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人民法院不敢立案
当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

当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不乏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这一途径来解决。
立案庭作为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其工作一向首当其冲、备受瞩目,而面对立案庭的工作辐射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我国法律法规对立案工作的规定不甚完善,立案工作长期缺乏足够的理论指导,结合上述因素,我院的立案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当前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立案庭的工作任务繁重。
立案职能的单一化与多样化问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目前我院是实行“大立案”格局,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送达保全、上诉案件的移送、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
(二)立案庭担负起了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工作。
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较广,服务对象中有许多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同时由于这些人对于律师业的错误认识以及不信任等原因,在起诉时,他们很少先去寻求律师的帮助,从而给法院立案工作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致立案庭担负起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工作。
(三)立案庭遇到大量不应立案的请求。
许多社会单位及机关在工作中草率胡乱的为相对人“出谋划策”,一些单位或者机关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者处理不了的问题的时候,常常不负责任的让相对人到法院起诉,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来访者大量存在,但实际上,此类问题大部分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范围。
法院对类似这种的立案请求的审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效率。
(四)立案标准不统一。
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当事人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未作详细规定。
同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当事人起诉也仅作了“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原则性规定。
据此,各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出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及起诉时当事人必须提供的材料等一系列不同规定,由此造成了立案标准的不统一。
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

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示例文章篇一:《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尊敬的检察官叔叔/阿姨:我叫[你的名字],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小学生,今天我要跟您讲讲一件特别让我觉得不公平的事儿,所以我才写了这个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
您知道吗?在我们的生活里,就像一场大大的游戏,有各种各样的规则。
这些规则是为了让大家都能好好地玩,不欺负别人,也不被别人欺负。
政府呢,就像是这个游戏里的大裁判,要保证大家都遵守规则。
而法律呀,那就是写着这些规则的超级大本子。
我们家就遇到了这么个事儿。
我有个邻居,张叔叔,他可好了,经常给我们这些小孩子讲有趣的故事。
张叔叔有一个小小的店面,他在那儿卖一些特别可爱的小玩意儿,像那些会发光的小发卡呀,还有能吹出大泡泡的泡泡水。
可是突然有一天,来了一些穿制服的叔叔,说张叔叔的店面有问题,要把店给关了。
张叔叔特别惊讶,他说他都是按照规定来做的呀。
张叔叔就像一个特别听话的小朋友,一直都按照老师(这里就是政府部门的规定)说的去做。
他去问那些叔叔到底是怎么回事,那些叔叔就给他说了一堆他不太明白的话。
张叔叔觉得自己很委屈,他就想去打官司,想让法官叔叔或者阿姨来评评理。
这就像在游戏里,有人觉得裁判误判了,想找更厉害的人来看看是不是真的错了。
于是,张叔叔就去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啦。
可是呢,法院居然说不予立案。
您能想象张叔叔当时的表情吗?就像一个小朋友满心欢喜地去参加自己最喜欢的活动,结果却被拒之门外,特别的失落和沮丧。
张叔叔当时就愣住了,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有理有据,却连让法官听一听的机会都没有呢?这对他来说太不公平啦!我就问爸爸,这是为什么呀?爸爸说这里面可能有很多复杂的原因,但是不管怎么样,张叔叔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他就应该有个地方去说理。
这时候我就想到了您,检察官叔叔/阿姨。
我觉得您就像是游戏里的超级英雄,专门来检查那些裁判有没有好好地按照规则来办事。
如果法院就这么轻易地不给张叔叔立案,那是不是就像在游戏里,有人明明犯规了,但是裁判却不让被欺负的人去申诉呢?这怎么行呢?我觉得张叔叔的事儿就像一颗小石子,虽然看起来不大,但是如果就这么被忽视了,那以后可能就会有更多的小石子变成大石头,会有更多的人觉得不公平,会有更多像张叔叔这样的好人被欺负。
合同诈骗立案难得原因

合同诈骗立案难得原因一、缺乏有效证据在合同诈骗案件中,一方面需要对涉案双方的合同文本进行认证,证明其真实性;另一方面需要证明合同中存在诈骗行为,即利用虚假陈述、隐匿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因为缺乏有效证据,很难证明合同中存在的诈骗行为,导致立案难度增加。
二、诈骗金额较低一些合同诈骗案件中,涉及的金额较低,往往不被公安机关优先考虑。
在立案时,公安机关更倾向于办理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而对于金额较低的合同诈骗案件,可能会被排除在立案范围之外,导致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关注和处理。
三、立案条件严格公安机关对于立案条件的要求十分严格,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材料和案情描述。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合同文本的解释和真实性认证,很难在立案条件上达到公安机关的要求,因此导致立案难度增加。
四、难以追回损失合同诈骗案件中,往往涉及到虚假合同、假冒身份等手段进行诈骗,这意味着被害人面临着不容易追回损失的困境。
一方面,诈骗者可能会采取多种手段规避追责,如改变身份、转移资产等;另一方面,被害人在追偿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诉讼成本高、手续繁琐、周期长等问题,这也导致了被害人对于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难度增加。
五、缺乏专业人才合同诈骗案件涉及到法律和合同解释等专业知识,而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往往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和知识支持。
这导致公安机关在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判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专业性问题,从而导致立案难度增加。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难度主要是因为缺乏有效证据、诈骗金额较低、立案条件严格、难以追回损失以及缺乏专业人才等原因。
为了提高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效率和公正性,需要进一步改进相关立案制度、加强证据保全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等。
