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法理分析在鱼池取土出售的行为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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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今日说法十个案例分析

今日说法十个案例分析

今日说法十个案例分析【篇一:今日说法十个案例分析】非常关系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后果真的很严重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你在哪里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却被淹死在湖中.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农村户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老人去世之迷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鉴定结论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鉴定结论是没有毒鼠强.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我不是小偷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专家分析,只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才有权利对嫌疑人搜身.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超市员工的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事后,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被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医生分析说是因为一些创伤事件使精神受到损害.通过鉴定,与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关系.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响了学习,而且没能参加中考.她成绩很好且非常要强.妈妈想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定此事影响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超市不服,认为此病一年即可治愈,主张只赔偿一年的平均工资.专家分析,心灵创伤会伴随一个人一生.精神抚慰金不同于医疗费,应有法官酌情裁量.对于超市被偷的问题,他们应自己购置防盗设备.【篇二:今日说法十个案例分析】[今日说法]本期话题:寻牛记 (2005年8月11日)南京市的农民李老汉丢失了一头大黑牛,后来他看到邻村村民曹治本家刚捡的一头牛和自己丢失的一样。

优秀少数民族党委干部个人先进事迹范文

优秀少数民族党委干部个人先进事迹范文

利用法理分析在鱼池取土出售的行为定性问题摘要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非法取土牟利的案件,在司法认定上存在分歧,有的人认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的人认为构成盗窃罪。

本文以一个案为切入点,认为如果取土的来源地属于行为人管理或所有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如果不是上述情形,则应认定为法条竞合。

关键词取土出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窃罪法条竞合一、案情简介004年3月,被告人张某合,我一再告诫党员干部同志们:“民族团结是一项民心工程,一点马虎和懈怠都不允许!”作为一名乡党委书记,我的思想,我的一言一行都要尽可能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这不是唱高调,而是作为一名基层党委书记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内涵。

说来有点过于抬高自已作用和价值之嫌,但事实确实也是如此。

**乡原来是**区最落后的一个乡镇,经济基础薄弱,群众基础差,工作难于开展,计生被挂黄牌是我乡的专利。

我出任**乡党委书记之前,**乡获奖的各个奖项连续20多年来都没有突破过三等奖的记录。

XX年4月,我有幸得到上级党委的重托和**乡父老乡亲的信任,从乡长提拔为**乡党委书记。

当年,凭着扎扎实实的各种过硬指标,**乡荣获XX年**区年度“三个文明”二等奖,首次改写了**乡无缘二等奖的历史。

同时还获得教育“两基”、综治、安全生产、“三大纠纷”调处、计生工作等先进单位称号,可谓捷报频传,硕果累累。

在当面或者背后,乡干部和群众都发自内心地表扬和感谢我为**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倾注了心血,作出了贡献。

但我居功不自傲,我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我也深知:“这是全乡干部群众群策群力的结果,绝不仅仅是我一个人的功劳!”其实,**乡的干部群众心里都怀揣着一杆秤,在长期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的相处中,我太了解他们了,他们对真心为他们操心费神、排忧解难,给他们带来惠泽的人的感激是发自肺腑的。

这让我感到莫大的慰藉,有一种付出辛劳得到高额回报的幸福感,当然,这个高额回报是精神上的,但我觉得这是**乡各族人民对我的最高奖赏!作为一名少数民族干部,我深知民族的团结是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基础,这个基础打不牢,其他的事情将无从谈起。

【案例】鱼塘承包引起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鱼塘承包引起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案

鱼塘承包引起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案「要点提示」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根本。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税费及粮食补贴政策的调整,农民因土地获得收益增多,引发诸多土地利益之争,该类案件事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政策性强、法律法规繁杂,审理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追求涉农土地纠纷案件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力争司法效果最佳化。

