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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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2000)1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

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

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

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

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

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

动物伤害事件引发的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

动物伤害事件引发的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

动物伤害事件引发的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1.案例概述:在法律实践中,动物伤害事件常常引发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

本案例将以一起动物伤害事件为例,详细介绍具体时间和细节,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解答。

2.案例细节:事件发生时间:2009年3月15日地点:某农村当事人:李某(被害人)和王某(动物所有人)李某为某农村居民,2009年3月15日,他外出散步时受到王某所养的野狼袭击,导致重伤,经医院诊断,永久失去劳动能力。

出于保护李某的目的,村民随后将野狼击毙。

据了解,王某是当地居民,自2008年起开始饲养野狼,并未采取任何必要预防措施,导致狼群逃脱并袭击了李某。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于动物伤害事件的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责任划分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动物伤害他人,动物所有人无过错的,可免除责任;动物所有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根据案件细节,王某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导致野狼逃脱并伤害了李某,因此,王某存在过错责任。

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动物伤害他人后,动物所有人应当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赔偿。

王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应当由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伤残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本案中的动物伤害事件,动物所有人王某存在明显过错,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野狼伤害了李某,并导致其永久失去劳动能力。

在此案例中,李某作为被害人,有权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具体赔偿额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李某的伤残程度、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建议双方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此外,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应当加强对养殖动物的管理,制定明确的安全标准和预防措施,并加强对动物饲养者的监管,以提高动物饲养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鉴于王某的过错责任和李某的受害情况,律师认为王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伤害动物的法律案例(3篇)

伤害动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郊居民。

2018年3月至5月间,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金丝猴两只。

张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案件背景金丝猴,学名为Rhinopithecus roxellana,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主要分布在我国四川、甘肃、陕西等地的山区。

金丝猴是世界上最珍贵的灵长类动物之一,也是我国特有的珍稀动物。

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金丝猴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种群数量急剧减少。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张某得知金丝猴皮毛珍贵,市场价格较高,便开始寻找猎捕金丝猴的机会。

张某在山间设下陷阱,并在山林中寻找金丝猴的踪迹。

经过一个月的搜寻,张某成功猎捕到一只金丝猴。

在将金丝猴杀死后,张某将其皮毛剥下,藏匿于家中。

同年4月,张某再次作案,成功猎捕到一只金丝猴。

然而,在剥皮过程中,张某被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发现。

志愿者立即报警,张某被警方抓获。

2018年5月,张某再次作案,猎捕到一只金丝猴。

然而,这次张某在猎捕过程中,被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当场抓获。

三、案件审理张某被依法逮捕后,案件移送到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金丝猴,其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严惩。

但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案例

案例

去野生动物园被猴子咬伤,动物园应赔偿【案情介绍】2001年8月,家住济南的小学生刘某在父亲陪同下,来到某野生动物园参观游览。

刘某在父亲的陪同下,按照野生动物园指定的路线游完了各个动物区,正要离开时,突然从路边蹿出一只猴子,将刘某的胳膊咬伤。

事发后,父亲领着刘某找到了野生动物园的管理部门。

动物园有关领导看过后表示同情,安排车辆和工作人员将刘某及家人送到山下,医院很快对其伤口做了清洗、上药、缝合等一系列的处理,并打了破伤风针及狂犬疫苗。

事后刘某父亲与野生动物园对于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动物园认为自己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对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可能完全加以控制,认为不应当赔偿。

刘某的父亲遂决定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2001年12月,他将儿子的一纸诉状递上了法院。

在诉状中要求:被告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动物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三千二百余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其对于特殊主体动物园的责任规定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一、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动物园作为动物的饲养、管理单位,对游客收取门票,其当然有义务为游客观赏动物提供安全的环境。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赋予了动物园推定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这种归责原则对于动物园而言,其承担责任的风险比普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要高,但是相较于整个《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赋予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来讲,要求已经有所降低。

