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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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物的概念

民法典中物的概念

民法典中物的概念
民法典中物的概念是指可以被占有、使用以及流通的物品。

物包
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指地、建筑物及其构成部分,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

动产指除不动产以外的所有有固定性和流动性的物品,
如车辆、家具、钞票等。

物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我们与之
打交道的方式往往是通过占有、使用和交换来获得物的利益。

在法律上,物被视为一种权利客体,其作用是为人们的生产和生
活提供便利。

物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价值,还承载了很多社会和文化的
意义。

比如,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地的珍视,就是基于对古代物品的
关注和爱护。

另外,物的概念还经常涉及到责任和义务。

例如,物的
所有权人应当依法管理并防止他人侵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的权利保护,二是物
的法律责任。

物的权利保护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可以通
过占有、出租等方式实现。

物的法律责任涉及到物权人应承担的义务
和责任,如对物品的损坏、丢失、被占有等情况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总之,物的概念在民法典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仅是满足
人们物质需求的一种客体,同时也涉及到法律责任和义务,对于人们
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与物打交道的时候,我们
需要时刻明确物的法律属性,同时要尊重他人的物品权,做到和谐共处。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合同的效力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浅谈民法中的人格物

浅谈民法中的人格物

浅谈民法中的人格物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而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一般以有体物为限。

很显然,上面所述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符合物的一般特征,应该纳入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但其与普通物又有明显的不同。

在物的传统分类中,若须找与之相对应的物的分类方法,只有关于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划分比较接近。

所谓特定物,一般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因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因其不能被替代,故又称为“不可替代物”。

在特定物界定的框架之下,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人格物认定为特定物并无不妥,倘若细察之,我们不难发现现行法和现有物权理论中对特定物的界定显然不能凸现这类物的本质特点。

换言之,以民法现有的特定物的概念根本无法囊括这类物,特定物只是指被特定化的财产,而人格物首先是物,其次也是特定化的财产,但人格象征意义这一个特定的含义无法通过一般意义上的特定物体现出来,其独有的特性表现为:第一,人格物是有形的实体但又带有“无形性”特点。

人格物上附着精神利益,寄托了当事人的特殊感情,对当事人则意味着安慰、愉悦、哀思、回忆、财富甚或人生意义等等。

这种利益具有无形性。

已故父母的唯一的照片、在旅游景点煞费苦心拍的纪念照、结婚庆典上的录像带、几代祖传的祭祀器皿无一例外的都符合这一特征。

从某种程度上讲,人格物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已构成所有人人格的一部分。

因此美国学者玛格利特·简·拉丁指出,我们大多数人都把自己拥有的物品几乎当成是自己的一部分,这些物品与人格密切联系在一起,构成个人连续性的方式的一部分,如结婚戒指、肖像、传家宝或房屋。

人们可以通过因偶然失去物品而痛苦的程度考量某人与该物品关系的密切程度和意义,假如失去物品造成了无法弥合的伤痛,那么该物品与这个人的关系就非常紧密,该特定物就与该持有人捆在一起。

民法第九章B物的分类物权的类型

民法第九章B物的分类物权的类型

二、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根据是否能够移动及是否因此而改变其用途和降低价值,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和用途的物。

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主物和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如鞋子和鞋带、电视机和遥控器、自行车和车筐等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

3、原物和孳息这是按照物与物之间的产出关系进行的分类原物:作为本体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利益,如动物的产出物。

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如利息和租金。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等。

不可方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如一辆汽车、一台设备、一只羊等。

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

5、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替代的物。

如一幅画、一件文物。

种类物:指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的物,如大米、布匹等。

6、流通物、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转让加以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如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等。

7、有主物与无主物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物可以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一辆汽车。

无主物: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

第三节物权的类型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有三大类。

分别如下:1、所有权。

论民法中的物

论民法中的物

论民法中的物作者:张柏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20年第12期摘要:传统意义上物的概念已经无法涵盖新兴的、需要法律保护的“物”,本文提出构建幵放的民法上的物的体系,随时接纳已经出现并呈现稳定状态的物。

