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如何认定法律中的注意义务
如何认定法律中的注意义务案情刘某驾出租车载王某由主城区往经开区方向行驶,途中看到有人仰卧在公路上,返回时不慎从该人身上轧过并致其当场死亡。
经鉴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
后经询问乘客王某和路过此处的司机周某,二人均表示看到路上仰卧的是人。
分歧本案刘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方面的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刘某并不知道马路上仰卧的是人,因而不存在犯罪过失;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在去程中经过案发现场时已经绕行,表明其已经注意到公路上躺着的是人,因而返程中理应全力观察路面并谨慎驾驶,其怠于履行此注意义务并发生严重结果,因而应负疏忽过失责任。
评析本案核心在于刘某应否注意到马路上仰卧的是人,即有无相应的注意义务。
在疏忽过失中,注意义务是指对构成要件的结果所具有的认识义务。
作为疏忽大意过失犯的核心要素,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
客观说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一般性出发,主张以社会上一般人或平均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批评者认为客观说以整齐划一的标准去度量对法益造成侵害的特定个体,会使得个体尊严荡然无存。
主观说则从个体差异性出发,认为应当以注意能力作为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以此衡量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该学说预设的前提是,凡被课以注意义务之人,都是理性人、正常人,都是能够领会法律意思和内涵之人,而对于精神病人或精神耗弱者,由于其没有领会法律意思和内涵的能力或能力减弱,因而也不应对其课以注意义务或相同于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但主观说势必使刑法的刚性降格为因人而异的纯粹个人行为规范。
而折中说则认为注意义务的判断原则上应以个体注意能力为标准,如果主体的注意能力在平均水平以下,则仍然对其行为做否定评价,基于人权保障的要求,只是不处罚而已;而基于社会保护的需要,对于在平均水平之上的注意能力,理应课以更严格的注意义务。
仔细审视该学说可以发现,所谓的折中说事实上还是主观说,因为平均水平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作为注意能力的衡量指标,“以上”、“以下”仍然发挥着使个体注意能力极端具体化的作用。
注意义务的三个标准
注意义务的三个标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相互建立并承担了各种不同的义务。
义务是指个人或集体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履行义务是一种道德行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法律层面上,履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违反义务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下面将介绍三个关于注意义务的标准:1. 注意义务的合法性标准:履行义务首先应该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规范。
法律作为社会的基本规则和公共秩序的基石,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义务。
例如,公民有义务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危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企业有义务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政府有义务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 注意义务的公共利益标准:履行义务应当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生活中广大公民共同享有的、不容侵犯的利益。
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个人或集体应当承担特定的义务,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例如,公民有义务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如选举、监督等,为社会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企业有义务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等;政府有义务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公正等。
在履行这些义务的过程中,个人或集体应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 注意义务的道德伦理标准:履行义务应当符合道德伦理的规范。
道德伦理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
个人在履行义务时,应当尊重他人人权、尊严、隐私等基本权益,遵循公正、诚实、守信等道德原则。
例如,个人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盗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履行与客户、供应商、员工等的约定和承诺;政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个人应当考虑到道德伦理的要求,做到言行一致,言行合一。
综上所述,注意义务的三个标准分别是合法性标准、公共利益标准和道德伦理标准。
论《民法总则》背景下见义勇为者的注意义务
造成 的 损 害,无 论 必 要 与 否,其 责 任 均 被 免 除.为
害必要与否,不予讨论),即便该损害是因为见义勇
何同样是为了维护 他 人 利 益 或 者 公 共 利 益 免 受 损
为人的重大过失,甚 至 故 意 造 成 的,见 义 勇 为 人 也
失,正当防卫人和紧急避险人可能因为自己的行为
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分析,可以得知我国见义勇
权利并非上述三条法条予以解决的问题,在此不予
忧并没有被完全消除,对见义勇为人的保护仍不周
讨论.第二类损害 是 见 义 勇 为 人 因 为 救 助 行 为 造
全.为了对此做 出 回 应,审 议 稿 的 内 容 又 被 修 改,
成的他人损害,其 可 以 分 为 三 种:第 一 种 是 见 义 勇
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再一次对见义勇为人承担
一是人们 实 施 紧 急 救 助 之 后,可 能 反 被 受 助 者 诬
这些法律通常会免 除 在 紧 急 事 故 现 场 提 供 救 助 的
陷,导致人们在实施救助行为时有所顾忌;其二是,
医 生 的 所 有 责 任,或 者 免 除 重 大 过 失 之 外 的 责
因为存在实施救助行为反被追责的可能性,致使社
励,本末倒置
«民 法 总 则»第 184 条 的 立 法 目 的 是 为 了 避 免
在比较法上比较罕见,而且还造成了一定的体系矛
人情冷漠,匡扶社会正义,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免去
盾.在大陆 法 系 国 家,因 为 紧 急 事 务 管 理 的 急 迫
紧急救助者的 后 顾 之 忧. 但 是 鼓 励 见 义 勇 为 的 目
性,其减轻了见义 勇 为 者 的 注 意 义 务,见 义 勇 为 人
仅就故意或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损 害 承 担 责 任. 在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作者:王杨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
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
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
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关键词:注意义务;过失侵权;注意程度标准人;侵权行为法一、注意义务在民法上的地位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源于过失犯理论相类似,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亦源于对过错(主要是过失)的判定,作为过失判断的一种主要理论和学说,流行于英美法中,也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①。
