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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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论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论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民法原则是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典或其他民法规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合理责任原则、平等自主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分歧尊重原则、变通原则、正当防卫原则和协商协议原则。

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中,一律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法律的有效解释去行事,不得受任何私利影响,以避免造成不公平歧视。

合理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尊重法律和道德,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保障当事人之间有序的关系,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互惠互利,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和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自主原则是指民法上的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自主自由;社会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应以平等的自主自由主权来确定;任何强制的规定和成立的社会关系,都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的完全自愿决定基础之上。

社会公正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不得偏袒朋友,不得护短,对待不同当事人应当公平客观,以便保护每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分歧尊重原则是指当事人应遵循多元文化、多样的价值观和传统的尊重,尊重当事人的不同文化背景和信仰,是民法规范必须遵守的原则。

变通原则是指法律有时因不变的条件而变化,从而在双方的利益关系中替当事人形成一个法律关系,这种做法也叫作变通。

正当防卫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适当做出防御性行动来保护自己遭受损害或侵犯时,根据当时判断有必要采取的行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

协商协议原则是指当事人应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尊重当事人之间的交换意见,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持续谈判去形成合同,以避免让民法规范里体现的利益冲突。

上述原则相互关联,如法律面前一致性与合理责任原则的关系,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与合理责任原则密切相关,这俩项原则的相互关系,使当事人共同遵守规范的社会行为,有助于保证正当防卫原则和进行正当交易。

另一方面,协商协议原则与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相关,即当事人应尊重彼此提出的相互协商协议,以尊重法律权利义务的普遍原则。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摘要:正当防卫从性质来说是一种阻却违法的正当合法行为。

然而,由于民法与刑法、一般侵权行为与犯罪之间存在的固有差异,决定了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不同适用理念。

关键词:刑法;民法;区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就其法理而言,是指在国家的公力救济无法满足社会应对现时而呈紧迫之势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允许公民以自己的力量有节制地打击、防御不法侵害人,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的一种自力救济。

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地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相比之下,我国《民法通则》仅作了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相关责任规定,并未明确正当防卫的概念。

这两部不同的部门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否是同一概念?本文试图从民、刑法的公私法属性差异人手,比较分析正当防卫制度在民、刑法运用中的区别。

一、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存在是民、刑法发展的必然要求,且具有一定的同一性民法与刑法是规范人们生存秩序的基本法,也是国家建立统治的基础法律,鉴于民法、刑法固有的对权利的确认和救济功能,属于权利救济性质的一种特殊情形一正当防卫,成为了民法和刑法规定中的共有内容。

正当防卫在民法、刑法上均具有阻却违法这一质的共性,因而,我国现有的关于民法上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规定,基本套用了其在刑法上的相关标准。

二、正当防卫在民、刑法上运用的正当化理念不同民法上,强调其是一种针对不法侵害人行使的防卫权;而刑法上,注重国家对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评价,即违法阻却事由成立与国家刑罚权行使的问题。

这一理念应成为正当防卫在民、刑法中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作者:赵斌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0期引言:有权利就有救济,这是自罗马法以来公认的原则。

民法对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分,公力救济,指法院以国家公力处理受害人之请求,而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即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而做出的必要之程度内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下面就以上有关问题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正当防卫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现实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措施。

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对正当权益的保护权。

基于正当防卫所实施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而对不法行为予以制止时的自力救济行为,其行为对保护个人、他人、集体乃至国家的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实际上是一种从合法权利中派生的一种权利。

正当防卫行是被各国法律所普遍认可的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类型有1.对他人行为的人身防卫。

他人无端挑衅,甚至开始动手伤人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2.对占有物品的防卫。

他人要毁坏或占有等一切有关侵害行为,占有人可以采取排除妨碍的方式保护私有财产。

3.对他人滥用权利的防卫。

民事生活是有序的,当民事行为多变且暂时没有约束性条款时,不规则的侵害是难以预料的,防卫人的自力救济是一种正当的方式。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在被别⼈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他⼈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

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

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自身安全成为了人们越来越重视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正当防卫的概念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呢?它可以被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在某种情境下,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权益而采取的必要行为。

在实际运用中,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必要性、紧急性、合理性。

也就是说,在采取正当防卫行动时,必须在确保行为必要性和紧急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依法合理地采取行动。

在我国法律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在《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对象中找到。

