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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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燃放物品,为了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一篇1200字的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烟花爆竹的存放、运输、销售和燃放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用户、批发商、零售商等相关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谁禁止未经许可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所有经营者应具备专业的烟花爆竹仓库或储存空间,无火源、无电气设备、通风良好,防火安全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

第六条烟花爆竹存放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遵循必要的防火和爆炸安全措施。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不得存放在居住区或公共区域。

第八条操作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安全防护,包括防护眼睛、防护手部、穿着适当的防护服以及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装备。

第九条烟花爆竹的销售商应维护良好的销售记录,对购买人员必须核实身份信息,并进行必要的告知和警示。

第三章燃放管理第十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选择开阔的场地,远离易燃易爆和易燃化学物品。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场地周围应设置警示标识,确保人员不会无意间进入燃放区域。

第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严禁擅自延长或提前燃放。

第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前应检查天气状况,避免风力过大、雨雪天气以及其他恶劣天气条件下燃放。

第十四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使用专用点火器具,严禁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点燃。

第十五条燃放烟花爆竹后,必须清理现场,确保燃放区域干净、整洁。

第十六条凡是在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立刻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四章处罚及奖励第十七条凡是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罚款和刑事责任。

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2.20•【字号】劳护字[88]第1357号•【施行日期】1988.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2月20日劳护字〔88〕第135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中燃放,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烟花爆竹工作的管理、监督与监察。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生产第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

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改建、扩建,必须经县、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审查批准,不准建设;无证生产的,应予取缔。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厂长要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省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副厂长、技术员、专职安全员要经县或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对生产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有药工序的操作工人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外聘技术人员,应聘人应有常住地县或县以上劳动部门的考核证明。

未经考核的,不能受聘。

第六条童工以及盲、聋、哑等残疾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厂房、库房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与进出口检验。

市与区、县(市)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城建、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与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与举办焰火晚会与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三围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

在限制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间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同意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围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保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点与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二)重要军事设施;(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与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八)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10层以上或者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十二)城市绿地;(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皖安〔2006〕7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大事故的通报》(皖安办〔2006〕23号)要求,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明确组织机构和政府的牵头负责人,明确联系单位和联系人,有方法、有措施、有计划、有检查。

请各市务必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方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于每月30日前将本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情况以及烟花爆竹事故调查进展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许桂芳,联系电话:0551-4664478。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的要求,现就我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提出如下初步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安徽省第八次代表大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断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2024年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物资入库与管理制度一、物资入库管理1. 所有物资必须在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签字确认方可入库。

若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必须立即报告技术质检科,并退回供货单位。

2. 严格执行计量管理制度。

各部门在验收入库的各种原、辅材料时,必须按照计量规定进行准确验收。

普通材料如发现短斤少两,应在验收入库单中扣除相应部分,按实际数量验收。

对于贵重物资,一旦发现短斤少两,应立即向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报告。

3. 财务结算必须依据质检合格单和仓库入库验收单进行。

二、余药与废药处理制度1. 加强计划管理,力求减少余药产生。

2. 所有可用的余药应及时使用,对于近期不会使用的余药,应采取摊开放置等措施,以防变质发热引发事故。

3. 过久未用的余药及药物线清扫产生的药物垃圾,严禁随意处置或倾倒。

应由专职安全员每日统一收集,并运送至指定销毁场进行销毁。

4. C级车间产生的垃圾,在倒入厂内垃圾池前,必须确认其中无药物、引线头等易燃物夹杂。

5. 厂内垃圾处理时,无论何种垃圾,均需在搬运、装车前用水泼湿,以防安全隐患。

三、设施与环境安全规定1. 所有机械设备必须接地,以防范静电积累。

2. 可燃性粉尘车间应加强通风散热,确保安全。

3. 靠山建筑物需采取措施防止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4. 根据气候条件调整安全管理措施:气候干燥时,需消除人体和生产工具上的静电;气候潮湿时,需监控药物受潮情况,尤其是易受潮变质的物质;气温过低时,需确保员工身体状况正常再进行作业;气温超过35℃时,应停工休息;雷雨天气必须停止工作,以防雷击事故。

四、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奖励措施:1. 对于创造发明、及时发现隐患并避免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壹佰元。

2. 工作积极主动、敢于制止违章行为、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主动揭发私自偷拿厂内财产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壹佰元。

3. 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并及时报告的个人,将根据其贡献给予罚款比例的提成奖。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证消费者和公众安全,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
消防法、职业卫生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企业(下称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许可的烟花爆
竹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
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性和品质,保证烟花爆竹的安全性。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指导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技术指导,强化安全监督执行。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建立与烟花爆竹生产工艺、设备相匹
配的安全技术指导体系,实施安全生产活动。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强化技术知识学习,加强劳动安全保护技术培训,保证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重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检查
结果进行报告给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培养有较强的职业安
全意识和技能的工人,保证安全生产环境和行为。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负责烟花爆竹产品送货、安装、使用等后续服务工作,做好
安全记录,保证烟花爆竹安全。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施行之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本规定。

