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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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

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

2006年第5期总第129期山东社会科学SIiANDONGSO口AI.SC正Na£sNo.5GeneralNo.129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林道海(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2)[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二十世纪政治哲学领域里程碑式的理论建树。

通过原初状态及相关程序,它在更高的抽象水平上为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提供了功利主义之外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论证。

其两大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与差别原则——既贯彻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精神,又表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眷顾。

然而,罗尔斯的主要论证手段并不充分,却又多少有些多余。

而且,两个正义原则有可能导致权利目的论,Ak.而违背了其平等自由协调共存的权利法则优先的理论初衷。

[关键词]正义;自由;平等;原初状态[中图分类号】DF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06]04—0087—03一、两个正义原则及两个优先规则《正义论》是罗尔斯二十余年努力思考的结晶,集其思想发展乃至英美近年来道德和政治哲学发展之大成,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推崇为二战以来伦理学与政治哲学乃至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部著作。

罗尔斯在《正义论》以及后续著作尤其是《政治自由主义》中所建立的里程碑式的理论体系“呵被概括为契约论和自由论”,…(嘶)当代西方一种比较成功的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

这一理论进一步概括和抽象了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政治哲学以及法哲学提供了功利主义之外的“高度康德式的”【2](嘲理论基础,为民主社会的道德基础提供了新的论证。

从其内容来看,它是一种社会正义论,包括了政治正义论(与第一原则的应用范围大体相合)和经济正义论(与第二原则的应用范围大体吻合),旨在确立制宪和立法之前的基本法权原则。

它不仅具有普遍的学理意义,而且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对于公民权利的平等保障以及社会最不利阶层利益的维护尤其具有重大的借鉴价值。

浅议罗尔斯的正义论

浅议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和首要美德。他首先设计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概念,进而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罗尔斯通过这两个原则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罗尔斯的一般观念体现了他对社会中最不利者的福利关怀,认为正义的原则只有在正义的环境中才能产生。因此,他设定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以确保人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处于平等的地位,拥有同等的权利。

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在此,契约的目标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契约论是完全与社会历史分开的。

他认为,订立契约的"原则状态"(original position)纯粹是一假设的状态,一种思辨的设计,对它可以有各种旨在引出不同结论的不同解释;我们可以合理地设置原初状态的条件,使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种假设状态,模拟各方进行合理的推理而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

这些选择是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后进行的。

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这时,各方运用游戏理论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是恰当的,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它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

这样,这一规则马上就排除了功利主义的选择对象,因为功利主义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或平均数)的前提下容许对一部分人的平等自由的严重侵犯。

罗尔斯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正义论》是罗尔斯(John Rawls)于1971年发表的重要著作,它对于正义以及社会与政治制度的公平性提出了重要的思考。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最大化最低阶层利益”的正义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建构了他的正义理论。

对于《正义论》是否正义,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明确《正义论》的基本论点。

罗尔斯认为,在一个正义社会中,最大化最低阶层利益的原则应该是优先考虑的。

这就意味着,在制定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时,应该首先关注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罗尔斯提出了“差序原则”和“原初地位”的概念,强调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应该是由他们自己的才能和努力来决定的,而不是由出生的巧合或者社会地位所决定。

这些论点似乎是非常合理和正义的,因为它们强调了在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利,以及人们应该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

对于《正义论》是否正义,还需要考察其理论的不足之处。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缺乏对于实际操作的指导。

尽管他提出了“最大化最低阶层利益”的原则,但是具体如何为最弱势群体谋求利益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如何确定最低阶层的利益应该如何最大化,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回答。

罗尔斯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实践性。

罗尔斯的理论过分强调了自由和平等,却忽略了效率和效益。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公平不仅仅是分配问题,还涉及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的整体效益。

《正义论》似乎过分强调了分配的公平,却忽略了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性。

这会导致一些非理性的分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罗尔斯的理论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缺陷。

他假设人们都是理性的、自私的,并且能够达成一致。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的理性程度和自私程度是不同的,达成一致也经常会受到各种限制。

罗尔斯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虚构的前提之上的。

基于以上论点,我们可以看到,《正义论》在一定程度上是正义的,因为它强调了最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利,以及人们应该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

