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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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条(行业组织的义务)食品安全相关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对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师资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

第五条(社会培训机构的条件与义务)承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标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培训活动的资质、管理制度、培训师资以及与培训考核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等条件。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管理,保证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对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储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 对于食品安全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食品安全培训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培训记录应保存备查。

八、监督检查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更新和完善本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篇一」一、食品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和超市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篇二」一、培训目的动过培训,增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感,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参加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所有从业人员三、培训时间时间为每学期至少二次四、培训内容1、法律法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预案学习。

3、《学校食堂管理操作规范》教学光盘。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培训形式1、培训的组织实施:由义乌市规矩培训内容具体食堂人员的工作时间组织实施。

2、培训的'形式:采用集中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培训。

3、几级参加教育局及卫生局的学习。

为了有效的做好食品卫生工作,避免人为因素引起的食物中毒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1、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与本岗位相关的卫生习惯及操作标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八条(培训考核信息系统)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信息系统,
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网络在线考核。
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九条(培训和考核内容) 食品从业人员接受的培训、考核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食品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二条(分类培训制度) 本市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分类培训制度,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分为
食品生产(A) 食品销售(B) 餐饮服务(C)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食品贮 运服务提供者(D)
按照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可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负责人 (2)和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3)三种岗位。
(四)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六)其他需要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培训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培训机构应当选用紧扣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材料和教材。
第十一条(培训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 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接受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培 训应当不少于60小时,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应当不少于40小时。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培训要求)
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 训要求如下: (一)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
通过B1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第五条(实施方案)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管理第六条(分类管理)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一)A1: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二)A2: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三)A3: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四)B1: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五)B2: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六)B3: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七)C1: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八)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九)C3: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沪食药监法[2012]70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704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经2012年7月30日第9次局务会议讨论和2012年9月6日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9月12日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从业人员,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厨师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有关岗位人员的义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类别,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分类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及培训考核记录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及培训考核记录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及培训考核记录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以下是一个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及培训考核记录的样例。

一、培训计划:1.培训目标: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加其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培养他们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2.培训内容:a.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c.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个人卫生、操作卫生、工作区域卫生等;d.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原料选择与检验、储存管理、使用要求等;e.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清洁和消毒、交叉污染防控、食品接触材料的选择与管理等;f.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食品保质期管理、食品加工与现场销售、食品安全档案管理等。

3.培训形式:a.现场培训:专业人员授课,结合案例分析和互动讨论;b.在线培训: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自主学习和交流;c.实地考察:参观食品生产场所,了解实际操作和管理过程。

4.培训时长:根据不同岗位和岗位要求,制定培训时间安排,一般为2-5天不等。

二、培训考核记录:1.考核形式:a.笔试:通过选择题、判断题等方式考察学员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b.操作实践:对学员在实际操作中的卫生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考核;c.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因素给予评价。

2.考核内容:a.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和应用;b.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识和操作能力;c.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掌握和实施能力;d.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的操作能力;e.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的实施能力;f.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3.考核标准:a.笔试:满分100分,及格线60分;b.操作实践:根据实际操作情况给予合格或不合格评价;c.综合评价:根据学员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操作实践等综合评估结果。

4.考核记录:a.按照学员的姓名、岗位、培训日期等信息建立考核档案;b.记录学员的考试成绩、操作实践情况等;c.根据培训标准给予学员考核结果:合格或不合格。

食品安全意识2024年食品行业员工培训及考核方案

食品安全意识2024年食品行业员工培训及考核方案
参与行业组织和协会活动
企业可以积极参加行业组织和协会的活动,与同行交流经验和技术,共同提升行业整体的 食品安全水平。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企业可以寻求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机会,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和技 术,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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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问题
根据员工满意度调查和培训效果跟踪评估的结果,分析存在的问 题和不足。
制定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如优化培训内容 、改进培训方式等。
实施改进
将制定的改进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实施中,确保改进措 施的有效实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下一步培训计划完善
总结经验
对本次培训进行总结,提炼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危害识别与控制
危害识别
培训员工如何识别食品生产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生物、化学和物理 危害,如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
、重金属超标等。
控制措施
介绍针对各种危害的有效控制措 施,如严格原料筛选、规范生产 操作、实施清洁和消毒程序等。
监控与记录
强调对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控 和记录,以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的
法规政策日益严格
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 度不断加强,企业需要遵 守的法规和政策越来越多 ,违规成本不断攀升。
消费者需求升级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 度不断提高,对食品的品 质和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 。
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重要性
保障消费者健康
员工是企业的第一道防线,提高员工 的食品安全意识可以从源头上保障食 品的安全和质量,进而保障消费者的 健康。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
学习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操作 规范,确保食品加工安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沪市监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