同时,也需要加强公众对于合同诈骗的风险意识,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避免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者。
警察为什么怕立案

警察为什么怕立案警察之所以害怕立案,是因为立案率高证明冶案不好,立案高会拉低破案例。
立案的标准也是有规定的,都是按照规定执行立案的。
一、立案和立案调查的定义立案是法律用语,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控告、举报、自首和自诉人的起诉等资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调查代表可以基本认定违法主体的违法事实,采取强制措施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立案调查是纪委的一般说法,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党员)涉嫌违反纪律,由纪委立案。
通常,以下措施为两条规则,检查后对党纪政纪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二、立案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第一条件。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立案追究,必须是按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立案只能针对犯罪行为。
如果不是犯罪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视为犯罪的,不应当立案。
2、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指必须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在有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发生犯罪事实,并且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需要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发生了犯罪事实,但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间被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是刑法通告处理的犯罪,没有通告或者撤回通告的;嫌疑人死亡的情况;其他法律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所以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只是指发现了某种社会危害,发生了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关于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都要求在立案时弄清楚一切。
关于人民法院立案难的提案或者建议

关于人民法院立案难的提案或者建议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人民法院立案这个事儿。
你要是没经历过,那可就像没见过“魔法阵”一样,不知道其中的弯弯绕绕。
立案啊,有时候就像在迷宫里找宝藏。
你满心欢喜地带着自己认为足够的材料,就像一个怀揣着地图的探险家。
可是呢,到了法院,你可能会发现,这个“宝藏”不是那么容易到手的。
你以为你拿的是通关秘籍,结果人家工作人员看一眼就说,这顶多算个涂鸦本,缺这少那的。
我感觉立案就像一场“超级变变变”的游戏。
你得把自己的事儿按照法院的要求,变成他们能接受的模样。
这就好比你手里捏着一团橡皮泥,要捏成法院规定的特定形状,可这个形状到底啥样,有时候真的让人捉摸不透。
有时候啊,立案的手续繁琐得就像给一头大象梳小辫儿。
你得一根一根地理顺那些程序和材料要求。
你这边忙得焦头烂额,可看起来就像个小丑在表演杂技,自己在那手忙脚乱,还不知道能不能成功。
你要是材料有点小问题,那工作人员的表情就像你在他们面前表演了一个超级尴尬的魔术失败了一样。
他们可能会无奈地看着你,那眼神就像在说:“你这魔术道具都没准备好就上台啦?”而且啊,立案的时间有时候长得像在等铁树开花。
你在那干着急,就像热锅上的蚂蚁,可是法院的流程就像个慢性子的老乌龟,一步一步慢悠悠的。
你只能在旁边干瞪眼,心里像有只小猫在挠一样。
这就好比你要去参加一场超级盛大的音乐会,你都到门口了,却被保安告知你的入场券缺个小角儿。
你只能又跑回去补,等你再回来的时候,感觉自己都像经历了一场世界大战,疲惫不堪。
再说说那些不明确的标准吧,就像天上的云,一会儿一个样。
今天你去说这个事儿,工作人员说这样就行,明天换个人可能就说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了,搞得你像在雾里看花,摸不着头脑。
希望法院在立案这方面能像优化一个游戏关卡一样,把那些繁琐的程序简化一下,让我们这些“玩家”能轻松点通关。
别让我们在立案的大门前像个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啦,把立案变得像坐滑梯一样顺溜,那可就再好不过咯。
浅谈我国民事立案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浅谈我国民事立案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王晓玲摘要:司法救济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现在“立案难”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立案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造成立案难的原因多种多样,诸如缺乏民事诉讼立案监督、法院内部监督体制以及法院法官编制不合理,同时也包括立案制度、监督制度、纠纷机制等制度因素。
“立案难”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法院带来了不良形象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是公众对司法权威产生了质疑,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现象予以研究解决。
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难;解决对策所谓“立案难”通俗的理解就是指在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以种种理由推托甚至拒绝立案。
当前有关“立案难”现象经常出现在报纸和杂志上,引起了法院和社会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只要满足原告资格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符合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主要证据充足即可以立案受理。
然而纵然有如此规模的立案机构和人员,也有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立案问题却依旧为人们所诟病。
而立案的问题最主要体现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难。
为了能够确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在我对民事案件“立案难”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一些鄙建。
一、我国民事案件立案难的表现立案是民事诉讼开启的第一道门槛,是司法机关对公民诉权保护的重要程序,立案能否严格依法进行对于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否获得及时保护、法院是否可以在民众心中树立公平正义的形象以及社会稳定与否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设置过于严格,以及所处的社会现状等原因的存在,导致民事诉讼立案难的实例卒年增加,其表现包括:(1)某些法院自行规定拔高起诉的门槛;(2)某些法院收到诉状后不及时立案,而将诉状搁置,等有空闲时才进入立案程序;(3)个别法官利用立案审查,故意刁难当事人,并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令当事人无法上诉;(4)某些法院利用立案审查权拒绝受理某些敏感案件,也往往拒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困境及优化途径

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困境及优化途径摘要:立案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从而受理原告起诉的诉讼制度。
