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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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孳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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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罗昆武汉大学讲师上传时间:2010-11-1浏览次数:1422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就孳息的归属做出了一般规定,但未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其他的法律文件也多处涉及孳息的返还、收取和归属,为准确适用《物权法》第116条,必须明确孳息及其属概念的范围以及《物权法》第116条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效力关系。

一、《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之原因《物权法》第116条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该项规定来确定某物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仍不无探讨之余地。

造成《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孳息及其属概念范围不确定。

虽然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作为法律概念已在我国的多部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出现,但迄今却没有进行过准确的法律界定,而他国相关立法例也各不相同。

这就导致一方面几乎每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都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耳熟能详;可另一方面,究竟何谓孳息、何谓法定孳息、何谓天然孳息,学界争议却很大。

从逻辑上来说,某物的归属适用《物权法》第116条的前提是该物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物权法》在未就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其第116条通过两款分别直接规定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必然造成该条规定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

第二,《物权法》第116条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效力问题。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已有若干关于孳息归属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例如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孳息返还、担保物的孳息收取、《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移转前后所产生的孳息归属等。

《物权法》颁布以后,其本身也还有若干涉及孳息的规定,包括关于担保物所生孳息的收取和抵偿、关于被无权占有的物所生孳息的返还等。

这些规定与《物权法》第116条相比往往属于特别规定,在法律后果上也并不完全一致。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篇一: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研究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之思考陈刚(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广东惠州516007 ) [ 摘要]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归属问题上,我国学界有不同认识。

这种分歧主要源于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的结果,“交付主义”的孳息归属判断规则是科学的。

[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孳息归属;交付主义Thinking about Yield Attributable to Retention ofTitle Contract of SaleCHEN Ga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uizhou University ,Huizhou 516007,china )Abstract :Retained in the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ownership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has a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scholars. This difference mainly stems from two different sense in using the "delivery" is the result of "delivery ism" to determine the yield attribution rules of science.Keywords :retention of title; yield attributable; deliverydoctrine1 孳息概述孳息概念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衍生的额外收益,比如树上的果子,羊身上的羊毛等。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二篇)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二篇)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于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合同双方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同时也涉及到孳息的归属问题。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进行详细阐述。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采用风险责任的转移原则,即当物品的交付发生之前,由卖方承担物品的损失风险,交付发生之后,则由买方承担物品的损失风险。

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进行风险转移的具体约定。

一种常见的风险转移方式是投保保险。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由买方负责投保合同所涉及的物品,并将保险费用计入交易价格中。

这样一来,一旦物品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买卖双方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另一种常见的风险转移方式是约定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以减轻各自的风险。

例如,可以约定卖方在未能按时交付物品的情况下,需要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约定买方在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需要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

此外,根据买卖合同的特点,当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行使退货、更换或修理等维权权利,从而减轻自身的风险。

例如,如果买方在购买电子产品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卖方退货或更换,避免自身负担不必要的风险。

对于孳息的归属问题,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是在交付后,物品所产生的孳息归买方所有。

孳息包括物品所产生的利息、股息、租金等。

但是,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合同对孳息的归属进行约定。

一种常见的约定是买方支付预付款,并在物品交付之前享有物品所产生的孳息。

这种方式在大宗商品交易中较为常见。

例如,买方在购买原材料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而物品在运输途中仍然可以产生利息收益,这部分利息收益将归买方所有。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一、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

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二、孳息的法律意义孳(zī)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孳息的性质“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

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

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在⽇常⽣活中,买卖合同是⽐较常见的合同之⼀,买卖合同也存在⼀定风险,那么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孳息采交付主义,交付前产⽣的归出卖⼈,交付后产⽣的归买受⼈。

如,甲卖⼀头⽜给⼄,交付后第三天⼄将⽜杀了出卖,发现有⽜黄,那么,该⽜黄归⼄所有。

这⾥的产⽣,并不是说形成,⽽是说已经。

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后仍保有所有权,买受⼈在交清最后⼀笔贷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

