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确立之前存在的问题及改善
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
2、流程优化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核心是流程优化。在以往的立案审查制下,由于审查环节 过多、流程繁琐,导致当事人立案难、诉讼周期长。在立案登记制下,应当简化 流程、优化环节,建立便捷高效的立案程序。例如,可以实行网上立案、预约立 案等便民措施,使当事人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行使诉权。
3、法律保障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成功,离不开法律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立案登记制的具体内容、操作规程等,使改革有法可依。其次,应当强化对 立案登记制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改革合法、公正地 进行。最后,应当时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为 立案登记制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加强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诉 讼指导,帮助当事人了解起诉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减少因误解或操作不当导 致的不必要诉讼。
3、完善诉讼费用制度。对于恶意诉讼等行为,可以采取加重诉讼费用的方 式进行制约。同时,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设立诉讼费用减免制度, 以保障其诉权的有效行使景与现状
03
三、立案登记制改革 的成效与展望
02
二、立案登记制改革 的核心问题
04 参考内容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立案登记制改革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 要内容。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 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外公开案件信息的制度。这项改革的实施,对于保障当事人 诉权、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将对立案登 记制改革进行深入探讨。
其次,实行立案登记制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在传统诉讼模式下,由于案件需 要经过长时间的审查和筛选,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及时得到处理,从而拖延了整个 司法程序。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后,可以迅 速进入审理程序,避免了长时间审查和筛选带来的时间浪费和人力成本增加,从 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探索
现案件在审判庭 内部 的合理分流和 职能
互补 。
制 。充分借助调解 、仲裁 、行政裁决 、 行政复议 等方式 帮助不 予立 案的申请 人
( 作 者 单 位 : 重 庆 市 万 州 区 法 院 办公室 )
4 2
决策导刊
2 0 1 5 . 5
应证 据 ,证明程度以提交 “ 表面证据” 随机分案 的规则 ,而应根据案件难度 和 法官能力 ,在能力大致相 当的法官之间
为限 ; 不 简单将立 案窗 口变成 “ 挂号”
窗 口 ,立 案 登记 严格 按 照法 定条 件 执 行 。根据立案登记制规定 ,正式起诉仅 限三种处理方 式 :符合 立案条件 的 ,作 立案登记 ;不符合立案要求 ,经 释明无 法说服 ,仍坚持起诉 的 ,作 收件登 记 ,
间 的平 衡 。
持保障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协
议 的 司 法 确 认 ,积极 构 建 司 法 确认 “ 绿
官与当事人的焦躁情绪 ,从而影响司法 的淡定与从容 ,引发司法短期的震荡 。 分流案件程序的设计及流转的快慢 ,直
色通道”格局的形成 ,将 矛盾 化解在基
层 ,让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减轻法院
是 缺乏 相关配 套措 施 。在 同类
流 。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 ,可分为两个
层次 :疑难复杂案件 ,直接交 给员额制 法官或资深法官进行 审理。对 于普通个
案件受 理与否处 理情 况不同 ,当事人提 交的诉状材料不 符合 要求 时 ,书面告知 不统一 、文书格 式不 统一 、释法明理方 式 不统 一。各地法院实行 清单式登记 , 立 案工作人 员在 审查 立案资料时 ,会对 着一 张立 案条件 清单 打勾 核对 ;前来咨 询 的 ,T作人员解答 的同时 ,也是 清单 式核查 打勾 ,具有很 大的随意性 ,一定 程度上影 响了虚假诉讼 其他机构积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讼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案登记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传统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因此,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其改革与完善提出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现状与问题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案登记的效率不高,导致案件处理周期长,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立案标准不明确,使得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无法及时受理。
此外,还存在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异地诉讼难等问题。
三、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必要性针对上述问题,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进行改革具有以下必要性:一是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立案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及时受理;三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司法公正。
四、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措施(一)优化立案流程通过简化立案手续、缩短立案周期、推广网上立案等方式,提高行政诉讼的立案效率。
同时,明确各级法院的立案权限和职责,避免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二)明确立案标准制定明确的立案标准,使法官在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时有所依据。
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确保准确适用法律。
(三)强化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对法官的立案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
五、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践与效果通过实施上述改革措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立案效率大幅提高,案件处理周期缩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其次,立案标准明确,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及时受理,有效避免了因标准不明确导致的争议。
此外,司法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实现了司法公正。
六、结论与展望通过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研究与改革,我们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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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要点二
结论二
通过对行政案件立案登记的深入研究 ,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登记信息不准确、登记程序不规范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 影响了立案登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要点三
结论三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应对 措施:加强信息核实、规范登记程序 、建立监督机制等。这些措施有助于 提高立案登记的质量和公正性,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 率,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通过对行政案件立案登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 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研究意义
通过对行政案件立案登记的深入研究,推动司法工作的规范 化和法治化进程,为构建公正、公平、透明的法治社会提供 有力支持。
鼓励交流学习
搭建与其他部门、机构之间的交流平台,促进行政案件立案登 记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学习与借鉴。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要点一