论罗尔斯《正义论》及对个人思考

论罗尔斯《正义论》及对个人思考

论罗尔斯《正义论》及对个人思考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阐述了他的两个原则,就其这两个原则,有着他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局限性。

在当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我国分配领域已存在的分配秩序混乱、收入明显有差距、造成的两级分化等突出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刻反思,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他们的权益受到保护。

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分配正义原则对于我们解决这些问题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标签:公平机会平等正义论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就社会公平和正义提出了两个的原则,第一,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力;第二,经济与社会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得他们在正义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那些受惠者得到最大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基本的公平平等条件面向大家开放。

同时,罗尔斯本人对这两个原则进行排序,他认为:第一个原则要比第二个原则有优势,并且是绝对的优势,第二个原则在公平平等上要优越于等差原则。

对于罗尔斯的这两个原则,在我看来,有其存在的一定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罗尔斯本人向所有人公开职务和地位的平等性,他只会允许给受惠者获得最少的人带来利益的补偿的不平等分配,在他看来任何人和集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便无法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我们从这样的安排来看,他对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有一定的考虑,也就是说他承认了要关心下层人民的生活,让他们尽可能多的获得利益,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对社会不平等的承认前提下,来进行社会财富的分配,这是一种以形式上的平等来代替事实上的不平等,其本身就具有理想主义的局限。

第二、罗尔斯在强调最少受惠者利益的同时,忽视了中产阶级的最根本的利益,我们虽然不能忽视底层人民的生活,但不能将底层人民利益取得看成是整个社会各个阶层获得幸福的前提,也就是社会实现稳定的一种必要条件。

纵观历史以及现实下的社会稳定,仍然是实现中产阶级的人数的不断壮大,使得整个社会结构呈现出橄榄型,才是社会稳定的保障。

第三、罗尔斯所说的机会平等在现实条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罗尔斯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公平正义理论被广泛地研究和应用于社会公正与分配领域。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进行深入解读,探讨其核心概念、原则以及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应当追求的重要价值,而不同于功利主义或自由主义等其他理论,他的公平正义理论注重对社会不平等现象的纠正和修正。

在罗尔斯看来,个体的社会地位和资源分配应当基于一个公平的基准,以确保社会中最为弱势群体能够获得足够的关怀和支持。

核心概念:原初地位和最大化最低机会原初地位罗尔斯提出了概念“原初地位”,指的是个体在一个虚构的初始社会环境中所处的地位。

在这个初始状态下,个体不知道自己属于何种社会群体,也不知道自己将来的能力和资源分配情况。

这种“无知”的状态有助于消除个体之间的偏见和偏好,并形成一个更为公正和客观的参考点。

最大化最低机会罗尔斯认为,在决定资源分配和社会制度时,应当优先考虑最为弱势群体的利益。

他提出了原则:在保证任何人获得最高可能机会时同时确保底线水准。

也就是说,在追求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同时,不能让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陷入极度贫困和无助境地。

公平正义原则:差别原则和尊重人格原则差别原则差别原则是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最为核心的原则之一。

根据差别原则,任何不平等现象只有在对最不利群体产生积极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被接受。

也就是说,不平等与资源分配只有在促进整个社会福利并改善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群时才具备合理性。

尊重人格原则尊重人格原则是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另一个重要的原则。

它强调无论个体所拥有的具体能力和资源如何,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拥有自己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人格尊严,并受到公平对待。

这一原则旨在消除歧视和偏见,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发展和实现自己的潜力。

公平正义理论对社会公正的影响重分配与福利制度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对福利制度提出了重要启示。

根据他的观点,在分配资源和权力时,应当优先关注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经济弱势或身份受压迫群体。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它深刻地探讨了正义的本质和如何实现正义。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公正原则”,主张人们应该用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平等来确保正义。

但是,罗尔斯的理论并不是毫无争议的,有些批评者认为它不够完整、不够具体,缺乏实践指导性。

那么,《正义论》是否符合正义原则呢?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从理论角度看,《正义论》的确提出了一种具有道德价值的公正原则:人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平等,确保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这一原则的本质是公正和平等,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

《正义论》中的这种原则强调了公民对政治和社会结构的参与和决策,以保证每个人都被平等地对待和保护。

这种公正原则不仅有道德价值,也有理性价值,因为它符合人们的真正需要和利益,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但是,《正义论》的理论也受到了批评,主要是对其缺乏实践指导性的指责。

