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平等原则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民事法 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 3,民事主体均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三、自愿原则 1,民事主体享有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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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违背自愿所为的民事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四、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享有同等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 2,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对 应。 五、等价有偿原则 1,在双务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具有相对性。 2,民事主体取得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在价 值上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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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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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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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有朋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35条的规定请求开心电器行交付 电脑,并移转电脑的所有权。
小结:
•
第一:民法的立法技术,是由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 但在处理具体的案件
时,应当反其道而行之: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以请求权基础为思考的出
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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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民法在体例上虽然分为五篇,但各篇并非孤立存在。各篇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支付价款的迟延,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 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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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交付的奥迪车是“泡水车”。
• 对于乙交付的汽车具有瑕疵,或者说交付的标的物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适用《合同法》第155条并联立适 用111条。
(1)苏有朋只有17岁,但其依靠自己的收入作为其主要 生活来源,因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通11-2)
(2)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赵薇时生效。(合同16-1)
2)开心电器行的承诺。
(1)赵薇是开心电器行的代理人。
(2)赵薇的代理行为对开心电器公司发生效力。(民法通则 第63条第2款)
3)苏有朋与开心电器行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30条
• 问题是:苏有朋可不可以要求开心电器行交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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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所涉及的,是否为法律关系?
(2)如果涉及的是法律关系,那么是属于公 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
(3)如果是私法关系,则要看是民法关系还 是民事特别法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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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1.苏有朋对开心电器行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法第135条。
1)苏有朋向开心电器行购买惠普电脑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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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主体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以诚相待、恪守信用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
权利不得滥用:主体应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 利益
三、民法学的基本内容
1、总论 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法律 行为、代理和时效 2、分论 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四、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2、密切关注社会变化 3、立足本国,放眼世界 4、应了解“三个动态”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词源和含义
问题:试用民法基本原则分析本案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以自己
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第三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监护 住所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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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 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 2.事件/自然现象。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
民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什么地 域内适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 为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 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指民法适用于哪 些人之问题。就自然人而言,原则上,我 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包括我 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观点看,对自然人权利 能力的开始时间有“阵痛说”、“断带 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 “父亲承认说”等学说和立法例。我国采 用“活着出生”的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 准,实际上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
例外:①“特留份”:在分割遗产时,应保 留遗腹子(即胎儿)的继承份额。②结婚的权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 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公平原则ຫໍສະໝຸດ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时,诚实不欺诈 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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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
• 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 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的 “等价有偿原则”即为此表现)。
• (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
•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
与财产流转关系。
–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 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
•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马法
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加以 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要掌握以 下几个要点:
• 1、《十二表法》。
– 公元前450年(有说449年者)罗马共和国元 老院近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 时的习惯法规则,拟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 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表法》。其大 部分内容与民法有关。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从无 法向有法、从习惯向法律、从不成文法到成文 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一个里程碑。
•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 的基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 一、民法的概念
•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关系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规范的总和。