「案情」原告:朱效银。

被告:王加华。

2005年1月,原告朱效银与魏礼永协商购买其承包的陈圩第二养殖场32亩鱼塘设施,包括鱼塘内的蟹苗、围网、地笼若干只、网箱1个、水泥船2条、水泵和柴油机各1台等,价款由原告支付给魏礼永。

同年1月20日,原告向陈圩第二养殖场交纳了2005年度的鱼塘承包金5000元。

后原告与被告王加华分别使用32亩鱼塘的一半进行养殖,原告收取了被告2005年度2500元承包金,并将600斤水泥船一条、围网、地笼七只交于被告使用。

2006年1月23日,原告向陈圩第二养殖场交纳了 2006年度的鱼塘承包金5800元。

同期,原告欲收回被告经营的鱼塘,但未果,双方因而产生纠纷。

2006年初,被告对其经营的鱼塘进行了投入。

原告朱效银诉称:原告于2005年1月20日承包经营泗洪县陈圩乡第二水产养殖场30亩的鱼塘用于水产养殖。

同年2月,经与被告协商,口头约定转包15 亩水而给被告,承包期至2006年1月20日,承包费2500元。

同时,水面养殖的附属设施:600斤水泥船一条、围网、地笼七只一并交于被告使用。

合同期满后,被告拒不返还承包的水面及附属设施,故请求法院予以处理。

被告王加华辩称:2005年2月,原、被告商量以原告名义承包经营泗洪县陈圩乡第二水产养殖场30亩的鱼塘用于水产养殖,合同约定后,原被告将此水面分开,一家一半,也一家一半交纳的承包金,但均以原告名义上交给养殖场的,2006 年的承包金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3000元。

原告耍求被告返还承包水面及附属设施的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一)2005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承包本村集体所有的一片池塘养鱼。

同年5月,同村的李某兴办了一个水银温度计厂,位于鱼塘边的山坡上,温度计厂的生产废渣即露天堆放。

同年7月尚未造成大量死鱼事件,但对鱼的质量会有影响。

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向王某一次性支付2000元赔偿金,两人签订了协议。

8月,该地连降暴雨。

8月15日王某发现鱼塘中的鱼大面积死亡泛塘,损失惨重,经环保部门监测发现鱼塘中汞含量严重超标是造成死鱼的主要原因,于是向李某提出增加赔偿金的要求,李不同意。

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请求处理要求李某增加赔偿的的纠纷。

后由于王某不满环保局的处理决定,又以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请求法院撤消该行政调解决定。

李某也认为环保局的处理决定不正确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环保局能否受理王某的请求,如果受理,应当怎样进行处理?(2)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王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什么诉讼?(3)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请说明理由。

(4)若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请说明理由。

一、1、可以受理,受理后进行调解解决,并可以对污染人进行行政处罚2、不应受理该行政案件,王某应向李某提出民事赔偿诉讼3、有李某承担,构成环境侵权责任4、王某证明自己损失事实和数额,李某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二)2004年7月,甲化工厂与乙化工厂签订供货合同,规定甲向乙提供工业用三氯化磷10吨。

8月初,乙因故暂时停产,于是乙提出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同时电告甲暂停发5。

9月初,甲未征得乙同意即用汽车将货运至乙。

乙先拒绝接收,后经双方协商,乙同意暂为保存,并介绍由丙运输公司负责卸车。

此后,在卸车过程中由于甲未向运输公司交待卸车必要规则,同时又由于丙运输公司装卸工操作不慎,造成装有三氯化磷的容器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外泄,使周围6•2万余平方米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事发后,乙所在地市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甲处以⒈5万元的罚款,对丙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的“违法所得”

