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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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编造、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
的方式,诱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

因此,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才能立案。

首先,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

主观方面
是指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即当事人明知是虚假的事实或证据,却仍然故意提供给法院。

客观方面是指虚假诉讼行为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即虚假诉讼行为必须能够达到或者可能达到误导、欺骗法院的效果。

只有当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都符合立案标准,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其次,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虚假诉讼
行为不仅仅是对当事人之间的犯罪行为,更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秩序的挑战。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应当考虑到虚假诉讼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只有当虚假诉讼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

在立案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虚假诉讼行为所涉及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真实可信。

只有当法院确认虚假诉讼行为所涉及的证据存在严重的虚假性,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综上所述,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是一个综合考量主观、客观、社会公共
利益和证据要求的过程。

司法机关在立案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才能立案,从而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法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提出虚假证据、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致使国家机关依法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把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虚假证据、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因此行为致使国家机关依法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需要严格把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具体的立案标准包括,首先,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虚假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的行为;其次,要求有证据证明国家机关依法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裁定,并且这一错误的判决、裁定导致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后,要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即当事人是有意识地提出虚假证据、作伪证、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散布虚假证据,其目的是达到非法的利益目的。

三、虚假诉讼罪的举证责任。

在虚假诉讼罪的案件中,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被指控虚假诉讼罪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同时,对于指控当事人的一方,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是虚假的,且其行为导致了错误的判决、裁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在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四、结语。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把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严格把关构成要件,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提起虚假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以达到非法占有财产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和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条件。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故意行为,即明知是虚假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却仍然提起诉讼。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经达到了触犯刑法的程度,即已经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

其次,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确保能够证明其是虚假的。

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够立案侦查。

再次,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考量。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考虑到虚假诉讼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严格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比较严格的标准,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和客观行为,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同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虚假材料、证据或者虚假陈述的方式,故意制造、散布虚假诉讼信息,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是虚假诉讼信息的散布;二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是情节严重。

虚假诉讼信息的散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虚假材料、证据或者虚假陈述的方式,故意制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情节严重是指虚假诉讼行为的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立案时应当严格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确凿,充分证明当事人故意制造、散布虚假诉讼信息的行为;二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后果严重;三是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得到充分证实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诉讼程序。

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同时,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加强司法警示,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的研究和完善,提高对虚假诉讼罪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办案水平,确保虚假诉讼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进行。

综上所述,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严格把握虚假诉讼信息的散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等要素,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对虚假诉讼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罪法律认定案例(3篇)

虚假诉讼罪法律认定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原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块土地开发后交由乙公司使用。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土地开发工作,并交付给乙公司使用。

然而,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土地存在质量问题,遂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存在虚假诉讼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公安机关查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土地开发合同后,为了逃避合同责任,虚构了与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

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的欠条,向丁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借条,并伪造了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

在虚假诉讼中,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公司的诉讼证据存在虚假行为,遂判决甲公司败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或者指使他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意图使他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虚构了与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意图使乙公司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当事人,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要件。

甲公司虚构了与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意图使乙公司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虚假诉讼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虚假诉讼罪是指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或者抗辩诉讼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恶意和违法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属于非财产犯罪,但是在具体情况下,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因此,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认定非常重要。

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是指在该犯罪中涉及的金钱、财产、权利等具体数额。

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认定的关键在于要确定诉讼行为中所涉及的具体数额,该数额一旦明确,就可以进一步的认定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1、不涉及具体数额:对于一些虚假诉讼罪中不涉及具体数额的行为,如涉及侵害个人名誉等情况,该犯罪数额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虚假诉讼罪数额的认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确定具体数额:虚假诉讼罪涉及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例如,涉及损失数额可以直接查阅财物清单或者对标的物进行评估等方式。

2、综合查证:在确定具体数额之后,需要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进行充分的综合查证,包括涉案当事人的证言、相关证据的查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方式。

3、判断情节影响: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认定需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过错程度、法律责任程度等因素,以此来进行情节感染的判断。

4、依据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属于非财产犯罪,犯罪数额的认定需要根据非财产犯罪数额的标准进行,因此,应该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犯罪数额的认定和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虚假诉讼罪数额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1、对于涉及人格权的虚假诉讼罪,犯罪数额的判断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认定不够准确。

2、需要结合诉讼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但是每个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如何建立全国性的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难度。

3、部分虚假诉讼罪案件并不会造成明显的财产损失,但是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利益产生严重威胁,如何进行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难度。

解决方案:2、实施可比性原则:尽量在不同案件中建立可比的认定标准,以此保证各种情况下的判刑结果能够基本接近。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陈述等手段,故意诬告他人或者进行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面对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首先,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不得滥用职权,更不能凭主观臆测或者个人偏见对当事人进行任意处罚。