关键词:物;有体物;无体物一、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目前学界的通说认为,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

狭义上的物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二)目前我国民法上的物面临的问题从“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到“胚胎案”,再到前段时间“手机号码的继承案”,相比之下,以民法上的物为基础的保护模式更为妥当。

但是按照传统民法上物的定义,我们很难把以上这些涵盖到其范围内,并给予一定的保护。

据此,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幵放的民法上的物的体系,随时接纳已经出现并呈现稳定状态的物。

这样就不会因为传统民法物概念封闭导致财产法体系的保守封闭,能在维护财产法体系相对稳定的同时,又不失去灵活性。

二、民法上物的内涵和外延(一)民法上物的内涵古罗马时期,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上的物。

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改变了人们对物的认识,除了自然物之外,还充分肯定人的本能及感官生活在人生命中的价值和意义。

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理性的极大发展增强了人类的认知能力和对自然的控制能力,人对自然控制能力的强化拓展了民法上物的范围,物的观念也开始扩张。

技术理性的日益发达与运用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对自然世界的认识能力和支配能力,原来尚不能为人认识和控制利用的东西在科技的帮助下已进入了人的控制和利用范畴。

比如说,以前人们无法控制的电、热、声、光等自然力成了权利的客体,大洋之海底和宇宙空间正逐渐成为人类探索、开发的对象。

除此之外,近代以来,地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比比皆是;卫星空间站的建立由此而形成的如何协调和利用空间的问题也不断地凸现出来。

民法物的分类

民法物的分类

民法物的分类
民法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1.动产:指可移动的物品,如书籍、衣物、电器等。

2.不动产:指不可移动的物品,如土地、建筑物、矿山等。

3.财产权:是指法律上对财产享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包括所有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指知识产出的权利所构成的一种产权。

5.货币:是指具有一定价值并且可以流通作为交换媒介的物品,如人民币、美元等。

6.文物和文化遗产:指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和遗产,如古代建筑、陶瓷、绘画等。

7.自然资源:指存在于自然界中,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资源,如土地、水资源、石油、天然气等。

探讨民法中的物

探讨民法中的物

MING RI FENG SHANG153人 文 科 学文|柴慧婕探讨民法中的物摘要:民法中的物具有财产性质,是民法中重要的研究对象。

做好民法物的研究,对于权利界定、利益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本文对民法中的物进行研究和分析,通过概念引入、特征阐述、现代发展、意义深化、法律明晰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剖析,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员深化民法物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民法;物;探讨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除人身体之外的,能够满足人们在物质或精神层面的需要,人可以控制、支配的有实体的物质,给人带来一定的享受和满足感,物的范围十分广泛,物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

法学中关于物的探讨具有十分久远的历史,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有对物的解释,在罗马法中,物的范围之大,可以是除了存在于自然界中排除了自由之人以外的一切东西。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慢慢的进步,物的范围也被限定在是对人有用且可以支配的财产,罗马法中的物包括奴隶,还要具备可被人支配的原则,可以构成财产,不仅是有形的,也存在无形的或者是人的权利。

导致罗马法中物的权利包括了继承,债务,物品所属等权利,含义十分广泛。

关于物的范围,各国立法都有不同的立场,分为以下几种:法国认为物兼指有体物和无体物;德国提出物只能是有体物,不包括无体物;瑞士则以物包括有体物,还包括自然力作为物的范围。

我国就沿袭了大陆法系传统,这些国家的物权制度在民法上的一些规章准则对我国的法律产生了较深远的影响。

二、物的基本特征1、属于人身体之外的物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在民事权利义务内的事物,主体本身不在物的范畴。

人体的构成是有区别的,在遵循法律的情况下,如果人的某个器官从人体中分离,就可能成为权利义务内的物,例如捐献的器官,抽出的血等。

器官是否属于权利义务的物,或者在哪种情况下属于权利义务的物,主要还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判定。

2、物具有特殊的内涵外延就其内涵来说,其并不局限于有体物,从广义上来说,独立于人之外的特定物都可以被认定为物。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物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物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物的概念和分类一、物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客体。

