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大全
大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归纳
大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归纳绪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汉萨联盟:14-17世纪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
目的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a,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及民间商务组织b,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二调整的对象,a,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b,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三,法律规范的渊源a,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b,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a,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b,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二,调整的对象a,只调整经济关系b,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a,无需再经过任何中介,直接调整b,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即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四,法律规范的渊源a,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b,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二,内容:a,经济主权原则b,公平互利原则c,全球合作原则d,有约必守原则(扩展:a,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其所有权,但是,采取这种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c,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开展经济合作)南北合作南方中心(是发展中国家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货物贸易法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a,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这些国家都是缔约国c,如果一方或双方是非缔约国,但因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是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与调整范围含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范围:2、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3、为什么说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第二章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2、经济主权原则的含义含义:(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3、有约必守原则的含义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国善意履行。
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否则其要就其国际侵权或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301条款:是美国在经济方面的霸权立法。
以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和几经修订和扩充的十条条款,统称“301条款”,主要内容是美国可单方确认外国的某立法或政策违反了其与美国签订的协议或被美国单方认为不公平不合理损害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利益,其有权不顾国内法或国际法准则之规定,可采取单边性强制性报复措施,迫使其改正或赔偿,旨在保证美能充分占领其他国家国内市场。
(攻他国市场)201条款:美国贸易法第201条及修订扩充的四条条款。
主要内容是美国确认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数量增加到足以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同类产业,美总统有权采一切可行适当措施如限制进口数量加收额外关税帮助国内产业展开竞争。
(固本国壁垒)赫尔原则:非互惠的普惠制待遇: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第三章1.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
2、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4、FOB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4、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2、自费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CIF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保险合同,3、承担在装运港装货前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5、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和费用,2、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
6、要约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发价不能撤销。
7、卖方的义务:1、交货义务,2、交单义务,3、品质担保义务,4、权利担保义务。
8、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9、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1、国际经济法的学说之争。
狭义说: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是调整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欧洲代表学者:(英)施瓦曾伯格、(法)卡欧、朱亚尔、弗洛里、(奥)霍亨维尔顿、(日)金泽良雄。
广义:是独立的综合性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法律的规范的总称。
美国代表学者:杰塞普、斯坦纳、瓦茨。
区别主要存在于:主题、调整对象(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法律渊源(是否包括民间商业惯例和国内法)评价:广义说立足于实践但体系庞杂,狭义说学科划分清楚但缺少个人利益的保护,我们采广义说。
个人观点:支持广义说,理由:从实际出发,不拘泥于传统的学理分科方式,注重事物之间的联系,强调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相互联系。
并且认为调整范围应同时包括国际经济交易的私法、政府管理国际经济交易的公法规范、国际法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约束规范。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关键词:发达国家主导—南北合作—立法技术成熟完善。
①二战:“北北合作”,标志国际经济体制三大支柱的建立②60-80年代:迅速发展时期—南北合作③80年代以后:全面发展时期(全球化)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有两种:发达国家采统一制,发展中国家采分流制)、及其辅助性渊源。
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6、国家财产及其豁免问题国家豁免的概念、主要内容(管辖豁免、执行豁免),法律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国际经济法 期末重点概要
1、国际经济法:·(名词)概念——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它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问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还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简答)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选择or简答)自然人、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为什么?答:能。
原因如下:①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个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客观实际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来愈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2、(选择)国际经济法的这一体系与美国学者杰塞普提出的“跨国法”体系是很不相同的。
3、(名词)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4、·(多选)国家的经济主权: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A、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的表现,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精品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分章节)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2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为经济关系。
(跨国)经济关系 r 货物贸易一一完备、传统贸易法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一一重保护、轻贸易、 服务贸易一一滞后、侧重于市场准入r直接投资一一国际投资法 投送、 间接投资一一国际货币金融法<税收一一税收管辖权、冲突横向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纵向交易主体:国家、国际组织3.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1)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
2)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学科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
例:国际私人投资A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一一外资企业法(国内经济法)B 、投资保险一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内国经济法或者国际公约)C 、外资企业的经营一一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国际私法D 、税收征纳一一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E 、投资争端解决一一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 国:1965年《华盛顿公约》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能力予以限制(1)我国对“外贸经营权”的扩大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9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自然人、法人、 国家、国际组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J总结:1)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2)权利的取得由审批制变为登记备案制;3)由于还存在登记备案制,因此仍然存在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1、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协定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联大规范性决议)④国内涉外经济的立法⑤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判例⑥权威法学家的学说3、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②公平互利原则③发展权原则④国际合作谋发展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一、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一)EXW术语下,卖方的责任: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卖方,履行交付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二)买方的责任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