在刑法中,规定了“因防卫不得已而致人于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某人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那么他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民法中,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采取必要行动,因此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正当防卫行动可能会造成某些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但是由于是出于保护自身或他人的权益行动,因此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呢?首先,正当防卫不等于私人报复。

采取正当防卫行动必须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不能因为个人的私人情感或情绪而采取暴力行为。

其次,正当防卫也不等于过度防卫。

在行动时,必须尽可能地判断所采取的行动是否合理、必要、紧急,不能因为过于紧张或者过于害怕而采取过度的防卫行动,从而导致无法预期的伤害或者其他不必要的后果。

最后,正当防卫不等于豁免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采取正当防卫行动确实可以减轻或者豁免法律责任,但是这还是基于满足了必要性、紧急性、合理性这三个基本要素的前提下。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是一种在现实情况下保护自身或他人权益的一种行动,但是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

其采取行动必须满足必要性、紧急性、合理性这三个基本要素的前提下。

因此,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是每个人都应该学习和掌握的技能。

只有在学术和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安全和权益,同时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个人或单位在遭到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在民法和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都不尽相同,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一、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其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中。

在人身权利方面,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不妨碍法定防卫和紧急避险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负责。

”这条规定意味着,在实践中,当个人或单位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采取行动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行动必须符合法定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标准。

此外,在财产权利方面,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没有法定侵权行为的,扰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表明,在财产侵权方面,正当防卫是一个正当的权利,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总体来看,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较为宽泛,能够保护个人或单位在保护自身权益时的合法权益。

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更加细致化的规定,主要通过规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限制和效果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

首先,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必要性和非法侵害。

必要性指的是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保护行为的必要性,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非法侵害指的是被防卫方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行为,必须存在具体的事实依据证明。

其次,刑法对限制正当防卫作了规定。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正当防卫必须是当场防卫,不能是既过时的行为;第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防御当前正在发生的非法侵害,而不是为了复仇或报复;第三,正当防卫在所必要的限度内合理可以致人重伤或死亡,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第四,正当防卫不能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不应该超过被防卫方的侵害方式。

最后,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正当防卫可以豁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次,正当防卫还可以削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专业法本年级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和民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和手段,起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目的。

本文着重于阐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特别防卫权等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阐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由此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操作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特别防卫权必要限度目录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目的与特征------------------------------1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2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 (三)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3 (四)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4三、关于防卫过当-------------------------------------------5四、特别防卫权---------------------------------------------6五、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7六、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7(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7 (二)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9 参考文献-------------------------------------------------11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
正当防卫是指在自我防卫的过程中依法使用合理的手段必要地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虽然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都有涉及,但其运用和法律效果略有不同。

在民法中,正当防卫主要体现在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正当防卫是指在即将受到或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了制止或抵抗不法侵害,以不重于不法侵害的损害为限度进行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正当防卫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即将受到或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二是为了制止或抵抗不法侵害;三是以不重于不法侵害的损害为限度。

在满足这些条件下,执行正当防卫的行为是合法的,不会承担损害责任。

可以看出,在民法中,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益,而在刑法中,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身体权益。

在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更为严格,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就不再属于正当防卫范围内,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

而在民法中,尽管也要求行为以不重于不法侵害的损害为限度,但对必要限度的要求相对宽松一些。

正当防卫在刑法中还有一些额外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于背后袭击者,因为无法判断袭击者是否具备对自己造成严重危害的能力,可以对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但是必须立即报警或者及时将袭击者交给有关机关处理。

这一规定在民法中并不存在。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应用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应用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应用【摘要】正当防卫是一种阻却违法的正当合法行为。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和正当防卫有着最直接关系的民法和刑法,在对待正当防卫中有着很大的区别,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一般侵权行为与犯罪之间存在的固有差异,这些区别和差异,就使得正当防卫在使用过程中,要分清楚对应的法律,要据刑法和民法的不同特点和使用范围进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词】正当防卫,民法,刑法,区别应用一、前言我国刑法第20条和《民法通则》第128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两部法律就正当防卫的相关的规定中,虽然很多联系也存在着很多区别,因此,加强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应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上的不同构成要求正当防卫对人们的切身利益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掌握合适的防卫限度,加强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上的适用性研究,加强正当防卫在二者的区别应用,就必须加强其在不同法上的构成要求差别分析。

(一)防卫动机不同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目的规定在刑法第20条第1款中,但民法通则第128条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民法上,采取防卫行为所针对的民事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行为本身的攻击性、杀伤力等较之于犯罪行为要轻,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较小,尤其是财产损害。