立案的目的是为了正式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使案件进入诉讼系属状态。
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却不利于合理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从而不能较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而且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原告起诉与被告答辩之间强行设置了法院审查程序以阻止一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诉将被告拖入讼累之中,但是这种审查程序从法理角度看既不符合诉讼的公正价值,也不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我国的立案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二章的起诉和受理一节,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制度进行剖析,分析目前立案制度的问题所在并提出一些改良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制度一、当前立案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一)起诉条件设置较高,不利于保障原告之诉权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起诉条件设置的过高,这是考虑到当下“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的工作报告显示,全省法官年人均结案157件,其中399名法官年人均结案超过300件,特别是在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每年都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
立法者正是基于此设置了较高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的积极条件既有形式审查要件,又有实质审查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在于其中的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是无法通过形式审查就做出判断的,必须通过实质审查以及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辩论来认定。
大陆法系国家将第一项及第四项称之为诉讼要件或者实体判决要件,即受诉法院对案件实体争议有权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
而实质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则要求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并交纳诉讼费用,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关于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登记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立案登记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立案登记法律规定,从立案登记的概念、原则、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登记的概念立案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自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材料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的制度。
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三、立案登记的原则1.法定原则:立案登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立案范围。
2.公开原则:立案登记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
3.公正原则:立案登记应当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4.效率原则:立案登记应当高效、便捷,提高司法效率。
四、立案登记的程序1.立案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自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材料,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2.审查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立案申请后,应当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3.决定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4.登记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5.立案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栏或者指定的场所公告立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立案登记的法律效力1.法律效力:立案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2.程序效力: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对后续的诉讼程序具有约束力。
3.证据效力:立案登记后的诉讼材料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立案登记的例外情况1.依法不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不予受理:(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2)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3)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4)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立案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立案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立案庭作为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处理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查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立案庭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和困难:
1.案件数量过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给立案庭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2.案件类型复杂:立案庭需要处理的案件类型复杂多样,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种领域。
不同领域的案件处理方式、
要求和难度都不同,需要立案庭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3.证据审查困难:在立案阶段,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往往不完整、不规范,给立案庭的证据审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4.法律适用不明确:有时候,某些案件可能存在法律适用不明确的情况,导致立案庭在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时存在困
难。
5.人力、物力资源不足:立案庭在处理大量案件时,可能会面临人力、物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影响工作效率和案件处理
质量。
6.当事人不诚信行为:部分当事人在提交材料或陈述事实时存在不诚信行为,如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给立案庭的工
作带来很大的干扰和挑战。
不予立案的理由

不予立案的理由
《不予立案的理由》
哎呀!你们知道吗?“不予立案”这四个字可太让人头疼啦!
