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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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二)如何确定核算顺序
1.根据企业行业类型确定适用附件1、附件2还是抽样测算方法 2.适用1时,确定排污单位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再 与应当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进行对比。(排污单位名单:企业 申报信息、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交送的监测数据涉及企业名单) 是 → 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再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是否有该企业的监测数 据,或者企业是否申报手工监测数据,再根据优先顺序选择适用哪种监测 数据。(执法>手工>自动) → 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根据优先顺序选择适用哪种监测数据。 (自动>执法>手工) 否 → 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全部按照直接排放核算。 → 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物料衡算→ 二氧化硫 产排污系数→ 废气、污水 3.适用2和抽样测算方法时,根据相关系数,要求企业进行申报后,就可以 直接确定排污量。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一)费改税前后对比
3.物料衡算、排放系数
1)物料衡算: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排污收费制度
排放系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2)附件1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 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附件2 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试行) 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81号 变化:1.物料衡算优先适用于排放系数,物料衡算因子种类多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一)费改税前后对比 1. 自动监控数据→自动监测数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1日 厅字 ﹝2017﹞35号)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 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重点排污单位自行 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 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 依据。 明确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P7)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1. 企业(补充)申报污水去向(直排到外环 境、进入市政管网)
申报材料:进入市政管网的文件批复,包括入管标准(COD、氨 氮、动植物油等) → 是否需要缴纳污水环保税
2. 锅炉使用情况
申报材料:锅炉型号及铭牌,天然气用量及使用票据,集中供热合 同或票据等 ; 燃料类型及使用量 → 是否需要缴纳废气环保税及 缴税因子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一)费改税前后对比 2.监督性监测数据→监测数据
承认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而不仅是做为参考。 对于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1日 厅字 ﹝2017﹞35号):明确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 任追溯制度(终身负责);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由环保 部、质检总局负责落实。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锅炉燃烧废气排放的污染因子
1.固体燃料 煤 → 烟尘、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 木材、植物秸秆、生物质 → 烟尘、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 (生物质锅炉的污染因子排污量核算参照燃煤锅炉方法) 2.液体燃料 石油、轻油、重油→ 烟尘、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 CO 3.气体燃料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一)费改税前后对比 1. 自动监控数据→自动监测数据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对于监测行为的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1日 厅字 ﹝2017 ﹞35号):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明确污染源 自动监测要求。(环保部牵头,质监总局参与)
环保部办公厅文件《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 的通知》
1.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3.物料衡算方法
2.监督性监测数据
4.排污系数
比较:监控变监测;监测数据的应用范围扩大;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 方式适用顺序一致;增加了抽样测算方法。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一)费改税前后对比 1. 自动监控数据→自动监测数据
污染物排放量 核算方法(新)
目录
一 二 三 四 五
排污量核定方法及顺序
监测数据 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 抽样测算方法 注意事项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一、排污量核算方法及顺序
(一)费改税前后对比
(二)如何确定核算顺序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一)费改税前后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 1.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 3.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2.监测数据 4.抽样测算方法
2.物料衡算与排放系数效力同等,物料衡算因子只有二氧化硫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一)费改税前后对比 4.抽样测算方法
1.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3 年 4 月 15 日 环发 [2003]64号) 四、(四)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 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 法核算排污量。 2. 《安徽省抽样测算暂行方法》
天然气、人造气体→ 二氧化硫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O2、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
目录
一 二 三 四 五
排污量核定方法及顺序
监测数据 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 抽样测算方法 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 月1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 第682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 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环保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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