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一)
论我国民法上的公共利益——以合同法为中心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J un lo in s miit t n Isi t o ra fJa guAd ns ai n tue r o t
No 1 2 1 . ,0 0 Ge e a .4 n rlNo 9
论 我 国 民法上 的公共 利 益
开放 的不 确定 概念 , 终 究 还 是 一 个 “ 内漏 但 法
制 的 , 了事先公 布 的法律 、 除 行政 法规 的 明确 规 定( 以强制 性规范 的 形式 ) , 能到 宪法 上 找 外 只
洞 ” 这种 法律漏 洞存 在上 的必 要 ,是 因人 类 ①, “
在 规范 的设计 上有力 不从 心之处 。他 们 尚不能 完全 知道 : 哪些 是应 加规 范的 , 以及对 已认 为应 加规 范者 , 如 何才 能 清楚 地加 以规 范 ?于 是 应
16 2
人 利益之 所在 , 因此 , 它们无 法结 合成 为一 项统
一
裁 量权 的一 种有益 探索 。但 研究这 一 问题 必须 始 终 明确 的一 点是 , 共 利益 终 究 还是 一个 法 公 律 概念 ( 如 立法确 立 了这 一 概 念 的话 )无 论 假 , 是 对 它 的含 义 的界 定 还 是 对 它 进 行 类 型 化 分 析 , 始终 必 须 在法 律 的框架 下 进 行 。在 民法 都
的让步 与妥协 。这 种牺牲 必然要 求对公 共利 益
作 出界 定 , 则 , 否 公共 利益 就会成 为伤 害个人 利 益 的工具 。 正 是在 这 个意 义 上 , 朱庆 育 认 为 :
“ 自由秩 序 中 , 人 格 化 的社 会 根 本 无 ‘ 在 非 利
“ 这种表 象 的不 确 定 性 、 特 定 性 不 能把 公 共 不 利益推 入不 可 知 、 可界 定 的深 渊 。千 变 万化 不 的层 层表 象 不 能掩 盖 的一 个本 质是 , 共 利益 公
民法主要名词解释
第1~4章民法绪论(什么是民法)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民法意义上的财产: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人格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身份权关系:人们在家庭关系中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是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私权神社(人的权利神圣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过错责任原则:人应当对自己的有过错行为负责。
/民法上责任分担是归责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有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第5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的总和(法律事实的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某项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6章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引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概念。
准确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带来普遍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福祉的利益。
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公共利益提供了一种具体化的保障和约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得到优先考虑。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通常体现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
1. 宪法层面:宪法通常对于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行政法层面: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政府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刑法层面:刑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从而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受侵害。
例如,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财产犯罪、破坏环境等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秩序。
4. 民法层面:民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执行上。
通过民法的规定,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重要性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通过明确的法律界定,可以对不同利益进行权衡和调和,避免过度偏重某一方利益,确保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普遍性。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共同利益,是全体公民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共同享有的一种权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公共利益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然而,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无论是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还是在具体的保护措施上,都有一些常见的参考内容。
首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民法典应当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要目标。
例如,保护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身体权等,保护环境资源、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等,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和谐发展等,都是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基本界定内容。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原则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
例如,在土地征用中,如果国家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民法典可以规定必要的征收措施,以保障公共利益。
再次,在具体保护措施上,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典可以规定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社会组织等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环境保护诉讼,并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和赔偿机制。
此外,民法典还可以规定公共利益保护的其他相关内容,例如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例如,对于犯罪分子的行为,民法典可以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
总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以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权益。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民法典应当以公益为导向,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权益的原则,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操作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同时平衡不同群体、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只有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发展。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它们是指导民事法律实践的根本性原则,也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围绕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展开讨论。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
平等自由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人人平等,在民事关系中不受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的意志选择权,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的影响。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平等自由原则与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观相一致,它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平等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以诚实、信任和公平的态度相处。
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诚实原则、信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实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虚假的手段欺骗他人。
信任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不得以不当手段破坏他人的信任。
公平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公平原则,不得以不当手段占取他人的财产或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实践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
三、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权益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合法权益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探讨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探讨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扮演着维护公正和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
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民法中重要的原则和价值观,本文将探讨它们在民法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和保护问题。