结论一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中的重 要环节,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司法行为具 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立案 登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监管制度不健全
01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工作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无法及时发现和
纠正存在的问题。
监管手段单一
02
现有的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是事后检查和抽查,难以全面
有效地掌握立案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
监管力度不足
03
对于立案登记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足够
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问题及对策——基于对三地法院调研的思考
2017年第5期法治研究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问题及对策——基于对三地法院调研的思考王亚新**作者简介: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杭平、博士生安海涛参加了全部调研活动和总报告的撰写,对于本文的形成亦有贡献。
① 作为这项改革的基础或一般背景,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就已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此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1日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还据此制订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这项改革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司法解释的规范依据。
关于笔者在立案登记制即将全面实施之际对这项改革的一个解读,参见王亚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步》,载《光明日报》2015年4月16日。
摘 要:着眼于如何从有限的调查样本推导出一般性结论这个方法论难题的解决,指出民事与行政收案的大幅度增加还不是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最大成果。
这项改革更为根本的积极意义在于使受理阶段就开始从实质内容上限制当事人诉权的种种“理由”或“土政策”失去正当性,从而基本上解消了导致“告状难”的大多数“关卡”。
将推行立案登记制所面临的课题区分为内在于这项改革自身的矛盾或结构性难点和技术层面的若干问题,并探讨了可能的对策。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 “告状难” 民事案件 行政诉讼自2015年5月起全国法院系统开始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
①笔者在这项改革实施近一年的时间点上受有关方面委托,作为首席专家组成团队,对这项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
本次调研意图在把握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前后受理第一审案件数量变化等一般资料的基础上,针对调查对象地域的若干具体法院进行更深入细致的数据收集、访谈和实地考察,并把调查访谈的范围扩展到当地律师协会、调解组织、行政复议机关和信访部门等机构和个人。
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卓 凤 霞
摘 要 :2 0 1 5年 5月 1日起 ,全国法院正式施行 立案登记 制。立案登记 制既是 对现 行民事诉讼 法的一 次重大 突破 ,更是在 扩大 司法 权 、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迈 出了一大步,它对 于扩大对公 民的 司法救 助力度 ,抑止行政权 力的过度 膨胀有着重要 的意义。但 是 由于立案登记 制度及相 关配套制度的不 完善 ,导致适用立案登记制 时存在一定 问题 ,需要我们在 实际操作 中不断 完善和改进 。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立案审查制;起诉权 ;恶意诉讼 增幅最 大,同 比增 长 2 2 1 %。刑 事 自诉 登 记立 案 3 6 0 0件 ,同 比增 长 1 4 9 %。民事案件 登记立案 8 1 7 4 0 5件 ,同比增长 2 7 .8 %。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早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就一直存在争议 ,目前 四 、实 行 立 案 登 记 制存 在 的 问题 ( 一 )案 件 数 量 急 剧 增 长 ,法 院 人 手 不 够 ,结 案 压 力 大 增 。从 人 员 对立案登记制的概念有两种 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 为 ,立案部 门相 当 于医院的挂号室 ,完全 只是登记 ,不负责任何审查 ,审查均 由审判庭 室 配置来说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人员配置均较少 ,实行立案登记 制后 负责 ;第二种观点认 为 ,立案登记制不代表立案部门完全不用 审查 。立 导致立案庭及业务庭室的工作急剧增加 ,法官 的工作压力增 加 ,导 致工 案部 门收到案件同样要进行 审查 ,但是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不能进 行 作效率 降低 的情形 。 实质审查 ,而且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必须接受 ,并予以登记。 ( - )由于立案缺少审查 的过程 ,所 以虚假诉 讼 、恶意诉 讼 、无理 我 国最高院对立案登记制概念 有完整陈 述 ,认 为立案 登记制是 指 , 缠诉 等案 件 出现 。 法 院对 当事人 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 ,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 ( 三 )现在立案登记的明细规则未 出 ,导致 当事人 对立案 登记 的理 见规定不予登 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 解偏 差 ,尤其是 当事人对立案登记理解 为来案登记 ,认 为只要交送材 料 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从最高 给法院 ,法 院不进行任何审查就予以立案。另外 ,立案登记 的标准 尚未 院的解释来看,我国对立案登记制的定义采纳的第二种观点。 统一 ,不规 范的诉状形式 、混杂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 由等情形 出现 ,既 不利于案由的确定 ,又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办理 。 ( 二 )立案登记制的特征 分析 五 、完 善 立 案 登 记制 的建 议 从 立案登记制 的相关规定分析 ,我国立案登记制具有以下特征 : l 、不得拒收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 ,并 出具 书面凭证 。 ( 一)加 强司法保 障和审判管理。加 大对法 院的经费装 备和人力 资 2 、立案登记制 同样要进行 审查 ,但仅仅 是形式审 查 ,取消所 有实 源保障的力度。完善审判绩效考核体 系 ,如将结 案率不列 为考核指 标。 质性 或实体性 的立案审查 。 另外 ,要加强对法官 的培 训 ,努力 提高法 官 的素质 以适 应新形 势 的要 3、实行 “ 首问负责 制” 。即最先 接受诉 告的任何 机关 有义务 先预 求 。同时 ,还要发挥我国独有的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 ,聘请专 业人 立案并 辅导 当事人补充完成一切法定立案要件 ;对 于不 属于本机关管辖 士担任人 民陪审员 ,提高人民陪审员 的出庭率 ,借以弥补法官 在某 些专 的诉 告 则有 义务辅助 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办完立案手续 。 业领域知识储备的不足。 ( 三 ) 立案 登 记 制 与 立 案 审 查 制 的 比较 分析 ( 二 ) 建立 健全 对虚假 诉讼 、恶意诉讼 、无理缠 诉 行 为的 惩 治机 制 起 1 、立案审查制的分 析。在实行立案 审查制时 ,法 院除 了对法律 规 诉 ^应对自身起诉不合法完全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对于因虚假诉讼、恶意 驳回 起诉的案件,不应再予 以退还 定的起诉条件审查外 , 受 到涉诉信访 、审判及绩效考核等压力下 ,对 于 诉讼、无理缠诉行为而被裁定不予受理、 些矛盾大或疑难复杂案件一般在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而且 不下 “ 不 予 案件受理费 ,或者只能退回一半。其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受理裁定” 。这种做法 除增加 当事人 诉讼负 担外 ,有时让 当事人感 到告 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取得立案登记 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 状无 门,严重影响了人民法 院形象 和法治精神 。 款、 拘留 等制裁。再次,对起诉人明显滥列被告、 第三人,因此给应诉 的被 2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 的区别。立案 审查制 的过 度适用 ,导 告、参加诉讼的第三 ^ 、 造成的费用损失,应当由起诉 人赔偿 。 ( 三) 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 同时,进 一步 完善 调解 、仲裁 、行 致 当事人的诉权受到严重影响 , 法 院的司法公信力一度低于上 访 ,立案 登记制的改革可以说是我国司法 改革 的第一步 ,也是最重要 的一步。