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212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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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规范1、总则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等重要防火场所。

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系统的验收2.1.系统竣工验收2.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2.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资料:(1)竣工图;(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安装记录;(3)系统调试记录;(4)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2.1.3.竣工验收实施方法为:(1)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 3 次切换实验,每次实验均应正常。

(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应进行试验报警功能和消音复位功能的测试,反复测试3次。

(3)任意将探测器的电流互感器或者温度传感器的链接头拔出,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应发生故障报警信息,并且能够消音和复位。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线路异常响应实验:a、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模拟测试箱可调开关旋,逐渐增大电压,当模拟线路电流超过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报警信号,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显示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息,其中应包括回路号、地址码及报警类型,并同时记录当前状态并可查询。

试验3次,应均可靠动作,不应有误报警现象。

如果动力线路装有自动切断开关继电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产生报警同时,继电器应能动作。

b、使用高温机体靠近任意探测器任意温度传感器,并且高温机体的温度高于报警预设值,探测器应能产生超温报警,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并显示报警信息。

山东省地标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山东省地标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5.3.1 柜式主机设备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主机箱宜安装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 墙面上。 5.3.2 主机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控制电源。
5.4 监控系统的接地
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做系统接地。
5.5 布线要求
5.5.1 系统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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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122—2012
a) 监控系统图; b) 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c)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5.5.2 系统总线应采用 RVVSP2×1.0 屏蔽双绞线,当敷设在强电环境中时应穿金属管以屏蔽电磁干扰, 同时对金属管作防火处理。 5.5.3 系统总线与现场器件的连接应采用金属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金属管或封闭式线槽应 做防火处理。 5.5.4 系统总线的接线器等配件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 2.2m 以上的侧墙上。 5.5.5 监控系统通过网络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时,可通过公用网络连接,不需要单独敷设线路。
4.2.2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的环境应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 个共用的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多回路监控节点的 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 4.2.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但在温度探测值超过一定值时应采用报 警并跳闸的设计方式。
4.2 监控节点
4.2.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其系统设计应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进行监控点设置: a) 变电所低压配电出线回路; b) 楼层或防火分区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d) 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配电箱总开关; e) 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f)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 g) 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 h) 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i) 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j)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k) 动力配电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l) 其它火灾危险性大的电力线路或设备需设置监控节点的位置。

DB 37 T 2863-20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 37 T 2863-20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弧保护器。 4.2.3 同一配电箱(柜)内需设置多个探测器时,宜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显示单元。多回路监控 显示单元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监控器上实现对每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报警和历史信 息记录等功能,多回路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 4.2.4 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 8 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 测器。
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b) 商场、市场或具备易燃、易爆物堆积场所的照明回路应设置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
探测器;插座回路宜设置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c) 幼儿园、养老院等行动不便或无火险意识人员活动场所的照明回路应设置故障电弧保护器;插
座回路宜设置故障电弧保护器; d) 酒店客房、宿舍、医院病房等房间的照明回路应设置故障电弧保护器;插座回路宜设置故障电
4.1 一般规定
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a)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b) 电气火灾监控显示单元 c) 剩余电流式探测器 d) 测温式探测器 e) 故障电弧探测器 f) 故障电弧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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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863-2016
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 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4.1.3 独立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 应能显示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能通过系统总线将报警和故障 信息实时传输至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4.1.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实时显示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 和报警部位的楼层、配电箱编号等信息,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有关参数, 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功能。 4.1.5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有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的接口。 4.1.6 电气火灾监控设应具备报警和故障信息查询、储存、打印功能。 4.1.7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可选用壁挂式或落地式。 4.1.8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放置于消防控制室,有专人值守,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置报警或故障信息。 4.1.9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 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138749_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138749_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收藏此信息打印该信息添加:佚名来源:未知摘要: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随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完善和工程应用的不断普及而得到改进,与此同时人们对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的应用又在提出新的要求,不断推进着电气火灾报警系统技术应用的发展,本文主要是针对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工作特点和不同应用场所具体设置要求进行了介绍,希望通过交流,共同增进对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重视,更加合理的应用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

关键词:电气火灾报警系统;一般场所的应用;特殊场所的应用;改造工程的应用前言自“高规”发布实施以来,设计、施工、消防、业主等单位,对“高规”新增条文都有不同的理解,但存在着对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方式有着很大差异,势必给电气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行存在着隐患,由于国家还没有出台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使很多设计、成套、业主等单位存在着对《高规》、《建规》“宜”字的不同理解,规范条文用词为“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表明应该是一个联网的整体装置,是一个完整系统,而不是以往分散设置的单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或传统漏电开关可以胜任的。

