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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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C52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Specifications of air samplingfor hazardous substances monitoring in the workplace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159-2004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和《工作3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监测。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闫慧4芳和梁禄。

5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空气样品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工作场所空气有害物质采样技术

工作场所空气有害物质采样技术
气流方向:“小进大出吹泡泡”。
冲击式吸收管也可用于气溶胶的采集,但 流量只能用3L/min。
吸收液体积必须精确,并在使用中 防止挥发;
吸收液也有饱和容量,通常只用作 短时间采样;
采样前需用吸收液多次洗涤吸收管;
采样后要立即密封或转存,测定前 要用吸收液多次洗涤进气管;
需避光的应使用棕色管;
采用这种方式。
多孔玻板吸收管图示
P2ag3e 23
.
气态和蒸气态化合物的采集:
冲击式吸收管
性能要求:内管和外管的接口应是标准磨 口;内管应垂直于外管管底,出气口的内 径为1.0mm±0.1mm,管尖距外管底 5.0mm±0.1mm;固定小突应牢固。
气密性检查:同气泡吸收管。 气流方向:同气泡吸收管。 使用:与采气泵的连接与气泡吸收管相同。 GBZ/T160系列方法中硝基苯等约6种化
气泡吸收管图示
P2ag1e 21
.
气泡吸收管与采样泵的连接
将气泡吸收管的内管通过附加软胶管与 采样泵气密连接,中间可加一安全瓶防 止流量过大时,吸收液吸入采样泵造成 损坏。
气流的方向:内管进,外管出 GBZ/T160系列方法中约有16种化合物
可采用这种方式。
22
.
气态和蒸气态化合物的采集:
粉尘、COX、硫化氢、NOX 、苯
.
我们的日常工作 (1) 项目委托 现场调查、方案制定
(5) 报告编制 审核签发
检测流程
(2) 现场检测 准备工作
(4) 实验室检测 数据处理、原始记录
(3) 现场检测 /现场采样
3
.
作为一名专业的检 验检测人员,我们 的目标是?
准确定性 精确定量
我们的敌人是:误差

空气采样仪器使用规范

空气采样仪器使用规范

空气采样仪器使用规范为确保空气采样仪器的正常使用和采样结果的准确性,以下是空气采样仪器使用的一些建议和规范。

1.仪器安装2.电源要求3.仪器校准在使用空气采样仪器之前,应进行仪器的校准。

校准包括仪器的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

校准过程应按照仪器说明书或厂家建议的方法进行,并记录校准结果。

4.采样时间和频率采样时间和频率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目标污染物进行设定。

过短的采样时间可能无法准确获取污染物的浓度,而过长的采样时间可能导致仪器堵塞和采样结果的不准确。

合理的采样时间和频率有助于获取准确的空气质量数据。

5.保养和维护仪器的保养和维护对于延长使用寿命和保持采样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应按照仪器说明书或厂家的建议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包括清洁仪器表面、更换损坏的部件、检查仪器的运行状态等。

6.采样管道和样品处理采样管道和样品处理是保证采样结果准确性的重要环节。

采样管道应定期清洁和更换,避免管道内壁的积尘和污染物残留对采样结果的干扰。

样品处理过程应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避免外界因素对样品造成污染。

7.数据记录和分析采样过程中应记录相应的参数,如采样时间、风速、温度等。

采样结束后,应将采样数据及时转移到计算机或其它数据存储设备中,并进行数据的分析和处理。

数据的分析和处理过程应遵循统一的标准和方法,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8.故障处理总之,规范的空气采样仪器使用有助于提高采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仪器的安装、校准、采样时间和频率的设定、保养和维护、采样管道和样品处理、数据记录和分析以及故障处理等方面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操作程序。

只有确保仪器正常运行和采样结果准确可靠,才能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空气质量情况,为相关决策和控制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公共安全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公共安全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公共安全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Specifications of air sampling for hazardoussubstances monitoring in the workplace 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159-2004 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 (GBZ 1—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监测。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闫慧芳和梁禄。

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空气样品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职业卫生现场采样及质量控制

