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7月16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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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建设用地 (4)

第三章建筑容量与绿地控制指标 (6)

第四章建筑间距 (10)

第五章建筑退让 (10)

第六章城市景观 (17)

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 (19)

第八章道路交通与停车泊位 (21)

第九章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 (20)

第十章城乡特色..............................................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章地下空间利用. (34)

第十二章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村庄建设与安置规划 (35)

第十三章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37)

第十四章附则 (39)

第十五章附件 (39)

附件一:用词说明 (39)

附件二:名词解释 (39)

附件三:计算规则 (44)

附件四: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和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人居城乡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结合楚雄州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楚雄州域各县市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与建设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也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或细化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但各项控制指标不得小于本规定控制的最小值或大于本规定控制的最大值。

州域内各镇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

第四条各县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使用的地形图应当采用经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城建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

第七条为提高城市品质,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服务设施配套化建设,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地块其最小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表2-1规定:

表2-1 最小地块用地规模面积表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最小地块用地规模控制面积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2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广场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项目的建设。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后,按依法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可实施。

(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相邻土地为已实施建设或为已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进行整合的建设项目。

(4)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或社区配套用房、超市型农贸市场、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八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尺度,如果土地登记的地类用途、取得方式相同,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合方式开发。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允许只控制建筑间距;

(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界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第九条工业及仓储用地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业用地宜向工业园区聚集,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集中布局建设,其供水、供电、排污处理、仓储、物流运输、住房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商业配套服务等公用设施应尽量集中建设有条件实施共享。

(二)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开布置,并与城市和区域对外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大型仓储用地宜布置在城市外环路以外。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市区并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及相关规范规定。

第十条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设置类似住宅户型的办公空间,在单个办公空间中设置独立卫生间的房间数量不得超过本层房间数量总和的10%;在商

务办公建筑标准层中,必须按规范设置公共卫生间。

(二)对临城市道路的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应设置对外开放公厕,每座公厕建筑面

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且须设置前室和男、女间各不少于6个坑位,并须设置残疾人坑位,男、女间各不少于1个坑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无偿移交协

议的,其公厕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建筑容积率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城市一般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3-1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规定的按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中有不能诠释情况的按本规定执行,但最大或最小值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特定区域按批准的有关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保护规划等执行。

(一)居住、公共管理、商业及商务设施用地,其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3-1的规定。

表3-1 居住、公共管理、商业及商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注:1、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控制上限,绿地率控制下限。

2、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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