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关于《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稳固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稳固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第1题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参考答案:A o考点:举证时限的适用;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37条规定,A项说法正确,应选,B项说法错误。
不应选。
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C项说法错误,不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41条第(1)项规定,D项说法错误,不应选。
故此题正确答案为A。
第2题张明户口在北京市海淀区,近3年来,一直居住在宣武区。
2007年5月,张明与华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该公司在丰台区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中的三居室现房一套。
华强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营业地在西城区。
入住后,张明发现该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要求退房,而开发商只同意维修,双方难以经协商达成一致。
张明遂决定向法院起诉,以下法院中有管辖权的是哪一个?()海淀区法院B.宣武区法院C.丰台区法院D.西城区法院参考答案:C此题考查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此题中,张明与华强公司的纠纷是由商品房这一不动产引起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答案为C。
第3题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厅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新婚姻法 孳息指的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孳息指的是什么?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
新婚姻法孳息指的是什么?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
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东、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若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修缮、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则不属于自然增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孳息收取权类型一、所有权人取得。
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
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二、债权人取得。
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
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一、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
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二、孳息的法律意义孳(zī)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孳息的性质“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法定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对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定孳息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承包金等。
2. 特征(1)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2)是原物所生的收益;(3)与原物有密切联系,是原物的附属物;(4)具有独立性,不随原物的消灭而消灭。
三、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1. 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法定孳息的归属,依照法律规定。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2. 公平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优先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优先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优先考虑原物的权利人。
四、法定孳息的归属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存款利息归存款人所有。
贷款利息归贷款人所有。
2. 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3. 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 承包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
5. 其他法定孳息除上述法定孳息外,其他法定孳息的归属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所有。
五、法定孳息的归属争议处理1. 协商解决当法定孳息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法定孳息的归属。
2.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定孳息的归属。
3. 行政处理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定孳息归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条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
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以及孳息的类型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以及孳息的类型孳息的区别在于其定义不同,法律规定不同,内部分类不同。
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孳息的种类包括自然收入和合法收入。
所以法律规定,孳息分为两类,一类是天然孳息,一类是法定孳息。
一、孳息与利息的区别是什么孳息与利息的区别:1.定义不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果实是指从事物的自然属性中获得的利益,如果树的果实、雌性动物产下的幼畜、母鸡及其蛋等。
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者(债务人)处获得的报酬。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产生的利息。
利益的来源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利息的本质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
2.法律规定《民法典》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分类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两种。
应收利息是指银行将资金借给借款者,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它是借贷者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利润的一部分。
应付利息是指银行向存款者吸收存款,而支付给存款者的报酬;它是银行吸收存款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成本的一部分。
二、孳息的类型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水果分为两种。
1.天然果实是指由自然规律产生或根据事物的用途而收获的事物,如母鸡下蛋,树上结果。
天然水果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造的。
但是,不得对人工生产的产品进行改造和加工。
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法律关系产生的收入,如出租房屋的租金、贷款利息等。
三、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是民法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
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自然孳息是根据事物的自然属性或事物的变化规律而获得的利益。
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从属性,以及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让与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的利益。
