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

合集下载

第十二章无因管理

第十二章无因管理

管理人通知本人后,如无急迫情势,应当听候本人 指示。
如果本人指示继续管理,视为对管理事务的承认, 在无因管理之债转化为委托合同之债。 如果本人指示停止管理,而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 则属于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意思,构成不适当管理, 由此给本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3)报告、计算义务 ①报告义务。 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进行状况报告本 人; 管理事务结束后,应报告管理的结果。 ②计算义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 交付本人; 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 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 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 义务。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三: 管理他人事务; 为了他人的利益; 不具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 以下详解此三项构成要件: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适当管理的义务,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 者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①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意思。如果本人曾就事 务的管理作出过明确的表示,只要管理人知 悉该意思,管理人应依据本人的明示进行管 理。 ②不违反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 。 凡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本人 的真正利益,即属不违反可本人推知的意思 ③负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② “主观的他人事务”。 主观的他人事务,指该事务在外表上属于中 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 关系,但可以管理人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
中性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需要管理人举 证证明自己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不违 反他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重点知识点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概述」1.诉讼时效的含义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诉讼时效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否则行为无效。

时效的制度价值有二,一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法谚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二是用来尽快结束不稳定的法律关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我国目前不承认)和消灭时效,我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消灭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能阻止权利的行使,属法律效果。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则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失效期间等,而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财产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包括:(1)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2)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3)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魏海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魏海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魏海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川11民终17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艳周文勤伍健【审理法官】李艳周文勤伍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魏海江【当事人】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魏海江【当事人-个人】魏海江【当事人-公司】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珑咏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魏剑钊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珑咏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魏剑钊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珑咏魏剑钊【代理律所】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被告】魏海江【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涉案借款,中阳水务公司是否已在2016年6月21日与魏海江签订的《协议》中一并处理完毕的问题。

首先,中阳水务公司以公告形式承诺向贷款人支付月利率2%的利息,《收款收据》上均未向魏海江承诺支付借款的期限。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该院对本案涉及的两个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

一、涉案借款,中阳水务公司是否已在2016年6月21日与魏海江签订的《协议》中一并处理完毕。

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协议》,对双方之间的经济问题进行了约定,而双方之间的经济问题有两方面:第一方面是双方之间涉及刑事部分的经济问题即中阳水务公司认为魏海江涉嫌职务侵占,并通过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报案、自诉等方式控告魏海江涉嫌职务侵占罪,经该院审理判决魏海江无罪,且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魏海江无罪的判决;第二方面是双方之间产生借款的民事部分即涉案借款。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无因管理是什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又包括哪些内容?下面赢了网网的小编将会从以上三个方面为您阐述与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无因管理概念简述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二、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

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

区别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

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也成立无因管理。

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

“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

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

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客观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3篇)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特征、适用条件等方面出发,探讨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第91条中规定:“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可以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这表明无因管理在我国法律上受到认可和保护。

(二)特征1. 无因管理的主体是管理人,被管理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无因管理的客体是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 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避免其利益受到损失。

4. 无因管理的行为是无偿的,管理人不得要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

5. 无因管理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三、无因管理的适用条件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

2. 被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或可能受到损失。

3. 管理行为是为了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

4. 管理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一)管理人的权利1. 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 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如有约定)。

(二)被管理人的义务1.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支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约定的报酬(如有约定)。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被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管理人损失的,被管理人有权请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被管理人不得以无因管理为由拒绝偿还。

五、案例分析某日,甲在回家途中发现邻居乙的房屋着火,甲立即组织救火,但火势已经蔓延至乙的财产。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一、天然孳息的‎属性(一)天然孳息的‎界定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

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

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

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

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

”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

一个鸡蛋孵‎化成小鸡,小鸡则不是‎鸡蛋的孳息‎,因为鸡蛋已‎经不存在了‎,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

大牛产小牛‎后而亡,仍认小牛为‎孳息,因为这没有‎违背派生的‎规律。

直接用工业‎化方式合成‎的“鸡蛋”,就不是孳息‎,因为不存在‎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孳息与原物‎的物质形式‎不必相同,如母牛产小‎牛,物质形式相‎同,而奶牛产牛‎奶,物质形式并‎不相同。

因为孳息是‎独立之物,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的‎增加。

未分离的孳‎息,孕育中的孳‎息,可以导致财‎产增值,对该种增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折合成‎价额由当事‎人进行利益‎分配。

