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371501DSM 105-2017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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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71501DSM 帝斯曼维生素(山东)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企业标准
Q/371501DSM 105-2017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2017-08-01发布2017-09-01实施
Q/371501DSM 105-2017
前言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
本标准由帝斯曼维生素(山东)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进、史清河、金雷、赵明亮。
本标准于2017年08月01日首次发布。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产品的分类和代号、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矿物质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按一定比例配制成的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 591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283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T 10649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3884 饲料中钴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885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和代号
产品分类和代号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和代号
4 要求
4.1 感官指标
产品无异物,色泽浅灰色至浅黄色粉末且无明显差异,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异嗅。
4.2 水分
不高于10%。
4.3 加工指标
4.3.1 粉碎粒度
96%以上通过12目分析筛(1.68 mm 孔径), 90%以上通过16目分析筛(1.18 mm 孔径)。4.3.2 混合均匀度
变异系数(CV)不大于5%。
4.4 卫生指标
符合GB 13078 的要求。
4.5 技术指标
4.5.1 0.1%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技术指标
0.1%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技术指标见表2。
表2 0.1%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技术指标
4.5.2 0.15%鸭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技术指标
0.15%鸭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技术指标见表3。
表3 0.15%鸭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技术指标
4.5.3 0.2%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技术指标
0.2%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技术指标见表4。
表4 0.2%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技术指标
4
4.5.4 0.5%宠物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技术指标
0.5%宠物微量元素预混和饲料技术指标见表5。
表5 0.5%宠物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技术指标
4
4.6 净含量
符合标签标注,偏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抽样
4.7 组批
原料不变,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日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4.8 抽样
按照GB/T 14699.1 的规定执行或样品在包装时抽取,在包装流程中二分之一处取约200g一包样品,标明生产日期、批号、品名、取样人姓名的样品袋。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将样品放置在白瓷盘内,在非直射日光、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用眼观的方法观察其色泽、是否有霉变、结块。用鼻嗅的方法检查其气味。
5.2 粉碎粒度
方法1:按GB/T 5917.1的规定执行(仲裁法)。
方法2:称取样品50.0g,使用标准检验筛振动过筛5min测定其颗粒度。
5.3 水分
方法1:不含苯甲酸的产品按 GB/T 6435 的规定执行(仲裁法)。
方法2:含苯甲酸的产品按 GB/T 6283 的规定执行(仲裁法)。
方法3:称取约3g 的样品于卤素红外干燥仪中于105℃加热20 min后读数。
5.4 混合均匀度
方法1:按DSM总部06号关于混合均匀度控制的指导原则(CP/QA/119 验证)规定的方法附录C进行检验。
方法2:GB/T 10649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5.5 其他卫生指标
按GB/T 13078的规定执行。
5.6 钴
按GB/T 13884的规定执行。
5.7 铜、铁、锌、锰
方法1:按GB/T 13885的规定执行。
方法2: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
5.8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天每一品种为一组批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
6.2.2 本产品由质保部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带有合格标志和产品标签方能出厂。
6.3 定期检验
6.3.1 水分、粉碎粒度、铜、锌、锰按批数的3%抽检。
6.3.2 重金属(以铅计),砷,氟半年至少测一次。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4.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主要原料变化及配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工艺变化、设备改造后;
c) 停产6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