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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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讲解之民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讲解之民法基本原理
【举例 3】赵某将自己偷来的一辆汽车卖给了某汽车修理厂 思考 1:盗窃销赃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正确答案』盗窃销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思考 2:该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正确答案』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举例】
1.判定标准 条件 或成就或不成就;期限 一定会到来。 2.成立与生效 附生效条件(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满足(期限到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条件满
【举例 2】25 岁的小花误以为 26 岁的小菜菜的斑点狗。
思考 1:该合同的签订双方是否均为真实意思表示? 『正确答案』并不是双方均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思考 2:该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正确答案』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保护→实质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举例 1】5 岁的小花非常喜欢 6 岁的小菜家的斑点狗,于是与小菜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小花用自 己家的房子换小菜的斑点狗。
思考 1:小花和小菜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小花和小菜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思考 2:该行为是否成立?该行为是否生效? 『正确答案』该行为成立,满足法律行为成立的三大特征;该行为不生效,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理人老赵承担。
(二)代理的特征
特征
不属于代理
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行纪”行为、寄售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 传递信息行为、“中介”行为、代为保管
思表示”
物品行为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
足(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
(五)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
【举例 1】某影视演员与某影视公司签订阴阳合同。——虚假表示——阳合同无效 【举例 2】“旱鸭子”赵某不幸失足落水,赵妻对同行的侯某说:“你游泳那么好,赶快去救救他吧!” 侯某一直垂涎赵某家价值 100 万元人民币的古董“汉朝共享单车”,便对赵妻说;“我出一万元,你把那辆 汉朝共享单车卖给我,我就去救人。”赵妻救人心切,同意了侯某的要求。——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 【举例 3】12 岁的小美,在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个价值 20 万的“驴牌”手提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 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效力待定

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民法原理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

普遍性表现在其适用对象广泛,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个民事主体;特殊性则表现在其对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体现了各地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社会需求。

首先,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体现在其适用对象的广泛性。

民法原理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个民事主体。

人类的基本权益和自然规律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因此民法原理从根本上具有普遍性。

例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权益是人类共同的诉求,因此无论在哪个国家,保护这些权益的原则都是普遍适用的。

其次,民法原理的特殊性体现在其对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社会需求不同,民法原理在不同的地域中会有一定的差异。

例如,在法律文化以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主导的国家,民法原理更加强调合同自由原则,而在基于家族观念的东亚国家,民法原理则更加重视家族和义务关系的维护。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合同、侵权、遗产等具体问题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

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并不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

普遍性保证了民法原理的基本价值和适应性,特殊性则体现了不同地域特色和法律体系的差异性。

正是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结合,才能确保民法原理的实际适用效果和公平正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并非静态存在,而是动态发展的。

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化和全球化的进程,民法原理正在逐渐趋同和融合。

国际公法和国际商法的逐渐发展,使得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更加接近,并形成了一些国际共识。

例如,基于公平原则的国际合同法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就是在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寻求普遍适用和解决争议的实践。

综上所述,民法原理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

普遍性体现在其适用对象的广泛性,特殊性则体现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差异性。

这两者并非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

同时,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动态发展的,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和法律体系的融合,民法原理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民法一般原理

民法一般原理

民法一般原理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4.民法是权利法。

5.民法是实体法。

二、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是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

民法解释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第二,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第三,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

1.宪法。

2.民事法律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7.国际条约四、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是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

民法解释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第二,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第三,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一)民法解释的方法1.文义解释。

对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必须以文义解释为出发点,不能超过条文可能的文义的范围。

2.体系解释。

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联,确定其含义和内容的解释方法。

3.历史解释。

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进行民法解释的方法。

4.目的解释。

不拘泥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以及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意图,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出发,依据合理的目的进行法律解释。

5.扩张解释。

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涵盖立法者所欲调整的范围时,对文义进行扩张,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案件纳入调整范围的解释方法。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