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

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

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8分)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保证食品可追溯。

[单选题] *A.检验制度B.登记制度C.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正确答案)D.信用档案2.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了标明普通食品标签要求的相关内容,还应当标明()。

[单选题] *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正确答案)B.适用人群C.使用说明D.注意事项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注册。

[单选题] *A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答案)B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单选题] *A.卫生行政部门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正确答案)D.质量监督部门5.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单选题] *A 二次B三次(正确答案)C 五次D 六次6.()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选题] *A.法定代表人B.企业主要负责人(正确答案)C.食品安全总监D.食品安全员7.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单选题] *A 1次(正确答案)B 3次C 5次D 6次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8分)1.国家对()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A.保健食品(正确答案)B.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正确答案)C.婴幼儿配方食品(正确答案)D.普通食品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A.名称、规格、数量(正确答案)B.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正确答案)C.进货日期(正确答案)D.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正确答案)3.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正确的是(). *A.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正确答案)B.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正确答案)C.只需要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其他的不需要D.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正确答案)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某食品不安全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 *A.采取措施使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正确答案)B.通过各种途径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正确答案)C.当场销毁相关食品D.研究改进生产工艺方法5.县级以上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包括( B C D ) *A.税务登记证B.许可颁发(正确答案)C.日常监督监测结果(正确答案)D.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正确答案)6.《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的要求是() *A.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正确答案)B.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正确答案)C加强食品检验工作(正确答案)D.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正确答案)7.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实行许可相度,从事()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药监餐饮从业人员考试题库

食药监餐饮从业人员考试题库

1、以下哪项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卫生管理中应采取的最为重要的措施?CA:食品留样B:食品检验C:食品加工过程控制2、以下哪类不是《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应设置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单位?CA: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盒饭、桶饭)B:加工及经营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C:连锁经营餐饮企业的门店3、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全面负责人的人员是?AA:法定代表人会负责人B:食品卫生管理员C:厨师长和餐饮部经理4、以下可以作为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是?BA:厨师长B:采购负责人C:餐饮部经理5、《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再培训的学时应当不少于初次培训学时的?BA:30%B:50%C:70%6、以下哪种不是《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申领食品安全培训许可证时应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CA:主要负责人B:食品卫生管理员C:关键环节操作人员1、餐饮业是食品安全风险最高、发生食物中毒最为集中的食品行业。

(√)2、有一部分食物中毒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3、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可以使企业内部独立的部门,也可以使相关部门组成的非独立管理组织。

(√)4、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及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的时间应分别不少于15、50、20学时。

(×)第一章餐饮食品中常见的危害因素1、食品在被细菌污染后,色、香、味就会发生变化。

(×)2、食品如果污染了病原菌,彻底加热后可以保证安全食用。

(×)3、所有的细菌都是有害的。

(×)4、化学性危害都是食品受到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引起的。

(×)5、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是在冷藏条件下能够生长的细菌。

(√)单选题1、引起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的主要食品是?CA:罐头食品B:发酵食品C:海产品2、下列食品中,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是?CA:常温下放置较长时间的青专鱼B:没有煮熟、外表呈青色的四季豆C:以上都是3、四季豆中含有,食用后能引起中毒,这种物质经加热后能被破坏。

完整版)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及培训考核记录

完整版)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及培训考核记录

完整版)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及培训考核记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为保障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要求,制订本计划。

一、培训目的1.通过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并熟悉食品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全面提升我单位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和依法经营意识。

2.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强化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位,加强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增强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3.食品安全的专业知识,包括:食品标准;生产工艺、关键控制点的管控;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置措施;食品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等。

二、培训安排1.培训对象: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关食品从业人员。

2.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3.培训时间:全年不少于40小时。

4.培训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授课,准备授课内容,发放研究资料。

必要时可请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或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授课。

5.培训考核:每期培训结束后参加人员签字,由我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对员工进行考核并建档。

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表培训主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时间:2021年5月1日至5月3日主讲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内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考核方式:笔试参加培训人数:30人合格人数:28人不合格人数:2人合格率:93.3%本次培训有效性评价:良好评价人签名:XXX日期:2021年5月10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7.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实际,我局对原《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经第165次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我局于2007年6月16日印发的(沪食药监食〔2007〕433号)同名文件作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好《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做如下解释,请遵照执行:一、培训考核人员范围《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中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1、“主要负责人”指:卫生许可证上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以及单位分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

2、“关键环节操作人员”指:餐饮单位的采购人员、厨师、分餐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餐饮具消毒人员、餐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流通单位的采购人员、食品现场制作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生鲜食品销售人员、食品销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生产单位的采购人员、与生产加工有关的操作人员、食品生产部门负责人等。