在现代侵权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一般认为,过失包括注意义务的存在以及违反注意义务两个层面。
注意义务乃现代侵权法上过失判定的指标或者基准,是过失及其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必然结果,它使得过失判断具有简便易行的特征,非常有利于过失的判定,因而对于受害人的救济和公平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注意义务的法律厘定第一,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
第二,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为自己行为时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义务。
换句话讲,注意义务乃普遍性的消极义务而非普遍性的积极义务。
第三,注意义务虽然具有普遍性但却只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
第四,注意义务是沟通行为人与过失侵权的桥梁。
没有注意义务,未违反注意义务,自然谈不上过失行为,更谈不上行为人过失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五,注意义务包含两部分内容。
即:一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二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避免义务。
第六,注意义务不能给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人带来利益。
第七,注意义务未被履行,义务主体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活动须明确“注意义务”
民事活动须明确“注意义务”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均未尽到各自应尽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判断成为恰当处理本案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注意义务的实质,是要求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当尽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社会个体对他人事务应尽的个别义务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侵权行为法上所称的“注意义务”;二是合同法上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的实质,是要求人们在日常交往过程中,对于自己行为引起的、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当尽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注意义务的违反,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在可以预见其行为后果可能造成损害,并且有条件加以避免的情况下,未预见或未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特定情况下违反注意义务,构成过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汽修厂违反临时保管车辆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给某汽修厂修理,通常情况下修车厂会先对车辆故障进行检验,即“试车”。
试车过程处于汽车维修合同订立之前,此时,维修合同尚未成立。
但是,试车时由于车主已将车辆交由修车厂控制和管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类推适用保管人之注意义务,修车厂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车辆不被损坏、不被他人侵占,保障车辆安全。
若在试车过程中,修车厂未善尽其必要的注意,导致车辆毁损、灭失、被盗,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试车过程中,汽修厂员工刘某明知该车车主为陈某,没有证据显示陈某委托陌生男子具体办理修车事务,便主观认为该男子得到了陈某的授权,未核实该男子身份,就任由该男子陪同试车。
正是由于刘某的疏忽大意,造成车辆被该男子窃走。
因此,本案应当认定某汽修厂违反临时保管车辆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汽修厂提出正是由于陈某的行为,导致汽修厂相信陌生男子获得陈某的授权,本案应当适用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损失应由陈某自负。
表见代理制度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屈茂辉: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注意义务/过失侵权/注意程度标准人/侵权行为法内容提要: 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注意义务都是过失判定的基准。
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
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制定法、技术规范、习惯和常理、合同或委托、在先行为。
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
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
注意义务有着程度的差异,应当构建“注意程度标准人”以替代“合理人”。
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我国法学界对注意义务(dutyofcare)的关注与研究,是从刑法学界介入并逐渐深化的。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的研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 [1]。
相对于刑法学界对于注意义务的研究现状,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注意义务的研讨则较为落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后,直到最近几年才逐渐有学者予以探讨 [2],主要局限在合同法领域的附随义务以及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等有限的几个领域。
在民事立法上,我国已有许多具体注意义务的规定,但缺乏理论的完整性。
基于此,本文拟对注意义务的重要理论问题予以探讨,以为引玉之砖。
一、注意义务在民法上的地位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源于过失犯理论相类似 [3],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亦源于对过错(主要是过失)的判定,作为过失判断的一种主要理论和学说,流行于英美法中,也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 [4]。
换言之,在现代侵权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一般认为,过失包括注意义务的存在以及违反注意义务两个层面 [5]。
注意义务的具体发条
注意义务的具体发条注意义务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必须遵守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它涉及到社会和法律规定的各种规则和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下面将介绍一些具体的注意义务发条。
发条一:遵守交通规则在道路交通中,每个人都有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的义务。
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人的责任,包括停车、行人过马路、避让优先等。
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交通秩序。
发条二:保护环境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义务。
我们应该减少污染,垃圾分类,节约能源等。
只有每个人都履行自己的保护环境的义务,才能共同建设一个美丽的家园。
发条三:尊重他人权益每个人都有权被尊重和保护。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进行言语或行动上的侮辱、歧视。