该规定只作为参考,本网站不负责任何法律责任。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严禁未经批准或未获得合法许可的地方、场所或活动燃放烟花爆竹;
2. 具备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资质的经营者应按规定销售产品,并确保销售对象具备相应资格;
3. 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如春节、元宵节等)规定的时间段内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4. 除特定场所外,其他区域(如城市居民住区、人口密集区、林区、草原、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交通要道等)一律禁止燃放;
5. 严禁使用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制作的烟花爆竹;
6. 严禁销售、携带或使用未经允许的烟花爆竹,如烟花爆竹类似物、仿制品等;
7.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选择开阔、远离可燃物的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
8. 未成年人禁止燃放、购买或携带烟花爆竹;
9.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请注意,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建议您在燃放烟花爆竹前先了解当地相关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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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肥东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肥东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说明烟花爆竹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它能够为人们带来欢乐和喜庆的气氛,但同时也带来了安全和环保问题。

肥东县作为淮南市的一个县,每年的春节、元宵、中秋等传统节日都会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但由于长期以来燃放管理不规范,导致一些安全和环保问题频频发生,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环境的稳定,是时候建立起一套规范、有效、可行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建立一个健全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达到以下目标:1. 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燃烧、伤人等意外事件发生。

2. 严格落实环保政策,减少烟花爆竹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特别是减少噪声和空气污染。

3.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人们营造一个欢乐、和谐、祥和的节日氛围。

三、管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

在节日期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介,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环保知识进行宣传。

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基层组织,向广大群众普及烟花爆竹燃放知识,提高群众燃放意识。

2. 制定详细的燃放时间和地点。

在燃放时间和地点的制定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协调,确保燃放活动的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同时,应该在公告和告知时间和地点的同时告知群众有关燃放注意事项和燃放过程中的风险提示。

3. 严格落实燃放人员的管理。

燃放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后方可参与燃放工作。

燃放现场应该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对燃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燃放过程中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4. 加强现场安保措施。

在燃放现场,应该配备专业的消防设备和急救人员,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能够及时控制和救治。

同时,加强对现场人员、群众以及交通的管理,保证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5. 强化环境监测和管理。

燃放现场应该安装相应的环保检测仪器,以检测燃放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同时,应该严格落实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程序,避免产生环境污染的问题。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防止因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从业人员等,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

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禁止吸烟、明火和进入禁区等内容。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紧急出口,并保持畅通,以便在发生事故时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定期组织疏散演练,确保员工掌握逃生技能和疏散路线。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清理场所,保持清洁和整齐。

第十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熟悉工作内容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人员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定期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控设备,并将监控录像保存一定时期供监管部门查阅。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查报告,并按要求整改落实。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警告;(二)责令限期整改;(三)暂停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2024年大型焰火燃放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大型焰火燃放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大型焰火燃放安全管理制度一、烟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1)焰火燃放工程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购自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严禁使用无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

产品应当有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颁发的质量合格证。

(2)运输燃放所需的烟花爆竹应当按规定申领运输证,承运单位凭运输证运输,并派专职押运员押运。

在城区内运输的,要按照当地县、市公安局指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进行运输。

(3)在燃放现场允许利用结构坚固、无火源、无人居住的房屋、工棚、车辆等作为燃放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储存保管点。

(4)在燃放现场,储存保管燃放所需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燃放现场设专人看管。

2、严禁同室保管与烟花爆竹无关的物品。

二、安装作业的管理(1)安装作业前应对燃放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易引起火灾的杂物。

根据当天风向和现场地形,合理安排炮位和燃放点,并留出足够宽度的通道和燃放人员的安全检查停留位置。

(2)在安装作业地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工作范围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

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当设置防护屏障。

(3)进入安装作业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胸标或臂标。

(4)安装作业时间内,严禁与安装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5)装填作业前,现场技术人员应对发射装置逐个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内容包括:炮筒的稳定性、垂直度,架子的稳定性、抗风能力,组合炮筒的简间距是否合理等。

(6)装填作业应当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设计编组要求,将烟花爆竹准确装填进设计发射装置中。

装填时应当将礼花弹提升____次,检查有无卡筒或弹筒间隙过大的现象。

(7)装填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8)装填作业后,由现场技术人员负责按照技术设计方案进行检查复核。

(9)燃放礼花弹必须一弹一筒,严禁在当场燃放作业中重复使用发射筒。

三、燃放作业的管理(1)从事安装、装填、点火等作业的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未成年人、孕妇及老弱病残者不得从事燃放安装、装填、点火等作业。

(2)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着棉质工作服、棉质手套、戴安全帽、佩戴明显标志,禁穿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物。