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交清最后⼀笔款项前的这⼀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的孳息应归买受⼈所有,⽽不是归出卖⼈(所有权⼈)所有。

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

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可归责于任何⼀⽅当事⼈的原因,标的物发⽣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于动产,⽽且也适⽤不动产。

(⼀)交付主义:不同交付⽅式下的风险负担: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货交买受⼈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若为上门提货,⾃货出出卖⼈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若为代办托运,⾃货交承运⼈时转移风险给买受⼈。

2、指⽰交付情形下,⾃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时转移风险给买受⼈。

3、简易交付情形下,⾃合同⽣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

(⼆)例外:因买受⼈原因交货迟延的;出卖⼈瑕疵履⾏的;路货买卖;交货地点不明确的;买受⼈受领迟延的。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

法定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法定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对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定孳息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定孳息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承包金等。

2. 特征(1)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2)是原物所生的收益;(3)与原物有密切联系,是原物的附属物;(4)具有独立性,不随原物的消灭而消灭。

三、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1. 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法定孳息的归属,依照法律规定。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2. 公平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优先原则在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优先原则。

即法定孳息的归属应当优先考虑原物的权利人。

四、法定孳息的归属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存款利息归存款人所有。

贷款利息归贷款人所有。

2. 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3. 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 承包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

5. 其他法定孳息除上述法定孳息外,其他法定孳息的归属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所有。

五、法定孳息的归属争议处理1. 协商解决当法定孳息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法定孳息的归属。

2.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定孳息的归属。

3. 行政处理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定孳息归属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约定买卖标的物交付和价款支付等权利义务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是一个重要的条款,下面就详细解释一下。

一、什么是孳息?
孳息指的是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的收益,例如货币存款的利息、股票的股息、房屋出租的租金等等。

二、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孳息的归属问题。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交付前的孳息归卖方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是商品所有权转移的主要标志。

因此,在交付之前,孳息应当归属于卖方。

举个例子,如果买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之前支付了全部货款,那么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在此期间,孳息应该全部归属于卖方。

2. 交付后的孳息归买方
当卖方交付货物并收到全部货款后,货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方。

此时,孳息应当归属于买方。

举个例子,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之后支付了全部货款,
那么卖方应当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此时,孳息就应该全部归
属于买方。

三、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的注意事项
1.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孳息归属的具体情况。

2. 务必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确定孳息归属。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及时就孳息归属问题进行沟通,避免出现纠纷。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下孳息归属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在签订
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孳息归属的具体情况和时间节点,
以避免出现纠纷。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释】本条是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孽息与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擎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

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

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

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所有权保留买卖是一种经济合同,其中卖方保留了所售商品的所有权,直到买方完全支付全部货款和其它相关费用。

在此过程中,天然孳息由谁享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一些实践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天然孳息。

在经济学中,天然孳息是指不需要人类劳动的收益,例如土地的收益、动植物的生长和繁殖、资源的再生等等。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特指所售商品的自然增值和收益,例如农产品的生长、畜禽的繁殖等等。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

根据法律和经济学原理,所有权在交易完成前仍属于卖方,因此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天然孳息应当归属于卖方。

这种归属权是基于一条简单的原则:谁拥有所有权,谁就享有天然孳息。

然而,在实践中,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可能会存在争议。

一方面,买方可能会主张自己对所售商品的投入劳动和资金也应该计算在内,因此应当分享天然孳息的收益。

另一方面,卖方可能会主张自己对商品的初始投资所表现出的风险和付出也应该计算在内,因此应当独享天然孳息的收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出发进行思考。

第一,从合同的约定出发,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天然孳息的分配方式。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一定比例的分成,或者根据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分配。

这样可以在交易前就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争议。

第二,从经济效率出发,分配天然孳息的最优方式是什么?根据Coase定理,当交易成本足够低时,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价格调节资源配置,从而达到经济效率。