动物致人损害,由动物园承担责任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动物园所饲养、管理的动物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了有害行为;二是对于他人产生损害后果;三是有害行为与他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动物园对此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当然,由于实行过错推定,其中的第四点实行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亦即动物园必须对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动物伤人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动物伤人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动物伤人责任纠纷案例分析动物伤人责任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时间:2008年5月15日地点:某市动物园事件描述:2008年5月15日上午11点,某市动物园发生了一起动物伤人事件。

当天,该动物园的雄性狮子在一个野生动物表演过程中突然失控,并攻击了表演者和观众。

事发时,观众约有300人,其中20余人被狮子咬伤或抓伤,其中两人重伤(分别为杨某和王某)。

案件进展:1. 2008年6月,杨某和王某分别向某市动物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2. 2009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某市动物园应对伤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判决某市动物园赔偿杨某和王某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万元人民币。

3. 2009年4月,某市动物园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2010年2月,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判决某市动物园全额赔偿杨某和王某。

律师点评:此案件是一起由动物园内的狮子对观众发动攻击,导致观众受伤并起诉动物园的案例。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如果动物园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他人伤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某市动物园未能妥善保管狮子,并未预见或采取预防措施应对狮子突然失控的情况,因此被判决赔偿伤者杨某和王某的损失。

根据一审和二审判决,某市动物园应对伤者杨某和王某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动物园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来访观众的安全负有一定的保护责任。

他们必须加强对象具有攻击性的动物的管理和保护,例如加强安全措施、监控及警示标识的设置等,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维护公众安全,确保观众不会因为参观而遭受人身伤害是动物园的法定义务。

总结:以上案例中,某市动物园被认定为动物伤人责任的法律责任承担者。

该案也提醒了其他动物园加强管理,确保动物与观众之间的安全。

动物伤人责任纠纷案例逐渐受到重视,通过法律途径明确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法院将根据各自案件的细节来判断责任与赔偿数额。

法学案例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法学案例分析是对具体法律案件进行细致、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述,以探讨法律问题的成因、过程和结果,为法律的正确适用提供依据和思路。

下面是一个700字的法学案例分析。

某市一家动物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动物攻击事件。

案件的事实是,一名游客被一只老虎袭击,导致其重伤。

事后,该游客将动物园提起了侵权诉讼,主张动物园应该对该事件负全部责任。

首先,我要明确指出,动物园作为一家经营动物展览的公共场所,对于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保护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经营活动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

因此,在这起事件中,动物园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游客的安全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其次,需要分析的是动物园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案件事实,老虎实施了攻击,根据常识来看,这是老虎的本能行为,难以预见。

然而,考虑到动物园经营的特殊性,它作为一家专业经营动物的场所,应该对潜在的危险有所预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游客的安全。

例如,可以增加围栏的高度,加强监控措施,提高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等。

因此,在这起案件中,动物园存在一定的过错。

进一步分析,需要探讨的是游客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案件事实,老虎袭击游客时,游客正在使用手机拍照。

鉴于老虎是一种野生动物,对于外界的刺激很敏感,这种行为可能会引起老虎的攻击本能。

因此,游客使用手机拍照的行为可以视为过错,对造成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

最后,需要分析的是,动物园是否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存在过错,并由此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虽然动物园存在过错,但游客使用手机拍照的行为也是一种过错,这可能对事故发生扮演了一定的角色。

因此,动物园可以主张减轻责任。

综上所述,在这起案件中,动物园作为经营者对游客的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存在过错。

