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深圳)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深圳)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二○○七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3)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4)第四章设计与施工 (5)第五章施工安全保障管理 (6)第六章第三方监测 (6)第七章其它 (8)附件A: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 (10)附件B: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审批表 (11)附件C: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 (12)附件D:《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样本 (13)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和运营安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应范围: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所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包括已经建成运营和建设中的城市轨道交通。
第3条本办法用语定义3.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3.2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辅助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沿线的综合开发。
3.3申请人:申请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企业法人。
3.4第三方监测:指具有监测资质,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申请人均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受委托承担受影响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保护监测。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4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必须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和建设等部门批准。
地铁文明施工管理细则1
中铁二局五处深圳地铁项目经理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深圳地铁十八标段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工地。
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保障本标段各项工程施工进展顺利开展,树立并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依照《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铁二安(1997)33号文件《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实施(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地铁有限公司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1.3 一切与本标段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服从深圳地铁有限公司的指挥、管理、检查、监督。
第二章文明施工管理2.1 地铁经理部各班组应按《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铁二安(1997)33号文件精神中有关规定,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强化管理,严格按规范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促进施工生产。
2.2 经理部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文明施工领导小组。
组长:陈善军副组长:廖凌辉王启成林强组员:黄龙平蔡钦好何明胜唐昌明何玉萍钟跃平唐骅陈燕江尹从刚由王启成副经理负责抓文明施工管理。
实行门前“三包”,各班组由班长负责本班组的生活区域和指定施工范围内文明施工管理。
2.3 本工程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详见会展中心—市民中心区间土建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图)应当在规定的施工场地内组织施工,必须采取全封闭式管理。
需要租(占)城市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的,应事先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提前通知,方可进行。
场内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等,不得侵占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
2.4 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场地内存放的所有物品,均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定位堆放,分类堆码整齐并标识,各种管线、线路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铺设。
施工过程中,应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和调整。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0月10日市政府六届二百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1年1月3日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和审批,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本规定所称的配套工程包括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纳入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轨道交通综合枢纽、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等项目。
第三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
第四条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协调轨道交通项目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投融资等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及初期运营安全评估,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审批进度进行统筹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等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事权划分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地铁9号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提高9号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作业人员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的规范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在此不作重复,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地铁9号线建设工程(含前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建设的施工围挡、办公生活用房、厨房、浴室、食堂、卫生间、娱乐活动室、作业工棚和仓库等临时设施.第三条制订依据(一)《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188—2009)。
(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三)《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J08-114)。
(四)《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五)《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六)《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送审稿)(七)深圳市地铁集团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第四条一般规定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和环境、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满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建设应在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区域内进行。
需要临时另外占用其它场所的,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是为项目建设施工搭建的临时设施,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施工、验收程序执行,临建设施施工完成后需经使用单位、监理、业主代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服从规划予以拆除.六、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各负其责。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地铁9号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提高9号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作业人员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的规范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在此不作重复,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地铁9号线建设工程(含前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建设的施工围挡、办公生活用房、厨房、浴室、食堂、卫生间、娱乐活动室、作业工棚和仓库等临时设施。
第三条制订依据(一)《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188-2009)。
(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三)《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J08-114)。