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的“违法所得”
法制建设
如何认定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的“违法所得”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 王 玉 邬建明
一、案例
2012年11月,某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查处一起非 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案情:赵某将多年使用的渔 业养殖场18亩土地(国有未利用地)未经审批租赁给
沈某,签订合同后并收取了沈某两年租金65万元,在 转让之前,赵某花费了25万元,其中包括原养殖场地 租金和有关的基础建设。沈某拿地后投入了200万元进 行厂房建设,现被人举报被查处,已停工。该案件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已被立案处理。赵某和沈某的行为违 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非法转让土
(二)根据刑法的目的和保护的法益原则应当采用 第二种观点方法认定违法所得
在涉及移送司法处理的案件中必然涉及《刑法》的 适用,刑法的目的和保护的法益就成为了我们分析有歧 义的概念时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我国刑法典第二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 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 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中可以看 出,我国的刑法要保障的是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惩罚 的是犯罪人对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侵犯而不是犯罪人 由此获得的收益,这也是我国刑法界的共识。在本案 中,刑法要保障的是土地使用权合法的流转秩序,对于 犯罪人在其中收获了多少纯收益,并不是刑法所关注的 范畴。由此可知,在解释“非法所得”确定的标准时, 应当从侵犯的法益的角度入手,计算非法转让土地中所 产生的所有收益。
杭州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的6例司法强 制执行“钉子户”案件实践证明,在法院主导下的“裁 执分离”总结吸收了过去长期以来积累的成熟经验,是 缓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司法强制执行工作压力的有效 途径,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意义。县(市)、区人民政 府实施的“裁执分离”模式,实践证明较好地实现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由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裁定,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既强调 了司法监督的作用,又考虑到了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的优 势,通过司法与行政的协调互补、良性互动,更利于依 法拆迁、和谐拆迁,不失为一条理性选择的路径。

鱼塘经济学

鱼塘经济学

什么是鱼塘理论鱼塘理论是把客户比喻为一条条游动的鱼。

而把客户聚集的地方比喻为鱼塘。

鱼塘理论认为,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的营销目标,分析鱼塘里面不同客户的喜好和特性,采取灵活的营销策略,最终实现整个捕鱼过程的最大成功。

《鱼塘经济学理论新发展》鱼塘理论的应用比如在搜索引擎营销方面,我们可以把百度比喻为一个很大的鱼塘,把企业的网站理解为一条钓鱼的船,把网站上有价值的信息理解为一片片鱼饵,把潜在客户看作是各种喜好的鱼。

那么,在这个鱼塘中,我们如何钓到最多的鱼呢?首先,我们必须明确“钓鱼”的目标,明确企业网络营销的主要市场定位:针对什么样的客户群,本次钓鱼行动主要想钓什么样的鱼。

其次,在确定市场定位后,针对这个市场投放大量的高质量的有诱惑力鱼饵。

这些“鱼饵”就是网站内容,网站上一条条针对性很强的高质量信息。

这些信息发表在网站上,进而被搜索引擎收录,投放到“鱼塘”里面。

当我们的鱼儿,也就是潜在客户搜索到这个鱼饵的时候,就会迅速“上钩”,访问企业网站!在有明确市场定位的情况下,投放的鱼饵质量越高,数量越多,形式越是多样,越有利于企业在搜索引擎的汪洋大海中,钓到各式各样的鱼。

并最终取得企业搜索引擎营销的最大成功。

鱼塘经济学理论新发展1:前天一个鱼塘新开张,钓费100块。

钓了一整天没钓到鱼,老板说凡是没钓到的就送一只鸡,我很多朋友都去了,回来的时候每人拎着一只鸡,大家都很高兴!觉得老板很够意思!!!……后来钓鱼场看门大爷说老板本来就是个养鸡专业户,这鱼塘就没鱼。

这个方法叫做“去库存”!2: 今天另一个鱼塘又开张了,受昨天开张鱼塘的启发,这鱼塘钓鱼免费,但钓上的鱼要15一斤买走就可以了。

许多人高兴的去了,奇怪,不管会不会钓鱼的都能一天钓几十条鱼。

大家都很高兴!觉得自己是钓鱼大师!!!……后来钓鱼场看门大爷说老板的鱼是批发市场3块钱一斤买来的。

派了他儿子潜在水下一条一条的挂在他们的鱼钩上,这个方法叫做【供给侧改革】!3: 今天第三个鱼塘又开张了,受前两个开张鱼塘的启发,这鱼塘实行撒网捕鱼模式,让顾客穿上蓑衣,戴上斗笠,乘上小舟去鱼塘中心捕鱼。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9年,开发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

