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关于《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关于《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关于《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原文: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首先解释基础概念: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孳息如何取得: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举例:如乙方租种甲方的果园,甲方为所有权人,乙方为用益物

权人,结出的果子(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而如房租(法定孳息),自然就是由房东取得。

那么原文通过举例通俗解释就是:谁借了钱不还,如果是用林权抵押的,债主可以去收获树上的果子(天然孳息);如果用房子抵押的,债主有权收取该房子租金(即法定孳息。但前提是要通知租房的房客,如果没有通知,房客继续向原房东交了房租,那债主也要不回来,即“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此处“不及于”是效力够不着、达不到的意思);

另附《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孳息清偿顺序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比如摘果子的人工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贷款利息);

(三)主债权(贷款本金)。

孳息

按照民法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指依照自然规律所产生的收益,如树木结果、母鸡下蛋等;法定孳息指依据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一、关于冻结的股权收益的范围,即股权法定孳息范围的确定问题。 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此推定,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而不包括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 1、股息就是股票的利息,是指公司根据股东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按照事先确定的固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 2、红利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分配给股东的利润。红利虽然也是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回报,但它与股息的区别在于,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而红利数额通常是不确定的,它随着公司每年可分配盈余的多少而上下浮动。 3、送红股是指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以股票的形式分配给股东一种分配方式。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二、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配股均不属于孳息的问题。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

物权法——原物与孳息

物权法——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练习题)

合同法与担保法实务练习题 判断题: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A、对 B、错 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意识达成合意,并通知债务人即可。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A、对 B、错 题目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4、留置形式的担保,可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合同。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即可变卖扣留的财产,用于清偿对方所欠自己的债务。 A、对 B、错 题目解析:留置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A、对 B、错 题目解析:《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是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6、故意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过失不履行的,应当减免责任。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一旦违约,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数额予以追偿。 A、对 B、错 题目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8、由于商业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所以均应视为要约邀请。 A、对 B、错

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x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 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隋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 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在德国民法中,法定孳启、被称为权利的孳息,确定法定孳息的归属,是对产生法定孳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承认和保护。因此,物权法对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擎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如在德国民法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关于《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的解释 原文: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首先解释基础概念: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孳息如何取得: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举例:如乙方租种甲方的果园,甲方为所有权人,乙方为用益物

权人,结出的果子(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而如房租(法定孳息),自然就是由房东取得。 那么原文通过举例通俗解释就是:谁借了钱不还,如果是用林权抵押的,债主可以去收获树上的果子(天然孳息);如果用房子抵押的,债主有权收取该房子租金(即法定孳息。但前提是要通知租房的房客,如果没有通知,房客继续向原房东交了房租,那债主也要不回来,即“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此处“不及于”是效力够不着、达不到的意思); 另附《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孳息清偿顺序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比如摘果子的人工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贷款利息); (三)主债权(贷款本金)。

司法考试真题汇编——担保法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汇编——担保法 【2011】 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10.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11.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1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篇一: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研究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之思考陈刚 (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广东惠州516007 ) [ 摘要]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归属问题上,我国学界有不同认识。这种分歧主要源于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的结果,“交付主义”的孳息归属判断规则是科学的。 [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孳息归属;交付主义 Thinking about Yield Attributable to Retention of Title Contract of Sale CHEN Gang (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uizhou University ,Huizhou 516007,china ) Abstract :Retained in the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ownership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has a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scholars. This difference mainly stems from two different sense in using the "delivery" is the result of "delivery ism" to determine the yield attribution rules of science. Keywords :retention of title; yield attributable; delivery doctrine 1 孳息概述 孳息概念