(四)《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五)《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六)《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送审稿)(七)深圳市地铁集团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第四条一般规定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和环境、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满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建设应在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区域内进行。
需要临时另外占用其它场所的,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是为项目建设施工搭建的临时设施,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施工、验收程序执行,临建设施施工完成后需经使用单位、监理、业主代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服从规划予以拆除.六、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各负其责。
深圳城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促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关活动及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企业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有效节约资源和减少对城市环境影响,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的行为。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全线统一的文明施工标准,制作风格统一的围挡外侧背景图案和宣传标语,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据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编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详细项目,该项费用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不参与下浮,并按时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考核与奖惩机制,可通过适当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鼓励施工单位创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问题投诉渠道和投诉事件跟踪处理制度,定期对现场文明施工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泥头车、建筑泥浆运输车辆管理措施,并建立相应违规处罚机制。
.第十一条对于同一时期、同一施工现场存在多家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负责场地内文明施工总体协调管理,人员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正线主体工程,一站一区间不少于1名;(二)车辆段、停车场工程不少于1名;(三)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不少于3名;(四)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程不少于1名。
地铁轨道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保障体系 (2)第三章管理标准 (4)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9)第一章总则第一节XX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的指导思想是:以实现“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影响”的文明施工基本要求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依靠科学、规范的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XX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工作的开展.第二节为使XX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文明施工的水平,以期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XX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三节XX地铁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编制依据如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XX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XX 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住建部、省、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明施工方面的标准、文件。
(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规划、设计任务书、施工图纸.(四)地铁公司与工程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五)地铁公司与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有关购货合同。
(六)地铁公司与监理单位依法订立的工程豁理合同.(七)地铁公司与工程建设其它单位签订的合同.第四节XX地铁文件施工管理目标如下(一)文明施工是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的保障,是工程建设风貌的体现.XX地铁始终将“文明施工”作为地铁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作为施工现场管理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标段均应达到市“文明工地"创建水平,30%以上标段达到省级“文明工地"创建水平.(二)XX地铁工程的各标段施工现场应做到文明、整齐有序,现场施工噪音、振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应满足国家和XX市有关法规的要求。
深圳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修订版)
深圳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范围(以下简称轨行区)的作业安全管理,统一协调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施工作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轨行区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轨行区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铁三期二阶段各线:自轨行区管理单位接管轨行区起至移交运营单位止,各参建单位在区间及车站轨行区作业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轨行区是指:正线、辅助线、区间风井、区间风道及距离车站站台边缘内侧0.5米的区域;本办法所称主体工程单位是指承担土建、常规安装装修等工程的合同单位。
车辆段(停车厂)的轨行区管理由车辆段(停车厂)主体工程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批后实施。
第三条凡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必须遵守深圳市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的相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轨行区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行走、车辆通过、货物装卸与运输、车辆停放,或在上述轨道区域上空或区间泵房及站台防护区内进行土建、装修、安装、设备调试、工具材料堆放、完工后施工垃圾清理等施工作业和工程检查、运营新线介入及新闻采访等工作。
第五条轨行区作业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任何人未经批准严禁进入轨行区。
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及请销点制度,各单位按月度、周申报计划,凭已签发的《施工作业令》在车站办理请销点手续。
第六条轨行区执行“行车作业区段不得进行其他作业,非行车作业区段不得行车”的原则。
第七条所有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应与轨行区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八条建立轨行区作业移交确认制度,对需要保护的成品和场地文明整洁情况,由作业单位双方办理移交确认手续,多个单位同时施工时由轨行区管理单位或委托其他的单位负责确认。
第九条各单位轨行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管理(监理)人员现场带班管理办法》执行领导带班制度。
所有进入轨行区人员必须佩施工证从指定的出入口进出,施工证由各专业施工单位自行负责,施工证上必须标注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所属单位等内容,粘贴照片并且由各自施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促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关活动及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企业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有效节约资源和减少对城市环境影响,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的行为。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全线统一的文明施工标准,制作风格统一的围挡外侧背景图案和宣传标语,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据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编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详细项目,该项费用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不参与下浮,并按时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考核与奖惩机制,可通过适当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鼓励施工单位创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问题投诉渠道和投诉事件跟踪处理制度,定期对现场文明施工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泥头车、建筑泥浆运输车辆管理措施,并建立相应违规处罚机制。
第十一条对于同一时期、同一施工现场存在多家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负责场地内文明施工总体协调管理,人员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正线主体工程,一站一区间不少于1名;(二)车辆段、停车场工程不少于1名;(三)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不少于3名;(四)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程不少于1名。