然而,游客使用手机拍照的行为也是一种过错,可能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影响。

动物伤害责任案例

动物伤害责任案例

动物伤害责任案例动物伤害责任案例:狗咬人事件时间:2008年9月15日案例细节:2008年9月15日,李某决定带着他的7岁儿子小明去附近的公园散步。

在公园的大草坪上,他们看到一只主人疏忽的藏獒,它没有栓绳子,并且没有戴上嘴套。

然而,李某并没有在意这只狗的存在,因为通常情况下,这只狗都会躺在树荫下悠闲地晒太阳,很少与人接触。

然而,就在这一天,事态发展得不同寻常。

当李某和小明靠近这只狗时,这只藏獒突然发生了剧烈的情绪变化,并向他们奔来。

被它突如其来的举动吓了一跳,李某试图保护自己和儿子,但很不幸,他没有成功。

这只藏獒咬住了小明的胳膊,导致他受伤并受到巨大的痛苦和恐惧。

紧急情况下,公园管理员赶到了现场,并设法将藏獒制服。

随后,他们把小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向警方报案。

根据医生的诊断,小明的伤口需要进行缝合,并可能留下一些永久性疤痕。

此外,他还遭受了心理创伤,表现出明显的恐狗症状。

根据调查,这只藏獒的主人是李某周围的一位居民,姓张。

尽管张之前从未发生过类似事件,但他以前的邻居曾多次向动物控制部门投诉过这只藏獒的攻击性行为。

然而,由于那时并未发生任何严重事故,动物控制部门未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并只是对张进行了口头警告。

根据中国法律,养宠物的主人有责任确保其宠物不会伤害他人。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动物主人若知道自己的动物具有攻击性,应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它们伤害他人。

如果主人不履行其责任,从而导致他人受伤,主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主人张怠慢了自己宠物的管理,在没有栓绳和嘴套的情况下放养藏獒。

尽管他之前没有直接知道藏獒的攻击性,但他应该对邻居的投诉持谨慎态度,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如栓绳和戴嘴套,以防止任何潜在的伤害事件发生。

律师的点评:在这起案例中,主人张没有尽到应尽的保护责任,因此存在着明显的动物伤害责任。

根据该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受伤人李某和他的儿子小明有权要求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赔偿以及造成的任何其他经济损失。

野生动物伤人案案例分析

野生动物伤人案案例分析

野生动物伤人案案例分析案例中,若不依照法律规定逐级请示,即可争取救人时间,不至于造成本案两条人命的损失,但却罔顾了法律的存在,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而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执行,置两条人命于不顾却与我们的道德标准、人性不相符。

因此,本案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法律权威与公平正义的矛盾以及如何权衡二者关系的难题。

法律具有权威性,是指法律效力的至上性和法律权威的最高性。

其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国家机关的一切职权根源于法律,并要依法行使;(2)一切政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3)当权者的个人意志与法律出现矛盾时,法律高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4)司法中法律与社会的道德、宗教信念发生冲突时,法律高于其它一切社会规则和观念;(5)国家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向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负责,受其监督、制约。

法律的权威性要求我们一切依法办事,而当严格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会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时,我认为应当把公平正义作为执法断案的第一准则。

在这里要谈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认为:1、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是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当法律的实施导致了公平正义的破坏,与我们人类的道德标准相违背时,那么法律实施就失去了其原有的价值,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当人们对于法律实施的结果已不再信服,对法律结果的公正性提出质疑,那么法律的权威性还从何谈起?因此在维护法律权威时,更应当考虑社会的公平正义,即我们人类的道德。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种法治精神,应当贯穿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整个过程,并且始终指导着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和适用。

动物相关法律案件(3篇)

动物相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对动物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动物相关法律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动物相关法律案件,分析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探讨动物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一、案例一:宠物狗伤人事件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甲饲养了一只宠物狗,该狗平时性情温顺。

一天,甲带狗外出散步时,狗突然挣脱牵引绳,咬伤了路过的小区居民乙。

乙因此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用数千元。

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尽到管理义务,未能确保狗在牵引绳的约束下,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在本案中,甲应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数千元。

二、案例二:动物园动物逃逸伤人事件案情简介:某动物园饲养了一只大熊猫,该熊猫突然逃出动物园,咬伤了路过的游客丙。

丙因此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

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动物园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动物园存在管理漏洞,未能确保动物在动物园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在本案中,动物园应赔偿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小讲堂老虎伤人案例(3篇)

法律小讲堂老虎伤人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园的兴起,游客在观赏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老虎伤人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动物园发生了一起老虎伤人事件。

当天,一名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擅自越过警戒线,靠近笼舍内的老虎。

在近距离接触老虎的过程中,该游客被老虎咬伤,造成严重伤害。

事件发生后,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伤者进行了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1)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动物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禁止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自然保护区等区域进行狩猎、捕捞、采集等活动。

”本案中,游客擅自越过警戒线,靠近笼舍内的老虎,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责任承担(1)动物园责任动物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

