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在用设备检测规定第一批2012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
编号:SM-ZD-36981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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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结合生产实际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特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周期严格执行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及国家有关规定。
属于检测范围内的设备在安装完成后、投入运转前必须经检测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机电科每年12月10号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检测检验计划报长治市煤管局检测中心。
三、检测检验程序:煤矿提出申请,长治市煤管局检测中心根据年度检测检验计划进行现场检测、报告编制、出具报告。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
煤矿淘汰设备(1-6批)目录汇总
煤矿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及设备目录(1-6批)汇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现将《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12月16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六批)一、煤矿安全1、皮带机皮带钉扣人力夯砸工艺:2017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操作安全性差,连接可靠性低,安全隐患大,容易造成事故。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专用皮带机皮带钉扣机。
2、钢丝绳牵引耙装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粉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石门揭煤工作面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安全装载能力不足,效率不高,隐患较大,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钻装锚一体机及履带挖掘装载机。
3、煤矿井下用煤电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芯取样不受此限)。
淘汰原因:电缆及其连接插销容易产生电源短路、电缆绝缘破损等问题,电气失爆产生电火花,易造成瓦斯爆炸等事故。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气动风钻及液压钻。
4、井下活塞式移动空压机:2018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噪声大,发热量高,稳定性差,安全性能差。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井下螺杆式移动空压机。
5、井下照明白炽灯:2018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耗电量大,开灯瞬间电流大,局部温度过高易造成灯丝烧断。
属于落后设备,不能做到本质安全。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井下照明LED灯。
6、串电阻调速提升机电控装置:大型新建矿井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启动、换挡时产生较大冲击电流,自动化程度较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7.24•【文号】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
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煤矿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二、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企业和承担检测检验任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检验,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结合驻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
安监总局令[2012]第44号_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
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三批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煤矿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2.QC83-80/660、QC83-80 /660 N、QC83-120/660(380)、QC83-225/33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4. 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硐室内自2007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6.BJO2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BJ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8.非防爆运输机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危险区域禁止使用)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10.ZYZ、ZY3型液压支架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文件执行)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14.非阻燃电缆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16.铝包电缆17.铝芯电缆(采区低压电缆禁止使用)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19.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20.巷道采煤方法21.前进式采煤方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
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执行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结,确保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
3.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设备选型与投资概算等。
具体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
二、关于避难硐室建设1.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
除应当符合《暂行规定》第11及17~22条目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
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
如果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2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当不小于20米。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避难硐室应当按照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
3.临时避难硐室的建设。
采(盘)区布置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102条的要求,且硐室隔离门应当满足气密性要求,门墙设单向排气管,硐室内应当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护时间不小于45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第一批检测检验的煤矿矿用安全设备检验项目表
第一批检测检验的煤矿矿用安全设备检验项目表
