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标准了!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曝光【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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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我公司财务工作的具体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1、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2、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业务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如自制原始凭证,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3、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4、经济业务内容;5、数量(或规格)、单价和金额。

(二)购买实物或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原始凭证后面应有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及部门经费审批人和经监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所付款项的用途。

如是需入库的实物,须有入库验收章;如购置的是固定资产,还须有固定资产报增单。

(三)教职工公出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注明用途等事项,并经有关审批人签名。

(四)银行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支票、信汇单、电汇单、现金交款单和进帐单等,应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有合同协议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或合同协议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单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六)已办妥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收讫或付讫印章。

(七)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或刮擦,但可以划正,发现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八)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所在部门经费审批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盖公章,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指南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指南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指南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会计基础工作的实施细则,以辅助会计人员正确开展各项会计工作。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 会计准则2.1 核算准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相关的核算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会计准则》,并保持准确性和一致性。

2.2 记账要求会计人员应按照准确的账户分类和编码体系对各项交易进行正确的记账,确保账簿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3 资产评估会计人员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准则对企业资产进行准确评估,包括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

2.4 财务报表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编制财务报表,并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5 税务合规会计人员应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税务法规和规定,确保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合规性。

3. 会计流程3.1 交易处理会计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处理企业的各项交易,包括销售、采购、收款等,确保交易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3.2 凭证管理会计人员应妥善管理凭证,包括正确填写凭证信息、按规定归档凭证等。

3.3 日常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应按照日常工作安排,及时处理各种账务,包括收入、支出、成本等,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4 结账与报表编制会计人员应在每个财务期末进行结账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完整和准确。

4. 内部控制4.1 会计岗位分离为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准确性,应实行会计岗位的分离,避免出现操纵账务的情况。

4.2 记账权限管理会计人员的记账权限应根据岗位职责进行合理划分,确保账务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3 审核与监控应设立内部审核与监控机制,对会计工作进行定期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或违规行为。

4.4 风险管理会计人员应参与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方案的制定。

5. 附则5.1 文件保存会计人员应妥善保存各项会计文件,包括账簿、凭证、报表等,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归档。

5.2 研究与提升会计人员应持续研究和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掌握最新的会计理论和实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word精品文档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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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9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9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依规地有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公司负责人应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十条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壮大,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会计工作的基本操作流程和规范,减少会计差错和意外风险,提高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一、总则二、会计主体细则适用于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三、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包括会计核算制度、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

2.会计核算应按照货币原则和实质原则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会计核算的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凭证的登记、原始凭证的保存、会计账簿的建立和会计账簿的填制。

四、会计档案1.会计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会计档案包括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重要会计记录和资料,应保存至少10年。

3.会计档案的存储方式可以采用电子存储和纸质存储相结合,保证档案的安全可靠。

五、账务处理1.账务处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账务处理包括凭证的登记、账簿的填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编制等。

3.账务处理应及时记录和更新会计信息,保证会计账簿的实时性。

六、财务报告1.财务报告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财务报告应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财务报告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并对外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七、内部控制1.内部控制是会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明确的职责分工、规范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等。

3.内部控制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测试,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完整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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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我管理组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

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篮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内部的会计机构与人员、会计核算、帐簿管理、财务报告编制、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人员管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确保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会计核算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科目的设置、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等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章会计帐簿管理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会计帐簿管理制度,确保帐簿的设立、登记、保管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会计帐簿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章财务报告编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六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确保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因故离职或调岗时,应进行规范的会计工作交接。

交接工作应包括帐簿、凭证、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移交,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保存、使用和销毁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会计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会计历史记录,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章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企业名称][日期]。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是指对会计基础规范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规定和解释的文件。

它是为了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比性而制定的。

下面是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记录的准确性会计记录的准确性是会计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前提。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要求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记录,确保账面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事项较复杂的会计记录,还要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二、会计事项的正确性会计事项的正确性是指会计处理涉及的事项要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事项时要慎重认真,确保各项数据的正确性。

对于涉及会计处理原则的问题,应该参照相关准则和法规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三、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指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可以进行比较,并能够揭示企业的经济状况和经营成果。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要求会计人员按照一致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政策,采用相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会计记录,并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

同时,还要求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信息的分类和归集,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四、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要求会计人员编制财务报表时,严格按照财务报告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析。

同时,还要求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确保会计信息的保存和可查询性。

五、会计工作的自律性会计工作的自律性是指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形象。

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要求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会计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同时,还要求会计人员要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

综上所述,会计基础规范实施细则对会计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比性提出了具体要求,促进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了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为企业的经济决策和经营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

2.所谓会计基础工作,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编制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实施,是为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账务处理1.所有的交易应当及时将其记录在会计账簿上,并设立会计科目。

2.凭证是会计账簿上的象征,需要详细记录交易的时间、内容、金额、对象等信息,并应当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

3.财务账簿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交易的实质和金额,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纳入财务报表。

4.未做出和业务有关的活动和项目应当即时以反事实的处理行为在账簿上予以处理,以保证会计账簿信息的准确性。

三、财务报表编制1.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等规定的标准进行编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财务管理要求进行内部审核。