批评者认为,《正义论》过于抽象,没有具体说明如何实现公平和平等,成为一个具有多项政策指导意义的理论。

这种批评的确有一定的道理。

在如何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如何解决社会中的结构性不平等、如何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实际问题上,《正义论》缺乏具体的解决方案,也没有提出可操作的方案或决策过程。

其次,从实践的角度看,《正义论》的确能够为实现正义的目标提供一定的指导性。

基于《正义论》的公正原则,我们可以制定一些政策和措施,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

例如,对于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的问题,《正义论》可以提供一个公正分配的标准,即尽可能使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入学和教育机会。

这需要政策制定者不断地审视现有的教育资源分配机制,减少不公平的因素,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平等的机会。

另外,对于社会中出现的经济不平等和贫困问题,《正义论》也提供了某种程度上的解决方案。

根据《正义论》的公正原则,政策制定者可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增加社会福利支出、提供职业培训等措施,以减轻贫困和经济失衡的问题。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英国哲学家罗尔斯的代表作之一,也是现代政治哲学中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并阐释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的解释,来对《正义论》进行简要的分析。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1. 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一套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并且不受他人的侵犯。

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自由选择职业、自由结婚、自由行动等。

2. 差别原则: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应当被安排成员最大限度地使得基本自由能够保障,并且在最不利的地位的人的利益得到优先考虑的情况下。

接下来,我们将分别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进行解释。

自由原则是《正义论》中的第一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权利,这些自由权利是最为基本的、不可侵犯的。

在这一原则中,罗尔斯提出了一系列的自由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结婚自由、自由选择职业、自由行动等等。

这些自由权利是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应当享有的,它们是构成个体自由和尊严的基石。

这样的自由原则对于一个人应当得到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定义,保证了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能够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在于,它要求社会和政府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来保障每个人的这些基本自由权利。

这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机构,来确保这些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建立言论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建立宗教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个人的信仰自由,建立结婚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对夫妻的结婚自由等等。

这些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从而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在于,它要求社会和政府应当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弥合社会中不同人群的差距,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中许多人追求的价值观。

而在这个领域中,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无疑是备受关注的。

他的理论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在一个社会中,如何分配资源和权利才能实现公正?理论概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可以简单概括为「最大化最差状况原则」和「差异原则」。

在他的理论中,他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将重点放在最不幸的人身上。

换句话说,任何社会政策或制度都应该将资源和机会分配给那些最贫困、最弱势的人。

具体来说,罗尔斯提出了「义务市民主义」的概念,即每个人都有义务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在他的理论中,公正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得到相等的份额,而是基于一种公平的原则来进行分配。

两个原则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依赖于两个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指出,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每个人应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

这些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组织自由、宗教自由等。

这个原则强调了每个人都应该能够在社会中自由地发展、追求幸福。

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指出,在追求公正的社会应该承认不同人的不平等性,并通过适当的分配来弥补这些差异。

罗尔斯强调,社会不平等并非问题所在,而是不平等是否基于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争议和反驳当然,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和反驳。

有人认为,他的理论过于理想化,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实际社会。

另外,一些批评者认为,他的理论忽略了个人的自由选择和努力对于社会地位和资源分配的影响。

还有人质疑罗尔斯的理论是否能够解决全球的正义问题,因为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差距。

总体而言,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为我们思考社会公正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

尽管存在争议,但他的理论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

通过关注最不幸的人、平等的基本自由和适当的差异,我们可以更好地追求一个公正的社会。

因此,在我们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并思考如何将罗尔斯的理论应用于实践中,以期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罗尔斯正义论》是一本取材自罗尔斯的关于正义的书籍,由他在1983年撰写,这本书讨论了什么是“正义”,以及它如何影响社会。

罗尔斯(Benjamin Roethlisberger)认为,以其角度来看,正义是一种分配资源的原则,因此他将其称为“分配意义”。

这本书对正义的概念和其在政府和社会中的重要性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和见解。

首先,《罗尔斯正义论》提出,正义是一种社会分配原则,可以用来衡量社会分配的公平性。

罗尔斯提出,正义是一个关于期望收益和分配影响的概念,并且他认为只有当正义被转变成分配资源的原则时,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此外,《罗尔斯正义论》也提出,只有通过政府和法律,正义才能得到实施。

