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参考文本

合集下载

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制度大全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和本区域内保留的电力企业。

为加强和促进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网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中国电力...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和本区域内保留的电力企业。

为加强和促进华中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网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华中电网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可靠性管理目标:建立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科学的评价、分析、预测体系,提高华中电网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

第二条可靠性管理基本任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电力设备及系统可靠性,研究和制订本企业电力设备、系统最佳可靠性目标,拟订改进方案并加以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网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电力企业及受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可靠性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和完善网公司系统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组建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网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公司生产运营部,由生产运营部负责归口开展网公司可靠性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网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 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及标准,制定适合华中电网实际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管理中心)的指导,并开展有关工作。

(二) 建立健全华中电网可靠性管理体系,定期采集各企业的发电、供电和输变电可靠性数据,建立华中电网可靠性信息库,按规定和要求审核所有数据、整理并上报可靠性管理中心。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前言电力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能源,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一直是电力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关注重点。

为了更好地管理电网电力可靠性,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能源局颁布了《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针对《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操作规程,旨在进一步规范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提高电网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一、总则1.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电力企业和监管部门。

1.2 本实施细则的主要基础为《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为5年,届时可根据需要进行延长或修订。

二、电网电力可靠性评价2.1 电网电力可靠性评价应按照国家、地方的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电网电力质量、电网电力稳定性等指标。

2.2 电网电力可靠性评价应按照国家、地方制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2.3 电网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且如实公布在企业和政府部门相应的网站上,以保障公正、公开和透明。

三、电网电力可靠性控制3.1 电网电力可靠性控制应依据电网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排除故障、维护设备、升级设备等措施,以提高电网电力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2 电网电力可靠性控制应加强对电力负载的缓解,合理规划和利用发电资源,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确保电网电力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3 电网电力可靠性控制应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备件储备,完善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故障出现时及时进行抢修和处理,以确保电网电力的连续稳定供应。

四、电网电力可靠性监管4.1 电网电力可靠性监管应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电力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网电力可靠性评价和控制,确保电网电力的安全稳定供应。

4.2 电网电力可靠性监管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监管体系,明确监督责任、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做以监督报告,加强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国 电信 息系 列
国 电法 规
可靠性指标,为各单位提供可靠性咨询和信息检索服务。 . 3 .归口管理电力系统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为设计、制造、基建、生产等部门 提供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报告,提出提高可靠性的各项建议。 4 .制订发电厂、变电所以及输变电设施等新投产工程的可靠性标准,参与发、供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1 区、市) 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心备案。 } , 第i , 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电力部。 的问题和意见, 各地执行, i ‘ 可随时向中心反映。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 ! 一 起生效。&
国电信息系列
国电法规
统;
( 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厂 ( 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2 ) 局) 设置可靠性工作岗位, 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 .职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贯彻执行部、公司颁布的各项可靠性管理规定,制订本厂 ( 可靠性管理的实 1 ) 局) 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 ( 负责将本单位的可靠性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生产岗位,并采取措施,保 2 ) 证其完成, 以可靠性指标的升降, 作为考评本厂( 各级管理水平优劣的一个重要依据; 局) ( 负责采集统计、报送各项可靠性数据和信息,信息的采集、统计、报送必须做 3 ) 到及时、准确、完整; ( 定期分析本厂( 的运行可靠性,制订提高可靠性的措施,并向主管公司提出 4 ) 局)
督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2 .负责电力行业各项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存储,建立全国性的门类齐全的 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 制订并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编码、 统计方法以及统计 程序,定期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及时向规划、设计、制造、建设、生产部门公布有关

东北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东北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东北电网自动发电控制功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稳定运行,加强电网统一调度和运行管理,提高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功能调节性能,结合东北电网机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动发电控制(以下简称“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第三条并网发电厂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上非径流式水电机组应具备AGC功能。

第四条发电厂应保证发电机组AGC设备的正常运行,未经上级调度许可不得擅自退出并网发电机组的AGC功能。

第五条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所辖发电机组AGC功能运行管理及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按照东北电监局《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和补偿。

第六条本办法以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和当班调度员值班记录为评价依据.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东北电网的所有发电机组。

第二章 AGC功能运行管理第八条各级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选择调用发电机组AGC功能,并确认发电机组AGC运行方式。