就说我同学小明吧,有一回他的新自行车被人偷了。
他急得不行,赶紧去警察局报案。
警察叔叔听了他的讲述,做了记录,可最后居然说不予立案!小明当时就瞪大了眼睛,大声问:“为什么呀?我的自行车那么新,那么贵,怎么就不能立案呢?”警察叔叔耐心地解释说,因为丢失物品的价值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
小明气呼呼地说:“那难道我的损失就不重要了吗?”
还有一次,我家隔壁的王奶奶,她被一个推销保健品的骗子骗了几百块钱。
王奶奶去报案,满心期待着能把钱追回来。
可结果呢,还是不予立案!王奶奶那个伤心哟,她抹着眼泪说:“我这省吃俭用攒下来的钱,就这么白白没了,为啥不给立案啊?”
你们说,这不予立案的理由到底是啥呢?难道就因为损失的钱不够多,或者事情不够大,就不管了吗?这就好比一个人生了小病,医生就说不值得治,那小病慢慢变成大病可怎么办?
我觉得吧,每一个案件,无论大小,都应该被重视。
就像一颗小种子,谁能知道它以后不会长成参天大树呢?哪怕只是丢了一辆自行车,骗了几百块钱,对于当事人来说,那也是天大的事儿啊!如果每次都因为这样那样的理由不予立案,那坏人不就更加肆无忌惮了吗?那我们的生活还有什么安全感可言?
所以呀,我真心希望警察叔叔们能多考虑考虑我们的感受,不要轻易地说不予立案,要让我们相信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民告官”为何那么难

“民告官”为何那么难被群众称为“民告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20多年来,总体看,在促进依法行政、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由于行政审判体制机制问题的制约,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现状与立法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人民法院公正办案干扰较多,大量行政争议未得到妥善化解,行政诉讼制度的公信力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争议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行政争议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增强,行政诉讼制度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和困难。
这些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行政诉讼甚至陷入停滞发展的局面。
只有改革行政审判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难和问题,才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争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积极作用。
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问题和困难相当突出行政诉讼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审判受到的干涉比较严重,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的阻力很大。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由于我国现行体制是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各级法院和各级行政机关对应设置,经费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均受行政机关制约,这使法院无法抵御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涉,难以保证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从审判实践看,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普遍受到当地党政机关的干涉,特别是在受理和审理涉及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如征地、拆迁和城市建设案件方面,法院受理和审理难度相当大,监督行政机关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力度严重不足。
地方党政机关的干涉既表现在立案环节,也表现在审判环节。
一些地方领导人明确要求法院对某些行政案件不能立案,即使立案的也要求法院不能判行政机关败诉,给法院和法官公正裁判造成很大压力,对公正裁判造成严重干扰。
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谈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爱辉区人民法院卢宏波立案是案件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立案庭的工作不仅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窗口”。
由于立案庭的工作辐射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工作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司法效率、还会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因此,立案庭的工作必须加强。
但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立案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与疏漏,有些问题还严重制约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转,影响工作质效的提升。
一、当前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立案、信访不分。
在实践中,立案庭承载的职能繁多,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办理诉讼费的收取、减缓免审批、解决法律咨询、送达保全、上诉案件的移送、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同时又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处理全院的涉诉信访案件。
从实现立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角度而言,涉诉信访案件处理不应归立案庭管理,而当前立案庭的专职任务已十分繁重,如另把任务重、难度大的信访工作再融入到立案庭的工作范围内,势必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弱化了立案庭的工作职能,也极大地降低了立案庭的工作效率。
(二)立案审查不严,影响质量。
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原告的诉状形式的内容审查不严,对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核实不严,造成送达不能;二是对立案的必备材料要求不严。
比如离婚案件应当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如结婚证丢失的,也应当出具民政部门的结婚证明,但有些立案人员仅凭《离婚协议书》及撤诉裁定书就立了案;三是立案时间把握不准。
对一些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撤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裁判文书生效未满足6个月的因时限计算失误而提前立案;四是立案范围把握不准。
当前,许多社会单位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处理不了的问题,常常不负责任的让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来访者或起诉者大量存在,实际上,一些问题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属于法院立案管辖范围。
(三)立案标准不统一,实际立案工作混乱。
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当事人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未作详细规定。
案件立案延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案件立案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案件立案可能会出现延期的情况。