因此,最优方式可能是通过价格机制进行分配,例如以商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按照买方支付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第三,从风险分担出发,谁应该担负商品增值和收益的风险?这取决于卖方和买方各自的投入和贡献。

如果卖方的投入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应该由卖方独享天然孳息;如果买方的投入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应该由卖方和买方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天然孳息的收益。

孳息究竟归谁所有

孳息究竟归谁所有

孳息究竟归谁所有?〖案情介绍〗农民王某打算将自己所有的两头黄牛出售。

经与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牛肉每斤45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王某付宰杀费5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

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后,得款3500元。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归自己所有。

于是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不同观点〗对于本案中牛黄的所有权主体为谁,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王某与肉联厂已经约定了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牛黄为牛下水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牛黄的所有权应该归肉联厂所得。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尽管王某与肉联厂之间对于牛下水有约定,但是牛黄不能作为牛下水,它应该是黄牛的孳息。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和原物的所有权一致,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在本案中,原物的所有权仍然是王某,因此,牛黄的所有权仍然应该归王某所有。

〖评析〗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孳息的所有权。

孳息是物权法中关于物的一个重要制度,是物权法理论上对物的一种分类方法,和其对应的概念是原物。

我们一般说的民法上的物能够为人类所控制、利用,并且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民法上又将物进行分类,分类之一是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又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所谓天然孳息,是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以及其他根据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果树上的果实、动物的仔以及奶,它们的产生是根据一些自然的方法而来的,而不是人为抽象地设置。

理解天然孳息时,应当注意孳息必须是独立存在的,就是说它必须与原物分离。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为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是根据人为的权利设定而产生的。

物权法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主要还是为了确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即确定孳息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孳息的归属在法律上的原则是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就归谁所有,或者说孳息的所有权是跟着原物的所有权走的。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一、天然孳息的‎属性(一)天然孳息的‎界定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

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

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

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

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

”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

一个鸡蛋孵‎化成小鸡,小鸡则不是‎鸡蛋的孳息‎,因为鸡蛋已‎经不存在了‎,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

大牛产小牛‎后而亡,仍认小牛为‎孳息,因为这没有‎违背派生的‎规律。

直接用工业‎化方式合成‎的“鸡蛋”,就不是孳息‎,因为不存在‎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孳息与原物‎的物质形式‎不必相同,如母牛产小‎牛,物质形式相‎同,而奶牛产牛‎奶,物质形式并‎不相同。

因为孳息是‎独立之物,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的‎增加。

未分离的孳‎息,孕育中的孳‎息,可以导致财‎产增值,对该种增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折合成‎价额由当事‎人进行利益‎分配。

人是主体(法律人格),人格权可以‎反指自身(客体人格),但人身不能‎作为财产权‎的客体。

人不能为物‎,因此人身不‎能为原物,故从人身分‎离的头发、指甲等人身‎派生物、脱离物虽然‎是独立之物‎,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但不是孳息‎。

孳息法律案例分析(3篇)

孳息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合同同时约定,贷款本金及利息由丙银行(以下简称“第三人”)负责监管,并按照约定的利率向甲公司支付利息。

在贷款期间,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主张丙银行作为贷款监管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2. 丙银行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孳息的计算方式及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应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由于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丙银行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丙银行作为贷款监管方,在贷款过程中起到了监管作用,但根据合同约定,丙银行仅负责监管贷款,不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因此,丙银行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孳息的计算方式及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孳息的计算方式为贷款本金乘以年利率乘以贷款期限。

本案中,贷款本金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6%,贷款期限为2年。

因此,利息计算如下:利息 = 1000万元× 6% × 2年 = 120万元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贷款合同纠纷及孳息的认定。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贷款合同纠纷。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孳息的认定。

孳息是指基于原物而产生的收益,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关于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的小结

关于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的小结

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的第一个总结一、买卖合同的特点“三转”合同: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