人是主体(法律人格),人格权可以‎反指自身(客体人格),但人身不能‎作为财产权‎的客体。

人不能为物‎,因此人身不‎能为原物,故从人身分‎离的头发、指甲等人身‎派生物、脱离物虽然‎是独立之物‎,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但不是孳息‎。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人孳息收取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人孳息收取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人孳息收取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人孳息收取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本条沿用了这一规定。

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以抵偿其债权,这就是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有相类似的规定。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5条规定:“债权人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以抵偿其债权。

”《日本民法典》第297条也规定:“(一)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由留置物产生的孳息,先于其他债权人,以孳息抵充其债权的清偿。

(二)前款孳息,应先抵充债权的利息,尚有剩余时,再抵充原本。

”留置物由留置权人实际占有,且负有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因此,由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最为适宜。

况且所收得的孳息用以抵偿债权,对债务人也无不利。

只是因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原则上没有用益的权利,所以法定孳息一般没有发生的可能,但仍有其发生的例外情况。

例如,留置物为公司债的债券或股票,那么,因此所产生的利息或股息等,或留置权人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将留置物出租而得收取租金。

我国《担保法》对此问题并未作相应规定,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留置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由留置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其收取的孳息并非归其所有,而是成为留置权的标的物,用以优先抵偿其债权,留置权人丧失孳息的占有时,也丧失孳息的留置权,就该孳息再生有孳息时,留置权人也有收取的权利。

至于孳息如何收取与抵偿,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

通说认为,应类推适用留置权人应以对于自己财产同一的注意来收取孳息,并用以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再抵充原债权的利息,再抵充原债权,而为债务人考虑,孳息如果是金钱的,可以直接用以抵偿债权,如果不是金钱债权的,则需在符合留置权实现要件时,以拍卖后变价抵偿或订约取得其所有权的方法抵偿。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作者:
来源:《新传奇》2020年第38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刊有售,订购热线027-8792
7015)第九章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1.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5.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讲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第七讲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务 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务
排除幻想管理 排除:非法事务、 必须亲为或授权的事务、 排除:非法事务、 必须亲为或授权的事务、道德宗 教义务、 教义务、不作为义务
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排除误信管理 管理人负举证责任
民法与人生
无因管理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 .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 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 . 岁 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 . 人跌伤, 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不当得利与无因 管理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
一方受益、 一方受益、一方受损 受益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益与受损不存在合法的原因
统一说:统一无合法原因的标准 统一说: 非统一说:区别不同类型分别说明无合法原因 非统一说:
民法与人生
不当得利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 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 甲欠乙 元 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 甲大学新建校区, 甲大学新建校区 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 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甲以拾得的 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 甲雇人耕田, 甲雇人耕田 之田
受益人为恶意,则在其无能力返还或死亡时, 受益人为恶意,则在其无能力返还或死亡时,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关于孳息返还:有孳息须返还,不分善恶意 关于孳息返还:有孳息须返还, 关于费用支付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 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法律术语
01 定义
03 法律特征 05 法律分类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法律辨析 06 适用范围
07 常见问题
09 相关词条
目录
08 案例剖析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 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所谓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 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益本质上是当事人的私益,其有权予以 抛弃。但是,考虑到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禁止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抛弃。
2、在起算上,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不采用主观主义的计算方法,即不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3、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从设立最长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来看,其主要是给权利的行使设立一个固定 的期限,或者说设立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如果最长的期限仍然可以延长,且对延长的上限没有限制,这就造成 最长诉讼时效成为可变期限,也会使最长诉讼时效的功能不复存在。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一、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无因管理的意思是: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别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别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别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别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什么是无因管理一、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

一般民事主体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

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

2025年研究生考试考研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498)试卷及解答参考

2025年研究生考试考研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498)试卷及解答参考

2025年研究生考试考研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498)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A.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 只有成年人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C.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同。