民法上应把防卫动机限定在“为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为目的”,重点强调可保护的个人利益。

(二)防卫起因不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刑法中对正当防卫有着一般性概括,主要是一般违法行为在内的比较广义的不法侵害。

相比而言,民法上,正当防卫发生最主要的起因是民事侵权行为,关于这两部法律在正当防卫起因上的描述,在一般情况下,不太容易分别从民法和刑法上进行严格的起因界定。

一般都会将这些放置于一些特定的案件背景中,既能够合理将防卫起因做出科学的分析,又能够满足案件判断的需求,这种需要的满足一段都是通过刑法的功能和方式的调整而达到。

同时,由于民法对正当防卫有着比严格的规定,其在民法上的授权性质和一些私法的调整方式,要坚持公正公平,谨慎,不得滥用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正当防卫的原因做出公正严肃的界定。

民法典的正当防卫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正当防卫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正当防卫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的正当防卫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正当防卫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给他⼈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正当防卫是⽬的正当性和⾏为的防卫性的统⼀。

⽬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

⾏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做⽃争的⾏为。

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种权利,⼜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种正义⾏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的正当性与⾏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

⾸先,⽬的的正当性制约着⾏为的防卫性。

其次,⾏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的的正当性,是⽬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为的统⼀。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等合法权利,⽽决意制⽌正在进⾏的不法侵害的⼼理状态。

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造成了⼀定的⼈⾝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

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

正当防卫的⽬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且客观上具有制⽌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

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

浅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doc

浅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doc

浅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一、正当防卫存在的基础(一)从古典哲学的角度分析正当防卫的正当性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思想家在继承和发展“古代契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性质和基本原则的理论。

“古典契约论”的奠基者是霍布斯,而后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和康德等历代政治思想家的补充、调整而完善,成为西方正统的国家理论。

古典契约论主张在国家诞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

然而近代的哲学家们对“自然状态”的性质意见并不统一。

“自然状态”可以是相当糟糕的状态,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人对人想现在的动物一样,人们永远处于战争之中。

“自然状态”也可以是一种相当完善的状态,如洛克所说的那样,人们在其中过着和平、宁静的生活,但是洛克也认为“自然状态”有种种不便之处,而这些不便之处往往导致战争。

不论因为“自然状态”本来就糟糕,还是因为自然状态存在某些不便之处而糟糕,以一言蔽之,“自然状态”是不可靠的,因此人们试图摆脱这种没有保障的生活环境。

正是在这里产生建立国家的要求。

在古典契约论中,这种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的过程是在“自然法”的理论支持下完成的,以关于个人权利的形而上学假定为前提。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古典契约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原则:第一,“自然法”赋予每个人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

第二,“自然法”赋予人个人护自己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惩罚犯罪,并在受到伤害时索取赔偿。

第三,“自然法”告诉人们,契约订立之后,必须加以履行,正义就是信守契约,违约就是不正义。

各学派的不同之处在于人们订立契约时,放弃的是自己的全部的权利还是仅仅一部分权利。

在霍布斯看来,所有人都应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将他们让渡给一个公共机构,这种每个人的自然权利的放弃就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互相交换和转让的过程,同时权利的互相转让过程也就是契约的形成过程,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诞生了。

国家出现以后,诞生公力救济,并进而取代私力救济,此时,公力救济是私力救济的替代,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力救济的诸多不足逐渐显现,私力救济又获得的重生,只是受到法律的诸多约束。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一、民法学参考选题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8、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初探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17、试析超市的格式条款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19、试析职业学校就业安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20、试析电讯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二、诉讼法参考选题31、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32、民事诉讼伪证问题探讨33、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34、浅析调解制度中自愿原则35、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对策36、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37、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初探38、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之探讨39、试论自认的效力40、论民事错诉责任41、试论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制42、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43、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暂缓起诉的思考44、我国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5、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46、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7、试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48、暂缓起诉制度探析49、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之见50、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地位评析三、刑法学参考选题51、农民工犯罪问题探析52、境外赌博的刑法遏制思考53、赌博行为性质界定之探析54、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55、论不作为贿赂犯罪56、我国刑法立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57、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58、论婚内"强奸"与罪刑法定59、论疑罪之司法抉择60、论我国建立辨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61、刑事诉讼中建立缺席判决制度之思考62、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研讨63、试论安乐死合法化64、论“亲亲相隐”合法化66、关于"性贿赂罪"立法的思考67、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68、论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69、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70、加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之探讨71、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72、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正确认定73、建立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思考四、行政法学参考选题74、关于政府采购立法的若干思考75、论内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76、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76、论行政回避制度77、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78、论行政不作为79、论行政公益诉讼80、我国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1、我国城镇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2、论行政担保8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84、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85、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之法律思考86、工伤争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讨87、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88、试析行政垄断的界定89、试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90、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五、经济法学参考选题91、关于网上交易的法律思考9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93、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思考94、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95、论商号的法律保护96、浅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赔偿97、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分析99、论我国遗产税及其完善100、关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几点思考101、略论我国破产主体范围102、我国排污费改税之法律探讨103、试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及其完善104、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刍议105、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六、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参考选题106、关于农民工工资清欠的法律思考107、完善我国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思考108、试论我国贫困大学生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完善109、我国“就业歧视”及法律对策分析110、改革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111、论劳动合同的性质。