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和伪造证据,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程序,不得违法违规,更不能滥用职权,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冤枉。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理,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更不能凭个人偏见或者利益关系对案件进行任意处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严格审查证据,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

虚假诉讼罪的⽴案标准是虚假诉讼罪的⽴案标准:本罪是⾏为犯,只要⾏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就应当⽴案追诉。

构成虚假诉讼罪,⼀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案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虚假诉讼罪的⽴案标准是什么1、虚假诉讼罪的⽴案标准:本罪是⾏为犯,只要⾏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就应当⽴案追诉。

构成虚假诉讼罪,⼀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款⾏为,⾮法占有他⼈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作⼈员利⽤职权,与他⼈共同实施前三款⾏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认定虚假诉讼罪需注意两个⽅⾯:1、⾏为⽅式:在通常情况下,⾏为⼈进⾏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

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式进⾏。

2、发⽣领域: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为,不适⽤该罪规定。

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其主观上具有为实现⾮法⽬的的犯罪故意。

客观上损害了债权⼈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

妨害了正常司法活动。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报复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3篇)

报复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恶意制造虚假诉讼,意图通过诉讼程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浪费了司法资源,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以下是对虚假诉讼案件法律规制及惩罚措施的具体阐述。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提起、参与或者支持诉讼,以达到以下目的之一的行为:1.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2. 非法逃避法律义务;3. 非法获取他人权益;4. 其他非法目的。

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1.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存在故意;2. 制造虚假事实;3. 提起、参与或者支持诉讼;4. 达到非法目的。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制,具体如下:1. 禁止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不得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提起、参与或者支持诉讼。

2. 虚假诉讼的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3. 证据规定: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

对于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故意隐瞒、毁灭证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虚假诉讼的惩罚措施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以下惩罚措施:1. 罚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虚假诉讼行为的情节,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处以罚款。

2. 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进行拘留。

3. 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赔偿损失: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信用惩戒: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四、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程序1.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虚假诉讼罪作为我国刑法新近增设的罪名,针对利用司法程序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随着该罪名的实施,法律实践与司法适用中也涌现出不少疑难问题。

本文将围绕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构成要件、证明责任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等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与构成要件(一)认定标准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司法程序实施诈骗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三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或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 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犯罪的心理态度,即明知是虚假诉讼而为之。

3. 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客观要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

三、虚假诉讼罪的证明责任与证据要求(一)证明责任在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中,检察机关和法院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检察机关需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或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二)证据要求证据是认定虚假诉讼罪的关键。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重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多种类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同时,应注重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全,以应对日益增多的网络虚假诉讼案件。

四、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一)与诈骗罪的界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者的行为方式和侵害对象不同。

诈骗罪主要侵害的是公民的财产权,而虚假诉讼罪主要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认定时,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侵害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与伪证罪的界限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虚假诉讼也就是打假官司,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虚假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的行为。

那么,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今天赢了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

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

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二、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罪行的区别1、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之处在于:(1)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如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两者都体现为一定的虚假性,但本罪较为单一,只能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多种多样;(3)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诈骗罪则无此要求;(4)主观上,本罪并未限定主观目的,可以是为了各种目的,范围较广,而诈骗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虚假诉讼罪与侵占罪的界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之处在于:(1)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上,本罪表现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3)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侵占罪则无此要求;(4)主观上、本罪的主观目的范围较为广泛,没有具体的限定,侵占罪的主观目的则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韧;(5)在起诉性质上,本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为自诉案件。

虚假诉讼罪主观恶意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主观恶意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主观恶意的认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虚假事实作为诉讼请求或事实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主观故意犯罪,因此,在认定虚假诉讼罪时,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对其主观恶意进行认定。

一、主观恶意的含义主观恶意是指犯罪人作案时有意地破坏法律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在虚假诉讼罪中,主观恶意表现为犯罪人明知诉讼请求或证据是虚假的,但仍然有意地提起诉讼或使用虚假证据。

从主观恶意的构成要件来看,虚假诉讼罪在确定主观恶意时,需考虑以下两点:1. 犯罪人是否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虚假诉讼罪要求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即在行为时有犯罪意图。

对此,从被害人提出诉讼到诉讼结束,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需认真考虑。

2. 犯罪人是否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虚假诉讼犯罪的核心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刑事司法机关在认定该犯罪时需关注到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故意成分。

犯罪人是否有故意,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加以判断:(1)是否存在明显的利益驱动虚假诉讼罪犯普遍存在明显的利益驱动,即犯罪人的目的是为了自身获得不正当利益。