2.企业的财务报表需要保证其准确、清晰,关键性数据需要突出标注,体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情况。

3.各项目信息应当统一使用规范计量单位,并要求保持信息的一致性。

4.报表的编制、审核应当严格遵循规定流程,以保证数据的安全和真实性。

四、费用管理1.企业的费用和收入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和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确认,以获得最大的财务利益。

2.会计从业人员需要及时地核算公司的财务成本,以确保当期的财务利益。

3.企业在进行商业决策时,需要仔细考虑经济成本,并制定详细的财务预算和经验管理措施。

五、财务监控1.企业的财务监控是指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整体把握,以及对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编制等方面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控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确立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3.监控需要依靠先进的信息系统和软件技术,快速、准确、及时地获取与分析各项财务数据。

六、特别提示1.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准则,诚实、勤奋、认真履行职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定稿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定稿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定稿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会计基础工作是指财务会计中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凭证的填制、账簿的记录、报表的编制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各个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章:凭证的填制第四条:凭证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凭证的填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凭证的填制应当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凭证的内容应当准确反映实际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

第六条:凭证的填制应当清晰、规范、统一,应当包括凭证字号、记账日期、会计科目、金额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账簿的记录第七条:账簿是会计数据的主要载体,账簿的记录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账簿的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应当保持连续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账簿的记录应当包括会计科目的名称、编码、金额等必要信息,应当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账簿的记录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账簿的有序性、规范性和可读性。

第四章:报表的编制第十一条:报表是财务会计的重要成果,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报表的编制应当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会计核算基础和报表要素的规定进行,确保报表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四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度进行,确保及时性和全面性。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管理第十五条:会计档案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的建立应当及时、完整,档案的重要内容应当进行备案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查询性。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存期限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引言二、职责与权限1.会计基础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承担相应的会计基础工作。

2.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记录和处理各项会计凭证和账务。

3.会计基础人员负责编制和填制各项会计报表,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

4.会计基础人员应当加强对财务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三、工作流程1.日常登账:根据企业的业务活动,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凭证制度,将各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按照账簿的科目分别登记,确保账务的准确和及时。

2.会计核算: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企业核算的要求,进行借贷记账,确保会计账簿的平衡。

3.资产负债表编制: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企业的财务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

4.利润表编制: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企业的经营情况,编制利润表,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

5.现金流量表编制:会计基础人员应按照企业的现金收支情况,编制现金流量表,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准确。

四、记录准确性的要求1.凭证记录要准确无误,不得造假、篡改或漏记。

2.会计账簿的科目分类要合理和准确,不得混淆或遗漏。

3.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虚构或隐瞒重要信息。

五、信息保密与安全1.会计基础人员应加强对财务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将其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会计基础人员应妥善保管涉及财务数据的文件和资料,防止遗失或被盗。

3.在电子化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会计基础人员应设定安全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确保信息安全。

六、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如果会计基础人员发现自己或他人在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

2.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会计基础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追究。

总结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会计基础人员应遵守准则,履行职责,并加强信息保密与安全工作。

在违规行为方面,应及时报告上级并配合相关调查,对于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追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与准确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会计基础工作的处理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账务处理、凭证管理、账簿设置、报表编制等。

第二章账务处理与记录第三条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合规性与真实性。

第四条所有账务处理必须有明确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仔细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章会计凭证管理第五条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文件,必须妥善保管。

第六条会计凭证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制,内容应完整、清晰。

第四章会计账簿设置第七条会计账簿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规定设置。

第八条会计账簿应定期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财务报表编制第九条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体现,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规定编制。

第十条财务报表应定期编制,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章费用管理与核算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费用管理制度,规范费用的核算与报销流程。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费用管理制度进行费用核算,确保费用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第七章财务监控与审计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财务监控机制,定期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会计基础工作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第八章信息保密与安全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第十六条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护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章违规处理与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应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执行。

某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doc 3页)

某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doc 3页)

某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doc 3页)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先定期(5天或10天将所有记账凭证汇总编制成汇总表,然后再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5天或10天)汇总每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是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一.记账规则1.记账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

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账时,用记账员写的转账说明作记账依据外,其它记账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账簿,且每张记账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账、主管会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2.登记账簿时用钢笔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3.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人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4.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5.明细账应随时登记,总账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10天。

6.每一笔账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

每笔账记完后,在记账凭证上划“√”号。

7.记账的文安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

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8.记账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①.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或账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②.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

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面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完整全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完整全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完整全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完整全文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工作移交时,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财务问题及会计人员工作的情况,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清楚。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签章,移交清册应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八、为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完整,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九、会计人员因故临时离职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领导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超过半年以上的,应按照会计人员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的程序,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它是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一)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平时无论在任何单位保管;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业务单位留存,凭以登记业务调拨帐和进销卡片的联单及仓库凭以收付货物的出入库单虽不在会计档案保管之列,但也应由业务单位保存相当年限,以便查核。

