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法上的物
第八章 物权法1

第八章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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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 (2) 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3) 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 (4)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第八章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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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A、甲的锁和乙的门 B、甲的杯子和杯盖 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第八章 物权法
• (2)特定物与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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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 化所作的分类。 •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 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迹等;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 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等。 •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 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第八章
物权法
第八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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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概述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 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 •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1)客观物质性。(2)可支配性。 • 解释:不可完全支配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如宇宙中的 恒星虽然也具有客观物质性,但因为不具备可支配性,因此 不是民法上的物。再如:权利主体不能作为物,如,人,但 人死后的尸体可以作为特定的物来对待,如,血液、肾脏也 是特定的物,当从身体上分离出来以后,才可以作为物。
第八章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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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银行存款所得利息
民法++第八章、第九章

第八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P103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P103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P104例题:1、甲有一房屋欲出卖,8月1日与乙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8月2日与丙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8月3日又与丁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
诉至法院,如何解决?答:甲决定卖与谁2、接上题:若甲与丁已经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何处理?答:丁取得房屋所有权。
他人要求违约责任注意:买卖不破租赁补充:1、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2、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3、优先顺位的放弃与变更4、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的优先权5、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权6、《合同法》第286条规定7、《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二)物上请求权109第二节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看书)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己看书)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117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1241、公示2、公信三、物权的变动原因1181、物权的取得2、物权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4、物权的变动四、物权行为119无因性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五、物权的公示(重点看书)(一)交付(二)登记补充: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126第四节物权的保护1.请求确认产权2.请求恢复原状3.请求返还原物4.请求排除妨碍5.请求赔偿损失前四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保护方法,而赔偿损失则是债权的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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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者的权;而担保 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 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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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占有 四、物权变动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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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物权
(一)物 1.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 体和自然力。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茶杯和杯盖,房屋与窗户,鞋子与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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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 (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 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和孳息属于两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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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 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 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 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 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 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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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 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民法第七章

第八章物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也都是哲学意义上的物;但物理学以及哲学意义上的物及物质却并不都能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将随着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的不断扩大而呈扩大的趋势。
(二)物的法律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民法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在英美法中,由于对物和财产的概念未作严格区分,财产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因此,无形财产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在大陆法系国家,德、日等国民法,则就物采狭义概念,仅以有体物为限。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社会需要可以分为社会物质生活需要和社会精神生活需要。
相应地,物的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物的有用性也是一个历史的概念。
物可以是由劳动创造的,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所谓物须独立成为一体,是指物应能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在交易实践中,物能否独立满足人们的需要,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确定。
二、物的法律意义三、物的分类(一)动产和不动产从财产的移动性和是否附着于地面,可以把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担保物权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1、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其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也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实际上是动产,准用不动产的规则),如汽车、船舶、航空器。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第8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三编第8章第一节 概述
要求:民事权利客体的主要内容是记忆 一些有关物以及物分类中的基本概念, 并应了解物的种类区别的意义。 一、物的概念 人身之外、有价值、能控制或支配、有 形。物的概念有较大发展。
第一节 概述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我国物权法第2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物,包 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 动的物.土地和定着物.(建筑物.铜像等)
第一节 概述
不动产的类型、动产与不动产区别的意 义。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不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限制在一定主体范围或一 定地域进行流通的物.如提供天然气\自 来水\食盐\烟草或刀具. 禁止流通物的范围。公有物;公用物;禁 止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第一节 概述
了解区分的意义。 4、主物与从物 对一物发挥辅助作用而独立于该物的物. 判断从物与独立物的区别。 5、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原物是孳 息所出的物. 了解区别的意义. 其他的区别.不可分物\可分物;消费物与不消费物;单 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等. 第二节 有价证券与货币 略。
第三节适用
当天晚上,与刘文秀一起工作的王振林 的妹妹王英将情况告之。王振林特别气 愤,委托王英索回此券。第二天,在刘 向同事显示其中奖券时,王英抢回奖券, 回家交给了其哥。王振林在11月20日到 工商银行领取了1000元奖金。11月21 日刘文秀以自己领取的奖券被丈夫误给 王振林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返还千 元奖金。而王则反诉奖金应归其所有。
第三节适用
11月12日,王振林出差返回后向刘武生索要 自己的定期有奖储蓄券,刘武生顺手取出其 妻带回的002836号券交给王振林。当时刘文 秀知道此事,并未提出异议,而且王振林也 不知此储蓄券是刘文秀带回的。11月14日上 午当地工商银行公开摇奖,公布了中奖号码, 其中002836中头奖,奖金为1000元。刘文秀 看过榜示后,就到王振林家,对王讲其夫误 给了储蓄券,要求换回。王当即将002836号 交给刘。
民法总论第八章 物

