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
高级法院要多久立案,立案标准是怎样
一、高级法院要多久立案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高级法院要多久立案,立案标准是怎样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4、综上,除了刑事案件立案没有规定立案时限,民事和行政案件都规定了需要在七日内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因此,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当当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高级法院立案标准是怎样对于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最高院立案登记制度
最高院立案登记制度最高院立案登记制度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3-31【生效日期】2008-04-0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4-15生效日期:2015-5-1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含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背景: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 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项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3]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特点:相对于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立案审查制,练等级制是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其有5立4不立的规则(详情度娘),具有专门的立案程序和配套机制,在监督方面也做到内外结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的特点。
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区别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3]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立案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立案工作,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内部立案工作,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需要立案的案件。
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立案范围与条件第四条本机关立案范围包括:(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纠纷;(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争议;(四)其他依法需要立案处理的案件。
第五条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原告或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控告条件;(五)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第三章立案程序第六条立案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立案申请: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交立案申请,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二)审查材料:立案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三)决定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四)登记立案:立案工作人员将案件信息登记在立案登记簿上,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五)送达立案通知书:立案工作人员将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立案期限第七条立案期限自立案材料提交之日起计算。
(一)刑事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二)民事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三)行政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立案期限的,应当经立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立案监督与责任第八条立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和本机关内部监督。
(一)上级机关监督:上级机关对立案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立案工作符合法律法规;(二)内部监督:本机关内部设立立案监督小组,对立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立案工作人员在立案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立案工作公正、高效;(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立案登记制度
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解散等法律行为进行登记备案的制度。
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有自愿性、公示性、民事立法性等特点。
下面将从制度目的、重要性和存在问题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立案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对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解散等法律行为进行登记备案,能够使其法律地位获得确认,从而有力保障单位的权益。
同时,立案登记制度还可以提供充分的公开透明性,使社会公众对单位的经营状况和法律地位有所了解,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企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可以加强对单位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国家的治理水平。
其次,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案登记制度可以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再次,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有力支撑。
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然而,当前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登记程序复杂繁琐,办理时间长。
由于手续繁杂,企业办理登记备案需要提交大量材料,办理时间长,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一定影响。
其次,登记机构的服务效率不高。
一些登记机构办事效率低下,办理登记备案需要漫长的等待时间。
再次,登记制度的监管不够严格。
一些企业在登记备案时存在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强力,导致登记制度的实施效果不佳。
因此,建议在提升立案登记制度的质量和效率方面,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该简化登记程序,减少繁琐的材料要求,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可以采取移动办公等信息化手段,加快办理速度,提供便捷的服务。
其次,要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对于违规操作和失职行为,要依法严惩,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最后,还需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维护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5]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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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4.15•【文号】法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是怎么回事
一、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是怎么回事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行政起诉,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
对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当场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二、行政案件用立案吗需要立案的先立案,后调查。
有些行政案件是不需要立案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将行政案件分为:现场处罚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
前者不立案,直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
需要立案查处的,先立案,后调查。
三、行政案件费用是多少行政案件费用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负担的、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
一、登记立案制度的实施
1、最高院由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有关登记立
案职能的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本制度;
2、有关登记立案职能的机构由最高院领导审查、登记立案工作,由
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
3、登记立案申请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政府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登记立案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有关登记立案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就登记立案申
请书认真核实,对不符合程序要求和改正案件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方,阐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5、登记立案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明确,如果有纠纷发生,应当及时予以调处,并颁布相应文件;
6、有关登记立案职能的机构必须建立审查、登记和实施有关制度的
科学、严格的管理体制,确保案件受理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7、登记立案机构应当定期对登记立案的程序进行审核,以确保它的
规范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8、有关登记立案职能的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信息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法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工作1.立案部门在收取起诉材料时,应当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就申请财产保全作必要的说明,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立案部门在收取申请执行材料时,应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2.立案部门在立案时与执行机构共享信息,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1)立案时间;(2)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3)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4)送达地址;(5)保全信息;(6)当事人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7)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应充分采集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前款信息,提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尽可能提供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前款信息。
3.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4.立案部门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立案审查时,重点审查《移送执行表》载明的以下内容:(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2)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3)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5)移送执行的时间;(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第九条当事人书写诉状和申请书确有困难,口头提起诉讼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记录,不得以当事人没有诉状和申请书为由拒绝登记立案。
法院立案登记制度
法院立案登记制度
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接受诉讼案件后,将其立案并进行登记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案件登记、案件编号、文书管理、归档等环节,是司法机关进行案件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案件登记环节,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诉讼请求等要素,对案件进行分类和归档。
同时,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编号,以便进行案件管理、查询和统计。
在文书管理方面,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文书管理制度,对各类文书进行归档、管理和保管。
同时,法院应当依据文书管理规定,对文书进行编号、存档和检索,以保证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和效率。
在归档方面,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结案情况和保管期限,对案件进行归档。
同时,法院应当建立合理的归档管理制度,对归档案件进行分类、编号和保管,以便进行案件管理和查询。
总之,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是司法机关进行案件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保证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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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法发[1997]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7.04.21【实施日期】1997.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4月21日法发[1997]7号)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条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单独设立。
第七条立案工作的范围:(一)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三)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四)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
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央广网北京4月15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今天(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接受本台采访,深度解读。
《意见》开篇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立案审查制它的核心的特征就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要对起诉的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甚至有一些要对事实、证据进行深度审查,这样客观上就把一些本来应该受理的案件,挡在了门外。
立案登记制,顾名思义,它不对起诉的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
这实际上就客观地扩大了受案的范围。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点是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
包括: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
第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景汉朝:从案件的阶段,主要是指初始起诉,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一审,从案件种类来讲,是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从目标要求来讲,那就是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得违背法律拒绝收案。
法院对小产权房纠纷的处理规定有哪些
法院对小产权房纠纷的处理规定有
哪些
最高院规定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实行登记制度,即使是小产权房也需要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要维权是很困难的事情。
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纠纷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主张“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
”
有的则主张“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鉴于此,解决小产权房的纠纷,最好是通
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
首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其次,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7.26•【文号】高检会[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会〔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立案范围是什么
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立案范围是什么立案登记制的定义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并且具有法律规定得立案范围。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立案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
立案登记制的定义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特征(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二)立案登记制相对于立案审查制的特征1、诉讼起点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
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
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
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二、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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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5〕8号
【发布日期】2015-04-15
【生效日期】201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