(二)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凡设在业务单位、基建物资单位和总务单位等有关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帐、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原材料及物料用品明细帐和各种债权债务明细帐,都是会计帐簿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保持完整。

(三)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单位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上级主管单位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也包括在内。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概述二、会计制度1.会计制度是企业内部会计管理的基础,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制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落实。

2.会计制度应包含企业会计核算、报告、预算、审计等内容,并根据企业业务特点适当调整。

三、会计档案管理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将各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存档,确保会计凭证、账册清晰可查。

2.会计档案应按照文件类别、日期、编号等方式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立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3.会计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防火、防潮的地方,禁止私自移动或丢弃档案资料。

四、会计凭证1.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准确、完整地记录相关交易事项。

2.会计凭证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制,包括凭证号码、日期、科目名称、摘要、借贷金额、核算单位等内容。

3.会计凭证应按照原始凭证、复印件、传票等方式保存,确保凭证完整可查。

五、会计账簿1.企业应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2.会计账簿的填制应及时、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3.会计账簿应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格式填制,并进行日常勾对和月末结账。

六、会计报表1.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规范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2.会计报表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会计报表应及时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并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会计政策和估计1.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定适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方法,并在年度报告等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2.会计政策和估计应慎重选择,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

八、会计内部控制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会计内部控制应包括会计制度的制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资产管理、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审核等内容。

九、会计外部审查1.企业应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整理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整理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我处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一、办公室要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出纳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

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篮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之欧阳语创编

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之欧阳语创编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公司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纵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含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含: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设置会计账簿、记账、算账、对账、结账、查账、编制财务陈述;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画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办署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办署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办署理记账机构进行代办署理记账。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用度、债权、债务账目的挂号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法度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纵。

四、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五、会计人员应当具备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令、律例、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品德。

六、会计人员应当守旧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令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克不及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一、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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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年内发现已记帐的凭证填制错误的,可用红字填制一张与原来内容相 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同时再用蓝字填 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如果会 计科目未错,只是金额有错误的,可将正确数与错误数之间的差额,另填一张 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必要时应附由经办人和财务负 责人签字的详细说明。 3、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并附 由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的更正详细说明。 3 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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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 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水平,根 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我公司财务 工作的具体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1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凭证,按照标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年度月份和
起讫日期、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后装入专用匣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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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年形成的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一年, 期满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保管,归档后应填制会 计档案登记表。 (四)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需借阅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 阅或复印,有关人员必须在专设登记薄上签名或盖章。 5 会计人员交接 (一)会计工作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 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未了的会计事项。 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有关内容 (三)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鉴交人员鉴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 机构负责人鉴交;财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学校领导人负责鉴交。交接完毕, 三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四)对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 工作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 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
1、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2、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业务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结 算专用章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如自制原始凭证,须有经办单位领导 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 5、数量(或规格)、单价和金额。 (二)购买实物或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票据管理的有关规 定。原始凭证后面应有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及部门经费审批人和经监负责人 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所付款项的用途。如是需入库的实物,须有入库验收 章;如购置的是固定资产,还须有固定资产报增单。 (三)教职工公出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注明用途等事项,
(一)当天填制的记帐凭证,最迟于次日记帐,并打印出该天的现金日记帐
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即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每月终了,还应根据各帐户的 银行对帐单及计算机打印出的当月银行存款帐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总帐和明细帐于年终结帐后定期打印一次,打印出来的帐簿必须连续 编号,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填制帐簿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记帐人员、 财务负责人等,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4 凭证的传递、会计资料的装订与保管 (一)会计凭证必须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 行。审核、复核、出纳之间的凭证传递应当天内完成,前台移交后台记帐的时 间最迟不得超过两天,学杂费收款收据转入前台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节、假 日顺延。寒、暑假时间逢月底进行统一的帐务处理。 (二)每天记帐凭证应连同当天科目汇总表及现金、银行日报表及所附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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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核人员、复核人员、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收、付款凭证还应由出 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外(但特殊的要附经调 帐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调帐或更正详细说明),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 始凭证。 1、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 记帐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 果记帐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也应将其计算在内,但对于报销差旅费等 零散票券,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2、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的,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 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编号或附原始凭 证的复印件。 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费用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 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并注明费用分摊情况 等。 4、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 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三)记帐凭证应按月自然顺序编号。 (四)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适当合并填制记帐凭证,但不能将不同会 计事项的原始凭证合并填写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五)记帐凭证的改错方法 1、未记帐时发现记帐凭证填制错误的,应即时进行修改更算凭证包括银行支票、信汇单、电汇单、现金交款单和进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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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应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有合同协议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或合 同协议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单上注明 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六)已办妥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收讫或付讫印章。 (七)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或刮擦,但可以划正,发现错误的,应由开 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八)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来凭 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所在部门经费审批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 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 当事人写出详细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盖 公章,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九)原始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书写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要求。凡具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2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帐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及编号; 2、经济业务摘要(简明、扼要、准确); 3、科目编号及名称; 4、部门编号及名称; 5、项目编号及名称;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借、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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