例如,利用虚假诉讼来占有对方的财产或侵占其利益。

(2)诉讼请求或证据是否具有过错或违法性虚假诉讼罪犯会故意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或使用虚假的证据以达到非法目的,因此在诉讼请求或证据存在过错或违法性的情况下,犯罪人的故意既很容易被肯定。

(3)是否存在欺骗行为虚假诉讼罪常常借助欺骗来达到非法目的,因此判断是否存在欺骗行为能较好地确认犯罪人的故意。

二、虚假诉讼罪主观恶意的认定虚假诉讼罪属于一种犯罪疑难案件,其主观恶意的认定是判定该罪的关键。

认定虚假的诉讼请求或证据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需考虑被害人提出诉讼的动机、证据来源、证明力及证据的真实性等因素。

下面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恶意认定标准:1. 诉讼请求是否虚假诉讼请求是否虚假是判定虚假诉讼罪的关键,虚假的诉讼请求具有欺骗性质,其认定应根据下列几方面:(1)被害人提出诉讼或申请的动机法律规定,虚伪的诉讼请求是指提出诉讼时,犯罪人故意提出与事实不符或欺骗性质的诉讼请求或诉讼中的陈述、辩论或者其他行为。

认定虚假诉讼的标准

认定虚假诉讼的标准

认定虚假诉讼的标准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了准确认定虚假诉讼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 行为人主观恶意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常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自己行为违法或侵害他人权益,但仍然积极追求非法利益。

这种恶意行为不仅表现为故意违反事实,还可能表现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

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某种权利或资格,但仍然恶意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常会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以误导法院或其他当事人。

这种虚构事实的行为可能包括制造伪证、假合同、假协议等,也可能包括捏造关键证据,如伪造签名、私自篡改文件等。

同时,行为人可能会采取欺骗手段,如隐瞒关键信息、误导性陈述等,以掩盖真相。

3. 行为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常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实现其不正当目的。

这种违法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干扰司法程序等。

如果行为人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其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

4.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损害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精神损害等。

例如,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导致被诉人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同时也可能损害被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可以认定虚假诉讼的标准为:行为人主观恶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认定虚假诉讼时,需要全面考虑这些因素,以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同时,对于已经认定的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虚假诉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虚假诉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虚假诉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虚假诉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如下:
虚假诉讼的认定条件:虚假诉讼的立案条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捏造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情形如下: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虚假诉讼罪作为我国刑法新近增设的罪名,旨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与处理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本文将就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证据收集、罪名适用以及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1. 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行为、主观故意、损害结果以及与司法活动的关联性。

2. 认定标准在认定虚假诉讼罪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与司法活动的关联性。

主观方面,行为人应有明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的事实而提起诉讼;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等行为;损害结果方面,需造成司法秩序的妨害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三、证据收集与证明力1. 证据收集在查处虚假诉讼罪时,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要重视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明,如通过调查行为人的言行、心理状态等手段来证实其主观故意。

2. 证据证明力在审查证据时,应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应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等方式来提高其证明力。

同时,要重视对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罪名适用及疑难问题1. 罪名适用范围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民事诉讼领域,但并不限于特定类型的案件。

只要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均可构成虚假诉讼罪。

2. 疑难问题(1)如何界定“捏造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捏造的事实”,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认为,“捏造的事实”应包括完全虚构的事实以及部分篡改、伪造的事实。

(2)如何认定“妨害司法秩序”?“妨害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在认定时,应考虑行为人对司法活动的实际影响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虚假材料、证据等手段,故意提起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就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立案阶段,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立案侦查的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以虚假材料、证据故意提起诉讼,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虚假诉讼罪。

这就要求在立案阶段,对于案件中是否存在虚假材料、证据以及是否存在故意提起诉讼的情节进行认真审查,只有当情节严重时才能立案侦查。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实际工
作中,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条文规定,而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要考虑到虚假材料、证据的真实性、虚假诉讼行为的故意程度、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此外,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注重证据的确凿性。

在审查虚假诉讼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立案侦查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确凿性。

只有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中存在虚假材料、证据,以及故意提起诉讼的情节严重时,才能依法立案侦查,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惩处。

总之,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需要严格依法审查,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
情况,注重证据的确凿性。

只有在确有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时才能立案侦查,维护司法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执法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时,能够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虚假诉讼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歪曲事实等方式,故意捏造、隐瞒真相,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误导司法机关作出不当判决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犯罪数额是对犯罪所得金额的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虚假诉讼罪审判的重要环节之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定量认定。

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应该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的主观故意。

