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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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杭州市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为支持我市股权投资业的发展,吸引更多资本在杭集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7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2008年12月21日杭政函〔2008〕273号文生效之日起,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以及创业投资有关法律、规章等规定,按照《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金融办〔2008〕38号)有关出资等设立要件的要求,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在杭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二、适用条件(一)资金规模。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二)投资领域。

以杭州市为重点,开展对在杭注册纳税的未上市企业(以下简称在杭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领域属国家支持或鼓励发展类产业中的成长期以及初创期等企业。

(三)报备管理。

已办理相关报备手续的,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报经浙江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备案;其他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认定。

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科技局等为成员单位。

三、扶持政策适用对象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享受以下政策:(一)开办费奖励。

1.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奖励资金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

2.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奖励。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杭政函〔2021〕94号•【施行日期】202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杭政函〔2021〕9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杭州市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推进“凤凰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充分展现杭州“重要窗口”的头雁风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推进实施“凤凰行动”计划,推动更多本地优质企业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实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打通资源要素与实体经济的循环机制,加快补齐拉长产业链短板,做强做优做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驱动全市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创新发展,努力打造在全国领先示范的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高地和具有杭州特质的创新资本资源中心。

二、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浙政发〔2021〕6号文件提出的目标任务,按照培育、股改、辅导、报审、挂牌、上市的全流程,高标准全面打造“凤凰行动”升级版。

——上市梯队有新储备。

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每年动态保有股份有限公司2000家,上市后备企业300家(其中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120家以上)。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开展预算管理工作,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所属的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出资人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产业园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产业园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产业园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杭政办函〔2015〕14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产业园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发展主平台作用,推动全市开发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打造“创新型、高产型、生态型、融合型、服务型”开发区的发展目标,优化空间布局、集聚创新资源、推进产业升级、完善管理体制、提升发展水平,把开发区建设成为现代产业集聚区、创业创新示范区和大都市功能区,使我市开发区规模、实力达到全国同类城市先进水平。

(二)实施范围。

经批准划定一定范围、设立指定管理机构、进行土地集中连片开发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均应实施整合优化提升,具体包括国家、省、市、区(县、市)及乡镇(街道)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及工业(产业)园区,不包含旅游度假区。

二、推进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三)加大开发区整合力度。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开发区整合方案,明确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省级经济开发区为主体,整合相邻的产业园区或以“一区多园”模式托管产业园区,输出品牌、管理、服务等,实现资源共享、配置优化的目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浙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3日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巩固深化原有“凤凰行动”计划成果,制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一、主要目标通过资金全过程参与、政策全周期支持和服务全链条保障,使我省资本市场发展持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通过“雏鹰”企业成长、“雄鹰”企业壮大,实现更多企业成为“金凤凰”,推动我省成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重要策源地、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试验区。

———上市企业培育实现新拓展。

通过股份制改制,每年动态保有10000家以上股份制企业、1000家以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100家以上报会(交易所)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孵化培育作用明显,5年新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金额5000亿元以上,其中投向三大科创高地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规模占比70%以上。

———上市公司数量实现新高度。

力争5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350家以上。

到2025年末,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1000家,其中市值1000亿元以上10家、500亿—1000亿元70家、200亿—500亿元100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杭政办函〔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3号)同时废止,已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3日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的积极作用,规范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支持对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初创期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支持对象包括:(一)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

2.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投资领域明确,拥有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3名以上;4.成功创业企业投资案例3个以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杭政办函[2011]35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

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完善投资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产业集中。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市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对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受委托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对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杭政函〔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24〕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5日杭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为全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全国先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地,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力争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到2025年破万亿、占服务业比重达65%,到2027年突破1.2万亿、占服务业比重达三分之二以上,加快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生产性服务业标杆城市,现就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举措。

一、聚焦科技服务,打造全球新兴产业科创中心(市科技局)(一)鼓励加大研发创新力度。

加快推动规上企业高新化、高新企业规上化,建设以企业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创新联合体。