在合同签定的一个星期之后香港可可进口在合同签定的一个星期之后香港可可进口公司收到了一批可可豆它把将向北京第一食品公司收到了一批可可豆它把将向北京第一食品厂交货的部分存放在仓库里并同时用传真向北厂交货的部分存放在仓库里并同时用传真向北京第一食品厂发出了提货通知
第八章 物
一、 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 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 实体。
2、区分的意义 (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动 产以交付为要件。
(2)物权类型不同,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 而动产则否;动产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而 不动产则否; (3)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不同,不动产争议,由不动 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 依据其他标准确定法律适用和管辖权。
北京第一食品厂与香港可可进口公司签定了 一份买卖合同,以50万美元的价格从香港可可进 口公司买进一批巴西可可豆。双方约定,这批巴 西可可豆储存在香港可可进口公司在当地的仓库 里,由北京第一食品厂到香港提货,并且自行解 决把货物运到北京的运输问题。 在合同签定的一个星期之后,香港可可进口 公司收到了一批可可豆,它把将向北京第一食品 厂交货的部分存放在仓库里,并同时用传真向北 京第一食品厂发出了提货通知。但是,在第二天 晚上,这批库存的可可豆遇到了火灾,大部分可 可豆受到了非常明显的损害,据查,火灾是由于 小偷在仓库里盗窃其他物品时不慎引发的…… 问:北京第一食品厂是否能够要求香港可可 进口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民法上的物

1、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2.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a存在于人身之外。
b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 c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d物以独立成一体的有体物为限。
人死之后,主体资格不复存在,遗留的人体即肉身,即回归为自然物。
作为自然物,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在文明社会里它不象其它自然物那样可以为人们随意处置以至丢弃,但它的确是一种存在的、脱离生命不再具有主体资格的物。
假肢、假牙等视为人体一部份,但一旦与人体分离,则为物;头发、血液等可分离者,分离后为物;尸体为物 。
物权法不适用于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即《专利法》来调整。
物权法中的物指传统民法中的物,即动产和不动产,而知识产权是舶来品,属于智力成果,虽然其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但知识产权的一些特征和物权很像,如一般认为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民法上的物,不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通常都是一种稀缺资源。
物,一定程度上或者在一定语境下可以将其表述为财产,是狭义上的财产。
人,总是独立于物而又很难在真正意义上脱离于物。
物,因为传统民法上要求一物一权,故要求其在物理属性上占据独立的空间。
通常而言,这种独立物的使用价值非常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其没有与其他物进行组合或者整合,只能独立地发挥自身的功用,但这显然有悖于物权法上物尽其用的原则。
物的角色很多,其在债法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虽然通说认为,合同的标的是给付行为,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种给付行为的内容就是物。
通说认为,民法上的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效力,而合同基于其相对性,并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
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某些合同也具备了排他性的效力,"买买不破租赁"就是其中的适例,有的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债权的物权化"。
民法上的物,试图解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
自然人之所以得此名称,其实是在彰显自身的自然属性,不纯粹是民法上特定拟制的"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特别是有别于"法人"(Artificial Person)。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1. 物的定义•在民法上,物是指客体存在的具体实体,可以以一定的形式被人所占有并具备经济价值的客观事物。
2. 物的特征•客观存在性:物是客观存在的实体,与主体独立存在,具有一定的实在性。
•有形性:物具备明确的形态和实体,可以通过感官进行感知和触摸。
•可占有性:物可以被人以合法的方式占有,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经济价值性:物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作为交换和交易的对象。
•依附性:物可以与其他物相连结或依存,并且不改变其自身实体的特点。
3. 物的分类根据民法的规定,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的物,如货物、金钱、车辆等。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人身•人身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以及与人身有关的权益,如姓名、声誉、隐私等。
无体物•无体物是指无法以有形的方式呈现的物,如债权、专利权等。
4. 物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物在民事关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物作为财产•物是财产的基本要素,人们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来实现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
物作为交易对象•物作为具备经济价值的客体,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进行买卖、租赁等行为。
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中,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和实现的依据。
物作为责任的依据•在民事责任中,物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损害的程度往往与物的性质和价值有关。
5. 总结民法上的物是指具有客观存在、有形、可占有和经济价值的实体物。
根据不同的特征和分类,物在民事关系中具备不同的作用和意义,是民商事活动的基础和重要元素。
了解和掌握物的概念和特征,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第⼋章物8.1 复习笔记⼀﹑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1)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体之外,占有⼀定空间,能够为⼈⼒所⽀配并且能满⾜⼈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物的特征①物须存在于⼈体之外。
物具有⾮⼈格性,但与⾝体分离的⽑发、⽛齿,属于物。
⼈死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②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体物的权利。
③物能满⾜⼈的需要。
物能满⾜⼈的需要,即物必须对⼈有价值。
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④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切能满⾜⼈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⑤物必须能为⼈⽀配。
⑥物须独⽴成为⼀体。
指物应能独⽴地满⾜⼈们⽣产、⽣活的需要。
2.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①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③区分意义:a.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般仅依交付即可⽣相应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经登记,不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b.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他物权中的⽤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c.法律适⽤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法院的专属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流通物①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由流转的物,⼤部分物为流通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政法规⼀定程度限制的物。
③禁⽌流通物,指法律或⾏政法规禁⽌⾃由流转的物。
④区分意义:a.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效要件,合同即可⽣效;b.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般⽣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续,合同⽅可完全⽣效;c.合同标的物为禁⽌流通物的,合同⽆效。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①替代物,指在交易观念上认为并⾮独⼀⽆⼆的物,认为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民法中的物 的名词解释