本案中,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游客责任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越过警戒线,靠近野生动物。

本案中,游客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自身受伤负有责任。

三、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游客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

2. 行政责任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2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擅自进入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自然保护区等区域进行狩猎、捕捞、采集等活动的,由林业、渔业、农业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动物虐杀的案例(3篇)

法律动物虐杀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动物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仍有一些人漠视动物的生命,对其进行虐待。

本文将通过一个法律动物虐杀案例,分析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的适用,以及如何提高动物保护意识。

二、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动物虐杀事件。

一名20岁男子在网络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中他手持利刃,残忍地杀害了一只无辜的小狗。

视频一经发布,立即引发了网友的强烈谴责。

经调查,该男子因一时兴起,将小狗视为玩物,并将其虐杀。

三、案件处理1. 案件调查接到举报后,当地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了该男子的身份,并将其抓获。

同时,警方对该男子进行了刑事拘留。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故意伤害动物,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鉴于该男子故意杀害小狗,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符合故意伤害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3. 审判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时,法院还责令该男子承担小狗的死亡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审判,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的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故意伤害动物,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人故意杀害小狗,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符合故意伤害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动物保护意识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动物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虐待动物的行为屡见不鲜。

这既有动物保护法律宣传力度不够的原因,也有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因此,提高动物保护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是解决动物虐杀问题的关键。

3. 社会责任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动物的义务。

面对动物虐杀事件,我们要敢于制止,勇于举报。

同时,社会各界也要积极参与动物保护事业,共同营造一个关爱动物、尊重生命的社会氛围。

老虎伤人案件法律评析(3篇)

老虎伤人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园的兴起,游客与野生动物接触的机会越来越多。

然而,野生动物园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2021年,一起老虎伤人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中,一名游客在参观野生动物园时,被园区内的老虎咬伤,造成严重伤害。

事后,受害者家属将动物园及相关责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律评析(一)动物园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动物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然而,动物园未能有效防止老虎伤人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动物园与游客之间形成了参观合同的约定,动物园有义务提供安全、舒适的参观环境。

然而,老虎伤人事件的发生,导致游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动物园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受害者家属的诉讼请求1. 赔偿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动物园赔偿因伤人事件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动物园赔偿因伤人事件造成的精神损害。

(三)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判决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三、案件启示1. 野生动物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法律小讲堂老虎伤人案例(3篇)

法律小讲堂老虎伤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老虎伤人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老虎伤人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

二、案例简介2018年6月,我国某动物园一只老虎在游客参观时逃出笼子,导致一名游客受伤。

事发后,动物园方面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同时,当地政府组织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

三、案件分析1. 虎园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园应当对动物进行必要的饲养、管理,防止动物伤人。

本案中,动物园在饲养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导致老虎逃出笼子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游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未遵守动物园规定,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导致自己受伤。

游客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3. 侵权责任承担本案中,老虎伤人事件涉及动物园和游客两方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动物园和游客应承担连带责任。

4.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动物园和游客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法律启示1. 加强动物园管理动物园作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应加强管理,确保动物安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1)完善动物园设施,确保动物笼舍安全可靠;(2)加强对动物园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提高游客法律意识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尊重动物,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同时,游客应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权。

3. 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八达岭案件法律专家(3篇)

八达岭案件法律专家(3篇)

第1篇导语:八达岭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邀请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解读,分析罪与非罪、罪与刑的权衡与考量,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客观的视角。

一、案件背景八达岭案件是指2019年1月发生在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一起刑事案件。

案件发生后,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悉,犯罪嫌疑人孙某在动物园内与家人发生争执,随后用刀刺伤其妻子及岳母,致两人死亡。

案发后,孙某被警方控制。

二、罪与非罪1.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用刀刺伤其妻子及岳母,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孙某的精神状态成为争议焦点。

有观点认为,孙某患有精神疾病,其行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若要认定孙某无刑事责任能力,需提供确凿的精神病鉴定结论。

3. 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孙某表示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并请求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自首情节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在本案中,孙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