物权法解释: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百⼀⼗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释】本条是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的,指由原物⽽产⽣的物,包括天然孽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然属性所产⽣的物。
天然孳息的范围⾮常⼴,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地获得粮⾷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果实,包括⽵⽊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们占有使⽤原物并对其进⾏⽣产劳动,其⽬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擎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常⽣活中也常发⽣原物在脱离所有权⼈的情况下⽽产⽣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从与原物脱离后,会⽴即产⽣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
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根的植物从属于⼟地”,即原物的所有权⼈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的抗辩。
考察德国、⽇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有取得权利的⼤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的取得权利。
他⼈的这⼀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例如基于⽤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例如因当事⼈约定⽽取得孳息。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法定孳息是指依⼀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进⾏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
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依股本⾦所得的股息等。
在德国民法中,法定孳息被称为权利的孳息,确定法定孳息的归属,是对产⽣法定孳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承认和保护。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释】本条是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孽息与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擎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
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
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
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一、天然孳息的属性(一)天然孳息的界定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
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
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
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
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
”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
一个鸡蛋孵化成小鸡,小鸡则不是鸡蛋的孳息,因为鸡蛋已经不存在了,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
大牛产小牛后而亡,仍认小牛为孳息,因为这没有违背派生的规律。
直接用工业化方式合成的“鸡蛋”,就不是孳息,因为不存在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孳息与原物的物质形式不必相同,如母牛产小牛,物质形式相同,而奶牛产牛奶,物质形式并不相同。
因为孳息是独立之物,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的增加。
未分离的孳息,孕育中的孳息,可以导致财产增值,对该种增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折合成价额由当事人进行利益分配。
人是主体(法律人格),人格权可以反指自身(客体人格),但人身不能作为财产权的客体。
人不能为物,因此人身不能为原物,故从人身分离的头发、指甲等人身派生物、脱离物虽然是独立之物,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但不是孳息。
孳息的范围问题
孳息的范围问题民法辅导《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这两个规定有冲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但是,《担保法解释》却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
因此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应是无效的。
但在法律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却都是唯司法解释马首是瞻。
这里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孳息的范围的确定。
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
至于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这一款规定应理解为质权效力中的质权保全权。
所以笔者认为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及因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实践中常常把送红股、配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混为一谈。
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
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但它并没有给股东施加新的负担,因此可以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它在赋予股东一定的优先购买权之外,还施加给股东一定的负担,因此,配股不能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存单质押孳息处理方式有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在进行存单质押的时候,会将存单暂时抵押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来获得贷款,但是存单本身是可以有孳息的,那么在存单质押以后,这个存单质押孳息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呢!赢了网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存单质押孳息处理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如出租设备的租金。
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
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担保法》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1、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享有孳息收取权。
依本法第68条,质权人也有孳息收取权。
(1)抵押权人、质权人对孳息的收取权是一种对孳息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孳息所有权在抵押权人、质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之前应仍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的;(2)抵押人享有孳息收取权的期限是在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而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无此限制。
2、孳息首先应用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是主债权。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而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增加,并不要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
所以,增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定孳息。
孳息是原本的物衍生出来的,就好比一头猪,怀着猪仔,这个猪仔就属于孳息。
什么是孳息法律常识: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即植物、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经济用途而收获的出产物。
如蔬菜、果实、牛奶、羊毛等。
天然孳息的特点是其产生无损于原物,但须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