二、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HTF133条)(一)什么是交付对于动产,交付是转移占有;对于不动产,交付是登记。

(二)几个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情形①所有权保留:条件或期限满足时交付(HTF134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②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交付(HTF140条)(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③占有改定:合同生效时交付(WQF27条)(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④试用买卖:购买或视为购买时交付(HTF171条)(法律另有规定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⑤在途买卖:合同成立时交付。

⑥特殊动产:法律规定特定动产需办理法定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风险转移: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HTF142条)①所有权保留,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②简易交付,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转移。

③占有改定,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转移。

④试用买卖,试用期间的风险,出卖人负担;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员同意购买或期限届满保持沉默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⑤在途买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HTF144条)。

⑥一方违约的。

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归出卖人承担(HTF143条、HTF146条、HTF148条)。

四、孳息转移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HTF163条)。

五、说明HTF是指合同法,WQF是指物权法。

民法典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有什么规定孳息是指与原物分离的,由原物产⽣的额外收益。

孳息可以作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两种孳息的归属规定是不同的,那么民法典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有怎样的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有什么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

⽽法定孳息⼀般是按约定确定其归属。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有⽤益物权⼈的,由⽤益物权⼈取得。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区别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现有的⽴法例看,多将其并列规定,但它们本质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领域。

两者区分的基础,在于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

天然孳息是派⽣之物。

(⼀)物质形式不同法定孳息因为是⽤益(⽤益物权和⽤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般等价物来衡量。

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

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前者如收获的⼩麦,后者如产下的⼀只熊猫。

但天然孳息进⼊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

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但笔者并未发现实务中有这样的例⼦。

因为,不动产的价值⼀般较⾼,作为⽤益的对价,⼀般是得不偿失的。

(⼆)“收取”的性质不同“就⼀般⾔,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保管合同中的所有权问题

保管合同中的所有权问题

保管合同中的所有权问题在保管合同中的所有权问题中,所有权是指合同签订后,合同标的物或合同金钱权益的归属。

保管合同中的所有权问题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在保管合同中的所有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保管合同中的所有权归属原则在保管合同中,所有权的归属原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 对于合同标的物而言,一般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权的归属一般取决于交付的方式和时间等因素。

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物品交付给了某一方当事人,那么该方当事人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

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不明确、交付时间不确定等。

对于这些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依据相关证据来确定物权的归属。

2. 对于合同金钱权益而言,一般遵循契约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合同金钱权益的归属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

通常情况下,当合同约定的权益属于当事人之一时,另一方就不能主张对此权益的所有权。

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对权益的所有权。

二、保管合同中的所有权争议解决在保管合同中的所有权争议解决方面,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协商解决:当双方对于保管合同中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通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双方可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以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2. 仲裁解决: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由仲裁员作为独立第三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提供的证据,对争议进行裁决。

仲裁具有程序简单、成本较低、执行力强等优点,可以有效解决保管合同中的所有权争议。

3.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双方的争议,并做出判决。

尽管诉讼程序相对复杂,但它提供了一种权威、公正的解决途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分析——关于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

案例分析——关于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

案例分析——关于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案情:原告斯琴高娃与被告图门格日勒于2005年5月6日签订雇佣合同约定由被告图门格日勒雇佣原告斯琴高娃为其放羊,并约定每月的放羊报酬为2只适龄母羊另加200.00元。

2006年3月6日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原告斯琴高娃把放牧的羊如数交付给了被告图门格日勒。

被告以缺羊为由未向原告给付放羊报酬20只适龄母羊及1000.00元。

2006年5月22日斯琴高娃诉至我院请求判令图门格日勒为其给付放羊报酬20只适龄母羊及1000.00元。

我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2006)东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图门格日勒向原告斯琴高娃给付放羊报酬20只适龄母羊及1000.00元。

被告图门格日勒不服该判决向锡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6月4日上诉人图门格日勒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