• 理解:
•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社会 关系;
–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有调整 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 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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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定 1、法定监护: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A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B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C 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 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 、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D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 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A 配偶; B 父母; C 成年子女; D 其他近亲属
一、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三)代替物和不可代替物 (四)主物和从物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六)原物和孳息 二、货币
第五章 民事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实践性行为 (五)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三、基本特征 (一)法律地位平等
去除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成员,宗教信 仰,教育程度,财产状态等因素。
(二)主体意思自主
自愿、真实;独立性。
(三)主体范围广泛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国人、外国人;成年 人、婴幼儿、残疾人。
(四)权利义务一致
总体来看是一致的;一一对应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五、宣告失踪 (一)定义: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 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 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 持续状态,二年,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公告期:3个月。 (三)后果:设置财产代管人。 (四)撤销
民法总论课件
代理权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或死亡;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解除委托关系;代理人被撤销或被解除 委托;其他原因导致代理权终止。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实施法 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但被代 理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无权代理造成 的损失。
民法总论课件
目
CONTENCT
录
• 民法总论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组织 • 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
01
民法总论概述
民法总论的定义与性质
定义
民法总论是民法典编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民法的基本概念 、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概括和总结。
性质
民法总论是民法典的基础和核心,为民法分则各编的规定提供了 指导和依据。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 地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 信、言行一致的原则,不得虚假陈述、欺诈他人 。
02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 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
05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非法人组织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可以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但不同于法人组织。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导论一、民法的内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反思1、民法的功能是否仅限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确立的权利难道仅仅在市民社会具有的意义吗?2、将民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平等主体,是一种过时的观念,其不能解释国际法的公法属性。
如今,已经不再以主体之间是否平等作为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
(三)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注意:由于立法技术的安排,形式民法中有些内容可能不属于民法的范畴;而其他部门立法中也可能有实质民法的内容。
(四)民法内涵的演变:从市民法到市民社会的法1、罗马法上的民法的内涵民法在罗马法上是指罗马市民法,指适用于罗马市民的全部法律的总称,相对于万民法而言。
2、近现代民法的内涵受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划分思想的影响以及法律部门划分的影响,近现代民法不再具有罗马法上民法的含义,而是专指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二、民法的性质:私法(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
1、利益说(罗马法采用)2、主体说3、隶属说目前比较有力的理论是新主体说,即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是以主权者的身份参与。
应该讲,随着时间的迁延,哪些法属于公法,哪些法属于私法已经在人们的心中有了前见,而且这些前见往往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认识。
注意:关于实际法律生活中的公法与私法区分,与其说是理论的问题,毋宁说是一个传统和习惯的问题,而这种传统和习惯的形成往往是多重标准作用的结果。
(二)法国与德国对私法的不同理解。
法国法采取的是罗马法利益说的标准,因此其私法不仅包括民法,还包括刑法、诉讼法等(该学说尚需考证)。
德国法采取的是主体说,因此,其私法仅指民法和商法。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
在近现代,区分私法与公法的意义主要在技术方面而非价值方面。
在私法领域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法不禁止即许可。
在公法领域,对于公权力的行使以法定为原则,法不授权即禁止。
在价值方面两者是统一的,都是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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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能否流通和流通范围大小划分:流通物、限制 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限制流通物:精神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 药品、民用枪支、民用炸药、金银(不包括金银首
饰)、文物等;
(2)禁止流通物: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违法物品等。
3.原物和孳息——按两物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关系划分
公序 良俗
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课堂练习
1. 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A 甲公民(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 (13周岁)不可以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 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 地产公司)则不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管法律关系 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 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 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 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体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平等=对等)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自愿——意思自治,不强买强卖 民法规范体现公平、兼顾各方利益 ( 2)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本着公 公平 平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法院处理案件,既要合法也要公平
2. 特征
(1)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体只能是人)
(2)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
(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 依据内容的不同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 物权 债权 2. 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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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之成立与生效
(1)成立要件 A、当事人、B、标的、C、意思表示 D、特别要件
(2)生效要件 A、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B、法律行为标的须可能、确定、适法、妥当 C、意思表示须真实 D、特殊的生效要件:附条件或附期限;遗嘱