南开19春学期(1503、1509、1603、1609、1703)《物权法》在线作业1答案

南开19春学期(1503、1509、1603、1609、1703)《物权法》在线作业-1 4、C 一、单选题共20题,40分 1、某居民小区西侧新建了一个印刷厂,印刷厂的的机器昼夜不停底工作,机器噪音很大,影响了小区居民的休息。对此,他们可以行使() A所有权 B地上权 C相邻权 D地役权 本题选择是:?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1个月内交付房屋和房款,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依约交付了房屋和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登手续。根据《物权法》,本案() A房屋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 B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已经转移 C买卖合同未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D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本题选择是:? 3、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 A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单位、个人 B两个以上的单位 C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 D三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 本题选择是:? 4、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树上的果实 B未收割的庄稼 C银行存款的利息 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 本题选择是:? 5、埋藏物的所有权人无法查明时,归()所有 A国家 B发现人 C发现人与国家共同 D土地所有人 本题选择是:? 6、下列各项中,属于共同共有的特点的是() A各共有人按份分享财产所有权 B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共同所有权 C各共有人可随时对财产要求分割 D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负债务各负其责 本题选择是:? 7、某画家为买房,向乙借款10万元,并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一幅山水画交给乙作担保。乙对该幅画享有()

B权利质权 C留置权 D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本题选择是:? 8、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是() A用益物权 B所有权 C担保物权 D他物权 本题选择是:? 9、关于共有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共有是数人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数人分别享有所有权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C共有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D份额少的按份共有人无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 本题选择是:? 10、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时设立 A质押合同成立 B交付股票 C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 本题选择是:? 11、甲向乙借款3万元做生意,以自己价值4万元的录像机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书,且甲将录像机交与乙。依《物权法》规定,本案() A质押合法有效 B超过3万元部分的质押无效 C质押因未依法登记而无效 D因质押物超过5万元,质押全部无效 本题选择是:? 12、在我国,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 A飞机 B土地 C房屋 D电 本题选择是:? 13、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权就是通过各项权能的分离和恢复实现自身的价值,这就是所有权的() A追及性 B弹力性 C优先性 D独占性 本题选择是:? 14、下列物权中,其客体只能为动产的是()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天星司考)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研究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之思考 陈刚 (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广东惠州 516007) [摘要]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归属问题上,我国学界有不同认识。这种分歧主要源于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的结果,“交付主义”的孳息归属判断规则是科学的。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孳息归属;交付主义 Thinking about Yield Attributable to Retention of Title Contract of Sale CHEN Ga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uizhou University ,Huizhou 516007,china )Abstract:Retained in the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ownership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has a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scholars. This difference mainly stems from two different sense in using the "delivery" is the result of "delivery ism" to determine the yield attribution rules of science. Keywords:retention of title; yield attributable;delivery doctrine 1 孳息概述 1.1孳息概念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衍生的额外收益,比如树上的果子,羊身上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额外收益,比如房屋租金,投资所得分红等。 1.2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 1.2.1《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第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错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则由所有人负担。 第三、孳息归属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2.2《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 学界和司法界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争议 [作者简介]:陈刚(1976-),男,陕西富平人,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法学讲师,硕士,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考试试题及答案 1、担保理财有什么优势, 1、收益固定: 根据投资金额不同,投资理财年固定收益在12%——13.06%之间;2 、方便 理财金额和期限由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理财金额起点为3 万元;3 、安全放心: 专灵活: 业人士负责全程操控、严审借款人得资信状况,公司负责提供担保、保证借款本息安全收回,风险几近趋零(不动产抵押+强制执行公正+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2、中小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时需要提供哪些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3 、税务登记正副本(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5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变更连续)、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6、授信申请和贷款申请(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方式)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8 、公司股东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复印户主及本人)9 、前三年度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10、近半年期的银行对账单(单位账户及个人银行卡明细)11 、公司行业情况(历史、现状、前景、同行业相比)、经营状况(管理情况、收入、产出、销售等)及风险分析(价格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公司组织结构及人员情况1 2、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简历及联系方 公司前三年上、下游客户及相关合同14、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复