开发公司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 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登记机关,有权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的规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登记。

2. 关于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中,开发公司认为其已按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然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证据,开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因此,开发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案例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

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

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

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

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

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案例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环境法学案例

环境法学案例

1.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

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

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

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下属单位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

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

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

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

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

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试分析:(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2)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2.某地231户农民承包农田种植水稻。

2002年和2003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

农民认为是某制药厂向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证。

在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231户农民推选3位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并未将其作为共同诉讼案件审理,而是作为231起案件分别立案和审理。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制药厂以原告不能举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还认为,向河中排污的有10多家企业,原告只起诉被告一家并让其负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

在鱼池取土出售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在鱼池取土出售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Legal Syst em A nd So c i e t y 圈圈鬯圈烫鍪图蔑竺竺!型!!f叁箜!查垫金在鱼池取士出售的行为应如伺定性安英辉乔大元摘要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非法取土牟利的案件,在司法认定上存在分歧,有的人认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的人认为构成盗窃罪。

本文以一个案为切入点,认为如果取土的来塬地属于行为人管理或所有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如果不是上述情形,则应认定为法条竞合。

关键词取土出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窃罪法条竞合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l-074—02一、案情简介2004年3月,被告人张某与塘沽区胡家园街一疙瘩村、于庄子村、郑庄子村、田庄子村、周庄子村、大埝村签订合同,承包经营由以上六村联合管理的火燎洼340亩鱼池,承包期八年。

在承包期内,被告人张某并未实际养殖鱼虾,而是对鱼池以清淤为名大量取土出售,共计取土36万方,价值人民币80余万元,实际销售得款20余万元,造成农用地216.3亩严重毁坏。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认为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与盗窃罪虽然都能造成土地的破坏,但两罪在侵犯的客体上具有明显的不同点。

前者由于行为人实施了一系列的建筑、挖掘、取土等行为造成了农用地被破坏,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

而后者是通过秘密窃取行为实现对物的占有,实现的是物的价值,侵害的是黄土的所有权。

本案被告人张某未办理鱼池清淤手续,非法取土,其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性,同时被告人张某非法取土的主观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其通过非法取土的行为实现了黄土的价值,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或集体对于黄土的所有权而不是农用地管理制度。

因而被告人张某之犯罪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张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农村鱼塘租赁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农村鱼塘租赁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农村鱼塘租赁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案件概述:
在农村地区,农民常常将自家的鱼塘租赁给有意经营养殖业务的他人。

然而,由于合同的草率和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租赁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

本案件主要涉及农村鱼塘租赁合同的无效与纠纷。

案件事实:
甲方农民,乙方养殖场主。

甲方有一座鱼塘,计划将其租赁给乙方用
于养殖养鱼。

双方经过简单讨价还价后达成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三年,并规定租金为每年5000元。

然而,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发现鱼塘存
在许多问题,无法正常进行养殖的经营活动。

案件分析:
1.合同失效原因:
a.合同内容不明确:租赁合同中并未具体约定鱼塘的现状、质量及使
用方式等核心事项,导致租赁标的物无法明确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b.隐瞒事实: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向乙方披露鱼塘存在的问题,且
不提供任何保证措施,侵害乙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合同的无效:
3.违约责任:
4.教训及建议:
a.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应明确详细的合同内容,包括鱼塘的现状、质量、存在的问题等;
b.租赁合同应注重法律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
c.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鱼塘的状况,并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鱼塘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乙方作为租赁合同的受害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并要求赔偿因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

同时,本案也应引起农民和养殖场主等相关当事人对农村鱼塘租赁合同的重视,加强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意识。

