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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丨星瀚涉外仲裁

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丨星瀚涉外仲裁

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丨星瀚涉外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国际间经济贸易纠纷的快捷手段,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中国当事人在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时最常关心的问题便是:外国仲裁裁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我们将通过此文简要说明。

一、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有哪些法律渊源?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简称“《纽约公约》”),目前已有150多个缔约国。

1986年12月2日,中国决定加入《纽约公约》,并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为了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除非有该公约所列举的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法院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为日益增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提供更多便利性。

我们罗列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主要法律渊源如下:•《纽约公约》(1987/4/22生效):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4/10生效):为了促进《纽约公约》的顺利实施,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纽约公约》的适用规则,包括管辖、申请期限、承认和执行的审查标准等;•《民事诉讼法》(1991/4/9生效):其中第二百六十九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8/28生效):为加强对地方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明确中国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11/21生效):明确了中国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商事领域的跨国争端解决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秩序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有效进行和裁决的有序执行,联合国制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58年通过,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至今已有164个缔约国,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最广泛接受和使用的法律框架之一。

一、《公约》核心原则《公约》的核心原则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根据《公约》,当一个国家的仲裁裁决被认定为外国仲裁裁决时,其他缔约国应该予以承认和执行。

这项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保护仲裁裁决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仲裁裁决的快速执行,有效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秩序和稳定。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解决属于商事性质的仲裁裁决。

商事性质是指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一系列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争端。

但是,《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诸如仲裁裁决违反当事国的公共政策,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等情况下,裁决未必会被承认和执行。

三、《公约》的具体程序根据《公约》,当一方当事人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另一方当事人的国家提起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包括提交裁决书副本、提供与该裁决的公证副本等。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外国仲裁裁决在当地得到妥善承认和有效执行。

四、《公约》的优势与局限作为国际仲裁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公约》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方面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它提供了一种广泛接受的法律框架,为各国间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提供了共同的标准。

其次,缔约国之间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有利于减少国际商事争端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并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快速实施。

然而,《公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一些国家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定的保留态度,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争端类型仍存在限制。

其次,如何解决国内与国际法律冲突和解释差异也是一个挑战,这也导致了在一些情况下审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正当性问题。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中银行应承担下列哪项责任?()A. 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B. 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审核C. 在收货人不提货时提取货物D. 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2.(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甲国人廖某常年在乙国和丁国之间从事走私生意,一日因生意纠纷在乙国杀死了乙国公民和丙国参赞,后潜逃至丁国。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 假设乙、丁两国不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协议,那么丁国无义务将廖某引渡给乙国B. 在甲、乙两国间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乙国可以要求甲国将廖某引渡给自己C. 虽然廖某杀害了丙国参赞,但丁国不可以廖某是政治犯为由,根据“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拒绝引渡D. 廖某在丁国可以向丁国申请庇护,若丁国拒绝将其引渡给别国,可视为丁国为其提供庇护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情形?A.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B: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C: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D: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某市政府调整了该市交通局的职权,但调整后该局经常与其他部门发生职责划分上的争议。

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问题。

在现代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流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跨国诉讼已经成为大趋势。

但是,在涉及到跨境诉讼时,当事人往往难以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和哪个国家的法院应该管辖自己的案件。

因此,为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国际法律文书或协议,建立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机制。

本文将探讨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并分析三个本案例。

首先,立法上的问题。

中国国家法律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决涉及的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本国法律进行认可和执行。

具体来说,外国法院判决需要在中国法院进行审查和确认。

同时,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执行程序应该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法院必须对涉及到外国法律或涉外业务的案件进行特别审查,并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案例。

以下是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1. 爱沙尼亚公司剥夺了中国股东的股权在此案件中,中国的一名股东因为外国公司爱沙尼亚侵犯了他的股权利益而将该公司诉至国际仲裁庭。

仲裁庭裁定,中国股东的权益不应该被剥夺。

然而,在爱沙尼亚公司拒不认可和执行仲裁庭判决时,中国当事人诉至中国法院。

中国高级法院判决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爱沙尼亚公司的拒不执行行为是不合法的。

最终,该公司接受了该判决并履行了相关义务。

2. 外国侵犯中国商标,涉嫌侵权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外国公司涉嫌侵犯了一家中国公司的商标权利。

该中国公司随后将此案件诉至外国法院,并赢得了胜利。

然而,由于外国公司没有执行其在外国法院上的义务,中国公司被迫将该案件移交至中国法院。

由于外国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中国法院最终判决要求外国公司向中国公司支付一定程度的赔偿。