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可以属于原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或对原物提供劳务或资金的人。
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
如利息、租金。
法定孳息的特点是与原物并无物体上的联系,不存在与原物的分离,而是随着时间连续发生的。
权利人在权利存续期间按时间计算,取得法定孳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的范围有哪些法定孳息的范围有哪些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了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定义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
如《日本民法典》在第89条中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
”我国台湾《民法典》第70条第2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
”不过,用益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相对人向其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数量,还要考虑天然孳息的数量和质量。
民法典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有什么规定孳息是指与原物分离的,由原物产⽣的额外收益。
孳息可以作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两种孳息的归属规定是不同的,那么民法典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有怎样的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有什么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
⽽法定孳息⼀般是按约定确定其归属。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区别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现有的⽴法例看,多将其并列规定,但它们本质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领域。
两者区分的基础,在于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
天然孳息是派⽣之物。
(⼀)物质形式不同法定孳息因为是⽤益(⽤益物权和⽤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般等价物来衡量。
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
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前者如收获的⼩麦,后者如产下的⼀只熊猫。
但天然孳息进⼊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
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但笔者并未发现实务中有这样的例⼦。
因为,不动产的价值⼀般较⾼,作为⽤益的对价,⼀般是得不偿失的。
(⼆)“收取”的性质不同“就⼀般⾔,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专插本民法名词解释(高频)
名词解释:天然孳息:按照物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
法定孳息:指按照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该法律关系多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房屋租金);也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公示原则: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外界展示,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所有权: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定限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权利人基于与所有人的合意或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范围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旨在对物权现实的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现实交付:动产占有的现实转移,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的转移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在物权转移前就已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生效时,就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继受取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属于善意,则该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添附: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
附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在社会交易中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
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离或分离在时间上或金钱上都成本过高,从而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一、天然孳息的属性(一)天然孳息的界定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
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
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
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
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
”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
一个鸡蛋孵化成小鸡,小鸡则不是鸡蛋的孳息,因为鸡蛋已经不存在了,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
大牛产小牛后而亡,仍认小牛为孳息,因为这没有违背派生的规律。
直接用工业化方式合成的“鸡蛋”,就不是孳息,因为不存在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孳息与原物的物质形式不必相同,如母牛产小牛,物质形式相同,而奶牛产牛奶,物质形式并不相同。
因为孳息是独立之物,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的增加。
未分离的孳息,孕育中的孳息,可以导致财产增值,对该种增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折合成价额由当事人进行利益分配。
人是主体(法律人格),人格权可以反指自身(客体人格),但人身不能作为财产权的客体。
人不能为物,因此人身不能为原物,故从人身分离的头发、指甲等人身派生物、脱离物虽然是独立之物,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但不是孳息。
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前者如收获的花生(绝大部分农产品是种类物),后者如名马产下的马驹(动物的崽也可以是种类物)。
“所谓特定物有客观特定物和主观特定物之分,前者指独具特征而不能为他物所替代的物;后者指经当事人意思表示而特定化的种类物。
法定孳息的本质
法定孳息的本质法定孳息是拟制的孳息。
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或者说用益价值与法定孳息是对流条件。
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有本质区别。
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主要是货币。
法定孳息产生于用益法律关系。
> 关键词法定孳息用益对价用益财产用益法律关系一、对法定孳息的定义息(论中,物之孳息,是所有权人就自己之物而取得的孳息;权利孳息,是就他人之物而取得的孳息;直接孳息,是物派生的孳息,间接孳息是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孳息。
[]直接孳息,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天然孳息,间接孳息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孳息。
笔者以为,德国民法理论中,关于间接孳息、直接孳息的表述,对揭示法定孳息(间接孳息)与天然孳息(直接孳息)的本质具有一定的意义。
笔者的意见是作下列大体区分:转移所有权的对价称价金;提供劳务的对价称报酬;用益他人财产(有体物和无形财产)的对价称法定孳息。
价金、报酬、法定孳息的概念能够反映商品交换的性质。
规范性的用语对立法的统一性和规制对象性质的揭示是很有帮助的。
[] 笔者主张将法定孳息定义为:“因财产交他人用益而产生的收益”。
笔者还主张把用益他人财产的法律关系,统称为用益法律关系。
为什么不把法定孳息定义为“因用益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呢?因为用益他人之财产的用益人,也会有天然孳息的收益(如用益租赁的承租人就是如此)。