发电厂应根据上级调度机构当班调度员的指令投入和退出AGC装置。

第九条发电机组AGC调节容量应达到机组额定容量的50%。

第十条发电机组AGC调节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1.0%机组额定有功功率;AGC响应时间不大于60s;AGC调节精度为±2%。

2、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2%机组额定有功功率;AGC响应时间不大于40s;AGC调节精度为±2%.3、水电机组: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20%机组额定有功功率;AGC响应时间不大于20s;AGC调节精度为±2%。

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示范文本

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4006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示范文本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示范文本操作指导:该安全管理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东北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水平,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电网系统内各层次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第三条本细则中东北电网系统内各企业是指东北电网公司及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超高压局、电业局(供电公司)等承担发、输、供电任务的企业;第四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实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东北电网、省电网、网内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分析、预测系统,努力提高东北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及供电可靠性;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的系统、设备运行可靠性,研究和拟订本企业的系统、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第六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东北电网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东北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doc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doc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doc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电监会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第二条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服务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电力企业负责开展本单位及所属所管企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可靠性中心主要职责为:(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电力可靠性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三)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四)组织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五)组织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六)监督电力系统各环节运行可靠性指标,发布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七)组织电力可靠性理论与技术项目研究;(八)组织编写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培训教材,开展电力可靠性培训并颁发合格证书;(九)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电监会派出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督促辖区电力企业规范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监督辖区电力系统的运行可靠性状况;(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设置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岗位,并明确其职责要求;(三)准确、及时、完整地采集辖区电力企业的电力可靠性信息,建立辖区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核查机制;(四)组织辖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五)编制辖区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六)开展辖区电力可靠性技术与管理的研究与交流。

第五条电力企业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

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

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

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1 范围1.1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发电设备的可靠性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和检查与考核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可靠性网络小组成员及各生产部门的工作。

2 引用标准2.1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2.2 电力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3 管理机构与职责3.1 公司成立可靠性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项可靠性管理规定,制定全公司可靠性指标及考核细则。

3.2 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厂可靠性管理日常工作,设立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3.3 生产技术部可靠性专职负责采集、统计、报送各项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每月分析公司系统及设备的可靠性,制定提高可靠性指标的措施,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及湖南电网公司报表。

3.4 维修部抓好检修质量,努力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运行部应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操作,保证设备的出力和经济运行;维修部和运行部应每月根据安生部的可靠性分析报告,指导本部门的检修和运行工作。

还要根据可靠性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分月、季、年度制定本部门提高设备、系统可靠性指标的具体措施。

要从运行和检修两方面,同时保证系统和机组可靠性指标的完成。

4 可靠性统计和分析4.1 我公司可靠性统计内容:发电设备可靠性统计和110KV以上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统计。

依据《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

4.2 发电设备可靠性统计由可靠性专责人按值长记录和各班运行记录统计,可靠性专责人对现场记录要认真分析,并经常深入检修运行现场,保证每条记录准确无误。

4.3 输变电设施统计以电气检修队填写的输变电设施检修情况和值长、电气班长运行记录为准。

4.4 可靠性专责人应于每月4日前,将上月全厂机组可靠性统计分析报告报厂有关领导和单位,按可靠性管理的要求,定期做好全厂机组可靠性分析。

5 可靠性指标的考核5.1 可靠性专责人根据部颁要求和各年度的生产情况5.1.1 机组非计划停运的考核5.1.1.1 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要严格控制在制定的指标之内(根据上级要求及设备状态每年年初进行制定)。

大连供电公司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1

大连供电公司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1

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关于颁发《大连供电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印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印发的《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印发的《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大连供电公司的实际,制定《大连供电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1,现下发实施。

本实施细则是供电可靠性控制程序的支持性文件。

为更好地学习、理解文件精神和贯彻落实,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印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印发的《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印发的《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文件,分别作为附件2、附件3和附件4。

要求各单位落实并实施《大连供电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二00四年九月主题词:大连电力公司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细则通知—————————————————————————————————抄送:大连供电公司总经理工作部附件1大连供电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大连供电公司二00四年九月1、总则为贯彻国经电970号《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电联电可[2003]81号“关于印发《<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北电网公司以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的要求,结合大连供电公司的实际,制定《大连供电公司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下发实施。