为了规范立案延期行为,保障司法公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对案件立案延期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立案延期的概念立案延期,是指在法定立案期限内,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立案手续,经法院批准,将立案时间顺延的行为。
二、立案延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一)当事人起诉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二)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登记和受理。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立案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_立案程序(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立案程序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我国,立案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第一步,也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起点。
本文将从立案的定义、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立案的期限以及立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法律立案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的定义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交的诉讼材料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立案决定的行为。
三、立案的条件1. 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享有诉权: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明确: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决的事项、理由和依据。
4. 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和证据。
5. 符合起诉条件:起诉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如书面起诉、口头起诉等。
四、立案的程序1. 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等。
3. 立案决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4. 发送立案通知书: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发送立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立案日期、案号等信息。
5. 分案: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地域管辖等因素,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审判庭。
五、立案的期限1.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法院审查起诉材料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
3. 法院审查起诉材料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六、立案的法律后果1. 立案后,当事人有权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职务侵占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据为己有,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侵占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的行为。
职务侵占严重破坏了公正、公平、公正的行政机关形象,损害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经济利益和信誉,需要得到严肃的处理和打击。
但是,职务侵占很难立案,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难以形成证据链职务侵占案件的立案通常需要足够的证据,只有有力的证据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否则无法立案。
但是,对于职务侵占行为来说,需要搜集的证据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资金流向、存折流水、购物发票、协议书等。
这些证据需要通过对涉案人员的调查取证、涉案物品的搜集、勘验、检验等手段获得。
但是,职务侵占者通常会采取种种手段,将侵占行为掩盖起来,隐瞒证据,甚至销毁证据,从而使案件难以确定涉案人员和财务情况。
二、证据难以保全对于职务侵占领域的证据,其保全难度非常高。
一方面,一些公职人员、企业家或其他涉案人员与外界接触的机会较多,其生活方式和个人言行都受到广泛关注。
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很多职务侵占行为都通过网络或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使得侵占行为的痕迹不容易被发现。
这些都给证据保全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导致一些证据已经处于失实状态或丢失状态,无法在案件审理时提供给法庭。
三、司法难度大职务侵占行为经常与其他罪行交织在一起,涉及调查、审判等各个方面。
与此同时,职务侵占案件本身又涉及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方面,需要对立案检查、证据采集和审理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和调查。
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难度非常大,涉及的证据、人员以及刑事事实需要作出深入分析、综合判断。
四、法制环境不完善在一些地方,侵害公共财产的情况相对较为严重,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也相对不完善,弱化了司法机关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力度。
此外,法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从而加强司法工作的配合和支持,为正义提供法律基础和司法保障。
以上是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主要原因。
对于起诉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怎么办

对于起诉⼈民法院既不⽴案⼜不做出不予⽴案裁定怎么办⼀旦当事⼈提起诉讼并且符合相关条件,⽆论⽴案与否都会有相关裁定和告知,遇到既不⽴案⼜不给予不予⽴案裁定的情况,可以向上⼀级⼈民法院起诉。
以下是⼩编对相关法律内容的整理,欢迎⼤家阅读。
对于起诉⼈民法院既不⽴案⼜不做出不予⽴案裁定怎么办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现在法院实⾏⽴案登记制,法院既不⽴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涉嫌渎职犯罪的,可以去检察院报案。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登记⽴案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对起诉、⾃诉,⼈民法院应当⼀律接收诉状,出具书⾯凭证并注明收到⽇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诉,⼈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诉,⼈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对⽴案⼯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凭证,不⼀次性告知当事⼈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拖延⽴案、⼲扰⽴案、既不⽴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可以向受诉⼈民法院或者上级⼈民法院投诉。