《高规》条文说明中,也特别强调“这些设备要采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以确保质量安全”,可见并非是使用普通漏电开关就可以的,许多电气设计人员往往有此错误倾向。

关于“宜”字的把握,规范用词说明指出: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可见,“宜”原则上是首先要考虑设置的,没有特殊情况,没有经消防主管部门同意,是不能随便选择取消设置的。

一、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具体设计安装位置由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规范,而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产品检验标准,更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因此,条文要求比较粗,造成目前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没有明确标明,势必影响到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运行,影响其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最新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最新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与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与运行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网络组成,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能够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

3.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包括剩余电流式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3.5系统总线监控系统中用以连接监控设备和探测器,以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信息通讯传输的物理媒介。

包括用于总线扩展的信号中继器、集线器、交换机等类似功能设备。

3.6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与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与运行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网络组成,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能够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

3.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包括剩余电流式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7A文】电气火灾验收规范

【7A文】电气火灾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规范1、总则1.1.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等重要防火场所。

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系统的验收2.1.系统竣工验收2.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2.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资料:(1)竣工图;(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安装记录;(3)系统调试记录;(4)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2.1.3.竣工验收实施方法为:(1)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实验,每次实验均应正常。

(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应进行试验报警功能和消音复位功能的测试,反复测试3次。

(3)任意将探测器的电流互感器或者温度传感器的链接头拔出,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应发生故障报警信息,并且能够消音和复位。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线路异常响应实验:a、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模拟测试箱可调开关旋,逐渐增大电压,当模拟线路电流超过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报警信号,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显示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息,其中应包括回路号、地址码及报警类型,并同时记录当前状态并可查询。

试验3次,应均可靠动作,不应有误报警现象。

如果动力线路装有自动切断开关继电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产生报警同时,继电器应能动作。

b、使用高温机体靠近任意探测器任意温度传感器,并且高温机体的温度高于报警预设值,探测器应能产生超温报警,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并显示报警信息。

c、一个在消防控制中心,操作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能对任意的故障监测点进行操作控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能自动接收显示故障状态、地址码,同时记录当前状态并可查询。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GDB2010-XX-XX 发布 2010-XX-XX 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奕之、王丹晖、傅玉祥、杨焕龙、洪声隆本标准2010-XX-XX 首次发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总则 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及家庭住宅等场所。

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范3.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3.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剩余电流、温度、电流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组成。

3.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 and control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能够接受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指针对电气设备可能发生的火灾危险,采用先进的监控技术和设备,进行全面、实时的监测和预警,以及对火灾进行有效控制和应急处理的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标准是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应对火灾风险的重要保障,对于确保电气设备和人员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在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其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备全面的监测能力,包括对电气设备的温度、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并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同时,系统应能够对设备周围的环境进行监测,如温度、湿度等,以及对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进行监测,如短路、过载等。

监测数据应能够准确、全面地反映设备和环境的状态,确保系统能够及时发现潜在的火灾风险。

另外,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备可靠的预警和报警功能。

一旦监测到设备或环境出现异常情况,系统应能够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能够通过声光报警装置、手机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人员。

预警信息应包括异常情况的具体位置、性质和严重程度,以便相关人员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此外,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还应具备有效的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

一旦发生火灾,系统应能够自动启动灭火装置,如喷淋系统、灭火器等,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对设备和人员的损害。

同时,系统还应能够提供详细的火灾报警信息,包括火灾位置、火势大小等,以便消防人员能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灭火。

最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标准还应包括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要求。

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应有详细的维护计划和记录。

此外,系统的管理要求也应包括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及系统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

总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标准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有效应对火灾风险的重要保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全面的监测能力、可靠的预警和报警功能,以及有效的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范(一)202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范(一)202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范(一)引言概述:电气火灾是一种常见的火灾类型,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提高电气火灾的预防和监控能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介绍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规范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提供有效的火灾监控功能。

一、系统设计和布局1.确定监控区域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控区域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室、配电室、控制室等。

2.选择监控设备:根据监控区域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监控设备,包括电气火灾报警器、摄像头、烟雾探测器等。

3.布局监控设备:合理布局监控设备,确保监控区域全面覆盖,并避免监控死角的存在。

4.电源和通信线路布置:合理布置电源和通信线路,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供电和通信畅通。