水利工程占地最高法案例

水利工程占地最高法案例

水利工程占地最高法案例
一二审法院认为,2019年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案中,长葛市人民政府的龙凤湖项目占用黄文明所在村组的土地。

案涉龙凤湖项目建设工程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长葛市人民政府未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能证明其占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黄文明请求确认长葛市人民政府强行占用黄文明承包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判决已经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黄文明提出将承包地恢复原状并返还该宗土地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因案涉的龙凤湖项目是长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统领城市建设提质工作的“五个一工程”中的重点项目之一,涉及长葛市的整体设计及长远规划,包含案涉农用地在内的龙凤湖景观规划设计已经批准,长葛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黄文明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其所承包土地客观上已不能恢复、返还,因此,原审法院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

目前土地补偿款项大部分已经发放。

长葛市
人民政府应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项,以保护被占用土地农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河边耕地 适用 土地管理法 水法

河边耕地 适用 土地管理法 水法

河边耕地适用土地管理法水法
1.土地所有权归属
城市的地属于国家,农村的地属于集体。

这句话存在诸多例外,其中之一就是河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故此,河道上土地的所有权可能会出现“犬牙交错”的情况。

农民朋友们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避免土地性质不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2.“违建”认定的法律适用
河道、湖泊范围内的障碍物和占用河道土地建设的房屋是一类较为特殊的违建。

对其的查处并不直接适用《XX规划法》或者《XX管理法》。

《X法》、《XX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在行蓄洪区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限期拆除等处罚措施有所规定。

一般需要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就算拿着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也难逃被拆的命运。

因此判断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占用河道土地是否合法时,不能简单以“符合此法就合法”的简单逻辑思考。

公共管理学第四讲:公共池塘资源治理

公共管理学第四讲:公共池塘资源治理




但是这是在假定作为供给牲畜饲料的草地总是完全同质的基础上 的。如果降水量分布不均匀,一部分牧场也许在某一年草料旺盛 ,而另一部分也许长不出足以供应X/2牲畜的草料。而下一年度 的降水可能倾注到另一块牧区。在任何一个给定的年份,一位牧 人可能未获任何收益,而另一位则获得相当可观的回报。 如果,草料茂盛的地块一年年频繁的变化着,分割公共牧场也许 会使两个放牧人的状况都恶化,并导致在那些草料暂时短缺的牧 地上的过度放牧。 当然,在一年中有多余草料的牧人可能将多余的草料卖给另一位 牧人。作为一种替代方案,牧人们可能确定一个保险方案,以分 担由环境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然而,建立一个新市场或新 保险方案的成本将很大。而在公用牧地的情况下,由于共享草料 ,共担风险,这些费用是不必要的。
私有化方案



与主张政府强制力控制相反,许多人主张对公共池塘资源实行私 有财产权制度。他们认为“避免公共池塘资源悲剧的唯一办法, 是通过创立一种私有财产权制度来终止公共财产制度”,公地的 私有化对所有公共池塘资源来说都是最优的解决办法。 按照私有化方案,我们可以将牧场分成两半,这样每个牧人将在 一个比较小的地块上与自然展开博弈,而不是在一个较大的地块 上与另一个牧人展开博弈。现在牧人需要投资建造篱笆并对它们 进行维护,还需要在监督和制裁活动上投资,以强制执行对放牧 地块的分割。 这时,每个牧人出于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将选择只放养X/2的 牲畜,实现优化的均衡结果。
第四讲:公共池塘资源 的困境与治理
李云新 yunxinli200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一、公共池塘资源的概念界定
首先我们关注物品或事物的两个重要属性:(1)排他性,即 排除他人从物品中受益;(2)竞争性,即一个人消费该物品, 会使能同时享用该物品的其他人的收益减损。 排他性 物品或事物在由自然或人的活动生产出来以后,它们排除或 限制潜在受益者(使用者)进行消费的难易程度是不同的。能否 从法律和经济意义上排除或限制潜在受益者,取决于物品的自然 属性及所属地区的相关制度安排。 竞争性 个人消费该物品时,对他人从该物品中多能获得的收益的减 损程度。比如,一个渔民捕到了一吨鱼,这吨鱼就再也不可能进 入他人的渔网了。与之相反的情况是,某人对天气预报的使用, 就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该预报信息的使用。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00524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00524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00524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环境管理案例分析

