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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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 返还原物请求权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 返还原物请求权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返还原物请求权(★★★)1.构成要件❶请求人为物权人(注意: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是,该物权必须是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还须注意: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等虽非物权人(天星司考),基于诉讼承担,亦可作为原告行使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❷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须注意: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可掉以轻心,请仔细斟酌下列各例。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

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甲将房屋出卖(天星司考)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

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

③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

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

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

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5】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手机是盗赃,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天星司考)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一、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

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二、孳息的法律意义孳(zī)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孳息的性质“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2015年湖南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之物权法高频考点剖析:原物和孳息

2015年湖南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之物权法高频考点剖析:原物和孳息

2015年湖南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之物权法高频考点剖析:原物和孳息2015政法干警考试公告陆续发布,考试时间安排在9月19日、20日两日,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考试网会第一时间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政法干警最新招考信息及备考指导,助各位在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考取理想的职位!更多2015政法干警考试信息,请关注中公教育湖南政法干警考试网!随着2015年的政法干警考试日益临近,很多同学在进行紧张的民法复习,民法以考物权法和债法为主,在备考过程中,物权法的学习往往使大家感到头疼,因为物权法的专业术语繁多且易混杂,并且有些术语在各类试题中经常出现,比如本文将提到的两个术语——原物与孳息,不仅可以作为经典的物权法考题中,也容易出现在合同法的题目中,甚至在婚姻法中也会遇到这样的术语(例如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经常涉及到孳息)。

因此,在备考过程中深刻理解此类的术语,是做好各类题目的基础和前提。

笔者就近几年考试的题目,和大家一起学习物权法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原物和孳息。

首先我们来看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可见,我国《物权法》本身并未对原物和孳息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

那么什么是原物和孳息呢?根据法学通说,所谓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如母牛生小牛,则母牛为原物;所谓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如母牛生小牛,则小牛为孳息。

理解原物与孳息,必须抓住以下几点: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分为两种:其一,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须注意:天然孳息的重要特点在于,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或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

司法考试民法易溷知识点详细解析

司法考试民法易溷知识点详细解析

司法考试民法易混知识点详细解析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一、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标的物转移原则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

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

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

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51条)。

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民法第九章B物的分类物权的类型

民法第九章B物的分类物权的类型

二、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根据是否能够移动及是否因此而改变其用途和降低价值,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和用途的物。

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主物和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如鞋子和鞋带、电视机和遥控器、自行车和车筐等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

3、原物和孳息这是按照物与物之间的产出关系进行的分类原物:作为本体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利益,如动物的产出物。

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如利息和租金。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等。

不可方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如一辆汽车、一台设备、一只羊等。

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

5、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替代的物。

如一幅画、一件文物。

种类物:指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的物,如大米、布匹等。

6、流通物、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转让加以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如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等。

7、有主物与无主物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物可以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一辆汽车。

无主物: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

第三节物权的类型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有三大类。

分别如下:1、所有权。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以及孳息的类型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以及孳息的类型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以及孳息的类型孳息的区别在于其定义不同,法律规定不同,内部分类不同。

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孳息的种类包括自然收入和合法收入。

所以法律规定,孳息分为两类,一类是天然孳息,一类是法定孳息。

一、孳息与利息的区别是什么孳息与利息的区别:1.定义不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果实是指从事物的自然属性中获得的利益,如果树的果实、雌性动物产下的幼畜、母鸡及其蛋等。

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者(债务人)处获得的报酬。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产生的利息。

利益的来源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利息的本质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

2.法律规定《民法典》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分类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两种。

应收利息是指银行将资金借给借款者,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它是借贷者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利润的一部分。

应付利息是指银行向存款者吸收存款,而支付给存款者的报酬;它是银行吸收存款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成本的一部分。

二、孳息的类型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水果分为两种。

1.天然果实是指由自然规律产生或根据事物的用途而收获的事物,如母鸡下蛋,树上结果。

天然水果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造的。

但是,不得对人工生产的产品进行改造和加工。

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法律关系产生的收入,如出租房屋的租金、贷款利息等。

三、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是民法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

