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
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解读
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解读敲诈勒索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刑法中被严格禁止和惩罚。
敲诈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提供不法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进行解读,包括其构成要件、刑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客体和行为。
1. 主体要件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指犯罪的实施者,通常为敲诈勒索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适用于任何个人或集体,无论其是否具有犯罪前科或从业背景。
主体的特征在于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取他人的财物或不法利益。
2. 客体要件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指受害人或被敲诈对象。
在刑法中,受害人的身份并不限定于个人或特定群体,只要其财产利益遭受了非法侵害,都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
3. 行为要件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要件包括威胁、恐吓和非法占有。
犯罪嫌疑人通过以言语、文字、行为等方式,以威胁、恐吓受害人或其亲友的安全和生命为手段,达到强迫受害人交付财物或提供不法利益的目的。
同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是以非法占有为动机,即通过敲诈勒索行为获取财物或不法利益。
二、敲诈勒索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刑罚幅度较大,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不同的刑期。
1. 轻微敲诈勒索罪当敲诈勒索行为具有较为轻微的情节,即勒索数额较小,对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影响不大,或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及时赔偿损失时,法院可能判处被告人缓刑、拘役或者低于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普通敲诈勒索罪当敲诈勒索行为构成普通敲诈勒索罪时,即勒索数额较大,对受害人的财产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法院可能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严重敲诈勒索罪当敲诈勒索行为具有严重的情节,即构成严重敲诈勒索罪时,例如勒索数额巨大,对受害人的财产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法院可能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敲诈勒索罪典型案例
敲诈勒索罪典型案例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非法获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敲诈勒索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利用他人隐私信息敲诈勒索。
张某利用技术手段获取了某公司财务总监的个人隐私信息,并以此为威胁,敲诈勒索该财务总监。
他要求对方支付巨额财物,否则就将其个人隐私信息公之于众。
该财务总监因为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最终被迫屈服于张某的敲诈勒索行为。
案例二,王某以暴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王某在某商场门口对一名商户进行殴打,并威胁其如果不支付一定数额的保护费,将继续对其进行暴力威胁。
商户为了自身的安全和生意的顺利经营,被迫支付了保护费。
王某以此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案例三,李某以网络攻击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李某利用黑客技术对某公司的网站进行攻击,导致该公司网站服务中断。
随后,李某以解决网站故障为由,向该公司提出高额赎金要求,否则将继续对其网站进行攻击。
该公司因为急需恢复网站服务,被迫支付了赎金。
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以上案例都是敲诈勒索罪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公共利益。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我们应当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敲诈勒索行为时,我们应当保持警惕,不轻易屈服于敲诈者的要求,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于网络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敲诈勒索的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的法律知识敲诈勒索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借势以非法手段,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
敲诈勒索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为了有效打击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敲诈勒索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是指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以非法手段威胁他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除了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外,敲诈勒索还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 数额较大,即涉及的金额较为庞大,超过法定限额。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即可构成数额较大。
2. 以非法手段威胁他人,即采取了非法的手段或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犯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十年或无期徒刑,并可处罚金。
如果敲诈勒索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构成其他严重情节,犯罪行为更为严重,可依法判处死刑。
敲诈勒索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涉及的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亿元以上的情况。
对于特别巨大数额的敲诈勒索犯罪,法律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刑罚,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敲诈勒索的罪和贪污受贿的区别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和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区别。
贪污受贿主要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破坏公正,从而获得非法收益。