二、培训条件《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其中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是指:1、有专用和固定的培训场地。

场地为租赁的,必须签订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房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2、有能够满足同时开展食品卫生管理员、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培训的教室和设施。

教室数量3间以上,每间教室能够容纳学员40人以上;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4、有5名以上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培训师资人员(每位培训师资人员最多只能在两个培训机构任教);5、有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工作规则;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篇: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二篇:食品流通从业人员培训材料金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一、单项选择题。

共40题。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A),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A、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B、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C、任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D、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致人死亡的2.《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含义是:(B)A.在商店里出售的,可供吸食的物品B.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C.历史上,人类曾经食用过的所有动物或植物种类D.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3、“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以下不属于标签应当标明事项的是(D)。

A.保质期和贮存条件B.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C.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D.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4、食品标签上的“QS”的意思是(D)。

食品安全知识考试

食品安全知识考试

食品安全知识考试1.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是?A、食品生产经营者(正确答案)B、食品生产工人C、食品销售店铺2. 食品生产企业要做好自查计划,每个季度不少于几次?A、1次(正确答案)B、4次C、3次3.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有效期为()年。

A、一(正确答案)B、二C、三4. 温湿度、压力表需定期(),且在有效期内。

A、清理B、效验(正确答案)C、更换5.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可以混放销售对错(正确答案)6.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对(正确答案)错7.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A、内包装B、容器(正确答案)C、运输工具D、标签答案解析: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8. 关于食品贮存、运输的说法,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A、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B、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C、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正确答案)D、防止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答案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9.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A、每年(正确答案)B、每两年C、每三年D、每五年答案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健康证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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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培训;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A2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当
通过A3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岗位
培训类型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1
生产者的负责人
A2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 A3 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培训要求)
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查考核。对于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近一年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未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网络在线考核的食品生产经营 者,应当增加抽取参加考核人员的比例。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于考核前10个工作日将考核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要求等有关情况告知相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监督抽查考核要求。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制定监督抽查考核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集中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随机抽取参加监督
抽查考核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食品从业人员
作为监督抽查考核对象(以下简称考核对象),在集中考核场所组织开展监督抽
第二十八条(不重复集中监督抽查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一年内组织对同一食
品生产经营者的同一食品从业人员重复进行集中监督抽查考核。食品生产经营者
依据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参加集中监督抽查考核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平公正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现场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等
工作开展现场监督抽查考核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抽取在岗的食品从业人员接受
考核。
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考核方式和试题)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均以网络在线考核为主要考核方式。
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
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
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条(行业组织的义务)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
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对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师资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
监督抽查考核试题根据考核方案从考核题库中按照类别随机抽取。
第二十五条(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考核不合格的食品从业人员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调离岗位。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时缺考的,应当在一年内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公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务网站等途径,及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
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
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
费用。
构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
第五条(社会培训机构的条件与义务)
承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
1. 应当按照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标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
者的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位可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负责人(2)和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
从业人员(3)三种岗位。
行业
食品生产(A)
食品销售(B)
餐饮服务(C)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D)
岗位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
负责人(2)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 相关从业人员(3)
第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培训要求)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如下: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通过A1类食品安全知
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自行制作培训合格证明。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分类培训1类培训合格证明的,可以从
事相应行业2类和3类岗位的工作。
第十八条(培训和考核档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档案。
培训、考核档案应当记录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
师资、培训方式、是否参加考核及考核成绩等信息,并录入食品安全知识培
2018.05
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
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在原《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沪食药监
法〔2012〕704号)基础上修订形成《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
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协〔2017〕216号 【发布日期】 2017-10-31 【生效日期】 2017-12-15 【效 力】 2022-12-14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 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六)其他需要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培训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培训机构应当选用紧扣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材料和教
材。
第十一条(培训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接受食品安 全知识集中培训应当不少于60小时,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应当 不少于40小时。
岗位
培训类型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B1
负责人
B2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 B3 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培训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如下: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通过C1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C2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பைடு நூலகம்
岗位
培训时间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
≥60小时
其他食品从业人员
≥40小时
第十二条(分类培训制度)
本市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分类培训制度,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分为食品生产(A)、食品销售(B)、餐饮服务(C)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D)四类行业;按照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以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
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
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
2. 应当具备从事培训活动的资质、管理制度、培训师资以及与培训考核相适
应的场所和设施等条件。
3.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3:,保证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
培训考核情况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 用。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通过
C3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岗位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人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培训类型
C1 C2 C3
第十六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培训
要求)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
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如下:
(一)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通过
B1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B2类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
(三)食品销售者的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通过B3类食 品安全知识培训。
识培训要求如下: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应当通过D1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
D2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的其他食品从业人
员应当通过D3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
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参加培训的人员可
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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