两 政裁决 、行政复议 、诉 讼 等有机衔 接 、相 互协调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 决机 者具有 以下不 同之 处 : ( 1 )诉讼起 点不同。立案 审查制下 ,诉讼 起点 制。首先 ,加强诉前调解工作 ,有效利用多元化解社会 矛盾的方法在诉 是法 院决定立案 时。立案 登记制 下 ,诉状 提交 给法 院时 ,诉 讼就 开始 前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以缓解决 审判压力 ,实现 司法便 民服务 。其次 , 了。( 2 )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 制下 ,各级法 院对 当事人起诉 能否立 加强速裁 、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等案件适用 ,以便有 充分的人力 、物力 案 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 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 只要提供符 去解决复杂 、疑难 、社会深层次 的矛盾 ,减轻法官压力。再次 ,通过建 合形式要件 的诉 状 ,法 院应 当一 律 接收 ,并 在规 定期 限 内依 法 处理 。 设功能强大 、资源充足 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 ( 3 )对当事人起诉 权的保 障不 同。立 案登记制下 ,法 院一律接 收诉状 , 接机制 ,减轻当事人诉 累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 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 ,体现了对 当事人起诉权 的充分保护。 ( 四) 建立健全诉讼服务 中心配套建设 ,并充分发挥 诉讼服务 中心 二 、立 案登 记 制 的 功 能 分 析 的作 用。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 、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 具有 从微 观角度来说 ,立案 登记 制有利 于保 障人 民诉权 、减少涉 诉信 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 工作搭建平 台。 访 。在立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 的诉状 ,人 民法 院 ( 五)加 强立案监督 ,强化责任追 究。一 是加强法 院 内部监督 。包 应当接收 ,并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处 理。必须做到 有案必立 、有 诉必理 , 括法 院加强 自查和上级人民法 院依法进行监督 。发现有干扰依法 立案等 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而且 当事人诉争通过法治轨道解 决 ,涉诉信访 自 违法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 后果构 然 不 会作 为 矛盾 化 解 的 主要 出 口而 频 繁 发 生 。 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二是 依靠 人大 、政协 、检 察机 关 的监 从宏观角度来看 ,立案登记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奠 督 。三是 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 ,将立 案活动晒在 定了坚实基础。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 阳光下 ,规范立案 。( 作者单位 :吉 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司法 的大门应 始终 向公众敞开, 不得故意设置障 参考文献 : 碍。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这座大门的 “ 门槛” , 从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这 [ 1 ] 魏文超:《 民事立案制度研究》 ,中国 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 O O 8 年 既实现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 诉讼主体地位,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 。 [ 2 ] 陈丽琼: 《 我国民事立 案审查方式要论》 ,湘潭大学硕士论文, 2 O 0 8 年 三 、立 案 登 记 制 实 行 现 状 [ 3 ] 卫 民著 :《 诉讼权研 究》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3年 O 8月第 1版 据统计 , 自实施 立 案 登 记制 一个 月 以来 ,全 国法 院共 登 记 立 案 [ 4 ] 《 最高 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 o 1 5 年 1 1 3 2 ��
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问题和应对之策
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问题和应对之策摘要:立案登记制于2015年5月全面推行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的序幕从此拉开。
迄今,该项改革已实施两周年,行政诉讼的“立案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更多行政纠纷被纳入法治轨道。
但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进,实践中出现一些如法院行政审判力量不足以应对案件激增的状况、恶意诉讼的现象增多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妥善的解决,会有很可能使改革逐渐偏离正常轨道,更严重则会出现重归“立案审查制”的情况。
本文从该项改革实践过程中所遇到困境着手,正确看待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突破之策,以便于立案登记制能够更好的在实践中运用。
关键词:立案登记行政诉讼案件激增恶意诉讼队伍建设Abstract: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in May 2015 after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 the curtain is pulled from. So far, the reform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2nd anniversary,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filing difficult problems be solved effectively, more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have been incorporated into the legal track. But with the 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 of advance, in practice such as the court administrative trial power is not sufficient to deal with the case of surge conditions, increasing issues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phenomenon, if these problems can not be solved timely and properly, there will be very likely to reform gradually deviated from the normal track, more serious will be returned to the "Filing review system". This paper from the reform. In the process of practice, some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process of starting, take a correct view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egistration system deficiencie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so that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is better enough to use in practiceKey words: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urge; malicious litigation; team building行政诉讼是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的诉讼活动,这是真正的人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诉讼,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基本合法权益,并对政府行政权力之首,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当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
当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第一篇:当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当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不乏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这一途径来解决。