5.防护措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监控设备免受外界环境的损害,如防水、防尘、防电磁干扰等。

二、系统安装和调试1.安装固定监控设备:根据设计布局要求,将监控设备固定在预定位置,确保稳固可靠。

2.连接电源和传输线路:根据布置要求,连接监控设备的电源和通信线路,确保正常供电和通信。

3.设置监控参数: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监控设备的参数,包括监控范围、报警阈值等。

4.检查和调试:对安装后的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各设备正常工作,并与其他系统协调配合。

5.记录和备份:记录安装和调试的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备份监控系统的配置文件和数据,以便后续维护和管理。

三、系统运行和监控1.实时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包括温度、电流等参数的变化。

2.故障报警:监控系统应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报警,包括设备过热、漏电、短路等故障。

3.远程监控:监控系统应支持远程监控功能,通过网络等方式实时查看监控设备的状态和报警信息。

4.数据记录和分析:监控系统应能够记录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为电气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5.系统接口和集成:监控系统应支持与其他系统的接口和集成,如消防报警系统、建筑管理系统等,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规范一、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具体设计安装位置由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规范,而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产品检验标准,更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因此,条文要求比较粗,造成目前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没有明确标明,势必影响到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运行,影响其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1.1根据国标《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中,关于分级保护的规定,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火灾监控装置时,应对建筑物内防火区域作出合理的分布设计,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预定的电气火灾监控动作值和动作时间,并应满足分级保护的动作特性要求,缩小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

因此,设计时首先应对控制配电系统的相关参数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研究有关控制配电线路的相关图纸,并将建筑电气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确定配电设备(配电箱、盘、柜)的位置,把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分配到相应的配电设备上,根据实际情况、如:整定电流、正常泄露电流的估算、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数量配置。

为避免重复设置,分配原则如下:根据建筑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确定采用两级或三级保护模式;一般所有的两级开关处都要安装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三级处开关是否安装应根据负荷实际情况和建筑用途、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

在确定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安装位置后,应以总线方式设计、布线,总线制为四芯线,应形成独立的系统总线,四芯总线经总线制传送仪数据转换成RS232串口,与终端控制台(漏电报警系统主机)构成的电气火灾报警系统。

总线制传送仪和终端控制台(漏电报警系统主机)应安装在消防中心或值班室。

1.2重要负荷:包括消防、安防、应急电源、通道照明线路及不允许断电的重要场所,根据GB139554.6规定,应安装报警式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具有采集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超过设定值时,只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但不切断电源,同时将采集的信号,通过总线方式,传送到控制中心,可设置手动断电模式,既保证了用电安全又保证了供电的不间断性。

河南省 电气火灾监控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概要

河南省 电气火灾监控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概要

河南省电气火灾监控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概要1. 引言近年来,电气火灾事故频发,给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河南省制定了电气火灾监控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概要,以规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与验收,提高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设计要求2.1 设计目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的目标是提高对火灾预警的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实现事前预警和事中监控。

2.2 设计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

•考虑到现有建筑结构特点和用电负荷,合理布置火灾监控设备。

•确保监控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提供完备的火灾监控报警功能,确保报警信号能够及时准确传递。

•实现与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的联动。

2.3 设计内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监控系统拓扑结构设计:包括监控设备的摆放位置、连接方式等。

•监控设备选型:根据具体场所和要求选择合适的监控设备。

•火灾报警联动设计:定义火灾报警的触发条件和报警方式。

•数据传输设计:确认监控系统与数据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方式和通信协议。

•监控画面设计:设计合理的监控画面,清晰显示监控图像。

•系统供电设计:确保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供电可靠、稳定。

3. 施工要求3.1 施工程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施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施工前准备:包括制定施工方案、调查现场环境、准备材料和设备等。

•线路布设: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线路布设,确保线路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设备安装:按照设备的安装要求进行设备安装,确保设备安装正确、牢固。

•系统调试:对已完成的监控系统进行测试与调试,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技术培训:对使用监控系统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系统的操作和维护。

3.2 施工质量控制为了提高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施工过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不得出现违反施工规范的行为。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2014ICS13.320C 81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 XXXX—20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征求意见稿)2012-XX-XX发布2012-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适用范围 (3)5 系统设计 (3)5.1 一般规定 (3)5.2 监控设备的配置 (3)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3)5.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4)5.5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4)5.6 系统配置 (4)5.7 参数配置 (5)5.8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 (5)6 安装调试 (5)6.1 安装前的准备 (5)6.2 现场器件的安装 (5)6.3 监控设备的安装 (6)6.4 监控系统接地设置 (6)6.5 布线要求 (6)6.6 产品调试 (6)6.7 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 (6)6.8 建筑内系统的调试 (6)7 验收 (7)8 维护 (7)附录A (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8)附录B (规范性附录)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11)附录C (规范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记录 (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富迪佳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万森、邓炳华、罗晖、尹维、张博、余龙山、张敏杰。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T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T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T1. 引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用于实时监控电气线路和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预警火灾隐患的重要设施。