三、罪与刑的权衡与考量1.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等因素。

本案中,孙某用刀刺伤其妻子及岳母,致两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

2. 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若孙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悔罪态度,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

3. 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适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证据法学案例——蜜蜂惹命案

证据法学案例——蜜蜂惹命案

蜜蜂惹命案张益民是浙江宁波市骆驼镇清水湖村的农民,家里养了十几箱蜜蜂。

然而,张益民做梦都没有想到某年5月的一天,蜜蜂竟给他闯下了大祸。

这一天,同村的俞立军从外头跑过来告诉张益民他家的蜜蜂把人家咬了。

养蜂人赶忙跑到放蜂的晒谷场,看到自己的蜜蜂在到处乱飞,两个箱蜂被掀翻在地。

同村的养猪人张志川则昏倒在不远处。

感觉大事不好的养蜂人把张志川送到医院抢救,半个小时后,62岁的张志川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老汉死后不久,骆驼镇派出所民警带着法医赶到了现场并对尸体进行了检查,发现死者颈部有十几枚蜜蜂咬过的刺。

据昆虫专家介绍,一些蜜蜂的体内含有毒液,人被刺蜇后容易引起过敏反应。

20分钟后就会感觉头晕目眩,而后血压降低,导致心脏功能衰竭死亡。

公安机关根据死者伤情和现场蜂箱倒翻的情况,断定张老汉的死与蜜蜂蜇咬有关。

但是,看到地上东倒西歪的蜂箱,养蜂人提出了疑问,只有人先把蜂箱碰倒以后,蜜蜂出于自卫才会出来叮人。

这时,围观的人群中,70多岁的金老太太站了出来向公安人员讲述了当时她所看到的一切。

她说是张志川家的猪跑出来,把蜂箱撞翻了。

蜜蜂飞出来叮咬猪,张志川想赶走蜜蜂,谁知蜜蜂转头攻击张志川了。

因为赔偿的问题,养蜂人和养猪人两家的矛盾却在一步步升级。

养蜂人觉得张志川家人所要的赔偿费太高。

养蜂人觉得是张老汉的猪先拱翻了蜂箱,所以自己只愿意给他赔点丧葬费,但死者家属却要养蜂人承担所有的责任。

他们认为自己家的猪已经怀了猪仔,不可能从猪舍逃出来。

为了分清责任,养蜂人决定找金老太太作证。

没想到,事发当天老太太为了躲避纠纷就收拾行李回了老家。

由于现场惟一的目击证人金老太太不愿出来作证,死者家属无法相信是猪先跑出来拱翻了蜂箱,要求养蜂人尽快赔偿。

但是养蜂人仍然不愿承担所有的责任,他认为到底是因为蜂咬死亡还是因为别的急性病致死还不好说。

养蜂人的妻子提出张老汉很有可能死于突发性疾病。

这一说法令死者家属大为恼火,他们说张志川生前身体非常好,根本没有什么急性病。

老虎伤人案例分析

老虎伤人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责任。

在该野生动物园,自驾游客入园前都要签订《自驾车入园游
览车损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规定,猛兽区必须锁好车门、车窗,
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违反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
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责任,虎园门口有严禁下车告示牌,园内
还有有广播反复提醒游客安全注意事项,禁止下车。

也就是说,
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动物园
能够证明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并且有广
播进行告知,对以上私自在猛兽区下车行为进行了制止、及时劝
阻,以及安全巡逻等,那么动物园的职责可以说尽到了,动物园
就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11月,赵婧与其父一起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告上法
庭,向其索赔母亲周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及赵婧后续医疗整形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共计154
万余元,其中死者周琴的索赔金额为124万余元,伤者赵婧的索
赔金额暂定为30万余元。

案件发生前,园区已经做出整改,事件调查报告显示安全警
“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园区共设置安全警示牌135示牌并无异常:
块,指示牌167块。

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安装监控摄像头106个,
其中东北虎园东北门、西北门各有1个监控摄像头,运行良好。


2020年11月12日,“八达岭老虎伤人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动物园无责,无需赔偿,赵婧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大象法律案例(3篇)