立案庭作为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其工作一向首当其冲、备受瞩目,而面对立案庭的工作辐射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我国法律法规对立案工作的规定不甚完善,立案工作长期缺乏足够的理论指导,结合上述因素,我院的立案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当前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立案庭的工作任务繁重。
立案职能的单一化与多样化问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目前我院是实行“大立案”格局,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送达保全、上诉案件的移送、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
(二)立案庭担负起了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工作。
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较广,服务对象中有许多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同时由于这些人对于律师业的错误认识以及不信任等原因,在起诉时,他们很少先去寻求律师的帮助,从而给法院立案工作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致立案庭担负起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工作。
(三)立案庭遇到大量不应立案的请求。
许多社会单位及机关在工作中草率胡乱的为相对人“出谋划策”,一些单位或者机关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者处理不了的问题的时候,常常不负责任的让相对人到法院起诉,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来访者大量存在,但实际上,此 1 类问题大部分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范围。
法院对类似这种的立案请求的审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效率。
(四)立案标准不统一。
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当事人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未作详细规定。
同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当事人起诉也仅作了“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原则性规定。
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困境与突破
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困境与突破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背景立案作为诉讼的起始程序,它是当事人诉权有效行使的重要保障,从而影响到实体利益的实现。
行政诉讼向来有“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而立案登记制度则针对的是立案难的问题。
在传统的立案审查制中,法院往往进行提前的实质审查,属于典型的案外程序,缺乏公开性、规范性及当事人的参与性,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和法院的公信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对法院的立案制度进行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这就为全面解决立案难题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二、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质特征我国学界普遍认可的完整意义上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主要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递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就必须予以登记立案。
它是一种与立案审查制相对应的立案制度,并不预先设置实质审查。
目前,英国、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均采用立案登记制。
(一)西方各国的立案登记制西方各国出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需要,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并未提前设置实质审查的障碍,而是以形式审查为主。
在英国,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大体的诉讼程序相同,民事案件分为两部分:即提交诉状和事后答辩。
当事人提交规范统一要求的文件后,法院进行简单形式审查就完成案件的受理。
类似的在美国,《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诉状后,直接由书记官进行格式审查,然后书记官的职责就是找出具体的错误,再来使律师纠正,但“书记官不得仅因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适当而拒绝接受所提交的任何文件。
”所以说,英美两国的立案登记制较为典型的体现了形式审查的执行方式。
当然,这并不代表所有案件毫无甄别的都会被受理,英美两国的立案登记制与其案件审理阶段首先进行诉讼要件审查的。
其立案登记制还配套一系列其他审查措施,从另一个角度而说这种审查并不等于是零门槛的。
立案预登记制度价值、运行现状及路径改善
立案预登记制度价值、运行现状及路径改善在案多人少背景下,立案预登记有其分流导诉的重大意义,但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一些异化,通过流程规范动态追踪可以较好的纠偏该制度。
标签:立案预登记;运行现状;制度规范D92012年底,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先行调解制度,有利于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有利于从源头有效化解涉诉纠纷”,各地法院纷纷发文推行立案预登记制度。
该制度预期是在法院受理起诉时,将部分适宜诉外解决的矛盾通过先行调解、另行联动协调处置等处理方式来进行引导分流,其针对对象是民商事立案。
立案预登记符合目前“大调解”政策和多元纠纷解决模式的提倡,对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
但其作为审前程序,具有暂缓正式立案的特点,实际运行中容易出现异化,需规范起来。
1 困境中寻找平衡:制度价值考察受制于法院“案多人少”困境,更是由于司法独立及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无法实现,立案预登记通过将大量案件进行诉前分流很大程序上起到了案件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
1.1 “案多人少”命题的真伪中国正处于举世瞩目的经济与社会转型,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改革开放之后大量纠纷涌入了法院,而法院的人员却未有大量增加,这造成了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我国法院的审执结数量从1978年的61万件,增长到2012年的1200多万件,是1978年的20倍。
而法官人数仅从1978年的6万余人,增加到目前的21万余人,是1978年的3倍多,但与案件增长幅度相比,显然不成比例。
然而,一些学者却认为“案多人少”是个伪问题,理由有:一是根据上述统计数据,直接以案件总数除以法官总人数,得出我国法官年人均办案量不足58起的结论。
二是与欧美国家的法官年人均办案相比,认为我们法官人均办案量偏低。
如2004年美国50个州地方法院收案总数为4519万件(包括刑事、民事、家庭纠纷和未成年人案件,不包括交通案件),而当年美国地方法官共有27861人,人均年处理案件数大致在1600余件,这远远高于中国法官人均办案量。
探析立案登记制的困境与优化路径
探析立案登记制的困境与优化路径作者:王倩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1期立案登记制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社会、经济、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落地实施,标志着立案审查时代的结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立案登记制对立案制度进行“瘦身”,降低了当事人起诉的门槛,结合近些年的实践运行来看,该制度的实施缓和了“立案难”的矛盾,有效维护了公民诉权,提升了司法权威。
实践证明,立案登记制在诉权保障、解决“立案难”问题上取得了诸多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仍面临案件激增、违法滥诉的挑战。
对此,我们需要不断创新思路、多措并举,完善相应配套制度,促进立案登记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背景立案,即法院对决定受理的起诉进行登记的活动,是法院受理案件和诉讼程序正式开始的标志。
立案制度是我国特有的诉讼环节。
域外立法和司法中并无立案的制度设计,法院大多采用案件登记的方式或技术启动诉讼程序。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体系深受苏联法学的影响,立案环节一直采用立案审查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地域与地域之间的时空距离缩小,公民自身和公民财产都参与社会的大变革之中,各式各样的纠纷接踵而至,诉讼作为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解决纠纷中的地位也更为突出。
立案审查制带来的“立案难”问题也日益突显。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法为立案登记法”。