本规范旨在指导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与施工,以及系统的验收工作。

3. 设计规范3.1 设计原则安全性:确保系统设计满足电气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可靠性: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保证长期稳定运行。

实用性:系统设计应考虑实际应用需求,便于操作和维护。

3.2 设计内容系统总体方案设计。

监控点位布置。

系统设备选型。

电源及接地设计。

通信网络设计。

3.3 设计要求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

4. 施工规范4.1 施工准备施工前应详细审查设计文件。

施工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施工规范。

4.2 施工流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

施工过程中应记录施工日志,详细记录施工过程。

4.3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应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

施工材料和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验收规范5.1 验收条件施工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完毕。

施工记录和相关文档齐全。

5.2 验收内容系统功能测试。

系统性能测试。

施工质量检查。

5.3 验收标准系统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系统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

施工质量应达到规范要求。

6. 维护与保养6.1 维护要求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

维护工作应有记录。

6.2 保养内容清洁系统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态。

检查系统软件,及时更新。

6.3 故障处理建立故障快速响应机制。

定期对故障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7. 安全与环保7.1 安全监督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

应有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的安全事故。

7.2 环保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7.3 健康保护施工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健康保护措施。

河南省地方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河南省地方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4. 2摇 监控节点的配置
4. 2. 1摇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场所,监控节点宜采用两级配 ·5·
置,第一级设置在低压柜或建筑物总配电箱出线回路上,第二级设 置在楼层 总 配 电 箱 的 进 线 回 路 上 和 重 要 设 施 配 电 箱 的 出 线 回 路上。 4. 2. 2摇 对设在同一区域的多个配电箱探测器,宜采用多回路监 控器。 4. 2. 3摇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
综合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电流信号及温度信号并通过系统总 线以数字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2. 0. 8摇 系统总线( 以下简称总线) 摇 system bus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与各监控器之间的物理传输介质。 ·2·
2. 0. 9摇 监控节点摇 monitoring node 设置在配电箱( 柜) 内的现场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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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摇 装有漏电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17 附录 D摇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 19 本规范用词说明 ………………………………………………… 21 条文说明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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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摇 总摇 则
1. 0. 1摇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 0. 2摇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 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管理。 1. 0. 3摇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 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0. 4摇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 0. 5摇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1 总则1.0.1为预防电气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合理设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施工质量及使用性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监控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1.0.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应符合同家有关制度。

1.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建筑消防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了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㈩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2.0.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2.0.3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2.0.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剩余电流(又称漏电流)变化的探测器。

2.0.5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温度变化的探测器。

2.0.6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能够发小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3 设置3.1一般规定3.1.1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电气火灾的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注:保护对象等级的选择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3.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prevention(征求意见稿)2013––发布 2013––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preventio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主编单位: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厦门合道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亚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泉厦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张兴辉、陈汉民、连长华、陈秉安、池巧灵、林卫东、洪友白、张梅红、张挺、蔡永明、张诚、傅胜兰、王宁、余龙山、张杰涛、张设奎、胡北营。

主要审查人:2013 福州前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一种实时监控用电线路中剩余电流、温度、故障电弧等电气火灾隐患的火灾预警系统。

本规范系根据福建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 (闽建科函[2012] 23号文)的要求,由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吸取国内外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经验, 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和专家的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4个附录、规范性引用文件以及条文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置场所、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本规范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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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系统设计 (2)5 施工安装 (3)6 系统调试 (4)7 系统验收 (4)8 系统维护 (4)附录A(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6)附录B(规范性附录)装有传感器的配电箱一次回路接法 (7)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王忠、黄凤梅、李智勇、陈建国、唐绍峰、孙厚杰、韩晓杰、王然、王琳。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及工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287(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传感器(包括漏电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传感器)及系统总线组成的实时报警系统。

3.2电气火灾监控主机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3.3电气火灾监控器接收电气火灾传感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3.4漏电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信号(或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5测温式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6电流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7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监控系统与各监控器之间的物理传输介质。