大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动物园内发生了一起罕见的大象侵权案件。

一头名为“阿诺”的大象在游客参观时,将一名游客踩伤,导致游客腿部骨折。

受害者家属将动物园告上法庭,要求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在我国尚属首例动物权益保护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动物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然而,动物园内的动物侵权事件却时有发生,动物权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三、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动物园在饲养和管理阿诺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阿诺攻击游客,要求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动物园则辩称,阿诺在饲养过程中并无异常,游客受伤系意外事件,动物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动物园作为动物饲养单位,有义务对动物进行合理饲养和管理,确保游客安全。

阿诺在饲养过程中,动物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攻击游客,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游客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二审被告动物园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影响此案在我国动物权益保护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以下是此案带来的几方面影响:1.提高了公众对动物权益保护的意识。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使人们更加关注动物权益保护问题。

2.明确了动物园在动物侵权案件中的责任。

此案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明确动物园在动物侵权案件中的责任。

3.推动了我国动物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此案促使相关部门关注动物权益保护问题,为今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参考。

五、总结大象侵权案是我国首例动物权益保护案件,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此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动物权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应加强对动物权益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宣传教育,为动物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PPT资料-引例野生物伤人案研讨

PPT资料-引例野生物伤人案研讨
5 社会作用
强 制 作 用
教 育 作 用
预 测 作 用
评 价 作 用
指 引 作 用告 示 作 用源自二 、 法 的 规 范 作 用
6

三、法的社会作用
(一)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 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
表现在哪些方面? 试论述法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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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这起案件的表面来看,当地相关部门依
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要求,一方面, 积极组织营救,一方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 示,其行为符合依法办事的原则,应是无 可指责的。但是,从法律被严格执行的结 果来看,却远离了法所追求的保障人的生 命安全的基本价值。那么,就出现了这样 两难的选择;即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 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却违背了法的 基本价值;要实现法的价值,就意味着放 弃法律的权威。这是法的有用性,但也暴 露了法的局限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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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 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羚牛闯入
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 将文宏明顶到在地,其妻吉某也被困屋中,当地有 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 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 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当地有关部门不敢 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 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 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 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虎杀:野生美洲虎袭人事件——案例分析及结语(3)

虎杀:野生美洲虎袭人事件——案例分析及结语(3)

虎杀:野生美洲虎袭人事件——案例分析及结语(3)案例分析在本文所涉及的4起案例中,除第一起事故是由于家犬的骚扰引发了美洲虎的怒火并进而攻击人类之外,其余3起攻击事件均可看作是美洲虎的掠食性行为。

在事件2中,伤者的头部和肩部均被咬伤,但在众人及时的救治下,伤者免于一死。

除了第一时间的护理救治之外,美洲虎在拖拽伤者的过程中主要以控制为主的,这使得伤者体内的大血管和脊椎未受损伤,这是少年得以幸免的因素之一。

少年头部的伤口深及大脑。

案例3毫无疑问是典型的美洲虎在自然界中的掠食性行为。

借着夜色的掩护,美洲虎悄无声息的潜进至受害者身前,毫不犹豫的攻击受害者的后颈部并将整具尸体拖进密林里再“享用” 大餐的行为符合该猛兽一切的掠食习惯,而被害人尸体上遍布的抓痕和啃咬的痕迹进一步印证了这一推测。

