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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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法考 民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 民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概念和作用民法是规范人民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法规的总称。

它主要通过规范人们的经济、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民法对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婚姻、继承、收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组织。

法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民法对法人的构成、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以及实际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民法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但是可以辨认和控制一部分行为的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成立。

三、民事权利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人们对于一定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身体、生命等方面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等。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通过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活动。

民法对于民事行为的要素、效力、无效和撤销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五、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内容、解释、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六、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七、继承继承是指一个人(被继承人)死亡后,他的财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的过程。

民法对继承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债务、继承财产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以上就是民法的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复习和巩固民法知识有所帮助。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事权利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事权利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事权利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事权利。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民事权利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1、民事权利的概念(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A.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

B.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C.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

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3)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

与民事权利相近的概念,主要有权限、权能、法益。

在此作一简单的比较:A.权限。

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它更接近于资格,确定当事人意思自由的限度。

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获得一定权限的人,在进行权限内的活动时,往往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获得权限与获得权限人的利益无关。

B.权能。

权能是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如所有权可以表现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C.法益。

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一定都是权利,很多没有达到权利的程度。

每一种权利的内容都是具体的法益,但是并非每一种法益都可以上升到权利的程度。

2、财产权与人身权(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

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

主要有三种:第一,知识产权(商标权除外);第二,继承权;第三,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形成权A.形成权的概念。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本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人格权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他人侵害。

3. 人格权的限制尽管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人格权也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财产权1. 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财产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处置的。

3.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合同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依法设立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多个方面。

3. 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权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等。

2. 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侵权行为的承担者负担。

即如果他人主张其受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并未侵权。

3. 侵权的责任和补偿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要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五、物权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一定的物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真题有详细解析含答案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真题有详细解析含答案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真题有详细解析含答案6、(2012—2—民法总则)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7、(2012—3—民法总则)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8、(2012—4—民法总则)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

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

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9、(2012—5—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

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

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10、(2013—1—民法总则)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6鸭题榜专注提高考生通过率只做名师押的精华题【解析】法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划分,但大陆法系传统划分系最为重要的划分,也最难理解。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基本概念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2.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拥有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3. 民法的分类民法主要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领域。

二、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直接的、即时的、专有的、绝对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了绝对性、排他性、继承性和相对性。

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物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权利的设立、转让和限制等内容。

3.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动产商品和动产产品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动产物权的保护和行使等内容。

三、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结合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形式等。

2. 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结果的能力。

合同的变更包括了合同的解除、修改和转让等内容。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救济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了侵权行为人和责任主体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救济包括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行为保全、民事赔偿、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等。

五、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 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了法定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信赖原则等。

司法考试复习 民法重点概述

司法考试复习 民法重点概述

司法考试复习民法部分重点概述第一部分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性质、调整对象和体系1.民法的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2.民法的性质:私法、基本法、权利法、实体法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总论:基本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债权:债法总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物权与债权的特征区别:(1)物权特征:静态、公示、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性权利、追及效力、优先性、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债权特征:动态、不必公示、请求权、相对权、相容性、无追及效力、平等性、债权约定、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物权平等原则;债权的平等性;继承法上的男女平等2.自愿原则: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受公权力干预,也不受其他私权力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强制缔约例外3.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履行的情势变更原则;不当得利;侵权责任中的公平分担损失4.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权利1.权利:主体实施行为的界限2.民事权利的类型(1)财产权、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3)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4)既得权、期待权其中重点为依效力进行的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

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既可以直接提出,也可以基于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提出。

三种主要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占有保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受除斥期间限制)。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

民法考点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法律的规范,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利用自己的行为权利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效力。

3. 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律益保护的范围内,人们因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法律所允许或者禁止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或者是法律对象的各种自然人和法人。

5. 法律意思表示法律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词、书面、行为等方式向他人表示其意志,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2. 公平合理3. 有偿合同优先原则4. 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三、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1.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6. 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的构成2. 侵权责任的种类3. 侵权责任的承担4. 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五、财产法的基本知识点1. 财产的性质和内容2.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3. 物权的限制和保护4. 不动产登记制度5. 动产的交付和返还六、继承法的基本知识点1. 继承的法律规定2. 继承的方式3. 继承的承担与放弃4. 遗嘱的制订与效力5. 继承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点1. 婚姻的法律要素2.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3. 离婚和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4. 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总结:以上就是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民法课程,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

同时,也希望学生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能够深入理解民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1. 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拥有享受民事权益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个体通过民事行为来行使民事权利。

根据具体情况,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有一定的限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在成年达到法定年龄后获得,但部分情况下,未成年人也可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立登记的时候确定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其代表人行使和承担。

2.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是个人或机构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