发条四:履行合同责任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应当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
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不得违约。
只有双方都履行合同责任,才能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促进经济的发展。
发条五:保护个人隐私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
他人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隐私,不得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保护好个人隐私,才能维护个人的尊严和权益。
发条六:遵守法律法规每个人都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故意规避法律法规。
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发条七:关心弱势群体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
我们应该关心他们的权益,提供帮助和支持。
只有关心弱势群体,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发条八: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专利权等。
只有保护好知识产权,才能鼓励创新,推动社会进步。
发条九:关爱动物动物是地球上的一份子,它们也有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
我们应该关爱动物,不虐待、不捕杀野生动物,不进行非法的动物实验等。
只有关爱动物,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自然环境。
发条十:履行教育义务教育是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知晓民法中的权利和义务
知晓民法中的权利和义务民法是指规范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现代社会中,了解和遵守民法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每个公民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民法中常见的权利和义务,并强调其重要性和适用范围。
一、财产权利和义务在民法中,财产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每个公民都享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并有义务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
同时,公民也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标准使用和处置自己的财产。
这其中包括遵守契约和合同、支付税费、维护房地产权益等。
二、人身权利和义务人身权利和义务是指每个人基于其人身尊严和自由的享受。
在民法中,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
公民有权要求他人尊重和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并有义务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例如,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进行人身攻击或侵害他人的健康等。
三、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是指法律对夫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夫妻之间享有和平和谐的婚姻生活的权利,并有义务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照顾子女。
此外,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也有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义务。
四、合同权利和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在签订合同时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每个公民在签订合同时有权自由选择合同对象、签署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侵犯知识产权、不进行诽谤和侮辱等。
总结了解民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每个公民都非常重要。
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只有通过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民商事审判中注意义务的判定
民商事审判中注意义务的判定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自己的行为对他人所负担的谨慎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致害后果避免义务。
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注意义务的判断及认定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民事主体法律上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程度越高,其违反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越重。
当前,尽管关于注意义务的理论体系繁冗复杂、分类众多,但司法实务中没有一个确定的量化标准,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
本文在阐明注意义务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重点考量民商事案件审判中注意义务的判定因素,以期为自由裁量提供指引和限定自由裁量的尺度。
一、注意义务的法律地位尽管学理和司法上都将注意义务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重要标准和参考依据,但包括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在内的我国现行民商事立法中并没有关于注意义务的一般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特别法中,如《保险法》中保险人的注意义务、《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等。
但这些规定大多只是提及了注意义务这个概念,并没有就注意义务的内容及认定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上,注意义务的重要性最初体现在对侵权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上。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说”的必备要件之一,学理和司法中一般认为,“违法性”中的“法”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包括各个层级的制定法,还应包括各种行业规范、习惯和惯例。
但即使作最广义的理解,仍然无法涵盖侵权行为的全部,需要引入注意义务作为侵权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尺度;只要没有尽到一般人或善良管理人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随着过错认定的标准日趋客观化,注意义务在过错认定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
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三要件说”中,过错的认定对于是否构成侵权至关重要。
但过错是一个主观范畴,要探寻每一个具体侵权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并非易事。
因此,在现代侵权责任法中,随着侵权案件数量的增加和侵权种类的增多,出于对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追求,对于过错的界定和解释越来越趋于客观化和确定化,在判定当事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时,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将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过错的认定标准。