夜行猛兽从尸体上遗留的伤痕可以推断,主要的致命伤位于死者的颈后。

致命的一口直接摧毁了死者的颈椎,造成了椎骨的骨折和脱位,并撕裂了颈部的肌肉和神经。

以强大咬合力攻击猎物头颈部以及猛力的翻转猎物使其脊椎脱位的捕猎技巧是美洲虎在猎杀时常用的手段。

尸体头部左侧的骨折以及人体组织的缺失则源于美洲虎对尸体的啃食,在翻转、拖拽和进食的过程中,美洲虎的利爪在尸体的胸肩及手臂上留下了大量的抓痕。

利爪是美洲虎的重要武器。

与偏爱狩猎大中型食草兽的狮虎不同,美洲虎虽然体格壮硕,但它的猎物的尺寸和重量远不能与两位老大哥相比。

除了家牛与美洲貘之外,美洲虎领地内的食草动物体型都不是很突出。

相对而言,美洲虎更擅长捕杀爬行类,且较偏爱体重在22公斤以上的猎物。

与擅捕大型草动物的狮虎相比,美洲虎更精于猎杀爬行类。

案例4中遭受袭击的原住民小女孩的体重为24公斤,其体型和体重恰好符合美洲虎所偏爱猎物的标准。

此外,在南美洲的雨林中栖息着一种名为水豚的大型啮齿类动物,它们是美洲虎所喜爱的猎物。

水豚的体重通常在35~66公斤左右,颅长约18~20厘米, 其头颅的长度与儿童的相近,这也许吸引了美洲虎的注意。

关于刺猬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关于刺猬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野生动物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刺猬作为一种常见的野生动物,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在某市发生的一起刺猬伤害事件中,刺猬被误伤,引发了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讨刺猬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案例详情(一)事件经过2020年3月,某市居民李某在家中饲养了一只刺猬。

一天,李某在户外散步时,发现一只流浪猫在追逐一只刺猬。

李某担心刺猬受伤,便上前阻止。

在追逐过程中,流浪猫误伤了刺猬。

李某将刺猬带回家中照顾,但刺猬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

(二)争议焦点1. 刺猬是否属于法律保护对象?2. 流浪猫伤害刺猬,李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刺猬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具有生物学、生态学、形态学、行为学、遗传学等特征的生物”。

刺猬作为一种野生动物,其生存状态受到法律保护。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捕杀、猎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刺猬的保护现状刺猬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刺猬的保护级别较高。

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刺猬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仍存在非法捕杀、贩卖等违法行为。

(二)流浪猫伤害刺猬,李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流浪猫伤害刺猬,李某作为饲养者,在阻止过程中未能确保刺猬的安全,存在过错。

2. 案例分析首先,李某在阻止流浪猫追逐刺猬的过程中,未能确保刺猬的安全,导致刺猬受到伤害。

其次,李某在发现刺猬受伤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治,致使刺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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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伤人案.(2000)1
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

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

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

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

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

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

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

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

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是出自文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规则;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法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正义或者道德观念中引出。

因此,要求法学研究应坚守“价值中立”,只承认实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进一步不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恶法亦法”的恶名。

但是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因为拒绝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强调实在法的最高效力,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出自一定权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实在法,这对一个进入正常秩序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
严,进而确立法治的绝对统治地位方面,就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但由于除其坚持“价值中立”而出现“恶法亦法”的难题外,还会导致在法治的名义下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正是这些方面,才导致二战后实证分析法学的反思和自然法学的复兴。

回到本案,如果对一个信仰自然法理论的人来说,肯定会认为人的生命价值高于维护法律权威的这一社会价值,因此在这起野生羚牛伤人案件中,当地有关部门就应撇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毫不迟疑地击毙羚牛,以保护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

而如果一个坚持实证分析法学法律观的人,他的做法与先前叙述的当地相关部门的实际做法会大同小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即使会付出受害人夫妇受伤甚至死亡这样惨痛的代价。

这仍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两难选择。

法治的现实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两难,归根到底在于法治不仅仅是一种理想,而且是一个运行过程。

人类制定法律,实现法治,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个人权利。

只是因为人们在何为公平与正义这一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因此退而求其次,将法律确定的秩序本身当作公平与正义的化身,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但是当现行法律的执行结果与其基本价值冲突时,选择往往是要求人们遵守现行法律,当然,这种遵守也开始被附上越来越多的条件。

随着法治观念地深入人心,只有人们对法治目的的理解、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内涵越来越趋向共识的时候;只有人们都能够认识到保护人的生命的崇高价值、牺牲法律的权威而不被认为是践踏法治的时候,再面临法律权威与个人生命
这样的两难时,选择起来或许才并不困难。

人们会舍弃形式上法的确定性而追求和维护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毫不犹豫地保护个人的生命。

因为人们都理解这种选择正是遵循了法治的真谛。

当然要达到这个境界,我们还要跨越法治的漫漫历史长廊,还要时时面临“法律还是正义”这一法治中的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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