D. 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被限制或剥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A. 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B. 制定和修改民事法律C. 制定和修改宪法D. 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政策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D.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A.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B.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C.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D.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A. 从轻处罚B. 减轻处罚C. 免除处罚D.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合同行为B. 侵权行为C. 无因管理行为D. 遗嘱行为7、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A. 要约B. 承诺C. 遗嘱D. 债务免除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A、修改宪法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C、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D、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9、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形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A.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B.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C.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D.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A. 管理人必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B. 管理行为必须具有客观性C. 管理行为必须得到本人的追认D. 管理行为必须使本人受益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A、重大误解B、欺诈C、胁迫D、有效合同1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A、修改宪法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C、选举和决定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D、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13、关于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事实产生的,但法律事实并非必然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B.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内在规定C. 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非所有法律关系都涉及权利义务D.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法律实施的结果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要约的有效条件?A. 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C. 要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D. 要约必须经过要约人的签字或者盖章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善意取得的表述,正确的是:A. 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B. 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买卖合同,其他合同关系不能适用C.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对价D. 善意取得制度不要求善意第三人支付对价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行为?A. 某公司未经他人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B. 某个人在网络上散布他人隐私信息C. 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A、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B、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遗产C、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奖金D、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的房产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合同成立的要件?A. 要约B. 承诺C. 合同主体合格D. 合同标的明确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A. 标的物的名称B. 数量C. 质量要求D. 合同的履行期限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A. 合同主体B. 合同标的C. 合同内容D. 合同形式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 重大误解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A.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D.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经过公证23、关于法律关系,以下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和主体之间的直接联系B.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C. 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直接联系D.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和主体的间接联系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有效的合同行为B. 无效的民事行为C.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 自然人之间的口头赠与25、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形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A.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B. 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C.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D.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 甲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B. 乙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C. 丙在网络上发表侮辱他人的言论D. 丁在公共场合吸烟,违反了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27、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B、已满八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C、已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D、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国家机构的组成?()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国务院总理C. 最高人民法院D. 中央军事委员会2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是:A.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B.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C. 防卫过当的D. 从犯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A. 意思表示真实B. 达成合意C. 满足法定形式D. 经法院判决确认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D. 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合同的订立程序?()A. 议价B. 承诺C. 协商D. 订立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A.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 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C. 防卫行为必须是在不法侵害停止后立即实施D.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个机关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D.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5、在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B.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年满18周岁时开始C.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结婚后开始D.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取得劳动收入时开始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属于无因管理行为?A. 甲在乙的果园帮忙采摘水果,乙支付给甲一定报酬B. 丙拾得遗失物,甲从丙处买得该遗失物C. 丁因交通事故受伤,戊为其支付医疗费用D. 甲与乙约定,甲为乙代购商品,乙支付代购费用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制定和修改宪法B. 监督宪法的实施C.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D.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格式条款?A. 具有普遍性的条款B.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确定的条款C.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确定的条款D. 当事人一方为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条款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A.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B. 解释宪法和法律C.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D. 通过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监护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监护人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B. 监护人分为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C.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以及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保护D. 监护人不能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活动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有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民事法律规范B.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C. 《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D. 《民法典》中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E. 《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全面整合和补充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哪些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A. 欺诈合同B. 重大误解合同C.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D.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以下哪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A、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B、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C、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D、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侵权责任?A.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B. 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C. 侵害他人名誉权,给他人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D.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给他人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5、以下哪些法律文件属于我国的宪法性法律?()A.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6、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正确的有:A. 《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B.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C. 《民法典》共分为七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D. 《民法典》在继承编中,明确了遗产继承的方式和顺序7、以下哪些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A. 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翻译B.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其作品C.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D.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权责任?()A、甲公司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消费者乙身体损害B、丙在商场购物时,被商场保安误认为是小偷,强行搜查C、丁在公园散步时,不慎将石头踢飞,砸伤正在玩耍的儿童戊D、戊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与前方行驶的车辆相撞9、关于我国《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公基知识重点

公基知识重点

专题一、法律宪法没有制定机关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以民法、刑法为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民法刑法以外的法。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授予。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省会,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政府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区人大和其他人大制定(区人大、州人大、县人大)注:人大常委会不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是可以批准生效。

若自治条例由州或县人大制定,则由区人大常委或省人大常委批准生效。

若自治条例由区人大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两冲突:1、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若产生矛盾,先找国务院解决,若国务院偏袒,再找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解决。

2、地方性政府规章VS部门规章若产生矛盾找国务院解决。

第一章、民法民法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制定民法要要考虑公共秩序民俗)1、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拥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完全的精神病人。

但是可以从事和年龄智力相匹配的的活动。

例如买零食、纯益行为。

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大于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精神病人。

可以从事和年龄智力相匹配的的活动。

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监护人的追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于等于18周岁。

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合法劳动收入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民事主体的各项活动(1)代理制度(三方关系)代理规则:1、不可转代理A、任何情况下(事前、事中、事后)经被代理人同意可以进行转代理。

B、遇到重大事故或者紧急情况,即使被代理人不同意也可转代理。

2、不可超越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

3、不可以滥用代理权A、一人代理(自己代理):代理人和自己签订相应合同B、双方代理:在同一个买卖活动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的代理人。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精品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精品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摘要】:无因管理是民法债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制度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