为进一步落实此重要精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4月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此立案审查制退出历史舞台,立案登记制迈入司法实践阶段。
二、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仅形式上核对,除法律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一律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
立案登记制的利弊及解决办法
⽴案登记制的利弊及解决办法2015年5⽉1⽇,我国开始全⾯实施《关于⼈民法院推⾏登记⽴案制改⾰的意见》,⾃此法院由传统的⽴案审查制向登记⽴案制度转变。
对⼈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有诉必理,保障当事⼈诉权。
⽴案审查制变更为⽴案登记制,意味着⽴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使更多的纠纷得以引⼊法治轨道解决,为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案难”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
这是司法体制改⾰中惠及最⼴⼤⼈民群众的⼀项重要举措,对充分保障当事⼈诉权,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案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也是从源头上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项重⼤改⾰。
⾸先这项制度所体现的意义是深远的。
⽴案登记制有利于保障⼈民诉权、减少涉诉信访。
原来的诉讼制度对⽴案设置了较⾼的门槛,法院从办案压⼒、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案条件为由对部分起诉不予受理,这就使得部分当事⼈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转⽽去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于是涉诉信访事件频繁发⽣,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但在⽴案登记制下,当事⼈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民法院应当⼀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民法院做到有案必⽴、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诉权,将纠纷引⼊法治轨道解决,涉诉信访⾃然不会作为⽭盾化解的主要出⼝⽽频繁发⽣,⼤⼤减轻了政府信访部门的压⼒。
⽴案登记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盾、提升司法公信⼒奠定了坚实基础。
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是当事⼈⼈⾝权利、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司法的⼤门应始终向公众敞开,不得故意设置障碍。
⽴案登记制降低了这座⼤门的“门槛”,从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先将符合形式要件的所有案件⼀律登记受理,不再进⾏实质性审查。
这既实现了当事⼈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地位,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正义并⾮只是⼀句⼝号,⽽是可以让⼈民能够切⾝感受得到。
但执⾏过程中也存在⼀些问题,例如:1、法院实⾏⽴案登记制后,有的当事⼈出于拖延履⾏时间、谋取不正当利益、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持续侵权、不履⾏债务等⽬的,利⽤⽴案登记进⾏恶意起诉、虚假诉讼、重复起诉、不良诉讼等,损害其他当事⼈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及应对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及应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新《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际率先响应、临时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迄今,该法已经实施数月,从实际情况看,许多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猛增,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似乎已成“往事”。
不过,由于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立案登记制存在一些立法缺陷,使得实践中法院有很大的裁量空间,不排除各级法院为应对正在出现的“案件井喷”之势,利用这些“裁量空间”,重归“立案审查制”的可能。
正视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提出应对之策,对于今后彻底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推进我国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性质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登记立案”制,根据官方的解释,这两者为同一语。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与真正的“立案登记制”之间有较远的距离。
(一)域外立案登记制实为诉状登记制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理论上的立案登记制的认识较为一致,即它是一种与立案审查制相对应的立案制度,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递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就必须予以登记立案。
[1]我们可以将这种立案登记制称为“诉状登记制”,即只要当事人的诉状符合法定格式的形式要求,法院即予以立案,不存在立案环节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的问题。
目前,英国、美国、德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均采用立案登记制。
当事人起诉后,法院一般只需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形式审查,起诉状的格式要素符合要求后即予以立案,对于影响诉讼有效性的问题,如起诉适法、当事人能力、法院管辖等,一般是作为实体判决要件(或诉讼要件)而非起诉要件来加以处理。
在英国,民事案件的立案由诉讼的提起与答辩构成。
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整改措施
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整改措施立案登记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整改,以完善立案登记制度,提高其效能。
以下是一些可以落实的整改措施。
首先,加强制度建设。
立案登记制度应该更加科学、完善。
建立一套科学的立案审查标准和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利。
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立案登记工作的监管,确保立案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其次,加强人员培训。
为了使立案登记工作更加专业和高效,需要加强对立案登记人员的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立案登记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使其具备独立、公正、客观、准确的立案登记能力。
同时,加强对立案登记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他们按照法律和规定执行工作。
再次,加强信息化建设。
立案登记是一个繁琐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信息处理。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信息化系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同时,加强数据的共享和协同,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立案登记工作的重要保障。
加强对立案登记工作的社会监督,可以有效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通过建立举报渠道和加强舆论监督,可以增强立案登记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
立案登记工作涉及跨境合作和跨国执法。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可以提高我国立案登记工作的国际信誉度和合作能力。
通过互相学习和借鉴,可以提高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水平和效率。
综上所述,落实立案登记制度的整改措施包括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和加强国际合作。
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可以提高立案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
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这一规定使“立案登记制”实现了由政策向法律的转变。
而这一转变对于从法律层面破解“立案难”奠定了制度性基础,然而,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新的问题逐渐显现。