法律规定的谨慎注意义务(3篇)
第1篇一、引言谨慎注意义务是法律规范中的一项基本义务,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谨慎注意义务起源于罗马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谨慎注意义务的概念、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谨慎注意义务的概念谨慎注意义务,又称注意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在进行某种活动时,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防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谨慎注意义务的核心是“注意”,即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
三、立法目的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谨慎注意义务的设立,旨在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保护个体合法权益:谨慎注意义务的履行,有助于减少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秩序:谨慎注意义务的实行,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涉及谨慎注意义务的规定较多,如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谨慎注意义务的设立、履行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谨慎注意义务,如保密义务、通知义务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员、行人等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谨慎注意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适用范围1. 公民个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驾驶车辆、行走道路、使用电器等,均应履行谨慎注意义务。
2.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生产、销售、运输等,均应履行谨慎注意义务。
3.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执法、审批等,均应履行谨慎注意义务。
六、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 赔偿损失: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以及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概念一般注意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
这种义务不以特定的法律关系为前提,而是针对所有公民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一般注意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对一般注意义务进行了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四、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的主要内容1. 谨慎原则: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尽到谨慎的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2. 注意原则: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防止自己受到损害。
3. 告知原则:要求公民在从事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告知他人,以便他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 危险物管理原则:要求公民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他人受到伤害。
5. 维护公共秩序原则:要求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五、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一般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具体包括:1. 公共交通:行人、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2. 住宅安全:居民应当确保住宅安全,防止他人进入或发生意外事故。
3. 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劳动者应当遵守操作规程。
4. 消费活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权益受损。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可能地注意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他人权益的义务。
在民法领域,注意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还是一种法律义务。
本文将从注意义务的概念、分类和实施案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注意义务的概念和内涵注意义务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注意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他人权益的义务。
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预防损害的发生;二是当事人在发生损害后,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害。
注意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义务,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积极他人的权益,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特征:1、主体特定性。
注意义务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义务法定性。
注意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定责任。
3、内容特定性。
注意义务的内容是指当事人应当合理注意和避免的他人合法权益,这些权益是与当事人从事的民事活动相关的。
4、程度合理性。
注意义务的程度是指当事人应当合理地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二、注意义务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分类包括:1、按照违反义务的后果分类: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直接违反义务和间接违反义务。
直接违反义务是指当事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间接违反义务是指当事人虽未直接违反注意义务,但因其行为或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2、按照注意义务的时间分类: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先合同注意义务和后合同注意义务。
先合同注意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前,当事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等;后合同注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对合同标的物的保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等。
3、按照注意义务的性质分类:可以将注意义务分为消极注意义务和积极注意义务。
涉及注意义务的指导案例
涉及注意义务的指导案例摘要:一、注意义务的定义和重要性二、涉及注意义务的指导案例分析三、如何履行注意义务的建议四、结论正文:注意义务是指在各种职业和生活中,个体对他人、社会和环境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它要求人们在行为过程中充分关注他人的权益和安全,防止可能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行为。
