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经典案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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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案例法理学(3篇)

法律经典案例法理学(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

2018年,李四在自用土地上新建了一栋三层住宅。

由于房屋建在张三的住宅后侧,导致张三的住宅采光严重受阻。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拆除部分房屋或调整房屋布局,但李四以房屋已建成为由拒绝。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拆除部分房屋或调整房屋布局,以恢复其住宅采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四新建房屋是否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三、法理分析(一)采光权的法律性质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在住宅、工作场所等场所获得足够自然光线的权利。

采光权属于相邻权的一种,具有法定性、地域性和专属性。

在我国,采光权主要受《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李四新建房屋是否侵犯张三的采光权1. 新建房屋的合法性李四新建房屋在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其新建房屋本身具有合法性。

然而,新建房屋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侵犯他人的采光权。

2. 采光权受到侵害的认定根据《物权法》第90条规定,相邻权人有权要求相邻方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李四新建房屋导致张三住宅采光严重受阻,已构成对张三采光权的侵犯。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1.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在本案中,李四新建房屋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部分房屋或调整房屋布局,以恢复张三住宅采光,并赔偿张三因采光受阻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新建房屋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判决李四拆除部分房屋或调整房屋布局,以恢复张三住宅采光,并赔偿张三因采光受阻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采光权、相邻权、侵权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1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6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3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案例分析法律法理学原理(3篇)

案例分析法律法理学原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关系、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的发展规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法理学原理的应用对于解决法律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法理学原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发住宅项目。

在项目完工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购房者。

购房者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

于是,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三方:(1)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发住宅项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2)购房者:作为房屋购买者,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房屋质量进行核实。

(3)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在本案中负责审理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法律法理学原理的应用(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开发住宅项目,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法院应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法院应保证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使双方当事人处于公平的地位。

(3)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在本案中,法院应充分保障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诉讼权利,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法理学法律适用的案例(3篇)

法理学法律适用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与其邻居张某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

张某认为李某在夜间经常大声播放音乐,严重影响了其休息。

李某则辩称自己播放音乐是在规定的合法时间内,且音量并不大。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案例分析1. 物权法适用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为该小区的业主,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李某在夜间播放音乐,虽然是在规定的合法时间内,但音量过大,影响了张某的正常休息,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李某在夜间播放音乐,影响了张某的正常休息,属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警告或罚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夜间播放音乐,影响了张某的正常休息,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李某进行警告。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启示1. 物权法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案例法律关系(3篇)

法理学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是邻居,张三拥有一套房屋,李四需要租赁房屋居住。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租赁张三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3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时支付了租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四因个人原因未能继续支付租金,张三遂要求李四搬离房屋。

李四拒绝搬离,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自己仍有居住权。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法律关系分析1.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房屋租赁合同是张三与李四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有偿、有期限的合同。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张三与李四的权利义务关系(1)张三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三作为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①收取租金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②房屋使用权的处分权。

张三有权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需提前通知李四。

张三的义务包括:①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李四使用。

②保证房屋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2)李四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四作为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①房屋使用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在本案中,李四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租赁的房屋。

②房屋使用权的处分权。

李四有权在租赁期间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但需提前通知张三。

李四的义务包括: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②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③租赁期满后,将房屋退还给张三。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给出租人。

本案中,李四未能继续支付租金,且租赁期满,其无权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搬离房屋,并将房屋退还给张三。

四、案例启示1.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案例_法理学(3篇)

法律行为案例_法理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在某市某区投资开发了一个住宅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经过几年的建设,小区于2013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约定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停车管理等事项。

公约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业主对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服务越来越不满意,认为开发商在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2018年5月,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向开发商发出了《关于改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函》,要求开发商在一个月内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进行整改。

开发商收到函件后,对业主委员会的要求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

2018年6月,业委会再次向开发商发出《关于解除《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的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

开发商认为,业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公约,遂将业委会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2.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三、案件分析(一)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1.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物业管理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2. 业主委员会的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改善服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对方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否则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城市,遂与李某协商转租房屋。

李某同意张某转租,并要求张某提供转租人的身份信息和租赁合同。

张某遂将房屋转租给了赵某。

2020年2月,李某发现赵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遂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