3. 英国死亡赔偿案在此案件中,英国一名男子在接受某家英国公司提供的服务时遭受车祸身体受伤。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争议的重要方式,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至关重要。

当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得到执行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但具体的界定并非如此简单,还需要考虑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等多种因素。

中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为《纽约公约》)。

这一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各成员国之间的流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裁决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等。

那么,哪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呢?常见的情形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裁决违背我国公共政策等。

其中,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弹性的概念。

它并非泛指一切的公共利益,而是指那些关系到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基本道德和法律基本原则的重大事项。

例如,若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会严重损害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那么法院就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而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申请的成功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采取的是较为谨慎和尊重的态度。

一方面,要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关于法官的惩戒,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某省高院欲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审判职责的法官进行惩戒B.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C.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D.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答案】 A2、幼儿园教师蔡某和李某领着26位幼儿园的小朋友出去踏青,行进途中,一位小朋友不小心掉进了路旁的一个粪池里,粪便的深度淹没了小朋友的胸部,蔡某和李某都嫌太脏不愿下去施救,但李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 110求救电话。

大学生魏某从此经过,本想下去施救,但看到蔡某和李某都嫌脏不愿下去救援,也就站在旁边观看。

20多分钟后,民警赶到,捞上掉入粪池的小朋友,但小朋友已经窒息死亡。

下列选项中法律判断正确的是()A.只有蔡某构成不作为犯罪B.蔡某和李某都构成不作为犯罪C.蔡某、李某和魏某都构成了不作为犯罪D.蔡某、李某和魏某都不构成犯罪【答案】 B3、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

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道德问题的有效解决总是必须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B.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C.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D.法律与道德具有概念上的必然关系,法律其实就是道德【答案】 B4、某县监察局扣押某企业的产品。

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某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该企业不服上诉。

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企业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

该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撤销县法院裁定B.裁定维持县法院裁定C.指令县法院立案受理D.指令县法院继续审理【答案】 C5、下列物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哪一项?()A.房屋中的门窗B.禁止流通的国家一级文物C.火星上的结晶水D.月球上的土地【答案】 B6、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A.甲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的第三年,又涉嫌敲诈勒索张某,数额较大B.乙为出租车司机,在车上捡到乘客王二的新款iPhone手机后拒不交还C.丙为某监狱狱警,在押送犯人李三回监狱的过程中,由于饮酒昏睡,致使犯人脱逃D.丁虐待自己的父亲赵四,致其身体残疾,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答案】 D7、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 C8、某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王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立案侦查。

民事裁定书(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

民事裁定书(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

民事裁定书(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外认……号请求法院:××××国××××法院。

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国××××法院请求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国××××法院请求,……(写明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请求进行分析和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支持请求的,写明:)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

(不予承认的,写明:)不予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

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执行裁判规则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在相关裁决做出后又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在相关裁决做出后又以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基本案情】2005年9月23日,黄金置地公司与西门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西门子公司应于2006年2月15日之前将设备运至工地,如发生争议须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

黄金置地公司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停止支付货款。

西门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

2011年11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驳回黄金置地公司的仲裁请求,支持西门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黄金置地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仲裁裁决项下未付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133872.3元。

西门子公司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

黄金置地公司抗辩认为,应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合同履行地也在国内,故案涉民事关系不具有涉外因素,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无效,若承认和执行案涉裁决将有违中国的公共政策。

【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逐级报告至最高人民法院并获答复后,认为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裁定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

本文作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建红发表出处:《中国法律》2003年6月号,总第42期。

本文所涉及的案件系中国入世后第一件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破产裁决的案件,在当时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被评为广东省十大涉外案件之一。

《中国法律》是向境外发行的中英文双语法律期刊,受该期刊编辑的特别约稿,作者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为该期刊名案精析栏目写下这篇评析文章,向境外读者和关注者介绍了案件裁决情况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学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广受重视和好评。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刘建红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住所地Via Calzavecchio n.23,Casalecchio d/R(Bologna),Italy。

2000年12月18日,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向中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以下判决、判处令及事项:一、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l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该判决宣告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破产;二、意大利米兰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该判处令的主要内容是破产的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于1999年5月5日被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购买,责令破产监护人将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破产财产完全交付于购买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三、破产的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98%股权,应完全交付申请人由申请人自由支配;四、确认申请人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98%股权,并恢复申请人在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