在作一般性介绍的时候,也可以将法定孳息表述为“因用益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但在作概念性表述时,应当防止混淆。
二、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按照笔者前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定孳息的本质:法定孳息是财产供他人用益的对价。
(一)供他人用益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作为物权客体的“特定的物”,[]是可支配的有体物。
有体物的价值包括交换价值和用益价值。
有体物供他人用益,是用益价值的分离。
有体物分为不产)用地分为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
采取出让方式的,收取的报偿应列入法定孳息的范畴。
出让者为公法人,不影响法定孳息的性质。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按照《物权法》草案对天然孳息的解释:母牛产下小牛,果树结出果实都可以称之为天然孳息。
坦率地说,之所以作出这种解释是因为法学专家不能深刻认识经济学原理造成的,因而把母牛与小牛的关系看作资本与利息的关系。
资本和利息的关系要想形成,需要两个方面的主体,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如果只掌握在一个方面的主体手中,是无论如何也形成不了利息的。
而母牛产下小牛,往往只是在一个方面的主体的控制下完成的。
所谓资本能够产生利息,也就是说,资本无需依赖其它任何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取得的利息。
但在母牛和小牛之间的关系中,却不是如此。
在自然状态下,母牛产下小牛还需要公牛,母牛还需要食物,以便为自己和还处在母体内的小牛提供必要的营养。
而在人工饲养的条件下,母牛生下小牛还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对其进行管理。
这在个体养殖的情况下,显得并不明显。
而在工厂化养殖的情况,母牛生下小牛对劳动力的需求则表现得很突出。
在资本与利息的关系中,资本所有权主体获得利息,是不会使资本的价值受到任何损失,也就是说,资本在产生利息之前,和产生利息之后,资本的价值量没有任何的变化,但在母牛和小牛的关系中,母牛生下小牛之前所具有的价值和母牛生下小牛之后的价值就不一样了。
按照辩证法的说法,母牛就不是母牛了,但母牛还是原来的母牛。
这是因为母牛在生下小牛之后,其身体的各个方面由于生育而被消耗,因而,母牛的价值降低了。
那么母牛与小牛,果树与果实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这里应该分为两种情况:在自然状态下的关系、在人工环境下的关系。
自然状态的关系则不涉及物权实现的问题,而只涉及到捕措和采集的问题。
在这部《物权法》草案中根本没有涉及到这一类问题。
在人工环境下,这种关系决不是什么资本与利息的关系,而只是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关系。
而且牛和果实作为产品也决不是只需要母牛和果树这一种生产条件。
除此之外,它还需要一系列生产条件:例如小牛如果要产生出来,除了需要母牛外,还需要公牛为其配种,还需要一定的劳动力对其进行照管。
关注 追缴贪腐官员的孳息
追缴贪腐官员的孳息文/本刊记者冯彬“对……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最近落马官员的司法判决中,这样的表述越来越多了。
2018年3月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很多人的“孳息”都被追缴。
那么这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它又是怎么来的?孳息串起的贪腐一条龙由于孳息这个词过于专业,有必要普及一下它的概念。
在物权法中,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前者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后者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
违法犯罪所得无论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应予以追缴。
翻看近年来落马官员的判决结果,从省部级官员到基层村官,都不乏“追缴孳息”的表述,金额不一。
有的就会明确提出数额,比如甘肃省林业厅原厅长马光明非法收受财物2768多万元,其中孳息近5.6万元。
昆明市原副市长谢新松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产生孳息100余万元,其收受的主要是7套商铺,都被转到了私生子名下。
基层也有此类案例,今年初宁夏固原市纪委监委通报的案例中,就有村干部私自违规借取本村互助资金,其冒用村民名义虚构借款手续或直接用现金支票提款达十多次。
通报发出时,仍有本金50多万元及孳息近9.9万元未还。
有的判决结果中没说具体数额,不过也透露了一些信息。
去年3月,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受审,成为十八大以来首个因职务犯罪被判死刑的官员。
他非法收受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还有折合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庭不仅追缴了其受贿所得财物的孳息,还对来源不明的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有的人在被查过程中退缴赃款,把其孳息也一起退了。
兰州市国资委原主任杨红心受审时,法庭提到依法没收其犯罪所得及退缴赃款、孳息上千万。
在法庭之外,孳息甚至还成为查案的关键。
当年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被指控的权钱交易行为几乎都发生在一个固定的朋友圈里,其1132万元受贿财物中,大部分都始终放在行贿人手里,这其中就包括商人徐东明送的770万元。
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多选题z1
121. (2005-3-52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 D.彩票中奖所得奖⾦ 【答案】AD 【考点】孳息的概念、范围 【详解】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的收益。
孳息分为两种:1_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然规律⽽产⽣的,或者按物的⽤法⽽收获的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然的,也可以是⼈⼯的。
果树上成熟的果实和动物腹中的胎⼉都属于⾃然孳息;(2005-3- )法定孳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的收益。
法定孳息是由他⼈使⽤原物⽽产⽣的。
⽐如,出租柜台⽽产⽣的租⾦收⼊。
果树上成熟的果实,因为尚未和果树脱离,属于果树的⼀部分,⽽不是独⽴的物或者独⽴的财产,不能算孳息。
⽽动物腹中的胎⼉也因为尚未出⽣,不算独⽴的客体,还算是母体的⼀部分,也不算孳息。
对于彩票中奖⽽得到的奖⾦,虽然不是天然产⽣的收益,但其取得的收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属于孳息。
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AD。
122. (2005-3-53 )甲委托⼄前往丙⼚采购男装,⼄觉得丙⽣产的⼥装市场看好,便⾃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C 【考点】代理制度中的⽆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详解】⽆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为的⼀种代理⾏为;《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作为被代理⼈甲,是具有追认权的,其⼀经追认⼄的⽆权代理⾏为,其就可以发⽣和有权代理⼀样的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其不对代理予以追认的话,将由⾏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2款规定:“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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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原文: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首先解释基础概念: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
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孳息如何取得: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举例:如乙方租种甲方的果园,甲方为所有权人,乙方为用益物
权人,结出的果子(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而如房租(法定孳息),自然就是由房东取得。
那么原文通过举例通俗解释就是:谁借了钱不还,如果是用林权抵押的,债主可以去收获树上的果子(天然孳息);如果用房子抵押的,债主有权收取该房子租金(即法定孳息。
但前提是要通知租房的房客,如果没有通知,房客继续向原房东交了房租,那债主也要不回来,即“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此处“不及于”是效力够不着、达不到的意思);
另附《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孳息清偿顺序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比如摘果子的人工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贷款利息);
(三)主债权(贷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