鼓励开展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攻关,对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任务的企业,按国家、省实际到账补助资金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支持央企、行业领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知名跨国公司等设立研发总部,对新引进的年研发投入额达1000万元的研发总部,按不超过当年研发投入额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强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

加快建设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创新生态圈和成果转化基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8•【字号】杭政办函[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市财政局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为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处置程序,降低处置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不良资产”是指:杭州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资产授权经营企业组建过程中清理出来的资产质量有重大瑕疵,资产运转处于停滞状态,不能或难以产生现金流量及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资产。

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按规定可以核销的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二是按规定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三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不进入其资本金的不良、低效资产。

二、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国有不良资产的范围,研究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协调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主要负责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管。

三、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公司(以下简称“处置公司”)。

处置公司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委托,专门组织实施对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资产的处置。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25日附件1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与意义(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二)发展意义。

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我省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杭政办函[2010]313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等六部门拟订的《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 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一)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2]4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4【实施日期】2012.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是负责全市金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以及牵头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审核、协调监管和年度评价等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牵头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推动股权投资业发展,指导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等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牵头对在杭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开展新设立金融机构政策兑现审核以及参与对证券类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信誉评价等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牵头协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参与组织金融人才培训、引进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拟订本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9]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9]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9〕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楼宇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杭州经济增长新突破,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2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且在属地纳税、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含科技孵化器)、工业标准厂房、保护建筑、农居SOHO等楼宇建筑(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专业市场,医院,学校等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上述楼宇统称商务楼宇)。

商务建筑面积及纯商务楼宇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楼宇的建筑面积。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上述商务楼宇的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公司)和入驻企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注册地需一致)。

二、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一)鼓励文化企业入驻楼宇。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杭政办函〔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0日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激发我市中小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和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围绕全市“数智城生金、文平总美服”重点产业,聚焦工业“五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锻长板”“补短板”“强弱项”“填空白”,分级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到2025年,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3万家,滚动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500家以上、省级“隐形冠军”企业10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40家左右,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主体培育行动。

1.夯实专精特新发展基础。

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双创”工作,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计划,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促进、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推动一批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自主评价,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次培育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2.强化企业梯次培育。

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次升级。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精品文档16页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精品文档16页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外汇管理事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05•【字号】杭政[1998]23号•【施行日期】199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8〕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紧密结合实际进行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和深化企业改革,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规范职工出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浙政〔1998〕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在职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公司股份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中已经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将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企业改制与推行职工持股办法可同时进行。

第四条金融、烟草、电力、邮政、电信等垄断经营性行业,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行职工持股办法。

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本办法试行。

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

第五条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取得。

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或部分置换集体企业或一般国有中小企业的股权(资产),允许公司职工取得控股地位。

第六条公司制企业实施职工持股,或企业改制时实施职工持股的,都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杭州科技》2011年总目次

《杭州科技》2011年总目次

4 杭州融资担保模式创新研究 2
— —
以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为例
创 新
2 战 略性 新 兴 产业 的 核心 认识 4 2 从 产 业调 整 振 兴规 划到 战 略 性新 兴 产业 7 2 大 力 发展 战 略性 新 兴产 业 努 力提 升杭 州 与 浙江 的 战略 地位 9
4 网络银行: 6 创新传统银行的发展模式
— —

5 多层次+ 2 全方位 : 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培育方式探索
2 0年 索
5 杭 州 光伏 人 才建 设 的危 机 与对 策 5 5 以人才资源保障创新力度 7
— —
3 杭州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对策分析 3 3 杭州知识产权融资机制研究 6 3 杭州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9
l 解读 :知识” 0 “ 是如何孕育出“ 产权” 的? 1 知识产权: 杭州创造” 3 为“ 保驾护航
1 2 1 6 0 O年杭 州 市知 识 产权 保护 状 况
专 家 言 论
0 科技+ 1 金融 :+ > 1 12
封 面 故 事 o 打造“ 4 四位 一体 ” 科技 金 融体 系— — 看 杭州 引 导金 融 资源 向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集 聚
《 杭州科技) o 年总 目次 ) 2l 1
第 1期 ( N0., 第 1 7期 ) 1总 8
卷 首 语
调 查 报 告 1 杭 州 市科 技 型 中小 企业 融 资难 的调 查分 析 8 2 00杭 州市 创 业投 资 分析 报告 2 21
叭 聚焦战略性新 兴产业
焦 点
2 创新天使担保运行机制 改善初创企业金融环境 8
5 0 0美德 日三 国新 兴产 业 发展 历 程盘 点 021 技 术