【案例】民事审判开始重视运用善良习俗
法律意见将出台
《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办案 效果。从意见出台前后两年的统计数据看,此类案件的调撤率从68%上升 到82%,同比上升14%;平均审理天数从56天减少到30.23天,同比减少 54%;上诉率从9%到“零上诉”;申请执行率从44%到12%,同比下降32%。 甚至很多当事人都不用到法院来诉讼了,通过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所调解就能很好解决纠纷。 《关于民事审判运用善良习俗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草案 终于于6月下旬经泰州中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从2007年7月1日 开始试行。 泰州两级法院的做法在司法实务界、法学理论界均引起较大反响, 并引起了最高法院的关注。“民俗习惯司法运用”从江湖走入庙堂,成 为最高法院2007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江苏高院成为课题承担单位之一。 目前,江苏高院课题已经结题并顺利通过了专家验收,一场更大的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试点将在江苏全省拉开帷幕。据悉,江苏高院正在 加紧把调研成果转化为一个法律意见,目前草案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有 望年底前正式出台。 —— 摘自《人民法院报》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人身关系——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人格、人格关系、人格权 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 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 的精神性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隐私等。人格权就是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褫夺的权利。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2)身份、身份权 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受法律保护,不得抛 弃和转让。 2、财产关系 (1)财产、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 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具有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及平等性、可以被支配性等特点。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表述财产归何人控制的支配型财产关系,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 样的问题。在这种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 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 2)表述财产在交易中而发生的移转的流转型财产关系。回答财产因买卖、租赁、借 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问题,在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民法原理

民法原理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 • 承认、尊重私人的权利和利益。 •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 动。 • 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之于个人意 志。 •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 权神圣。 • 国家干预私的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 • • •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 立。 •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 不是义务性规范。
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的限制
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 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 间限制、约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 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 特权、物权优先权
权利的维护
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 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 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 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表示: 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 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 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民法学原理课件完整版讲课教案pdf-2024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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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制度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代理 其进行民事活动。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或死亡,并产生 相应的法律后果。
研究对象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 民事法律制度。其中,民事法律规范是民法学研究的基 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研究的核心,民事法律制度 是民法学研究的重点。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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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 古代民法:古代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罗马法以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精湛 的法律技术,对后世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民法学的结构
民法学结构包括概念、原则、制度三个层次。概念是民法学的基础,是对各种民事法律现象的 高度抽象和概括;原则是民法学的核心,是贯穿整个民法学的基本准则;制度是民法学的具体 表现,是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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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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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03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 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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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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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 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 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05

民法原理

民法原理

(三)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四)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从事民事活动,为自己取 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变更权和撤销权的归属 因受欺诈、受胁迫或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只有受害人才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 或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双方都有权 要求变更或撤销。 变更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当事人的变更权和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变更、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当事 人知道变更、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放弃该权利的,该行为即不得再变更或撤销。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 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 条件和程序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宣告自然人死亡,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民法原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按照 属人原则,将规范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称为市民法;规范罗马人与外国人、外国 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民法就是调整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之间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 从学理上讲,民法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之分。

经济法第二章民法原理

经济法第二章民法原理

二、多选题
1、甲1991年离家出走,渺无音讯。1995年其妻向 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1996年人民法院依法 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 1997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 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 奖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 1998年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 查,甲于1997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 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戌。现问甲的200万遗产 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 A乙 B丙 C丁 D戌
6.法人的机关
1)定义: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管理法 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机构。
2)类型
意思机关:权利机关、决策机关
执行机关:执行法人意思,对内进行管理,对 外实施民事活动的机关。
监督机关: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 法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实施监督的机关。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参加民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人。自然人与法人。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 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 事物。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4.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 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具体民事权利产生、变 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
(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 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
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
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 有哪些?( )