一、公序良俗在民法中的意义和作用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认的公共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在民法中,公序良俗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序良俗是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桥梁。
尽管法律法规可以规范社会行为,但它们无法涵盖所有的道德规范。
公序良俗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为社会行为提供了行为准则和指引。
其次,公序良俗对于修复和调整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当法律无法明确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时,公序良俗可以成为一种指引,帮助人们判断何为合理和公正的行为。
最后,公序良俗的遵循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稳定。
当人们普遍遵循公共道德标准时,社会将更加和谐,互信关系将更加牢固。
二、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具体运用在民法中,公序良俗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合同法领域在合同法中,公序良俗被认为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当合同条款违背公共道德准则时,其条款无效。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不能要求雇员签订不合理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强度等违背劳动者权益的合同条款。
2.侵权责任领域在侵权责任法中,公序良俗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公序良俗,任何人都应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反公共道德准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后果。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故意逃逸的一方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3.婚姻家庭领域在婚姻家庭法中,公序良俗是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依据。
根据公序良俗,配偶之间应互相尊重、信任、关心,并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例如,家庭暴力行为违反了公共道德准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民法措施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利益的对象不仅限于个人,而是涉及到广大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和利益。
法律规定公共属性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共属性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等应当为全体社会成员共享,不得为少数人私利所垄断。
公共属性原则贯穿于我国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共属性原则的内涵、立法体现、实施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共属性原则的内涵1. 公共性公共属性原则的首要内涵是公共性。
公共性是指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等应当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不是为特定个人或群体所垄断。
公共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应当服务于人民,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国家权力不得滥用,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公共资源:公共资源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共同受益的资源,如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等。
公共资源应当合理开发利用,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公平享有。
(3)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指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利益。
公共利益应当优先保护,不得为特定个人或群体所侵害。
2. 公平性公共属性原则的第二个内涵是公平性。
公平性是指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1)权利平等:全体社会成员在享有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方面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受到歧视。
(2)机会均等:全体社会成员应当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政策等手段,消除各种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公平。
3. 透明性公共属性原则的第三个内涵是透明性。
透明性是指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的运行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1)信息公开: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国家权力、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的有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2)决策公开:国家机关在制定政策、决策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公共属性原则的立法体现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浅议公共利益
浅议公共利益摘要:不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公共利益都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累累硕果。
但就目前国内的研究来看,公共利益的范围较窄,可操作性的措施不多,还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 称谓混乱,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界定主体、判断标准、认定原则等都没有做出过多的研究。
学者们应当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公共利益制度的建设上,让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我国法律应当作出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主体和原则等确保我国公共利益的实施,增进社会福祉。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界定原则;界定标准一、公共利益的独立性公共利益游离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外,但同时又和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紧密相连。
公共利益不是简单的每个人利益的总和,公共利益主张每个经济理性人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能给每个人带来好处。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开始群居生活时就已经形成了公共利益,那时的公共利益即全体氏族成员的利益。
社会的发展也带动了公共利益的进步。
近代资本主义和法治国家的出现也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这时的公共利益是在契约自由基础上形成的,肯定了意思自治,追求经济发展、公共安全、和平等社会目标。
虽然现在存在多种利益交织和冲突,但我们仍有共同的追求,如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
从传统上来看,我国一直有国家本来思想,但社会本位思想逐渐发展,或许人们还没有意识到公共利益的思想,但这并不代表它不存在。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如同大多数学者而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的、抽象的概念,如何界定它的含义至今都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文字上的解释、程序和实体上的定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上的定义等,各种定义方式层出不穷。
逻辑学上对某一事物的定义即质的规定性方法有两种:内涵式的定义和外延式的定义,内涵式的定义方法形成的概念为实质概念,其具有封闭型和概括性的特点。
外延式的定义形成的概念为形式概念,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公共利益的外延式概念可以从特征、要素以及和相关概念等角度着手,如学者高志宏所言“从社会生活实践出发,总结出公共利益的特性也许比用一个理论概括公共利益的概念更有意义,更务实。
论公共利益(一)
论公共利益(一)摘要:在法学视野中,公共利益具有一般法律意义以及作为权力行使事实要件两个层次的含义。
权力行使的事实要件是其本质属性。
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指不确定多数人依规范和客观社会事实所享有之利益。
对于权力行使事实要件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则应从功能上的必要性、价值上的优位性、手段上的比例性以及程序上的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关键词:公共利益;内涵;一般意义;事实要件;一、问题的提出新修订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看似平淡的寥寥数语,背后却暗藏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雷霆万钧。
也正是些许朴素的文字,成全了众多有识之士翘首企盼的私产入宪之梦。
制度的应然意义甚至已经使更多的溢美之词显得贫乏与多余。
然而,与制度的应然意义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严峻现实。
在“贯彻落实宪法”之类的横幅底下还发生着众多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单薄的宪法文本也正经历着强大的现实惯性之洗礼。
①]这种现象所映射的固然是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不规范问题,然众多问题的表面却往往假借着一个共同的幌子——公共利益。
其实在此次修宪之前,我国宪法与法律对“公共利益”早已作出众多规定。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51条又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社会的利益;《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但是对于何为“公共利益”,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说明。
在依法治国的思潮日盛、警察国家的时代一去不返的背景之下,“公共利益”俨然已是国家权力干预公民权利的一柄尚方宝剑。