杭州市余杭区“全域创新66条”新政

杭州市余杭区“全域创新66条”新政

杭州市余杭区“全域创新66条”新政《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围绕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提出了6个方面66条政策意见。

现将该政策意见具体条款说明如下:一、实施大孵化器战略(一)支持各类创新空间建设1.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器建设。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服务平台标准化、服务内容国际化的孵化器集群建设,大力引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升孵化器专业服务水平。

根据孵化器认定级别、运营面积、公共配套、服务能力、入孵企业质量(引进人才、研发投入、产值税收)等情况,每年给予孵化器创建主体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将孵化器创建主体纳入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范围,引导基金投资规模最高可达1亿元,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创建单位实际投入资金的30%。

2.提升孵化器创建水平。

孵化器入驻企业年实缴税金每满1000万元,给予孵化器创建主体10万元奖励。

鼓励运营商推荐孵化器内毕业企业在余杭区产业化或购置商务办公楼宇,每成功一家,按企业地方贡献的5%—1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年。

3.加快推进特色小镇、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1)对通过省级验收命名的特色小镇,给予属地镇街、平台20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级验收命名的特色小镇,给予属地镇街、平台10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特色小镇产业发展。

对特色小镇建设规划确定的红线范围内产生的土地出让、财政收入,在返还属地镇街、平台的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

(2)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2019-2020年每年安排4000万元用于支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二)支持孵化项目加快发展4.支持顶尖人才项目孵化落地。

对引进诺贝尔奖、院士及同等待遇者领衔的项目可享受安家费、天使梦想基金、研发补助、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具体政策条款另行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7•【字号】杭政办[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4]17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履行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出资人职责,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经营者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考核范围薪酬考核范围分为三类:一是营运机构中的经营类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市投资控股公司、杭州旅游集团;二是营运机构中的授权经营企业,包括杭州青春宝集团、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杭氧资产经营公司、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西湖电子集团、杭州信息科技公司;三是营运机构中的建设类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市交通资产经营公司、市地铁集团、市运河集团。

二、考核对象薪酬考核对象为市属各营运机构的经营者,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总经理除外),营运机构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薪酬水平由各营运机构董事会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考核内容经营者薪酬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两种考核分别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的目标实施。

四、考核原则经营者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经营者薪酬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按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权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进行考核;(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营运机构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的不同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解读杭州市《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解读杭州市《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浪 潮演 绎 着 股 权 替 代 土 地 的 变革 。
简 单 地说 , 权 一旦 流 动 , 值 就 会 股 价
向的股权投 资 , 能够 解 决特定 产业 的
33
融资 问题 。所 以《 实施办 法》 虽然主 要针 对股 权投 资 业 本
身 ( 括股 权投 资企 业 、 权投 资基 金和 股 权投 资管 理 企 包 股 业 )但 其 主 要 目的却 是 为 了促 进 特 定 产业 的投 资 , 动 , 带
解读杭州市( ( 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 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
杭州市政府在 2 1 0 0年 7月 于促 进 我 市股 权 投 资业 发 关
值( 比如 净资产 ) 础上成 倍地 增 长 。 基 如 何从 股权增 值 中得到 好处? 有两条 途径, 一是 拥有原 始股权 , 直接 增值 ,
好 原始 的国有 股权 , 径之 二便 是通 途 过 管理股权 投 资业 , 得融 资增量 带 获
补贴。
第 二 次浪 潮 得 益 于城 市 土 地要
素 的解放 。政府 通过 强势 扩城 、 内 城
来 的产业 升级和 联动 效应 , 以及从 税 收等 方面 带来 的直接利 益 。 基于 上 述背 景 , 中央政 府 尚未 在
展 的 实施办 法》 以下称 为 《 ( 实施 办
法》 ,这对 杭 '市 的股 权投 资业 来 ) J - I 、 I 说是 福 音 , 也是 顺 应潮 流 之举 。《 实 施办 法 》 贯彻 , 仅有 利 于打 造 长 的 不
三角 南 翼重 要 金 融 中心 ,促 进 杭 州
二是 通过 股 权 ( ) 资获 得增 值 的 再 投
值 积 聚 了大量财 富 。
股权投 资企 业 的实施办 法 , 乃形 势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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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为支持我市股权投资业的发展,吸引更多资本在杭集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7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2008年12月21日杭政函〔2008〕273号文生效之日起,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以及创业投资有关法律、规章等规定,按照《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金融办〔2008〕38号)有关出资等设立要件的要求,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在杭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二、适用条件(一)资金规模。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二)投资领域。