民法基本原理与民事权利的关系与联系

民法基本原理与民事权利的关系与联系

物权法中物权保护制度设计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
创设。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 所有权,避免物权冲突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 公开、透明,保护交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安全。
物权保护方式
包括请求确认物权、请 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
妨害等。
合同法中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平衡
合同自由原则
身份关系调整
01
包括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财产关系调整
02
夫妻财产制、继承等财产关系的处理,保障家庭成员的财产权
益。
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互动
03
身份关系的变动往往伴随着财产关系的调整,如离婚时的财产
分割。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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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所有民事主体提供 平等的保护,不偏袒任何 一方。
平等参与
所有民事主体都有平等参 与民事活动的权利,包括 签订合同、提起诉讼等。
自愿原则在民事权利中体现
自主选择
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 真实意愿自主选择交易对 象、条件等。
自主决定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交 易的内容、方式等,不受 他人干涉。
自主承担责任
民事权利丧失
民事权利的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权利本身不复存在,如 物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相对丧失则是指权利人的权利相对于特定人而言不复 存在,如债权因债务人履行而消灭。
民事权利保护
自我保护
社会保护
权利人可以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 自己的权益,如及时行使权利、采取 保全措施等。

民法原理1

民法原理1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 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第三 人的利益。
设例1· 14:
• 甲以50万元的代价购买一片海滩进行 海水养殖,为防止有人偷盗在海滩的 周围架设了电网。而此海滩不远即有 一个别墅区,以前很多居民都有到海 滩散步的习惯,于是居民与甲之间发 生纠纷。 • 问题:居民可否主张权利继续去海滩 散步?
(三)我国的民法学体系
• • • • • • • • 1、总则 2、物权法 3、债法 4、知识产权法 5、人格权法 6、亲属法 7、继承法 8、侵权责任法
设例1· 9:
• 甲委托乙装修公司装修其结婚用的住房 A,并将住房A的钥匙交给乙公司的人 保管。后乙公司的员工丙因与老板吵架 想不开而在住房A中上吊自杀。甲起诉 到法院主张房屋死过人已经不宜结婚和 居住,从而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乙公 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甲的要求是封建 迷信,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 • 问题:本案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民法大全》的结构:
• • • • 《优士丁尼法典》 《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 《新律》
罗马法的贡献:
• (一)创建了成文法也就是制定法的基本模 式,并创立了法典化的雏形。 • (二)建立了公法与私法相区分的理论模式, 并试图按照这一区分来制定法律。 • (三)罗马法按照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需要确 定的法律规则,确立了民法的范畴,以及民 法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里的基本法地位和传 统。 • (四)最为重要的是罗马法贯彻的平等、自 愿、理性、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成为后世 民法永远的楷模和发展动力。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二)自愿原则 • (三)诚实信用原则 • (四)公序良俗原则 •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原理10

民法原理10

1、其瑕疵均为行为主体不合格 2、其成立后依法不能生效 3、其须经合格主体追认后才能有效 相对人依法享有催告权,善意相 4、相对人依法享有催告权,善意相 对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对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无代理权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3、无处分权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
二、物权
(一)物权概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 规定。 规定。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及其法律地位 1、自然人的含义 因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因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分类及法律地位 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一、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 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特征 (1)法定性 (2)平等性 (3)对应性 (4)人身依附性
二、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要式行为要求具备形式要件。 要式行为要求具备形式要件。 行为要求具备形式要件

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民法原理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

首先,民法原理具有普遍性。

这是因为民法原理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类文明的产物,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积累的法律经验和规范。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民法原理都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无论是西方的罗马法系国家,还是东方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原理都起着统一和协调的作用。

这是因为,民法原理涉及到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基本的法律规范,与人的本质和社会生活的普遍需求密切相关。

例如,契约自由、责任原则、公平原则等都是广泛适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原则,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自由、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因此,可以说民法原理具有普遍性。

其次,民法原理也具有特殊性。

这是因为民法原理不仅仅适用于一般的社会生活,还要根据具体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补充。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条件,所以在具体的民法制度中,也会存在一些与其他地区不同的规定和原则。

例如,在中国的《民法典》中,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工等特殊法律关系的规定就比较多,这是因为中国具有特殊的农村经济和城市化进程。

又如,在法国的法典中,有关社会风俗、习惯和法律传统的规定就比较多,这是因为法国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