注意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促进人际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注意义务的定义和重要性1.定义:注意义务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体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
2.重要性:注意义务有助于规范社会行为,提高道德水平,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二、涉及注意义务的指导案例分析1.案例一:驾驶员疏忽导致交通事故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到行人,导致交通事故。
驾驶员应承担注意义务,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2.案例二: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企业未对产品进行充分检验,导致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受伤。
企业未履行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3.案例三:网络安全风险网络运营者在处理用户信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用户信息泄露。
网络运营者未履行注意义务,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如何履行注意义务的建议1.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关注他人需求和权益。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
3.增强责任心,尽职尽责地履行职业义务。
4.积极学习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防范意识。
四、结论注意义务是每个人都应承担的责任,无论在职场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应充分认识到注意义务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自身的责任,为创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浅谈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及其判断标准
浅谈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及其判断标准[摘要]过失的判断一直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对责任的认定更多从行为层面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注意义务以及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
为此,英美法和大陆法均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中形成了一套自身的判断规则。
文章结合两大法系在注意义务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分析了注意义务存在的认定、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等问题,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过失;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一、对“注意义务”概念的界定“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
”①现代欧洲侵权法均认可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导致赔偿责任的不是“过错”,而是对具体情况下必须施加的注意义务的偏离。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注意义务定义为“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
在侵权法中,行为人无须因疏忽而承担责任,除非其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违反了应对原告承担的注意义务。
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②也就是说,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
显然,所谓的注意义务,是指法律施加于行为人身上的一种责任。
当遇到某种风险时,行为人应以一种特定的方式来行为,如果他不那样做,而因此使他人蒙受了伤害或者损失,他就要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其逻辑思路是:有注意义务存在——违反注意义务——承担过失责任。
我国民法学理论上对注意义务概念的表述,更多的是“过失”概念作间接表述,如王利明教授指出,“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其应尽的对他人的注意义务”,③并将注意义务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
杨立新教授认为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张新宝教授认为:“过失表现为加害人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种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状态”。
二、对注意义务存在的认定侵权责任认定分一般两步走,先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有注意义务;其次,确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再加上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素,继而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民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注意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到的谨慎、勤勉、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民事注意义务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注意义务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注意义务的概念民事注意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到的谨慎、勤勉、合理的注意义务。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义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前,应当预见可能出现的危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 监督义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当对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 救济义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发现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
4. 通知义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将可能影响他人权益的信息及时告知他人。
三、民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民事注意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到谨慎、勤勉、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3)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规范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民事注意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致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论民法上注意义务的产生根据
