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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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相关问题答疑汇编
■什么叫业主?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什么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集体行使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100人以上的,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代表大会的由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如何召开?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什么?
新建物业入住率达50%以上、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30%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入住达2年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什么是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建住房[2003]131号《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
■筹备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建住房[2003]131号《业主大会规程》第六条)
■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哪些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办法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有投票权的业主联名,也可以推荐候选人;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参考《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人数、任期以及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有何规定?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及委员3至11名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履行哪些职责?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二)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定期报告有关决定实施的情况;
(三)根据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
(五)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
务合同;
(六)审查物业管理企业拟订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管理措施、大中修理、更新改造方案和财务预决算,然后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七)完成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那些人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业主大会将其罢免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建住房[2003]131号《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
观邸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200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