民法典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正当防卫想必大家都不陌生。

大对数人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还在于,当别人有危害自己的行为时,自己还以反击,这种行为就叫做正当防卫。

民法典的正当防卫是指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我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民法典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可看出,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他人免于遭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有必要进行的防卫。

其构成要件如下:1.正当防卫须以一个现时的、对某个法律所保护利益(如所有权、健康权、自由)的不法侵害为基础;于此需要掌握的是,(1)侵害是指每种可能伤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人的行为;(2)若不能充分证明侵害是合理的,那就是不法的;(3)侵害必须是现时的,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2.正当防卫必须是被侵害人或第三人所实施的,具有防卫意识的、客观上必要且不属于滥用权利的防卫;于此需要掌握的是,(1)防卫意识是指行为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防卫的意识;(2)对于侵害行为而言,防卫必须是必要的;至于必要与否要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而不能单纯从被侵害人角度判断。

正当防卫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因此即使给侵害人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防卫人错误认为存在政党防卫情况(假想防卫)或者防卫超出了必要限度,应当适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

这里“适当”是指仅对“超过防卫限度行为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刑法的正当防卫是有所区别的,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针对侵害人人身的正当反击,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可以针对他人的财产反击的。

刑法与民法对正当防卫确定的责任后果是不同的。

虽然说打击别人在法律中是被绝对禁止甚至会被处罚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面临危害自己的情况时不能采取某些适当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而因为这些保卫的行为而造成被人的财产或者人体上的伤害的,总则的规定就是减免了这种特殊情况。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主动采取合理的防卫措施,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民法和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运用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在民法中,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自我保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和法人有依法自我保护的权利,可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但是不得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正当防卫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辩护和主张,用以证明被保护方采取的防卫措施是合理的、必要的,没有对侵权方产生过度的损害。

而在刑法中,正当防卫则是一种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合法排除罪责的理由。

其次,在刑法中,正当防卫有明确的界定和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在必要的限度内为制止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的采取应该是在必要的限度内,即防卫行为应该是合理的、必要的、适当的,不能使用过度的手段或方式。

如果防卫行为使用过度或超出必要限度,则不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

例如,被害人在使用防卫时意外致人死亡或致使他人受到严重伤害时,无法主张正当防卫。

此外,在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适用还与被侵犯的权益类型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是指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而不能适用于保护名誉、荣誉等其他非物质性权利。

总之,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运用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民法中,它属于一种合法的自我保护权利;而在刑法中,则规定了其适用的条件和限制,只能针对特定类型的合法权益进行防卫,并且必须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

因此,在实际运用中,应该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避免出现过度防卫或其他违法行为。

专升本刑法特别专题-正当防卫(附练习题和答案)

专升本刑法特别专题-正当防卫(附练习题和答案)

2、避险目的: 即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紧急避险的避险目的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或其他权利免受侵害这一正当目的。
(二)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
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 1、自然的力量。如火灾、地震、山崩、海啸、台风、泥石流等等。 2、动物的侵害。如恶狗咬人、野兽、毒蛇袭击等。 3、非法侵害行为。这里的非法侵害行为,包括有责任能力人的侵害也包括
(三)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 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 即使通过防卫第三人可以达到防卫目的,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注意: 对动物侵害的反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对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的反击 → 自我保护 对有主动物的自发侵害的反击 → 紧急避险 行为人驱使动物侵害他人 → 正当防卫
为。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本书支持“排除直接故意说”。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定罪
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该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 形式和客观的损害结果来确定。
2、防卫过当的量刑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 宋某持三角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刀,并将宋某推到在水泥地
第二节 紧急避险 案例一:附近山林里燃起大火,即将蔓延到整个村庄,村长下令将火源四
周的房屋拆毁以杜绝火源,村长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 案例二:某人夜行遇到抢劫犯的袭击,无力反抗,破窗进入他人家里躲藏,
该人的行为也是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 为。