而敲诈勒索,则是指非公职人员以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交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贪污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为个人谋取利益。
而敲诈勒索则是指非公职人员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非法强取他人的财物。
两者的主体身份、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有所不同。
四、打击敲诈勒索犯罪的对策与建议为了有效打击敲诈勒索犯罪,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与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宣传教育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通过普及法律知识,让公众明白敲诈勒索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对敲诈勒索犯罪的警惕性。
敲诈勒索定罪标准
敲诈勒索定罪标准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首先,敲诈勒索的定罪标准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通过敲诈勒索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行为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采取了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次,敲诈勒索的定罪标准在于是否采取了威胁或者其他方法。
威胁是指以言辞、行动或者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达到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威胁以外的其他手段,如利用职务、地位、关系等,对他人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
最后,敲诈勒索的定罪标准在于是否达到了法定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敲诈勒索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危害社会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需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达到了法定情节这三个方面。
只有当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了以上三个标准,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予以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上三个标准,依法审理敲诈勒索案件,确保公平公正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行为,法律必须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敲诈勒索的定罪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敲诈勒索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在实际办案中,对于敲诈勒索行为的立案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敲诈勒索行为,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确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同时,对于涉及敲诈勒索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总的来说,敲诈勒索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在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敲诈勒索,通俗的来讲,就是为了获取他人的巨额财物,对他人实施威胁。
其行为及其严重者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
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赢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安徽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安徽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安徽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威胁他人,强迫对方交付财物或者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我省依法进行立案追诉。
为了规范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立案标准。
一、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利用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方式、目的和结果。
主体是指故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自然人,客体是指被害人及其财物,行为方式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结果是被害人交付财物或者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立案标准。
1. 被害人报案材料齐全,包括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证据材料等;2. 被害人所述的敲诈勒索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恶劣的社会影响;3. 公安机关经过初步调查核实,证实被害人所述敲诈勒索行为属实,具有一定的证据支持;4. 敲诈勒索行为涉及的财物价值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三、立案程序。
1.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2.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集敲诈勒索行为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3. 在初步调查基础上,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敲诈勒索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4. 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勘验、检验等工作,全面搜集证据,确保案件的侦办工作顺利进行。
四、结案标准。
1. 公安机关在侦办敲诈勒索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确凿,证据链完整;2.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供述不清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撤案;3. 对于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结语。
安徽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的制定,有利于规范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工作,提高了办案效率,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公安机关在侦办敲诈勒索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立案标准和程序规定,确保案件的侦办工作合法、公正、有效。