民法中的物的名词解释民法是一部关于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民法中,物作为重要概念之一,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物进行详细的名词解释,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物的定义。
物是指可以占有、使用和转让的客观存在的东西。
它可以是有形的或无形的,可以是个体的或集体的。
物的概念在民法中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了无数的具体事物,如房屋、车辆、动植物、土地、水域、电子文件等等。
在民法中,物的分类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物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的物品,如书籍、衣服、家具等。
而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品,如土地、建筑物等。
动产和不动产在民法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权利义务。
其次,物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公物和私物。
公物是指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物品,如公园、铁路、桥梁等;私物则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所有的物品,如个人房产、车辆等。
公物和私物在使用和管理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对公物和私物的使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
此外,在民法中,物还可以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
首先,物可以是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的对象。
绝对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直接、直接的支配和支配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相对物权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约束权利人的权利,如担保物权、留置权等。
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在法律效力和保护范围上也有所不同。
此外,物还可以分为现物和权物。
现物是指实际存在的物品,如现金、实物等;权物则是指权利的客体,如债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现物和权物在民法中有着不同的特点和法律规定。
总结起来,民法中的物是指可以占有、使用和转让的客观存在的东西。
物的分类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公物和私物、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现物和权物等。
对于不同的物,我们应该根据民法的规定和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正确的处理。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在应用民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理解和把握物的概念和分类。
只有深入理解和准确适用民法中对物的规定,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论民法上的物

论民法上的物【摘要】民法上的物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权威的概念,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也呈现出扩张的趋势,本文针对我国民法上物的理论困境,提出了完善我国民法上物的建议。
【关键词】民法;物;扩张性解释一、民法上物的范围的界定关于民法上的物的范围,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
罗马法上物的范围极其广泛,有学者认为:“在古代罗马,物是指除自由人而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该物是有用的还是无用的,有害的还是无害的,均属于广义的物。
后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罗马法逐渐把物限定为可以支配的、对人有用的的财产。
在优帝《学术汇编》中,它包含有体物、权利和诉权,又称为‘财物’(bona)这就是狭义的物”。
①罗马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物包括奴隶;二是物须能够为人所支配;三是物是财产的组成部分;四是物不仅包括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或权利。
可见,罗马法上物的概念是泛指财物,它包括现代民法的物权、继承权和债权等,含义广泛。
关于物的范围的问题,各国立法不同,理论学说也尚存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认识:一是以法国为代表,认为物兼指有体物和无体物;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物只能是有体物,不包括无体物;三是以瑞士为代表,物包括有体物,还包括自然力。
②法国民法上的物基本上继承了罗马法上的物的概念。
《法国民法典》在第二编‘财产及所有权客体的限制’中,用‘财产’这一概念来表述罗马法上物的概念。
”法国法系的另一典范《埃塞额比亚民法典》扩展了物的范围,因为将无记名有价证券和自然力归入动产。
德国民法理论将物限定在有体物范围内。
《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
”据此规定,物在德国民法中是一个有有确定范围的概念,它的范围要比物理学意义上的物小得多。
德国法学界对有体物的解释包括两个条件,一个事为人所感知,另一个是能为人所控制。
我国台湾民法对物也没有下定义,仅规定了物的种类。
按照台湾民法学者著作的一般提法,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体外部的,能为人所支配,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而独立成为一体的有体物及物质上法律上都能支配的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的特征