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自然孳息是根据事物的自然属性或事物的变化规律而获得的利益。

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从属性,以及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让与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的利益。

民法复习提纲

民法复习提纲

第八章物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动产: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主物和从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原物和孳息原物:原已存在的物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地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孳息都必须是独立的物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所有权,转移原物所有权,孳息所有权应同时转移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第九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表示行为的一种,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民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决议)单方民事行为:一方行为,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1)双方民事行为:需要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两方相对的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例:合同行为、遗赠抚养协议、委托监护协议、收养协议(2)共同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相同意思表示)(3)决议: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2、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行为非要式行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无特别要求的民事行为3、主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主民事行为: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从属于其他民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行为,主民事行为未成立或无效,则从民事行为未成立或无效。

例:借贷&担保4、独立的民事行为、辅助的民事行为独立的民事行为:借助行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辅助的民事行为:辅助他人的民事行为使之确定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的追认)民事行为的成立:解决事实行为是否存在这一事实认定,属于事实判断民事行为的生效:一个民事行为能否被评价为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价值判断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1) 当事人,即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2) 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种情形●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不一致(1)真意保留(2)戏谑表示(3)虚伪表示(4)错误(5)误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公序良俗民事行为生效的特别要件批准、登记手续等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一、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分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3、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效力: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时起不存在生效的可能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分类: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孽息与孳息读音

孽息与孳息读音

孽息与孳息读音
孳息的读音是[ zī xī ],意思是从某物上获取的收益。

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前者如果树上结的果子;后者如银行存款的利息。

与“原物”相对。

拼音:[ zī xī ]
释义:从某物上获取的收益。

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前者如果树上结的果子;后者如银行存款的利息。

与“原物”相对。

出处:晋江统《徙戎论》。

反义词:原物
造句:
1、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孳息归属的相关立法比较多,但对于实践中孳息归属的一些具体问题仍有必要进行类型化研究。

2、提存期此外,在日线图及周线图上,国债孳息均显超卖。

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英国及欧洲长期债券孳息微升,但美国则无变动.
5、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孽息的读音为[niè xī]
基本释义
[niè xī]
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

孳息与孽息不存在法律关系与自然联系,孽息是孳息的误写误用。

孳息究竟归谁所有

孳息究竟归谁所有

孳息究竟归谁所有?〖案情介绍〗农民王某打算将自己所有的两头黄牛出售。

经与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牛肉每斤45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王某付宰杀费5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

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后,得款3500元。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归自己所有。

于是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不同观点〗对于本案中牛黄的所有权主体为谁,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王某与肉联厂已经约定了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牛黄为牛下水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牛黄的所有权应该归肉联厂所得。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尽管王某与肉联厂之间对于牛下水有约定,但是牛黄不能作为牛下水,它应该是黄牛的孳息。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和原物的所有权一致,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在本案中,原物的所有权仍然是王某,因此,牛黄的所有权仍然应该归王某所有。

〖评析〗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孳息的所有权。

孳息是物权法中关于物的一个重要制度,是物权法理论上对物的一种分类方法,和其对应的概念是原物。

我们一般说的民法上的物能够为人类所控制、利用,并且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民法上又将物进行分类,分类之一是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又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所谓天然孳息,是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以及其他根据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果树上的果实、动物的仔以及奶,它们的产生是根据一些自然的方法而来的,而不是人为抽象地设置。

理解天然孳息时,应当注意孳息必须是独立存在的,就是说它必须与原物分离。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为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是根据人为的权利设定而产生的。

物权法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主要还是为了确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即确定孳息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孳息的归属在法律上的原则是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就归谁所有,或者说孳息的所有权是跟着原物的所有权走的。

关于法定孳息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法定孳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收益。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定孳息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法定孳息的概念、法律特征、种类、取得方式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对法定孳息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定孳息的概念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承包金等。

三、法定孳息的法律特征1. 法律性:法定孳息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具有法律地位。