环境管理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渔业污染案件的讨论●摘要资源和环境保护问题是当今世界两大难题,也是渔政部门的两大主要工作职责。

工业经济迅猛发展,企业污水直排、偷排现象有所抬头,渔业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近年来,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环境侵权纠纷不断增多,也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必然需要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建立并适用一些新的制度与规则,并有必要对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文章从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入手,对当前比较有争议的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关键词渔业水域污染环境污染侵权违法性赔偿机制●正文一、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概述1、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生物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2、相关法律1996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赋予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据《防治法》的规定,农业部制定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方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贯彻实施,为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3、渔业水域污染现状及污染案件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渔业水域污染呈加重趋势。

如素有“华北明珠”之称的白洋淀继2000年“死鱼事件”后,2006年3月初又出现大面积的鱼类死亡,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产生水体污染侵权行为的一方往往是技术和财力雄厚的企业,正常情况下其生产过程不被外人所掌握,排污方式非常隐秘。

而遭受污染损害的一方势力单薄,整体处于劣势地位。

渔业污染种类繁多、鉴定技术复杂,渔业水域污染案件涉及到水产、环保和司法等部门,在实际的渔业污染事故中,现象千变万化,原因多种多样,情况纷繁复杂,因此必须多方合作,协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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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理分析在鱼池取土出售的行为定性问题摘要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非法取土牟利的案件,在司法认定上存在分歧,有的人认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的人认为构成盗窃罪。

本文以一个案为切入点,认为如果取土的来源地属于行为人管理或所有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如果不是上述情形,则应认定为法条竞合。

关键词取土出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窃罪法条竞合一、案情简介2004年3月,被告人张某与塘沽区胡家园街一疙瘩村、于庄子村、郑庄子村、田庄子村、周庄子村、大埝村签订合同,承包经营由以上六村联合管理的火燦洼340亩鱼池,承包期八年。

在承包期内,被告人张某并未实际养殖鱼虾,而是对鱼池以清淤为名大量取土出售,共计取土36万方,价值人民币80余万元,实际销售得款20余万元,造成农用地216. 3亩严重毁坏。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认为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与盗窃罪虽然都能造成土地的破坏,但两罪在侵犯的客体上具有明显的不同点。

前者由于行为人实施了一系列的建筑、挖掘、取土等行为造成了农用地被破坏,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

而后者是通过秘密窃取行为实现对物的占有,实现的是物的价值,侵害的是黄土的所有权。

本案被告人张某未办理鱼池清淤手续,非法取土,其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性,同时被告人张某非法取土的主观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其通过非法取土的行为实现了黄土的价值,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或集体对于黄土的所有权而不是农用地管理制度。

因而被告人张某之犯罪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张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不能认定盗窃罪。

三、法理分析笔老"同音笛一新J音IP ffldjfin K-1. “土”是否属于刑法学意义上的财物?这是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有观点认为“土”如同空气、水一样,是一种随处可见的物质,而不是通常所说的财物。

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仅仅将电、气、技术成果等与一般财物不同的特殊性物质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并没有将“土”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因此,“土”不属于刑法学意义上的财物。

笔者认为虽然目前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按照立法精神,凡是有经济价值的、能够为人支配的物质均能够成为财物。

一般情况下,土和空气、水都随处可见,随处可取,似乎不具有经济价值。

但是,在特定的场合和特定的情形之下,空气、水、土的经济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农村中用于灌溉的水,砖瓦厂为制造砖瓦、建筑工地为了基建而购买的“土”,其经济价值就不容怀疑。