印件式13、

15、主要财务明细科目,应收款、应付款前三年及账龄分析16、特殊行业持有的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资质证书17、担保单位需提供相同资料,如土地、房产抵押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18、反担保措施以上资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经本人签字及按指印。 3、车辆抵押贷款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车辆要求: 购车五年以内郑州市非营运车辆 贷款期限: 一年以内 贷款成数: 车辆评估值的50% 提供资料: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行车证、购车全套手续、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行车证、保险、保单<三责、盗抢、车损、自燃>、购置附加税、购车发票、排污费发票、合格证等) 4、二手房按揭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房龄要求:1995 年以后 贷款期限:1 ——20年 提供材料: 买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买房收入证明、收付款证明、过户前后的房产证复印件、有效的买卖契约、契税、契证、交易税原件、卖方同意出售证明。 5、贷款合同文本应如何填写, 1、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有关合同文本; 不得因单笔业务对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对单笔贷款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 2、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 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避免涂改。3、需要填写空白栏且空白栏后有备选项的,在横线上填好选定的内容后,对未选的内容应加横线表示删除; 合同条款有空白栏的,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天然孳息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天然孳息 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 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 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 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 (2008延-3-14,单) A 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 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 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 用 D 周某能够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耕牛属于周某借给高某使用的,故周某是 耕牛的所有权人。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小牛理应由所 有权人周某取得。 该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能 够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理应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小高不知耕牛非属其父所有而继承 并占有,构成无权占有。所以,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但是,现在小牛已死亡,小高是否仍负有向周某返还小牛的义务?从 逻辑上讲,此时小牛已经死亡,自然也就不存有返还问题,返还小牛 的尸体和返还小牛显然不是一个意思。所以,本题的关键是,小高是 否应为因自己管理不善而导致小牛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 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该

条的反面解释来看,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上依无权 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将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 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理应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从而误信 其为有权占有的占有;而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其占 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本题中小高不知该耕牛非属其父高某所有而作 为遗产予以继承,为善意的无权占有。小高虽因管理不善而致使小牛 死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周某无权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故B、C、D项错误。 有些考生认为,小牛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小高应承担赔偿责任。从民法理论来看,小高承担赔偿责任只可能基于四种债,即合同 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行为之债, 从本题看,不存有合同关系和不当得利之债适用的可能。如果小 高管理该小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话,小高就可能承担不当管理的 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本题中,小高与周某之间并不形成无因管理关系。因为,无因管理的必备条件是管理人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实行管理,小高之所以管理该小牛,并不是为了周某的利益,而是误以为该 小牛是自己的而实行管理,这种误信管理一般不认为是无因管理,既 然小高与周某之间并不存有无因管理关系,也就不必因为管理不善而 承担不当管理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小高管理不善而致该小牛死亡的 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话,小高也可能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为侵权人存有过错,即侵权人必须具有侵害 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故意或者过失,没有过错,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小高并不知道该小牛应属于周某所有,而是误以为该小牛是 自己的,所以,小高在实施不善管理而致小牛死亡的行为时不存有侵 害周某财产的故意或者过失,所以,不构成侵权行为。综上,周某无 权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既然排除了B、C、D三个选项,只有A项可选。严格意义上讲,A 选项的设计存有一定问题。因为,从逻辑上讲,此时小牛已经死亡,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按照《物权法》草案对天然孳息的解释:母牛产下小牛,果树结出果实都可以称之为天然孳息。坦率地说,之所以作出这种解释是因为法学专家不能深刻认识经济学原理造成的,因而把母牛与小牛的关系看作资本与利息的关系。资本和利息的关系要想形成,需要两个方面的主体,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如果只掌握在一个方面的主体手中,是无论如何也形成不了利息的。而母牛产下小牛,往往只是在一个方面的主体的控制下完成的。所谓资本能够产生利息,也就是说,资本无需依赖其它任何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取得的利息。但在母牛和小牛之间的关系中,却不是如此。在自然状态下,母牛产下小牛还需要公牛,母牛还需要食物,以便为自己和还处在母体内的小牛提供必要的营养。而在人工饲养的条件下,母牛生下小牛还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对其进行管理。这在个体养殖的情况下,显得并不明显。而在工厂化养殖的情况,母牛生下小牛对劳动力的需求则表现得很突出。 在资本与利息的关系中,资本所有权主体获得利息,是不会使资本的价值受到任何损失,也就是说,资本在产生利息之前,和产生利息之后,资本的价值量没有任何的变化,但在母牛和小牛的关系中,母牛生下小牛之前所具有的价值和母牛生下小牛之后的价值就不一样了。按照辩证法的说法,母牛就不是母牛了,但母牛还是原来的母牛。这是因为母牛在生下小牛之后,其身体的各个方面由于生育而被消耗,因而,母牛的价值降低了。 那么母牛与小牛,果树与果实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这里应该分为两种情况:在自然状态下的关系、在人工环境下的关系。自然状态的关系则不涉及物权实现的问题,而只涉及到捕措和采集的问题。在这部《物权法》草案中根本没有涉及到这一类问题。在人工环境下,这种关系决不是什么资本与利息的关系,而只是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关系。而且牛和果实作为产品也决不是只需要母牛和果树这一种生产条件。除此之外,它还需要一系列生产条件:例如小牛如果要产生出来,除了需要母牛外,还需要公牛为其配种,还需要一定的劳动力对其进行照管。 母牛生下小牛是一个养殖的过程,果树结出果实是一个种植的过程。但是不论是养殖还是种植都不过是生产的特殊形式。如果把母牛与小牛,果树与果实的关系放在一个选择题中,其中有两个答案:它们是孳息关系,还是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关系。经济学家和农业专家决不会选择前者,而只会选择后者。那么作为深入研究过法学的法学家,为什么会选择前者呢?这是因为法学在既有的所有权权能的分类中并没有设置生产权的概念,也没有把所有权的实现当作一个过程来看待,如果把这种关系当成一个过程的起点和终点来分别进行仔细的研究,法学家也能轻易地得出正确的结论。 法定孳息这个概念在没有学习法律的人来看,真是莫名其妙。在孳息关系中到底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呢?在这种关系中,无论是否产生利息,还是利率到底是如何确定,都只是两个方面的主体达成了统一意志的结果。难道这与法律存在着什么关系吗?实际上法学中所说的法定孳息,实际上包含着两层意义:1、孳息关系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2、利率的水平也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在孳息关系中,两个方面的主体确定的利率超过法律所认可的利率水平。则这种孳息关系则会被当作高利贷,而高于一定利率水平的利率则会被要求返回或根本可以不加履行。因此,所谓法定孳息实际上是指孳息关系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一、孳息是什么意思? 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二、孳息的法律意义 孳(zī)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