民法典中的法与公共利益
民法典中的法与公共利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
在民法典中,法律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分析民法典中法律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公共利益”在民法典中的定义及意义在民法典中,对于公共利益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条款的解读来理解其含义。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利益。
这些利益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民生活水平、环境保护等方面。
民法典通过不同章节的规定,对这些方面的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的保护。
二、民法典中法律对公共利益的保护1.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是民法典中法律高度关注的公共利益领域。
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对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特殊调查措施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的实施,旨在保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2.人民生活水平与社会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保障是民法典中法律所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民法典通过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确保人民的合法利益和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民法典还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并加强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这些法律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的稳定。
3.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是民法典中法律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领域。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责任,以及追究环境侵害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法律与公共利益的互动关系法律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法律发展和修订的基础。
法律与公共利益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在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律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尊重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确保法律的实施不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犹如一座坚实的法律大厦,为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保障。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 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每个自然人都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
同时,自然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如遵守法律、履行合同等。
2.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1. 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它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
2. 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权利。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了解民法典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了解民法典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了解民法典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和规范化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部涵盖广泛领域的法典,民法典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旨在介绍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使读者对民法典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的核心理念之一。
它体现了法律对于人与人之间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要求。
在民事关系中,法律要求对待所有的人都要平等,不论其地位、财富、性别、种族或宗教信仰等因素。
平等原则的体现,使得法律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保护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典的又一重要基本原则。
它强调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自由行为和自主选择权。
民法典鼓励人们在合法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包括买卖、合同订立、婚姻等行为。
自由原则的体现,使法律能够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主性。
3.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强调了民事关系中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民法典要求人们在进行各种行为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义务,并明确禁止违法行为。
合法性原则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民法典的另一重要基本原则。
它强调了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维护。
在民事关系中,公共利益可以涉及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
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使得个体权益必须服从于整体利益,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5.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民事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体现了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该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和行为准则。
诚信原则的体现,既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也保护了个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了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民法学原理是指在我国民法学中,所遵循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它是判断和解决民事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文将从下列几个方面来阐述民法学原理。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自由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自主进行协商、订立合同并自由约定合同条款,旨在保护当事人自主意志和自由选择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正。
二、契约诚信原则契约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应该恪守诚信原则,即遵循合同内容约定,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有利于保护合同上的财产权利,提高合同履行的执行力和稳定性。
三、责任承担原则责任承担原则是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主要聚焦于损害责任问题,即依据法律规定,对因自身过错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和赔偿,使社会秩序更加健康有序。
四、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视角下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做到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不对当事人权益进行片面性削弱,从而保证公平交易和公正竞争。
五、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或经济实力比较弱,其法律地位和应得的利益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更加良好的发展。
六、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先。
在司法裁判中,遵循公共利益原则的思想,保障和维护社会利益和公众福利的最大化。
七、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所有的行为都要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操作,才可以保证行为的合法性,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以上就是民法学原理的七个方面,相信通过本文可以更深层次地了解民法学的基本原则,让我们在法律方面更加成熟、负责任、灵活性十足。
民法典七大原则
民法典七大原则顾名思义,民法典是一部以民事关系为主体的法律规范。
在民法典中,有七大原则,它们是: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原则、尊重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对每个人都平等适用的原则。
这个原则是现代公法的基本同理心。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体现在对人的平等地位、平等义务和平等权利的规定。
它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是我们社会和法律的基本价值观。
自由原则是指人人在法律框架中有追求人生价值的自由和能力。
在法律上,自由的本质是一种权利,规定了每个人的自由大幅度。
自由意味着人民可以自己控制自己的行动。
公平原则是指公平的原则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
在处理事件时,每个人应该为公平和公正的行动。
