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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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
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条(行业组织的义务)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
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对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师资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
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参加培训的人员可
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监督抽查考核试题根据考核方案从考核题库中按照类别随机抽取。
第二十五条(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考核不合格的食品从业人员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调离岗位。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时缺考的,应当在一年内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公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务网站等途径,及时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以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
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
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
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如下:
(一)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通过
B1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B2类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
(三)食品销售者的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通过B3类食 品安全知识培训。
识培训要求如下: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应当通过D1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
D2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的其他食品从业人
员应当通过D3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训和考核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食品从业人员信息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类别、岗
位职务、联系电话、从业年限、从业经历(包括从业禁止情况)、培训和考核情
况等信息及时录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中的食品从业人员信息库。
食品从业人员信息库中的人员信息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动态更新,确保信
2018.05
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
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在原《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沪食药监
法〔2012〕704号)基础上修订形成《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
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
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
费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现场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等
工作开展现场监督抽查考核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抽取在岗的食品从业人员接受
考核。
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考核方式和试题)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均以网络在线考核为主要考核方式。
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
构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
第五条(社会培训机构的条件与义务)
承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
1. 应当按照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标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
者的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岗位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人 提供者及其他食品从业人员
培训类型
D1 D2 D3
第十七条(培训合格证明)
经网络在线考核合格的食品从业人员可以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信息
系统取得相应类别的培训合格证明(见附件1)。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考核的,可以通过食品安全知识
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协〔2017〕216号 【发布日期】 2017-10-31 【生效日期】 2017-12-15 【效 力】 2022-12-14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 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识培训;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A2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当
通过A3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岗位
培训类型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1
生产者的负责人
A2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 A3 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培训要求)
系统。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信息系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网络在线考核。
第九条(培训和考核内容)
食品从业人员接受的培训、考核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食品安全管理知识;
(四)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位可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负责人(2)和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
从业人员(3)三种岗位。
行业
食品生产(A)
食品销售(B)
餐饮服务(C)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D)
岗位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
负责人(2)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 相关从业人员(3)
第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培训要求)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如下: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通过A1类食品安全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
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考核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指 导和服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
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信用记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
从业人员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结果纳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食品从业人员不参加
监督抽查考核,或者在考核中作弊的,应当按照考核不合格计入个人食品安全信
用档案。
第七条(培训大纲和题库)
培训大纲应当明确各行业、各岗位食品从业人员需要掌握的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和标准、基本知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知识,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条(培训考核信息系统)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信息
岗位
培训类型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B1
负责人
B2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 B3 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培训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如下: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通过C1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C2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监督抽查考核要求。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制定监督抽查考核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集中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随机抽取参加监督
抽查考核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食品从业人员
作为监督抽查考核对象(以下简称考核对象),在集中考核场所组织开展监督抽
查考核。对于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近一年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未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网络在线考核的食品生产经营 者,应当增加抽取参加考核人员的比例。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于考核前10个工作日将考核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要求等有关情况告知相关
2. 应当具备从事培训活动的资质、管理制度、培训师资以及与培训考核相适
应的场所和设施等条件。
3.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3:,保证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
培训考核情况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 用。
岗位
培训时间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
≥60小时
其他食品从业人员
≥40小时
第十二条(分类培训制度)
Baidu Nhomakorabea
本市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分类培训制度,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分为食品生产(A)、食品销售(B)、餐饮服务(C)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D)四类行业;按照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
第二十八条(不重复集中监督抽查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一年内组织对同一食
品生产经营者的同一食品从业人员重复进行集中监督抽查考核。食品生产经营者
依据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参加集中监督抽查考核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平公正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六)其他需要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培训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培训机构应当选用紧扣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材料和教
材。
第十一条(培训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接受食品安 全知识集中培训应当不少于60小时,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应当 不少于40小时。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通过
C3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岗位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人 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培训类型
C1 C2 C3
第十六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培训
要求)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
息真实。
第二十条(培训补贴)
参加培训的食品从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本市企业职工培训补
贴。
第二十一条(监督抽查考核分类)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内容开展监督抽查考核,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包括集中监督抽查考核以及结合
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开展的现场监督抽查考核。
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自行制作培训合格证明。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分类培训1类培训合格证明的,可以从
事相应行业2类和3类岗位的工作。
第十八条(培训和考核档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档案。
培训、考核档案应当记录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
师资、培训方式、是否参加考核及考核成绩等信息,并录入食品安全知识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