而且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可以卖钱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规定既具有相对的封闭性,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是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矛盾统一。

刑法规定的开放性,意味着刑法的规定仍然需要解释,刑法规定的封闭性,表明对刑法规定的解释不能随心所欲。

通说认为,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般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具有客观价值,二是具有可支配性;三是动产;四是为他人所占有。

①从这几个方而来分析,“土”有可支配性、能为他人所占有、能作为商品出售,不同于“土地”应该属于动产,因此,这里的“土”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毫无疑问是有经济价值的。

而且张某已经将“土”变卖,土地管理部门也对“土”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土”不能成为财物,从而不能成为犯罪对象,显然并不妥当。

因此,“土”一旦流入市场,成为市场交换的对象,就有了其经济价值,成为了刑法学意义上的财物。

可以成为盗窃罪、侵占罪等侵财犯罪的对象。

2.既然“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那么本案是否构成盗窃罪呢?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秘密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认识,即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是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的,至于事实上财物控制人是否知晓则不影响秘密性的保持。

②公私财物是指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如果自己盗窃自己占有控制的财物,不能构成盗窃罪。

有观点认为,张某虽然通过合同约定合法取得了鱼池的控制权,但是他只能利用鱼池养鱼养虾,而不能擅自取土卖土,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在没有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土卖土,对于土地所有人即属于秘密窃取行为。

第一种意见也是建立在这一观点之上的。

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站不住脚的,本案中,张某通过合法的手续承包了村集体的鱼池,那么也就合法控制了鱼池,他不仅实现了对鱼池的占有控制,同时还占有控制了鱼池里的土地。

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没有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擅自清淤取土卖土,属于将自己合法占有的“土”非法予以处分,虽然相对于财物的所有人集体来说是秘密的,但是由于自己一直控制着财物,是财物的占有控制人,不存在窃取的问题,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属丁•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依据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前提。

如果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即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即使不正当、不合理,对社会有一定的影响甚或危害,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的规定,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下转第79页)(上接第74页)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可见鱼池作为养殖水面是属于农用地的范围的。

张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擅在鱼池内取土属于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第二,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所谓“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③改变土地用途是指改变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用途而做其它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沙、倾倒废物等。

④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即属于未经规划部门的审批,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鱼池用途,擅&采土的行为。

第三,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毁坏的结果。

依据2000 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本案中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达216. 3亩,造成鱼池由原来的2米左右到现在的深浅不一、坑洼不平,最深处已达到7米左右。

造成鱼池严重毁坏的结果。

综上,张某的行为已经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要件,另外,张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为故意。

张某的在鱼池取土出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4.本案的案情如果稍微做一下改变,假设张某在他人承包的鱼池内秘密取土出售,该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这涉及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盗窃罪的关系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盗窃罪虽都能够造成土地的破坏,但两罪在侵犯的客体上具有明显的不同点。

前者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一系列的建筑、挖掘、取土等行为造成了农用地被破坏,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

而后者是通过秘密窃取行为实现对物的占有,实现的是物的价值,侵害的是黄土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有失偏颇。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取土、挖沙行为,不仅侵犯了土地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土”的所有权,任何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都是为了实现非法利益,其中取土、挖沙行为还实现了对“土”、“沙”的非法占有,侵犯了所有权。

而盗窃罪中的取土行为,不仅侵害了黄土的所有权,同时也造成农用地的毁坏,侵害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

因此,第一种意见将两种犯罪截然对立,未免绝对。

笔者认为,张某在鱼池取土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情况。

一是张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在他人鱼池采土的行为。

二是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鱼池内的“土”,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同时张某的行为还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在农用地上非法取土,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己经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依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应该定盗窃罪。

注释:①杨安,夏向忠.泥土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人民检察.2006 (6)上.第34-35页.②徐启明,孔祥参.浅析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认定.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第30页.③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4页.④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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