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原物和孳息
•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参考答案:D
• 本题考察不当得利。
• 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向张某多支付了2万元,张某 取得此2万元的利益并无法律上的原因,此为给付 型的不当得利,张某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 规定,返还2万元。除此以外,根据民通意见第 131条的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除原物外还应当 包括原物的孳息。而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 益,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
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 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 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 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 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 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 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 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 利 息等。
• 【应注意的问题】在学理上,树木上的果实 是否是孳息是有争议的。
• 【答案】AD
•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 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 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 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 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 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原物和孳息
原物
概念:依据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 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原物的分类: 1、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
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 等; 2、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 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
孳息
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 晋江统《徙戎论》。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 返还原物请求权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返还原物请求权(★★★)1.构成要件❶请求人为物权人(注意: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是,该物权必须是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还须注意: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等虽非物权人(天星司考),基于诉讼承担,亦可作为原告行使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❷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须注意: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可掉以轻心,请仔细斟酌下列各例。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
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甲将房屋出卖(天星司考)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
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
③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
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
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
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5】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手机是盗赃,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天星司考)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一、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
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二、孳息的法律意义孳(zī)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孳息的性质“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多选题z1
121. (2005-3-52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 D.彩票中奖所得奖⾦ 【答案】AD 【考点】孳息的概念、范围 【详解】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的收益。
孳息分为两种:1_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然规律⽽产⽣的,或者按物的⽤法⽽收获的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然的,也可以是⼈⼯的。
果树上成熟的果实和动物腹中的胎⼉都属于⾃然孳息;(2005-3- )法定孳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的收益。
法定孳息是由他⼈使⽤原物⽽产⽣的。
⽐如,出租柜台⽽产⽣的租⾦收⼊。
果树上成熟的果实,因为尚未和果树脱离,属于果树的⼀部分,⽽不是独⽴的物或者独⽴的财产,不能算孳息。
⽽动物腹中的胎⼉也因为尚未出⽣,不算独⽴的客体,还算是母体的⼀部分,也不算孳息。
对于彩票中奖⽽得到的奖⾦,虽然不是天然产⽣的收益,但其取得的收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属于孳息。
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AD。
122. (2005-3-53 )甲委托⼄前往丙⼚采购男装,⼄觉得丙⽣产的⼥装市场看好,便⾃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C 【考点】代理制度中的⽆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详解】⽆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为的⼀种代理⾏为;《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作为被代理⼈甲,是具有追认权的,其⼀经追认⼄的⽆权代理⾏为,其就可以发⽣和有权代理⼀样的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其不对代理予以追认的话,将由⾏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2款规定:“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法定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对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定孳息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承包金等。
2. 特征(1)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2)是原物所生的收益;(3)与原物有密切联系,是原物的附属物;(4)具有独立性,不随原物的消灭而消灭。
三、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1. 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法定孳息的归属,依照法律规定。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2. 公平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优先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优先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优先考虑原物的权利人。
四、法定孳息的归属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存款利息归存款人所有。
贷款利息归贷款人所有。
2. 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3. 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 承包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
5. 其他法定孳息除上述法定孳息外,其他法定孳息的归属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所有。
五、法定孳息的归属争议处理1. 协商解决当法定孳息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法定孳息的归属。
2.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定孳息的归属。
3. 行政处理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定孳息归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法律案例孳息(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原物自然产生的收益,如动物的幼崽、树木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是指原物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如利息、租金等。
孳息的法律效力与归属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探讨孳息的法律效力与归属。
二、案情简介甲与乙系邻居,甲将其闲置的房屋出租给乙。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1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开始入住甲的房屋。