摘要: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
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制定法、技术规范、习惯和常理、合同或委托、在先行为。
关键词:注意义务定义产生根据一、民法上注意义务的定义依据法的一般原理,义务首先是对义务主体行为的限制而不是思想的限制。
义务的中心思想是,"因为做某事是正确的而必须去做它。
说某人有义务做某事,就是说不管愿意与否,他都必须去做,因为这事在道德上和法律上是正当的"[1]。
责任的本质在于义务,而义务的不履行则产生责任,我们不能用责任去定义义务。
"注意"一词的汉语词义为"将意志集中到某一方面"[2],"care"的汉语意思就是"注意、小心、牵挂、关心"。
从前述注意义务产生的过程来看,注意就是集中自己的注意力于自己的行为上,即谨慎、小心地行为。
因此,注意义务就是义务主体谨慎、小心地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
二、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注意义务何以产生,法国学者认为是制定法和习惯性规则(包括惯例和道德)使然,英美法系学者则以近邻性理论、信赖理论、可预见性理论和责任自愿承担理论来阐释注意义务产生的渊源。
其实,前者主要解决的是注意义务的规范基础或者效力渊源,后者主要用以阐明注意义务存在的本源,二者在实践中具有某种相通性[3]。
然而,我认为,也许是基于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传统和思维特质,英美法系的上述四种理论与其说是注意义务的产生根据理论,毋宁说主要是在实践中判定注意义务的标准。
这是因为:(1)近邻性是一个语义相当模糊的概念,容易引起误解,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英国和美国受到了一定的批评。
所谓近邻性,通俗地说,即被告与原告之间在侵权损害发生之前所存在的某种类型的先侵权关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它是可预见性的同义词。
注意义务认定标准
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范。
在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中,标准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的情形来确定的。
这种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
如果通常情况下,一般人难以预见到,那么就可以认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能认定当事人具有过失。
对于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标准是以行为人平时处理自己事务所尽的注意为标准。
这种判断适用主观标准,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
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则认定其无过失。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以交易上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用的注意作为标准,客观的加以认定。
在刑法中,对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理论学说包括客观说和主观说。
客观说从刑法的普遍适用角度出发,根据一般人的注意能力进行判断。
主观说认为注意义务的判断应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标准。
在医疗过失鉴定中,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需要考虑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的推论性和客观性。
具体实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范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体检和法医鉴定。
总之,在认定注意义务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和客观环境,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具体标准可能会因行业和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小学校方民事注意义务探析
信赖 认 同结 果 预 见 义 务 与 结 果 回避 行为法的实践路径 。“ 原则 是基 于 人们 的相 互信 任 心 、 共 务说 , 即包 含注 意 义务 的确 立 同时 社会 规 则 , 又将社 会 规则 分 为法 律
还 应 采 取 合 理 的措 施 预 防后 果 产 规 则 和 非 法 律 规 则 ,着 重 从 制 定 同责 任 心 以及 社会 的 连带 感 而 产 社会分 工 细化 和社会 连带 的 生 的注意义 务 。 注 意义务 乃指 行为 法 、 技术 性 规范 、 习惯 和常理 、 合 同 生 的 。
・
4・
《 教 学 与管理 》2 0 1 5年 6月 1 5日
河南黄河交通学 院 阮春新
注 意 义 务 作 为我 国 过 失 判 定 容 。 前者 探讨 如何 依据 社会 必要 交 定 法 和非 制 定 法 中 的可 信 赖 原 则
的基 本 内容 越 来 越 受 到 人 们 的关 易安 全 秩序 之需 要 确立 注 意义务 ; 两 个 角 度来 分 析 我 国小 学 校 方 注
小 学 校 方 注 意 义 务 即小 学 校 方 侵 害 学 生 行 为 进 行 了较 为 详 尽
在 小 学校方 侵 权行 为 中应 可能 性 , 加强 注 意义 务对 小 学校方 方 在 教 育 、 教学 、 管理 行 为 中须 遵 的规定 , 对 于该 法 涉及 不 完全 行 为 引导 的功 能 , 无 疑有 利 于小 学 循 的符合 其职业行为标 准以及依 用较 为广 泛 , 校方 侵权 行为 的防范和 避免 。
人 在 特 定 情 形 下 所 必 须 遵 循 的行 或 者委 托 、 先行 行 为几 个方 面进 行 增 强 为 信 赖 原 则 提 供 了广 泛 的社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在其经营活动中,企业需要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注意义务。
民事注意义务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在行为中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相应的注意和保护。
对于企业来说,履行民事注意义务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环境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的相关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企业在履行民事注意义务中面临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二、企业民事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1. 民事注意义务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注意义务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在其行为中应当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应的注意和保护。
它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义务责任,其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民事注意义务是一种相对义务。
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注意义务一般是相对于特定的权利而言的。
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注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
民事注意义务是一种合作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注意义务,以维护相应的合法权益。
2.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的内涵和承担主体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需要履行一系列的民事注意义务。