深圳地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施工安全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建筑施工安全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归纳为四个方面:提高认识、健全机制、落实措施和严格管理。
1、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需要不断解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重视不够和推行不力的问题,即需要包括企业领导者、安全职能部门、项目和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和工人一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的工作。
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2、健全体制——建立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确保建筑安全的工作目标,就是杜绝重大安全意外事故和伤亡事故,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和轻伤事故,最大限度地确保建筑施工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这就需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3、落实措施——做到编制、实施、监督和处置四落实。
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落实,即落实实现组织保证体系和技术保证体系的措施要求,并做到编制、实施、监督等四环节上的落实。
4、严格管理——做到“三严、三及时、四不放过”。
○1二严: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严格按程序、规定、措施和制度办事;○2、三及时:及时检查、及时汇报、及时研究处理。
○3、四不放过:不放过任何情况下的违章,不放过任何理由下的改变措施,不放过任何形式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不放过任何程度的异常情况。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1、人身安全目标:杜绝死亡、重伤事故,杜绝重大交通、重大火灾事故,轻伤率控制在0.5‰以内。
2、工程安全目标:各种变形均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使员工有共同的理想及奋斗目标。
4、工地创“深圳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工地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组织、有领导的展开安全管理活动。
[深圳]地铁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集团建设总部地铁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参建各方落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法定责任,强化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追究,规范参建各方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达标,同时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作为建设业主方管理的地铁工程或与地铁工程相关其它同步实施工程。
第三条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二章参建各方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第四条【地铁集团建设总部管理责任】建设总部代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建设单位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履约管理。
(一)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二)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有关资料:1.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
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深圳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作业安全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轨行区作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轨行区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轨行区的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线建设中轨行区调度指挥权和轨行区管理权移交集中管理后至移交运营单位前,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作业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以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和深圳市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轨行区是指正线、辅助线、车厂线路、区间风井、区间风道及距离车站站台边缘内侧0.5米的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上方空间。
轨行区作业是指人员在轨行区内从事有组织的活动,包括人员行走、车辆通过、货物装卸与运输、车辆停放,或在轨行区、区间泵房及站台轨行区内进行土建、装修、安装、设备调试、工具材料堆放、施工垃圾清理等施工作业和工程检查、运营新线介入等工作,以及新闻采访等活动。
第五条轨行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人未经批准严禁进入轨行区。
行车的作业区段不得进行其他作业,非行车的作业区段不得行车。
第六条所有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应与轨行区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七条实行轨行区作业移交确认制度,对需要保护的成品和场地文明整洁情况,由作业单位双方办理移交确认手续。
同时有多个作业单位时由轨行区管理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其他单位负责确认。
第二章轨行区作业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轨行区作业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及其职责领导小组由地铁集团、BT项目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轨行区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等派员组成,组长由地铁集团项目管理(设备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BT项目公司和设备监理单位担任。
管理小组负责轨行区作业的组织、协调、监督。
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对轨行区施工“工期计划”进行审定;(三)研究、解决轨行区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四)协调解决涉及本线路以外的作业计划和安全问题;(五)组织制定轨行区作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六)组织或配合轨行区安全生产险情或事故的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深地铁[2007]321号)
深地铁〔2007〕321号签发人:林茂德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各分(子)公司,深圳通公司,地铁远为房地产公司,各监理、施工单位:《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公司2007年第12次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并挂网公示后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二○○七年八月八日主题词:地铁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 办法 通知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7年8月8日印发 拟稿:陈 丽 打印:李爱华(共印60份)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保证深圳地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分公司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并委托各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驻地监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与管理工作。
公司总工程师室质安部(以下简称:公司质安部)代表公司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大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竞赛和评比活动。
同时,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代表深圳市政府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与指导工作。
编制质量管理办法的目的:第一,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全面履行合同的质量条款要求。
承包商必须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合同规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责,向业主提交合格的建筑成品。
第二,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评价工程质量的标准地铁工程主要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以及与工程内容有关的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现场文明施工设计第三条施工总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设计,有关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四条文明施工设计内容:(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等;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因施工其变动较大,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
(二)现场围档的设计;(三)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四)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五)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六)粉尘、噪音控制措施;(七)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工地围档、硬地化、大临设施、市政管线保护等)。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综合单价之中,综合单价没有考虑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作为废标处理。
