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7月16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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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市政设施第四章园林绿化第五章环境卫生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州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产城融合、规划引领、建管并重、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多规合一,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机制。

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向乡(镇)派驻执法机构。

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公共交通、便民服务等基础设施投入,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城乡人居环境提升长效机制,建设舒适、宜居、宜业的环境,创建民族特色村镇、文明城镇、园林城镇、卫生城镇、森林城镇、节水城镇。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以彝族文化为主的民族、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坚持时代特征,并与自然环境资源相融合。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德钦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德钦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德钦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5•【字号】迪政复〔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德钦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德钦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批准实施〈德钦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德政发〔2024〕2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德钦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德钦县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抓好稳定、发展、生态和边疆稳固“四件大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着力建设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与生物多样性基因库、三江并流核心区雪山峡谷立体旅游目的地、面向南亚及长江经济带的绿色经济强县、民族团结与多元文化融合的示范县。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德钦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927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03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495.9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9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风险控制线和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7年3月9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0年1月20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城市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以下简称泸水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泸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具体范围由泸水市人民政府根据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泸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泸水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担城市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泸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三条例),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为政府提供建设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根据一法三条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州规划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建立完善规划体系规划是建设的基础和龙头,是加快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宏观调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县市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工作,尽快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

(一)依法明确职能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工作1. 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完善城镇体系规划。

各县市要以《楚雄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为指导,结合新农村建设,抓紧组织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

各县市要依据《县市城市总体规划》,重点抓好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各项专业规划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村镇规划编制,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2. 抓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县市,要抓紧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不得以《省级风景名胜区旅游总体规划》等规划替代《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和报批,并在《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指导下重点抓好核心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3•【字号】•【施行日期】1992.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的区域: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卫星镇和城市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廊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本省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分布。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原则。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八条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附表1、附表2)。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对建筑风貌有特殊要求的地段,规划设计条件应包含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保密、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3)的规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7.12
•【字号】鄂市监标函〔2021〕116号
•【施行日期】2021.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标准化法》和《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我局按照《2021年湖北省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组织了2021年度第一批地方标准项目征集,经政策审查、专家组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水稻育秧中心建设技术规范》等137项制定项目和《中药材黄连种苗繁育及质量分级规程》等13项修订项目,以及《地理标志产品南乡萝卜》等3个地理标志产品项目列为2021年湖北省地方标准项目立项计划(第一批)。

咨询方式: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邮箱:hbbzhc 。

附件:2021年度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第一批)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附件。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45题)1、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B.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C.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D.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答案】 A2、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时,当事人拒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

A.没收实物B.没收违法所得C.申请法院强制拆除D.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答案】 D3、某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发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行政监督检查中认定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其原因是()。

(2012年真题)A.镇人民政府未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和备案B.镇人民政府无权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C.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直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有授权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答案】 B4、某市在机构改革中将市和区县两级城乡规划管理局撤销,另组建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并在区县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处,除继续行使原规划局职权外,还扩大了职责范围。

有一公民对原区规划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向哪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A.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B.区规划建设管理处C.市人民政府D.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主管部门【答案】 A5、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强制要求是()。

A.科学规划B.统一管理C.严格保护D.永续利用【答案】 C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条件是( )A.历史上曾经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B.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C.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60%以上D.构成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原物【答案】 A7、下列关于行政责任与行政职能、职责和职权关系,表述不正确是( )A.任何行政组织都必须保持职、权、责平衡和一致,这是公共行政顺利进行重要保证B.要把行政机构权责体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公务人员身上C.要明确划分各个行政机构职能以及相应职责范围,并依据其承担职能和职责,授予相应行政职权D.要建立有关权责一致、平衡制度保障体系,这些制度主要包括监督、考核、奖惩、升降等【答案】 A8、划拨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程序与出让地块的建设规划管理程序相比,少了一步程序()。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四篇)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四篇)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兰察布市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的各方面。

第三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对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编制包括综合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五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遵循人口、土地、资源、环境和基础设施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布局。

第七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编制应充分调查研究相关资料,依托科学技术手段,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编制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参与性的规划决策。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规划的公示和审批程序,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实施应按照规划的时间表和步骤进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和配置资源,提高规划的实施效果。

第四章规划保护第十三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不得破坏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保护城乡景观和历史文化遗址。

第十五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推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六条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应注重农村土地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不按规划实施、破坏规划保护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楚政通[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08〕5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八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的管理,突出彝族建筑文化和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传承历史、保护文化、形成地方特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其他需要作特色规划控制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

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

彝族建筑文化是指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

第四条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的原则;(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的原则;(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开发适度的原则;(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7•【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6.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王喜良2016年3月27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第八章市政工程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第十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4号)《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及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曲靖市中心城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在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使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及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执行,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地八大类,见《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件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三)凡《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通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通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楚雄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正>楚人发[2016]31号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经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总页数】8页(P30-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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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楚雄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楚雄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楚雄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州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产城融合、规划引领、建管并重、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多规合一,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机制。