3.8监控节点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监控器件。

4 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4.1.2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应能显示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并应具有消防联动功能,报警时能输出脱扣信号。

4.1.3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应能实时显示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和报警部位的楼层、配电箱编号等信息,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监控器的有关参数,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4.1.4 监控主机应具备储存、打印报警和故障信息功能,便于查询和存档记录。

4.1.5 监控主机可选用壁挂式或立柜式。

4.1.6 监控主机应放置于消防控制室,有专人值守,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置报警或故障信息。

4.1.7 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

4.1.8 条件具备时应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通过网络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4.1.9 系统设计应包含漏电、温度及电流监控设置。

4.2 监控节点4.2.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其系统设计应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进行监控点设置:a)变电所低压配电出线回路;b)楼层或防火分区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c)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d)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配电箱总开关;e)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f)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g)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h)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i)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j)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k)动力配电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l)其它火灾危险性大的电力线路或设备需设置监控节点的位置。

4.2.2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的环境应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

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多回路监控节点的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

4.2.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但在温度探测值超过一定值时应采用报警并跳闸的设计方式。

4.3 参数配置4.3.1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4.3.2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系统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时漏电流参数修正漏电流设定值。

4.3.3 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和设备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

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的优先值为0.5倍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4.3.4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为A、B、C、N四个线缆(或铜排)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140℃的范围内。

4.3.5 监控节点处分别探测A相、B相、C相电流,过电流报警设定值应在(1.15~1.5)倍额定电流范围内。

4.4 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漏电监控节点4.4.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漏电动作保护(漏电监控)应与电力系统接地保护相配合。

4.4.2 漏电监控节点应按附录A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设置。

4.4.3 TN-S系统可直接装设漏电监控节点。

4.4.4 TN-C接地系统不可装设漏电监控节点,如需装设时必须将TN-C系统改造成TN-C-S 系统或局部TT系统。

4.4.5 TN-C-S接地系统中,监控系统的漏电动作保护应使用在PE线与N线分开以后的部分。

5 施工安装5.1 安装前的准备5.1.1 系统配件、附件、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市场准入证明材料应齐全。

5.1.2 进行系统外观检查,外壳应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

5.1.3 系统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5.1.4 按设计图纸核对系统规格无误。

5.2 现场器件的安装5.2.1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漏电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分别直接固定在四根线缆(或铜排)上,并确保接触良好。

5.2.2 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漏电传感器。

5.2.3 配电箱中装有漏电传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B所示要求连接。

5.3 主机的安装5.3.1 柜式主机设备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主机箱宜安装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上。

5.3.2 主机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控制电源。

5.4 监控系统的接地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做系统接地。

5.5 布线要求5.5.1 系统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a)监控系统图;b)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c)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5.5.2 系统总线应采用RVVSP2×1.0屏蔽双绞线,当敷设在强电环境中时应穿金属管以屏蔽电磁干扰,同时对金属管作防火处理。

5.5.3 系统总线与现场器件的连接应采用金属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金属管或封闭式线槽应做防火处理。

5.5.4 系统总线的接线器等配件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2.2m以上的侧墙上。

5.5.5 监控系统通过网络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时,可通过公用网络连接,不需要单独敷设线路。

6 系统调试6.1 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系统组成部件安装完成后,应对主机和现场监控器按GB 14287的相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的调试:a)主机与监控器的电源及接线端子的联接状况;b)主机与监控器的自检和试验功能;c)主机与监控器的消音和复位功能;d)主机与监控器中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按监控节点数的2﹪,但不少于2点);e)主机对现场监控器的远程设定功能(选择任意2点检查);f)系统故障报警功能(人为断开任意2处总线);g)主机的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6.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的调试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完成后,应对建筑物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下列功能检查:a)系统中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的设计要求;b)被检测电气参数的实时性;c)网络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d)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联动响应功能;e)模拟故障报警后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发来的短消息报警功能。

7 系统验收7.1 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7.2 系统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a)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b)消防部门审核及备案等相关文件;c)监控系统图;d)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7.3 系统验收合格、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8 系统维护8.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列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范围。

维保单位应按照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及合同约定,做好系统维保工作,并按要求填写维保记录。

8.2 每天应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e)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5.1.2的规定;f)检查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8.3 每月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月度运行维护报告。

检查内容如下:g)对现场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漏电试验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h)检查主机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8.4 每年至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的检查。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附录 B(规范性附录)装有传感器的配电箱一次回路接法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表A.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表C.1(续)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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