罗尔斯认为,在社会中,只有经过政府和法律的调整,才能避免某些人的利益被损害。

他认为,政府有责任在社会中确保公平分配的原则,以及监督并保护基于正义的财富分配。

最后,《罗尔斯正义论》强调社会中的正义必须服从几个基本原则,即合理分配,有效性,公平性和道德一致性。

罗尔斯认为,这些原则必须遵循在社会中才能确保公平分配和有效管理。

他还认为,社会中必须建立可以实施几个基本原则的标准,以确保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对待。

总而言之,《罗尔斯正义论》旨在解释什么是正义,以及它如何影响社会,同时强调正义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只有遵
循正义的原则,才能在社会中确保公平分配和有效管理。

因此,有效的正义理论和实践有助于社会确保秩序和公平。

罗尓斯正义论通俗解释

罗尓斯正义论通俗解释

罗尓斯正义论通俗解释
罗尔斯正义论是一部伦理学著作,它的核心思想是关于正义的概念和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基于对平等和自由的原则,这些原则被称为“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有两个:第一个是“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该有最大的自由权利,而不会侵犯别人的自由权利。

这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等。

第二个是“差异原则”,即在社会资源分配方面,应该优先考虑最贫穷和最不幸的人群,以便减少社会不平等。

罗尔斯认为,只有通过一个“原始地位”来考虑这些原则,才能保证公正的实现。

这意味着在设计社会秩序时,我们应该忽略我们的个人特征,比如种族、性别、财富等等,而是考虑每个人在一个无差别或“公正”状态下的利益。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如何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很有帮助。

通过将自由和平等的原则结合起来,我们可以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从而为所有人提供更好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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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思路

浅述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思路

浅述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思路摘要功利主义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居于主导地位,然而现代社会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却无法解决,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与之相抗衡,这个正义理论是通过虚拟和抽象推理证明出来的,是原初状态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人们共同选择的有关构建社会基本结构的理论,试图达到一个平等乃至平均的结果以代替功利主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原初状态无知之幕作者简介:周天翼,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正义的社会价值在《正义论》这一本书中,罗尔斯在开头就明确地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

”并且罗尔斯认为,为求善不能剥夺人的自由,除非为了避免更大的恶,因为可以我们忍受的一种不正义只有在必须拿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时候才是被允许的。

那些不正义的法律和社会制度,尽管它们是由效率和有条理的,也必须去改造和废除它们。

社会正义不允许一些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别人。

正义就是既考虑自己,也考虑他人,把自己和他人放在正义中同样的位置。

然而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一直是追逐社会利益最大化或者最大平均值的功利主义占优势。

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正义理论是不稳定,不牢固的,它的许多推断与我们的道德情感之间明显不一致,不是相对来说更可取的正义理论。

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到作为公平的正义,它的确成为了既来源于西方传统社会契约论,又有所超越的理论,它试图典范功利主义的关于社会的正义观点。

罗尔斯进一步指出,这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

换句话说,罗尔斯目的在于构建一种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来代替现行的功利主义哲学。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特点罗尔斯的正义论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他把社会的基本结构当作正义的对象,也就是说他把关键的社会制度结构当作是合作的体系,接着去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又是应该怎样分配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以及义务问题,再者就是调整社会福利的分配结构。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摘要: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问世后就对西方国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轰动,各国学者也纷纷开始研读这本经典著作。

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我国具有现实意义: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正义一词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百家争鸣、各执一词的观念,没有确切的定义或概念,许多哲学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著名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认为正义就是为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幸福感;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1]。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写作背景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社会出现种种矛盾和冲突,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反越战运动等等,社会动荡不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凯恩斯主义”失效,受到人们的质疑,取而代之的是“新保守主义”的思潮,新保守主义最为鲜明的特征是“反国家主义”,即反对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他们对新自由主义的国家干预理论和政策及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进行了猛烈批评,认为现在的政府已经超载,主张政府不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让市场经济自己运行。

二、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理论前提和假设1.新社会契约论罗尔斯在书中提到:“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上来。