二、F组术语三个: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卖方责任:(1)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一)FAS该术语全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文意为:船边交货,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二)FCA 该术语全称为Free Carrier,文意为:货交承运人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三) FOB该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文意为:船上交货。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复习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的永久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体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2.国际间接投资: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3.国际直接投资:指一国私人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生产资本的输出。
其重要特点是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标准是是否有效控制作为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
4.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关系。
5.国民待遇:指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产品或服务不低于本国人、产品或服务的待遇。
6.普遍优惠待遇(GSP):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同时这种待遇不必给予其他发达国家。
7.最惠国待遇(MFN):指成员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进行歧视。
根据协定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可分为货物贸易方面、服务贸易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8.国家豁免: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9.简述跨国公司的特征: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特征:(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一般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而在国外经营采用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
母公司和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①跨国公司在制定战略时,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等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的和长远的高额利润②跨国公司由母公司制定全球战略,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super重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1.国际经济法(广义):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独立边缘性的法律部门。
狭义的是指国际公法的分支。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地位特征:独立的法律部门(2)主体特征:普遍性(3)调整对象特征:广泛性(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国内法中涉外经济关系,公法间、私法间、公私法间的关系)(4)法律规范上的特征:多样性(实体法、程序法、民法、商法、保险法、票据法等)(5)体系特征:复杂性(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经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争端解决法)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内法渊源:涉外经济法(2)国际法渊源:国际经济条约(重要渊源),国际商业惯例(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一个不成文规则),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有关国际经济问题的规范性决议。
(3)其他辅助性渊源:司法判例,权威最高学者的学说。
4.国际经济主权原则(1)地位:构成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2)主要内容:总的:本国内部、涉外的不受外来因素干扰具体:a.对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b.对境内外资的监督与管理c.对境内外资的国有化、征收、征用5.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
(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典型范例,发达国际应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也即非对等特惠制)六.国际贸易术语1.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费用、责任及风险等以英文缩写表示出来的专门用语。
其是国际惯例的一种,使用最广泛的是国际商会1936年编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修改具体请看笔记或书上,老师笔记不太好整理3.重点术语:相关内容请扩展(1)FOB是Free on board(name of shipment)的英文缩写,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是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
(2)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 port of destination)的英文缩写,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
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3、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的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符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际货物贸易法及其特征: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2.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3.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程序:一、询盘,询盘又称询价,法律上称要约邀请,通常由买方向卖方发出。
二、发盘,又称报价,法律上称要约,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主要交易的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作出发盘的一方,称为发盘人;接受发盘的一方称为受盘人。
三、还盘,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实际上是一项新要约(新发盘)。
还盘把当事人的关系颠倒过来,即在受盘人对发盘还盘后立即成为该项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人成为新发盘的受盘人,原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
四、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实盘的有效期限内无条件地同意实盘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同意按此条件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五、签订外贸合同,其内容应当与双方商妥的事项完全一致,特别是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期限、支付方式、保险、商检、仲裁及法律适用等,都必须如实且准确无误地规定在合同中。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述1、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范围(1)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2)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3、特征(1)调整主体的多元化;(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3)法律渊源的综合性;国际经济法渊源(一)国际条约1、双边条约2、多边条约(二)国际惯例1、强制性规范2、任意性规范(三)联大规范性决议(四)国内立法(五)其他辅助性渊源1、判例:国内、国外2、学说国际经济法的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普惠制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发展中国家无需给予相同的优惠。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它要求国家有权自由开发、利用或处理其自然资源,任何国家不得妨碍一国行使这一主权权利;所有遭受外国占领、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在其资源受到剥削、损耗时均有权要求偿还和充分的赔偿。
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权利。
根据宪章规定:各国有权将外国资产的所有权收归有、征收或转移。
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国家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1、国家行为原则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但是国家商业行为除外。
2、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大全
国际经济法一.课程性质~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主干基础课。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
2.掌握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技术转让以及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等领域的基本理论原则和法律制度。
3.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去解释、分析和判断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各种问题。
三.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理论、民法、经济法等第一章绪论❖教学重点、难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理解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关学科的区别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概念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一)经济全球化的特征1.生产的全球化。
2.市场的全球化。