这是建立在法律框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基本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要求人们在社会和经济交往中信奉诚实和守恒的原则。
在很多现代民法中,信用原则是一种重要甚至是基础原理,不仅是民商法规范和合同制度建立的基础,而且是推验和知悉利益的基础。
保护原则是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民法中,保护原则体现在对人身权、财产权等各种权利的保护。
这个原则的基本思想是保护个人和机构的切实权利,防止因外部力量而导致严重损失。
尊重原则是指以真正的尊重他人、重视他人的人格和尊严为基础,最终达到一种完美的、健康的社会秩序。
在民法中,尊重法律、公共道德、社会规范和他人的权利是尊重原则的核心和基础。
这个原则的基本作用是要求一切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品质,尊重他人的善意和正义。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法律的一切行为、工作和利益要求必须服从于公共利益原则。
在民法中,保护公共利益、制定公共法规和规定的原则是公共利益原则的核心和基础。
其中公共利益是对社会和国家财产,人民的政治权利和利益等方面进行的公正评估和权衡的结果。
在民法中,这七个原则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价值、基本保障。
在社会、市场和法律下面,它们起着调节、协调和保障整个社会的作用。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原则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原则正方辩手: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共利益原则的重要性。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社会和国家层面上,为了整体的利益和福祉,个人的利益需要服从于公共利益。
在这个辩题中,我们认为应该遵循公共利益原则。
首先,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如果每个人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及整个社会的利益,那么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
只有当每个人都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努力,社会才能够稳定发展。
其次,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可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社会中,有一些弱势群体往往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每个人都只顾及自己的利益,那么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将会受到侵害。
只有当我们考虑到公共利益,才能够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
最后,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如果每个人都只追求自己的利益,那么社会将会充斥着不公平和不正义。
只有当我们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因为这样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反方辩手:首先,我们要指出公共利益原则并非万能的。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利益可能会与公共利益相冲突,这时候就需要权衡利弊,不能一味地追求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人的权益。
其次,过度追求公共利益可能会导致个人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受到压制。
如果每个人都只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那么社会将失去创新和活力。
只有在个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够激发个人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最后,公共利益原则也可能会被滥用。
在一些情况下,政府或者权力机构可能会以公共利益为名,侵犯个人的权益。
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追求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人的权益,需要有一定的制衡和监督。
因此,我们认为不能一味地追求公共利益,而应该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不能忽视个人的权益。
公共利益并非万能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权衡和调整。
名人名句:“公共利益是最大的利益。
”——亚当·斯密。
民法典中的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中的法基本原则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和保护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民法典中包含了许多法律条文,这些条文中蕴含着一系列法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民法典中的法基本原则为主题,探讨其含义和作用。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典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原则之一。
它体现了现代社会法治精神,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自由原则包括平等权利原则和平等义务原则。
在平等权利原则下,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贫穷还是富有、人们在经济、教育、就业、婚姻等各个领域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
法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平等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在平等义务原则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
每个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不得以自己的特殊身份或地位来逃避法律的规定。
平等自由原则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是民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和法人应当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在合同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各方的自由意志,并且要求各方诚实信用,自觉遵守合同约定。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各方达成合意的时候,法律应当尊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是片面主观臆断。
只有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存在瑕疵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法律才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合同交易的公平和信任。
三、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中,追究违反法律规定者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补偿受损方遭受的损失。
责任追究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责任追究原则,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共利益的原理
公共利益的原理公共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利益的行为或决策,可以涵盖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各个层面。
在一个社会中,公共利益通常被视为至高无上的原则,因为它关乎到每个人的福祉和幸福。
公共利益的原理是建立在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上的:第一,公共利益应当优先于个人利益。
个人的权益和福祉是重要的,但不能以牺牲整个社会的利益为代价。
在做出决策时,应该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
第二,公共利益应当被平等地分配给每个人。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享受公共资源和服务。
这意味着没有人应该被歧视或排除在外,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实现自己的潜力。
第三,公共利益应当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我们生活在一个有限的地球上,我们的行为对环境和自然资源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致力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这些资源,以便将它们传给后代。
第四,公共利益应当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
社会不应该存在贫富差距过大、机会不均等的现象。
政府和组织应该采取措施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权利和福利,以及公平的机会。
第五,公共利益应当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
尽管公共利益至关重要,但它不能以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代价。
我们应该寻求一种平衡,既能够保护公共利益,又能够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公共利益的原则是为了确保社会的整体福祉和幸福。
只有当我们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并以平等、公正、可持续和自由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权益,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和谐和繁荣的社会。
每个人都应该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努力,以使整个社会受益。
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使命。
简述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
简述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规范公民、法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根本法律。