”[2]传统社会契约论是17-18世纪近代西方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人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起源,他们的出发点是原始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即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自然状态中,受“自然法”(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并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自然法)支配,享有自然权利的人联合起来定立契约,成立国家,以便更好地实现自然权利。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书名:正义论书评:图罗尔斯《正义论》评述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心血之作,它把他近20年潜心研究社会正义问题的成果发展成一个逻辑严密、条理一贯的体系,并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转折,使伦理学从脱离社会生活的元伦理学转到古典的非怀疑的传统—规范伦理学”,罗尔斯本人也被称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是西方信仰危机的一个时代,人们对社会普遍不满,迫切需要一种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借以安身立命、某种能够为之献身的价值。

而元伦理学由于只研究道德语言的逻辑,不涉及它们的现实生活基础,从来没有想到要给人们的生活以某种指导;存在主义的虚无主义倾向更使人感到无意义生活的无奈,各种非道德主义思潮在动摇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信仰基础,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着无情的批判。

这是不是说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过时了呢?如果没有,它的道德基础何在?如何解释当前社会的不平等以及如何解决这些不平等?这些间题摆在所有西方理论家的面前,要求他们作出解答。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其中的一种。

罗尔斯认为,任何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都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即依赖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

他从整体的观点出发,将一种制度或它的主要部分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基本结构区别开来,因为整体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它的部分都是正义的,反之亦然。

这种方法是正确的,因为社会的正义与否,的确表现在它的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方面,而且部分的正义与否不能直接用以判定整体的正义与否。

但是,无论是政治宪法,还是主要的经济、社会体制,都只是结果,关键在于对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的探索。

这种探索的结果,便是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正义论》罗尔斯第一章:作为公平的正义总体来说,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理论之上,而这种“社会的契约被一种对最初状态的解释所代替,这一状态把某些旨在达到一种有关正义原则的原初契约的程序限制条件结为一体。

”目的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理论。

” 这里的关键词是“最初状态”“正义原则与原初契约”后面逐渐会加以解释。

一,有关正义开篇罗尔斯就说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在《公民与正义》林火旺著中,译成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德行,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第一德行。

)罗尔斯将正义单独提炼出来,就像善一样是不被社会时代等其他因素影响而独立存在的。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平衡。

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

”正义与真理,在罗尔斯看了,是人类活动最首要的价值,是决不妥协的。

从这一方面便已否认了为大多数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功利主义思想,而更像是直觉主义的一种确信。

那么说道正义,更确定的来说具体是指什么呢?罗尔斯解答“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间的划分的方式。

”这里“主要制度”是指“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因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因而,罗尔斯的正义只是正义问题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关整个社会分配与结构的正义,这与每个人特有的正义观并无冲突。

也与传统的概念并不相悖,因为社会的正义原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虽然也许是最重要的基础的一部分。

《正义论》解读

《正义论》解读


5.分配物 分配正义另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分配什么?什么物品应 作为人际间比较的标准?很明显,没有一个共同接受的标准 ,根本难以进行合理而有效的分配,因为我们无法衡量、比 较公民的不同诉求,亦难以决定他们的社会位置。但在一个 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如果不接受效益主义将所有价值都化约 为欲望或偏好的满足的方法,有什么东西是既能和不同的价 值观念兼容,同时又能被全体成员合理接受呢?为解决此问 题,罗尔斯遂提出社会基本物品的概念。这些物品被界定为 对所有理性的人生计划都有用的价值,拥有愈多,对实践特 定的价值观念便愈有利。这些基本物品包括:权利与自由、 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等。它们遂成为社会分配的参考指 数。
生平



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二战时入伍服 役,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退伍回大学念书。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 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 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 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 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 正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 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 (1966)、《分配的正义》 (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 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 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 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 色,当时一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 统计数位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 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 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 义——正义新论》(2001)等。

罗尔斯正义论述评

罗尔斯正义论述评

罗尔斯正义论述评约翰•罗尔斯是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人们在20 世纪对政治哲学的信心,而且是道德政治哲学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因此,他在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史上的地位是不容低估的。

其代表性著作《正义论》被誉为二次大战以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书中所论及的问题也引起了西方学术界广泛的争论。

从此,凡是研究政治哲学的,都少不了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把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各门学科的知识及其各种不同的思想理论融进他政治理论的建构之中,对于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论证。

本文仅对其理论部分从总体上作一个梳理,谈点心得。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他的正义论称之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他明确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主题或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政治和经济制度。