职业卫生现场采样及质量控制
● 直接采样法(容器采样法) • 注射器 • 采气袋
● 有泵型采样法 • 液体吸收法(大型气泡吸收管、小型气泡吸 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和冲击式吸收管) • 固体吸附剂管法 • 扩散吸收法
● 无泵型采样法
有泵型采样法----液体吸收法
吸收管
吸收液用量
ml
大型气泡吸收管 5~10
采样流量 L / min
定点采样---采样点数目的确定(1)
● 工作场所按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凡逸散或存在有害物 质的工作地点,至少应设置1个采样点。
● 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多台同类生产设备时,1~ 3台设置1个采样点;4~10台设置2个采样点;10台以上, 至少设置3个采样点。
● 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2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生产 设备,逸散同一种有害物质时,采样点应设置在逸散有 害物质浓度大的设备附近的工作地点;逸散不同种有害 物质时,将采样点设置在逸散待测有害物质设备的工作 地点,采样点的数目参照上述确定。
凝聚性气溶胶也称烟,如铅烟、铜烟等,粒径比雾小, 在1微米以下;
√尘---属固态分散性气溶胶,如铅尘等,粒径较大,从1微米
到数十微米。
特点(2)
● 由于气溶胶颗粒有重力的影响,特别 是比重大、粒径大的颗粒,在采样时, 需要一定的采样流量,才能克服重力的 影响,有效地采入收集器内。
气体和蒸气状态毒物的采样方法
空气中有毒物质的采集 和质量控制
主要内容:
● 工作场所有害物质在空气中的存在状态及采样 方法
● 作业场所 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 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空气样品采集的质量控制 ● 样品采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场所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 存在状态及采样方法
重要性: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监测。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闫慧芳和梁禄。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空气样品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T 17061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3 术语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3.1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2 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3.3 采样点(Sampled site)指根据监测需要和工作场所状况,选定具有代表性的、用于空气样品采集的工作地点。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59-2004

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Specifications of air samplingfor hazardous substances monitoring in the workplace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159-2004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监测。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闫慧芳和梁禄。

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空气样品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 17061-1997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 17061-1997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17061-1997 【颁布时间】 1997-10-1【实施时间】 1997-11-11【颁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正文】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 17061-1997前言本标准是为劳动卫生标准的监测配套的采样仪器技术规范,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本标准是在总结了我国经验并参考了国外仪器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湖北省卫生防疫站、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梁禄、范成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规格和技术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1 空气采样仪器 air sampling instrument在空气监测中,用于采集空气中被测物质的仪器,包括空气收集器和空气采样器等。

2.2 空气收集器 air collector用于收集空气中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状态被测物质的器具,包括大注射器、采气袋、气体吸收管、滤料采样夹和固体吸附剂管等。

2.3 空气采样器 air sampler与空气收集器配套,能以一定的流量抽取空气样品的仪器;主要由抽气动力和流量控制装置等组成,包括气体采样器和粉尘采样器。

2.4 无泵型采样器 passive collector利用毒物分子扩散或渗透的原理设计制作的空气采样仪器,包括扩散式和渗透式两种。

3 空气收集器3.1 空气收集器的基本技术性能要求3.1.1 空气收集器的采样效率应大于90%。

3.1.2 空气收集器的机械构造和形状要合理,重量要轻,体积要小,携带和操作要简便安全。

3.1.3 制作空气收集器的材料应不吸附或吸收待测物质,不产生对采样和检测有影响的物质。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17061-1997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1-11批准1998-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为劳动卫生标准的监测配套的采样仪器技术规范,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本标准是在总结了我国经验并参考了国外仪器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湖北省卫生防疫站、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梁禄、范成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规格和技术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1 空气采样仪器air sampling instrument在空气监测中,用于采集空气中被测物质的仪器,包括空气收集器和空气采样器等。

2.2 空气收集器air collector用于收集空气中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状态被测物质的器具,包括大注射器、采气袋、气体吸收管、滤料采样夹和固体吸附剂管等。

