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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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远平、陈汉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虚假诉讼的认定及处理

裁判要点

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而虚假让与财产的行为,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双方并无真实交易之目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司法制裁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索引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0168号民事判决(2018年4月12日)

基本案情

一、陈汉锐与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航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9日,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判决宝航公司向陈汉锐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其利息;方远平等人对宝航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汉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案号为(2016)粤0303执858号。在执行过程中,全晟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并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对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由于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方远平名下,法院查封、处分被执行人方远平的上述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全晟公司异议理由不予支持。2017年4月14日,法院作出(2017)粤0303执异36号执行裁定,驳回全晟公司的异议请求。全晟公司对该执行裁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原告全晟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3日、2014年4月20日、2014年9月15日与被告

方远平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合同》,三份转让合同的大致内容相同,转让理由均是“由于被告方远平及其经营的宝航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均约定被告方远平将其名下的涉案房产以不同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全晟公司。其中,2013年2月3日的转让合同转让的标的物是现代商务大厦3009、3010号房产,转让价格为1885万元;2014年4月20日的转让合同转让的标的物是鸿基花园三期3栋商铺C304、C305、C307号房产,转让价格1884.75万元;2014年9月15日的转让合同转让的标的物是深圳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3302号房产,转让价格1786万元。三份转让合同均约定原告全晟公司分期支付转让款,在签订案涉合同三天内向被告方远平支付数额不等的转让款,余款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且被告方远平还清银行抵押借款并注销抵押状态后,双方共同到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当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全晟公司指定人员名下后一次性付清给被告方远平。原告全晟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5日、2014年4月22日、2014年9月16日向被告方远平转账5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转账摘要均为“往来”,被告方远平收到款项当日,均向原告全晟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根据法院调取的全晟公司中国工商银行4000031409200174443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4443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从2012年9月25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原告全晟公司共计向被告方远平转账427万元,被告方远平共计向原告全晟公司转账3801万元;从2013年2月5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原告全晟公司共计向被告方远平转账582万元,被告方远平共计向原告全晟公司转账1351万元;从2014年4月22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原告全晟公司共计向被告方远平转账152万元,被告方远平共计向原告全晟公司转账306万元;从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原告全晟公司共计向被告方远平转账217万元。其中,原告全晟公司分别于2012年9月25日、2015年5月15日向被告方远平转账8万元、23000元,交易摘要均为“还信用卡”。原告全晟公司于2013年3月7日向被告方远平转账10万元,5月14日转账12000元,6月17日转账8万元,7月15日转账8万元,12月10日转账3000元,2014年1月28日转账18万元,5月12日转账9万元,5月24日转账5万元,7月12日转账8万元,7月24日转账5万元,8月25日转账5万元,8月28日转账20万元,10月11日转账8万元,11月27日转账3万元,12月15日转账2万元,2015年2月6日转账2万元,上述交易摘要均为“劳务费”。

三、全晟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7日,2011年1月5日,全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叶明变更为杨怀春,杨怀春同时担任执行董事以及总经理,公司监事由帅文培变更为袁国芳。2011年8月20日,全晟公司的企业名称由深圳市宝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全晟公司由杨怀春出资30万元,持股比例37.5%,袁国芳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25%,深圳市全安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持股比例37.5%。宝航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0日,被告方远平担任法定代表人,宝航公司的股东包括方远平、方远清、陈炳谦、黄美兰等人。其中,方远平出资6430.9546万元,持股比例63.0486%。宝航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包括苏启云、冯志伟、黄圻、钟春林、董秀琴、张国文,监事会成员包括孙慧、杨晶、唐强艳。根据全晟公司4443账户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11月11日,全晟公司向方远清转账16325元,交易摘要为“车队报销”;2014年12月12日,全晟公司向方远清转账11万元,交易摘要为“借支提铝材款”。2014年1月27日,全晟公司向陈炳谦转账412400元,交易摘要为“劳务费”。全晟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5日、3月26日、9月30日向苏启云转账50万元、10万元、20万元,交易摘要均为“劳务费”。2014年3月26日,全晟公司向黄圻转账10万元,交易摘要为“劳务费”。全晟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25日、9月30日、10月31日、12月11日向钟春林转账3万元、3万元、36000元、48000元、6万元、48000元,交易摘要均为“劳务费”。2014年3月26日、全晟公司向董秀琴转账10万元,交易摘要“劳务费”。2012年11月23日,孙慧向全晟公司转账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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