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档。
其标准如下:(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档稳固、整齐、美观(主要用砌筑材料);(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档稳固、整齐、美观(不得使用铁皮瓦、石棉瓦);(三)围档外应做简易装饰,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四)场地出入口大门应庄重美观、门扇应做成密闭不透式。
[深圳]地铁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详细]
深圳地铁集团建设总部地铁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参建各方落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法定责任,强化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追究,规范参建各方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达标,同时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作为建设业主方管理的地铁工程或与地铁工程相关其它同步实施工程。
第三条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二章参建各方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第四条【地铁集团建设总部管理责任】建设总部代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建设单位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履约管理。
(一)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二)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有关资料:1.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地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九条施工单位职责:(一)建立健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和主管部门,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文明施工管理人员;(二)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文明施工要求。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三)多专业同时施工时,实行属地管理。
土建单位作为属地管理的负责人,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必须与其签订文明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责任区。
土建施工单位监督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有权对其他专业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他专业单位应当服从土建单位的管理,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四)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进行现场临时设施的建设,现场临时设施的建设必须达到《1地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要求;(五)按照1市的相关规定,办理工程渣土装运备案和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等手续;(六)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七)依据1市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八)组织文明施工标准和要求交底,将有关的标准和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详细说明;(十)按照《1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和《1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的要求,安装渣土运输车冲洗设备和安全监控系统;(十二)对施工现场进行文明施工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监理等单位;(十四)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文明施工标准工地要求,并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并力争获得“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称号。
第四章现场管理第十条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场地布置、消防、临时用电、机械设备使用、临边防护、渣土运输、防尘防噪、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内业资料等。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地铁9号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深切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提高9号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作业人员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的规范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在此不作重复,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地铁9号线建设工程(含前期工程)在施工进程中知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建设的施工围挡、办公生活用房、厨房、浴室、食堂、洗手间、娱乐活动室、作业工棚和仓库等临时设施。
第三条制订依据(一)《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188-2009)。
(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三)《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J08-114)。
(四)《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五)《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六)《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送审稿)(七)深圳市地铁集团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第四条一般规定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深圳市城市计划和环境、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知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建设应在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区域内进行。
需要临时另外占用其它场所的,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是为项目建设施工搭建的临时设施,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利用性质。
四、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依照设计、施工、验收程序执行,临建设施施工完成后需经利用单位、监理、业主代表一路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利用。
五、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利用期内,因城乡计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需服从计划予以拆除。
六、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依照承包范围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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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促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关活动及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企业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有效节约资源和减少对城市环境影响,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的行为。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全线统一的文明施工标准,制作风格统一的围挡外侧背景图案和宣传标语,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据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编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详细项目,该项费用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不参与下浮,并按时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考核与奖惩机制,可通过适当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鼓励施工单位创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问题投诉渠道和投诉事件跟踪处理制度,定期对现场文明施工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泥头车、建筑泥浆运输车辆管理措施,并建立相应违规处罚机制。
第十一条对于同一时期、同一施工现场存在多家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负责场地内文明施工总体协调管理,人员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正线主体工程,一站一区间不少于1名;(二)车辆段、停车场工程不少于1名;(三)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不少于3名;(四)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程不少于1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重点覆盖文明施工控制项,加强对文明施工控制项的监控。
第三章监理单位责任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明确文明施工监理责任人,并建立相应考核机制。
第十四条监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结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文明施工监理措施。
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重点反映对文明施工控制项的分析、评价和具体监理措施。