正义的概念不同于政治观,正义概念意味着在利益分配中对人们不作任意区分何在人们中恰当平衡,而对何谓任意区分,何谓恰当平衡的解释就属于一种正义观了。

在罗尔斯看来,任何人都不会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偶然机会得利或吃亏。

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也是公正的, 这可以称为“作为公正的正义” (justice as fairness), 即正义原则是在公正的原始地位上取得一致同意的。

或者说,是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为所有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他们所到道德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种公平的结果,即条件公平,契约公平,结果公平。

正义原则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平的契约,而它的施行将使社会趋向最大可能的公平。

在《正义论》的序言中,罗尔斯一开始就声明:要以“公平的正义”理论取代长期占优势的功利主义,他认为以前对功利主义只是批判而无建树。

罗尔斯试图借助契约论来打破这个僵局,罗尔斯认为, 要贯彻社会正义原则, 社会成员必须站在“原始的平等地位”方可为之。

评价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评价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评价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公正的社会各种矛盾的定义,通过哲学家和政治科学家流露出在保证对社会的成员人身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冲突,向我们呈现出。

功利主义只是暗示地保护的基本权利以至效用最大化。

自由至上主义旨在创造一个社会,在拥有最大限度地自由,同时保障形式上的平等。

以平等开始是希望,以消除因社会经济阶级所造成的不平等。

罗尔斯的民主平等,然而, 声称平衡相抵触的自由和平等,同时确保自由优先。

下面我总结罗尔斯他正义理论的主张和理由,把它比作他认为可行的非传统的方式,并评价关切在建立在资本主义伦理之上的自由市场的社会。

类似德沃金的确定一个公平保险计划1方法,罗尔斯规定了一个假设的思想实验中,所谓的原始立场,以通过社会契约确定一个公正的社会的原则。

在这个实验中,代表社会成员制定政策,他们认为只有在面纱愚昧后面期间,在那种情况下人不知道自己的处境(例如社会阶级, 背景,技能,家族财富,道德等),或那些人的同胞。

只有在这样的面纱下,罗尔斯认为,社会规定可以将公正地确定在没有偏置于一个人的正义原则情况下,以形成有利于自己的条件。

无知之幕确保既不是阶级又不是天生能力,影响一个人在生活中的成果,作为一个不知道任意社会经济(阶级)和遗传(自然的能力)属性,其将隐藏在无知面纱的情况下,是什么。

这可以与德沃金的起点平等作对比,其只有调整的社会阶层, 因为罗尔斯认为,它在道义上是非法地区分社会阶层和自然能力,因为它们都是归属于,一个不是个人能负责(相反取决于在生活中一个人的选择),这是类似的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论点,即这种区分是逻辑上站不住脚的-但是,弗里德曼认为,这两个不平等来源是公正的,而罗尔斯认为他们是不公正的。

罗尔斯的结论是,人民在无知的情况下将支持的绝对保护基本自由和安全净支付,其由最富有的个人多余的工资再分配给社会中最差的成员。

通过代表社会的人在假设原来的立场其基于罗尔斯正义理论作为公平形成这种社会契约。

罗尔斯的作为公正的正义的明确表达,是因此由两个原则组成。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重要著作,被公认为是现代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在该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并阐述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这两个正义原则进行解析,并探讨它们对于社会公正和政治制度设计的重要性。

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最基础的原则之一。

具体来说,自由原则表明每个人都应该有一定的自由权利和基本权利。

罗尔斯认为,在公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自由权利,并且这些权利不得被剥夺或侵犯。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它要求我们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组织自由等。

这意味着政府应当确保每个人有平等的机会来追求个人目标和兴趣,而不受到他人或政府的阻碍。

自由原则也要求我们采取措施来纠正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现象,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基本自由权利的平等。

这意味着需要以正义为基础来制定和实施法律,以确保人们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待遇。

在自由原则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也称为差异原则或再分配原则。

差别原则的核心观点是,在公正的社会中,财富和资源的分配应当有利于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

差别原则认为,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但只有在它能够使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得到改善的情况下才是公正的。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它要求我们通过再分配来解决贫富差距和不平等问题。

罗尔斯认为,再分配应当通过税收制度和社会福利措施来实现,以确保社会中的资源和财富更加公平地分配给最需要的人群。

差别原则还要求我们关注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福祉。

这意味着我们应当采取措施来提供公共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福利服务,以帮助那些因为社会不平等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