⼈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起⼗五⽇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
发现违法违纪⾏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四⼗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起诉应当向⼈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头起诉,由⼈民法院记⼊笔录,出具注明⽇期的书⾯凭证,并告知对⽅当事⼈。
第五⼗⼀条⼈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期的书⾯凭证,并在七⽇内决定是否⽴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案的裁定。
不予立案说明书

不予立案说明书摘要:一、引言二、不予立案的定义和分类三、不予立案的具体情形1.缺乏法律依据2.不在法院受理范围3.原告主体不适格4.证据不足5.超过诉讼时效四、不予立案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五、结语正文:一、引言不予立案说明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件。
了解不予立案的定义和具体情形,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不予立案的定义和分类不予立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受理的决定。
不予立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形式上不予立案,即案件不符合法定起诉形式,如未缴纳诉讼费、未按法定程序提交起诉状等;另一种是实质上不予立案,即案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如缺乏法律依据、不在法院受理范围等。
三、不予立案的具体情形1.缺乏法律依据:起诉事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法院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2.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如涉及国家秘密、军事、外交等国家专属权力事项,或者属于行政复议、仲裁、调解等法定途径处理的案件,法院不予立案。
3.原告主体不适格:如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原告没有诉讼能力等,法院将不予立案。
4.证据不足:起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立案。
5.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事项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将不予立案。
四、不予立案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不予立案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案件无法进入审理程序,起诉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但起诉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1.补充材料:如起诉人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法院可能会重新审查案件。
2.提起上诉:起诉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决定。
3.另行起诉:起诉人可以选择重新起诉,将原起诉事项分解为若干个具有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分别起诉。
五、结语不予立案说明书是法院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了解不予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立案是指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对收到的某些诉讼请求不作立案处理的情况。
尽管法院不立案能够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并筛选出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或不具备诉讼条件的案件,但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质疑。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院不立案的原因,以期对此问题有一个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认识。
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法律规定立案是诉讼程序的起始点,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正义的基本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处理。
然而,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法院有权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不立案处理。
程序要求立案是一个程序复杂且严格规范的过程,它需要突破传统的纸质管理方式,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以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质量。
法院会根据诉讼请求的提交情况、案件类型和相关证据等进行判断,并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法院不立案的原因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首先会对案件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如果案件未能满足立案条件,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1.无诉前调解或和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些案件在提起诉讼前需要进行诉前调解或和解,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调解或和解书,法院将不予立案。
2.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限,当事人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3.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法院只对符合其管辖范围的案件进行受理,如果案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
证据不足在立案时,法院也会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将难以进行立案。
以下是一些证据不足的情况:1.证据不完整。
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应提供仔细搜集、清晰明确的证据材料。
如果证据不完整或缺失关键证据,法院将无法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不予受理。
监督立案率低的原因

监督立案率低的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监督立案率成为了评判社会治理能力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之一。
然而,监督立案率低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那么,为什么监督立案率会低呢?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制度不健全是导致监督立案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够完善,导致相关部门在立案时存在犹豫不决的情况。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某些敏感案件或者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案件,往往会采取不立案、拖延立案等手段,以逃避责任和监督。
此外,一些法律程序上的漏洞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立案的障碍,使得监督立案率低下。