权相联系。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孳息的性质 “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

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1:张三开了一家名为烂漫花溪的网吧,由于生意红火,就想买下自己网吧旁边的一个门面扩大经营规模。因刚购进了一批电脑,缺少资金,便对自己的熟人李四提出借款60万元的请求。李四同意借款,要张三提供担保。张三于是在06年3月以刚买的价值40万元的电脑设定抵押,并和李四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为2年。06年5月,李四依约将60万元借给了张三,按约定,张三应当在08年4月30日以前归还借款。后李四感到不放心,要求张三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张三的哥张大又于06年7月与李四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张大的一辆小汽车作为抵押,以担保张三按期偿还债务,抵押期仍为2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三的另一朋友王二也出面表示自己可以担任张三还款的保证人,并于06年8月3日手写了“我愿意为张三充当还款的担保人直至该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纸条交给李四。张三扩大经营后,一开始生意尚可,但不久在同一条街上开了好几家大型网吧。再加上张三迷上了赌博,到08年年底时,不仅没有挣钱,还欠下一屁股债。09年以后,张三因为生活困难已经卖掉了后来购买的门面,只能靠着原来门面的租金维持生活。在此期间,李四因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向张三讨要其借款。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如果李四于10年6月回到家乡,此时他还能否主张实现在电脑和小汽车上的抵押权?为什么? (2) 李四对张三的债务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3)如果李四于09年3月向王二主张权利,此时应如何计算保证合同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4) 李四在张三无力还款时,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5)假设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张三于09年3月将抵押物该批电脑出售,张大于09年7月将小汽车送人,则李四在该批电脑和小车上的权利是否消灭? 案例分析2:05年6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2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为甲还款的保证人。06年10月,甲还给乙6万元。06年9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12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两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18万元欠款。因此,乙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丁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甲追偿? 案例分析3:2006年10月15日上午,某地张三在电话中骗异地李四称自己有一部小汽车,商量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周转。当天下午,张三以每天300元的租金向该县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帕沙特”小车(价值16万元,未约定租期)。将车租来后,张三以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8万元,约定5日内归还所借款项、每日利息1000元。在向李四借款时,张三骗李四说该车系自己的私家车,并将车钥匙及行驶证连同车辆交给李四作为质押物。过后,张三将借来的8万元悉数花光。同时无法筹集到钱还给李四,该车一直由质押在李四手上。10月25日,李四多次向张三催讨欠款,张三均称无力还款。 问:李四是否取得该车的质押权? 案例分析4:A公司向B公司购买价值100万元的钢材。双方约定,A公司先预付40万元货款,另外6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两月内付清,由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范围。提货一个月后,A公司在征得B公司同意后,将6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D公司。对此,C公司并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B公司要求C公司偿还6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D公司因破产清算,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B公司找到C公司,要求其承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 属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释】本条是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孽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擎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在德国民法中,法定孳息被称为权利的孳息,确定法定孳息的归属,是对产生法定孳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承认和保护。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如在德国民法中还有为第三人设定的专以取得孳息为目的的物权类型,即动产(特指有价证券)的用益权。因此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上更为变通。本法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关于孳息问题的一点讨论

