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对外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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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对外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接待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对外接待管理水平,促进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恰当、节俭地开展好公司对外接待和公共关系工作,更好地塑造企业形象,促进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接待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根据接待对象不同单位、不同层次、不同需求,掌握接待工作规律,做到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计划周密、主次分明、机动灵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密细致的作风扎实做好工作。
第二章 接待分工
第三条 对外接待工作由综合部负责归口管理,相关部室、分公司协助配合。
第四条 接待工作按来宾级别分成如下四类,并按类别区分接待标准及工作分工。
(一)一类接待:主要来宾为省部级党政军领导和总部副总经理(含)以上的领导。该类接待由综合部负责编制活动计划和安排食宿 由公司主要领导陪同。
(二)二类接待:主要来宾为总部部门(含香港机构)、同级各兄弟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党政军机关正、副地厅级领导。该类接待由综合部负责编制活动计划和安排食宿。涉及工作或业务的活动内容 由相关部门 中心 根据综合部统筹安排负责接待并指定专人陪同 公司领导视情况参加相应活动。
(三)三类接待:主要来宾为总部部室副总经理(不含)以下的工作人员,同级兄弟公司的部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地方相关部门正、副县(处)级领导。该类接待由相关部门 中心 负责编制活动计划 经综合部审核后 由各部门 中心 指派专人接待 公司领导视情况参加相应活动。
(四)四类接待:主要来宾为同级兄弟公司各专业项目经理或其他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相关部门人员。该类接待由工作对口部门 中心 提出接待计划经综合部审定后实施,相关部门陪同。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五条 按照附件《 公司接待住宿及就餐酒店级别参照表》对照公司接待类别,将接待住宿及就餐酒店进行了相应分级,接待时按照主要来宾级别确定接待类别后,在相应级别的酒店安排就餐、住宿。
(一)实际工作中,只可根据需要酌情降低接待就餐、住宿的酒店级别,但不得提高。
(二)对于来宾级别较低或非公职人员、但对公司非常重要的来宾,对口接待部门在审批时应及时向综合部说明情况,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接待标准。
第六条 宴请餐费标准(含酒水消费),来宾一般宴请一次:
(一)一类接待宴请标准为每人每次 元以内。
(二)二类接待宴请标准为每人每次 元以内。
(三)三类接待宴请标准为每人每次 元以内。
(四)四类接待宴请标准为每人每次 元以内。
(五)接待宴请之外的用餐全部安排工作餐,具体标准为:省部级每人每天 元 地厅级每人每天 元 县处级每人每天 元 接待工作人员(含司机)每人每次不超过 元。
(六)同级兄弟公司普通员工以及公司下属单位人员来省公司参加的培训、交流、参观等纯业务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员工餐厅用工作餐。由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填写用餐申报表一式两份,部门领导审核后由综合部审批执行。
(七)同日宴请两方面以上来宾 原则上应统一安排 不得单独安排 特殊情况除外 。
(八)公司在外或在京宴请宾客的,宴请前要按照接待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宴请。
(九)接待费用超出核定标准之外的 不予报销。
(十)公司领导宴请的,可适当放宽标准限制。
第七条 陪餐:
(一)主要来宾为省部级领导、总部部室总经理(含)以上领导、同级兄弟公司总经理的接待,由总经理安排陪餐;
(二)主要来宾为总部部室副总经理、同级兄弟公司副总经理的接待,视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安排陪餐;
(三)其他级别的来宾由对口部门安排对等陪餐。
(四)具体陪餐人员由主陪人员确定。无论宴请哪一级领导 除公司领导外 其他陪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住宿标准:
(一)我公司承担住宿费用的接待,一、二类接待的主要来宾安排套间,其他来宾一律安排标准间或单间。
(二)来宾自理住宿费的 按对方要求安排客房。
第九条 迎送陪同:
(一)接待省部级领导、总部部室总经理(含)以上领导、同级兄弟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和综合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陪同;接待总部部室副总经理、同级兄弟公司副总经理,由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接待其他级别的来宾,由对口部门负责人对等迎送陪同。
(二)车站(机场)迎接。总部领导莅临,由公司总经理及相关人员前去迎接。兄弟公司领导来访,由一名公司领导及综合部负责人前去迎接。其他人员来访,可由接待人员或有关部室、中心派人员迎接,公司主管领导可前往住地看望。
(三)安排好来宾食宿后,接待人员要尽快与来宾商议确定接待活动及具体日程安排 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来宾若要听取汇报或召开座谈会的 由接待负责人提前安排好会议室 通知参加人员 并将与会人员名单提供给来宾。
四 客人离开时 应根据需要提前协助安排订购车票 机票 、确定送行人员及送客车辆。
第四章 接待费用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在接待中要贯彻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接待费用结算时,持接待审批表,并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综合部审核签字后,按公司财务审批权限规定报批,办理支付结算。
第十一条 在省公司定点接待并可以签单的宾馆、酒店住宿就餐时,住宿费用单据必须由陪同人员在来宾离开当日签名,就餐费用单据必须由陪同人员在就餐完毕时签名,综合部按规定时限结算费用。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须在非定点宾馆、酒店住宿、就餐时,应事先报请综合部同意,食宿发票由陪同人员签名,并经综合部审核后,办理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 出差在外确因工作需要宴请他人的 事前要按接待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分公司按照省公司安排协助接待的,接待费用由省公司陪同部门在接待完毕后一次性结清或随后办理结算。
第五章 接待工作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