其内涵主要包括:企业需要对其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广告宣传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注意和保护,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税收义务、环境保护义务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生产安全等。
在承担企业民事注意义务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本身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
他们应当共同履行企业的民事注意义务,以维护企业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企业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注意义务承担中存在问题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企业的注意义务承担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存在着忽视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情况,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损害。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
企业民事注意义务承担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主体在市场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与其他企业、消费者等各类关系中,企业不仅要为营利目的而努力,还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伦理承担一定的义务。
本文将围绕企业在民事事务中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进行探讨。
1.注意产品安全作为生产企业和销售方,企业应确保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安全。
在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标识等各个环节中,企业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检查、测试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
如果产品在使用或食用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企业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或修复,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一些特定的高风险产品(如医疗器具、儿童玩具等),企业更应该格外重视产品的安全性,严格落实生产标准和产品监管责任。
2.注意合同约束企业在与其他主体进行商业活动时,一般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等。
企业应当理性对待合同,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和避免风险,必须仔细审查和草拟合同内容,确保合同具体、明确、完整、可执行。
同时,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约定范围行事。
如果一方违背合同义务,拒不履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注意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种知识产权,都需要被认真对待。
在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企业应该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规范自身知识产权运作。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企业有权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企业在履行注意义务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细化注意义务的承担标准和范围。
下面以注意产品安全为例,阐述企业在民事事务中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1.安全检查义务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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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日期:2010-12-08,是从刑法学界介入并逐渐深化我国法学界对注意义务(dutyofcare)的关注与研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的研究,世纪80年代以来的。
自20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注意义务的研讨则较[1]。
相对于刑法学界对于注意义务的研究现状,果主要局限在合同法领域的附随义务以及公,直到最近几年才逐渐有学者予以探讨[2],为落后,司法中的董事义务等有限的几个领域。
在民事立法上,我国已有许多具体注意义务的规定以为引玉之本文拟对注意义务的重要理论问题予以探讨,但缺乏理论的完整性。
基于此,砖。
一、注意义务在民法上的地位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亦源于对过错(主要是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源于过失犯理论相类似[3],也为许多大陆法国家流行于英美法中,过失)的判定,作为过失判断的一种主要理论和学说,注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换言之,在现代侵权法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4],过失包括注意义务的存在以及违反注意义务意义务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一般认为[5]。
两个层面,即通过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在古典侵权法时代,过失的判定主要采用主观标准。
随着侵权法的现代化,,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的归责原则[6]其有无过错,而那时,如可能不适当地开脱行为人的责任、无主观过失理论(标准)日益暴露出许多固有的问题法确定法人的过失、常常给归责带来困难而使受害人的救济不能及时得到实现、因法官很难对每个人的预见能力作出准确判断而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较难把握、不能很好地对行即采用过失的客观标,客观过失理论(标准)应运而生,为人起到教育作用等等[7]。
由此用注,把过失界定为一种对法定或者约定的注意义务的违反行为而非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准既能解决对受害如此,意义务的违反对受害人权益的侵害作为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还适应了侵权责任的发展趋势。
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又能维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客观世纪以来侵权法的重大变化是主观过失向客观过失的转化。
其实,在大陆法系国家,20,就曾以“善良家父”行为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失说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萌芽。
在罗马法中过失的标准。
而“善良家父”则是一个细心的、谨慎的、勤勉的人的标准。
“在大多数大,即一个细心的、谨慎的、顾及他人的人在同样的陆法国家中,过错是指未能像一个良家父)根据罗马法的精神指出:“一切世纪著名的法官多马(17Domat外部情况下行为”[8]。
损失和损害可能因任何人的不谨慎、不注意、不顾及理应知道的情况或其他类似的过失行,,行为人仍应恢复不谨慎和其他过失所致的损害”[9]。
可见此种过失尽管轻微为所引起,或者说,“善良家父”即负有注意义务的人。
也许正因为其中已经包含了注意义务的精神,,并把过失作为违反了,在法国,法官极注重运用“善良家父”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过失如此在交通事[10]。
以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善良家父”应负的注意义务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领域运用得愈来愈广泛。