张某和赵某未予理睬,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法理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不得转租。

因此,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张某转租房屋后,有权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但由于张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支付了租金,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转租房屋的行为应视为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张某停止转租。

二、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结构或者用途。

”本案中,赵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法理学法律行为案例(3篇)

法理学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关系一直较好。

2019年,王某计划在市中心购置一套新房,而李某恰好有一套位于市郊的闲置房屋欲出售。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王某同意购买李某的房屋,双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市郊的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200万元,王某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定金50万元,剩余房款于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9年5月10日,王某如约支付了定金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王某发现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伪造嫌疑。

经调查,李某承认房屋产权证系伪造。

王某遂要求李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定金50万元,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李某伪造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王某能否要求李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1. 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 李某在签订合同前伪造房屋产权证,构成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违约。

3. 王某要求李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退还王某定金50万元。

2. 李某赔偿王某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购买过程中的税费、中介费等费用,共计10万元。

五、法理学分析1. 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即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该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李某在签订合同前伪造房屋产权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理学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法理学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法律行为进行分析。

案例名称:张三与李四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情简介:张三(卖方)与李四(买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李四,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并承诺在房屋过户后支付剩余款项。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张三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李四认为房屋并无质量问题,要求张三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无果,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法律行为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 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表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内容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形式要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 法律行为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1)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本案中,张三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支付违约金;②赔偿李四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理学法律效力案例分析(3篇)

法理学法律效力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纠纷。

甲村位于某市区边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甲村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市政道路和公共设施。

甲村村民因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与政府产生纠纷,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甲村共有村民1000人,其中300人拥有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甲村村民有权获得土地征用补偿。

然而,在实际征用过程中,政府与甲村村民就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1. 补偿标准问题:甲村村民认为,根据周边地区类似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标准应按照每平方米XX元计算。

而政府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偿标准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XX元。

2. 补偿方式问题:甲村村民希望获得现金补偿,以便自行安排生活。

而政府提出,可以提供等面积的土地置换,也可以提供货币补偿,但需由村民自行选择。

3. 补偿程序问题:甲村村民认为,补偿方案应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而政府认为,补偿方案由政府制定,但会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

由于双方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程序等方面存在分歧,甲村村民与政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部分土地征用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三、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法律效力问题:本案中,政府与甲村村民就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问题。

具体来说,涉及以下法律效力问题:(1)法律位阶问题:本案中,涉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土地征用补偿的具体规定。

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2)法律解释问题:在解释法律时,应遵循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2. 程序正义问题:本案中,甲村村民与政府就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涉及到程序正义问题。

法理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法理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系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近年来,张三家因经营养殖场,饲养了大量的鸡鸭。

李四家则一直经营着一家小型农产品加工厂。

由于张三家养殖场排放的粪便和污水直接流入李四家的加工厂,导致加工厂的设备损坏,产品受到污染,严重影响了李四家的生产经营。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李四家将张三家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家的养殖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果张三家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李四家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三、法理学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家饲养的鸡鸭排放的粪便和污水直接流入李四家的加工厂,导致加工厂的设备损坏,产品受到污染,严重影响了李四家的生产经营。

因此,张三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四家合法权益的侵害。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张三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经济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李四家主张的经济损失包括设备损坏、产品损失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结合相关证据,对李四家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认定。

四、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张三家饲养的鸡鸭排放的粪便和污水直接流入李四家的加工厂,导致加工厂的设备损坏,产品受到污染,严重影响了李四家的生产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张三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四家合法权益的侵害。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律效力的案例_法理学(3篇)

法律效力的案例_法理学(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范围、维修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并开始入住。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某多次未按时支付租金,甚至有时连续数月未支付。

张某某多次催告李某某支付租金,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2月,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2.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2.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月租金的30%,即每月3,000元。

法理学案例分析法律(3篇)

法理学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自2005年交付使用以来,一直由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进行物业管理。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10年。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使用、小区环境维护等问题产生了诸多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自行提高物业管理费?2.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3. 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三、案例分析(一)物业公司有权自行提高物业管理费吗?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市场调节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根据该规定,物业管理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自行提高物业管理费,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此,物业公司无权自行提高物业管理费。