敲诈勒索罪典型案例
敲诈勒索罪典型案例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
者牟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敲诈勒索案例,以便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犯罪行为。
案例一,某甲在网上发布了一些不雅照片,并威胁受害人乙如果不给钱就将这
些照片发送给他的亲朋好友。
受害人乙因害怕丢面子,最终被迫支付了一大笔钱财。
案例二,某人在社交平台上结识了一位网友,两人聊得很投机,但后来对方以
泄露聊天记录的方式要挟受害人,要求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钱财,否则就将聊天记录公之于众。
案例三,某人在外出旅行时遭遇了抢劫,财物被抢一空,之后又接到了不明来电,对方声称知道抢劫案的详情,并以泄露案情为要挟,要求受害人支付赎金。
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交付
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稳定。
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将会受到相应
的法律制裁。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避免成为敲诈勒索犯罪的受害者。
同时,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们也要积极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之,敲诈勒索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要加
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认识,提高警惕,同时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刑法学习之敲诈勒索罪
1.不法与责任要素行为构造: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敲诈行为:足以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2)着手与既遂着手:开始实施胁迫行为。
既遂: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所有时。
起点2000-5000以上,3万-10万,30万-50万。
多次:两年内三次以上,不要求数额较大。
(3)与正当行使权利的区别如果行为人索取债权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或者行使权利并不违背社会的通常观念,就不属于敲诈勒索,反之,如果没有正当的权利基础而借故要挟,则为敲诈勒索。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3.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4.“碰瓷”问题(1)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以敲诈勒索罪论处;①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③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④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2)实施“碰瓷”,符合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等罪构成要件的,定相应的犯罪。
5.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既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盗窃电瓶车,看守人王某在监控室发现了甲的行为,故意等甲骑走车后几分钟,才追赶,并抓到甲。
甲成立盗窃罪既遂。
B.乙敲诈勒索吴某,要求吴某将10万元现金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以便自己取走。
吴某将10万元放入指定垃圾桶,后被清洁工捡走。
吴某以为乙取走了10万元。
乙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C.丙在网上销售假酒。
李某不知情而购买,并向支付平台(并非丙的账户)支付了货款。
李某收到货后发现是假酒,便向支付平台申请退款,支付平台予以办理。
敲诈勒索罪的4个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4个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为了自己或者他人的不正当利益,群众犯法所得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该犯罪罪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四个要件分别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实施要件和结果要件。
一、主体要件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即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人。
主体要件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即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犯罪主体;其次,犯罪主体必须是故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人,即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
二、客体要件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指受害人以及被敲诈勒索的财物。
客体要件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受害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其次,被敲诈勒索的财物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可供评估的财产。
三、实施要件敲诈勒索罪的实施是指犯罪主体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
实施要件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必须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受害人交付财物或者为了自己或他人的不正当利益,群众犯法所得财物;其次,实施的过程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四、结果要件敲诈勒索罪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
结果要件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敲诈勒索行为获得了相应的财物;其次,该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的四个要件分别是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实施要件和结果要件。
只有当犯罪主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明确,受害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被敲诈勒索的财物可以评估为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可供评估的财产,实施的手段符合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违反法律的规定,并最终获得一定的财产并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时,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成语解释