而民事义务是个人或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或义务。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合同:当个人或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即产生。

•法律规定:当法律明确规定个人或机构的权益和义务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即产生,例如,物权的产生就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侵权行为:当个人或机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和消灭则有以下几种情况:•协议变更:当双方在原有权益和义务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权益和义务。

•合同解除:当合同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权益和义务即解除。

•诉讼判决:当法院根据诉讼请求做出判决时,权益和义务可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3.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下列要素:•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行为意思:行为人必须是自愿进行行为,没有受到欺诈、胁迫或者误解等干扰。

•行为对象:必须是合法的、现实的和确定的客体。

•行为方式: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第一章民法总则1. 民法的含义和作用2. 民法的基本原则3. 民法的适用范围4. 民法的法律地位5.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6. 民事主体的一般规定7. 民事权利和义务8. 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2. 法人3. 其他组织第三章民事权利和义务1. 权利的内容和保护2. 权利的取得3. 权利的行使4. 义务的内容和履行5. 人身权利6. 财产权利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3.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4. 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变更5.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6. 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物权1. 物权的基本理论2. 不动产权3. 动产权4. 物权的限制和消灭5. 物权保护第六章合同和侵权责任1. 合同的成立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4. 合同的保护和实现5. 不当得利6. 侵权行为的成立和责任第七章继承1. 继承的基本规定2. 继承的承认和放弃3. 继承的清偿和保障4. 继承的管理和代管5. 继承的遗赠第八章婚姻家庭1. 婚姻的基本规定2. 夫妻财产制度3. 家庭暴力4. 亲子关系和抚养5. 离婚与离婚财产第九章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2. 诉讼的主体和客观条件3. 诉讼的程序4. 诉讼的证据5. 诉讼的结果和执行第十章土地法1. 土地的所有权2. 土地的使用权3. 土地的抵押和出租4. 土地的征收和补偿5. 土地的管理和保护总结: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合同和侵权责任、继承、婚姻家庭、民事诉讼法、土地法等内容。

这些知识点的掌握能够帮助我们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考民法知识点总结

律考民法知识点总结

律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指关于民事关系的制度秩序和规范体系的总称。

它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等内容。

2. 民法的分类民法包括家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其中,家法主要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物权法规定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规定;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二、民事主体1. 民事主体的种类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一般来说,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年龄以下的人可能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是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一般都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人可能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都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3. 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包括客体、目的、形式和意思。

其中,客体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物,目的是指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形式是指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的形式要求,意思是指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三、民事权利和义务1. 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拥有权等;其他权利主要包括合同权利、侵权权利等。

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通过依法行使、维护和救济来实现。

2. 民事义务的种类和效力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财产义务、非财产义务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整理(上)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整理(上)

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公式: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交易习惯、法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行为。

自然事实分为事件(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与状态。

行为分为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与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例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等)。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好意施惠关系、法外空间、婚约、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考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按照权利内容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包括综合性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对权包括债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2、按照权利作用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1)形成权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形成权的行使: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2)抗辩权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

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3)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支配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4)请求权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

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故有: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愿原则(1)概念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

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内容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4)自愿原则的延伸: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素描(2015)分析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素描(2015)分析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素描【2015年修订版】民法是生活的圣经,是生活经验的总结,是万法之母。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知识点是广阔的“平原”,要点是平原上纵横的“阡陌”,重点则是阡陌上璀璨的“珍珠”。

本文是民法阡陌和珍珠的素描。

(一)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平权(横向)法律关系,区别于纵向(从属)的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七剑下天山”代表了“七权”:(1)支配权;(2)请求权;(3)抗辩权;(4)形成权;(5)绝对权;(6)相对权;(7)自力救济权。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有限责任,以特定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无限责任,以所有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

归责就是“打屁股”,一般要看主观上是否有可归责性。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关系的形成,有三个要素:其一、主体;其二、法律规定;其三、事实。

法律事实是能够形成法律关系的事实。

例如:日出本身不能产生法律关系,不是法律事实;单纯的恋爱不能产生法律关系,不是法律事实;高空射雁,临渊钓鱼,先占之事实行为,钓得一条野鱼,属于先占,形成所有权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动产抛弃之法律行为,消灭所有权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

“特定的物”并非“特定物”,“特定的物”为有体物、独立物。

货币作为种类物,仍为物权的客体。

动产能动,不动产不能动,二者规则不同。

如履行地不同、诉讼管辖地不同、登记机关不同、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同。

主物与从物是两个物;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从物随同主物处分。

天然孳息三分天下:一归所有权人,二归用益物权人,三归用益债权人。

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除非特约,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是货币。