3.金融全球化。
4.科技的全球化。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概念1.狭义说(英国施瓦曾伯格、日本金泽良雄等)。
2.广义说(美国杰克逊、日本樱井雅夫等)3.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运输、保险等;2.国际投资、国际金融业务;3.国际技术贸易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4.国际税收以及国际争议解决,等。
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
❖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
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1、国际商务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商人们经过反复实践、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性规范和原则。
2、现在编纂成册的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有:(1)国际法协会的《华沙—牛津规则》;(2)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3)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等。
3、国家豁免权原则【理解】P10国家豁免权是指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驶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手段,当然对于这种豁免权国家可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
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司法管辖豁免即任何国家财产,除非该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否则不得强制该国受其他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
(2)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做原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该国明示同意,否则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国国家财产。
(3)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时,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做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布雷顿森林会议的产物。
中国是其创始成员之一。
5、IMF的宗旨和主要职能【理解】P12IMF的宗旨:通过一个常设机构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为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和协作提供方法;通过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把促进和保持成员国的就业、生产资源的发展、实际收入的高水平,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稳定国际汇率,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价安排,避免竞争性的汇价贬值;协助成员国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在有适当保证的条件下,IMF向成员国临时提供普通资金贷款,使其解决国际收支失衡的困境等。
IMF的主要职能:制定成员国间的汇率政策和经常项目的支付以及货币兑换性方面的规则,并进行监督;对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在必要时提供紧急资金融通,避免其他国家受其影响;为成员国提供有关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等会议场所;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与货币领域的合作;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步伐;维护国际间的汇率秩序;协助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多边支付体系等。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特别关税减免制度的关税制度。
6.原产地规则:是指要求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受惠国产品,必须完全原产于受惠国或在受惠国国内经过实质性的加工或制作,并按规定的条件运往給惠国的规则。
7.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8.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9.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10.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经期末考试重点
国经期末考试重点1、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国际贸易术语(对外贸易价格条件),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2、提单: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第71条)3、委付(abandonment)是指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附属利益转让给保险人,而从保险人处获得全部赔偿的法律制度。
4、托收(collection)是指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5、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6、非关税措施指除关税之外的一切直接或者间接管制外国商品进口的各种措施,又称非关税壁垒7、保障措施的概念:是指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或因承担关税减让义务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至于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采取的一种保护国内工业的紧急限制措施8、国际直接投资:一国的私人(自然人或法人)在外国创办企业或与当地资本合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活动。
9、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10、国际双重征税(double taxatioin)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依据其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就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按照同一或相似税种在同一期间内分别征税。
一、国际货物买卖中,有效要约的条件1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 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3 表明要约人愿意按要约中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indicates the intention of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in case of acceptance )4 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when itreaches the offeree)二、国际货物买卖中,有效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1 承诺应由受要约人作出2 承诺与要约的内容基本一致3 承诺应在规定或合理的期限内作出4 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要求三、提单的法律性质(功能)1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以运输合同为准承运人与第三人之间——以提单记载为准2 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承、托之间: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承运人、善意受让人之间:绝对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3 提单是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处置提单项下货物四、信用证的特点1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货物买卖合同2 信用证以单据为处理对象3 开证银行负第一位的付款责任五、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 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2 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委托合同关系3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独立的合同关系4 通知行与开证行——委托代理关系5 受益人与付款行、议付行的关系——票据关系6 开证行与付款行、议付行的关系——合同/票据六、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1 存在补贴的事实2 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新工业的建立3 因果关系七、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1)由政府机构或国有公司承保(2)只适用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3)保险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4)通常通过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来预防风险八、仲裁与诉讼的区别1 管辖权的来源不同:诉讼,法定管辖;仲裁,约定管辖2 受案范围不同:诉讼,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仲裁,A依法可仲裁的事项 B当事人事先约定3 审理人员的产生途径不同:诉讼,当事人无权选择或指定法官;仲裁,当事人可以指定仲裁员4 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同:诉讼,依据法律规定;仲裁,更多考虑商业惯例,可以依公平原则5 审理形式不同:诉讼,以公开为原则;仲裁,不以公开为原则6 审理程序不同:诉讼,法定程序,可以上诉;仲裁,程序可约定,一裁终局九、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对争议的管辖权来自于仲裁协议受案范围限于仲裁协议中的约定事项(二)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得受理(三)有效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前提十、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意思表示真实“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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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一.课程性质~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主干基础课。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
2.掌握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技术转让以及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等领域的基本理论原则和法律制度。
3.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去解释、分析和判断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各种问题。
三.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理论、民法、经济法等第一章绪论❖教学重点、难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理解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关学科的区别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概念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一)经济全球化的特征1.生产的全球化。