(二)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根据该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

在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在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后,决定将维修基金用于小区绿化带改造,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

(三)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安全;(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四)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该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小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业主受伤。

法理学法律价值分析案例(3篇)

法理学法律价值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25岁,无业。

2020年12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踩点,张某选中了某小区的一户人家。

2021年1月10日晚,张某趁被害人外出之际,翻墙进入被害人家里,窃取了被害人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财物。

被害人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于1月12日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事实本案中,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法律价值分析(1)秩序价值法律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指社会生活的有序性。

在本案中,张某的盗窃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制裁,旨在恢复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对张某的处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使其他人不敢轻易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2)自由价值法律自由是法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自由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自由,使其财产权受到侵害。

法律通过对张某的处罚,保障了被害人的财产自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3)正义价值法律正义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

在本案中,张某的盗窃行为违反了法律,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通过对张某的处罚,实现了对被害人损失的补偿,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4)人权价值法律人权是指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损害了其人权。

法律通过对张某的处罚,保障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维护了人权。

三、案例分析1. 秩序价值的实现在本案中,张某的盗窃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理学案例分析法律问题(3篇)

法理学案例分析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期限为1年。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作为首付款,剩余款项约定在2018年10月1日支付。

然而,在2018年8月,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暂停与乙公司的合作,并要求解除合同。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暂停与乙公司的合作,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虽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暂停与乙公司的合作,并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法理学法律解释案例分析(3篇)

法理学法律解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区居民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对方受伤。

李某认为对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李某进行了询问。

在询问过程中,李某表示对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但未能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对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后果。

本案中,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具有主观故意,因此法院认为对方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法律解释方法分析1. 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文义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对方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指从法律规范体系的角度,对某一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系统解释。

法院认为,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对方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规范的目的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目的解释。

法院认为,故意伤害罪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预防和打击故意伤害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对方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理学法律适用的案例(3篇)

法理学法律适用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1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区主干道由北向南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由东向西行驶的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骨折,需进行手术。

李某逃逸后,赵某家属通过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侦查,李某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1. 李某在事故发生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了赵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2.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救助受伤的赵某,而是逃离现场。

3. 赵某在事故发生时,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赵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 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本案中,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了赵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理学法律价值冲突案例(3篇)

法理学法律价值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A市某工业园区内,B公司是一家大型化工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B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A市环保局在多次巡查中发现,B公司存在违规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废水等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A市环保局依法对B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污染问题。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A市环保局与B公司产生了法律价值冲突。

一方面,环保局认为,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环保执法的首要任务;另一方面,B公司则认为,其合法经营,追求经济效益是其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环保执法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价值冲突的体现(1)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在A市环保局与B公司的纠纷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了冲突。

环保局从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要求B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整改污染问题。

而B公司则认为,其合法经营,追求经济效益是其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环保执法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执法过程中,A市环保局追求的是法律效果,即依法对B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保障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

而B公司则关注社会效果,即其经济损失和生存发展问题。

这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使得纠纷更加复杂。

2. 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在处理法律价值冲突时,应遵循价值位阶原则,即根据不同价值的重要性,确定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本案中,环境保护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价值高于经济发展。

(2)个案平衡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根据个案情况,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本案中,环保局应充分考虑B公司的合法权益,在保障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尽量减轻其经济损失。

(3)比例原则在执法过程中,环保局应遵循比例原则,即执法手段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相适应。

在本案中,环保局应采取适当的执法手段,既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又尽量减少对B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理学经典案例20(同名45308)

法理学经典案例20(同名45308)

1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6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3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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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2004年2月13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4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

马加爵作案后与2004年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

3月15日晚,被告人马加爵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

经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宣告结束后,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马德卖官案马德受贿卖官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

整个黑龙江绥化市所辖的一区三市六县中,包括50多个单位的“一把手”共260多名干部涉案,现年55岁的马德历任黑龙江省海林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牡丹江市副市长,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绥化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在马德那里,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的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居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没个位置都有“价格”。

法院一审认定马德受贿17起,其中12起卖官,担任要职6年共收受贿赂603万余元。

2005年7月28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受贿罪一审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中国十大案件评出》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的一起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

