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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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试题及答案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每题1分,共10分.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

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2、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对于这句话,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B。

法官的裁判权不受制约C。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D。

在法律世界中(包括在立法领域),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3、现代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B。

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C.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D。

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4、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

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C。

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D。

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5、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

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

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B。

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D。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4-15生效日期:2015-5-1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4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4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汤姆是甲国公民,18岁,其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后来华旅游,在北京购置房产一套,适逢政府调控,房价有下行趋势,汤姆遂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退钱给他,开发商不允,汤姆遂诉至法院,声称其国籍国甲国和经常居所地乙国的法律均规定20岁方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只有1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属于“禁置产人”,无权购买房产,要求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关于汤姆是否有能力购买房产一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汤姆无权购买房产,依其国籍国法系限削行为能力人B. 汤姆无权购买房产,依其经常居所地法系限制行为能力人C. 汤姆有权购买房产,依中国法系完全行为能力人D. 汤姆有权购买房产,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有权缔约正确答案:C,2.(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某提出与被害人张某就伤害赔偿等问题进行和解。

关于和解的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B. 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检察人员签字,但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C. 法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D.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正确答案:B,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反补贴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 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只能由出口国政府作出B. 反补贴措施只针对有专向性的补贴C.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都不得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进行累积评估D. 非补贴进口产品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仍可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正确答案:B,4.(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下列选项中,法官的哪一或哪些行为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A. 王法官受理一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正好是他大学同学李某,李某以同学之名邀其小聚,王法官碍于情面准时赴约,聚会情形正好被对方当事人看到B. 某当事人用硫酸致其妻重伤,审判法官对当事人的行径大加批评,全部驳回当事人为自己的辩护,使其不敢再为自己辩护C. 某法官向其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了个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D. 某法官的亲戚是一案件的当事人,他进行了回避,只是向亲戚介绍了办案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的一些信息正确答案:A,B,C,D,5.(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周某涉嫌故意杀人,李某为林某委托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能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是哪些内容?()A. 关于周某故意杀人的证人证言B. 检察院签发的对周某的逮捕证C. 起诉意见书D. 批准逮捕决定书正确答案:A,B,C,D,6.(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中国甲公司向波兰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器,采用DAP术语,通过几个区段的国际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了铁路运单,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部分损坏。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4-15生效日期:2015-5-1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滥诉”之认定

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滥诉”之认定

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滥诉”之认定李凌云【摘要】立案登记制实行以来,已将更多行政争议纳入司法程序之中,但也引发了人们对行政“滥诉”的忧虑.对行政“滥诉”乱象进行治理之前,应先确定标准去认定何为“滥诉”,否则很可能会混淆“滥诉”与非“滥诉”案件,将某些正当诉求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认定当事人构成行政“滥诉”,应当看其是否具备主观故意、扰乱司法秩序等要件.行政“滥诉”表现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典型特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频繁、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了干扰等则不属于这一行为.法院对一起行政案件是否构成“滥诉”发挥着关键作用,当前阶段法院应以审慎的理念对待行政“滥诉”.【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5)004【总页数】5页(P81-85)【关键词】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滥诉;认定标准;治理【作者】李凌云【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2014年11月,立案登记制成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开始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一周年以来,已将更多行政争议纳入司法程序之中,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畅通了渠道,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饱受诟病的立案难困境。

①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第一个月时间里,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29%,其中行政案件增幅最大,同比增长221%。

参见罗书臻:《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月情况:立案数超百万当场立案率达9成》,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10日第001版。

伴随着“民告官”案件显著增加,也引发了人们对行政“滥诉”的忧虑。

关于行政“滥诉”的概念,学界暂无明确的定义,笔者尝试为其厘定一个初步的含义,即这是指当事人滥用行政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扰乱诉讼活动秩序,损害了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非理性行为。

关于屏边县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

关于屏边县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

关于屏边县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8号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带解析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带解析

1、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

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应适用中国法B.应适用甲国法C。

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D。

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2、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

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B。

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C。

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3、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A.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该所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B。

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C。

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D。

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4、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

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D.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5、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发布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有关情况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发布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有关情况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发布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有关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发布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有关情况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11-162015年11月15日15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中心书城举行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关于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5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年4月1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决定,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的有关情况。

一、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总体情况自5月1日以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渠道畅通,秩序井然,运行平稳,截止9月30日,共登记初审案件(一审案件)620余万件,同比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5.8%,刑事自诉增长60.5%。

全国收案增多的省份,依次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其中江苏60.8万件,广东55.8万件。

从最高法院的情况看,1-9月,新收案件6852件,同比增长58.39%,预计全年案件将达到15000件。

全国各级法院收案数的大幅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行了立案登记制改革。

实践表明,立案登记制改革得民心、顺民意,人民法院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以往有些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已经得到了根本解决,人民群众司法改革的“获得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评价,在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一位律师表示,“实行立案登记制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最彻底、最有效的改革”。

