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ppt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一、适用范围
无变化。
二、术语
无变化。
三、认证模式
无变化。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四、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认证申请 (1)单元划分
在按照单元发证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引入车型系列及型号两 个概念,并与欧洲认证对车辆产品按Type/Variant/Version 划分相对应并在技术规定上相一致。车型系列主要用于型式试 验和工厂审查的整体控制,型号对应车辆一致性证书用于后续 的产品一致性审查。
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审查 和工厂监督审查。工厂监督审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 查及产品一致性监督审查。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2、车辆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的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按照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符合认
新增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
Leabharlann Baidu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2、型式试验 增加了新发布和新修订国标的要求,对一些执行中需要规 范的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的过渡期的 规定予以了明确,并对一些即将出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了预 告,从而避免了一些标准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 不足的问题。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3)增加一致性参数证书 要求企业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车辆型号的车辆一致 性证书参数交认证机构。用于对每一出厂车辆的一致性确认, 与CCC标志配合用于进口检验、两局执法、一致性的监管、 车辆注册登记、在用车年检、车辆改装、召回等后续管理。
新增附件1:车辆分类以及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2)申请资料 进一步规范了产品描述的具体参数项,参考欧洲认证申报技 术参数表,并结合国内管理要求,编制了车辆产品强制认证 结构与技术参数表。
详见附件2: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附件4:送样清单 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3、生产一致性审查 生产一致性审核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审核和质量保证能力审
核。 参考欧洲整车认证指令70/156/EEC附件十“生产一致性规程”
的要求,重新制定了对生产一致性的控制要求。以产品一致性 审核为核心并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核相配合。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2)认证时限 考虑到增加了新的试验项目,型式试验时间调整为50个工作 日。对进行排放耐久性试验的车型,型式试验时间可延长至6 个月。
(3)认证有效性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 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 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五、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 和内容外,对于汽车产品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 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则的名称和编号。
2、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 变更次数。
简介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自2001年 发布后,至今已进行了三次修订。修订后的规则编号分别为:
CNCA-02C-023:2002 CNCA-02C-023:2002/A2 CNCA-02C-023:2005 以上修订主要是针对实施规则中的标准更新进行的。
实施规则的修订要求
2008年1月8日,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 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 规则》(CNCA-02C-023:2008)。
新增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一致性计划编写要点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基本不变。见附件7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4、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1)认证机构应在颁发车辆产品认证证书后或认证变更批准 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认证车型的相关信息制作认证数据包报 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按国家认监委要求提供地方认监部门。数 据包应包括,认证证书信息、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型式试验 报告、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修订情况
简介
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的产品,《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于 2001年发布,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
该实施规则的制订主要参考了欧洲车辆型式认证的模式和框 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制认证需要一个引导的过程,所以, 实施规则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关于产品 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相关内容。
3、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对于多阶段 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单元和 车辆型号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 注明其证书编号。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六、认证证书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证标准的实际状况以及企业遵守强制性认证规定的信用水平情 况进行评价,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分级管理。
新增附件8:车辆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指导原则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认证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级别企业采取差异的监督审查方式。
对于A级工厂,对工厂现场的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 查可适当延长周期,延长最多与获证后第五年的全面审查一同进 行,但须保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 性的审查,审查可在工厂认可的适当地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