序 号 五 1 2 3 4 5 6 7 六 1 2 3 4 5 6 7 七 1 2 3 4 5 6 7 8 项 目 名 称 依据的标准名称、 代号(含年号) 检验周期 常规检验:载人提升系统(含 主、副井)每年一次,其他三 年一次。 AQ1015-2005 《煤矿在用缠绕式提 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 验规范》 保险装置 信号装置 电气系统 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 机房 提升装置 提升机制动系统 液压系统 保险装置 信号装置 电气系统 光干涉甲烷测定器 外观 基本误差试验 稳定性试验 气密性试验 扩散试验 自由跌落试验 温度试验 防爆试验 MT28-94 MT28-94 MT28-94 MT28-94 MT28-94 MT28-94 MT28-94 MT28-94 GB3836.2-2000 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AQ1016-2005 《煤矿在用提升绞车 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 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 验,并可以代替常规检验: 1、安装、大修及改造的提升 系统交付使用前;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提升 系统使用前; 3、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 其损坏的提升系统使用前。 常规检验:载人提升系统(含 主、副井)每年一次,其他三 年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 验,并可以代替常规检验: 1、安装、大修及改造的提升 系统交付使用前;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提升 系统使用前; 3、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 其损坏的提升系统使用前。
第一批检测检验的煤矿矿用安全设备检验项目表
序 号 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四 1 2 3 4 5 6 7 项 目 名 称 依据的标准名称、 代号(含年号) 检验周期
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 水泵配置 配电设备 水仓容积 噪声 机房温度 转速 流量 扬程 系统效率 管路效率 水泵效率 泵轴功率 输入功率 吨水百米电耗 电气参数及经济性能 排水能力 启动时间 振动烈度 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 机房 提升装置 提升机制动系统 液压系统 保险设备 信号装置 电气系统 AQ1014-2005 《煤矿在用摩擦式 提升机系统安全检 测检验规范》 常规检验:载人提升机系统(含主、 副井)每年一次,其他三年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验, 并可 以代替常规检验: 1、 1、 新安装、大修及改造的提 升机系统交付使用前; 2、 2、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提升机系 统使用前; 3、 3、 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其损 坏的提升机系统使用前。 AQ1012-2005 《煤矿在用主排水 系统安全检测检验 规范》 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8.08•【文号】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强化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2.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中涉及有关规定解释3.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井工煤矿年度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4.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煤矿年度申报表(表一、表二、表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九年八月八日附件1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煤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三、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1. 管理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减少事故风险,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适用范围为煤矿内全部在用安全设备。
2. 管理标准2.1 设备安全标准在用安全设备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并经过合法合规的检测机构的认证。
2.2 设备检测检验周期要求2.2.1 设备应依照以下周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高风险设备:每年进行一次。
—中风险设备:每两年进行一次。
—低风险设备:每三年进行一次。
2.2.2 对于重点设备,如救生装备、通风系统等,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定期进行日常巡检。
2.2.3 高风险设备如遇重点事故、临时停用、改造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检测检验。
2.2.4 设备检测检验周期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需在规定范围内,并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2.3 设备检测检验方法和要求2.3.1 设备的检测检验应由具备合格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2.3.2 检测检验的方法和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2.3.3 设备的检测检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备的物理情形检测,如外观、尺寸、接口等;—设备的工作功能检测,如开关、操作、自动保护等;—设备的性能指标检测,如电压、电流、功率等;—设备的防护措施检测,如绝缘、防爆、防尘等;—设备的连接与搭配检测,如电缆、接插件等。
2.4 设备检测检验记录和报告2.4.1 检测检验机构应供应设备的检测检验记录和报告,以便企业进行归档和管理。
2.4.2 检测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包含设备的基本信息、检测检验的实在内容和结论,并由检测机构的签字和盖章进行认证。
2.4.3 检测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妥当保管,并在需要时供应给主管部门进行查验。
3. 考核标准3.1 设备检测检验合格率每年应依照计划完成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并计算设备的合格率。
企业应确保设备合格率实现或超出规定标准。
3.2 设备检测检验记录和报告的完备性企业应按要求妥当归档和管理设备的检测检验记录和报告,并确保记录和报告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7.22•【文号】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一、总则(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 2【精选】
三、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
(一)检测检验项目:全部项目; (二)依 据:AQ1013-2005《煤矿在用空
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三)最大检验周期:1年 。
四、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
(一)检测检验项目:全部项目; (二)依 据:AQ1014-2005《煤矿在用摩
十五、煤矿用风筒
(一)检测检验项目:酒精喷灯燃烧试验、酒精 灯燃烧试验、抗静电性;
(二)依 据:MT383-1995《煤矿用风筒涂覆布 技术条件》;
(三)最大检验周期:使用前。
十六、非金属材料(除电缆、输送带、风筒外)
(一)检测检验项目:阻燃性能抗静电性能; (二)依 据:按具体产品标准; (三)最大检验周期:使用前。
八、重要用途钢丝绳
(一)检测检验项目:钢丝直径、钢丝破断拉力、反复弯曲、扭转 (仅适用于验收及新钢丝绳悬挂前检验)、不合格钢丝断面积、 安全系数;
(二)依 据: 1、MT716-2005《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验收技术条件》 2、MT717-1997《煤矿重要用途在用钢丝绳性能测定方法及判定规
则》 3、《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398条和第399条; (三)最大检验周期: 1、保管超过一年的悬挂前; 2、提人系统或提人和提物系统自悬挂起每隔6个月; 3、提物系统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一次,以后每隔6个月; 4、悬挂吊盘每隔12个月