主要表现在:一是诉权保障全面落实。

2012年司法刑法基础考点:徇私枉法罪带答案和解析

2012年司法刑法基础考点:徇私枉法罪带答案和解析

1、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

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2、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

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

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

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

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A.化工厂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内容,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B.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有利于他们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提高业务素质、职业技能C.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教育培训及考核机制D.为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和鼓励志愿者发挥作用,可采取自愿无偿和最低成本方式提供社会法律服务4、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内容,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B.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有利于他们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提高业务素质、职业技能C.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教育培训及考核机制D.为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和鼓励志愿者发挥作用,可采取自愿无偿和最低成本方式提供社会法律服务5、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内、业外均应注重清正廉洁,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

立案登记制的利弊及解决办法

立案登记制的利弊及解决办法

⽴案登记制的利弊及解决办法2015年5⽉1⽇,我国开始全⾯实施《关于⼈民法院推⾏登记⽴案制改⾰的意见》,⾃此法院由传统的⽴案审查制向登记⽴案制度转变。

对⼈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有诉必理,保障当事⼈诉权。

⽴案审查制变更为⽴案登记制,意味着⽴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使更多的纠纷得以引⼊法治轨道解决,为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案难”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

这是司法体制改⾰中惠及最⼴⼤⼈民群众的⼀项重要举措,对充分保障当事⼈诉权,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案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也是从源头上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项重⼤改⾰。

⾸先这项制度所体现的意义是深远的。

⽴案登记制有利于保障⼈民诉权、减少涉诉信访。

原来的诉讼制度对⽴案设置了较⾼的门槛,法院从办案压⼒、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案条件为由对部分起诉不予受理,这就使得部分当事⼈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转⽽去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于是涉诉信访事件频繁发⽣,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但在⽴案登记制下,当事⼈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民法院应当⼀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民法院做到有案必⽴、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诉权,将纠纷引⼊法治轨道解决,涉诉信访⾃然不会作为⽭盾化解的主要出⼝⽽频繁发⽣,⼤⼤减轻了政府信访部门的压⼒。

⽴案登记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盾、提升司法公信⼒奠定了坚实基础。

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是当事⼈⼈⾝权利、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司法的⼤门应始终向公众敞开,不得故意设置障碍。

⽴案登记制降低了这座⼤门的“门槛”,从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先将符合形式要件的所有案件⼀律登记受理,不再进⾏实质性审查。

这既实现了当事⼈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地位,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正义并⾮只是⼀句⼝号,⽽是可以让⼈民能够切⾝感受得到。

但执⾏过程中也存在⼀些问题,例如:1、法院实⾏⽴案登记制后,有的当事⼈出于拖延履⾏时间、谋取不正当利益、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持续侵权、不履⾏债务等⽬的,利⽤⽴案登记进⾏恶意起诉、虚假诉讼、重复起诉、不良诉讼等,损害其他当事⼈的合法权益。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但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遂诉至法院。

法官认为,张某为完成单位分配任务,须经历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构成工伤。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解释法律时应首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B.法官对条文作了扩张解释C.对条文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应违背立法目的D.一般而言,只有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2、为了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交办的涉及中国某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永居甲国的甲国人里德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报告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

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里德是甲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B.因里德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C.如中国已对里德征税,则甲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里德征税D.如里德被甲国认定为纳税居民,则应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3、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4、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

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C.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D.如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5、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

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

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这一规定使“立案登记制”实现了由政策向法律的转变。

而这一转变对于从法律层面破解“立案难”奠定了制度性基础,然而,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新的问题逐渐显现。

在立案登记制实行过程中,基层法院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人案矛盾更加突出。

随着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立案庭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度增加,以柴河林区基层法院为例,自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即2015年5月1日起,截止2016年5月1日,我院共登记立案218件,同比增长32.93%。

全院案件受理量呈大幅度增加,而法官人数却在减少,今年我院退休法官2人,使得我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官的压力可想而知。

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侯卫东官场笔记二是答疑解惑工作量大面广,立案效率明显降低。

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只是做立案登记,只要他来起诉,无需任何审查即可立案,认识上存在误区。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了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因此,立案工作人员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需要反复解释,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立案效率明显减低。

三是滥用诉权,虚假、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立案登记制后,一些当事人会有意无意以“维权”的名义,滥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就同一事实进行“分解式”、“分段式”诉讼。

少数律师、法律工作者为获取案源收取代理费,怂恿、鼓动甚至是代替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自行签署授权委托书、随意增加诉讼请求、规避管辖条款而“拖管辖”等行为。