虚假诉讼罪是个主观故意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向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案件是虚假的,并且有意通过虚假诉讼行为获得非法利益。

判断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中的数额要素,即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金额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有一个最低数额标准,一般来说是一定的金钱数额。

如果犯罪行为的数额低于最低数额标准,那么将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而具体的最低数额标准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

还需要考虑虚假诉讼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

虚假诉讼行为会给涉案方造成财产损失,还会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公信力。

在判断犯罪数额时,可以考虑是否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

在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过程中,需要根据犯罪数额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程度进行综合考虑。

虚假诉讼罪的数额越大,破坏司法秩序的危害越大,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就越严重,对涉案方造成的损失也越大,因此罪责应相应加重。

虚假诉讼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需要以司法实践为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依法确立最低数额标准,同时兼顾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和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损失程度的综合考虑。

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准确地认定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实现对犯罪者的惩处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前的法治社会,虚假诉讼已然成为危害司法秩序和社会公信力的一种恶劣犯罪行为。

这一现象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并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虚假诉讼罪的若干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与参考。

二、虚假诉讼罪的概述1. 定义与构成要素虚假诉讼罪,指的是当事人之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因恶意行为,采取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等方式提起虚假诉讼,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的伪造证据或隐瞒事实、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等。

2. 虚假诉讼罪的危害性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被诉方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的公正与公信力。

此外,该行为还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损害社会诚信体系。

三、虚假诉讼罪的认定问题1. 认定标准认定虚假诉讼罪的标准主要在于查清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诉讼行为的实际后果。

同时,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案件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证据收集与审查在证据收集方面,应当着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证据审查方面,应着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各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四、虚假诉讼罪的处罚与预防1. 处罚措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有期徒刑等。

同时,对于因虚假诉讼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预防措施预防虚假诉讼罪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等。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如建立案件审查机制、完善证据规则等。

五、结论虚假诉讼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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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远平、陈汉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虚假诉讼的认定及处理裁判要点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而虚假让与财产的行为,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双方并无真实交易之目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司法制裁措施。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案件索引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0168号民事判决(2018年4月12日)基本案情一、陈汉锐与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航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

2015年8月19日,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判决宝航公司向陈汉锐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其利息;方远平等人对宝航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汉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案号为(2016)粤0303执858号。

在执行过程中,全晟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并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程序。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对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由于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方远平名下,法院查封、处分被执行人方远平的上述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全晟公司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2017年4月14日,法院作出(2017)粤0303执异36号执行裁定,驳回全晟公司的异议请求。

全晟公司对该执行裁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原告全晟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3日、2014年4月20日、2014年9月15日与被告方远平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合同》,三份转让合同的大致内容相同,转让理由均是“由于被告方远平及其经营的宝航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均约定被告方远平将其名下的涉案房产以不同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全晟公司。

其中,2013年2月3日的转让合同转让的标的物是现代商务大厦3009、3010号房产,转让价格为1885万元;2014年4月20日的转让合同转让的标的物是鸿基花园三期3栋商铺C304、C305、C307号房产,转让价格1884.75万元;2014年9月15日的转让合同转让的标的物是深圳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3302号房产,转让价格1786万元。

三份转让合同均约定原告全晟公司分期支付转让款,在签订案涉合同三天内向被告方远平支付数额不等的转让款,余款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且被告方远平还清银行抵押借款并注销抵押状态后,双方共同到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当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全晟公司指定人员名下后一次性付清给被告方远平。

原告全晟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5日、2014年4月22日、2014年9月16日向被告方远平转账5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转账摘要均为“往来”,被告方远平收到款项当日,均向原告全晟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

根据法院调取的全晟公司中国工商银行4000031409200174443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4443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从2012年9月25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原告全晟公司共计向被告方远平转账427万元,被告方远平共计向原告全晟公司转账3801万元;从2013年2月5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原告全晟公司共计向被告方远平转账582万元,被告方远平共计向原告全晟公司转账1351万元;从2014年4月22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原告全晟公司共计向被告方远平转账152万元,被告方远平共计向原告全晟公司转账306万元;从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原告全晟公司共计向被告方远平转账217万元。

其中,原告全晟公司分别于2012年9月25日、2015年5月15日向被告方远平转账8万元、23000元,交易摘要均为“还信用卡”。

原告全晟公司于2013年3月7日向被告方远平转账10万元,5月14日转账12000元,6月17日转账8万元,7月15日转账8万元,12月10日转账3000元,2014年1月28日转账18万元,5月12日转账9万元,5月24日转账5万元,7月12日转账8万元,7月24日转账5万元,8月25日转账5万元,8月28日转账20万元,10月11日转账8万元,11月27日转账3万元,12月15日转账2万元,2015年2月6日转账2万元,上述交易摘要均为“劳务费”。