2.3 空气采样器air sampler与空气收集器配套,能以一定的流量抽取空气样品的仪器;主要由抽气动力和流量控制装置等组成,包括气体采样器和粉尘采样器。

2.4 无泵型采样器,passive collector利用毒物分子扩散或渗透的原理设计制作的空气采样仪器,包括扩散式和渗透式两种。

3 空气收集器3.1 空气收集器的基本技术性能要求3.1.1 空气收集器的采样效率应大于90%。

3.1.2 空气收集器的机械构造和形状要合理,重量要轻,体积要小,携带和操作要简便安全。

3.1.3 制作空气收集器的材料应不吸附或吸收待测物质,不产生对采样和检测有影响的物质。

3.1.4 空气收集器能在温度-10~45℃、相对湿度小于95%的作业环境中正常工作。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 17061-1997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 17061-1997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17061-1997 【颁布时间】 1997-10-1【实施时间】 1997-11-11【颁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正文】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 17061-1997前言本标准是为劳动卫生标准的监测配套的采样仪器技术规范,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本标准是在总结了我国经验并参考了国外仪器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湖北省卫生防疫站、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梁禄、范成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规格和技术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1 空气采样仪器 air sampling instrument在空气监测中,用于采集空气中被测物质的仪器,包括空气收集器和空气采样器等。

2.2 空气收集器 air collector用于收集空气中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状态被测物质的器具,包括大注射器、采气袋、气体吸收管、滤料采样夹和固体吸附剂管等。

2.3 空气采样器 air sampler与空气收集器配套,能以一定的流量抽取空气样品的仪器;主要由抽气动力和流量控制装置等组成,包括气体采样器和粉尘采样器。

2.4 无泵型采样器 passive collector利用毒物分子扩散或渗透的原理设计制作的空气采样仪器,包括扩散式和渗透式两种。

3 空气收集器3.1 空气收集器的基本技术性能要求3.1.1 空气收集器的采样效率应大于90%。

3.1.2 空气收集器的机械构造和形状要合理,重量要轻,体积要小,携带和操作要简便安全。

3.1.3 制作空气收集器的材料应不吸附或吸收待测物质,不产生对采样和检测有影响的物质。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龙岗区疾病控制中心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龙岗区疾病控制中心
器;分为扩散型和渗透型两种。
特点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体积小,质量轻 ,采样流量低,可满足长时间样 品采集,
工作场所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存在状 E态va和lua采tio样n o方nl法y.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雾态气溶胶
冲击式吸收管
5~10 0.5~2.0 3.0
气态和蒸汽态 气溶胶态
有泵型采样法----固体吸附剂管法
固体吸附剂管
适用范围
优缺点
活性炭管
Evaluation only.
非极性和弱极性化合物 吸附容量大、水的影响小
硅胶管Copyri极g性h和t 弱2极0性0化4合-物2011吸附A容s量p较o小s、e水的P影t响y较L大td.
溶剂解吸型硅胶管 管长80mm。 A型: 前段装200mg硅胶
后段装10E0mvag硅lu胶at。ion only.
B型: 前段装500mg硅胶
Cop后yr段ig装ht25200m0g4硅-2胶0。11 Aspose Pty Ltd.
热解吸型硅胶管 A型: 内装200mg硅胶; B型: 内装500mg硅胶。
小突应牢固。
气密Co性p检yr查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分别在大型气泡吸收管和小型气泡吸收管中装入 5ml和2ml水,将内管进气口封闭,连接外管出气口至 抽气瓶,当两抽气瓶的水面相差1 m,吸收管内不再 冒气泡时开始,10min内抽气瓶中水面应无变化。
3--5 多孔玻板吸收管 规格:
重要性:
各种毒物由于其物理和化学性质不同,以及职业
活动条件的不同E,va在lu工a作tio场n 所on空ly气. 中的存在状态

GBZ159-2004工作场所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159-2004工作场所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Specifications of air samplingfor hazardous substances monitoring in the workplace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159-2004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监测。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闫慧芳和梁禄。

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空气样品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发布单位】卫生部【标准号】GBZ159-2004【发布日期】2004-12-01【实施日期】2004-12-01【标题】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监测。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闫慧芳和梁禄。