在立案登记制实行过程中,基层法院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人案矛盾更加突出。
随着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立案庭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度增加,以柴河林区基层法院为例,自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即2015年5月1日起,截止2016年5月1日,我院共登记立案218件,同比增长32.93%。
全院案件受理量呈大幅度增加,而法官人数却在减少,今年我院退休法官2人,使得我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官的压力可想而知。
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侯卫东官场笔记二是答疑解惑工作量大面广,立案效率明显降低。
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只是做立案登记,只要他来起诉,无需任何审查即可立案,认识上存在误区。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了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因此,立案工作人员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需要反复解释,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立案效率明显减低。
三是滥用诉权,虚假、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立案登记制后,一些当事人会有意无意以“维权”的名义,滥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就同一事实进行“分解式”、“分段式”诉讼。
少数律师、法律工作者为获取案源收取代理费,怂恿、鼓动甚至是代替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自行签署授权委托书、随意增加诉讼请求、规避管辖条款而“拖管辖”等行为。
法院登记立案调研报告
法院登记立案调研报告法院登记立案调研报告根据对某法院登记立案工作的调研,我们得出了以下调研报告:一、登记立案工作现状1. 登记立案人员配备:该法院登记立案部门配备了一支较为稳定的工作队伍,人员素质较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2. 登记立案流程:登记立案的流程相对简洁明了,工作人员根据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了立案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1. 立案时效较长:登记立案工作中,部分案件由于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导致立案的时效较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建议加强人员调配,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立案。
2. 立案材料不完整:有部分当事人在提交案件材料时存在不完整和不规范的情况,给工作人员的审核和整理带来了困难。
建议通过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立案材料的认识,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3. 登记立案手续繁琐:在登记立案的过程中,有一些手续较为繁琐,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建议法院在流程上进行简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4. 登记立案文书规范性问题:在一些登记立案文书中,存在一些格式和规范性问题,影响了文书的质量和效果。
建议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文书写作水平和规范意识。
三、改进措施1. 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立案。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立案材料的重要性和规范性的认识,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3. 简化流程:通过对登记立案的流程进行简化,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4. 加强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文书写作水平和规范意识,确保文书的质量和效果。
四、结论通过对某法院登记立案工作的调研,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但总体来说,法院在登记立案工作中的人员配备和流程操作方面较为完善。
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包括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宣传教育、简化流程和加强培训和指导等措施。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解决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解决行政诉讼是有关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活动,作为“民告官”的主要体现,旨在维护公民基本权益,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权力滥用。
作为限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行政诉讼在法治国家中占据着极为关键的地位。
自从行政诉讼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立之后,象征着程序性的政府权力限制得以实现,公民可以利用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而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
毋庸置疑的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较公民而言具有较大的优势,二者并不处于平等地位,因此为实际的行政诉讼活动带来较多的困境和难题。
行政诉讼活动的对象是利用司法途径来审视政府权力行使,但是其在现实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困境,尤其是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中,虽然能够有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立案难提供了一种借鉴,但是从实际而言,其依然受到诸多缺陷的限制,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和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立法规定行政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活动不同,在行政诉讼之中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在进行诉讼的活动之中会存在着诸多困境,其中一项就是有关行政诉讼的立案比较困境。
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党和国家对于行政诉讼的立案难问题加以关注。
从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中就提出了有关行政诉讼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原来的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最终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中得到了体现,其具体体现在其中的法律条文之中,“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可见,党和国家的意志最终在我国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因此,我国有关行政诉讼的起诉开始了立案登记时代。
毋庸置疑的是,立案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比较成熟的机制,已经在西方的诉讼活动中得到了加大的贯彻和实践。
在西方的发达国家中,诉讼活动尤其是行政诉讼活动都能夠进入司法审判的环节,在立案上并不是适用实体性审查。
与此相对应的是立案登记制度,是与实体审查制度对应的概念,其来源于西方的诉讼实践。
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及完善黑龙江大学 高明珠摘要:2015年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为进一步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将此前的“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虽然在规定上为“立案登记制”,但其实在实践中实为“准立案登记制”,因为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其含义并不明晰,所以在初期实践中出现了案件数量突增的现象,在之后的实践中难免有返回到原来“审查制”的危险。
新的司法解释中虽然强调了法定的立案条件和个别的起诉条件内涵,但是把后续阶段的诉讼要件甚至本案要件放入到了起诉要件的审查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立审分离”这一制度。