因此,可以说民法原理具有特殊性。

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基础的。

普遍性体现了民法原理的基本性质和根本价值,是它在全球范围内适用和共享的基础。

特殊性体现了民法原理的具体运用和实践,是它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具体法律制度中实现的具体方式和特定要求。

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作用和相互补充,使得民法原理能够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起到统一、协调和共享的作用。

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合作中,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平衡和妥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以实现各国之间的法律合作和交流。

总之,民法原理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

普遍性体现了民法原理的基本性质和根本价值,是它在全球范围内适用和共享的基础。

第一章 民法原理

第一章 民法原理

民事权利 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其他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 同的约定,为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 相应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必要性:
承担义务的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 进行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所有的义务都对应一定的权利,履行义务的目 的是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义务是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 若不履行或履行不当,都要受到法津的制裁。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 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民法通则》
民法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 (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 (动态)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 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 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种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总称。
民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 经济法在民法调整的基础上,调整国家对经 济进行干预时产生的经济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 者合同的约定,实现其意志或者利益的可能性: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
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作出一定的行为(包括 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 者利益; 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 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对于归属于自身享有的权 利或由自己履行的义务,以自己的行为来实现 的能力,是对人的能力的事实判断。

02讲民法原理

02讲民法原理
臧某以为,这两家企业未经自己同意,私自使用自己照 片,并加文字简介,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 “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 有什么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旳 随意攻击,两被告旳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旳肖像权、声誉 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旳 声誉,构成侵权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 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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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主体之间旳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们基于一定财产而形成旳社会关系
横向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
民法 调整
物权法调整 债权法调整
财产全部关系 (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 (动态)
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 (主体不平等)
民法调整旳财产关系旳特点 (1)主体平等 (2)意志自由
经济法调整
8
(二)平等主体之间旳人身关系
5
案例2:高校招生录取案
陈云海是江苏省95级应届外语兼文科类考生,提前 录取志愿报考外交学院,1995年其高考成绩为591分, 口试评分为5-,在江苏省全部报外交学院旳考生中居第 二名。当年外交学院在该省共招9人,录取时以口试不 足5分为由退掉陈某和居第一名旳吴某(男,,597分, 口试4+) ,录取了第19名旳刘某(男,565分,口试 5)。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补偿。
a.财产全部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 c.行政管理关系 d.单位内部上下级关系 e.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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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e
例题2 按照( ),能够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 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a.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旳复杂程度 b.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旳对象旳不同 c.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旳主要程度 d.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旳大小程度

大学民法原理知识点总结

大学民法原理知识点总结

大学民法原理知识点总结一、责任法1. 民事责任的种类在民法中,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

合同责任是指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则是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合同责任,民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触犯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而对于侵权责任,民法则规定了侵权行为人违反了公序良俗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民事责任的成立在民法中,民事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

一般而言,需要具备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和归责要件这三个方面的条件。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了约定的行为,违反了约定的行为,违约责任是指违反了合同义务而受到的法律责任。

而归责要件是指违反了合同义务而导致了损害的法律成立要件,又称紧急权利保护。

3. 民事责任的效力民事责任的效力是指民事责任的产生和实现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民法中,要求民事责任具备三大效力,即补偿效力、抑制效力和惩戒效力。

补偿效力是指对受损害人进行赔偿,使其得以补偿损失。

抑制效力是指通过对侵权行为人进行的责任追究,防止其再次侵权。

而惩戒效力则是指对侵权行为人进行的追究和处罚,以达到对侵权行为的惩戒效果。

二、法人1. 法人的概念在民法中,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团体,可以享有法律主体权利和承担法律主体义务。

根据不同的法人性质,法人又可以分为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多种类型。

在民法中,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资产和责任、法定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主体的地位。