2.市场的全球化。
3.金融全球化。
4.科技的全球化。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概念1.狭义说(英国施瓦曾伯格、日本金泽良雄等)。
2.广义说(美国杰克逊、日本樱井雅夫等)3.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运输、保险等;2.国际投资、国际金融业务;3.国际技术贸易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4.国际税收以及国际争议解决,等。
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
❖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
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萌芽阶段(垄断前)2.发展阶段(垄断至二战前)3.丰富阶段(二战后)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一) 定义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应具备两个基本因素:其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
其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
案例1:❖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此批货物由新加坡籍货轮¡°比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
¡°比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巴拿马籍货轮¡°丽莎¡±号相撞。
¡°比西¡±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措施,¡°比西¡±号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到达中国目的港。
但在途中曾突遇特大暴风雨,使部分仪器湿损。
❖[问题](1)如果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国法律?(2)如果有关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国法律?(3)上述案件根据目的港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本案中各项损失应分别由谁承担?案例2:2008 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
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
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
克雷嘉文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 WTO 的规则(加拿大和德国均为 WTO 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 GATT 规则约束。
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3❖2005年1月,四川一家生产电池的企业起诉日本索尼株式会社设置技术壁垒,涉嫌垄断。
理由是索尼及其控股公司生产的数码摄像机和照相机的电池附有智能密钥识别系统。
这一系统直接导致包括四川德先科技在内的同行业其他品牌的电池在未解码的情况下,无法应用到索尼产品上。
(二)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包括:1.自然人2.法人3.国际组织4.国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三)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1.什么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的形成❖3.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二.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4条、第10条的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
❖三.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的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9、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符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节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一. 与国际法的区别与联系❖二. 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系❖三. 与内国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阅读资料与书目:❖《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关于国家对天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宣言》❖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2004。
❖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2003。
❖车丕照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清华大学出版2003。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2001。
第一章思考题及阅读材料❖思考题:1.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2.国际经济法的概念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4.国际经济法的主体5.跨国公司的特征及其法律管制6.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7.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国际私、内国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教学目的要求及教学重点与难点:•了解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法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
•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结程序;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救济以及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的原则。
阅读与参考文献•1980年《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英]Michael Bridge著,林一飞译:《国际货物销售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4年•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ª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冯大同著《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赵承璧著《国际贸易统一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单文华主编:《国际贸易法学》(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引例•一家美国公司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
在合同的¡°产品条款¡±中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
合同的¡°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支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帐至卖方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
¡°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完前,德国公司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
货到目的地后,美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
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为权人的身份起诉那家德国公司。
但德方认为在CIF条件下,当其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货船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卖方不应承担责任。
而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承担货物的风险。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一)概念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具有国际性的货物买卖交易,即营业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跨越国界的商品交换活动。
•(二)法律特征1.国际性。
2.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3.交易的性质是买卖,即有偿性的转移货物所有权。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概念及其特征(一)概念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2.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
3.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组成1.国际贸易惯例;2.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3.国际组织制订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4.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三、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内立法•各国一般从私法方面对国际贸易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即通过制定民法、商法或货物买卖法等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1、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货物买卖法通常是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除了民法典外,还制定了单独的商法典。
•2、英美法系国家•因为采用不成文法的立法传统,所以其货物买卖法总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文件和法律判例之中。
•3.中国的立法民法与合同法四、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一)两个海牙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罗马国际私法协会编撰)•(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制定与宗旨2.主要内容3.关于公约的适用问题★4.中国加入时的保留五.国际货物买卖的商业惯例•(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商业惯例概述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1997年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和国际商会编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 )1.什么是国际贸易术语?(2)F组术语FAS(Free 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Free O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CA(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卖方的责任是: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