侦查能力不足也是导致监督立案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很多案件在立案之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侦查工作,包括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等。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警力不足、技术设备不完善、侦查手段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侦查工作效率低下,从而影响了监督立案的进程。
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涉黑涉恶案件或者涉及到高层次腐败案件时,侦查难度较大,导致监督立案率低。
一些地方的法官和检察官在立案时存在不作为、懒政怠政的情况,也是导致监督立案率低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方,法官和检察官对于一些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描淡写,甚至对于一些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案件选择性立案,从而导致监督立案率低。
这种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还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和风险。
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导致监督立案率低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方,由于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监督立案工作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立案工作中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从而使得监督立案率低下。
此外,一些地方对于举报人保护不力,导致举报人不敢举报,也是导致监督立案率低的原因之一。
监督立案率低的原因主要包括制度不健全、侦查能力不足、法官和检察官的不作为以及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要提高监督立案率,首先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的立案程序和制度机制;其次需要加大对侦查力量的投入,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还需要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和约束,严厉打击不作为、懒政怠政等不良行为;最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监督和约束,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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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民法院不敢立案2011-08-10 17:30 星期三核心提示:为什么法院不敢立案,律师经常被告知此案不予受理。
无法立案已经成为常态,尤其在基层人民法院。
但是,很少有律师敢于挑战,敢于提出异议、敢于要求书面裁定,敢于就此提出上诉。
立案,是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审判的第一关。
然而,这扇门似越来越难以敲开。
专家指出,中国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缺陷主要在于,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过高。
而立案难深层的原因是:由于法院受到外外部权力等因素的干扰,导致法律执行中司法实践对法律的背离。
特别是在现行司法体制中,法院拒不立案,也不说明理由,谁谁拿它也没辙。
本期编发两篇关注立案难的稿件,旨在引发对此类普遍现象的特别关注。
“我们别无他求,只求依法收回我们应有的合法财产。
”由于一家法院不受理三家案外人关于执行回转立案的申请,致使三家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被法院超范围强制执行走3年多,依然无果。
立案,是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审判的第一关;诉讼,是最后的救济途径。
然而,这扇门似越来越难以敲开。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次修法的核心为强化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比如解决当事人起诉难、收集证据难、申诉难等问题。
带着公证人员去立案2008年6月19日,某法院下达对某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
当年7月15日,原告方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在9月9日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却在判决未提及、也未做调查的情况下将第三人———三家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
9月12日,三家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同年12月3日,法院下达裁定,分别驳回三家公司的执行异议。
12月8日,三家公司即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法院相关人员两次前往现场考察之后,于2010年5月20日下达裁定,撤销了这家基层法院的裁定和执行行为。
三家公司依此裁定,于2010年5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立案。
但法院立案人员不予立案,也不说明不能立案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9条规定: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如果法院不受理关于执行回转立案的申请,意味着三家案外人无法取回自己的财产。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认为,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这一做法属明显违法行为。
三家公司的一位当事人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肯说明理由,无法让人接受。
此后,三家公司在2010年5月至9月期间,每周派人前往法院申请立案;同时,每周向法院邮寄执行回转材料。
但并未有任何消息。
2010年9月8日,在向律师咨询后,三家公司派人和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公证方式,向法院递交执行回转材料申请立案。
随后,三家公司又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向法院立案庭邮寄了执行回转材料申请立案,并进行了证据保全。
“当前的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对执行程序缺乏监督,对执行错误所造成的公民权利损害保护不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纪格非认为,在当前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程序的错误只能由上级法院来纠正,比如立案问题,如果发生本案中上级法院对此无能为力的情形,一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就处于无制约的状态。
法院不立案很难监督2008年,上海市民马骋向上海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赔偿其行政诉讼状邮寄资费3.80元,起因是黄浦区法院没有受理马骋状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涉嫌违法行政一案,且没有出具裁定书。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表示,诉讼权利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保护公民合法的诉权是法院的义务。
法院对于民事起诉行为既不受理,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不排除有地方利益的影响。