民法上的物的特征
物在民法上具有一定的特征。
首先,它要有实体。
这不仅指有形的实体,也包括无形的实体。
只有实体才能被认定为物,而无实体的只能被认为是权利。
其次,物必须具有独立性。
物的独立性表现在它能独立存在,并且能够被独立拥有。
此外,物通常具有价值,无价值的东西不会成为民法保护的对象。
另外,物还应是可以相互交换的。
交换是权利的提现方式,既可以体现物的价值,也可以实现财产的转让。
最后,物需要有可利用性,它应当可以被使用、占有或控制,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
因此,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物的特征主要有五个:实体性、独立性、价值性、交换性和可利用性。
这五个特征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物的概念。
可以说,没有这些特征的东西是不可能被视为物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有这些特征,就一定可以成为物,还需符合具体的民法规定。
要注意的是,民法中的物并不等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东西。
举例来说,电力、煤气等可以被视为民法上的物,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不会将其视为物。
同样,有一些在日常生活中被视为东西的,如一部电影、一个想法,由于其无形无实体,无法独立存在,往往在民法上不被视为物。
由此可见,民法对物的界定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需要进行调整。
然而,无论如何变化,物的基本特征实体性、独立性、价值性、交换性和可利用性是永恒不变的。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在民法中,物是指客观存在并可以被占有、使用、消费的客体。
它可以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两种形式。
二、有形物的特征有形物是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它具有以下特征:•实体性:有形物是物质的表现形式,具备一定的体量和形状。
•可见性:人们可以通过眼睛直接观察和感知有形物的外在特征。
•可触性:有形物可以通过人们的触觉来判断其质地和变化。
•可占有性:有形物具有占有性,即人们可以将其据为己有,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无形物的特征无形物是指不能看见或摸得着的物体,它具有以下特征:•无形性:无形物无法通过直接观察和感知来确定其存在和外在特征。
•抽象性:无形物是一种抽象概念,代表着权利、债务、利益等法律关系。
•不可占有性:无形物无法被单独占有,只有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来确权。
•可转让性:无形物是可以被他人转让和取得的,例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四、物的价值物的价值是物作为经济资源所具有的重要属性,它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使用价值:物作为满足人们需求的工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可以用来满足人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交换价值:由于物的稀缺性和供求关系,物可以通过交换获得一定的价值,成为交易的对象。
•投资价值:有些物品可以作为投资的对象,通过增值转化为财富,例如房地产、艺术品等。
五、物的法律地位在民法中,物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它具备以下特点:•物权性质: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作为权利主体的一方行使物权。
•法律保护:物具有法律保护,任何侵犯物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对象:物可以作为合同的对象,作为交易和合作的基础。
•继承对象:物可以作为继承的对象,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相应的继承。
以上是关于民法上物的概念和特征的相关内容。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既可以是有形的可见可占有的实体物,也可以是无形的抽象的法律关系。
理解物的概念和特征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物权编2024年

民法典物权编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合同的法律依据1.3 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1 物权的设立2.2 物权的变更2.3 物权的转让2.4 物权的消灭第三章:物权的效力3.1 物权的排他性3.2 物权的优先性3.3 物权的追及性第四章:物权的保护4.1 物权的保护方式4.2 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4.3 物权侵害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不动产登记5.1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5.2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5.3 不动产登记的变更与注销第六章:动产交付6.1 动产交付的法律效力6.2 动产交付的程序6.3 动产交付的瑕疵责任第七章:共有7.1 共有的类型与效力7.2 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7.3 共有关系的变更与终止第八章:担保物权8.1 抵押权8.2 质权8.3 留置权第九章:用益物权9.1 土地使用权9.2 地役权9.3 租赁权第十章:占有10.1 占有的定义与分类10.2 占有的效力10.3 占有的保护第十一章:合同的签订与效力11.1 合同的签订条件11.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1.3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12.1 合同履行的原则12.2 合同履行的程序12.3 违约责任的确定与承担第十三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3.1 合同的变更13.2 合同的解除13.3 合同的终止第十四章:争议解决14.1 争议解决的方式14.2 争议解决的程序14.3 争议解决的法律后果第十五章:附则15.1 合同的解释权15.2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15.3 其他约定第十六章:签字栏16.1 甲方签字16.2 乙方签字16.3 签订时间16.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及保护等相关事宜,适用于所有物权法律关系。
1.2 合同的法律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物权总则1.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章:物权的设立2.1 物权设立的一般规定2.2 物权设立的程序与要求2.3 物权设立的效力与限制第三章:物权的效力3.1 物权的排他性3.2 物权的优先性3.3 物权的保护第四章:物权的转让4.1 物权转让的一般规定4.2 物权转让的程序与要求4.3 物权转让的效力与限制第五章:物权的担保5.1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5.2 抵押权5.3 质权第六章:物权的保护6.1 物权的侵害与救济6.2 物权的争议解决6.3 物权的法律保护第七章:物权的特别规定7.1 共有权7.2 相邻权7.3 地役权第八章:物权合同的签订与备案8.1 物权合同的签订8.2 物权合同的签到时间8.3 物权合同的签订地点及备案程序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物权总则1.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直接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1.1.1 物权的直接性物权的直接性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无需他人协助。
1.1.2 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
1.1.3 物权的绝对性物权的绝对性是指物权的实现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第三人。
1.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每种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效力。
1.2.1 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全面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2.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地役权、地上权等。
1.2.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1.3.1 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物的存在、权利人的意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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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