关于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关于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关于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概述域外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一国法院对另一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决进行认可和执行的过程。

国际法上有关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主要体现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和各国的国内法规定中。

本文将对域外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上公认的主要规范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的法律依据。

不同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签署和批准相关的国际条约来规定相互间对域外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例如,联合国《1965年3月18日《关于民事和商事事项的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对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除了国际条约,有些国家之间也会签订双边协议,约定对彼此国家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这些双边协议可能是为了弥补国际条约的不足,或是由于双边关系较为特殊而独立签订的。

双边协议通常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涉及到条约的实施。

国内法规定各国的国内法也对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没有相关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依照各国的国内法规定,通过法院提起认可程序。

国内法的规定可能包括具体的程序要求、证据要求和义务履行要求等。

承认与执行程序在域外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通常需要向所在国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域外法院的裁决进行认可和执行。

法院会审查相关文件和证据,决定是否满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认可程序主要是指法院审查域外法院的裁决是否符合本国的法律和公序。

如果裁决符合要求,法院会做出认可裁定,使裁决在本国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裁决被认可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以实现权利的得到。

执行程序包括裁定的执行,强制执行和执行中可能发生的其他程序。

结论域外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利于跨境合作和法律实施的顺利进行。

国际条约、双边协议和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共同构成了有关程序的基础,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及到跨国的商业纠纷也逐渐增多。

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具有保密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应用。

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成为了保障仲裁结果得以有效落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得到认可和执行。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它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以及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性。

对于当事人而言,仲裁裁决如果不能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那么他们通过仲裁所期望获得的权益就无法实现,仲裁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

从国际商业秩序的角度看,有效的承认与执行机制能够增强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公信力,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那么,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就是“公约优先原则”。

这意味着,如果相关国家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来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纽约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律框架,极大地促进了国际仲裁的发展。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互惠原则”。

有些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会考虑本国与裁决作出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如果存在互惠,通常会更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接下来,我们看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如果仲裁协议本身存在瑕疵或无效,那么基于该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是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这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仲裁程序是否符合当事人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等。

三是裁决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裁决应当是明确、具体的,并且不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03•【文号】[2005]民四他字第46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3月3日[2005]民四他字第46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黑高商外他字第1号《关于(株)TS海码路申请承认并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大韩商事仲裁院就(株)TS海码路与大庆派派思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开发协议和连锁协议纠纷,于2004年10月22日做出了第04113-0004号仲裁裁决。

大庆派派思食品有限公司在(株)TS海码路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后,以仲裁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4条和第8条的规定向其送达开庭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为由主张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开发协议和连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适用《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而本案仲裁庭按照该仲裁规则的规定通过邮寄方式向大庆派派思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也有证据证明大庆派派思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了上述开庭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

虽然仲裁庭在送达开庭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时未附中文译本,但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以及未附中文译本的做法并不违反韩国仲裁法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有关“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和“文字”的规定,仅适用于两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协助的情形,不适用于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送达。

大庆派派思食品有限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本案仲裁裁决存在我国参加的《1958年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仲裁裁决依法应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法规类别】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发文字号】[2008]民四他字第1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6.02【实施日期】2008.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8年6月2日[2008]民四他字第1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鲁民四他字第12号《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仲裁裁决系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应根据我国加入的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进行审查。

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仅约束合资合同当事人就合资事项发生的争议,不能约束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问的租赁合同纠纷。

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仲裁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和裁决,超出了合资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的范围。

在中国有关法院就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裁定对合资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国际商会仲裁院再对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和第二款(乙)项之规定,应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仲裁裁决。

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5.09•【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47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7年5月9日〔2006〕民四他字第4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粤高法民四他字第9号“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1.本案是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件。

由于本案仲裁裁决在英国作出,中国和英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仲裁裁决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应当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你院提供的案情,本案仲裁协议有效,仲裁程序合法,裁决应当予以承认;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案裁决书并无履行期限的内容,应当给予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期限。

根据《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取得仲裁裁决正本或者正式副本是向法院申请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必要条件。

故可以从申请人收到裁决书正本或者正式副本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

请你院查清有关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定。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2006年12月6日〔2006〕粤高法民四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于2006年3月2日受理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轻出保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6.12•【文号】[2001]民四他字第43号•【施行日期】2003.06.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四他字第4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1年11月9日《关于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答复如下: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独立生效的前提,是有关当事人就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达成合意。

本案中,根据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与无锡华新可可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来往传真,双方当事人之间未就购买可可豆事宜产生的争议达成通过仲裁解决的合意。