传统民法的物,是指那些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为人力所能支配的,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客观物质对象。

1. 传统理论认为,物必须是人们的感官所感觉的客观实在,而且作为法律上的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在法律上,人是享有独立人格的民事权利主体。

自奴隶制被废除以来,人本身在法律上就不再被作为权利的客体。

因此,现代民法明确将人身排除于物的概念之外,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

不过,民法上也从不反对把已从人体分离的某些部分如毛发、血液等视为物并成为权利客体。

案例18:在某市医院,一名患脑出血救治无效的打工妹李某,因拖欠医院医疗费2万多元,无力偿还。

其母决定将其眼角膜无偿捐献给该医院,希望以此抵消拖欠的医疗费。

但病人亲属在捐献病人角膜后能否将医药费一笔勾销时,医院无法给予正面回答。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人体器官是否是法律上的物,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标的?一般认为,身体器官作为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格权的客体,而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被认为是固有的、绝对支配性的、专属于权利主体且不得任意处分的权利。

因此,人体器官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作为物来交易。

但是,现代社会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普及,为了鼓励治病救人,法律也特别例外规定,人体的一部从身体分离出来,可以作为物看待。

例如,输出的血液,捐献的器官,但处分尚未与人体分离的一部分,仅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限。

而对人体器官的买卖、担保、抵债,应视为违反公序良俗,其行为不应有效。

本案虽并未直接表现买卖关系,而是表现为以捐献器官来抵偿债务的行为,如果说家属进行的是一个单独的捐献行为,而医院相应作出一个单独的债务免除行。

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

1、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2.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a存在于人身之外。

b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 c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d物以独立成一体的有体物为限。

人死之后,主体资格不复存在,遗留的人体即肉身,即回归为自然物。

作为自然物,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在文明社会里它不象其它自然物那样可以为人们随意处置以至丢弃,但它的确是一种存在的、脱离生命不再具有主体资格的物。

假肢、假牙等视为人体一部份,但一旦与人体分离,则为物;头发、血液等可分离者,分离后为物;尸体为物 。

物权法不适用于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即《专利法》来调整。

物权法中的物指传统民法中的物,即动产和不动产,而知识产权是舶来品,属于智力成果,虽然其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但知识产权的一些特征和物权很像,如一般认为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民法上的物,不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通常都是一种稀缺资源。

物,一定程度上或者在一定语境下可以将其表述为财产,是狭义上的财产。

人,总是独立于物而又很难在真正意义上脱离于物。

物,因为传统民法上要求一物一权,故要求其在物理属性上占据独立的空间。

通常而言,这种独立物的使用价值非常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其没有与其他物进行组合或者整合,只能独立地发挥自身的功用,但这显然有悖于物权法上物尽其用的原则。

物的角色很多,其在债法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虽然通说认为,合同的标的是给付行为,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种给付行为的内容就是物。

通说认为,民法上的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效力,而合同基于其相对性,并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

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某些合同也具备了排他性的效力,"买买不破租赁"就是其中的适例,有的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债权的物权化"。

民法上的物,试图解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

自然人之所以得此名称,其实是在彰显自身的自然属性,不纯粹是民法上特定拟制的"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特别是有别于"法人"(Artificial Person)。

民法物的定义

民法物的定义

民法物的定义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民法物的定义。

咱就说,民法物啊,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宝贝玩意儿。

你想想看,你家里的那些家具啦、电器啦,这不都是民法物嘛!民法物那可是包罗万象啊。

比如说,你每天穿的衣服,那就是民法物呀!它是你的,别人不能随便拿走,这就是受到民法保护的呢。

还有你开的车,住的房子,这些都是民法物。

民法物有个特点,就是它得是有体物。

啥叫有体物呢?就是咱能实实在在摸到、看到的东西。

那有人就问了,感情就不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呀?嘿,还真不是!那些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比如你的想法、创意,虽然也很宝贵,但就不属于民法物啦。