作为道德法律化的典型,虽历经变革,但无因管理制度始终将协调“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之法律原则与“鼓励互助义行”之道德原则作为其存在的价值目标,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几方面对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因管理;定义;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该条将无因管理规定为一种法定之债,明确了管理人的费用请求权,却未能指出何为无因管理,但其在实质上发挥了概念的定性作用。

目前,关于无因管理,学者们对其定义不同。

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故'无因'者,乃指无法律上义务而言。

”⑴史尚宽先生认为:“无因管理谓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

”[2] 王利明教授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3]综上所述,各家言论虽表述不同,实则较为一致。

首先,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因此其属于行为而非事件,但其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其不属于民事行为,而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其次,无因管理这种行为的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即无约定义务(未受委任等)或法定义务;再次,造种行为是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最后,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就其构成要件,目前我国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一种是基于《民法通则》第93条的三要件说:(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3)就事物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作者:赵峰日期:2010年04月08日 13时17分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1、民事诉讼时效效力:---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2、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3、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两年特殊: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断,但可延长)商品不合格时:违约请求权为1年,侵权请求权为2年4、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给予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人身伤害中,当时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未发现的,从确诊日起算---职务侵权赔偿请求,从职务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5、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6、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仲裁/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向行政机关申诉不视为起诉:自动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原告不到庭---请求:口头或书面均可,对象包括债务人本人/债务保证人/债务人之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承认:口头或书面均可,形式包括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提供新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可以反复中断(不超过20年)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届满消除权利本身,不可变行使撤消权的期间/领取提存物的期间一般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7、子法条:民法通则135,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36,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137,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139,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38,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140,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154,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假日的,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通意见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如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起重新起算合同法:129,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环保法: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产品质量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海商法:265,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日起六年国家赔偿法:3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上诉人郭栓奎与被上诉人王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郭栓奎与被上诉人王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郭栓奎与被上诉人王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38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燕崔文静张彩莲【审理法官】王燕崔文静张彩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栓奎;王少涛【当事人】郭栓奎王少涛【当事人-个人】郭栓奎王少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栓奎【被告】王少涛【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被上诉人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等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被上诉人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等问题。

关于借贷关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上诉人郭栓奎对案涉借条为其出具的事实无异议,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少涛现金陆拾万元整”,其文意表明,郭栓奎已收到借款。

郭栓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对双方的该借贷关系有异议,其于出具借条之后应当及时提出异议,但其并未向王少涛催促过转款或要求抽回借条,不符合常理,又无合理可信的解释,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被上诉人王少涛对于案涉60万元借款的形成原因及出借方式、时间、地点和款项来源均作出了合理说明,结合郭栓奎出具借条的事实,被上诉人诉讼主张的与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的事实,具有优势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朱建国、罗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建国、罗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建国、罗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5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林华潘海津何士锋【审理法官】潘林华潘海津何士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建国;罗桂芳【当事人】朱建国罗桂芳【当事人-个人】朱建国罗桂芳【代理律师/律所】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亚会【代理律所】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建国【被告】罗桂芳【本院观点】上述证据的待证事实与本案争议缺少直接关联,非本案定案证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该证据系罗桂芳方单方制作,且其待证事实与本案争议问题并无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直接证据反证证明力自认关联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

本案中,罗桂芳持有朱建国出具的借条,并能对借款经过作出合理说明,朱建国上诉称借款未实际发生,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记载的内容,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已实际发生并无不当,朱建国的该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朱建国于2000年3月出具涉案借条,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期限,在没有证据证明朱建国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罗桂芳于2019年10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利息的诉讼时效问题,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以本金债权为前提,依附于本金之债而存在,具有从属性,在借款本金受清偿之前,利息仍持续产生,故在本金诉讼时效未过的情形下,不存在利息的诉讼时效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因管理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如果行为人没有管理义务,但是实施了管理行为的,是无因管理。

对于无因管理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在诉讼时效内提起。

那么,无因管理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无因管理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性,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2.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二、无因管理类型:1.适当的无因管理;2.不适当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无因管理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