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内的空调设备老化,导致室内温度过高。
乙遂向甲提出更换空调设备的请求,甲同意更换,并要求乙支付更换费用。
乙支付了更换费用后,甲更换了空调设备。
租赁期满后,乙按照合同约定搬离了甲的房屋。
在乙搬离房屋后,甲发现空调设备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甲认为,乙在使用空调设备过程中造成了损坏,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乙则认为,空调设备损坏是由于老化所致,且甲在租赁期间已更换了新设备,因此损坏应由甲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甲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空调设备产生的收益(即电费)在租赁期间应当归谁所有?空调设备损坏后的维修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电费的承担方式。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电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于甲、乙在租赁期间未就电费承担达成一致意见,故电费应由甲承担。
关于空调设备的维修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更换的,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本案中,甲在租赁期间更换了空调设备,且更换后的设备由乙使用。
因此,空调设备损坏后的维修责任应由乙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电费由甲承担;2. 空调设备损坏后的维修责任由乙承担。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释】本条是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孽息与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擎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
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
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
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
原物和孳息的概念
原物和孳息的概念原物和孳息是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提到原物和孳息,很多人会想到利息、股息或租金等资产收益或负债成本。
事实上,原物和孳息并不只是这些形式,它们还包括了其他形式的资产和负债。
下面对原物和孳息做一些详细的介绍。
一、原物原物是指所有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事物,包括货币、资产和负债等。
原物可以是实物,比如房屋、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非实物,如知识产权、商誉等。
原物还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内变现的资产,如现金、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不能在一年内变现的资产,如不动产、机器设备等。
原物是企业的经济基础,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现金流。
企业必须合理管理原物,以达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二、孳息孳息是指原物所带来的收益或成本。
孳息可以是利息、股息、租金或其他形式的收益或成本。
孳息还可以分为实际孳息和名义孳息。
实际孳息是指考虑通货膨胀和税收等因素后的实际收益或成本。
例如,银行存款的名义利率可能很高,但考虑到通货膨胀和税收等因素,实际收益可能很低。
名义孳息是指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收益或成本。
孳息是原物的衡量标准之一,也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
投资者需要了解原物的孳息产生情况,以便做出最佳投资决策。
原物和孳息的管理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时间价值、通货膨胀、税收、投资回报率等。
以下是一些管理原物和孳息的原则。
1. 确定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
这有助于确定合适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以达到最佳风险和回报平衡。
2. 投资组合应具有多样性,以分散风险。
例如,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或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组合。
3. 考虑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
投资者应该选择具有较高收益率的资产,同时要考虑通货膨胀对收益的影响。
4. 考虑税收。
投资者应该选择具有较低税率或免税的资产,以最大化投资收益。
5. 管理投资组合。
投资者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目标调整投资组合,以确保投资组合能够达到最佳效益。
综上所述,原物和孳息是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而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增加,并不要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
所以,增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定孳息。
孳息是原本的物衍生出来的,就好比一头猪,怀着猪仔,这个猪仔就属于孳息。
什么是孳息法律常识: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即植物、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经济用途而收获的出产物。
如蔬菜、果实、牛奶、羊毛等。
天然孳息的特点是其产生无损于原物,但须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
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可以属于原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或对原物提供劳务或资金的人。
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
如利息、租金。
法定孳息的特点是与原物并无物体上的联系,不存在与原物的分离,而是随着时间连续发生的。
权利人在权利存续期间按时间计算,取得法定孳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的范围有哪些法定孳息的范围有哪些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了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定义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
如《日本民法典》在第89条中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
”我国台湾《民法典》第70条第2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
”不过,用益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相对人向其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数量,还要考虑天然孳息的数量和质量。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物与物的分类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
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①重要成分。
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
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
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
相反,汽车外壳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
②非重要成分。
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
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这也是附合制度的基础之一。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
①乙的油漆涂到甲的汽车上以后,油漆成了汽车的重要成分,不能继续成为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法律制度评价的结论是,乙对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救济的途径。
②丙的轮胎安装到甲的汽车上以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可以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轮胎。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27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27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部题型 3. 单项选择题4. 多项选择题5. 简答题7. 法条分析题8.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A.长在树上的果子B.母鸡生蛋后孵出的小鸡C.羊身上的羊毛D.母牛生出的小牛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原物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如果实;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孳息,如利息。
要注意的是,原物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如长在树上的果实、羊身上的羊毛,要与原物相分离才属于孳息。
另外,鸡蛋相对于鸡是孳息,鸡蛋孵出的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不属于孳息。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知识模块:民法学2.以下选项中适用我国监护制度的是( )A.精神病人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D.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正确答案:C解析: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就是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需要监护的人主要包括两大类: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据此,本题的答案为C。