再打个比方,你去菜市场买菜,那些菜就是民法物呀。

你花钱买了,它就归你啦,别人可不能抢。

这就是民法物在咱日常生活中的体现。

咱生活中到处都是民法物呢,大到房子车子,小到一个茶杯、一支笔。

它们都有自己的归属和权利。

民法物的存在,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有秩序,让我们知道什么是自己的,别人不能随便乱动。

你说要是没有民法物的规定,那不乱套啦?谁都可以随便拿别人东西,那还得了呀!所以说呀,民法物的定义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它可有大用处呢。

咱平常可得注意啦,要保护好自己的民法物,也别去乱动别人的。

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的尊重呀。

你想想,要是你心爱的东西被别人拿走了,你得多心疼呀!民法物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个个小坐标,标记着我们的财产和权利。

它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稳,更加有保障。

所以啊,可别小瞧了这民法物的定义,它可关系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呢!总之呢,民法物是咱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有序、有保障。

我们要好好珍惜它,保护它,让我们的生活因为有了民法物而更加美好!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1. 物的定义•在民法上,物是指客体存在的具体实体,可以以一定的形式被人所占有并具备经济价值的客观事物。

2. 物的特征•客观存在性:物是客观存在的实体,与主体独立存在,具有一定的实在性。

•有形性:物具备明确的形态和实体,可以通过感官进行感知和触摸。

•可占有性:物可以被人以合法的方式占有,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经济价值性:物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作为交换和交易的对象。

•依附性:物可以与其他物相连结或依存,并且不改变其自身实体的特点。

3. 物的分类根据民法的规定,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的物,如货物、金钱、车辆等。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人身•人身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以及与人身有关的权益,如姓名、声誉、隐私等。

无体物•无体物是指无法以有形的方式呈现的物,如债权、专利权等。

4. 物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物在民事关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物作为财产•物是财产的基本要素,人们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来实现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

物作为交易对象•物作为具备经济价值的客体,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进行买卖、租赁等行为。

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中,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和实现的依据。

物作为责任的依据•在民事责任中,物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损害的程度往往与物的性质和价值有关。

5. 总结民法上的物是指具有客观存在、有形、可占有和经济价值的实体物。

根据不同的特征和分类,物在民事关系中具备不同的作用和意义,是民商事活动的基础和重要元素。

了解和掌握物的概念和特征,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关于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占有保护

关于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占有保护

关于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占有保护在现在的经济⽣活中,因为物权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关于物权占有的⽽导致的纠纷尤为繁多,但是很多⼈不明⽩物权占有有关的法律法规,下⾯就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读关于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占有保护的相关法条。

关于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占有保护《民法典》第四百六⼗⼆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为,占有⼈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侵占发⽣之⽇起⼀年内未⾏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对于他⽅侵占或者妨害⾃⼰占有的⾏为,可以⾏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占有保护的理由在于,已经成⽴的事实状态,不应受私⼒⽽为的扰乱,⽽只能通过合法的⽅式排除,这是⼀般公共利益的要求。

例如甲借⽤⼄的车,到期不还构成⽆权占有,⼄即使作为车的物主也不可采取暴⼒抢夺的⽅式令甲归还原物;⽽对于其他第三⽅的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的⾏为等,甲当然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使占有的保护。

因此可以看出,占有⼈⽆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权占有,其占有受他⼈侵害,即可⾏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侵害⼈只要实施了本条所禁⽌的侵害⾏为,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不问其是否具有过失,也不问其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享有权利。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种类:占有保护请求权以排除对占有的侵害为⽬的,因⽽属于⼀种物权的请求权。

根据占有受侵害的不同情形,分别发⽣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

此种侵夺占有⽽构成的侵占,是指⾮基于占有⼈的意思,采取违法的⾏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配。

需要注意的是,⾮因他⼈的侵夺⽽丧失占有的,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此种情形下,原占有⼈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的法律关系等去解决。