两个正义原则的指导意义互为补充,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公正理论框架。

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平等机会,而差别原则则关注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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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正义论
书评:图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心血之作,它把他近20年潜心研究社会正义问题的成果发展成一个逻辑严密、条理一贯的体系,并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转折,使伦理学从脱离社会生活的元伦理学转到古典的非怀疑的传统—规范伦理学”,罗尔斯本人也被称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是西方信仰危机的一个时代,人们对社会普遍不满,迫切需要一种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借以安身立命、某种能够为之献身的价值。

而元伦理学由于只研究道德语言的逻辑,不涉及它们的现实生活基础,从来没有想到要给人们的生活以某种指导;存在主义的虚无主义倾向更使人感到无意义生活的无奈,各种非道德主义思潮在动摇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信仰基础,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着无情的批判。

这是不是说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过时了呢?如果没有,它的道德基础何在?如何解释当前社会的不平等以及如何解决这些不平等?这些间题摆在所有西方理论家的面前,要求他们作出解答。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其中的一种。

罗尔斯认为,任何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都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即依赖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

他从整体的观点出发,将一种制度或它的主要部分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基本结构区别开来,因为整体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它的部分都是正义的,反之亦然。

这种方法是正确的,因为社会的正义与否,的确表现在它的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方面,而且部分的正义与否不能直接用以判定整体的正义与否。

但是,无论是政治宪法,还是主要的经济、社会体制,都只是结果,关键在于对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的探索。

这种探索的结果,便是正义论。

罗尔斯所使用的方法,是逻辑构造主义。

它不同于逻辑重建主义的地方在于,重建要求客观地再现,而构造只要求体系的自恰性与完满性,其前提可以是高度直觉的,虽然二者都是公理化体系。

也就是说,罗尔斯是抛开社会实际生活过程而仅仅使用纯粹理性,从高度直觉的前提来构造自身完满的正义论体系的。

这种方法的一个优点是,它可以免受实际生活事件的干扰,具有一种纯粹性,这种纯粹性提供了一种能使人们从远处观察他们的目标的观念;而这些观念正是“他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或者既使没有接受也能被哲学的反思去接受的条件。

”罗尔斯就是用这些观念作为前提,来构造他的正义论的。

他试图以一种近似于自然科学中理想实验的方法来构造一个关于正义的道德几何学,而且特别推崇爱因斯坦的思想实验方法。

爱因斯坦的理想实验建立在光速不变这个事实以及相对性原理和不可能存在快于光速的速度这个假设之上的,与此相类似,罗尔斯的正义论建立在中等匾乏条件这个事实以及人性平等原理和无知之幕这个假设之上的。

而且,他在构造正义论时,实际上在使用着爱因斯坦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这一方法的。

作为一种理论方法,罗尔斯的方法论是可取的,但隐藏在他的方法论背后的哲学思想却是不科学的,因为他认为,造成当时人们道德信仰危机的真正原因不在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而在于人们对这一制度的看法。

他构造正义论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正义作出新的阐释,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传统观念与正义原则联系起来,借助于正义原则恢复人们对自由、平等、博爱这所谓民主制度三
原则合理指导道德选择的可能性的信念。

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他的正义论的社会性质。

罗尔斯构造的正义论主要由对以下四个方面问题的回答构成。

它们是:一、正义原则是什么?
二、正义原则如何可能?三、正义原则如何实行?四、由正义原则调节的社会将是怎样的?
罗尔斯认为,在假定的原初状态条件下,人们将一致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2)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实际上,第一个原则是政治正义原则,第二个原则是经济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政治正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而经济正义的基本原则是互利,因为在经济上,“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11 (而收入和财富是与权力和权威紧密相关的)。

这样,政治上的平等只是宪法和法律上的平等,而在经济和社会方面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做到事实上的平等,只能做到公平的机会均等。

如果说,宪法和法律上的平等的合理性在于人性的一般事实即潜在的对正义感的最低限度的能力,那么,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合理性就在于它是向所有人的前途开放的并且对不利者给予了补偿利益。