2008年1月4日斯琴高娃再次向我院起诉请求判令图门格日勒交付该案上诉期间20只适龄母羊一年的孳息即20只羊羔。

审判: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本院查明,我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东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后被告图门格日勒不服该判决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在上诉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锡盟中院裁定准许撤回其上诉请求后,我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图门格日勒依判决向原告斯琴高娃给付了放羊报酬20只适龄母羊及1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图门格日勒完成交付前的该20只适龄母羊的天然孳息即20只羊羔的所有权应归原物所有人(即图门格日勒)所有,原告斯琴高娃无权要求给付其孳息,故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斯琴高娃的起诉。

原告斯琴高娃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上诉请求,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1-评析:本院认为,原告斯琴高娃诉被告图门格日勒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东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图门格日勒不服该判决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在上诉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我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所有权保留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此种交易方式中,卖方在交付标的物给买方之前,仍保留其所有权。

而天然孳息作为与原物自然分离的产物,其归属问题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常引发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依据,以期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二、天然孳息的定义及法律性质天然孳息是指因自然生长或自然变化而产生的物,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产下的幼崽等。

在法律上,天然孳息属于原始物的一种附属物,其所有权归属与原始物的所有权密切相关。

三、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天然孳息的归属应当与原始物的所有权相一致。

即当原始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其天然孳息的归属也应随之转移。

四、理论依据及分析(一)理论依据1. 民法基本原则: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物的实际占有者或支配者。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当卖方交付标的物给买方时,原始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其天然孳息的归属也应随之转移。

2. 公平原则:天然孳息作为原始物的附属物,其价值往往与原始物密切相关。

若天然孳息的归属不与原始物的所有权相一致,则可能违背公平原则。

(二)分析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当原始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给买方时,其天然孳息的归属也应随之完全转移给买方。

这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平原则。

2. 在原始物的所有权部分转移或未完全转移的情况下,天然孳息的归属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卖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天然孳息享有特殊权利(如使用权或收益权),则可按约定处理。

若无特殊约定,则应遵循原始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将天然孳息的归属转移给买方。

五、案例分析以一起具体的所有权保留买卖案例为例,分析其中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

民法典的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有哪些规定孳息是由物产⽣的⼀种额外利益,孳息可以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两种,⽽因孳息归属产⽣的民事纠纷是⽐较多的,法律对孳息归属作出了规定,那么民法典的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的孳息,归出卖⼈所有;交付之后产⽣的孳息,归买受⼈所有。

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的孳息,归出卖⼈所有;交付之后产⽣的孳息,归买受⼈所有。

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孳息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孳息不仅可为所有⼈取得,⽽且也可为⾮所有⼈取得。

因为收益虽为所有权的⼀项权能,但是收益权得与所有权相分离,由⾮所有⼈享有。

⾮所有⼈享有收益权时,其也就得收取孳息,⽽且收益权⼈收取孳息的权利得排斥所有⼈的收益权能。

也就是说,⼀旦⾮所有⼈有权收取孳息,则所有⼈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般是以占有原物为前提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另有约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权。

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有权源的占有,因占有是有合法根据的,因⽽占有⼈占有标的物是合法的。

合法占有依占有⼈的权利基础⼜可分为两种情况:⼀种情况是占有⼈基于债权,为履⾏义务的占有,例如,保管⼈、承租⼈、承运⼈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的占有,占有⼈虽得占有标的的物,但⽆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原物有孳息的,仍应由原物的所有⼈收取。

另⼀种情况是占有⼈基于物权的占有,例如,承包经营⼈、质权⼈、留置权⼈、⼟地使⽤⼈等的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占有标的物是其物权的⼀项权能,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且得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法占有是没有权源的占有。

未经权利⼈的同意也⽆法律直接规定的占有,都为⾮法占有。

⾮法占有,根据占有⼈的主观过错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孳息债权计算说明书

孳息债权计算说明书

孳息债权计算说明书
什么是孳息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原本物体产生的额外收益。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