天然孳息为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为传来取得。

有价证券代表财产;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9、30条解读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9、30条解读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9、30条解读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9、30条解读(二)《物权法》第29、30条(★★★)1.《物权法》第30条应当这样理解: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之时,无论门窗是否安装)时,建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初始登记)。

更准确一点说,应当是每一层封顶时,建造人就取得这一层的所有权(因为楼房中的每一间房屋都(天星司考)具有经济上与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拆除房屋的,将每一层的屋顶掀开时,该层的房屋所有权就消灭了,无须登记(注销登记)。

2.《物权法》第29条应这样理解:法定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遗嘱继承与遗赠则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但是,《物权法》不作区别对待,对其物权变动作相同处理,即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遗产上的所有权或他物权(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

若有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

在司法考试中,《物权法》第29条与《继承法》第33条关系十分紧密,应一体把握。

【例6】甲去世后,甲的三个儿子(甲再无其他亲人)乙、丙、丁忙于给甲办理丧事期间,甲生前养的一条狗将行人戊咬伤。

问:戊(天星司考)遭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①甲死亡时,甲养的狗(动产)的所有权由继承人取得(无须交付),遗产分割前,乙、丙、丁对该狗共同共有。

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③所以,乙、丙、丁应对戊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放弃继承权何以可能?问题的提出。

①如前所述,根据《物权法》第29条,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或他物权,间不容发。

②可是,《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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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真题错解:民法总则1.意思表示: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控制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具体而确定法律效果。

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重的效力瑕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

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4.居间与代理的区别: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

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承认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真正连带(如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中断。

7.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8.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性质及赔偿数额确定之日。

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7.担保物权的竞合:原则上“先来后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质权与抵押权竞合:1“先抵后质”,若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

若未登记,则善意质权优先2.“先质后抵”,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于抵押权。

7.法定继承是继受取得: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并非都是原始取得),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

但是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都是继受取得8.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财产出质的,质权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设立(质押合同有效)。

书面合同、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9.现实交付:1.经由占有辅助人交付 2.经由被指令人交付(被指令人与交付对象无交付关系)3.经由占有媒介关系的交付。

指示交付:包括两个合意(约定)1.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

2.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

10.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能发生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

11.因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即行使形成权产生的生效判决,不含确定判决、给付判决)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无须公示(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判决书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效力。

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即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双简单多数决”:面积、人数过半:>50%,共有物中按份共有是对于整体所有权的份额享有权利。

13.动产善意取得: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个人觉得是一种权利外观)2.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同样,买卖合同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不存其他效力瑕疵)3.第三人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完成交付(无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1.占有脱离物:指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包括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 2.货币 3.禁止流通物:毒品,武器等。

转质与善意取得质权的区别:即以质权人身份或是所有权人身份14.不动产善意取得: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3其他原因15.留置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2.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得具有留置权的成立的消极事由(约定不得留置、留置违反善良风俗或者留置与债权人负担的义务相违背)16.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须变更登记,未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7.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1.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权经约定产生 2.相邻关系的利用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利用既可有偿,也可无偿3.基于相邻关系对于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必须是为了满足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最低需要,对方也只是提供必要限度内的容忍(如:袋地通行权;日照、通风、采光关系)。

另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

地役权不可分,不因需役地部分转让而受影响。

地役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18.抵押权: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等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即不得赠与、出售、互易、出资等)。

因此,抵押人完全有权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抵押财产。

19.保证期间: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债权人须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若债权人依法行使,则开始计算为期2年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期间的计算:若主债务诉时中止,则一般和连带保证也中止;若主债务诉时中断,一般保证的也中断(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不中断。

20.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需要仔细斟酌,详见真题105页)2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履行不能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2.第三人担保和债务人转让债务,都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否则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3.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4.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动产浮动抵押无论是否登记、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只要支付价款且完成交付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属于抵押财产。

25.债权质权,不以通知为生效要件,但未通知不得对抗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包括部分履行,不可分性),债权质权应当具有质权的特征:流质契约无效等26.动产质权、商事留置、自助行为区别:动产质权要求双方之间产生合意;商事留置只是要求债务人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自助行为:1 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2 情势紧迫,来不及实施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无从实现3.不得超过必要限度4.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债法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区别:于同一个债的主体的多寡2.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委托既可有偿亦可无偿;承揽为有偿合同2.承揽的标的是工作成果,即成果做事;委托合同受托处理事务,即要就认真做事,强调过程。

3.债的法定转移:1.企业合并与分立2.概括继承3.买卖不破租赁4.代位求偿权(债权消灭)4.第三人代为清偿:构成要件:1.债权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是否专属性)a 不作为债务(竞业禁止)b 注重债务人的特别技能、技术、设备等的债务c 因债务人债权人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相反约定3须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代为求偿(若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得拒绝)4 须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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