2. 法人的成立在民法中,法人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

一般来说,法人的成立需要具备合法资金、合法名称、合法组织机构以及合法活动范围等要件。

合法资金是指法人依法取得的资产,合法名称是指法人依法注册的名称,合法组织机构是指法人的组织结构和权利义务分配,合法活动范围是指法人依法享有的活动权利范围。

3. 法人的权利义务民法中规定了法人的权利义务,即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对于法人的权利而言,民法规定了法人具有的权利范围和收益权,同时也规定了法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50民法原理

50民法原理

民法是调整横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是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交换、 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基于固有人格和特定身 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分为人格关系和
3.私权神圣原则
私权神圣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4.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 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违 反法律,违背公德、滥用权利,危害社会 公共秩序。
四、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的具有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 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其时 效期间断绝计算,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该 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是时效 进行中的根本性障碍。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 起诉时,法院根据特殊情况,依法适当延长其时 效期间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含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义务人即取得了抗辩权,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的 一种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属于事件性质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一种强制性法律规定 (3)诉讼时效须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为前提。 (4)诉讼时效是法院不能主动援引的一种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财产权,不适用于人身权。 人身权只有转化为具有赔偿内容的财产权后,才 能适用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 形成权和抗辩权。 (3)我国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 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

民法的原理

民法的原理

民法的原理
民法的原理是指在民法领域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它们是制定和解释法律的依据。

以下是有关民法的一些重要原理:
1. 自由原则:民法以个人自由为基础,保护人们的意思自治和自由选择权。

个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由行使权利的权利。

2. 平等原则:民法要求对所有人平等对待,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无差别。

这个原则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自由意志,鼓励合同订立和合同自愿履行的习惯。

根据这个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件。

4. 保护诚信原则:诚信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价值观念,民法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和其他法律义务。

5. 保护利益原则:民法旨在保护个人和经济利益的正当权益。

这个原则要求法律确保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提供救济措施来保护利益的受损一方。

6. 私有财产保护原则:民法承认和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权。

个人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财产的自由支配权。

7. 实质正义原则:民法追求实质正义,要求法律应当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特定情境,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

民法的原则是民法体系的基石,通过确立公平、平等和自由等基本原则,为个人和社会关系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这些原则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起着重要的作用,以确保公正、合理和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

2023版方志平民法原理

2023版方志平民法原理

2023版方志平民法原理导言:方志平民法是一个关于平民法律原则的重要法规,其目的是保护平民的权益,并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2023版方志平民法原理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方志平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2023版方志平民法原理,所有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因素如何,法律都应当对所有人适用。

平等原则的实施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方志平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2023版方志平民法原理,个人应该享有自由行动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这包括个人的自由思想、言论、信仰、组织和结社的自由。

自由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个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的创新和进步。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方志平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2023版方志平民法原理,法律应该公正而公平地对待每个人,并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

公正原则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减少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四、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方志平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2023版方志平民法原理,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个人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责任原则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五、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方志平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2023版方志平民法原理,法律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保护原则的实施有助于建立一个和谐、包容的社会,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六、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方志平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2023版方志平民法原理,法律应该具有合法性,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的实施有助于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七、协调原则协调原则是方志平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2023版方志平民法原理,法律应该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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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由第三人给付 台湾民法第268条:「契约当事人之一方, 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给付者,于第三 人不为给付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损害清算(间接代理、寄托等)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单方利益的施与受

赠与 债务的免除 物权的抛弃 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台湾民法第269条:「以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 者,要约人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其第 三人对于债务人,亦有直接请求给付之权。 第 三人对于前项契约,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 当事人得变更其契约或撤销之。 第三人对于当 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约之利益者,视为 自始未取得其权利。」

诚信原则在德国民法上的扩张

从原规定的诚信操作(Regulierung),到 补充(Ergänzung), 限制Schranken),再 到纠正(Korrektur),干预更为广泛,且 都是通过司法而非立法。但从众多案例仍 可看出,其干预仍不轻易介入实体的利害 分配或弱势的保护,而多限於交易程序的 不公平。