知识模块:民法学3.甲和乙经营一家合伙企业,甲要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售,合伙人乙出价500万元,非合伙人丙出价600万元。
甲应当( ) A.只能卖给乙B.只能卖给丙C.任意选择一个D.以上说法均错误正确答案:C解析:在合伙企业的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甲出售合伙财产份额时,若乙和丙出价相同,则甲应将份额转让给乙。
但在乙出价低于丙时,甲就不受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可以将份额让与任何一方。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物的分类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物的分类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物的分类。
民法在司考备考中占据很大的比重,是重中之重,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相信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7年司法考试的艰难复习,我们为考生整理了一些复习笔记,希望大家在备考中能有所参考,在学习中获得灵感。
(一)动产与不动产这是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的。
动产与不动产,是民法上对物的最重要的分类之一,物权法就是按照动产和不动产来规定不同的权利变动制度的。
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家具、金银等;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概括地说,属于不动产的,主要就是土地和房屋,此外的皆为动产。
在我国因为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作为权利标的,主要是土地的各种用益权以及在用益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区分的法律意义:(1)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均须办理登记后才生效。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
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依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可设定抵押权。
从物的性质上看,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动产。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5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5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在家里打扫卫生,将一件旧大衣当垃圾扔掉,未发现妻子藏在口袋里的5000元钱。
大衣被乙捡回。
甲妻发现后,与甲一同找到乙索要5000元,乙拒不归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的抛弃行为使其对该5000元钱的所有权消灭B.乙依据先占原则取得该5000元钱的所有权C.该5000元钱为埋藏物,乙为发现人,应取得所有权D.乙应将5000元钱返还给甲正确答案:D解析:抛弃必须是财产所有人主动放弃其对动产的所有权。
另外参见《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92条、《民通意见》第131。
知识模块:民法2.甲将自己所有的老房一套借给乙居住,乙见该房实在太破,乙未告知甲,便将房屋翻盖一新。
对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房子应归甲所有,但应该适当补偿乙B.房子应归甲所有,乙侵害房屋所有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C.房子归乙所有,但应该适当补偿甲D.房子归乙和甲共同所有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情形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但应给原动产所有人(即将房屋翻盖所用的材料的所有人)以补偿。
知识模块:民法3.1997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
6月8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
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
但6月10日,该头耕牛失足坠下山崖摔死。
对于该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A.杜某B.刘某C.杜某与刘某各承担一半D.杜某承担1/3,刘某承担2/3正确答案:B解析:参见《合同法》第140条、第142条的规定。
在这类简易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
知识模块:民法4.王、潘两家同住李村。
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物权法》第242条。
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
所以,若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❶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❷善意自主占有人(天星司考)不承担赔偿责任;❸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第243条。
无权占有本身系一种不当得利,且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
❶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向权利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❷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所谓“必要费用”,指维持占有物的存在(天星司考)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治疗费、修理费等)。
【例1】甲将“赤兔马”出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不知情的丁。
“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
①因“赤兔马”属于遗失物,丁虽为善意,亦不能(天星司考)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但为善意占有。
②甲、乙均为权利人,均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
③权利人甲、乙均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乙请求丁返还后能否最终保有该天然孳息,系另一问题)。
④权利人甲、乙均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乙请求丁返还后能否最终保有该法定孳息,系另一问题)。
⑤善意的丁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300元(医疗费用)。
【例2】甲将“赤兔马”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知情的丁。
“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
①因“赤兔马”为遗失物,且丁为恶意,故丁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且为恶意占有。
②甲、乙均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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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❶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❷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
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
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
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❶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❷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天星司考)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修改了《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天星司考)的规定。
据此,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夫妻个人财产。
【例6】甲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
后甲与乙结婚。
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三年,租金9万元。
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三年,获得30万元分红。
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
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
①《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将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a)孳息;(b)自然增值;(c)投资收益。
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
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甲出租房屋所得租金9万元,为法定孳息,属甲个人财产。
③甲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万元,为投资收益,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甲将房屋入伙经营,乙要么与甲(天星司考)共同经营,要么在家操持家务。
这30万元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道理在此。
④甲房屋市价增加了2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个人财产。
【真题】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3年·卷三·23题)(答案:C)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天星司考)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