关于孳息的一些问题探讨 关于孳息之定义,我们大可直接引用定义: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根据民法,我之所以一提到写物权法,就想到孳息问题,孳息的物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物权法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债权等问题的焦点问题。在上一学年学习民法总论之时,老师讲到物权、债权就曾反复的拿孳息问题作为例子。孳息的归属、性质问题就如同讲刑法必讲的强奸罪一样,是很多重点问题的交集之处。而我在查阅相关文献的时候,也曾看到很多学者在这个问题上都指出了我国物权法对孳息问题还不够重视。于是我翻了一下一些手边的参考书,的确也没有将其单独拎出来作为重点成为一个专题作述的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 对此,我个人更倾向于后者(——好像和我国的法定孳息定义冲突。望老师海涵)因为出租所有物的所有权人收取的租金严格意义上是该所属物被出让的使用权的对价物,本身并不是所属物产生的效益,而租金本身与所属物的关系也并非从属关系。如果所属物本身能够产生效益,则为孳息。在这点上我认为资金等产生的利息应另当别论。因为租金收益与借贷利息是有区别的。租金是租赁双方协商的结果,人为可控因素很大,在选择承租人的问题上可将其视为一种经营资本的行为。这部分取得实际上其过程更多地是在参与市场运作,还是在所有权人的控制之下产生的,这与我把车借给你用作非营运用途,你开去拉客接单儿所产生的效益,是不同性质的,后者的效益产生是所有权人所不可控制的而是由直接占有人行使使用权所产生的。我认为就这一点而言孳息的概念构成要件问题上也应当认为租金不是孳息。 孳息概念的构成要件是:依自然规律或物的性质而产生的一种收益;它是周期性产生的,具有连续性;它的产生无损于原物的本质。这是法学界学者总结了各国物权法关于孳息认定的构成要件所归纳出的共同点,其中我认为租金在其性质上并不具备周期性和连续性,归根到底租赁是一种市场行为,租金的产生实际上受到市场的影响作用很大,如果租赁行为中断,那么租金的产生也会随之中断。我个人法学素养比较贫瘠,如果对于周期性和连续性的认知没有错的话,我觉得租金不符合孳息概念的构成要件(此处为我个人臆想,不妥之处望老师斧正) 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一种重要的物权客体。取得孳息所有权是获取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而法定孳息也在你民法解释一百一十六条中做出了规定: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如在德国民法中还有为第三人设定的专以取得孳息为目的的物权类型,即动产(特指有价证券)的用益权。因此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上更为变通。本法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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