2. 收益性:法定孳息是收益的一种形式,具有经济价值。

3. 特定性:法定孳息的取得方式、种类、权利义务等具有特定性。

4. 无偿性:法定孳息的取得通常是无偿的,即不附带对价。

四、法定孳息的种类1. 利息:指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等。

2. 股息:指股东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收益。

3. 红利:指公司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4. 租金:指出租人因出租财产而获得的收益。

5. 承包金:指承包人因承包土地、房屋等财产而获得的收益。

五、法定孳息的取得方式1. 法律规定:法定孳息的取得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如《民法典》等。

2. 合同约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孳息的取得方式,如借贷合同、租赁合同等。

3. 事实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事实行为取得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的自动产生。

六、法定孳息的法律保护1. 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法定孳息予以保护,如《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孳息,受法律保护。

”2. 侵权责任:侵害法定孳息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执行措施:在法定孳息的取得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七、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1年。

甲到期未偿还借款,乙请求法院判决甲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物的分类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物的分类

物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物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物的分类有以下⼏种: (1)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损害其价值或者⽤途的物,如原材料、电脑、⾸饰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者⽤途的物。

《民通意见》第l86条规定,⼟地、附着于⼟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动产与不动产,是对物进⾏的最重要的分类。

将物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法律对这两种物分别设定了不同的调整规范。

主要是: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依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变动,⼀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般以登记为要件。

②不同物权类型适⽤的对象不同。

⽤益物权(如⼟地承包经营权)以不动产为限;有些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动产质权)以不动产为限。

③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引发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诉讼管辖不⼀定由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其诉讼管辖⽐较灵活。

(2)主物与从物 若两个独⽴的物只有结合在⼀起、相互配合使⽤才能发挥其使⽤价值,则这两个物之间具有主从关系。

以其中的独⽴物起到的是主要作⽤还是从属作⽤为标准,可以将其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在必须结合使⽤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的物中,起主要效⽤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物结合使⽤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的物是从物。

如船与船桨的关系即为主从关系,船是主物,船桨是从物。

将物区分为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在于确定从物的权利状况,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当事⼈没有相反约定时,权利⼈对主物的处分,效⼒及于从物。

如主物的所有权发⽣移转时,从物的所有权也随之移转,如《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 (3)原物与孳息 以两个物之间是否有产⽣与被产⽣的关系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基于法律关系或者依物的⾃然性质产⽣新物的物,如产下⼩⽜的母⽜、结出果实的果树等。

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1.概念❶重要成分。

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屋(天星司考)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

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作为区分标准。

❷非重要成分。

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

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

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恰成对照的是,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成为物权的客体。

这也是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

①问题:乙能否就(天星司考)被盗油漆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不能。

原因:甲将乙的油漆涂到汽车上后,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

汽车上的油漆必须与汽车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

汽车上的油漆不能继续成为乙的所有权的客体。

法律评价的结论是,乙对被盗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问题:丙能否就被盗轮胎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能。

原因:甲将丙的轮胎安装到汽车上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轮胎可以越出汽车之外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甲的汽车需要大修。

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价款之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

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价(天星司考)款之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而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增加,并不要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

所以,增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定孳息。

孳息是原本的物衍生出来的,就好比一头猪,怀着猪仔,这个猪仔就属于孳息。

什么是孳息法律常识: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即植物、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经济用途而收获的出产物。

如蔬菜、果实、牛奶、羊毛等。

天然孳息的特点是其产生无损于原物,但须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

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可以属于原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或对原物提供劳务或资金的人。

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

如利息、租金。

法定孳息的特点是与原物并无物体上的联系,不存在与原物的分离,而是随着时间连续发生的。

权利人在权利存续期间按时间计算,取得法定孳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的范围有哪些法定孳息的范围有哪些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了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定义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

如《日本民法典》在第89条中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

”我国台湾《民法典》第70条第2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

”不过,用益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相对人向其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数量,还要考虑天然孳息的数量和质量。

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❶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❷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

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

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

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❶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❷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