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空气样品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T 17061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3 术语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3.1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发布单位】卫生部【标准号】GBZ159-2004【发布日期】2004-12-01【实施日期】2004-12-01【标题】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监测。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闫慧芳和梁禄。

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的空气样品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T 17061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3 术语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3.1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17061-1997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1-11批准1998-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为劳动卫生标准的监测配套的采样仪器技术规范,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本标准是在总结了我国经验并参考了国外仪器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湖北省卫生防疫站、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梁禄、范成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规格和技术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1 空气采样仪器air sampling instrument在空气监测中,用于采集空气中被测物质的仪器,包括空气收集器和空气采样器等。

2.2 空气收集器air collector用于收集空气中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状态被测物质的器具,包括大注射器、采气袋、气体吸收管、滤料采样夹和固体吸附剂管等。

2.3 空气采样器air sampler与空气收集器配套,能以一定的流量抽取空气样品的仪器;主要由抽气动力和流量控制装置等组成,包括气体采样器和粉尘采样器。

2.4 无泵型采样器,passive collector利用毒物分子扩散或渗透的原理设计制作的空气采样仪器,包括扩散式和渗透式两种。

3 空气收集器3.1 空气收集器的基本技术性能要求3.1.1 空气收集器的采样效率应大于90%。

3.1.2 空气收集器的机械构造和形状要合理,重量要轻,体积要小,携带和操作要简便安全。

3.1.3 制作空气收集器的材料应不吸附或吸收待测物质,不产生对采样和检测有影响的物质。

3.1.4 空气收集器能在温度-10~45℃、相对湿度小于95%的作业环境中正常工作。

空气采样仪器使用规范

空气采样仪器使用规范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17061-1997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1-11批准 1998-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为劳动卫生标准的监测配套的采样仪器技术规范,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本标准是在总结了我国经验并参考了国外仪器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湖北省卫生防疫站、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梁禄、范成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规格和技术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1空气采样仪器 air sampling instrument在空气监测中,用于采集空气中被测物质的仪器,包括空气收集器和空气采样器等。

2.2 空气收集器 air collector用于收集空气中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状态被测物质的器具,包括大注射器、采气袋、气体吸收管、滤料采样夹和固体吸附剂管等。

2.3空气采样器 air sampler与空气收集器配套,能以一定的流量抽取空气样品的仪器;主要由抽气动力和流量控制装置等组成,包括气体采样器和粉尘采样器。

2.4 无泵型采样器,passive collector利用毒物分子扩散或渗透的原理设计制作的空气采样仪器,包括扩散式和渗透式两种。

3 空气收集器3.1 空气收集器的基本技术性能要求3.1.1 空气收集器的采样效率应大于90%。

3.1.2 空气收集器的机械构造和形状要合理,重量要轻,体积要小,携带和操作要简便安全。

3.1.3 制作空气收集器的材料应不吸附或吸收待测物质,不产生对采样和检测有影响的物质。

3.1.4 空气收集器能在温度-10~45℃、相对湿度小于95%的作业环境中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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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GB/T17061-1997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1-11批准1998-12-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为劳动卫生标准的监测配套的采样仪器技术规范,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本标准是在总结了我国经验并参考了国外仪器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湖北省卫生防疫站、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梁禄、范成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规格和技术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空气采样仪器air sampling instrument
在空气监测中,用于采集空气中被测物质的仪器,包括空气收集器和空气采样器等。

2.2空气收集器air collector
用于收集空气中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状态被测物质的器具,包括大注射器、采气袋、气体吸收管、滤料采样夹和固体吸附剂管等。