但实际上,经济和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人,很难在实际政治活动中是平等的,宪法和法律的平等并不能保证人们在实际政治活动中的平等,确保人们在实际政治活动中的平等的只能是经济上的平等;可罗尔斯却把实际政治活动中的平等排除在政治正义之外,而以权力职位取而代之,只要权力职位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就行了,在实际政治活动中不可能有平等,正像在经济分配中不可能做到平等一样。

这样,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只有在宪法和法律上是人人平等的,也就是说,人们只是在名义上是平等的,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平等的;但不平等并不全是不正义的,“只要所有人都从不平等中得益,这种不平等就是正义的。

”于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寻找事实上的平等的希望,就被罗尔斯悄然排除了。

可人们为什么能在原初状态中接受这样的正义原则呢?如果正义原则是自明的,也许不会有人提出这个间题,但如果正义原则是自明的,提出正义论又有何积极意义?!罗尔斯并不认为正义原则是自明的,这是他高明的地方。

他认为,正义原则是在它们被选择的事实中得到证明的。

于是,我们就被引入假定的原初状态中,在这个状态中,正义原则被选择成为可能。

罗尔斯是通过展示正义的信念—正义优先,自由优先,避免最坏的事情发生—是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的推论,来证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的。

经过对原初状态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初状态并不完全是纯粹假设的,严格说来,它只是现代资本主义的思维影像。

因为原初状态所描述的合作条件中,无论是“中等匾乏条件”,还是“相互冷淡的理性人”假设,抑或被用作选择对象的各种正义观念,都显示着原初状态的资本主义性质。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条件下,当人们通过无知之幕消除了对社会和个人的主观的考虑和偏见以后,他们便自然而然地被引导,只能选择罗尔斯指定的那两个正义原则了。

所ii.,关键不在于资本主义社会是否是合理的,因为人们实际上处在这个社会中,这是不容置疑的,人们只能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进行合作;这样,为了在这种条件下采取一种能避免最坏情况发生并保证自由不受侵犯的形式,只须消除对资本主义社会(包括其中各种关系)的主观考虑和偏见,人们就会在这一点上达成一致:由两个正义原则所解释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原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合作的最合理的、终极性原则。

到此,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任务便完成了。

人们是在原初状态中选择了两个正义原则的,要在现实中实行正义原则,只须依着与进入
原初状态的路径相反的路径,逐步地解除无知之幕;在解除无知之幕的过程中,确立正义的宪法和法律,划定人们自由的界限,决定实施正义的两个优先规则.在自由优先的规则中,罗尔斯一方面强调自由是不可让渡的;另一方面强调各种自由是不等价的,不利者为了实现自由的价值应当放弃一部分自由以获取某种福利补偿,同时,那些拥有较多自由的人为了自己的安宁和社会的和谐应当出资对那些把某些自由权利自动放弃的人予以补偿。

这一方面是被迫承认物质福利对自由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从侧面默许了钱权交易的存在。

正是在这一点上,罗尔斯实现了从纯粹程序正义向制度正义的转换,实现了从平等到不平等的转换,正是这一转换使罗尔斯构造道德几何学的美梦破产了。

但罗尔斯的观点还有另外一个方面,某些自由是必须得到保证的,它们同样需要一定数量的财富来支撑,这些财富对那些最不利者来说,从哪里来呢?于是,罗尔斯提出了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规则,以最低社会福利额来加以体现。

这已经是人道主义的考虑了。

这就使得罗尔斯的正义论最终落脚于人道主义之上,正义的社会严格说来,首先是一个人道的社会一个由道德情感联结而成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最低限度的对正义感的能力,都有对自我能力和他人态度的信任,对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所有人包括自己在内的尊重,整个社会制度是由正义原则来安排并且以道德情感为其支柱的,物质生产方式在其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改变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分离状态只须求助于人们的正义感就行了,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进行革命性的制度变革。

总之,罗尔斯的正义论并不是一个无懈可击的体系,也不是超越一切社会制度的理论,它实际上只是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在资本主义的思维框架中观察资本主义制度的方法.其主旨是通过展示资本主义乌托邦的办法论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正义性并指出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需要改进的地方,集辩护与批判于一身,以此来恢复人们对资本主义民主原则的信仰。

但由此他也开创了一个对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进行深入探索的新时代,标志着伦理学研究方向的大转折。

(武汉大学哲学系伦理学专业方永《道德与文明》199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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