三、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一、民事权利的变动 1、权利的发生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区分的意义: 物权法§108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
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 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权利的变更 (1)主体 (2)客体 (3)效力
3、权利的变更 (1)相对消灭 (2)绝对消灭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 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区分标准:是否给予对价。 区分意义: 无偿行为,义务人之义务较轻。
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案
2000年11月1日下午,原告李杏英在被告上海大润发超市购 物。欲将随身皮包存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投入一元硬 币,硬币退出后取得编号1250719748的密码条一张。李杏 英购物后欲取皮包,发现寄存柜打不开,请工作人员协助打 开,发现箱内无任何物品。李杏英以大润发超市疏于管理为 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为。
3、共同行为 方向平行的两个以上意思表示达成一
致。如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如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 区分意义: (1)身份行为有意思能力即可,不需
要一定具备行为能力 (2)身份行为原则上不能代理。
民法总论课件ppt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 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多种分 类,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 分类方式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是否需要双方意思表示, 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 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涉 及对价,可以分为有偿行 为和无偿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需 要特定形式,可以分为要 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需要进行清算、注销登记等程序。
05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01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组
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02
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
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03
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
债权的特征
债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性、期限性、 平等性和规范性。
债权的种类与内容
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权划分为不同类型,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和不当得利之债等。
内容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具体包括请求履行、请求赔偿、代位权 和撤销权等。
债权的变动
债权的产生
债权的产生基于法律行为 或法律规定,如合同、侵 权行为等。
总结词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详细描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立要件是 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的基本要素,而生效要件则是指民事法 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具体来说,成立要件包括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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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ber die Wertlosig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
14
(法学的任务)在于解释法律、续造法律与……整 合法律素材。
只要如何公正解决相互层出不穷的利益冲突之追问 不会停止,如何合理建立彼此唇齿相依的生活秩序 之追问不会停止,法学就会存在,它对于人类即是 不可或缺的——这不仅是因为它有着实践功用,更 在于它表述着人类精神的实质。
➢密
码: digesta
➢ 教学个邮:qingyuzh@
2
3 课程说明
自由的教学
4
陈寅恪:“前人讲过的,我不讲;近人讲过的, 我不讲;外国人讲过的,我不讲;我自己过去讲 过的,我不讲。现在只讲未曾有人讲过的。”
严格的考评
5
八千学生通过了联大的入学考试,但仅有三千八 百人毕业,许多人被“自然选择”淘汰出局。
1
民法总论
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
授 课 人:朱庆育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本科生 课 时 数:54 授课时段:201302-201307 授课时点:周三、周四1330-1600 授课地点:阶五
➢ 教学公邮:pandektenrecht@
known of genius as
traditionally
conceived,
passionate,
profound, intense
and dominating
22 讲授体例
(1-3节)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理论(4-6节)
的本质(7-8节)
的效力自治(9-10节)
的类型(11-12节)
第二编 法律行为 节)
第6章
的一般原理(16-18节)
23 的效力瑕疵(19-26节)
第1章 民法基础
第2章 民法规范 第3章 法律行为
第4章 法律行为
第5章 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3-15
第7章 意思表示 第8章 法律行为 第9章 代理(27-
蔡枢衡:“现代中国法学使人看不起的原因有很 多,法学自身之贫困却是重要因素之一。”
“他真的是他们之中还值得一提的,其实他一无 所长。”
“他像一只绣花枕头,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他照本宣科,但他宣得比别人好。”
罗素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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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没有创造过任何的艺术形式,没有形成 过任何有创见的哲学体系,也没有做出过任何科 学的发明。他们修筑过很好的道路,有过有系统 的法典以及有效率的军队。但此外的一切,他们 都唯希腊马首是瞻。”
逃离法学院
9
“写诗不会对法律大唱赞歌——决不会,因为很 多诗人就是从法学院逃逸的学生。”
歌德
席勒
海涅
10
Bertrand Russell 18051872-02021970
Three
passions,
simple
but
overwhelmingly
strong,
have
gover
1843年《逻辑体系》(王路:“是古典归纳逻 辑的集大成者。自他以后,归纳成为逻辑的一 部分。”)
1848年《政治经济学原理》(萨缪尔森:“该 书 在 1890 年 以 前 , 可 以 说 是 凡 俗 人 的 圣 经。”)
1859年《论自由》(以赛亚·伯林:创立了近 代自由主义。“它对个人主义与宽容思想的阐 扬,远超过早一些人的成就,从弥尔顿、洛 克,以至于孟德斯鸠及伏尔泰等人,相形之 下,都要略逊一筹。”
the longing for love,
the search for
knowledge,
and
unbearable pity for
the suffering of
11
陈寅恪 18900703-19691007
来世不可知者也。 先生之著述,或有 时而不彰。先生之 学说,或有时而可 商。惟此独立之精 神,自由之思想, 历千万祀,与天壤 而同久,共三光而 永光。
1861年《代议制政府》 1863年《功利主义》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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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Stuart Mill 20051806-08051873
米 尔 ( J. S. Mill ) 智商之高,据说是 人类纪录。
——张五常
“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 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
“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 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 点。” ——约翰·密尔《自传》
恶毒的罗素
6
“学生们热情而又渴望获得知识,但是他们所知 不多,缺乏训练,而且很懒,梦想着别人能够把 知识灌进他们的大脑,而自己可以毫不费力。”
尴尬的法学
7
杨荫杭:“欧美学生以考入法科为最难,而中国 则最易,凡不学凿空之徒皆趋之……法学精深, 本不易习,而中国法学,诸事苟且,文凭贱如粪 土,学士多如苍蝇。”
“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 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 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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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dwig Wittgenstein 26041889-29041951
He was perhaps the
most
perfect
example I have ever
——陈寅恪
12 教学目的
通过教义法学,超越教义法学。 Durch d.Rechtsdogmatik über d. Rechtsdogm
atik hinaus.
13
以偶在现象为其研究对象者,自身亦终沦为偶 在。立法者修改三个字,所有法学文献将因此 变成一堆废纸。
——Julius Hermann von Kirchmann
——Karl Larenz
1966,in der Berliner Juristischen Gesellschaft
Über die Unentbehrlich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
15
16 教学思路
我所有的天赋并不在一般人之上而在其下,凡 是我能做到的,无论哪个具有中等智力和健康 体格的男孩和女孩肯定也能做到。……由于父 亲的教导,我开始的时间要比同代人早二十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