2.3空气采样器air sampler
与空气收集器配套,能以一定的流量抽取空气样品的仪器;主要由抽气动力和流量控制装置等组成,包括气体采样器和粉尘采样器。

2.4无泵型采样器,passive collector
利用毒物分子扩散或渗透的原理设计制作的空气采样仪器,包括扩散式和渗透式两种。

3空气收集器
3.1空气收集器的基本技术性能要求
3.1.1空气收集器的采样效率应大于90%。

3.1.2空气收集器的机械构造和形状要合理,重量要轻,体积要小,携带和操作要简便安全。

3.1.3制作空气收集器的材料应不吸附或吸收待测物质,不产生对采样和检测有影响的物质。

3.1.4空气收集器能在温度-10~45℃、相对湿度小于95%的作业环境中正常工作。

3.2注射器
3.2.1规格:100mL或50mL医用气密型注射器。

3.2.2性能要求:将注射器垂直架起,芯子应能自由下落;当吸入空气至满刻度并封闭进气口后,朝下垂直放置24h,芯子自由下落不得超过原体积的20%。

3.3采气袋
3.3.1规格:50~10000mL铝塑采气袋。

3.3.2性能要求
3.3.2.1当采气袋充满空气后,浸没在水中,不应冒气泡。

3.3.2.2具有使用方便的采气和取气装置,而且能反复多次使用。

3.3.2.3采气袋的死体积不应大于其总体积的5%。

3.4气泡吸收管
3.4.1规格:分大型气泡吸收管和小型气泡吸收管两种,尺寸见图1。

制造用的材料应是硬质玻璃。

图1气泡吸收管
3.4.2性能要求:内管和外管的接口应是标准磨口;内管出气口的内径1.0mm±0.1mm,管尖与外管底的距离为4.5mm±0.5mm;固定小突应牢固。

3.4.3气密性检查:分别在大型气泡吸收管和小型气泡吸收管中装入5mL和2mL水,将内管进气口封闭,外管出气口与空气采样器连接,当以1L/min流量抽气时,吸收管内不应冒气泡,空气采样器的流量计不应有流量指示。

3.5多孔玻板吸收管
3.5.1规格:尺寸见图2。

用硬质玻璃制造,进气管应与缓冲球熔接。

图2多孔玻板吸收管
3.5.2性能要求:多孔玻板的孔径和厚度应均匀;当管内装5mL水,以0.5L/min的流量抽气时,产生的气泡应均匀,不应有特大的气泡;气泡上升高度为40~50mm,阻力为4~5kPa。

3.6冲击式吸收管
3.6.1规格:尺寸见图3。

用硬质玻璃制造。

图3冲击式吸收管
3.6.2性能要求:内管和外管的接口应是标准磨口;内管应垂直于外管管底,出气口的内径为1.0mm±0.1mm,管尖距外管底5.0mm±0.1mm;固定小突应牢固。

3.6.3气密性检查:同3.
4.3
3.7活性炭管
3.7.1规格:尺寸见图4。

用硬质玻璃制造。

内外径应均匀;两端应熔封,并附有塑料套帽。

图4标准活性炭管和硅胶管
3.7.1.1溶剂解吸型活性炭管:管长80mm,内径3.5~
4.0mm,外径
5.5~
6.0mm;前段装100mg活性炭,后段装50mg活性炭。

3.7.1.2热解吸型活性炭管:管长120mm,内径3.5~
4.0mm,外径6.0mm±0.1mm;内装100mg活性炭。

3.7.1.3根据检测需要可以制作其他规格的活性炭管,其性能必须符合3.7.2条的要求。

3.7.2性能要求
3.7.2.1使用的活性炭应有足够的吸附容量,能满足检测的需要。

在气温35℃、相对湿度90%以下的环境条件下,穿透容量不低于1mg被测物。

3.7.2.2活性炭的两端和前后两段之间用玻璃棉或聚氨酯泡沫塑料等固定材料加以固定和分隔,在进气口端的固定材料前和热解吸型的固定材料后各用一个弹簧钢丝固定。

装好的活性炭不应有松动;所用的玻璃棉等固定材料不应发生影响采样或检测的作用。

3.7.2.3在200mL/min流量下,活性炭管的通气阻力应为2~4kPa。

3.7.2.4活性炭管的空白值应低于标准检测方法的检出限。

3.7.2.5塑料套帽应能封住管的两端,保持良好的气密性,且不易脱落,不存在或产生影响测定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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