民法中主物与从物的例子

民法中主物与从物的例子

民法中主物与从物的例子
1. 汽车和备用轮胎呀,你想想,汽车是主物,备用轮胎就是从物呀!要是没了这个备用轮胎,万一在路上车胎出问题了可咋办呀!你说是不是?
2. 房子和附属的小花园,这不就是嘛!房子是主物,那小花园就是从物呀,有了小花园,房子就更有情调啦,多棒呀!
3. 电视机和遥控器,哎呀,电视机为主物,遥控器肯定就是从物啦!没有遥控器,那看电视多不方便呀,可太让人头疼啦!
4. 钢琴和琴凳呀,钢琴这么大件是主物,琴凳就是跟着它的从物呀,少了琴凳咋好好弹琴呀,真不敢想呢!
5. 书桌和它上面的台灯,书桌就是主物,台灯就是为它服务的从物嘛,没有台灯,晚上在书桌上看书都费劲呀!
6. 大床和配套的床头柜,大床自然是主物啦,那床头柜就是从物呀,能放些小东西多实用呀!
7. 复印机和它的纸盒,复印机是主物,纸盒就是从物咯,没了纸盒,复印机可就没法好好工作啦,这不显而易见嘛!
8. 游艇和系在旁边的救生圈,游艇为主物,救生圈就是从物呀,出航的时候有救生圈才更安全呢!
我觉得呀,主物和从物就是这样相互依存的关系,从物能为主物带来很多方便和作用呢!。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在民法中,物是指客观存在并可以被占有、使用、消费的客体。

它可以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两种形式。

二、有形物的特征有形物是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它具有以下特征:•实体性:有形物是物质的表现形式,具备一定的体量和形状。

•可见性:人们可以通过眼睛直接观察和感知有形物的外在特征。

•可触性:有形物可以通过人们的触觉来判断其质地和变化。

•可占有性:有形物具有占有性,即人们可以将其据为己有,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无形物的特征无形物是指不能看见或摸得着的物体,它具有以下特征:•无形性:无形物无法通过直接观察和感知来确定其存在和外在特征。

•抽象性:无形物是一种抽象概念,代表着权利、债务、利益等法律关系。

•不可占有性:无形物无法被单独占有,只有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来确权。

•可转让性:无形物是可以被他人转让和取得的,例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四、物的价值物的价值是物作为经济资源所具有的重要属性,它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使用价值:物作为满足人们需求的工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可以用来满足人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交换价值:由于物的稀缺性和供求关系,物可以通过交换获得一定的价值,成为交易的对象。

•投资价值:有些物品可以作为投资的对象,通过增值转化为财富,例如房地产、艺术品等。

五、物的法律地位在民法中,物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它具备以下特点:•物权性质: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作为权利主体的一方行使物权。

•法律保护:物具有法律保护,任何侵犯物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对象:物可以作为合同的对象,作为交易和合作的基础。

•继承对象:物可以作为继承的对象,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相应的继承。

以上是关于民法上物的概念和特征的相关内容。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既可以是有形的可见可占有的实体物,也可以是无形的抽象的法律关系。

理解物的概念和特征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中物的种类

民法中物的种类

物的种类一、流通物(融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这是以物是否能够流通、能在何范围流通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

不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又叫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它们之间划分的标准是物能否移动并已是否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以及物权变动法律要件的不同。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于损害价值的物。

不动产之外的财产就是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主要差别是:1、物权公示方法不同;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的差异。

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关负责处理。

动产纠纷的管辖就比较灵活。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这是根据转让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转让物。

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

特定物有时与“不可替代物”同义;种类物有时与“可替代物”一致。

四、主物与从物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后有主要效用的物。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也叫“附属物”。

一般说来,从物必须具有以下3个要件:1、必须不是主物的成分;2、须对主物起辅助作用;3、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所有。

区分主物和从物的实际意义在于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也即“从物随主物”。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物依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物的分类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物的分类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物的分类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物的分类。

民法在司考备考中占据很大的比重,是重中之重,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相信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7年司法考试的艰难复习,我们为考生整理了一些复习笔记,希望大家在备考中能有所参考,在学习中获得灵感。

