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原物与孳息
《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孳息..doc
《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罗昆武汉大学讲师上传时间:2010-11-1浏览次数:1422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就孳息的归属做出了一般规定,但未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其他的法律文件也多处涉及孳息的返还、收取和归属,为准确适用《物权法》第116条,必须明确孳息及其属概念的范围以及《物权法》第116条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效力关系。
一、《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之原因《物权法》第116条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该项规定来确定某物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仍不无探讨之余地。
造成《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孳息及其属概念范围不确定。
虽然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作为法律概念已在我国的多部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出现,但迄今却没有进行过准确的法律界定,而他国相关立法例也各不相同。
这就导致一方面几乎每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都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耳熟能详;可另一方面,究竟何谓孳息、何谓法定孳息、何谓天然孳息,学界争议却很大。
从逻辑上来说,某物的归属适用《物权法》第116条的前提是该物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物权法》在未就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其第116条通过两款分别直接规定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必然造成该条规定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
第二,《物权法》第116条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效力问题。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已有若干关于孳息归属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例如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孳息返还、担保物的孳息收取、《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移转前后所产生的孳息归属等。
《物权法》颁布以后,其本身也还有若干涉及孳息的规定,包括关于担保物所生孳息的收取和抵偿、关于被无权占有的物所生孳息的返还等。
这些规定与《物权法》第116条相比往往属于特别规定,在法律后果上也并不完全一致。
原物和孳息
•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参考答案:D
• 本题考察不当得利。
• 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向张某多支付了2万元,张某 取得此2万元的利益并无法律上的原因,此为给付 型的不当得利,张某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 规定,返还2万元。除此以外,根据民通意见第 131条的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除原物外还应当 包括原物的孳息。而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 益,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
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 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 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 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 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 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 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 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 利 息等。
• 【应注意的问题】在学理上,树木上的果实 是否是孳息是有争议的。
• 【答案】AD
•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 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 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 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 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 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原物和孳息
原物
概念:依据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 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原物的分类: 1、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
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 等; 2、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 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
孳息
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 晋江统《徙戎论》。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一、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
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二、孳息的法律意义孳(zī)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孳息的性质“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司考民法冲刺: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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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冲刺:担保物权司考民法冲刺:用益物权司考民法冲刺:所有权司考民法冲刺:孳息的认定一、孳息的认定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与孳息相对的是原物。
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
依据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
孳息的特点是,在通常情况下依照物的本性或法律规定肯定会产生的,是一种财产权利,必须与原物脱离。
二、所有权(一)物权变动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去的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如继承、买卖。
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二而发生变动。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②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抗力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
这种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
法定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对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定孳息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承包金等。
2. 特征(1)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2)是原物所生的收益;(3)与原物有密切联系,是原物的附属物;(4)具有独立性,不随原物的消灭而消灭。
三、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1. 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法定孳息的归属,依照法律规定。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2. 公平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优先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优先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优先考虑原物的权利人。
四、法定孳息的归属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存款利息归存款人所有。
贷款利息归贷款人所有。
2. 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3. 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 承包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
5. 其他法定孳息除上述法定孳息外,其他法定孳息的归属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所有。
五、法定孳息的归属争议处理1. 协商解决当法定孳息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法定孳息的归属。
2.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定孳息的归属。
3. 行政处理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定孳息归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孽息是什么意思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
孽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和利息的区别孽息是什么: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孳息是民法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
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天然孳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英文等拉丁文中孳息的字面意思就是果实,日文的孳息就是汉字“果実”),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
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从属性,以及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让与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的利益。
比如:存款赚取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赚取的租金。
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营业收入,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果实不仅所有人可以获得,非所有人也可以获得。