本细则确定了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工作内容、方法及要求;适用于大连供电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分公司的可靠性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大连供电公司配电技术管理处。

20101108东北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20101108东北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已投入商业化运行机组运行管理。

其它发电厂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东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东北电网电力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须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东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东北电监局核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东北电监局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每逾期一天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和东北电监局,并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要合理安排厂用电方式,确保厂用电安全可靠。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2007年4月1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服务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电力可靠性技术标准;(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三)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统计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四)组织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五)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工作;(六)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七)推动电力可靠性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八)组织电力可靠性培训;(九)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作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三)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四)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施可靠性水平;(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第六条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主机、发电辅助设备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侧、电网侧输变电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三)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直流输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四)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供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五)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六)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已投入商业化运行机组运行管理。

其它发电厂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东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东北电网电力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须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东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东北电监局核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东北电监局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每逾期一天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和东北电监局,并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要合理安排厂用电方式,确保厂用电安全可靠。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0]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0]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0】1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现将《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供电企业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水平,保障用户的供电质量,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的可靠性评价。

第三条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在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不参与评价。

第五条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包括供电可靠性技术指标评价和供电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评价两部分内容,总分值100分,其中技术指标评价90分,管理工作评价10分。

第六条评分规则(一)技术指标评价1、用户供电可靠率,记作RS-1(计入所有停电),RS-3(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40分实际得分=15×[100×RS-1-99]+25×[100×RS-3-99]2、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记作AFTC。

5分实际得分=5×(1- )(“全国平均值”为该项指标评价年度的全国加权平均值,下同。

)3、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记作ASTC。

5分实际得分=5×(1- )4、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记作MIDF。

5分实际得分=5×(1- )5、预安排停电平均持续时间,记作MIDS。

《东北电网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060219-1

《东北电网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060219-1

东电安监[2006] 号关于印发《东北电网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修改版)的通知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文件),结合东北电网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对《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中的变电所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中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规定,并制定了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

现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补充规定》和《东北电网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于月日起执行。

附件: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补充规定2、东北电网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规程补充工作票细则抄送: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东北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6年2月16日附件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补充规定变电所和发电厂电气部分: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适用于海拔1000米以下的变电所(发电厂)的电气设备。

当海拔超过1000米时,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研究制订相应的安全工作规程条款,报上级单位审批后执行。

2.对于规程中2.3.6.5款,补充“操作小车开关,应戴绝缘手套”的规定。

电力线路部分: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适用于海拔1000米以下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

当海拔超过1000米时,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研究制订相应的安全工作规程条款,报上级单位审批后执行。

2.关于规程中2.3.6条,补充“在砍伐电力线路、电缆邻近的树木,危及人身和线路、电缆安全运行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的规定。

3.关于规程中3.4.4条,补充“为细化接地线满足短路电流的要求,制定接地线截面与短路电流关系表”的规定。

短路线截面与最大方式下短路电流相关表4.关于规程中6. 2. 7条规定,“在气温低于零下10℃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和“高处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1h”的规定,根据东北地区冬季气候实际情况,补充“高处作业的温度和时间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条件,采取保暖和防寒措施,防止作业人员冻伤”的规定。

东北区域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东北区域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东北区域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北区域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明确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程序,促进电网和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国家有关规定及电网相关规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东北区域并网运行的新建发电机组,包括火电、水电、核电、燃气及风电等机组。

第三条东北电监局对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实施监管。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符合条件第五条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第六条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出具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意见。

其中:(1 )新建发电机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涉及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备的配置必须与电网相配合、相关设备选型须符合行业标准。

(2)区域稳定控制装置、振荡解列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须按照机组接入系统审查(含稳定专题审查)中提出的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实施。

(3)安全自动装置、PMU装置、AVC装置、AGC装置、励磁系统、PSS装置、调速系统、一次调频等设备须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

(4)有关机组励磁系统、PSS、调速系统、一次调频等涉网设备试验、实测工作应按照《电网运行准则》、《并网调度协议》及东北电监局、调度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在新建机组进入商业化运营前完成。

(5)新建火力发电机组脱硫部分建设应与发电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火力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时,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级环保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联网,向省级环保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省级电网企业实时传送监测数据。