全国法院“五一”起实行立案登记制

全国法院“五一”起实行立案登记制

全国法院“五一”起实行立案登记制
佚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河北)》
【年(卷),期】2015(000)013
【摘要】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意见》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
【总页数】1页(P34-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造纸业荣获全国总工会"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光荣称号的企业和个人 [J], 中国造纸协会
2.农发行领导接见“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暨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孙秀萍 [J], 农发行总行工会团委工作部
3.造纸业荣获全国总工会“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光荣称号的企业和个人 [J], ;
4.广东省交通邮电系统荣获2004年颁发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名单 [J], 无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立案登记伸张公民诉权

立案登记伸张公民诉权

立案登记伸张公民诉权作者:林至铭罗沙陈菲来源:《浙江人大》2015年第05期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并于5月1日起施行。

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的变革之举意味着,公民诉权得到了进一步保障,“打官司”将变得更为便利。

立案制度,尽管只是整个庞大司法体系的一环,但它却是关乎人民群众能否顺利进入司法渠道以主张并维护权利的关键环节之一,可以说,它是走进整个司法过程的“门槛”。

目前,我国超过95%的法院设立立案大厅,为当事人提供受理、审查、排期、收费、送达等“一站式”服务,基层法院85%的案件一小时内就能完成立案手续,不少法院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远程立案,这些都极大方便了当事人的起诉。

但是群众反映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因此,在本轮司法改革中,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成为大势所趋。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为新一轮改革再添制度支持。

而事实上,各地的先行先试,也为该制度的落地生根提供了经验。

各地试点,拒绝“三不政策”“用了不到三分钟,就完成了立案过程。

”2015年1月29日下午,在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陈雷舒了一口气。

他要状告一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作为承建方代理人,陈先生曾去过不少法院,对立案程序并不陌生。

但最让他头痛的,莫过于“立案难”:“在别的法院,有时当事人材料不足,还得回头跑好几趟。

”第一次来沭阳法院,他感觉“职业,方便,快捷”。

说起立案难,民间调侃法院有“三不政策”:不接诉状、接了诉状不回复、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裁定。

“人民群众对司法最不满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把人民群众很多的诉求挡在门外。

”沭阳法院立案庭庭长黄海军坦言,在看得见的一些个案上,办理的时候也确实受到了一些权力的干扰。

一直以来,我国都采取立案审查制,要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

论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

论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

论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作者:刘慧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在立案审查制下,实行“事前审查”,导致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拒之门外,造成起诉难、立案难等问题凸显,使当事人对司法救济丧失信心,对法律失去信任。

2015年实行立案制度改革,由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要求不得事先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确保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诉权。

但立案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面临一些挑战,须加强监督和管理。

关键词:立案难;立案审查;立案登记;事后审查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19-01一、立案制度改革背景首先是司法过程中的立案难、起诉难问题。

改革之前,我们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

事先的实质性审查将开庭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提到了立案阶段,使很多案件以不符合立案条件而进入不了立案程序,从而把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外。

例如法院系统考核机制关注结案率,有很多法院为了提高结案率,设立门槛对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限制,出现立案难存在的“不收材料、不理会、不给裁定”的局面。

其次是由于立案难而引发的上访、信访事件。

近年来上访事件不断,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度阻碍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使得当事人告状无门,从而对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寻求别的救济途径。

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频发生,把政府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归宿,政府舆论压力较重。

二、立案制度改革内容在今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4月15日公布,并将自5月1日起施行。

概括来讲,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2019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

2019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

2019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核心内容: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有什么区别?2015年4月15日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立案登记制的改革。

而立案登记制与之前的立案审查制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诉讼起点不同;二是立案条件不同;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

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介绍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希望对您有协助。

一、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一)立案审查制的定义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实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二)立案登记制的定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实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实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三)两者的不同1、诉讼起点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

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有标准不一的问题。

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理应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

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增强立案监督六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2、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即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理应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理应先行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93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93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93号建
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5.06.25
•【分类】其他
正文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9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立案难、促进司法为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以我院的名义对外发布,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了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定了登记立案程序,并对强化立案监督和完善诉讼服务机制等提出具体要求。

同时,为规范登记立案工作,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意见》同日施行。

您提及的严格执行立案标准、尊重当事人选择起诉、依法及时立案、减缓免交诉讼费、严禁不立不裁以及立案监督等问题,《意见》和《规定》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从5月1日以来实行的情况看,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
革运行平稳,秩序井然,达到了改革预期目的。

下一步,为继续抓好立案登记制改革,我院还将强化对下指导,组织开展专门检查,对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
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9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总页数】3页(P12-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 [J],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26号) [J], 无
5.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3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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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5-04-15
【生效日期】201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

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

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

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

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违法滥诉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

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

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

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

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

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

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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