因为虽然收益是一种所有权的权利,但收益权必须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由非所有者享有。
当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他不得不收取果实,所有人收取果实的权利不得不排除所有人的收益权。
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权人有权收取孳息,所有权人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以原物的占有为前提。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不占有原物而取得原物的孳息。
但是,占有原作并不意味着有权获得原作的果实。
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权利来源的占有,因为占有有法律依据,所以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合法的。
合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权利基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占有人基于债权履行义务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运人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虽然有权占有标的物,但无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原物有孳息的,仍应由原物所有人收取。
另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物权的占有,例如,承包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土地使用者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其物权的一种权能,他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还得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民法第九章B物的分类物权的类型
二、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根据是否能够移动及是否因此而改变其用途和降低价值,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和用途的物。
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主物和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如鞋子和鞋带、电视机和遥控器、自行车和车筐等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
3、原物和孳息这是按照物与物之间的产出关系进行的分类原物:作为本体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利益,如动物的产出物。
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如利息和租金。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等。
不可方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如一辆汽车、一台设备、一只羊等。
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
5、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替代的物。
如一幅画、一件文物。
种类物:指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的物,如大米、布匹等。
6、流通物、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转让加以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如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等。
7、有主物与无主物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物可以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一辆汽车。
无主物: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
第三节物权的类型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有三大类。
分别如下:1、所有权。
物权法——原物与孳息
物权法——原物与孳息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❶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❷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
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
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
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❶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❷法定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释】本条是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孽息与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擎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
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
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
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一、天然孳息的属性(一)天然孳息的界定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
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
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
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
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
”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
一个鸡蛋孵化成小鸡,小鸡则不是鸡蛋的孳息,因为鸡蛋已经不存在了,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
大牛产小牛后而亡,仍认小牛为孳息,因为这没有违背派生的规律。
直接用工业化方式合成的“鸡蛋”,就不是孳息,因为不存在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孳息与原物的物质形式不必相同,如母牛产小牛,物质形式相同,而奶牛产牛奶,物质形式并不相同。
因为孳息是独立之物,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的增加。
未分离的孳息,孕育中的孳息,可以导致财产增值,对该种增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折合成价额由当事人进行利益分配。
人是主体(法律人格),人格权可以反指自身(客体人格),但人身不能作为财产权的客体。
人不能为物,因此人身不能为原物,故从人身分离的头发、指甲等人身派生物、脱离物虽然是独立之物,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但不是孳息。
大学教育-物权法-物权终极版-563
一、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物的成分。
即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指各部分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各该部分,均属重要成分。
非重要成分,凡不属于重要成分者均是,如房屋的百叶窗,脚踏车的警铃、汽车的轮胎等。
区分的意义在于: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权利的客体。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二、主物与从物。
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的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
为从物所辅助的物,为主物。
从物的构成要件:1、从物必须为独立的物。
以物与物区分的标准:二者分离,各自不会受到破坏或使其本质发生变更者,为从物;反之,则为物的成分。
2、从物有常助主物的效用。
3、主物与从物需同属于一人所有。
4、从物与主物需要有一定的场所结合关系。
民通87.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物权115.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释6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三、孳息的判定。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物的出产物,以及依物的方法所取得的收获物。
出产物包括有机物的出产物(如果实、鸡蛋等)和无机物的出产物(如矿石、砂石等);埋藏物不属于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与原物未分离时,系原物的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物。
2、法定孳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或通过其他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利益。
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在于确定原物所生的利益的归属,即孳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人。
物权116.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天然或法定孳息的“收取权”。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无约定。
①原则上:孳息归属与何人,“收取权”亦属于何人。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作者:隋彭生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02期摘要: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天然派生物。
原物与派生物都是有主物。
天然孳息是有体物、独立之物、动产,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天然孳息可以由所有权人取得,也可以由用益物权人和用益债权人取得。
担保物权人对天然孳息只是收取占有,而非取得所有权。
天然孳息的取得是原始取得。
关键词:天然孳息;原物派生物;天然孳息的归属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一、天然孳息的属性(一)天然孳息的界定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注:《日本民法典》第88条中规定:“依物的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为天然孳息。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69 条规定:“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它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
”《意大利民法典》第820条第1款规定:“无论是否需要人的劳动,由物直接产生的收益,如农产品、木柴、动物的幼崽、金属矿、石矿的矿产品是自然孳息。
”第2款规定:“分割前的孳息是主物的一部分;但是孳息作为未来的动产可以处分。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
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