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

• 第二,原物所有权转移,孳息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原物的原所有人无 权就物的孳息请求所有人返还。
• 第三,恶意占有人无权收取孳息,在返还财产时,应将恶意占有期间 所生孳息与原物一并返还给所有人;而善意占有人则有权收取善意占 有期间所生孳息,在返还财产时,可只返还原物而不返还孳息。
• 谢 谢 关 注!
• (1)对于质押来说,质物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物权法》第213条)
• (2)对于抵押来说97条)
原物和孳息
司法实践的处理
• 第一,天然孳息原则上应属原物所有人所有;如原物已转移占有,依 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也可归产生孳息时的合法占有人所有。例如,承 租他人的果树,在租期内所产的果实,可归承租人所有。但合法占有 人收取孳息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限,如承租人只能对承 租物收取天然孳息,未经原物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物转租他 人而 获租金,即法定孳息,否则将构成违约和侵权。
主物与从物
• 案例: “前几天在国美买了台 海尔空调。安装时放在地面上,没 有注意有没有空调支架,后来发现 没有支架我就打海尔400电话,得 到的第一次答复是:用户安装需要 就提供,因为我安装时没有用所以 没有提供。今天北京海尔总部打电 话给我说:海尔从来不提供空调室 外机支架!都是用户自己购买。我 真无语了,安装空调不带支架我真 的头回听说,需要与否是我的事情 但提供与否是你海尔的事情,正常 配件需要我们用户另外支出费用你 认为合理吗?“
原物和孳息
• 案例:牛黄的归属
• 农民王某打算将自己所有的两头黄
牛出售。经与肉联厂约定,由肉联 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牛肉每斤20 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下 水归肉联厂外,再由王某付宰杀费 10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 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

2015广西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物权概述

2015广西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物权概述

广西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5广西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分析之物权概述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已经拉开帷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民法学之物权概述。

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1.物的概念与特征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的特征:⑴须存在于人体之外⑵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⑶能满足人的需要。

⑷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⑸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⑹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2.物的分类公考咨询交流、公考资讯早知道、公考资料获取,尽在中公网广西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⑴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⑵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⑶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⑷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⑸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⑹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⑴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关于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划分。

其意义在于:物权变动公示、他物权设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同。

⑵主物与从物。

注意不要混淆整体与部分、独立物与独立物的关系。

⑶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⑷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注意两种孳息的所有权归属: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

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

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

度米文库汇编之司法考试合同法买卖合
同标的物孳息
孳息是“原物”的对称。

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

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

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

法定孳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

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有权收取利息,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等。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

但如果买卖的不是一般的货物,则届也有可能涉及到法定孳息,如买卖正被出租的房屋即是。

孳息之产生与原物占有人的照料大有关系,故很多国家有关买卖合同法律都规定孳息收益人的确定与标的物的交付相联系。

如大陆法系的日本民法典第575条规定:“未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产生率息时,孳息属于出卖人。

”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交付买卖标的物时起,物的收益归属于买受人。

”本条亦采用此原则而规定。

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隋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

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

在德国民法中,法定孳启、被称为权利的孳息,确定法定孳息的归属,是对产生法定孳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承认和保护。

因此,物权法对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

天然擎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

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

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

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

如在德国民法中还有为第三人设定的专以取得孳息为目的的物权类型,即动产(特指有价证券)的用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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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❶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❷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

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

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

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❶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❷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天星司考)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
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修改了《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天星司考)的规定。

据此,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夫妻个人财产。

【例6】甲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

后甲与乙结婚。

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三年,租金9万元。

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三年,获得30万元分红。

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

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

①《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将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a)孳息;(b)自然增值;(c)投资收益。

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

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甲出租房屋所得租金9万元,为法定孳息,属甲个人财产。

③甲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万元,为投资收益,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甲将房屋入伙经营,乙要么与甲(天星司考)共同经营,要么在家操持家务。

这30万元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道理在此。

④甲房屋市价增加了2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个人财产。

【真题】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3年·卷三·23题)(答案:C)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天星司考)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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