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协议书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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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监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二零一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部分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监理人)
本协议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监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按本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监理。
(1)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但委托人认为必要时, 有权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监理单位的尽职、尽责表现、现场监理的业务素质以及综合协调能力等对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进行调整,受托人须无条件接受。
(2)建设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发出本标段监理进场通知之日起至本标段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并合格竣工验收交付委托人使用,且保修期
满无质量问题为止。如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仍需延长监理服务期,且费用不增加。如委托人调整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也做相应调整。
(3)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为固定总包干价即监理人填报的投标总报价壹佰贰拾巻万伍仟贰佰肆拾巻元(¥),由委托人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支付,除非委托人指令新增监理工作或委托人调整监理范围,否则一律不调整。委托人新增或调减监理范围时,按监理人包干价同比例增减监理费用总额,即:监理费总额合同包干总价土(合同包干总价m招标文件载明的相应标段工程投资总额)X新增或调减监理范围部分工程造价。
(4)监理人承诺按投标文件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进场进行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且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压证,在提交进场人员名单名单及任命书时交发包人代管,工程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如监理人不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配备及仪器仪表等条件实施监理工作,监理人退场并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包括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监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或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委托人将有权调减监理范围并相应调减监理费用总额。
.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1)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监理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5)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6) 监理费率计算书;
(7) 监理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8) 监理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9)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监理合同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 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 和解释,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序号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 间在后的为准。
.监理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监理义务和责任。
.委托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 部义务和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 公章后
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分;副本份,委托 人份,监理人份。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 邮
编: 邮 编: 传 真: 传 真:
(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帐号:
帐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及解释
3.1.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委托人”或“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建设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经委托人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人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人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天”:是指正常的日历天。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9)“投标文件”:指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的投标报价函、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监理费用计算书、投标辅助资料表、监理大纲及其它文件。
(10)“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1)“合同价格”:指监理合同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书面形式'':指应有有效签署和盖章的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传真。
03)“工程建设合同”:指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并已生效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语言文字和法律
3.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简体中文)。
3.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监理依据
3.3.1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
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3.4.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立即补书面通知。
3.4.2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委托人授权代表委托人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委托人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人的义务
3.5.1监理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3.5.2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向委托人报送按合同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和进场计划;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向委托人报送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的安排,每年年未(月日前)向委托人报送下一年度监理人员服务计划,由委托人核定确认。监理人应按双方共同确认的计划安排监理人员进场。
3.5.3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人员和设备计划,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和调集仪器设备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