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

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判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根据纽约州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但是这样的判决明显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

后来法院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作出最终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

《认真对待权利》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案2003年9月16日到18日,288名日本游客从日本出发到达中国珠海市,入住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

在此期间,日本游客在该酒店连续进行了大规模的集体嫖娼活动。

由于事发之日恰好是中国的“九一八”国耻日,因此引起了中国民间和政府的极度愤慨。

9月29日,中国外交部紧急约见了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就此事向日方提出正式交涉,10月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记者招待会上再次指出,这一事件引起了中国民众的极大愤慨,希望日本方面能够对公民加强教育,在海外增强守法意识。

2003年12月1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处两名组织卖淫的被告终身监禁。

此外,中国警方还对涉案的3名日本人发出通缉令,表示要将他们绳子以法。

中国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已经掌握了广边功,高桥俊至和福永孝治等3名日本人涉嫌组织卖淫罪的确凿证据。

检查机关已经对这3个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于11月26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这3个人发出了红色通缉令。

于此同时,中国外交部向日方提出交涉,要求日方配合中国公安机关的缉捕工作《中国民间力量与日本的较量------珠海嫖娼等事件背后》《东方早报》2003 10刘海洋伤熊案2002年2月23日,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海洋为了“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几只黑熊,导致黑熊身体大面积烧伤,事件发生后,刘海洋被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03年5月3日,在经历了长期的讨论与争议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其一贯品学兼优,案发后有后悔表现,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刘海洋免于刑事处罚,6月获取清华毕业证》再《南方都市报》2003 05 01美国诉尼克松案1972年共和党候选人尼克松总统竞选连任时,他的竞选助手为了偷取民主党竞选战策略的情报,深夜适用间谍技术开锁进入民主党在华盛顿水门大厦中的全国总部办公室,试图安装窃听器,被当场逮捕,爆发了“水门事件”。

通过“水门事件”的调查发现,案件牵涉尼克松的直属官员,在哥伦比亚的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政府起诉了直接涉及丑闻的官员,并调查总统与事件的联系。

占国会参,众议院多数席位的民主党人,利用“水门事件”向谋求连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尼克松不断发难。

1973年至1974年,国会要求总统交出白宫录音带以查明真相,尼克松却以事关国家安全和总统享有行政特权为由予以拒绝。

于是国会与总统之争诉至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在任何情况下,总统都不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行政特权”,裁定总统必须交出录音带。

上交的录音带证明尼克松总统确实参与了掩盖“水门事件”的活动,国会随即启动弹劾程序,尼克松被迫引咎辞职。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1999年4月中纪委监察部收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赖昌星等人与厦门海关等口岸理部门内外勾结大肆走私的违法犯罪问题. 1999年9月6日,厦门特大走私案被列为中央直接抓的大案.办案人员最多时达到1100多人.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查,此案已基本查清,经查证,1996年以来,赖昌星走私犯罪团伙及走私犯罪分子在厦门关区走私进口成品油,汽车,植物油,香烟,化工原料,西药材料,电子机械等货物价值高达530亿元,偷逃税款300亿元,是建国以来查处的最大的走私案. 在海关边防,商检,税务等对走私负有监管的部门,都有赖昌星编织的保护网.在这些保护网中,有公安部原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纪周,中共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厦门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中共厦门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林金栋,厦门市商检局原副局长罗良玉等.在厦门特大走私案中有近200名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近150名党政干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麻旦旦处女嫖娼案”2001年元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某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某将一家美容美发店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要求麻旦旦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

麻旦旦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铐在篮球杆上。

麻旦旦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

麻旦旦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是处女。

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康某等人带麻旦旦再次做了处检,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之身后,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500万元。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判决认为麻旦旦只能就人身自由受限制一事提出索赔请求。

因此,法院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公安机关应予赔偿的数额,就是74.66元。

麻旦旦不服,坚持上诉。

7月18日,该案二审开庭,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麻旦旦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来源: 国家赔偿发表日期:2008-06-22孙志刚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

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

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

但出于某种现在还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

李耀辉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于是孙被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

而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

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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