敲诈勒索的成语解释
导读:【成语】:敲诈勒索
【拼音】:qiāozhàlèsuǒ
【简拼】:qzls
【解释】: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
【出处】:曲波《林海雪原》:“专门纠察库仑比的淘金工人和山林工人,为非作歹,敲诈勒索,无恶不作。
”
【示例】:专会苛刻穷人,~,淫人妻女。
姚雪垠《李自成》【近义词】:巧取豪夺、仗势欺人、敲榨勒索
【反义词】:拾金不昧
【语法】:作谓语、定语;指用威胁手段逼取财物
敲诈勒索成语接龙
【顺接】:索垢吹瘢索垢寻疵索垢指瘢索尽枯肠索居离群索然俱散索然寡味索然无味
【顺接】:暗中摸索奔车朽索不假思索不加思索丁娘十索浮收勒索干净利索干脆利索
【逆接】:盎盂相敲反复推敲紧打慢敲零打碎敲明打明敲
【逆接】:敲冰戛玉敲冰求火敲冰玉屑敲冰索火敲山振虎敲山震虎敲敲打打敲榨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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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敲诈勒索是指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给予财物或满足其他非法要求的犯罪行为。
在立案时,法律机关会对敲诈勒索案件进行一系列的审查和判断,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下面是关于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的详细解释。
一、非法要求的确认敲诈勒索犯罪的核心是要求他人提供财物或满足其他非法要求。
立案时,要确认所涉及的要求是否属于非法范围。
首先,非法要求应当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
比如,要求他人提供经济利益,通过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或者以暴力手段威胁受害人满足性要求等。
如果所涉及的要求符合非法的特点,就可以满足立案的第一个要求。
其次,立案时要确定被害人是否是被强迫满足非法要求。
被害人应当是出于被胁迫、恐惧等原因,无法自由选择是否满足犯罪分子的非法要求。
如果被害人是被迫的、无奈的选择满足非法要求,就可以认定这是一起敲诈勒索案。
二、威胁的实质性判断敲诈勒索犯罪的手段之一是威胁。
立案时,要对威胁的方式和实质性进行判断。
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恶言等方式对他人进行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焦虑等心理状态,进而被迫接受非法要求。
威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恐吓、书面威胁、非法拘禁等。
威胁的实质性是指被威胁的人真实地感到威胁的存在,威胁所带来的恐惧感是客观存在的。
立案时,要收集证据,证明被害人真实感受到了威胁的存在。
可以通过报案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面或录音录像等证据来证明。
只有判断被害人对威胁的信任和恐惧感是真实的,才可以认定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三、主观故意与主观不容辩解敲诈勒索犯罪还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和主观不容辩解的特点,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敲诈勒索,但仍然决意进行的状态。
主观不容辩解是指犯罪人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的性质有高度的一致性,对其责任能力无法进行辩解。
立案时要搜集证据,证明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敲诈勒索的动机。
可以通过犯罪人的交流记录、现场取证或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敲诈勒索案件是指以非法手段胁迫他人,以获取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这类案件具有隐蔽性强、技术手段高明、组织性较强等特点,给公安
机关的侦查与处置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
下面将从案件侦查和处置两个方面,介绍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方法。
一、敲诈勒索案件侦查方法
1.建立线索搜集机制
2.利用科技手段追踪犯罪嫌疑人
针对敲诈勒索案件中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公安机
关应运用科技手段,对嫌疑人进行追踪和定位,获取其通信轨迹和行动线索。
3.分析犯罪手段和心理特点
4.加强团队合作,形成侦查合力
二、敲诈勒索案件处置方法
1.高度重视被害人保护工作
2.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敲诈勒索案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
识别能力,降低案发风险。
同时,组织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培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建立警民合作机制
4.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公安机关在侦查的同时,应加大对敲诈勒索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采取有效的行动,将他们绳之以法。
对于团伙作案的犯罪分子,要追究其组织者和幕后黑手的责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总之,敲诈勒索案件的侦查与处置需要公安机关在加强科技手段应用和信息共享的同时,注重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敲诈勒索是指以恐吓、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方式,非法地要求对方提供钱财、有价物品或者有利条件等,以达到取得利益目的的行为。
二、敲诈勒索立案标准1、一般性:行政机关对涉案人敲诈勒索行为有可推断的事实,并可归入此范畴的,可以立案处理。
2、动机性:行政机关可以立案处理涉案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但必须有其动机犯罪的特征,即非法地要求他人提供钱财、有价物品或者有利条件等,以达到取得利益目的的行为。
3、恶性性:敲诈勒索行为有可比较性的恶性程度,即利用恐吓、人身伤害等手段进行,且造成恶劣后果的,可以根据恶性程度的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立案标准。
三、立案处理程序1、首先,行政机关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涉案事实内容和证据,对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初步立案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2、其次,根据报案人提出的诉求,判断报案人是否有正当理由,进而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3、再次,根据报案人提出的相关依据,判断涉案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恶性程度,并依据此来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4、最后,根据报案人的证据,对此案件的故意性、利益目的等进行判断,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四、立案处理原则1、立案处理应理智、公正,把社会正义最大化,不得侵犯任何涉案者合法权益。
2、立案处理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械斗范围,也不得无故收缩案件范围。
3、立案处理应保持公平,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重点查处恶劣犯罪分子。