德国法虽然摒弃“善良家父”的标准[11],但《德国民法而改用“以同职业、同年龄人的行为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客观标准并负同一义务”的规定。
依,款做出了“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规者2条第823典》第德国学者的解释,此处是针对保护他人的法律而言,即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过失,至于被告人是否预见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会造成损害,则不予考虑;同时,行为人对某行为的结果,是否预见或能否预见,也不影响责任成立。
从此规定出发,德国学者又总结出了“交通安全义务”和“制造商的侵权行为危险防止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视为过失。
学者一般认为,德国最高法院在1902年10月30日的“枯树案”判决中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836的规定,确立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12]。
这种注意义务以后不仅扩大适用于由物造成的损害责任,也扩大适用于由人造成的损害责任[13]。
在瑞士,尽管法官在实践中责令被告承担责任时应当像德国法那样区别过错和非法性,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当借鉴英美法的过失侵权理论,将过失界定为某种客观义务的违反。
著名学者Werro认为,所谓过错,“也就是一种客观的或合理的注意的欠缺,实际上就是一种无法定免责事由的非法行为”;《瑞士民法典》第441条第1款所谓的过失就是某种注意义务的客观违反[14]。
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告的行为是否为过失行为,其客观的判断标准就是理性人的标准。
此种标准是英国在1837年的Vaughanv.Menlove一案中首先得到确立的?[15]。
此种标准实际上包含了注意义务的内容[16]。
Rosenberry指出:“并非任何注意之欠缺均会导致法律责任。
为了确定注意的范围,我们必须采取某些判断标准??此种标准通常被称为普通的注意,即在同样的或同种情况下人们通常所达到的注意程度。
”[17]一直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观念都是将过失侵权界定为一种行为,一种法定注意义务的违反行为而非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早在19世纪中期,Alderson即将过失界定为:“过失就是没有做一个有理性的人在考虑人类行为方面的具体情况以后会做出的行为,或者做出一个谨慎的和有理性的人不会做出的行为。
”[18]1932年,英国在DonoghueV.Stevenson一案之后,正式形成了过失的概念,也同时提出了“注意义务”原则,这就是法官LordAtkin在该案的判决中所说的:“过失是一种被告违反其对原告所应给予的注意的义务。
”[19]英国学者温菲尔德(Winfield)和约瑟威茨(Jolowicz)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方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
”[20]温菲尔德(Winfield)明确提出:“普通法所称的过失,是指被告违反了某种法定的注意义务,并对原告造成了损害。
”[21]英国司法判例认为,所谓“过失侵权”,“从法律的严格观点来分析,在作为与不作为中,过失的含义不仅是不注意或不当心的行为,它意味着义务、违反义务以及对受害人的损害负有责任等错综复杂的概念”[22]。
美国学者爱德华·克恩卡(EdwardJ.Kionka)说:“侵权是一个人的民事过错引起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利益的可以补偿的伤害,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受国外学说和判例的影响,旧中国法院也采信注意义务作为过失认定的说理。
1930年上字第2746号判例谓:“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之有无,应以是否怠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断者,苟非怠于此种注意,即不得谓之有过失。
”我国台湾地区也大体如此[24]。
不少学者如郑玉波、孙森淼等认为过失为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25]。
曾世雄则言:“未尽能注意之注意义务”或“未尽事件必要之注意义务”即为过失,我国学者事实上也是有些认识的。
“从归责的意义上说,。
对于注意义务的重要意义[26]民事过失的核心不在于行为人是出于疏忽或懈怠而使其对行为结果未能预见或未加注意,关键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行为人负过失的责任的根据。
”[27]受此种学说的影响,我国法律对注意义务进行了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上分析可见,注意义务乃现代侵权法上过失判定的指标或者基准,是过失及其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必然结果,它使得过失判断具有简便易行的特征,非常有利于过失的判定,因而对于受害人的救济和公平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注意义务的法律厘定关于注意义务,《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
在侵权法中,行为人无需因疏忽而承担责任,除非其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违反了应对原告承担的注意义务。
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因此,医生对其病人负有注意的义务;高速公路的驾车人应对其他人负有注意的义务。
”[28]显然,在英国,所谓注意义务,是指法律施加于行为人身上的一种责任。
除此之外,很少有学者对注意义务加以明确的定义[29]。
?那么,民法上的注意义务的定义是否可以从刑法学的丰富成果中得到启迪呢?我认为这是毫无疑义的。
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关于注意义务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结果预见义务说。
即将注意义务等同于结果预见义务,认为注意义务是行为人主观上预见结果发生可能性的义务。
这一理论指出,如果行为人有结果预见可能性,当然就应当承担为规避结果而采取行为的义务[30]。
二是结果避免义务说。
即认为注意义务就是结果回避义务。
如果已经预见到犯罪事实(构成事件的结果),则应采取必要的回避结果的谨慎态度,如日本学者藤木英雄就认为:“所谓注意义务,从客观上来看,能不能说这种行为是有过失的一个标准:具体地说,为了规避结果,不仅要把必须做些什么作为结果发生之后的结论加以考虑,而且还要把行为时间作为标准时间来加以考虑。
这种注意义务就叫做结果回避义务。
”[31]三是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说。
该说又称为折衷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注意义务是规范性的结构,行为者对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有预见,是注意义务的基本规范结构,把行为者根据其所预见,采取相应规范措施的要求,包括在注意义务的内容之内[32]。
日本学者井上正治也认为,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都是注意义务的题中之义[33]。
在这三种学说中,大陆法系的多数学者现在认同第三种,即把注意义务分为结果避免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乃是今日通说的立场[34]。
我国也有学者对此表示赞同[35]。
对于注意义务的概念,我国刑法学者还从主观心理和客观规范两个角度进行了规定。
从主观心理的角度,有学者认为,注意义务首先应当是为了客观上避免危害发生的目的,而必须采取的一种主观上的心理态度的义务[36]。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给注意义务下的定义有下列几种:注意义务是指作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37];注意,义务是指法律法令及社会日常生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慎重留心.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38]。
从客观规范的角度,有学者认为注意义务是为了避免违法结果而设定的行为规范,即“注意义务是指为了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法律上认为应当必要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