以杭州市为重点,开展对在杭注册纳税的未上市企业(以下简称在杭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领域属国家支持或鼓励发展类产业中的成长期以及初创期等企业。

(三)报备管理。

已办理相关报备手续的,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报经浙江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备案;其他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认定。

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科技局等为成员单位。

三、扶持政策适用对象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享受以下政策:(一)开办费奖励。

1 •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奖励资金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

2•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奖励。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资金(指杭州行政区划外的股权投资基金,下同)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4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开办费奖励资金由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区、县(市)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

(二)投资追加奖励。

2年内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其注册资本(出资1.股权投资企业,自成立起金额)30% (含)以上的,给予追加奖励:(1)注册资本(出资金额)(2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4 )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给予3亿元(含)以上,给予5亿元(含)以上,给予10亿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的奖励;500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亿元(含)以上各档次的股权投资企业,其投资额未达到对应标准档的,按投资额相近标准档予以奖励。

对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的追加奖励,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

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设立起2年内其受托管理外地股权投资资金对在杭企业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追加奖励:(1)投资额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给予25万元的奖励;(2)投资额达到1.2亿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的奖励;(3)投资额达到1.6亿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以信托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股权投资资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也可享受追加奖励。

4.追加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

其中,涉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含杭州经济开发区)的,由市财政和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涉及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按照25%和75%的比例承担。

如股权投资涉及到多个区、县(市)的,由区、县(市)财政承担的部分,按各区、县(市)实际到位股权投资额的占比分摊。

(三)办公用房补助。

1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租赁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次年起2年内,按每天不超过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规模、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按注册资金(出资金额)规模核定办公用房补助面积。

其中,规模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于5亿元(含)且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高于10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4 •办公用房补助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在区、县(市)或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

享受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3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已发放的补助应予退还。

(四)税费政策。

1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杭金融办〔2008〕38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2 )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股权转让。

3•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财政部国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一一阿卜日法拉兹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新引进的省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受托管理资金超过10亿元(含)且资金所属股权投资企业纳税地在杭州市的,自设立起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高管政策。

1 •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出资金额)规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规模,超过5亿元(含)且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 1.5亿元(含)以上的,该企业高管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杭州市人才引进政策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转)中小学,参照《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08〕24号)精神办理。

2•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出资金额)规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规模,超过10亿元(含)且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其高管人员可参照杭政函〔2008〕273号第八条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的高管人员,符合我市人才认定标准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享受人才专项用房的相关政策。

4•每年评选对杭州股权投资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前述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且每家企业评选不超过5名。

四、申报兑现程序(一)企业申报。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时,可向所在区、县(市)发改局申报,并提交申请报告及报备证明材料。

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股东或合伙人及高管人员情况、要求享受的政策及依据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确认。

申请享受的政策事项,属于区、县(市)级权限范围的,由所在区、县(市)发改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核确认;涉及多个区、县(市)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纳税所在区、县(市)发改局受理后提交市报备认定办公室,由市报备认定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协商予以审核确认;属于市级权限范围的,由所在区、县(市)发改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报备认定办公室审核确认。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确认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政策兑现手续。

五、政策管理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企业享受政策资格:1•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2. 营运违反企业章程的;3. 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4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情况存在弄虚作假的;5•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6•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关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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