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称,它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础和核心。

民法典中包含了很多有关责任的条款,其中就包括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也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中关于无过错责任的12种情形。

一、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引起的灾害,如地震、洪水、风暴等。

在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为人们无法控制自然,因此当事人不会因为无法防止或避免自然灾害而承担责任。

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罢工、瘟疫等。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因为无法预见或避免不可抗力而承担责任。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如在遭受攻击或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因为采取了合法的防卫行为而承担责任。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危急情况下采取的保护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如火灾、地震等。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因为采取了合理的避险行为而承担责任。

五、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

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因为行为符合公共利益而承担责任。

六、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情形,如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无过错责任情形。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因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承担责任。

七、合理期待合理期待是指在合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他人的行为或结果有合理的期望。

在合理期待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因为其他人的行为或结果不符合其合理期待而承担责任。

八、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权益,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在维护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因为行为符合合法权益而承担责任。

九、紧急救助紧急救助是指在他人遭受危险或急需救助的情况下采取的救助行为,如救火、抢救伤员等。

在紧急救助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因为采取了合理的救助行为而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的名词解释

正当防卫的名词解释

正当防卫的名词解释正当防卫是指当一个人面临攻击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以保护自己的权力和财产,以免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

它同样也是一种非刑事手段,首先应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以免被他人伤害。

虽然正当防卫有时可能不是最好的方式,但是只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它仍然是一种有效的手段,来保护自己或家人免受不必要的伤害。

另一方面,凡采取正当防卫行动的人都应知道,这样做虽然不受法律禁止,但是也可能失去其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权利。

一般而言,正当防卫者应该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己或其他人将受到伤害,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动。

比如,如果某人有理由相信攻击者的行为会导致物质损失或人身安危,他就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动。

正当防卫可以包括陈述,比如警告攻击者,或者采取更为激烈的手段,比如使用武器,诅咒等。

不论是哪种行为,其目的是以最小的物质和人身代价保护自己和他人。

在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中,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四条,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违法侵害危及自己正当权益及其他人权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适当的行动以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只要行为限度适当且不违反其他法律,便行使了正当防卫的权利。

但是,正当防卫行为也不可滥用。

也就是说,被害者不能仅凭自己的判断就采取正当防卫行动,因为采取不当的行动有可能会遭受法律上的惩罚。

同样,正当防卫也不能超过必要极限。

尽管一般情况下,它应该采取最小的行动,但是有些情况,特别是面对贼盗等紧急情况,必要的行动应该适当增加,只要不违反其他的法律。

至此,可以总结出正当防卫的三条法则:第一,需要有充分的理由。

第二,所采取的行动应当适度,不能过度或不当,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第三,对紧急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必要的行动,但也不能违反其他的法律。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攻击时采取适当行动,以保护自己及其他人的权力和财产,以免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

它是在社会中具有一定程度合法性的行为,不仅可以保护有限的权力和财产,而且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论正当防卫制度 (1)

论正当防卫制度 (1)

论正当防卫制度摘要:合法的防卫制度是我国法律的重要体系,它始终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密切相关,并伴随着人类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而发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鼓励和保护公民免受非法和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防卫行为时要根据对自己的不法侵害行为实际进行正当防卫,如果超出了必须范围或者防卫时没有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就会出现防卫过当等问题,也就造成了自己的犯罪。

所以对公民来说深刻理解正当防卫制度对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预防和打击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保障环境,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前言:正当防卫从形式上看与犯罪行为都是加害行为,通常都造成必须程度的损害,但二者之间却有着质的区别,前者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后者则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纵观古今中外,特定状况下的防卫行为,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刑法保护的行为。

我国刑法也将之明文规定为合法行为。

作为排除行为犯罪性的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一个无限防卫、有限防卫、有限制的无限防卫的过程。

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评价中有着重要地位。

从正义与秩序的对立统一出发,才能进一步理解这种行为为法律所允许的道义根据,也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同时,又从意图、起因、客体、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