4、立案处理应科学、客观,不得以个人观点偏见为根据,而做出不当的处理。
五、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有以下相关国家法律法规:1、《刑法》第312条: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经立案审查,足以视为犯罪的,应予以立案调查。
2、《反敲诈勒索法》:经立案审查,被确定为敲诈勒索活动的,可以立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经立案审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理。
六、结论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是行政机关对涉案人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立案处理敲诈勒索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上立案处理原则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使其被严格执行。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与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因为它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并且违反了社会公正和道德规范。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严明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来进行处理。
一、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有三个方面:罪名要件、金额特征和情节特殊性。
1.罪名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威胁他人财产安全或者人身安全,强行收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敲诈勒索罪的立案必须满足罪名要件,即必须存在非法占有、威胁、强行收取三个要素。
2.金额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金额是敲诈勒索罪的重要立案标准之一。
该解释规定,被告人在敲诈勒索行为中,如果单次勒索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者累计勒索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此,涉案金额是敲诈勒索罪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但不应直接将其作为立案的唯一标准。
如果情节特殊,即使涉案金额不足1000元或5000元,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情节特殊性除了罪名要件和金额特征之外,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还必须考虑情节特殊性,即具体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有什么样的恶劣情节。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威胁性质:被告人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应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威胁,而不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具体威胁。
例如,威胁将被害人或其家庭等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中,会被视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2) 财产侵害:被告人造成了哪些财产侵害,具体造成的财产和财物损失程度,也是敲诈勒索罪立案的重要考虑因素。
(3) 行为主体特征:被告人的身份、职务和社会地位等因素也是立案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既要从罪名要件和金额特征考虑,也要从情节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衡量。
二、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量刑基准、量刑情节和特殊情形。
刑事案件中的敲诈勒索与故意毁坏罪
刑事案件中的敲诈勒索与故意毁坏罪刑事案件中的敲诈勒索与故意毁坏罪是犯罪法中重要的两项罪名,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滋扰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活动;而故意毁坏罪是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环境等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就这两个罪名进行探讨。
一、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敲诈勒索可以通过直接威胁、滋扰、恐吓被害人,迫使其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也可以通过虚构事实、编造证据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胁迫。
无论是通过暴力威胁还是通过言语威胁,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迫他人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都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威胁的方式和手段以及对被害人的影响等因素。
被害人对于敲诈勒索行为的恐惧感、心理压力以及经济损失等都是判定敲诈勒索罪成立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敲诈勒索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性。
二、故意毁坏罪故意毁坏罪是一种危害财物安全的犯罪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对他人财物进行破坏、损坏或者破坏财物的使用价值。
故意毁坏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有实施毁坏行为、破坏财物等。
而故意毁坏罪的主观方面则是犯罪分子对自己破坏行为的预期和意图,也就是他们对于破坏的结果具有明确的故意。
故意毁坏罪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故意、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恢复损失的可能性等因素。
只有当犯罪主体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罪的构成要件,且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才能认定故意毁坏罪成立。
三、敲诈勒索与故意毁坏罪之间的关联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罪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关联。
在一些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可能同时涉及敲诈勒索和故意毁坏两个罪名。
例如,一些恶势力团伙恶意威胁、恐吓被害人,并通过破坏或毁坏其财物等手段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就同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罪。
然而,敲诈勒索与故意毁坏罪在行为方式和犯罪目的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敲诈勒索什么意思
敲诈勒索什么意思