淮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淮南市教育系统元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通知

淮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淮南市教育系统元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通知

淮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淮南市教育系统元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教秘法[2018]474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关于做好淮南市教育系统元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通知各县、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党委:根据《淮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旦期间全市集中整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禁放办[2018]3号)精神,现就做好淮南市教育系统元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思想认识到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定于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2日,在全市禁放各区(含经开区、高新区,下同)集中开展整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

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本系统本单位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宣传教育到位。

严格按照《淮南市教育系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教秘法[2018]451号)要求,确保层层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全员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真正落实,确保《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发放到每一位学生家长手中真正落实,确保《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宣传到每一位单位职工和发放到学校家属区每一个住户手中真正落实。

元旦放假前,各单位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再次向师生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教育。

三要责任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按照已经签订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抓好任务落实。

要组织人员加强本系统本单位门前及周边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在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同时,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值班室(值班电话:6644551,传真:6647061)。

加强元旦假期应急值班,自觉接受上级单位和辖区政府禁放工作巡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 管理制度范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 管理制度范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 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在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应当注重安全性、环保性和节能减排,推广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产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活动。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烟花爆竹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销售活动。

第十条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

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制度,加强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保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烟花爆竹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储存活动。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设施,保持通风良好,严禁使用明火和电器设备。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储存安全。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运输活动。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114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114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13日淮南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守护蓝天,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既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实施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0号)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运用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既定目标,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达到省控制目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比例达到省控制目标。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围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加快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继续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围绕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车用油品升级,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与拆解,实施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围绕扬(烟)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拆迁、道路扬尘整治,加强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各类焚烧、烟花爆竹燃放污染防治。

围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二、开展十大专项行动(一)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专项行动根据省统一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14]11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14]11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14〕11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26日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0%。

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加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2014年底6月底前,田家庵发电厂、平圩发电厂、田集发电厂要取消现有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脱硫效率达到93%;田家庵发电厂、洛河发电厂、平圩发电厂、田集发电厂、顾桥电厂要全面完成现有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设施建设,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火电企业要完成除尘设施改造。

2014年底前,安徽淮化集团要完成热电厂锅炉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全市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和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2016年底前,淮南舜岳水泥有限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燃放烟花爆竹有什么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有什么规定、怎么申请?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

燃放烟花爆竹有什么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有什么规定、怎么申请?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

燃放烟花爆竹有什么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有什么规定、怎么申请?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和举办焰火晚会等燃放活动规定将受
到什么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未取得相应燃放资格不得燃放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①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②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③燃放作业方案;④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法律与政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42条。

论证咨询攻克立法难题

论证咨询攻克立法难题

RENDASHIYE人大视野\市县巡礼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淮南市广大市民要求依法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回应人民关切,依法出台了《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出台过程中,淮南市人大常委会首次通过论证咨询等方式,寻求立法过程中利益调整的“最大公约数”,终使法规取得各方共识,达到人民满意的效果。

立法遭遇“疑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法规,不仅会改变人民群众传统的风俗习惯,也会直接影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涉及多方利益,需要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利益诉求。

”“如果在重大利益调整上不达成共识,找到‘最大公约数’,法规就有可能停在纸面上,施行困难。

”法规草案一审时,一些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达了担忧和疑虑。

针对这一情况,找到各方利益诉求的平衡点,确保立得好、行得通、真管用,成为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识。

就此,一系列工作相继开展:向社会公开法规草案,组织召开立法协商会,深入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专题听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意见建议……经过认真梳理,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是否”:禁放区域怎么划分,是否需要全区域禁放?是否实施全年禁放?实施禁放制度的保障措施是否有效有力?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处于禁放区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否有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是否行得通?论证咨询克难题为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由人大代表、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工商联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专题论证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并在会后提出论证咨询意见。

这是淮南市首次就立法中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开展论证咨询,也是安徽省设区的市中的第一家。

论证认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宜居指数、减少安全事故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具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共识,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淮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教育系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教育系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教育系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教秘法[2018]451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淮南市教育系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党委:现将《淮南市教育系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3、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5、淮南市教育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包保安排表2018年12月6日淮南市教育系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市教育系统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根据《淮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淮办秘[2018]139号)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原则,自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禁放四区”)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拒绝购买、携带、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后,“禁放四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举措(一)明确禁放区域。

按照全市部署要求,2019年1月1日起,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四区”以外的县区,若出台禁放政策,按照本通知要求予以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

即日起,各单位要在校园内张贴禁放公告、宣传标语,校园网站、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滚动播放禁放标语。

年底前,各学校要组织一次禁放规定宣讲,向每一名学生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并经家长签字确认,回执由学校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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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9.29
【发布部门】淮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9.29
【实施日期】201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2018年8月23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
席会议制度,强化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以及考核问责机制,并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其他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道销售烟花爆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阻和报告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教育、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及时劝阻、报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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