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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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支持我市股权投资业的发展,吸引更多资本在杭集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打造长三

角南翼金融中心,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7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

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2008年12月21日杭政函〔2008〕273号文生效之日起,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以及创业投资有关法律、规章等规定,按照《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金融办〔2008〕38号)有关出资等设立要件的要求,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在杭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二、适用条件

(一)资金规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二)投资领域。以杭州市为重点,开展对在杭注册纳税的未上市企业(以下简称在杭

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领域属国家支持或鼓励发展类产业中的成长期以及初创期等企

业。

(三)报备管理。已办理相关报备手续的,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报经浙江省

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备案;其他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市报备认定办公室

认定。

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科技局等为成员单位。

三、扶持政策

适用对象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开办费奖励。

1 •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

享。

2•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25万元的奖励。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资金(指杭州行政区划外的股权投资

基金,下同)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4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开办费奖励资金由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区、县(市)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在区、县(市)

财政承担。

(二)投资追加奖励。

2年内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其注册资本(出资

1.股权投资企业,自成立起

金额)30% (含)以上的,给予追加奖励:

(1)注册资本(出资金额)(2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4 )注册资本

2亿元(含)以上,给予3

亿元(含)以上,给予5亿

元(含)以上,给予10亿

元(含)以上,给予

50万元的奖励;

100万元的奖励;

200万元的奖励;

500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亿元(含)以上各档次的股权投资企业,其投资额未达到对应

标准档的,按投资额相近标准档予以奖励。

对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的追加奖励,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

各50%的比例分享。

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设立起2年内其受托管理外地股权投资资金对在杭企业投资

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追加奖励:

(1)投资额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给予25万元的奖励;

(2)投资额达到1.2亿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投资额达到1.6亿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以信托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股权投资资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

的,也可享受追加奖励。

4.追加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涉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含杭州经济开发区)的,由市财政和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涉及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按照25%和75%的比例承担。

如股权投资涉及到多个区、县(市)的,由区、县(市)财政承担的部分,按各区、县

(市)实际到位股权投资额的占比分摊。

(三)办公用房补助。

1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

次性补助。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租赁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次年起

2年内,按每天不超过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规模、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按注册资金

(出资金额)规模核定办公用房补助面积。其中,规模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00

平方米;高于5亿元(含)且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高于10亿元(含)的,补助

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4 •办公用房补助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在区、县(市)或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区、

县(市)财政承担。

享受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

3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已发

放的补助应予退还。

(四)税费政策。

1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

式,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杭金融办〔2008〕38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2 )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股权转让。

3•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财政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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