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无因管理纠纷适用普通时效,为两年,具体起算时效有以下规则:(1)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2)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无因管理如何认定?无因管理不当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2)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无因管理的权利是什么?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无因管理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zw/195384.html)债权债务.相关法律知识•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会收房子吗/zw/654834.html•在租赁关系中,保证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zw/654833.html•有房贷还能帮别人担保贷款吗/zw/654832.html•高利贷的特点有哪些 /zw/654831.html •规范的借条具有哪些内容/zw/654830.html•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如何认定/zw/654829.html•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zw/654828.html•担保方式分为哪几种 /zw/654827.html•被执行人处理完之后多久可以银行贷款/zw/654826.html•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zw/654825.html•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解决/zw/654824.html•网上借贷不还的后果有什么/zw/654823.html•房屋抵押贷款办理的必须条件有哪些/zw/654822.html•欠条与借条有什么区别/zw/654821.html•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zw/654820.html•银行抵押担保合同一式几份/zw/654819.html•个人借贷利息多少合适,个人借贷纠纷有哪些/zw/654818.html•哪些借条不受法律保护,书写格式2018借条才受法律保护/zw/654817.html•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zw/654816.html•新债务重组准则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zw/654815.html•担保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zw/654814.html•公司清算时应当如何申报债权/zw/654813.html•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zw/654812.html•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没有借条可以打官司吗/zw/654811.html•虚假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zw/654810.html•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zw/654809.html•公司欠债不还如何维权呢/zw/654808.html•借给朋友钱是应该打借条还是打欠条/zw/654807.html•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头形式/zw/654806.html•超过欠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zw/654805.html•债务人玩失踪如何追回货款/zw/654804.html•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权有哪些种类,如何行使/zw/654803.html•个人欠条的标准(2018年)格式/zw/654802.html•公司担保 /zw/654801.html•办车贷跟银行黑户有没有关系/zw/654800.html•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zw/654799.html•民间借贷正规借条书写格式2018/zw/654798.html•如何执行债务人的股份/zw/654797.html•借条受损借款人还需要还款吗/zw/654796.html•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 /zw/654795.html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zw/654794.html•一个人名下可以有几个公司,设立公司的程序/zw/654793.html•写借条要注意什么事项/zw/654792.html•具有法律效应的欠条是什么样子的/zw/654791.html•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zw/654790.html•公司欠款起诉的程序有哪些/zw/654789.html•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zw/654788.html•连带保证人是不是连带债务人/zw/654787.html•变更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申报公告都有哪些内容/zw/654786.html•无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zw/654785.html•不良贷款清收的建议和措施有哪些/zw/654784.html•遇到工程款拖欠如何催款/zw/654783.html•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多久/zw/654782.html•用哪些方式追收欠款 /zw/654781.html •企业三角债如何解决 /zw/654780.html •税收代位权针对的是纳税人消极行使债权说明了什么/zw/654779.html•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什么样子的/zw/654778.html•银行冻结的担保人钱怎么解冻/zw/654777.html•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法律后果/zw/654776.html•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具备哪些条件/zw/654775.html•按揭的车辆再行民间融资算诈骗吗/zw/654774.html•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zw/654773.html •代位权诉讼不能调解怎么办/zw/654772.html•个人利息收据书写格式2018/zw/654771.html•全部财产作价抵偿给一个债权人的协议效力如何/zw/654770.html•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有哪几种/zw/654769.html •为高息借贷做担保只写担保人要负责任吗/zw/654768.html •担保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zw/654767.html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zw/654766.html •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确定的/zw/654765.html •债权转让生效情形是什么/zw/654764.html •应收账款或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zw/654763.html •通过担保公司汽车贷款解押要多久/zw/654762.html •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是否有效/zw/654761.html •借款纠纷处理方式有几种/zw/654760.html •借条和欠条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zw/654759.html•债权人撤销权如何行使/zw/654758.html•借条的正确写法 /zw/654757.html •收条在诉讼中能做有效证据吗/zw/654756.html•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2018)的/zw/654755.html•借钱不还多少钱可以立案/zw/654754.html•债权表见让与有什么法律后果/zw/654753.html•有借条怎么让对方快速还款/zw/654752.html•借条在哪些情况下不受保护/zw/654751.html•企业债务资金筹集的方式有哪些/zw/654750.html•债务人用了抵押担保方式债权就万无一失了吗/zw/654749.html•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有哪些处分债权的效力/zw/654748.html•依据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吗/zw/654747.html•公司担保期间是否能转让/zw/654746.html•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 /zw/654745.html •担保人担保期间把房产赠与他人可行吗/zw/654744.html•替他人债务担保存在哪些法律风险/zw/654743.html•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具体有哪些材料/zw/654742.html•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应该由谁来还钱/zw/654741.html•票据债务人和背书人是指什么/zw/654740.html•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zw/654739.html•欠债不还法院批准扣工资能扣多少/zw/654738.html•借条利息过高可以拒绝还钱吗/zw/654737.html•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zw/654736.html •委托收款有债权转让的作用吗/zw/654735.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