为以⾮法占有为⽬的,对被害⼈使⽤威胁或要挟的⽅法,强⾏索要公私财物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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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什么意思
1、为以⾮法占有为⽬的,对被害⼈使⽤威胁或要挟的⽅法,强⾏索要公私财物的⾏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百七⼗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诈勒索⾏为怎样认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对被害⼈使⽤威胁或要挟的⽅法,强⾏索要公私财物的⾏为。
1、⾏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为,对财物所有⼈或持有⼈进⾏恐吓。
2、⾏为⼈扬⾔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或持有⼈,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
3、发出威胁的⽅式可以多种多样。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为有多种。
上⽂中为⼤家带来了敲诈勒索的四种⾏为⽅式,实践中只要遇到上述的情形之⼀,再满⾜法律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案标准,那么就可以依法追究⾏为⼈的法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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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的意思_敲诈勒索的成语解释
敲诈勒索
成语解释依仗权势或抓住别人的把柄;采取威胁手段索取钱财。
成语出处曲波《林海雪原》:“专门纠察库仑比的淘金工人和山林工人,为非作歹,敲诈勒索,无恶不作。
”
成语繁体敲詐勒索
成语简拼QZLS
成语注音ㄑ一ㄠㄓㄚˋㄌㄜˋㄙㄨㄛˇ
常用程度常用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贬义成语
成语用法敲诈勒索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
成语结构联合式成语
成语年代当代成语
成语正音勒,不能读作“lèi”。
成语辨形诈,不能写作“榨”。
成语辨析敲诈勒索与“巧取豪夺”有别:敲诈勒索的手段是硬的;对象是钱财、物品;“巧取豪夺”的手段是软硬兼施;对象除钱财、物品外;还可以是权利、职位等。
近义词巧取豪夺、仗势欺人、敲榨勒索
反义词拾金不昧
成语例子一名宋福,一名王大路,专门纠察库仑比的淘金工作和山林工人,为非作歹,敲诈勒索,无恶不作。
(曲波《林海雪原》三三)
英语翻译racketeering <squeeze out of>
日语翻译詐欺(さぎ)を働いてゆする
其他翻译<德>etwas durch Drohungen erpre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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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与开发商谈判遭陷害被判敲诈勒索罪2008-05-11 15:17县领导对案件“协调”2006年2月23日,夏树云被两名男子叫到县信访局。
随后夏树理被带到了派出所。
在安吉县看守所里,夏树理看到了弟弟夏树云。
她惊呆了。
夏树理还不知道,同一天,两男一女三名便衣赶到杭州,在大学里将就读研究生的刘晓慧抓走。
安吉县公安局所提供的报案材料称,他们接到了安吉县开发区管委会的报案,称夏树理等三人敲诈勒索。
据知情人透露,对抓三人及如何定罪一事,安吉县领导专门组织召开会议,会后,三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夏树云家里搜出8万元,交还给开发商。
三人被拘在当地以及其所在的单位引起轩然大波。
刘晓慧所在的学校为其奔波呼号,希望能为刘晓慧取保候审,让刘晓慧继续学业。
三人各自都请了律师,刘晓慧请了两名律师。
4名律师一致认为当事人无罪,三人与开发商接触的过程是一民事谈判过程,是民事权利的请求赔偿性质,并非刑法上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性质。
开发商并非在精神受到胁迫、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况下支付25万元,支付款项的目的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意图使三人拿钱后处于不利地位,是另有所图。
据三人的律师透露,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私下都对三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因为上面定了调子,他们爱莫能助。
警方最终不同意对夏树云和刘晓慧取保候审。
突如其来的灾难令三人痛不欲生。
“每次讯问、提审时,我第一句就是…什么叫敲诈勒索罪‟,但回答的是喝斥。
”夏树理说。
而夏树云像疯了一样一天到晚写申诉书和控告信,他怕爱妻承受不住打击,一封封地给妻子写信:“我相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失去学业的刘晓慧被关进看守所后,精神几乎崩溃。
安吉县法院对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认为三被告人敲诈勒索罪成立,夏树理是主犯,夏树云和刘晓慧是从犯。
2006年8月22日,安吉县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夏树理、夏树云和刘晓慧有期徒刑6年、4年和2年。
宣判时,夏树理情绪失控,指责并扑上去要抓审判长,被法警制止后,夏树理号啕大哭。
夏树理和夏树云拒绝接收判决书,刘晓慧当场撕掉判决书后失声痛哭。
三人终审改判无罪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4名律师坚持认为三人无罪。
“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刘晓慧对通过举报等行为达到获取赔偿的目的并不赞成,与开发商接触,也是开发商主动邀请所致,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敲诈勒索、非法强索他人财物予以占有的行为,仅转达双方意见,进行联系、沟通。
此案一审完全是错判。
”刘晓慧的辩护律师说。
案件上诉后,湖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办案人员觉得案情蹊跷,向院领导作了汇报,并据此提出意见。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案引起浙江省委领导的关注,并作出批示。
湖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湖州中院审判委会员专门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有办案人员表示,他们办案承受了巨大压力,这一冤案性质十分恶劣,就是丢官丢饭碗也要伸张正义。
湖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原判认定三上诉人以要挟为手段索赔,并获取了巨额钱财,但夏树理和夏树云的索赔是基于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而提出,故三上诉人不具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
湖州市中级法院完全采纳了三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和意见。
2007年6月5日终审判决三人无罪,当庭释放。
至此,三人身陷囹圄,失去自由和尊严已468个日夜。
一名要求匿名的辩护律师说,倡导社会和谐,必须让平等的民事主体有平等的对话权利,双方协商一致是在征地拆迁中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
此案如果敲诈勒索罪成立,那么对于征地拆迁中群众的索赔都可以套用,意味着失地农民及被拆迁人不能与开发商坐在谈判桌上。
这是件多么可怕的事!夏树云释放不久就恢复了工作。
刘晓慧所在的大学一直为她保留学籍,释放的当天,校方就派人来接她,第二天,刘晓慧办理了恢复学业的手续。
由于被耽误了一年半课程,本来要推迟两年毕业,校方同意刘晓慧推迟1年毕业。
回到家里的夏树理,见到了15个月未谋面的儿子。
她被羁押时,儿子才两岁。