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向乡(镇)派驻执法机构。

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公共交通、便民服务等基础设施投入,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城乡人居环境提升长效机制,建设舒适、宜居、宜业的环境,创建民族特色村镇、文明城镇、园林城镇、卫生城镇、森林城镇、节水城镇。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以彝族文化为主的民族、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坚持时代特征,并与自然环境资源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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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 (4)第三章建筑容量与绿地控制指标 (6)第四章建筑间距 (10)第五章建筑退让 (10)第六章城市景观 (17)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 (19)第八章道路交通与停车泊位 (21)第九章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 (20)第十章城乡特色..............................................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地下空间利用. (34)第十二章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村庄建设与安置规划 (35)第十三章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37)第十四章附则 (39)第十五章附件 (39)附件一:用词说明 (39)附件二:名词解释 (39)附件三:计算规则 (44)附件四: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和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人居城乡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结合楚雄州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楚雄州域各县市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与建设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也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或细化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但各项控制指标不得小于本规定控制的最小值或大于本规定控制的最大值。

州域内各镇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

第四条各县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使用的地形图应当采用经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城建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

第七条为提高城市品质,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服务设施配套化建设,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地块其最小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表2-1规定:表2-1 最小地块用地规模面积表(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最小地块用地规模控制面积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2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广场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项目的建设。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后,按依法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可实施。

(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相邻土地为已实施建设或为已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进行整合的建设项目。

(4)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或社区配套用房、超市型农贸市场、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八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尺度,如果土地登记的地类用途、取得方式相同,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合方式开发。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允许只控制建筑间距;(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界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第九条工业及仓储用地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业用地宜向工业园区聚集,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集中布局建设,其供水、供电、排污处理、仓储、物流运输、住房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商业配套服务等公用设施应尽量集中建设有条件实施共享。

(二)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开布置,并与城市和区域对外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大型仓储用地宜布置在城市外环路以外。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市区并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及相关规范规定。

第十条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设置类似住宅户型的办公空间,在单个办公空间中设置独立卫生间的房间数量不得超过本层房间数量总和的10%;在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中,必须按规范设置公共卫生间。

(二)对临城市道路的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应设置对外开放公厕,每座公厕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且须设置前室和男、女间各不少于6个坑位,并须设置残疾人坑位,男、女间各不少于1个坑位。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其公厕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建筑容积率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城市一般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3-1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规定的按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中有不能诠释情况的按本规定执行,但最大或最小值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特定区域按批准的有关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保护规划等执行。

(一)居住、公共管理、商业及商务设施用地,其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3-1的规定。

表3-1 居住、公共管理、商业及商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注:1、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控制上限,绿地率控制下限。

2、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3-2的规定。

表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注:1、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控制上限,绿地率控制下限。

2、中小学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计入绿地面积(三)保障性住房应选址在适宜建筑场地建设安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的区域,以方便出行、就业和生活;其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原则上按省州保障性住房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多、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单套户型内室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单套建筑面积的30%。

一般商业建筑或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

大型商业用房的建筑标准层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确定。

超过上述标准层高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十三条为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开放空间其建筑面积指标计算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二)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一般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5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0米。

(三)建筑底层设置通廊或檐廊并与外部空间形成连续公共开放空间,符合下列规定的,其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1)建筑底层设置通廊(可落柱),其通廊距地面净高大于2.5米,并与外部空间形成连续公共开放空间,其通廊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计算。

(2)沿建筑底层出挑檐廊,其檐廊距地面净高大于4.0米,檐廊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大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且出挑部分不得大于4.0米,其檐廊投影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四)沿街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当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度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大于规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0.5倍。

第十四条商品住宅小区不应将建筑底层宅前宅后绿地作为私家花园,划入私家花园范围内的绿地面积可按20%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面积可按规定计入绿地率指标:(一)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广场、硬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株距≤5米)、且树阵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可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二)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中的园林设施 ( 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园林路、具有景观性休闲活动场等 ) 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本地块绿地面积30%的可计算为绿地面积,大于3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

(三)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大于1.5米且按要求实施绿化建设的,其面积可计入绿地率。

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覆土厚度大于1.5米,其绿地面积可以全部参与绿地率计算;如平台高度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与自然地面高差在4.5米以内,覆土厚度大于1.2米,向公众开敞,可通过坡道、台阶等进入的,按其面积的50%参与绿地率计算(仅限于计算绿地率指标),否则绿地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地,底层高不小于2.8米,且至少有两个敞开面,土层厚大于等于1.2米的,可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入绿地指标。

(五)以树塘形式种植的零星乔木绿化,其树塘尺寸大于1.0×1.0(米)以上的,可按树塘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指标:(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悬挂花台、垂直绿化、可移动的盆栽和不向公众开敞的屋顶绿化。

(二)不向公众开敞独立的园林设施、各种硬地运动场地,小区及组团道路、宅旁道路及绿地中宽度1.2米以上的非园林道路等。

(三)用地范围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

第十七条室外停车场地在满足下列规定要求的,可按以下要求计入绿地率指标:(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的,可按25%计入绿地面积。

(二)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且每个车位不少于一棵树(乔木)的,可按50%计入绿地面积。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应满足日照要求,并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线干扰等要求。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达到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获得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0小时;(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获得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0小时;(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卧室、起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0小时;(四)医院、疗养院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0小时;(五)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0小时;(六)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0小时的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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