这些要件及其本质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正当性。

正当防卫其权利根据源于民法所认可的防卫权,由此,派生出了通常所谓的制止权、合理损害权、特殊防卫权、免责权等,正当防卫是这些权利的结合。

正当防卫制度的成立,也反映了在解决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冲突时,公力救济的有限性和私力救济的必要性,二者结合,使得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处于相对合理配置的平衡状态。

正当防卫本身是一种权利行为,正当防卫在整个犯罪构成评价中的地位,应当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外得到解决。

一、正当防卫概述(一)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对于正当防卫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中比较全面的见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20条规定:“任何受到不法侵犯的受害人在反击犯罪行为时都是合法的辩护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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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上中的正当防卫摘要:本文对法律中的正当防卫的性质、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初步阐述。

基于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分析,本文对消极的不作为侵害,不主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同时,民法上的正当防卫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对于名誉、互殴、受害人同意、自损行为等能否主正当防卫,须个案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

正当防卫本身也是一种权利行为,正当防卫在整个犯罪构成评价中的地位,应当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外得到解决。

关键词:正当防卫、性质、构成要件、犯罪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近年来,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已告一段落,特别是立法上对如何完善及优化受害人的正当防卫权投入了较多的注意力,而对于侵害者合法权益在不当防卫(即防卫过当及防卫不适时)威胁下可能受到的侵犯,各方的关注较少。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1 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 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围,应该该包括行为和犯罪行为。

(3)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2 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二、正当防卫的性质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第三款规定:“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该条中确立的防卫权,是一种针对我国目前复杂的治安状况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型的“特殊防卫权”。

(一)、“特殊防卫权”外观特征具有加害性。

我国新刑法中确立的“特殊防卫权”是防卫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允许的合法性行为。

正当防卫的行使诉诸于不法暴力侵害者时,通常防卫人要与不法暴力侵害者进行正面的、直接的激烈对抗,因而必然会损害侵害者的利益,包括损害其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两个方面。

所以正当防卫的行使,当其诉诸暴力方式时,从外观上看它貌似具有加害性的犯罪行为,但实质上,正当防卫行为的加害性是针对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侵害行为的,所以它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巩固和维护社会利益与秩序的性质。

因而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属于合法的权利行为。

(二)、“特殊防卫权”具有目的正当与行为防卫的在统一性。

正当防卫的防卫目的占有首要地位,正当防卫首先是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即防卫意图的合法性,它是指行为人行使防卫权利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免遭正在进行的特定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反击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心理状态。

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核心与最本质特征。

正当防卫权规定防卫者的行为必须具有防卫性,即以“防卫”为宗旨。

正当防卫是一种救济性权利,它是由公民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等原权利所派生出来的,从而决定此权利必然是基于防卫者本人在因国家、社会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这些原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威胁时产生的,因此我认为防卫权的防卫性能是一种潜在的,处于激活态的权能,因此行为的防卫性是“特殊防卫权”的重要容。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因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即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

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公民在面临其他行为时,事实上也可能需要进行正当防卫。

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行为也往往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限定为犯罪行为,则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

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对其他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也并非对任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是颇有争议的问题。

应当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

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

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需要进行正当防卫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行为(如以暴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

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应予注意的是,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属于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在不法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就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应当指出的是,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劫得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包意识的行为斗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导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目的。

正当防卫之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关键是正当防卫是为使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就说明实行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防卫意图。

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合法权益而是非法权益不具备防卫意图而实行“防卫”行为,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为某种目的,故意进行不法侵害,引起对方防卫,借口自己受到“不法”侵害而加害对方的行为是防卫挑拨。

如某甲为泄私愤骑自行车撞到某乙身上,引起某乙不满,打某甲两拳,某甲以自己被打为由,将某乙打成轻伤。

某甲的行为是防卫挑拨。

殴斗双方的相到侵害行为因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故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因不具有正义性,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防卫行为的的正当性,就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因此实行正当防卫,就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推动和支配防卫人实行正当防卫的心理态度。

具体包括两个方容:1、防卫的认识。

这是指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诸事实情况和对自己行为及其意义的思想反映,即防卫人认识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存在,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已处于于被侵害的危急状况,自己的行,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促使防卫人产生防卫的动机,进而推动或者引起其实行正当防卫。

2、防卫的目的。

这是指防卫人基于防卫的认识,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保护国家、公共、本人或者不法侵害的心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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