三、全晟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7日,2011年1月5日,全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叶明变更为杨怀春,杨怀春同时担任执行董事以及总经理,公司监事由帅文培变更为袁国芳。

2011年8月20日,全晟公司的企业名称由深圳市宝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全晟公司由杨怀春出资30万元,持股比例37.5%,袁国芳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25%,深圳市全安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持股比例37.5%。

宝航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0日,被告方远平担任法定代表人,宝航公司的股东包括方远平、方远清、陈炳谦、黄美兰等人。

其中,方远平出资6430.9546万元,持股比例63.0486%。

宝航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包括苏启云、冯志伟、黄圻、钟春林、董秀琴、张国文,监事会成员包括孙慧、杨晶、唐强艳。

根据全晟公司4443账户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11月11日,全晟公司向方远清转账16325元,交易摘要为“车队报销”;2014年12月12日,全晟公司向方远清转账11万元,交易摘要为“借支提铝材款”。

2014年1月27日,全晟公司向陈炳谦转账412400元,交易摘要为“劳务费”。

全晟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5日、3月26日、9月30日向苏启云转账50万元、10万元、20万元,交易摘要均为“劳务费”。

2014年3月26日,全晟公司向黄圻转账10万元,交易摘要为“劳务费”。

全晟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25日、9月30日、10月31日、12月11日向钟春林转账3万元、3万元、36000元、48000元、6万元、48000元,交易摘要均为“劳务费”。

2014年3月26日、全晟公司向董秀琴转账10万元,交易摘要“劳务费”。

2012年11月23日,孙慧向全晟公司转账400万元,2012年11月30日,孙慧向全晟公司转账300万元,上述两笔交易摘要均为“宝航建设短期借款”。

全晟公司则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5月8日、7月28日、7月29日、8月26日、8月28日、9月26日、10月30日、12月12日向孙慧转账15万元、16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75000元、25万元、262500元、205548元,交易摘要均为“劳务费”。

2013年11月9日,全晟公司向杨晶转账12000元,交易摘要为“12-13年补贴工资”,全晟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9日、21日、2015年1月26日向杨晶转账15000元、3500元、10万元,交易摘要均为“劳务费”。

2014年1月23日,全晟公司向唐强艳转账4200元,交易摘要“补助工资”,全晟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4日、6月14日、8月22日向唐强艳转账2143.40元、1200元、1200元,交易摘要均为“工资”。

四、2016年5月6日,申请人魏长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全晟公司、宝航公司就下列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1.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8月21日期间的住院37天以及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护理费23372.4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926.72元......5.律师费5000元。

该委查明:魏长春主张2012年5月18日入职全晟公司处工作,任售后服务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且合同上加盖宝航公司的印章,其后与全晟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魏长春2012年8月至2012年10月社会保险由宝航公司缴纳,其后由全晟公司缴纳至2014年11月;魏长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3345.08元......在职期间工资一直由宝航公司以转账的方式发放。

关于魏长春的劳动关系归属,该委认为,员工被安排在关联企业之间调动的,按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经查,魏长春与全晟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且自2012年11月起由其缴纳社会保险,可确认魏长春与全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该案中,宝航公司向魏长春出具了《工资单》,双方签订《调解书》以及《出院证》、《疾病证明书》均显示有宝航公司,据此可以认定全晟公司、宝航公司出现混同用工的情形,故该委视为全晟公司、宝航公司与魏长春均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8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6]6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全晟公司向魏长春支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费用,宝航公司对全晟该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该仲裁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魏长春与全晟公司、宝航公司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经法院核实,原告全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怀春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均由宝航公司缴纳,原告全晟公司的监事、股东袁国芳2009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除2010年7月之外,均由宝航公司缴纳。

六、2018年2月8日,原告全晟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2018年3月26日,原告全晟公司向法院提交《悔过书》一份,认可其为了拖延法院执行程序,为宝航公司的重组争取时间和机会,在查询全晟公司与方远平的银行交易记录后,选择了部分转账记录并参照公司原来的其他真实的商品房转让合同后,制作了涉案的《商品房转让合同》以及收款收据的事实。

全晟公司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理。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2016)粤0303执85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方远平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停止对下列房产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执行程序:1.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和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商务大厦3009、3010号房产;2.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4区鸿基花园三期3栋商铺C304、C305、C307号房产;3.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3302号房产。

裁判结果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7)粤0303民初1016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依法作出对全晟公司罚款15万元、对方远平罚款5万元的司法制裁措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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