对于一些敏感案件,法院系统内部还有一套“三不原则”,即不收材料、不立案、不裁定。
2003年,广西高院曾下发一件内部文件,该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纠纷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
按法律说,法院受理案件,所依据的是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唯一的考量是法律,而不是内部文件。
但游伟认为,对于法院不立案,目前很难监督。
上述“内部文件”出炉的深层原因是,法院受到外部权力等因素的干扰,这也是法院设定“三不原则”的主要原因。
如果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判决往往无法执行,不如不予受理。
目前,我国法院在审判时考虑的除了法律效果之外,还有社会效果,这使得法律本身变得模糊。
出台类似内部通知,也是法院的自我保护之举。
因此,在一些敏感案件中,法院以所谓上级指示或内部规定,拒绝受理案件。
游伟认为,很多事情法律解决不了,并不能成为法院逃避的理由。
当然,法院调动资源的能力有限也是问题之一。
垂范久远的《拿破仑民法典》(即现仍生效的《法国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 这一条款所确立的原则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司法常识。
徐昕说,目前法院的“立案难”主要源于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过高,主要包括:受案审查过严甚至擅自拔高起诉门槛、为追求结案率故意搁置诉状、利用立案审查权拒绝受理敏感案件、甚至拒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以及个别刁难当事人而不予立案等。
不立案或导致暴力维权多发有专家指出,起诉属于当事人权利事项,而非法院的裁量范畴。
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案件应当依法受理,使案件依法进入司法程序,救济权利。
这不仅是法理和职业伦理的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法院是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如果法院把老百姓拒之门外,将会导致大量社会问题。
”主持修订“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指出。
徐昕认为,法院应当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尽可能扩大诉权。
但这并不等于要包揽一切纠纷。
目前,法院解决矛盾的能力不强,有时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导致法院本身卷入纠纷,他把这种现象称作“法院或国家的当事人化”。
法院的工作质量不高,是引发涉诉信访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
“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地方,现在又关起门来,把本应在体制内循环的矛盾,赶到体制外去了。
直接导致了信访的大量产生。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说,老方法不管用,新方法又没有,老百姓便自创解决途径:通过信访的方式转到法院;或通过媒体加以监督。
然而,将应受理的诉讼拒之门外,纠纷依然存在。
“原本合理的要求,如果不被受理,很容易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绝大多数案件都有法律依据,如果法院积极一点,可以化解这些矛盾、纠纷。
”游伟说。
前述执行立案中另一位当事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现在公司临近停业或破产,造成员工失业和百余户人家生活无着,公司员工只能通过信访的方式寻求解决。
在当下中国的转型期,各种冲突大量出现,矛盾错综复杂,化解纠纷因而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
转型时期更是暴力的多发期。
徐昕介绍:“在征地纠纷、拆迁冲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冲突中,当事人相当普遍地诉诸暴力维权。
暴力维权已成为转型中国纠纷解决的一项重要特征。
” 暴力维权何以普遍化?徐昕认为,除了社会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等转型时期种种因素的综合外,当今中国缺乏理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这其中也包括法院不立案。
根源在司法实践对法律的背离中国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缺陷主要在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设定的起诉条件过高,用词模糊,弹性极大,易被滥用。
法院在审查时把关过严,在立案阶段便进行实质审查,致使很多纠纷被排除在法院大门外。
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立案审查制的立法建议,近年来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这个建议的提出,旨在应对中国所面临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被认为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它意味着法院对于原告的诉状,不必再进行审查,而应先履行受理程序。
关于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的争论由来已久,焦点在于,立案登记制由于门槛低,容易导致“琐碎之事”诉诸法院,诉讼权利或被滥用。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作翔撰文指出,所谓“滥诉”一说是不成立的。
只要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且符合诉讼条件,就都是合法权利的行使。
但徐昕认为,目前学者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实质上是起诉状的登记,此后仍需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登记制的确有助于保护诉权,但只是保护程序意义的诉权,当事人因此受益多少需要进一步研究。
而且,需要警惕,诉权的概念不应当神圣化,因为诉权的启动会导致他人被动地进入诉讼程序和强制接受裁判。
徐昕表示,作为必备的配套制度,需要设计一套防止诉讼权利滥用的具体规则。
事实上,立案登记制只是解决“立案难”的表象,深层的原因是法律执行中,司法实践对法律规定的背离。
这种背离,缘于目前我国法院在整个权力体系框架中的地位。
虽然我国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是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但是,地方法院在许多实际问题上依赖地方政府,导致地方法院在遇到涉及政府利益时选择避开。
中国的法院体系也体现了“上下级”的行政位阶意味,法院层级与行政层级相对应。
正是在这种等级森严的行政层级下,为避免公权力瑕疵在司法程序中的公开暴露,法院宁可选择不立案。
而法院内部的考评制度也造成了立案难。
比如,法院内部惯用的上诉率、调解率、判决率、发回重审率、结案率等考评制度,这些比率的大小、高低直接关系到法院自身工作业绩、部门业绩、法官业绩以及因业绩所连带产生的物质、精神利益。
名义上的监督并未起到作用游伟认为,纠纷游离于司法程序之外,这是法院不勇于担当法律职责的表现。
如何防止以立案审查来限制一些涉及权贵利益的诉讼;如何防止立案审查成为过滤公众维护自身权利的工具?这被寄望于此次民诉法的修改:碰到不立不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审查之后,确属可以立案而不立案的,向法院发检察建议或意见,要求按民诉法规定予以立案。
汤维建认为,审判权到哪里,监督权就应该到哪里,否则独大的审判权必然导致腐败。
但是,在民诉法大修过程中,检察院的监督权与法院的审判权之间的界限如何认定,成为一个难题。
法院系统反对全程跟踪式的监督,认为损害了独立审判权。
“其实制约的因素很多,比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上级法院、媒体、公众。
但由于中国尚在建设法治社会,法院权力从根本上不受制约,因此很多名义上的监督并未起到作用。
”徐昕说。
6月12日,《法治周末》记者在前述案件涉及的标的物所在地看到,涉案的三块土地除职工宿舍仍由该公司职工居住外,停车场和餐厅明显荒废已久。
排水沟中长出了杂草,值班室仅是一座空屋,备用停车场堆积着很多垃圾。
当事人说:“只希望能够依法执行回转,拿回终审裁定属于自己的财产,没有提出过要追究谁的责任。
但是,要回自己的合法财产为何这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