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关于《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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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原文: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首先解释基础概念: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孳息如何取得: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举例:如乙方租种甲方的果园,甲方为所有权人,乙方为用益物

权人,结出的果子(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而如房租(法定孳息),自然就是由房东取得。

那么原文通过举例通俗解释就是:谁借了钱不还,如果是用林权抵押的,债主可以去收获树上的果子(天然孳息);如果用房子抵押的,债主有权收取该房子租金(即法定孳息。但前提是要通知租房的房客,如果没有通知,房客继续向原房东交了房租,那债主也要不回来,即“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此处“不及于”是效力够不着、达不到的意思);

另附《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孳息清偿顺序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比如摘果子的人工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贷款利息);

(三)主债权(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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