为了更好解决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关机关应当明确立案条件,明确起诉条件与审查程度,完善对这一制度的监督方式与机制,真正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关键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起诉条件;形式审查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9-0077-0002一、问题的产生新《行政诉讼法》为响应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提出的“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制”的精神,不仅在总则中强调了对公民诉权的保障,还在其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对内容进行了细致规定。
然而,“立案登记制”虽然在名称上作出了改变,但在实际操作方面仍没有摆脱原有的思维模式,新《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只有接收符合起诉条件的诉状时才予以立案,那么就意味着,新《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就成为立案登记的必要前提,而起诉条件这一本质内容与之前1991年民事诉讼的相关表述较为相似。
放眼域外的经验规定,学术界与实务界在这一制度的认识上较为一致,认为只要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交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诉状即可,并不要求在内容上符合法定要件,此情况下,法院就予以立案,即只对诉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二、立案登记制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危害(一)起诉条件的审查范围与程度不明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法院应当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此外,新《行政诉讼法》分则中也有对立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规定。
立案登记制引发的新问题及对策探究
立案登记制引发的新问题及对策探究立案登记制改革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却也出现了案多人少矛盾加剧、当事人滥用诉权、立案登记标准模糊等问题。
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有立案标准降低与法官员额偏少、滥诉行为惩戒机制不健全、群众对立案登记制认识不全等。
由此,解决的对策分别是建立案件分流机制、虚假恶意诉讼惩戒机制、加大对立案登记制宣传的力度、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标签:立案登记制;诉权;案件分流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为出发点,直指“立案难”问题。
实施两年来,各级法院立案数量快速增长,人民群众用法热情高涨。
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案多人少、虚假诉讼、立案标准模糊等一些问题,亟需进一步探讨。
一、立案登记制引发的新问题1、案件数量增多,案多人少矛盾加剧自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全面实施以来,各级法院收案数量大幅提高,出现了井喷之势。
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来看,2015年为15985件,[1]2016年为22742件,[2]分別比上一年度上升42.6%和42.3%。
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来看,2015年为1951.1万件,2016年为2303万件,分别比上一年度上升24.7%和18%。
案件数量的大幅提高既验证了人民群众对立案登记制的认可,也给法院和法官带来了挑战。
这种挑战既有对法官素质的挑战,也有因司法资源不足所承受的办案压力,法官的稀缺与案件的增多形成反差,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2、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立案标准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出现了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
有的以维权的名义,就同一事实多次诉讼,损害公共秩序;有的当事人相互串通,恶意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借立案登记制的立案不设防政策,企图通过反复诉讼拖延履行法律义务;甚至有个别当事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制造伪造证据进行恶意诉讼。
这些情形与立案登记制确立的初衷明显相违背,构成对权力的滥用,也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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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立案登记制确立前存在的问题从立案制度的发展概况中可以看出,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前我国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
依据该制度,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之后,根据各诉讼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进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提出了立案审查的几个方面: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当,有无超过起诉期限,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否属于法定受案范围,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体现的是对被诉案件是否属于需要复议前置的审查。
3不难看出,立案审查已经具备了实质审查的要求,在审查过程中过滤掉虚假诉讼、恶意缠诉和不具备可诉性的起诉,为原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缓解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推进我国行政诉讼的有序发展。
但是,长远看来,仅仅凭借严苛的立案审查方式来控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是不符合法治进程的发展规律的。
实践中久久难以解决反而愈演愈烈的“起诉难”问题足以证明,由于立案审查制自身的局限性,公民的诉权的行使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1立案标准不明确立案标准即法院用以判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所依据的法定条件,在学理上也称为起诉条件。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理论研究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去界定它,用的比较多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常见于民事诉讼理论中。
对此,日本学者中村英郎认为:“起诉要件是指能够使诉合法提出的所需的要件,对于欠缺该要件的起诉行为不会使诉讼成立”。
4我国有学者认为,起诉要件是指诉的适法提起所必需的要件。
5虽然不同的学者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实质上并无争议,都强调只有符合起诉条件,才能引起诉的发生。
因此,笔者认为,站在法律的视角来看,当事人的起诉并不会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启动,仅仅当其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时,法院才会进行立案受理,启动诉讼程序并进行审理判决。
1参见崔艳君:《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初探》,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22页。
2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峰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
5参见张坤世:《行政起诉权保障与行政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载《湖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121-124页。
但是在实践立案过程中,对起诉标准的界定往往模糊不清,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也存在同类型案件因立案标准不一而取得不同法律效果的情形。
最明显的表现是有些法院混淆起诉要件和实体判决要件的界限,将对实体判决要件的审查前移到诉前,无形中提高了立案标准。
所谓实体判决要件,也称诉讼要件,是指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依据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涉及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要件进行审理查明,并依此作出判决。
当欠缺实体要件时,法院就失去作出本案最终判决的事实依据。
6诉讼要件在程序设定上是次之于起诉条件来审查的,即只有当诉讼权利人的起诉满足了起诉条件由法院立案受理后,才会继续审查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诉讼要件。
因此,法院在立案阶段对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的混淆界限,实质上也违反了程序法定的要求,造成司法的不公正。
立案审查制下,我国行政诉讼中对起诉的受理标准主要是依据1990年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包括适格的原告和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期限、属于受案范围和所诉法院管辖、重复起诉等。