(一)检测检验项目:负载条件下的燃试验、单 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试验、成束电线电缆燃烧、 电缆接头燃烧试验;
(二)依 据:MT/T386-2011《煤矿用阻燃电缆 阻燃性的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三)最大检验周期:使用前。
十三、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0•【文号】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为预防煤矿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2.QC83-80/660、QC83-80 /660 N、QC83-120/660(380)、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电动机)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8.非防爆运输机车(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外,禁止使用)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10.ZYZ、ZY3型液压支架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14.非阻燃电缆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16.铝包电缆17.铝芯电缆(井下低压电缆禁止使用)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19.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20.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
煤矿淘汰设备(1-6批)目录汇总
煤矿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及设备目录(1-6 批)汇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六批 )的通知安监总科技〔 2016〕 13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 号 ),现将《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 年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 年12 月16 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六批 )一、煤矿安全1、皮带机皮带钉扣人力夯砸工艺:2017 年 12 月 15 日后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操作安全性差,连接可靠性低 ,安全隐患大 ,容易造成事故。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专用皮带机皮带钉扣机。
2、钢丝绳牵引耙装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粉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石门揭煤工作面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安全装载能力不足,效率不高 ,隐患较大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钻装锚一体机及履带挖掘装载机。
3、煤矿井下用煤电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芯取样不受此限)。
淘汰原因 :电缆及其连接插销容易产生电源短路、电缆绝缘破损等问题,电气失爆产生电火花,易造成瓦斯爆炸等事故。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气动风钻及液压钻。
4、井下活塞式移动空压机:2018 年 12 月 15 日后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 :噪声大 ,发热量高 ,稳定性差 ,安全性能差。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井下螺杆式移动空压机。
5、井下照明白炽灯:2018 年 12 月 15 日后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 : 耗电量大 ,开灯瞬间电流大,局部温度过高易造成灯丝烧断。
属于落后设备 ,不能做到本质安全。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井下照明 LED灯。
煤矿在用机电设备安全检测及探伤规定
煤矿在用机电设备安全检测及探伤规定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机电设备在煤炭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机电设备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煤炭的生产效率和生产安全。
为确保煤矿在用机电设备的安全使用,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探伤。
本文将介绍煤矿在用机电设备安全检测及探伤规定。
1. 检测周期煤矿在用机电设备的安全检测周期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执行,其中较为重要的是《煤矿机电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和《机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具体而言,所有热设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气设备以及送、风、排水、水处理等机电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2. 检测内容在进行机电设备安全检测时,需要对设备的外观、结构、耗损程度和技术状态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机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严重的结构破损、部件缺损以及内部缺陷等问题。
同时,需要检查设备的整体可靠性和安全性,确保机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 探伤方法探伤技术是一种针对机电设备隐蔽缺陷进行的检测方法。
探伤技术包括磁粉探伤、涡流探伤、超声波探伤等多种技术手段。
当机电设备损坏、磨损、裂纹等故障无法直接观察到时,使用探伤技术可以有效地发现缺陷隐患,防止故障的产生和扩大。
4. 检测报告机电设备安全检测结束后,应当形成一份完整的检测报告,对机电设备的评估结果和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详尽的说明,以及如何解决和预防的措施。
检测报告应当明确问题、解决和预防措施以及具体的处理时限,并做好检测记录和档案管理,以便后续跟进和监督。
5. 总结煤矿在用机电设备的安全检测和探伤工作,旨在防止机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大的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通过规范化的检测和探伤工作,可以有效缩短故障排除和维修时间,最大限度降低机电设备故障率,从而提高煤炭生产效率和质量。
煤矿在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
《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 电容电流检验规范》
矿井供 电系统 安装完 毕,投 入运行 正常后; 矿井供 电系统 扩容、 供电电 缆敷设 长度增 加时
有超标 缺陷 6 个月, 无缺陷 2年
有超标 缺陷 6 个月, 无缺陷 2年
磁粉检验方法》
煤矿
1
用阻
2
燃电
3
缆
4
1
2
煤矿
3
用织
4
物整
5
芯阻
6
燃输
7
送带
8
9
10
非
煤矿
1
金
用钢
2
18
属 丝绳
3
材
芯阻 料
4
燃输
5
送带
6
煤矿
1
用风
2
筒
3
非金
属材
1
料
(除
电缆、
输送
带、
2
风筒
外)
1
负载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试验 成束电线电缆燃烧 电缆接头燃烧试验 外观质量 阻燃带宽度极限偏差 覆盖层厚度 拉伸强度 拉断伸长率 撕裂力 黏合强度 表面电阻值 滚筒摩擦试验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 外观质量 宽度 覆盖层厚度 表面电阻值 滚筒摩擦试验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 酒精灯燃烧试验 抗静电性
每年雨 季前
《煤矿安全规程》(2011) 第七条
AQ1013-2005《煤矿在用 1 年 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 规范》
AQ1013-2005《煤矿在用 1 年
空气压缩 机
煤矿在用 5 摩擦式提
