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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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❶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❷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

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

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

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❶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❷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天星司考)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修改了《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天星司考)的规定。

据此,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夫妻个人财产。

【例6】甲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

后甲与乙结婚。

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三年,租金9万元。

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三年,获得30万元分红。

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

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

①《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将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a)孳息;(b)自然增值;(c)投资收益。

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

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甲出租房屋所得租金9万元,为法定孳息,属甲个人财产。

③甲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万元,为投资收益,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甲将房屋入伙经营,乙要么与甲(天星司考)共同经营,要么在家操持家务。

这30万元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道理在此。

④甲房屋市价增加了2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个人财产。

【真题】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3年·卷三·23题)(答案:C)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天星司考)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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