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
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
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
”[1]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如Wind-scheid, Enneccerus诸氏是。
”[2]反对者认为,“盖如此说,则矿产之矿物,非此之所谓孳息矣。
”[2]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一、天然孳息的属性(一)天然孳息的界定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
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
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
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
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
”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
一个鸡蛋孵化成小鸡,小鸡则不是鸡蛋的孳息,因为鸡蛋已经不存在了,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
大牛产小牛后而亡,仍认小牛为孳息,因为这没有违背派生的规律。
直接用工业化方式合成的“鸡蛋”,就不是孳息,因为不存在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孳息与原物的物质形式不必相同,如母牛产小牛,物质形式相同,而奶牛产牛奶,物质形式并不相同。
因为孳息是独立之物,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的增加。
未分离的孳息,孕育中的孳息,可以导致财产增值,对该种增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折合成价额由当事人进行利益分配。
人是主体(法律人格),人格权可以反指自身(客体人格),但人身不能作为财产权的客体。
人不能为物,因此人身不能为原物,故从人身分离的头发、指甲等人身派生物、脱离物虽然是独立之物,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但不是孳息。
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前者如收获的花生(绝大部分农产品是种类物),后者如名马产下的马驹(动物的崽也可以是种类物)。
“所谓特定物有客观特定物和主观特定物之分,前者指独具特征而不能为他物所替代的物;后者指经当事人意思表示而特定化的种类物。
物权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物权法应知应会知识点一、名词解释1.物权2.主物3.孳息4.所有权5.他物权6.占有7.善意占有8.简易交付9.占有改定10.指示交付11.善意取得12.物上请求权13.债权请求权14.征收15.征用16.业主17.共有18.按份共有19.共同共有20.相邻关系21.用益物权22.地役权权23.担保物24.最高额抵押25.抵押26.质押27.留置二、简答题1.什么要区发不动产与动产,在物权法上如此划分有哪些意义?2.如何区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举例加以说明。
3.物权与债权有哪些特征?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哪些主要区别?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是什么?6.占有具有何种法律效果?7.善意取得须具备哪些要件?8.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与债权请求权的类型有哪些?9.简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及其含义。
10.征收与征用有何区别?11.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动产所有权(物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2.共有有何法律特征?13.思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有何区别?14.用益物权的类型有哪些?15.简述我国相邻关系的类型有哪些?16.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何区别?17.担保物权有何特征?18.担保物权有哪些种类?19.抵押权时怎么取得的?20.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21.抵押权与质权有何区别?22.动产质权是如何取得的?23.留置权的成立需有哪些条件?习题一、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月球上的土地B.电力C.阳光D.人身上的器官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4、土地所有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下列行为中,所有权人依法不得请求排除的有()。
孳息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合同同时约定,贷款本金及利息由丙银行(以下简称“第三人”)负责监管,并按照约定的利率向甲公司支付利息。
在贷款期间,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主张丙银行作为贷款监管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2. 丙银行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孳息的计算方式及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应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由于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丙银行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丙银行作为贷款监管方,在贷款过程中起到了监管作用,但根据合同约定,丙银行仅负责监管贷款,不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因此,丙银行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孳息的计算方式及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孳息的计算方式为贷款本金乘以年利率乘以贷款期限。
本案中,贷款本金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6%,贷款期限为2年。
因此,利息计算如下:利息 = 1000万元× 6% × 2年 = 120万元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贷款合同纠纷及孳息的认定。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贷款合同纠纷。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孳息的认定。
孳息是指基于原物而产生的收益,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司法民法考点之原物与孳息
司法民法考点之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民法学中物的一种分类方式;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原物与孳息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之原物与孳息司法民法考点一原物与孳息这是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物作的区分。
(1)概念。
A.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
B.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
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2)区分的法律意义:A.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
合同法第163条就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B.确定赔偿范围。
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3条规定,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补偿。
司法民法考点二定着物与附着物(1)概念A.定着物是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
如房屋、地下管道、树木、沟渠等。
定作物虽与土地连结,但不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故属独立之物;B.附着物是依附于不动产且分离后不能发挥效用的物,如霓虹灯、空调、浮雕、挂橱等。
附着物虽能独立存在,但却需依附不动产才能使用或发挥效用。
(2)区分的法律意义A.确定法律的适用。
财产所有权依标的物类型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并采用不同的权利变动原则。
定着物因固定于土地,所以适用不动产法律,定着物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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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❶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❷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
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
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
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❶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❷法定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
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修改了《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天星司考)的规定。
据此,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夫妻个人财产。
【例6】甲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
后甲与乙结婚。
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三年,租金9万元。
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三年,获得30万元分红。
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
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
①《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将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a)孳息;(b)自然增值;(c)投资收益。
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
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甲出租房屋所得租金9万元,为法定孳息,属甲个人财产。
③甲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万元,为投资收益,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甲将房屋入伙经营,乙要么与甲共同经营,要么在家操持家务。
这30万元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道理在此。
④甲房屋市价增加了2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个人财产。
【真题】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3年〃卷三〃23题)(答案:C)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