孳息怎么算归谁
一、所有权人取得。

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

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二、债权人取得。

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

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三、用益物权人取得。

这个类似于租赁,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就是为了获得土地的孳息。

四、占有人取得。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此国家规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排除上述类似的占有状况)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以上就是有关“孳息”的知识,如果您还有疑问,请直接咨询文典在线律师,专业债务律师会在线解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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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之思考
陈刚
(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广东惠州 516007)
[摘要]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归属问题上,我国学界有不同认识。

这种分歧主要源于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的结果,“交付主义”的孳息归属判断规则是科学的。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孳息归属;交付主义
Thinking about Yield Attributable to Retention of Title Contract of Sale
CHEN Ga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uizhou University ,Huizhou 516007,china )Abstract:Retained in the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ownership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has a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scholars. This difference mainly stems from two different sense in using the "delivery" is the result of "delivery ism" to determine the yield attribution rules of science.
Keywords:retention of title; yield attributable;delivery doctrine
1 孳息概述
1.1孳息概念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衍生的额外收益,比如树上的果子,羊身上的羊毛等。

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额外收益,比如房屋租金,投资所得分红等。

1.2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
1.2.1《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第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错一方负担。

在标的物非因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

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则由所有人负担。

第三、孳息归属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2.2《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 学界和司法界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争议
[作者简介]:陈刚(1976-),男,陕西富平人,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法学讲师,硕士,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

关于孳息归属问题,大致有两种观点,即:一是孳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即采“交付主义”,即便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也不例外;二是孳息以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为准,即采“所有权主义”,还有部分将动产与不动产做了一定区别。

2.1 交付主义
“交付主义”认为:合同法采交付主义,孳息的归属权原则上是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在买卖合同中,则应依交付而转移。

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

在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拥有所有权,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货款后始得到标的物的所有权。

则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前的这一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即所有权人)所有。

2.2 所有权主义
“所有权主义”认为:所有权转移,孳息转移,如果所有权保留,则孳息应归属于所有权人。

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一般是以买受人未支付相应对价为前提,此时买受人未全面履行支付对价义务,就不应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交付”也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如果把本条中使用的“交付”理解为“转移占有”,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孳息归属,事实上是与所有权的归属相伴随的,即使没有转移实际占有,只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风险就随之转移,孳息也应一并转移。

可见,我国《合同法》实行的应该是“所有权主义”。

3 结论
笔者赞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孳息归属采“交付主义”,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3.1从立法原意角度来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标的物转移后,孳息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采“交付主义”。

与之对应的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此即意味着天然孳息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无约定即归用益物权人,而此时的用益物权人即为买受人。

用益物权人在孳息的取得上,是优于所有权人的,这也是用益物权为定限物权的一个表现。

3.2从风险转移角度来分析
如果按照“所有权主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后,孳息则归出卖人所有。

因为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成为标的物及孳息的实际用益物权人及管领人,这时如让已不能实际控制标的物的出卖人来承担此种风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但如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孳息的风险,而孳息所有权则归出卖人所有,同样也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在“所有权主义”框架下,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失衡问题难以解决,亦不符合逻辑。

3.3从法定孳息的角度来分析
有学者认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孳息从交付之时转移,事实上是与所有权相伴随的,即使没有转移实际占有,只要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孳息就随之转移。

这种观点忽略了法定孳息(货币)自身的特性:占有发生转移,所有权一并转移。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简称为“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

这一规则涵义包括:第一,货币占有的取得即视为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贷币占有丧失即视为货币所有权的丧失。

第二,货币一旦交付,必然会发生
所有权的移转。

因此,如采“所有权主义”,和“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相冲突,有悖常理。

因此,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孳息归属问题中采“交付主义”,既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也符合实际。

参考文献:
[1] 付英,王丰.买卖合同中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N].检察日报,2004.
[2] 隋鹏生.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11): 44.
[3] 宋振玲.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归属判断规则之我见[J].丹东师专学报, 2003(7)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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