(一)动产与不动产这是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的。

动产与不动产,是民法上对物的最重要的分类之一,物权法就是按照动产和不动产来规定不同的权利变动制度的。

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家具、金银等;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概括地说,属于不动产的,主要就是土地和房屋,此外的皆为动产。

在我国因为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作为权利标的,主要是土地的各种用益权以及在用益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区分的法律意义:(1)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均须办理登记后才生效。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

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依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可设定抵押权。

从物的性质上看,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动产。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

在民法上“物”的种类有多少种

在民法上“物”的种类有多少种

在民法上“物”的种类有多少种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

很多人对这个物不是很了解。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民法上“物”的种类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民法上“物”的种类一、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可以自由转让,在民事流转中不受任何限制的物。

凡是法律未明文规定限制其流通的物,都属于流通物。

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物都是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其流通的范围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物。

如个人持有的黄金,依法只能出卖给国家银行,私人之间不得买卖;又如麻醉药品的销售,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批准,等等。

禁止流通物是依法不得进入民事流转的物,如公用物(江河、公园、公用道路等)、违禁物品(如毒品、伪钞、淫秽书刊等)。

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及禁止流通物的意义是有助于确定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凡是以限制流通物为交易行为客体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无效;凡是以禁止流通物为客体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种类物与特定物种类物是当事人仅仅用品种、数量等度量衡单位加以确定的物,如十斤大米、二十公斤汽油等。

种类物的特点在于同种类的物相互之间可以互相代替。

特定物指具有某种独特特征的物或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从种类物中特别选定的物。

如一张古画、一部使用过的汽车、当事人选定的一把小提琴等。

特定物的特点是其相互之间不可以代替。

区分种类物与特定物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正确地确定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借用等;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种类物,如借贷。

)此外,区分有助于正确判断债务是否已经适当履行(交付种类物的债务只须交付同种类的物即可,而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则要求债务人必须按规定的特定财产交付)。

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指对物进行实际分割以后不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如十斤大米可以分为两份而不影响其价值。

不可分物是其实际分割以后价值会减少或用途会受到影响的物。

如一部电视机就是不可分物,将它分为两半,就不能使用。

物的概念和占有的概念

物的概念和占有的概念

物的概念和占有的概念内容提要: 通说认为,物是一种可“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占有是“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这实际上是对物和占有的循环定义。

物是可占有的财产;占有是对对象物理属性的具有外观表现形式的全面控制行为。

在此认识基础上,对通说关于物和占有的若干观点作了商榷,得出了新的结论。

关键词: 占有/控制/外观/准占有一、物的概念物是民法的基本范畴,是民法特有的概念,是重要的权利客体。

有些民法教材采用列举物的属性,代替对物的定义,如“须可为权利客体”,“须为有体”,“须为人力所能支配”,“须独立为一物”,“须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1]等等。

定义通常采用“属+种差”的方式,列举事物的属性常常不能揭示事物的“属”和“种差”,不能代替对事物的定义,而且存在以下问题: (1)未必均成立,如引文之“须为有体”,但电、热、光、磁等,无体却属物;(2)可能存在包含关系,如引文之“须可为权利客体”,即包含“须为人力所能支配”、“须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3)未必完全,如物的属性包括交换价值,可与主体分离,属财产,可占有,等等,引文均未列举。

有些民法教材对物下了定义,比较详细的是:“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2]据此,物的属概念是物质客体,种差是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需要,可实际控制或支配。

通说物之定义,是借助所谓“实际控制和支配”即占有的概念完成的。

而通说又认为:“占有是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3]即占有之定义,又是借助物的概念完成的。

通说之物和占有,实际上在循环定义。

哲学有物质概念,物理学有物体概念,民法学为什么还要提出物的概念?在民法史上,物的范围是变动的,如罗马法的物包含奴隶和各类财产权,但不包含电、热、光、磁等能量;现代民法的物包含电、热、光、磁等能量,但不包含财产权。

这说明民法学对物的认识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不存在一个古今中外公认的物的定义。

浅谈民法之“物”

浅谈民法之“物”