共同代理与复代理
台湾民法第168条:「代理人有数人者,其代理行 为应共同为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人另有意思 表示者,不在此限。」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使其於 代理权限内代理本人为代理行为者,则为复代理。 复代理仍为本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 其行为效力直接归于本人。解释上此种转授权应 有本人的同意,而不仅是消极的未禁止,台湾民 法某些契约的规定已寓有此一意旨,如第484、 537、680等条。
第五单元
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
私法自治理念的三个维度
垂直面的公私关系 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尊重─包括私决定的形成与实 现,私资源的使用交换,私人间的竞争合作,私争 议的私下解决 水平面的尔我分际 私人间对各自领域的尊重─包括个人意志的完整展 现,各自管理各自事物,自享利益自承风险,个别 责任明确厘清 时间面的自治界限 在可期待的时间给予尊重─包括当事人作合理计算 的期限,合理注意的期限,合理行使的期限,合理 独占的期限
私法自治的水平维度

1、契约自由─包括要不要?和谁?作什麽? 2、契约严守─欢喜作,甘愿受 3、所有权绝对─包括如何管理、使用、收益? 如何处分? 4、任何人不得处分大於自己之财物 5、过失责任─在合理的范围负责(善良管理人 的注意) 6、给付义务、实害补偿
私法自治的时间维度
概括允许与强制有效
第84条:「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 之财产,限制行为能力人,就该财产有处分之能 力。」 第85条:「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 营业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其营业,有行为 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营业有不胜任之 情形时,法定代理人得将其允许撤销或限制之。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83条:「限制行为能力人用诈术使人信其为有 行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者,其法律 行为为有效。」

第15-1条:「对于因精神障碍或其它心智 缺陷,致其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识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显有不足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亲等内之亲属、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实之其它亲属、检察官、 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声请,为辅助 之宣告。 受辅助之原因消灭时,法院应依 前项声请权人之声请,撤销其宣告。 受辅 助宣告之人有受监护之必要者,法院得依 第14条第1项规定,变更为监护之宣告。」

合理价格?

大陆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2项以合理价格 为不动产和动产善意取得的共同要件。适 用时难免会对「合理」要件产生争议,此 一要件不仅排除无偿的物权交易,严格解 释甚至排除非以价金做成的有偿交易,如 互易或其他。後者尚可通过「价格」的扩 张解释而放宽,无偿交易是否应排除公信 保护,仍值得商榷。至於合理要件的解释, 似乎也有放宽到「非异常低价」的情形, 否则徒增困扰。

私法自治的垂直维度



1、立法控制的界限─尽可能低的自治门槛,比如 合同以诺成、非要式为原则,实体规范趋於任意 2、体现对等正义的诚信原则,包括适度作衡平法 的调整,而把社会正义的考量留给特别民法 3、贯彻民刑分流,责任内容不作民事以外的考量 4、当事人主义、自由处分主义 5、司法审查的界限─自治控制限於形成规范(合 同)的程序及其实现,原则上不评价规范本身 6、契约的解释与补充─仅探索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而不掺杂公共或客观的因素
无行为能力与准限制行为能力
第15条:「受监护宣告之人,无行为能力。」 第15-2条第1项:「受辅助宣告之人为下列行为时, 应经辅助人同意。但纯获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 龄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1、为 独资、合伙营业或为法人之负责人。2、为消费借 贷、消费寄托、保证、赠与或信托。3、为诉讼行 为。4、为和解、调解、调处或签订仲裁契约。5、 为不动产、船舶、航空器、汽车或其它重要财产 之处分、设定负担、买卖、租赁或借贷。6、为遗 产分割、遗赠、抛弃继承权或其它相关权利。7、 法院依前条声请权人或辅助人之声请,所指定之 其它行为。」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都将实质上排除法律行为原 来隐涵的交易对立性,不利于本人,故除非无涉 利益交换,单纯履行债务的物权行为,应不生效 力。但正如无权代理,如法律所要保护的本人愿 意接受行为结果时,自无强制排除其效力的必要, 解释上应同属效力未定。 台湾民法第106条:「代理人非经本人之许诺,不 得为本人与自己之法律行为,亦不得既为第三人 之代理人,而为本人与第三人之法律行为。但其 法律行为,系专履行债务者,不在此限。」