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是指指导民法典适用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它们包括平等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公民、法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平等的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人意志和自由选择的价值观,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在民法典中,平等自由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地位、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自由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中享有自主决定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由选择、协商和约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主体的自主性和自治性,强调了民事行为的自愿性和合意性,保护了当事人的交易自由。
在民法典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方面,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共识。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欺诈、虚假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体现了信用的重要性和维护交易秩序的需要,倡导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在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民法典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在民事纠纷中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民法典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体现在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方面,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五、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民法典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基础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某些民事行为给予限制或者禁止。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利益的最大化。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是什么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是什么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是什么?法律方面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是什么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民法典的重要基本原则。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
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
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自愿原则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一方面,自愿原则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开展,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活跃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进行,使市场经济有一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
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民法典,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的自愿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统一的。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合同条文的规定,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规定。
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是必须执行的。
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一)
【摘要】
在民事审判中曾经出现用公共利益原则判案的情况,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的概念,实际操作比较难。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加以探究,从而达成法律共同体的一些最基本的认识,以指导对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
一、导论
在我国民事审判中,曾经出现过用公共利益原则判案的情况,如曾经的“包二奶”案,社会影响很大,人们对此的争议也颇大。
由于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复杂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这样一些不确定的概念作为一种兜底条款,让法有相对的伸缩空间,操作起来更具有灵活性。
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规律和现代立法的基本趋势,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强。
但应当看到的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非常不确定的,因此,我们有必要探究公共利益的内涵,以指导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
二、对公共利益的追溯和理解
(一)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例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上均有公共利益条款。
有关的法律上的措辞有: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国家经济计划、社会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等。
立法措辞上显得有点混乱,但从其他措辞的基本意义来看,我国的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和其他国家的“公序良俗”概念是基本相当的。
世界范围内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序良俗原则规定下来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
该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第1131条和第1133条规定:“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原因;基于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
”此时,公序良俗不过是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例外的限制。
到了《德国民法典》,公序良俗的观点成为了支配私法全部领域的基本原则,该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以后许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民法典纷纷效仿这一规定。
如《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苏俄民法典》第49条规定:“实施目的违反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
”《民主德国民法典》第68条规定:“为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所不容的契约无效。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性认识及其评估
1、主观公共利益论和客观公共利益论
防止恣意决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存在着两种进路。
一种是从实体出发,说明权力的合法边界;另一种是从程序出发,以宪政框架下的民主决策程序限制恣意行使权力。
按照前一进路,客观上存在公共利益概念的合法边界;按照后一进路,公共利益概念是主观的,随参与决策程序的主体以及决策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1]
公共利益客观说在大陆法学上受到重视。
德国学者华特克莱恩的“量广”、“质高”理论,影响颇大。
华特认为,公共利益是受益者尽量广、对受益人生活尽量有益的事物。
2]此外,在经济学上的公共货物理论也提供了一种客观解释。
该理论把产品和服务分为公共货物和私人货物。
在私人提供公共货物的情况下,消费者将“免费乘车”,即享有这些货物而不付款。
潜在的供货人会因此转向其他地方谋取利润。
因此,如果私人无法提供某种公共产品或者服务,那么,它就需要由国家予以实现的公共利益。
公共货物说的理论大致是清晰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货物的外延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公共利益客观说是有它的意义的,但是实际上并不能提供公共利益性的客观判断标准。
更令人不安的是,公共利益客观说具有决定论的色彩,导致以权威损害民主。
因此,另辟蹊径,假定公共利益是主观的抉择,依靠公正的程序界定,在有的时候似乎更能够起到比较好的效
果。
这就是主观说。
3公共利益的具体表述的两个不同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具体列举哪些是属于公共利益。
如粱慧星的《物权法(草案)》中第48条对公共利益的表述是:“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走的是日韩等国的列举概括。
在我国的其他单行立法中,也是有这些方面的列举性概括的,比如,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就规定了几种类型的信托属于公共信托。
这些列举虽然不能完全确定公共利用的内涵,但有在部分领域内相对确定的意义。
即在这些领域只有这些情况属于公共利益。
第二种方法是,澄清公共利益的内在含义
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在谈到公共利益时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共利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盖以公共利益理解为偏于国家的利益,为强调社会性之意义,该用公共福祉字样,即为公共福利。
其实,公共利益不独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亦包括在内。
”这种说法,旨在表明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国家利益。
而流行欧美的卢梭式的民主理论则把公共利益界定为所谓公意,或者人民的意志,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意志。
还有人把公共利益界定为有关各方进行冲突和达成妥协这一过程的结果,如果政府的行为表达了这一妥协过程的结果,那么它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合法的。
3]
无论是对公共利益的列举性认识,还是对公共利益本身内涵的追索,都是有它的意义的。
列举性认识能够让公共利益的内涵在某些领域相对确定些。
而对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追索,也使人们在考虑一项事件是不是公共利益所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