在所有这些审查要素之中,不仅仅只包含起诉要件,而且还包括部分属于实体判决要件的部分,比如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类案件等。
理论上讲,这部分属于实体判决要件的审查要素本应在案件受理后,已经进入法院审理环节了,再由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进行调查,所得到的调查结果可以作为作出最终判决结果的依据。
7《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三十二条列出了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的几种法律效果:立案、不予立案和驳回起诉。
接着,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分别归纳了法院立案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情形,这些内容被归类在“起诉与受理”这一章表明其属于起诉条件,是对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进行的更深层次的具体解释说明。
然而法理上看,这些要素被归类为实体判决要件似乎更具合理性,只是通过具体的予以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来表述而已。
另外,《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非常详细的列举了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若干消极情况导致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效果,从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提供更详尽的司法解释,补充《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明确列出的审查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这些条件来决定是否受理原告的起诉。
但是笔者认为,该条款在法律条文体系中被归置于“审理和判决”章也暗示了一种可能,即法院本应在立案之前完成对起诉要件的审查进而确定是否予以立案,但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案件已经立案进入审理程序,而法院在审理程序中仍需要对原本是起诉要件的内容进行审查。
这样才能理解审理程序中为何会出现因6参见徐欣:《行政案件诉讼要件研究》,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7页。
7参见罗重海、张坤世:《行政案件起诉审查制度之检讨与重构》,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2期,第19页。
不具备起诉要件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
因此,该条规定虽然列在“审理和判决”一章,体现的却是起诉条件的内容。
1.1.2立案审查强度大立案标准的不明确,不仅会导致实体上的不公正,而且会无形中加大审查强度,加剧“立案难”的困境。
笔者搜集了近十年来全国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的变化情况,以此反映立案审查强度对法院立案数量的影响。
年份行政一审收案数全国一审收案数行政案件占比例2005 97178 5161170 1.88%2006 95617 5183794 1.84%2007 101510 5550062 1.83%2008 108398 6288831 1.72%2009 120312 6688963 1.79%2010 129133 6999350 1.84%2011 136353 7596116 1.79%2012 129583 8442657 1.53%2013 123194 8876733 1.53%2014 141880 9489787 1.49%表1.1:2005-2014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审收案数(单位:件)8如表1.1所示,2005年至2014年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收案数增长了47.51%,年均增长5.27%,而且收案总数并不是一直呈上升趋势,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收案总数是下降的,2013年以后才恢复增长,且增长幅度比之前都大。
尽管如此,相对于我国一审案件收案总数的增长来看,行政案件的增长却又显得十分乏力。
从2005年到2014年期间,行政案件收案数占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收案数的比例是极低的,最高不超过2%。
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收案数是不断增长的,而行政案件占全国法院收案数的比例却是下降的,充分说明我国行政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现。
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纠纷的减少,8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easyquery.htm?cn=C01,2016年2月25日访问。
反而说明越来越多的行政纠纷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之所以导致这样的现状,主要原因是立案审查的严苛性,审查标准过于严格。
立案审查的严苛性主要体现在对起诉要件的过高要求上。
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中,存在对个别要件过于严格的要求。
第一,在被告的审查上,要求当事人列出字面上“明确”且法律意义上“正确”的被告,即能够独立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而在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中,并不是所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就一定是适格的被告,往往还要判断该行政机关是被授权的还是被委托的,是内设机构还是派出机构,或者与复议机关的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有关。
对于如何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正确”的被告,即使是专业领域的理论研究尚有不同观点,何况对于法律知识匮乏的当事人而言。
因而在司法活动实践中,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理解对相关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时,往往会面临被法院告知起诉对象并非适格被告或起诉对象错误等一系列尴尬困境。
第二,在事实根据的审查上,我国的审查程度更接近于实质审查。
在提起诉讼的阶段,只要当事人有基本的事实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且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该行为的侵害即可,而不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真切的因果关系。
这一审查应当是立案后,在审判阶段由法官根据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去判定的,提前在立案过程中进行审查实质上是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的。
最后,在受案范围的审查上,法院内部存在着不成文的“规定”,对有些信访案件、军人退役转业、房屋拆迁类案件或者因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案件均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
尽管法律规定了对新型案件的“兜底条款”,该条款意味着只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一事项具有明确规定,则该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9该条款正是为那些不确定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供的“口袋”。
从基本的法理上看,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这些类型的案件不予受理,则应该更公正的对待当事人的起诉,从法的目的和功能等理论意义上予以适用法律。
1.1.3立案审查程序不透明立案审查的本意是过滤、筛除虚假型恶意诉讼,但在法院立案实践中却常常化为拒绝立案的理由。
一方面,从当事人角度出发,我国行政诉讼采取和民事诉讼一样的原则,即“不告不理”原则,任何行政纠纷只有经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在审查之后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当事人从提起诉讼到诉讼结束都是案件的诉讼主体,应当参与诉讼的全过程。
但是,立案9参见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审查没有法定的“程序”保障,立案审查的结果完全取决于法官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形式和实质上的审查,起诉人和被诉人都只能被动的等待法院的审查结果。
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平等参与性,程序公正成为越来越多的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价值取向。
而我国法院实践中,立案审查过程不仅没有当事人参与,而且不对当事人公开,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这种封闭性理论上违背了基本的正当程序理念,无法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以及保障诉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