能在人 的视野 里具有 民法 意义 之物 不仅 要 有 自身 的物 理 意 义而 且 要 能解 决 人 们 的现 实 经 济需要 。那 么, 民法之 物究竟是 什么 ?物 与人 的关 系 如何?人体 能否 为物?本 文将对 此等 问题 进行探讨 。


从 物 的 立法 例 看 物 的 历 史 变 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古巴比伦制定的《 汉穆拉 比法典》 物、 中, 财产、 财产权利这三个概念尚未有明确 的区分 , 能成为 物的有牛羊牲畜、 田园房屋、 金银宝石或其他动产 , 而奴隶是买卖、 借贷等契约中当然 的财产标的。 公元前 6 世纪最终形成的犹太人的教典《 摩西律法》 则体现了奴隶是可以由“ 转变成“ 的, 物” 人”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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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r s:h ma o e ;a i l y wo d u n b dis n mas
人 与物作 为法律概 念 和实体 在 民法 中 的截然 划分 , 当是 天经 地 义 的 。物 因为人 的需求 而具 有存 应 在价值 , 该价值 在 民法 中的判断 标准是 : 在人 的身体 之外 、 能够 为人 控 制 、 有满 足 人社 会 需要 的独 立性 。
定。物与人 的区分在近代之前十分模糊 ,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开始确立物与人 的对立结构 , 物成为 了人 支配的对象, 成为 了
权 利 客体 , 的地 位 大 大提 高。 但 另 一 方 面 , 技 的 发展 , 得 物 与人 的 区分 又 开 始模 糊 起 来 , 人 体 器 官 的 定 性及 动 人 科 也使 对 物 的 地位 问题 出现 了争 论 , 至 出现 了所 谓 物 的 主 体化 , 甚 需要 对 诸 如 此 类 的 问题 正 确认 识 。 关键 词 : ; 体 ; 物 物 人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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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第四章
作为权利客体的物
第一节 权利客体与物

பைடு நூலகம்

权利客体因权利的种类而有所不同,如 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知识产权的 客体是智慧财产,债权的客体为行为, 而物权的客体则为物。 《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特定物: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 物 *不特定物:当事人仅抽象指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特定物是特定之债的标 的物,不特定物是种类之债的标的物

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的物 *合成物: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 *集合物:多数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 而成的物 *区分的意义:不同权利的标的物(买 车、买房、收购工厂)
第二节 物的意义


《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 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理论上: 物是指人体以外的、具有确定 的界限和范围、能够成为权利客体且可 以为人力所支配的独立成为一体的有体 物。
物的特性



物须为有体:水、电、光均为有体 物须为人力所能够支配:日月星辰 物须为权利的客体:物权法定 物须独立成为一体:价值上的独立体而非物理 上的独立体(一粒米与米雕) 物须满足人们的需要: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物须有一定的界限或范围:自然与社会的方法 划分
物的种类

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区 分:树木,民宅,流动窝棚) *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 *区分的意义:确定物权法的结构与债 权关系的内容

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物在效用方面的关系划分的: *从物不是主物的成分(区别:电池, 电脑显示屏,数码照相机中的数码卡) *从物可补助主物的效用 *从物与主物须同属于一个人 *区分的意义:对主物的处分应及于从 物

原物与孳息 由原物产生的收益为孳息,孳息包括: *天然孳息:因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 收益,(区别:树上的苹果,收获后的 苹果) *法定孳息:因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区别:利润,利息) *区分的意义:确定孳息的归属

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融通物:可以作为权利客体流通的物 *不融通物:不能作为交易客体的物 (黄金、枪支) *区分的意义:规范交易秩序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物经过分割也不改变其性质 (金钱) *不可分物:分割后即改变其性质的物 (汽车) *区分的意义:决定可分之债与不可分 之债(如合伙解散),也可以确定遗产 分割

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消费物:物在使用后不可再用于同一 目的(柴米油盐) *非消费物:可反复使用的物(耐用消 费品及不动产) *区分的意义:决定债权的类型,如消 费物只能存在与消费借贷中,而不可消 费物可存在于使用借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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