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8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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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 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 任。
案例分析
包装食品在运输中受海水浸泡,外包装受潮 后导致食品发生霉变损失,该批食品投保了
水渍险。
分析
案例分析
战争期间,一批货物在码头仓库待运时
适逢敌机轰炸,引起仓库火灾使该批货物
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对该批货物投了一切 险。
分析
由于卖方已经为茶叶投保了一切险,收货人可以凭 借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获得赔偿。
根据《海牙规则》,船方对这种过失造成的货物损 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茶叶的串味损失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又 是船方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一损失构成了代位 追偿的条件,保险人赔付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 义要求船方对茶叶遭受的串味损失进行赔偿。
1、实际全损:
一般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全 部不能归还货主所有等情形而言。
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如:沉船事故) ②保险标的物丧失。(如:海盗抢劫) ③保险标的物发生变质,失去原有使用价值。 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2、推定全损
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 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 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 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 的价值。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 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 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 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这一连串的 损失都是单独海损吗?
不全是单独海损。在上述损失中只有船体撞裂和 部分货物遭浸泡属于单独海损,将船只驶上浅滩 以及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均属共同海损。
分析
这时货损由两个原因造成:一个是承保范 围外的战争,另一个是承保范围内的火灾。前 者直接导致后者,故前者是近因,但它不在承 保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五、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经济补偿原则的补充。当损失 是由第三人的责任造成时,保险人在赔偿了财产的 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 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索赔。 其目的是限制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
单独海损
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尚未达到全部损 失程度,仅为部分损失,而这部分损失不 属于共同海损,它只涉及到船或货单方面 利益的损失,并不涉及其他方,同时仅指 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不包括由此而引起 的费用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损失的构成上不同
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 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3、一切险责任范围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 “水 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 程 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 全损或部分损失。
实际上,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以及一 般附加险的总和。
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
外的; 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
的。
共同海损分摊
由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 货免于Leabharlann Baidu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
应该由船方、货方及运费方按解救共同危
险最后结算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 分摊一般都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某载货船舶在航行案中发例生分共析同海损,船体损失20万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施救——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 救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
三者
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施救——无论施救有无效果 救助——无效果无报酬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施救——保额之外再赔一个保额。 救助——救助费用与损失赔偿相加不得
超过货物的保额。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 重要事实是申报;二是保证。
三、补偿原则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1、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中获得 利 益。 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4、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应由 各保险人分摊。
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
予赔偿,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 启运地启运后生效; 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 给予赔偿,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 物装上船后生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在签定保险合同 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 诚意,双方应守信义,互不欺骗隐瞒。
2、水渍险责任范围
水渍险=平安险 +自然 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案例分析
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 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物在海上运输 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 的30包浸有水渍。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 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
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导致的损失不属于 水渍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赔。由 于是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所以应该找 船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 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 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 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 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 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分析
与日本商人(CIF):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与英国商人(CFR):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 种损失。
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 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 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案例分析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 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 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 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 主;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 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 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 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 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 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 保险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包括货物 本身的价值、有关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已交关税 和预期利润。
案例
案例
(二)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指载货船只在航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了 威胁到船、货和其他财产等方面共同安全的风险 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使航 行得以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 成的特殊损失或支付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 有意识、合理的措施; 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
案例分析
一货轮装运棉布,航程中起火,甲舱棉 布全部烧毁,乙舱并未着火,船长认为已着 火,命灌水施救,结果棉布发生严重水渍, 请问,甲舱、乙舱的损失各为何种性质的海 损?为什么?
甲舱棉布全部烧毁,属单独海损,因为这 是由风险直接造成的损失。
乙舱棉布未着火,无单独海损可言,该棉 布严重水渍,并非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 险存在(并未着火),船长命灌水施救的行为 并不是合理的,而属船长判断错误造成,因此 该项损失不属共同海损,该项损失只能由船方 负责。
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
案例分析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的途中船 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 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货虽被 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 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 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2)600箱由于灌水灭 火而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 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 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看,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 而施救行为并非如此。
三、海上损失
海损一般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 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
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 损失与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一)全部损失
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一、保险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 (China Insurance Claus; CIC )
(一)基本险别
1、平安险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意外事故(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 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
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
方的损失。
案例分析
有批玻璃品出口,由甲乙两轮船分别载 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 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 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天 气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事 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 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元,货物牺牲25万元,救助费4.5万元,损失运费 0.5万元,共计50万元。设获救价值分别如下:船 舶700万元,货主甲120万元,货主乙100万元,货 主丙70万元,运费10万元,共计1000万元。
船主分摊35万元:50*700/1000
货主甲分摊6万元:50*120/1000
货主乙分摊5万元:50*100/1000 货主丙分摊3.5万元:50*70/1000 承运人分摊0.5万元:50*10/1000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承保范围
货运风险
海上费用
海上损失
一、海上货物运输风险
(一)海上风险
(二)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指由于偷窃、短量、雨淋、沾污等外来 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 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 失。
在一份CFR合同中,买方投保了一切险, “仓至仓”,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 码头的途中,发生了火灾,货物全部灭失, 卖方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可否?若买方向 保险公司索赔,可否?
分析
因为卖方不是保险收益人,没有投保,故被 拒绝。 若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此时买方不具 有可保利益,保险公司也拒绝赔付。因为在 CFR中,货物风险的转移是在装运港船上,在 运往装运港途中,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买方 不具有可保利益。
代位权要受到两项限制 1、保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 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行使 代位权利。
案例分析
卖方以CIF条件出口100箱茶叶,投保海运一 切险。由于承运人的工作疏忽,将茶叶同樟 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收货人提货后,发 现茶叶已严重串味,不具有饮用价值,提出 退货。
二、海上费用
施救费用
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
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和受 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扩大
损失,由于实施此种抢救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 用。
救助费用
•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 事故时,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 抢救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 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 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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