一年多,儿子觉得妈妈有些陌生,直往爸爸怀里扑。
夏树理泪流满面,搂住儿子号啕大哭。
2008年1月,公安机关给三人发还了被收缴的8万元。
三人先后向安吉县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其中刘晓慧要求包括房屋、祖坟灭失及精神损失在内的赔偿约102.9万余元。
2008年1月17日,夏树理和夏树云先后获得国家赔偿。
其中安吉县政法委维稳办补偿姐弟俩分别为16.8万元和2万元。
“这个错案绝不是一种技术上的误判,而是人为蓄意制造,借以报复陷害举报人的冤假错案。
”刘晓慧说,她提出约102万余元国家赔偿是合情合理的。
这起冤假错案造成她学业损失,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
令刘晓慧蒙羞的是,在她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正巧央视来看守所拍所长的先进事迹,取了刘晓慧一个特写镜头。
之后,央视新闻联播以及众多网站作了报道,对刘晓慧造成了广泛影响。
刘晓慧要求赔偿义务人加倍补偿,并在互联网上说明真相,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刘晓慧现在一听到警笛声就浑身发抖,她说:“我无法相信别人,总是用怀疑的目光看这个世界。
而在以前,我是那么的单纯和快乐。
”三人同时要求依法追究制造冤假错案、报复陷害举报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我们要求把侦查和审理的案件材料向我们公开,主要是自身安全考虑。
”夏树云说。
夏树理一次次地找公安、检察院,要求立案查处。
“但没有人理我,我就像一个乞丐被人赶来赶去。
”夏树理说,她感到他们三人的案件每走一步都步履艰难。
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013-05-21 来源:为你辩护网浏览次数:93敲诈勒索罪举报违法行为索取补偿款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裁判要旨: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地作犯罪处理。
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其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第二,其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开发商主动与夏某理协商的结果。
(一)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夏某理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下从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进行分析。
1.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结合案情,夏某理等人作为拆迁户,难以认定其向开发商索赔补偿费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夏某理等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用,属于被拆迁方对拆迁补偿重新提出主张,属于法律许可的范畴。
夏某理等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虽然数额巨大,但并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提出,也就是说,争议的补偿费,并非明显地不属于夏某理等人所有,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对于这样的争议利益,夏某理予以索取,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前所述,非法占有必须是财物明显不属于行为人,而行为人采取了刑法禁止的取得方式,常见的盗窃、诈骗、抢劫等即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本案中,夏某理等人对拆迁补偿费有异议,为了取得更多的拆迁补偿费而向开发商索取,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并且,如果认定属非法占有,那么,非法占有的数额也无法确定,因为夏某理等人可以向开发商要求重新赔偿的数额无法确定。
本案不同于为公用设施、国家利益进行的拆迁、迁坟赔偿,价格由政府统一确定,而系为商业目的所进行的开发,所涉房屋拆迁特别是迁移祖坟应赔多少,没有法律强制性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应是双方合意的结果。
在夏某理等人依法可以提出重新索赔补偿费的情况下,多少补偿费是合法的,多少是不合法的,难以确定。
综上,不能认定夏某理等人与开发商达成协议的25万元补偿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其客观行为要件应当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1)采用威胁、要挟手段;( 2)威胁、要挟的内容足以引起被威胁、要挟的人内心恐慌、惧怕;( 3)被胁迫者因之处分了财产,将财物交予威胁、要挟者。
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要件。
理由在于:( 1)夏某理等人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是在行使正当权利。
(2)开发商得到夏某理举报的信息来源于开发商的不当打听及开发区工作人员的不当告知,而不是来源于夏某理主动告知,更不是夏某理附举报条件地向开发商提出索赔。
( 3)夏某理与开发商谈判是一个民事谈判过程,谈判的结果也不是敲诈勒索的结果。
(4)夏某理事后的表现也体现了其索赔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
(二)对信访人的不当行为,不宜轻易地作犯罪处理《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如果信访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事实根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具有非法行为或者利用信访形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可以依法处理。
据此,由于信访事件发生的复杂性,出于种种原因,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过激不当行为,我们不能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轻易地作犯罪处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妥善处理。
动辄对信访人的行为以犯罪化处理,不利于实现信访工作的目的。
只有对于那些确实严重危害信访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不以犯罪处理不足以维持信访秩序的,才予以犯罪处理。
本案中,夏某理等人向开发区信访局提交举报信,反映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属于正常的信访行为。
其后与开发商就索赔进行的谈判,也是开发商主动将信访材料与索赔捆绑处理的结果,将开发商与夏某理等人达成的所谓“承诺”作为认定夏某理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要依据,不仅不利于保护信访人的正当信访权利,也难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此,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予以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5集(总第64集,案例第509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5一53页。
执笔:陈克娥、潘勤勤;审编:党建军。
河北等地因“敲诈政府”获刑事件舆情观察时间:2010-11-10 08:13 作者:新闻来源:正义网舆情工作室【主题事件】近年来,各地不断发生因“敲诈勒索政府”而获刑的事件,其中尤以河北居多。
对于该项罪名,舆论纷纷表示质疑。
案例1、河北张家口7村民因讨要拆迁款被判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