监护宣告与辅助宣告

第14条:「对于因精神障碍或其它心智缺 陷,致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识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 本人、配偶、四亲等内之亲属、最近一年 有同居事实之其它亲属、检察官、主管机 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声请,为监护之宣告。 受监护之原因消灭时,法院应依前项声请 权人之声请,撤销其宣告。 法院对于监护 之声请,认为未达第1项之程度者,得依第 15-1条第1项规定,为辅助之宣告。 受监 护之原因消灭,而仍有辅助之必要者,法 院得依第15-1条第1项规定,变更为辅助之 宣告。」
1、民事财产关系的最长期限,永佃权的废 除 2、继续性契约的再协商义务 3、时效制度─走向缩短、统一与任意的趋 势 4、行为基础不复存在与情事变更 5、工具权的除斥期间与失效 6、知识产权耗竭,回归公共领域

台湾民法设置自治门槛
行为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进入市场的门票) 表意人出于真意 意思表示必须被正确理解 意思表示不得因扭曲而做成 容许对特定不确定因素作保留 处分行为必须有处分能力 必要时得规定一定的行为方式 交易过程不得明显不公平

真意实现与交易安全的调和
非出于真意的表示不应发生任何效力,乃 理之必至。问题是如果事涉善意第三人的 利益,不仅基于公平有保护必要,且从交 易安全角度(交易成本的考虑),也不能 不在一定程度内肯认行为的效力,立法者 在此必须作真意与交易安全保护的权衡。 心中保留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外汇买卖电脑漏打一个零?

显名主义
基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考虑,代理行为应以显名 为原则,第103条:「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 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前项规定,于应向本人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 人为之者,准用之。」此处所谓以本人名义,解 释上应有弹性,如依交易情形或习惯足以显示为 意思表示者是为他人而为,相对人通常可认知时, 即符合显名要件。 未显名时,行为仍成立于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

表见代理
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虽无代理权,但因自己原 因使他人误以为有代理关系时,在一定程度内, 应接受代理的结果。但在此一错误可以避免的情 形,第三人又不受保护。 台湾民法第169条:「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 授与他人,或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 之表示者,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但第 三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不得为暴利行为─交易公平的底线
第74条:「法律行为,系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 无经验,使其为财产上之给付或为给付之约定, 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 声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 前项声 请,应于法律行为后一年内为之。」 此一基于公平考虑的限制,尚非对法律行为程序 的一般性门坎,而仅以其使他方不公平的做成 「财产上」的处分或负担时为限,其结果非直接 否定行为效力,而是使利害关系人有以诉讼请求 法官调整之权。立法者显然不愿见到当事人任意 以不公平为由逃避契约义务。

显名主义的例外
輕名交易Geschäft für den, den es angeht 有的交易依其性質顯然具有高度開放性,交易者 完全不在意交易的對象是否表意人,仍有受其拘 束的意思,此時未顯名並不影響行為的成立與效 力(歸效於本人)。 借名交易Geschä ft unter fremdem Namen 交易如以假名做成,其效力應視交易情狀,相對 人重視者究為其本人還是連同真實姓名而定。此 時也可能有詐欺做成意思表示的問題。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行为,对本人及代理人都不发生效力, 但可经承认而生效。 台湾民法第170条:「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 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生 效力。 前项情形,法律行为之相对人,得定相 当期限,催告本人确答是否承认,如本人逾期未 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 第171条:「无代理权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其相对 人于本人未承认前,得撤回之。但为法律行为时, 明知其无代理权者,不在此限。」

行为能力的实质/形式双门槛




第12条:「满二十岁为成年。」 第13条:「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 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未成 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 第75条:「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无效;虽非 无行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系在无意识或精神 错乱中所为者亦同。」 第76条:「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 示,并代受意思表示。」 第7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 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但纯获法律上之利益, 或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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