升机系统
煤矿在用 6 缠绕式提
升机系统
煤矿在用 7 提升绞车
煤矿淘汰设备(1-6批)目录汇总
煤矿淘汰设备(1-6批)目录汇总煤矿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及设备目录(1-6批)汇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现将《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12月16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六批)一、煤矿安全1、皮带机皮带钉扣人力夯砸工艺:2017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操作安全性差,连接可靠性低,安全隐患大,容易造成事故。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专用皮带机皮带钉扣机。
2、钢丝绳牵引耙装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粉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石门揭煤工作面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安全装载能力不足,效率不高,隐患较大,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钻装锚一体机及履带挖掘装载机。
3、煤矿井下用煤电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芯取样不受此限)。
淘汰原因:电缆及其连接插销容易产生电源短路、电缆绝缘破损等问题,电气失爆产生电火花,易造成瓦斯爆炸等事故。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气动风钻及液压钻。
4、井下活塞式移动空压机:2018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噪声大,发热量高,稳定性差,安全性能差。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井下螺杆式移动空压机。
5、井下照明白炽灯:2018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
淘汰原因:耗电量大,开灯瞬间电流大,局部温度过高易造成灯丝烧断。
属于落后设备,不能做到本质安全。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井下照明LED灯。
6、串电阻调速提升机电控装置:大型新建矿井禁止使用。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关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装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现予发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请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7月10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序号淘汰的落后技术装备名称淘汰原因建议淘汰类型建议限制范围代替的技术装备名称一、煤矿领域(7项)1 煤矿井下油浸变压器和油开关等油浸电气设备绝缘水平和分断能力低,可靠性差,运转费用高,维护量大,绝缘油存在燃烧的危险,且机电硐室内的油浸设备已淘汰。
禁止干式变压器和真空(或空气)断路器2 S7动力变压器安全可靠性差,且原材料消耗量和能耗大。
限制新产品不使用S9及以上动力变压器3 继电器式过流保护装置(6kV及以上开关柜使用)故障率高,整定繁琐,误差大,动作时间长。
限制新产品不使用微机保护4 电磁式继电保护装置保护性能差,运行过程中发生误动、拒动的可能性大。
限制新产品不使用微机保护综合自动化装置5 矿井提升机制动系统十字弹簧控制压力的液压站结构落后,受加工精度影响大,压力调节不稳定,调整难度大,不易于维护,故障率较高。
限制新产品不使用采用电磁比例阀或先导结构比例溢流阀控制压力的液压站,变频电机控制压力的液压站6 阀式避雷器保护设备的绝缘水平和通流容量较限新产品氧化锌避雷器低,耐污性能较差。
制不使用7 水力采煤采区工作面不能形成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且工作面顶板无法得到有效支护。
限制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二、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14项)1 合成氨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工艺过程控制复杂,危险有害因素及不可预见性危险多,自动化控制程度低,安全性差,易发生泄漏、中毒、爆炸、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
煤矿在用机电设备安全检测及探伤规定模版
煤矿在用机电设备安全检测及探伤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检测及探伤工作。
第三条煤矿机电设备安全检测及探伤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定。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安全检测及探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五条煤矿机电设备安全检测及探伤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煤矿机电设备安全检测及探伤的费用由煤矿承担。
第二章设备安全检测第七条煤矿机电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定期检测。
第八条煤矿机电设备验收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煤矿机电设备故障修复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煤矿机电设备检测工作应当包括对设备的外观检查、运行试验、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检验等。
第十一条煤矿机电设备的检测结果应当填写相应的检测记录,并记录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煤矿机电设备检测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
第三章设备探伤第十三条煤矿机电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的探伤周期进行定期探伤。
第十四条煤矿机电设备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探伤。
第十五条煤矿机电设备的探伤工作应当包括对设备的金属表面、焊接部位、关键部位等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煤矿机电设备探伤工作应当采用无损探伤技术进行。
第十七条煤矿机电设备探伤人员应当熟悉探伤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方法,并持有相关证书。
第十八条煤矿机电设备的探伤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煤矿机电设备探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探伤工作质量。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机电设备安全检测及探伤档案记录,包括设备的检测结果、探伤结果、维修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煤矿机电设备安全检测及探伤工作应当纳入其日常管理体系中。
第二十二条煤矿应当定期对机电设备安全检测及探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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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2〕9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
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煤矿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二、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企业和承担检测检验任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检验,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结合驻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
《目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出现新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7月24日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