英国伦敦可可协会以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单方拟定的仲裁条款仲裁有关纠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我国参加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本案仲裁裁决。

此复二○○三年六月十二日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2001)苏立民二他字第008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拒绝承认及执行。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你院《关于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报我院审查。

我院经审查,倾向意见是拒绝承认及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并根据你院的上述规定,报你院审查决定。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得满公司),住所地:新加坡048693邮递区商业点11-02/03飞利浦界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13•【文号】[2001]民四他字第12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2005年7月13日[2001]民四他字第12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1〕琼经复字第1号《关于对海口中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第060/1999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承认和执行案”审查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答复如下: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对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直接承担债务,违反了我国有关外债审批及登记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

但是,对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并不当然构成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违反。

你院请示报告中所述的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依法均不成立,本案仲裁裁决不应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

此复。

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第060/1999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承认和执行案"审查意见的请示报告2001年4月5日[2001]琼经复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与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060/1999号仲裁裁决案,依照你院[1995] 18号《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我院已对海口中院"关于对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第060/1999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请示报告"进行了审查。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致意见为:同意海口中院拟裁定对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第060/1999号仲裁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538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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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网络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通过网络侵害隐私权的适用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律B、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的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C、通过网络侵害姓名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网络侵权争议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人格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只有C正确。

2.共同居住在上海的中国男子王某和新加坡男子杰克欲在中国登记结婚,遭到拒绝后到英国伦敦办理的婚姻登记。

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到中国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离婚案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A、关于双方能否结婚应适用婚姻登记地英国的法律B、判断婚姻的效力应适用双方共同居所地中国的法律C、双方财产的分割应适用法院地中国的法律D、王某和杰克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A项,婚姻效力适用婚姻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然后是共同国籍国法,只有都没有才是婚姻登记地法,A错误,B正确。

C项,财产分割当事人可以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C错误。

D项,两人的行为虽然规避了我国婚姻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个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D错误。

3.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

指导性案例235号: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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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35号: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程序】其他•【裁判时间】2022.03.17正文指导性案例235号: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基本案情2010年3月5日,S航运有限公司与某华(香港)轮船公司签订3份定期租船合同,将3艘船舶出租给某华(香港)轮船公司。

2010年3月25日,某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华物流公司)向S航运有限公司出具3份保函,为某华(香港)轮船公司履行上述租船合同提供担保。

3份保函均约定适用英国法,诉讼提交位于伦敦的英国高等法院审理。

因某华(香港)轮船公司迟延支付租金,S航运有限公司依据保函约定向英国高等法院对某华物流公司提起诉讼。

某华物流公司到庭应诉。

2015年3月18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2015〕EWHC718(Comm)号判决,支持S航运有限公司的诉求。

此后英国高等法院又对债权数额和诉讼费用等作出核定,分别于2015年4月27日和2016年10月3日作出命令、2016年11月1日作出最终费用证书、2018年5月17日作出修正命令。

某华物流公司不服,向英国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016年10月7日,英国上诉法院作出〔2016〕EWCACiv982号判决,对某华物流公司的上诉予以驳回。

此后英国上诉法院又于2016年10月7日和2017年5月8日作出命令。

某华物流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S航运有限公司遂请求我国法院裁定承认英国高等法院、英国上诉法院的上述判决,以及相关一系列法院命令。

某华物流公司辩称:我国与英国未缔结或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也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

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18)沪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承认英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EWHC718(Comm)号判决及其在该案下于2015年4月27日、2016年10月3日作出的命令、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最终费用证书和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修正命令;承认英国上诉法院于2016年10月7日作出的〔2016〕EWCACiv982号判决及其在该案下于2016年10月7日、2017年5月8日作出的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
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发文字号】法释[1998]28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8.11.14
【实施日期】1998.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1月2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2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8号)
为正确执行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现对人民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作出如
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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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Uzprommashimpeks国家股份公司请求承认与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市经济法庭判决一案请示
的复函
【法规类别】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发文字号】[2014]民四他字第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3.06
【实施日期】2014.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Uzprommashimpeks国家股份公司请求承认与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塔什干市经济法庭判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2014年3月6日[2014]民四他字第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浙商外确字第7号《关于申请人Uzprommashimpeks国家股份公司请求承认与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市经济法庭判决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本案所涉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市经济法庭作出的民事判决应否予以承认和执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乌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争议的法律问题是乌兹别克斯坦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温州市金狮游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狮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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