文明施工控制项监理应组织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审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跟踪检查方案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日常巡查制度,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局部停工整改,并报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前期工程开工前、土建主体工程开工前、安装装修工程开工前三个阶段分别对文明施工组织验收,文明施工验收未通过,不得下发开工令。
第十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监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核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凭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量、支付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泥头车和建筑泥浆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审查施工单位与泥头车运输队伍的管理协议和泥浆排放计划,检查泥浆排放记录。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含外地企业驻深分支机构)应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在监项目进行文明施工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不得以项目检查代替公司检查,检查记录需保留,检查内容应包括文明施工控制项。
第四章勘察单位责任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文明作业管理体系,配备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加强作业人员培训,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标准(附件1)。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系统收集勘探现场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规范勘察作业程序,保护地下管线及周边设施安全。
第二十三条勘探现场位于市政道路、绿化带、人行道、居民小区或办公区域等范围内,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作业过程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附近居民出入障碍或者道路堵塞的,勘察单位应当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并设置“温馨提示牌”确保文明作业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勘探工作中各类钻孔、探井、探槽完工后应及时回填,河床底部钻探孔应适时封堵。
第二十六条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对勘探现场及时进行清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场地整洁。
第五章施工单位责任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明确文明施工管理部门,配备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标准(附件2)。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机构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在方案中应列明文明施工控制项,指出控制项部位、作业时间、影响因素、控制措施,在措施完成后,需进行单项报验。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前期工程开工前、土建主体工程开工前、安装装修工程开工前三个阶段分别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后,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验,验收未通过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台账,保留相关凭证,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量、支付的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并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禁止以包代管。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存检查记录及问题处理记录。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项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并保存书面记录及影像资料。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地内场地保洁和出入口两侧一定范围内环境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等“门前三包”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对泥头车和建筑泥浆运输车辆管理负主要责任,落实以下工作:(一)选择证件齐全、资质合法的泥头车和建筑泥浆运输车队伍,签订管理协议,并建立车辆(车牌号)、司机(姓名、手机)等信息在内的车辆台账。
(二)编制泥浆排放计划,建立泥浆出场台账,并在泥浆排放点留下排放过程影像等记录,做到排放记录与出场台账一一对应。
第三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备。
未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备的工地必须经过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准,其出入口应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置高压水枪。
车辆冲洗用水,应设立废水循环使用装置,做到环保节能。
第三十七条施工过程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附近居民出入障碍或者道路堵塞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并设置“温馨提示牌”确保文明施工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含外地企业驻深分支机构)应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所承接工程进行文明施工检查,每个月不得少于一次,不得以项目检查代替公司检查,检查记录需保留。
文明施工控制项为必查项。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委托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执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法规和政策,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第四十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督促企业落实文明施工主体责任,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抽查。
对文明施工不达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约谈及处罚。
第四十一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巡查,保证巡查频率和执法力度,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积极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文明施工示范标准建设。
第四十二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定期发布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适用范围指引,指引中应明确必须安装和可选择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备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建立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浮动机制,定期发布浮动标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对于采用BT模式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由BT项目发起方与BT项目承办方共同商定文明施工管理各方责任,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T模式中施工标段承包商即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单位。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文明施工控制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市容市貌、空气质量、群众生活等影响较大,且难以监管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文明施工控制项主要包括:(一)施工围挡管理;(二)泥头车管理;(三)建筑泥浆处理、排放管理;(四)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五)交通疏解组织管理;(六)工地出入口环境保洁;(七)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设置;(八)其它需重点管理的文明施工内容。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勘察作业文明施工标准一、围挡设置。
勘探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的围挡,围挡应当选用可拆卸和可重复利用的硬质材料,鼓励采用连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泥浆处理。
勘探现场产生的泥浆应及时回收并集中处理,严禁随意排放污染周边环境。
三、作业告示。
对临近商业繁华区、居民区、学校等文明施工敏感区域,作业区应当设置“温馨提示牌”,悬挂在围挡外侧醒目位置。
“温馨提示牌”具体内容包括:对周边造成影响的施工工法、影响因素及影响时间,勘察单位及联系电话。
四、人员着装。
施工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制式工作服,佩戴上岗证,上岗证信息包含:姓名、照片、单位名称。
五、人员住宿。
统筹规划作业人员生活区布置,不得乱搭乱摆。
有条件情况下,作业人员住宿应统一使用集装箱。
附件2: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一、施工围挡设置与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且应保证围挡稳固、安全、整洁、美观。
施工围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选用可拆卸和可重复利用的硬质材料,鼓励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二)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三)工地应有固定出入口,施工单位可按自己的特点对出入口大门的形式进行设计。
大门应采用金属材料,办公区域有条件可设置自动伸缩门;(四)围挡外侧应采用全线统一风格的背景图案和宣传标语;(五)倒边施工、交通疏解、管线改迁等需要设置临时性围挡的,围挡标准不得降低;(六)夜间应在围挡顶部设置红闪灯,围挡附近路口应设置交通疏解示意图或引导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