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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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挂牌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板”)挂牌条件以及要求,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挂牌公司申请在科技创新板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科技型、创新型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较高成长性或一定规模;
(三)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四)公司股权归属清晰;
(五)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一)项所指“科技型”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其中公司研发投入强度是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或一期)研发经费支出与同年(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二)公司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其中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是指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掌握某种专门科学技术知识、技能的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占同年(期)公司职工总数的
比例;
(三)公司高新技术产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高新技术产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或一期)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提供高新技术劳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同年(期)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四)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公司自主研发或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发明专利、著作权等。
第四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一)项所指“创新型”公司应符合《上海“四新”经济发展绿皮书》导向,属于上海“四新”经济热点领域,具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特征。
第五条不满足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条所述“科技型”、“创新型”条件的公司,可充分披露其“科技型”、“创新型”的特征,并由其聘请的具有科技创新板推荐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推荐机构”)发表专业意见。
第六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一)项所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二)项所指“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公司可表现为尚未实现收入或盈利,但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经研发后取得明显的技术突破;
(二)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三)公司获批取得特许经营资质。
第八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二)项所指“较高成长性”为完成了前
期的研发或渡过了初创期,已具有一定的营业收入,且最近连续二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的公司。
第九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二)项所指“一定规模”为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连续两年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400万元;
(二)最近一年盈利,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三)市值不少于2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四)市值不少于3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五)市值不少于6亿元,总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4000万元。
上述市值可参考股权投资机构在申请挂牌公司报送申请文件前十二个月内对其进行股权投资的价格估算,并由推荐机构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三)项所指“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指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制定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能证明其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本指引第二条第(四)项所指“公司股权归属清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二)企业历次股权变更、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三)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四)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五)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五)项所指“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为负数;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况;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偿还的情形以及欺诈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五)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本指引由上股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