东北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

东北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

东北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东北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发布编制说明为满足东北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促进风电企业涉网设备、装置、设施及安全、运行、技术管理水平提高的需要,依据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09】72号)、《关于切实加强风电场安全监督管理遏制大规模风电机组脱网事故的通知》(办安全〔2011〕26号),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43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7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82号)以及目前最新发布的《大型风电场并网设计技术规范》(NB/T 31003-2011)等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东北区域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在国家电监会《风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待发布版)的基础上,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组织部分区域电力专家、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师编写了《东北区域风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次修编将部分条文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细化、删减和补充,使《细则》评价项目内容更加具体、系统、规范,更加便于评价。

本次修编后,《细则》仍难免存在不妥,不当之处。

在试行过程中恳请从事电力生产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师提出宝贵意见,东北电监局将适时组织修订、补充完善,使东北区域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系统、规范。

本《细则》主要包含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内容等。

用于规范和指导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具有相应的约束效力,各评价对象、评价单位及其人员、评审人员均须依据《细则》开展评价工作。

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146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旋转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统调的并网电厂(包括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五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火电非供热机组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40%,即基本调峰时的最小出力达到额定容量的60%。

供热机组在非供热期内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40%,即基本调峰时的最小出力达到额定容量的60%。

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按能力参加调峰,火电供热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参加调峰,水电机组依据来水情况按能力参加调峰。

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标准版)

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标准版)

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公司内部协议书、合同模板)甲方:**单位或个人乙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 **省**市**地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东北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水平,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发电辅机可靠性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

(三) 省电力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四) 对于重大的停电事件、非计划停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应有详细分析报告。

第四章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第十三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 《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 《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参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东北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水平,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电网系统内各层次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第三条本细则中东北电网系统内各企业是指东北电网公司及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超高压局、电业局(供电公司)等承担发、输、供电任务的企业;第四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实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东北电网、省电网、网内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分析、预测系统,努力提高东北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及供电可靠性;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的系统、设备运行可靠性,研究和拟订本企业的系统、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第六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东北电网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东北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由东北电网公司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电网生产部分工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及直属各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分析、归纳、反馈东北电网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

定期印发东北电网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四)电源生产部分工负责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的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定期分析管理范围内的发电机组、辅机及输变电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

定期印发东北电网发电企业发电主机、发电辅机、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五)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分解下达可靠性指标,并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东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组织召开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会议。

(十)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第八条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省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等,并制定本省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电网由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明确管理体系。

(三)负责采集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四)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分解可靠性指标目标值并进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报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六)组织开展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可靠性管理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及工作总结。

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东北电网所属各发电厂、超高压局和供电公司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及所属省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实施细则等,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由主管生产副局(厂)长任组长的可靠性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明确三级可靠性管理网络,宣传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普及全员可靠性管理意识。

(三)负责采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所属省电网公司;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直接报送电网生产部;直属发电厂直接报送电源生产部;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四)定期开展本单位可靠性分析活动,对本单位的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发电主机可靠性及发电辅机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将年度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和班组,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

负责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可靠性指标。

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级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需经上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发供电单位对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网络成员和生产人员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提高全员的可靠性意识,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证可靠性专业人员的相当稳定性。

必要的人员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要确保可靠性工作的连续。

交接工作时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资料,历年可靠性数据、软件。

尤其是历年可靠性数据要视为重要生产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损失。

第三章可靠性数据及分析总结报送时间及要求第十条东北电网所属发、输、供电单位都要按时报送,执行月报制。

报送时间及要求规定如下:(一)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报送时间:发电主机可靠性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发电辅机可靠性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二)东北电网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三)各省电网公司向东北电网公司报送时间:用户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四)东北电网公司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发电主机、发电辅机可靠性数据,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其他有关信息应按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

(五)报送单位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六)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七)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第十一条可靠性分析要为生产服务,可靠性分析要与各专业沟通,分析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领导和有关部门。

对于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靠性管理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分析,拿出处理措施,并定期检查实施。

可靠性分析内容应包括:(一)分析影响设备可靠性的主要原因,提出注意事项。

(二)分析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较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内容包括:指标完成、同期比较、停电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条可靠性分析报告报送时间规定:(一)各发电单位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

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

(二)各超高压局、供电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

(三)省电力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四)对于重大的停电事件、非计划停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应有详细分析报告。

第四章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第十三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